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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40 A16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 37/T 3158 2018 劳动人事 争议仲裁 院建设与 管理规范 2018-03-12 发布 2018-04-12 实施 山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DB37/T 3158 2018 I 目 次 前言.I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机 构设 置.2 4.1 设立 原则.2 4.2 命名 规则.2 4.3 机构 职能.2 5 工 作场 所与 设施 设备.2 5.1 总体 要求.2 5.2 标志 标识.3 5.3 立案 接待 场所.3 5.4 调解 室.3 5.5 仲裁 场所.4 5.6 资料 室.5 5.7 档案 室.5 5.8 劳动 人事 争议 法律 援 助工作 站.5 6 人员.5 6.1 总体 要求.6 6.2 管理 人员.6 6.3 仲裁 员.6 6.4 记录 人员.7 6.5 法律 援助 人员.7 6.6 其他 办案 辅助 人员.7 7 信 息化.8 7.1 总体 要求.8 7.2 办案 信息 系统.8 7.3 管理 信息 系统.8 7.4 在线 服务 平台.8 8 管 理要 求.9 8.1 人员 管理.9 8.2 办案 过程 管理.9 8.3 应急 与安 全管 理.9 8.4 档案 管理.9 DB37/T 3158 2018 II 9 评 价与 改进.10 9.1 评价.10 9.2 改进.10 附录 A(资 料性 附录)标志标 识设 置样 式.11 附录 B(资 料性 附录)仲裁场 所布 局方 式.15 附录 C(资 料性 附录)仲裁庭 纪律 示例.16 附录 D(资 料性 附录)当事人 权利 义务 示例.17 附录 E(资 料性 附录)仲裁桌 椅样 式.18 附录 F(资 料性 附录)仲裁员 着装.20 DB37/T 3158 2018 II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本标准 由山 东省 人力 资源 和社会 保障 厅提 出并 归口。本标准 起草 单位:山东 省 标准化 研究 院、山 东省 人 力资源 和社 会保 障厅、山 东省劳 动人 事争 议仲 裁院。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岳睿、赵红 红、王波、曲 发川、朱晓 芃、王世 卓、王平、刘世 芹、高进 华、齐婧妍、薛阳。DB37/T 3158 2018 1 劳 动人事 争议仲裁 院建设 与管理规 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劳 动人 事争 议仲裁 院的 机构 设置、工 作场所 与设 施设 备、人员、信息 化、管理 要求、评价与 改进 等的 要求。本标准 适用 于劳 动人 事争 议仲裁 院的 建设 与管 理工 作。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 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T 10001.9 标志 用公 共信息 图形 符号 第9 部分:无障 碍设 施符 号 GB 13495.1 消 防安 全标 志 第 一部 分:标志 GB/T 15418 档 案分 类标 引规则 GB/T 18894 电 子文 件归 档与电 子档 案管 理规 范 GB/T 19012 2008 质量 管理 顾客 满意 组织 处理 投诉指 南 GB 50763 2012 无 障碍 设计规 范 3 术语和 定义 以下术 语和 定 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劳动人 事争 议 当事人 基于 劳动 人事 关系,因行 使权 利与 履行 义务 而产生 的纠 纷。3.2 劳动人 事争 议案 件(简称“争议 案件”)当事人 基于 劳动 人事 关系,因行 使权 利与 履行 义务 产生纠 纷而 形成 的案 件。3.3 劳动人 事争 议仲 裁委 员会(简称“仲 裁委 员会”)由人民 政府 依法 设立,独 立处理 争议 案件 的专门 机构。3.4 劳动人 事争 议仲 裁院(简 称“仲 裁院”)DB37/T 3158 2018 2 仲裁委 员会 下设 实体 化的 办事机 构,具体 承担 仲裁 委员会 的日 常工 作。3.5 劳动人 事争 议仲 裁员(简 称“仲 裁员”)由仲裁 委员 会聘 任,依法 处理争 议案 件的 专业 工作 人员。仲裁 员分 为专 职仲 裁 员和 兼职 仲裁 员。3.6 记录人 员 在劳动 人事 争议 处理 过程 中,承 担记 录工 作和 有关 事项,并协 助办 理一 系列 仲裁辅 助工 作的 人 员。3.7 仲裁当 事人(简 称“当事 人”)因劳动 权利 义务 发生 纠纷,以自 己的 名义 参加 仲裁 活动的 自然 人、法人 或其 他组织。4 机构设 置 4.1 设立原 则 应按统 筹规 划、合理 布局、适应 实际 需要 的原则 设 立。4.2 命名规 则 由“XX 省/市(县、区)”和“劳动 人事 争议 仲裁 院”两 部分 组成。4.3 机构职 能 仲裁院 承担 仲裁 委员 会的 以下日 常工 作:贯彻执 行和 宣传 劳动 人事 争议调 解仲 裁法 律法 规政 策;聘任、解聘 专职 或兼 职仲 裁员;负责仲 裁员 培训、考 核和 管理工 作;受理争 议案 件;指导劳 动人 事争 议调 解组 织开展 工作;其他依 法应 履行 的职 责。5 工作场 所与 设施 设备 5.1 总体要 求 5.1.1 应设置 办公 场所、立 案接 待场所、调 解室、仲 裁场 所、资 料室、档 案室、劳 动人事 争议 法律 援助工作 站等。5.1.2 办公、办案 区域 应相 互分 离、彼 此独 立。5.1.3 应设置 统一 的标 志标 识,标志标 识应 清晰 明显,同 类型标 志标 识应 统一 字体、颜色、材 质、规格。标 志标 识设 置样 式参 见附 录 A。5.1.4 应配置 大型 电子 液晶 显示 屏,设 置于 仲裁 活动 场所 醒目位 置。DB37/T 3158 2018 3 5.1.5 应配备 办案 车辆,满 足送 达、鉴 定、取证、调 卷等 工作需 要。5.2 标志标 识 5.2.1 应在距 仲裁 院最 近的 干道 路口设 置路 口指 示牌。设 置位置 应符 合城 市规 划的 要求,并遵 从道 路指示标 牌安 放的 有关 规定,保证 指示 牌醒 目便 于远 距离识 别,并避 开树 木、交通标 志、广告 牌及 其 他 指示标牌 等。5.2.2 应在仲 裁院 入口 上方 设置 门楣标 识。没有 雨篷 时,门楣标 识在 门框 上方 平面 固定;有雨 篷时,门楣标 识沿 雨篷 外沿 固定,且三 面合 围。5.2.3 应在仲 裁院 大门 右侧(面 向大门)悬 挂名 称标 牌。5.2.4 应在仲 裁院 入口 处设 置平 面引导 标识。5.2.5 应在各 楼层 醒目 位置 设置 导向标 识、仲裁 文化 宣传 标识。5.2.6 无障碍 设施 标识 设置 应符 合 GB/T 10001.9 的 要求 和 GB/T 50763 2012 中第 8 章 的规 定。5.2.7 消防安 全标 识设置 应符合GB 13495.1 的 要求。5.3 立案接 待场 所 5.3.1 场所设 置 5.3.1.1 应设置 于交 通便 利、方便 群众出 入的 位置。5.3.1.2 宜采用“柜 台式”等 开放 方式设 置。5.3.1.3 面积不 应少 于 30 平 方米。5.3.1.4 内部设 置应 布局 合理、庄 重大方、宽 敞明 亮、整洁 卫生。5.3.2 设施设 备配 置 5.3.2.1 应在入 口处 设置 存包 柜和 安全检 查专 门通 道,配备 安全检 查设 施,张贴 平面 引导标 识。5.3.2.2 应在工 作平 台正 上方 采取 吊挂方 式设 置窗 口标 识,窗口标 识可 采用 电子 液晶 显示屏 的形 式。5.3.2.3 应在工 作平 台统 一摆 放桌 牌,标 明办 理业 务类 别和 工作人 员信 息。5.3.2.4 应在醒 目位 置张 贴温 馨提 示、服 务承 诺、工作 流程、管理制 度、仲裁 院和 仲裁 员相关 信息 等。5.3.2.5 应设置 休息 座椅、饮 水器 具、卫 生服 务设 施和 电子 监控设 备,提供 纸笔、网 络等相 关服 务,以及各 种业 务表 格和 填写 样本。5.3.2.6 有条件 的 仲 裁院 应配 置公 示屏幕、电 子触 摸屏、传 呼系统 等。5.4 调解室 5.4.1 场所设 置 5.4.1.1 应单独 设置。5.4.1.2 应设置 至少 一个 调解 室,有条件 的仲 裁院 可按 照每 一个仲 裁场 所设 一个 调解 室的标 准配 备。5.4.1.3 面积不 应少 于 20 平 方米。5.4.1.4 内部设 置应 按和 谐柔 性的 原则,合理 布局。5.4.1.5 应设置 调解 员席、申 请人 席、被 申请 人席 等。5.4.2 设施设 备配 置 5.4.2.1 应在房 门处 设置 门牌 标识,标识 应悬 挂于 房门 正中 或与墙 体垂 直悬 挂。5.4.2.2 应在房 门一 侧设 置小 型电 子液晶 显示 屏,标明 调解 室使用 状态。DB37/T 3158 2018 4 5.4.2.3 应在醒 目位 置悬 挂调 解标 识,张 贴温 馨提 示语、调 解相关 制度,包 括调 解原 则、调 解员 行为规范、调解 工作 流程、当 事人 权 利义 务等。5.4.2.4 应设置 椭圆 形调 解桌、座 椅、饮 水器 具和 卫生 服务 设施,配置 连接 互联 网和 业务专 网的 计算机、打 印机、录 音录 像设 备、电 子监 控设 备等。5.5 仲裁场 所 5.5.1 场所设 置 5.5.1.1 应单独 设置。5.5.1.2 应设置 至少 两个 仲裁 场所,有条件 的仲 裁院 应按 照 200 起争 议案 件/年设 一个 仲 裁场所 的标 准配备。5.5.1.3 面积应 符合 以下 要求:仲裁场 所室 内面 积不应 少 于 60 平方 米,设区 的市 级仲裁 场所 至少 应有一 个 室内面 积不 少于80 平 方米;乡镇派 驻仲 裁场 所室 内面 积不应 少 于40 平方 米;有条件 的仲 裁院 可设 置 100 平方 米 200 平 方米 的大型 仲裁 场所,具 备向 社 会各界 人士 开放旁听的 功能。5.5.1.4 内部设 置应 庄重 严肃,简 洁大方。总 体色 调采 用深 色系,仲裁 区地 台采 用红 棕色,仲裁 桌椅采用浅 红棕 色,仲 裁区 地 台、仲裁 桌椅 色彩 应与 仲 裁场所 内总 体色 调相 适应,旁 听区 色彩 应与 仲裁 区 保持一致。5.5.1.5 墙壁应 满足 隔音、吸 音要 求。5.5.1.6 应设置 仲裁 区和 旁听 区。仲裁区 应设 置仲 裁员 席、记录人 员席、当 事人 席、证人席 等;旁听区应设 置旁 听席。具 体布 局方式 参见 附 录 B。5.5.2 设施设 备配 置 5.5.2.1 应在入 口处 设置 存包 柜和 安全检 查专 门通 道,配备 安全检 查设 施。5.5.2.2 应在房 门处 设置 门牌 标识,标识 应悬 挂于 房门 正中 或与墙 体垂 直悬 挂。专门 处理特 殊争 议案件的仲 裁场 所应 标明 受理 争议案 件类 型。5.5.2.3 应在房 门一 侧设 置小 型电 子液晶 显示 屏,标明 仲裁 场所使 用状 态。5.5.2.4 应在 仲 裁员 席的 靠墙 上方 正中处 悬挂 庭徽,在 醒目 位置张 贴仲 裁庭 纪律、当 事人权 利义 务等。仲裁庭 纪律 示例 参见 附 录C,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示例 参 见附 录 D。5.5.2.5 应在仲 裁区 设置 地台,地 台高出 室内 地 面20 厘米,面积满 足仲 裁活 动的 需要。5.5.2.6 仲裁桌 尺寸 应视 仲裁 场所 的大小 和具 体情 况而 定,桌面均 设置 遮板,遮 板三 面合围,高 10厘米15 厘米,其 他参 考 数据如 下,样式 示例 见附 录E。仲裁员 台桌 长300 厘 米500 厘 米,高60 厘米 80 厘米,宽 70 厘 米80 厘 米;记录人 员席 台桌 长100 厘 米150 厘米,高 60 厘米80 厘米,宽 60 厘 米70 厘米;当事人 席台 桌 长200 厘米 300 厘米,高60 厘米 80 厘米,宽 60 厘米 70 厘米;证人席 台桌 长 60 厘米,高 80 厘米 100 厘米,宽 50 厘米。5.5.2.7 仲裁桌 遮板 应统 一镶 嵌标 牌,包 括:首席 仲裁 员、仲裁员、记 录人 员、申请 人、被 申请 人、代理人 等。涉外 劳动 人事 争议较 多的 地区,标 牌应 有英文 标识。5.5.2.8 仲裁员 椅座 高 40 厘 米45 厘米,仲 裁员 椅背 高 60 厘米70 厘米,首 席仲 裁 员 椅背 高 70 厘米80 厘 米。仲裁 员椅 背 应与当 事人 椅背 有明 显区 别。仲 裁椅 样式 示例 见附 录E。DB37/T 3158 2018 5 5.5.2.9 配置连 接互 联网 和业 务专 网的计 算机、打 印机、扩 音设备、刻 录设 备、存储 设备、录音 录像设备、证据 演示 设备、多 媒体投 影设 备、电子 监控 设备、电视 电话 互联 网接 口设备 等。仲裁 员台 桌 配 备显示屏 应倾 斜摆 放,高度 低于桌 沿遮 板。5.6 资料室 5.6.1 场所设 置 5.6.1.1 应单独 设置。5.6.1.2 面积不 应少 于 30 平 方米。5.6.1.3 可根据 需要 设置 阅读 区、藏书区、电 子阅 览区 等。5.6.2 设施设 备配 置 5.6.2.1 应在房 门处 设置 门牌 标识,标识 应悬 挂于 房门 正中 或与墙 体垂 直悬 挂。5.6.2.2 应在醒 目位 置张 贴温 馨提 示、借 阅制 度。5.6.2.3 应设置 阅览 桌、座椅、电 脑等服 务设 施,提供 纸笔、复印、网 络等 相关 服务。5.6.2.4 应设置 书架、期 刊架,收 纳法律 法规、理 论研 究、案例选 编等 各类 劳动 人事 争议调 解仲 裁相关书籍、报 刊杂 志。5.7 档案室 5.7.1 场所设 置 5.7.1.1 应单独 设置 或在 人力 资源 社会保 障部 门档 案管 理机 构配置 专门 的橱 柜。5.7.1.2 单独设 置的 档案 室面 积不 应少 于 20 平方 米。5.7.1.3 应符合 防火、防 潮、防光、防盗、防 虫、防鼠、防 尘、防 高温 等要 求。5.7.2 设施设 备配 置 5.7.2.1 应在房 门处 设置 门牌 标识,标识 应悬 挂于 房门 正中 或与墙 体垂 直悬 挂。5.7.2.2 应在醒 目位 置张 贴档 案管 理制度。5.7.2.3 应配备 档案 盒、档案 柜(架)、装订 设备 及空 调、除湿、防火、防 盗设 施等。5.8 劳动人 事争 议法 律援 助工 作站 5.8.1 场所设 置 5.8.1.1 应设置 于临 近立 案接 待场 所的位 置。5.8.1.2 应有专 门的 办公 场所,可 采用独 立或 开放 方式 设置。5.8.2 设施设 备配 置 5.8.2.1 采用独 立方 式设 置的,应 在房间 入口 处设 置明 显标 识;采 用开 放方 式设 置的,应在 工作 平台摆放法 律援 助标 牌。5.8.2.2 应在醒 目位 置张 贴工 作职 责、申 请条 件、援助 范围、工作 流程 等。5.8.2.3 应设置 休息 座椅 和电 脑、打印机、办 公桌 等办 公设 施,提 供相 关业 务表 格和 填写样 本。6 人员 DB37/T 3158 2018 6 6.1 总体要 求 6.1.1 应配备 与仲 裁院 规模 相适 应的工 作人 员,包 括管 理 人员和 业务 人员。其中,管理人 员包 括院 长、副院长、庭 长等 履行 管理 职责的 人员,业 务人 员包 括仲裁 员、记录 人员、法 律援助 人员 和其 他办 案 辅 助人员等。6.1.2 业务人 员应 熟练 掌握 和运 用专业 知识 和技 能,专兼 职仲裁 员应 持有 仲裁 员证。6.1.3 业务人 员在 仲裁 活动 中应 统一着 装、佩戴 胸徽。仲 裁员着 装要 求参 见附 录F,胸徽 具体 样式 参见附 录 A。6.2 管理人 员 管理人 员应 履行 以下 职责:处理仲 裁院 内部 日常 管理 工作;统筹协 调劳 动人 事争 议办 案事务;其他应 履行 的职 责。6.3 仲裁员 6.3.1 来源 6.3.1.1 专职仲 裁员 在仲 裁委 员会 办事机 构中 从事 劳动 人事 争议处 理工 作的 人员 中聘 任。6.3.1.2 兼职仲 裁员 在仲 裁委 员会 成员单 位等 相关 机构 的人 员及专 家、学者、律 师中 聘任。6.3.2 数量 6.3.2.1 设区的 市级 仲裁 院应 配备 不少 于 10 名专 职仲 裁员。6.3.2.2 县(市、区)级 仲裁 院应 配备不 少 于 6 名 专职 仲裁 员。6.3.2.3 年受理 争议 案件 数 量 500 起以上 的争 议高发、多发 地区,专职 仲裁 员与 争议 案件数 量的 比例至少应 达到 1:50。6.3.2.4 应根据 实际 情况 确定 专职 仲裁员 与兼 职仲 裁员 的比 例,比 例一 般不 超 过1:3。6.3.3 任职条 件 6.3.3.1 仲裁员 应公 道正 派并 符合 下列条 件之 一:曾任审 判员;从事法 律研 究、教学 工作 并具有 中级 以上 职称;具有法 律知 识、从事 人力 资源管 理或 工会 等专 业工 作满五 年;律师执 业满 三年。6.3.3.2 兼职仲 裁员 应同 时具 备以 下条件:政治合 格、作风 优良、无 不良信 用和 行为 记录;熟悉劳 动人 事法 律、法规、政策,具 有较 好的 调解 和沟通 能力;身体健 康且 有相 应的 时间 从事劳 动人 事争 议调 解仲 裁工作。6.3.4 职责要 求 仲裁员 应履 行以 下职 责:依法参 加争 议案 件的 调解、仲裁 工作;其他依 法应 履行 的职 责。DB37/T 3158 2018 7 6.4 记录人 员 6.4.1 来源 记录人 员来 源可 包括:公务员 考录 和事 业单 位公 开招聘;社会招 聘;政府购 买服 务;政府开 发公 益性 岗位;劳务派 遣等 其他 方式。6.4.2 数量 6.4.2.1 记录人 员 与 专职 仲裁 员的 比例 至 少应 达到 1:3。6.4.2.2 年受理 争议 案件 数 量 500 起以上 的争 议高发、多发 地区,记录 人员 与争议 案件 数量 的比 例 至少应达到 1:100。6.4.3 职责要 求 记录人 员应 履行 以下 职责:准备庭 前事 务性 工作;检查仲 裁参 与人 的出 庭情 况,宣 布仲 裁庭 纪律;记录争 议案 件庭 审等 情况;整理、装订 案卷 材料;其他应 履行 的职 责。6.5 法律援 助人 员 6.5.1 来源 法律援 助人 员来 源可 包括:法律援 助机 构派 驻工 作人 员或指 派律 师事 务所 派驻 律师;工会、妇联 等社 会团 体或 社会组 织派 驻工 作人 员。6.5.2 数量 6.5.2.1 设区的 市级 仲裁 院应 配备 不少 于 10 名法 律援 助人 员,确保 工作 日时 间法 律援 助工作 无断 档。6.5.2.2 县(市、区)级 仲裁 院应 配备不 少 于 5 名 法律 援助 人员,在规 定 时 间内 轮流 值班接 待来 访咨询。6.5.3 职责要 求 法律援 助人 员应 履行 以下 职责:提供法 律政 策咨 询,代拟 法律文 书;接收法 律援 助申 请,根据 指派提 供代 理服 务;其他依 法应 履行 的职 责。6.6 其他办 案辅 助人 员 6.6.1 来源 DB37/T 3158 2018 8 其他办 案辅 助人 员包 括专 兼职档 案员、统 计人 员、送达人 员、安保 人员 等,其来源 可包 括:公务员 考录 和事 业单 位公 开招聘;社会招 聘;政府购 买服 务;政府开 发公 益性 岗位;劳务派 遣等 其他 方式。6.6.2 数量 其他办 案辅 助人 员 与 专职 仲裁员 的比 例 至 少应 达到 1:3。6.6.3 职责要 求 其他办 案辅 助人 员具 体职 责如下:专兼职 档案 员,负责 调解 仲裁 档 案管 理工 作;统计人 员,负责 调解 仲裁 工作的 统计、分 析、报送;送达人 员,负责 仲裁 文书 的送达;安保人 员,负责 维护 庭审 秩序、传带 证人、传 递证 据等办 案辅 助工 作。7 信息化 7.1 总体要 求 7.1.1 应按照 省集 中建 设模 式,建设覆 盖省、市、县、乡 四级的 调解 仲裁 办案 信息 系统、管理 信息 系统和在 线服 务平 台,实现 调解仲 裁办 案、管理 和公 共服务 的信 息化。7.1.2 应按 照5.5.2.9 的要 求,建设数 字化 仲裁 庭。7.1.3 应实现 调解 仲裁 与社 会保 险、就 业、劳动 关系、人 事人才 及法 院、公安、工 商等系 统的 数据 共享。7.1.4 应加强 调解 仲裁 信息 化基 础保障 措施 建设,包 括经 费、硬 件设 施设 备、专业 队伍、技术 保障 等。7.2 办案信 息系 统 7.2.1 应建设 办案 信息 系统,优 化办案 流程,实 现智 能组 庭、文 书自 动生 成、公告 自动推 送、语音 自动识别、案 件到 期自 动预 警等功 能。7.2.2 县(市、区)级 以上 劳动 人事争 议仲 裁机 构应 应用 办案信 息系 统,实现 在线 办案。7.3 管理信 息系 统 7.3.1 应建设、应 用仲 裁员 管理 信息系 统,实现 仲裁 员管 理信息 化。7.3.2 应建设、应 用争 议案 件监 测管理 信息 系统,对 办案 过程实 时监 控和 动态 监测,对仲 裁办 案大 数据进行 分析,实 现仲 裁活 动的趋 势预 测。7.4 在线服 务平 台 7.4.1 应建设、应 用在 线调 解平 台,实 现当 事人 在线 申请 调解、选择 调解 员、网络 视频调 解、案件 查询等功 能。7.4.2 应建设、应 用在 线仲 裁平 台,实 现当 事人 在线 申请 仲裁、网络 视频 庭审、电 子送达、案 件查 询等功能。DB37/T 3158 2018 9 7.4.3 应依托 在线 服务 平台,建 设、应 用调 解仲 裁手 机 APP 系统、微 信公 众号、调 解 仲裁办 案信 息网,拓展调 解仲 裁服 务渠 道。8 管理要 求 8.1 人员管 理 8.1.1 应根据 办案 工作 需要 建设 专职仲 裁员 队伍,多 渠道 选聘兼 职仲 裁员,并 配备 相应的 办案 辅助 人员。8.1.2 应按要 求对 拟聘 任仲 裁员 进行聘 前培 训,确保 仲裁 员持证 上岗、依 法办 案。定期组 织仲 裁员 进行政治 思想、职 业道 德、业务能 力、作风 建设 培训。仲裁 员每 年脱 产培 训的 时间累 计不 少 于 40 学时。8.1.3 应建立 完善 考核 评价 机制,定期 对工 作人 员进 行考 核,对 考核 优秀 的人 员给 予表彰 奖励,对 考核不合 格的 人员 给予 批评 教育、解聘 等处 理。8.1.4 对于存 在违 法违 纪行 为的 工作人 员,应视 情节 轻重,根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给予 批评教 育、处分、解聘等 处理;构 成犯 罪的,应依 法处 理。8.2 办案过 程管 理 8.2.1 办案过 程应 实行 立案、审 理、监 督相 分离。8.2.2 仲裁委 员会 处理 争议 案件 应实行 一案 一庭 制,遵循 合法、公正 的原 则,先行 调解,及时 裁决。8.2.3 仲裁委 员会 应建 立仲 裁监 督制度,对 申请 受理、办 理程序、处 理结 果和 仲裁 工作人 员行 为等 进行监督。8.2.4 争议案 件裁 决后,应 及时 采取问 卷调 查、电话 等形 式回访 当事 人,征询 其意 见。8.2.5 应及时 妥善 处理 当事 人对 办案工 作的 意见 建议。8.2.6 应及时 向同 级人 力资 源社 会保障 部门 统计 工作 综合 管理机 构提 供争 议案 件统 计分析 数据 和有 关资料。8.2.7 应建立 完善 调解、仲 裁、诉讼衔 接机 制,落实 调解 建议书、委 托调 解、调解 协议审 查确 认、定期联席 会议 等制 度。8.2.8 仲裁工 作所 需经 费,应列 入同级 财政 预算。仲 裁员 办理争 议案 件应 给予 办案 补助。8.3 应急与 安全 管理 8.3.1 应建立 突发 事件 应急 处置 机制,按照 应急 预案 及时 妥善处 理突 发劳 动人 事争 议。8.3.2 应建立 重大 集体 争议、群 体性事 件预 防预 警和 联动 处置机 制,强化 部门 协作 配合,定期 对涉 案单位进 行跟 踪回 访和 信息 通报,确保 事件 有效 预防 和妥善 处理。8.3.3 应建立 防火、防 盗、防爆 炸等安 全管 理制 度。8.3.4 在重大 节日、重 要会 议和 重要活 动时 期,应对 工作 人员进 行遵 纪守 法和 安全 教育。8.4 档案管 理 8.4.1 争议案 件文 书材 料的 整理、立卷、归 档、保管、使 用、销 毁等 应符 合管 理要 求。档 案应 做到 一案一卷,各 类文 书材 料齐 全、手 续完 备,科学 编目,装订 规范。档 案的 分类 标引应 符 合 GB/T 15418 的要求。8.4.2 电子档 案的 管理 应符 合 GB/T 18894 的要 求。8.4.3 查阅档 案应 在特 定的 阅档 场所进 行,当事 人及 其代 理人可 对案 卷正 卷材 料进 行查阅、复 制。DB37/T 3158 2018 10 9 评价与 改进 9.1 评价 9.1.1 应通过 定期 开展 庭审 观摩、办案 质量 和仲 裁文 书评 查、仲 裁监 督等 内部 评价 方式,对仲 裁院 建设与管 理进 行评 价。9.1.2 应采用 来电 来信 来访、争 议案件 处理 回访 等外 部评 价方式 收集 相关 信息。9.1.3 应建立 投诉 处理 管理 制度,投诉 处理 程序 见GB/T 19012 2008 中第 7 章的 规 定。9.2 改进 9.2.1 应通过 对内 外部 评价 相关 信息的 收集、分 析,采取 必要的 预防 和改 进措 施。9.2.2 应对所 采取 措施 的有 效性 进行跟 踪评 价,持续 改进 仲裁院 建设 与管 理质 量。DB37/T 3158 2018 11 A A 附 录 A(资料 性附 录)标志标 识设 置样 式 A.1 标志标 识设 置样 式见 表A.1。表A.1 标志标 识样 式 编号 名称 样式 说明 1 路口指 示牌 路口指 示牌 版面 应包 含的 信息要素为:庭徽 图案、机 构 名 称、指示方向 符号、联 系电 话。字体使 用汉 鼎简 老宋。底色为 深蓝 色,文字、符 号、背景区域 为白 色。牌面尺 寸为 高98 厘米,宽70 厘米;方形支 撑立 柱高112 厘米。2 门楣标 识 门楣标 识版 面应 包含 的信 息要素为:机 构名 称。字体使 用汉 鼎简 老宋。底色为 深蓝 色,文字 为白 色。标识高 度、长度 应根 据门 头具体情况确 定。3 名称标 牌 名称标 牌版 面应 包含 的信 息要素为:机 构名 称。字体使 用汉 鼎简 老宋。底色为 白色,文 字为 黑色。通用尺 寸为 长185 厘 米,宽35厘米。DB37/T 3158 2018 12 表A.1 标 志标 识样 式(续)编号 名称 样式 说明 4 平面引 导标识 平面引 导标 识版 面应 包含 的信息要素为:庭 徽图 案、机构 名称、平面布 局图、文 字说 明。标题字 体使 用汉 鼎简 老宋,文字说明字 体使 用黑 体。底色为 白色,文 字为 黑色,装饰线条为 深蓝 色,装饰 线条 内文字为白色。5 导向标 识 导向标 识版 面应 包含 的信 息要素为:机 构名称、楼层 信息、指示方向符 号。机构名 称字 体 使 用汉 鼎简 老宋,楼层信 息字体 使 用黑 体。底色为 白色,文 字、装饰 线条为深蓝色,装 饰线 条内 文字 为白色。6 大型电 子 液晶显示 屏 大型电 子液 晶显 示屏 版面 应包含的信息 要素 为:当日 庭审 案件信息、仲 裁庭 分配 信息、仲 裁员信息。小型电 子液晶显示 屏 小型电 子液 晶显 示屏 版面 应包含的信息 要素 为:调解 室或 仲裁庭使用状 态。通用尺 寸为 长20 厘米,宽60 厘米。DB37/T 3158 2018 13 表A.1 标 志标 识样 式(续)编号 名称 样式 说明 7 窗口标 识 窗口标 识版 面应 包含 的信 息要素为:窗 口名 称。字体使 用黑 体。通用尺 寸为 长50 厘米,宽20 厘米。8 门牌标 识 门牌标 识版 面应 包含 的信 息要素为:机 构 名 称、房间 类型。字体使 用汉 鼎简 老宋。底色为 白色,文 字为 黑色,装饰线条为 深蓝 色,装饰 线条 内文字为白色。9 庭徽 应符合 人社 部庭 徽制 作要 求。通用尺 寸为 高65 厘米、宽50 厘米。胸徽 应符合 人社 部胸 徽制 作要 求。10 调解标 识 应符合 人社 部 劳 动人 事争 议调解组织标 识 制 作要 求。DB37/T 3158 2018 14 表A.1 标 志标 识样 式(续)编号 名称 样式 说明 11 桌牌 桌牌版 面应 包含 的信 息要 素为:庭徽图 案、机构 名称、工 作人员照片、姓名、编 号。机构名 称字 体 使 用汉 鼎简 老宋,工作人 员信 息字体 使 用黑 体。底色为 白色,文 字、装饰 线条为深蓝色,装 饰线 条内 文字 为白色。12 法律援 助标牌 字体使 用黑 体。底色为 白色,文 字、装饰 线条为深蓝色。13 仲裁桌 标牌 仲裁桌 标牌 应包 含的 信息 要素为:人 员类 别。字体使 用汉 鼎简 老宋。底色为 铜黄 色,文字 为黑 色。DB37/T 3158 2018 15 B B 附 录 B(资料 性附 录)仲裁场 所布 局方 式 B.1 仲裁场 所布 局方 式见 图B.1。图B.1 仲裁场 所布 局图 注1:第三人席放置在被申请人席的末端。DB37/T 3158 2018 16 C C 附 录 C(资料 性附 录)仲裁庭 纪律 示例 仲裁庭 纪律 1.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 掌、喧哗、哄 闹 和实 施 其 他妨 害仲 裁 活 动的行为。3.不经仲裁庭允许不得发 言、提问。4.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等 通信工具。5.不得 吸烟。DB37/T 3158 2018 17 D D 附 录 D(资料 性附 录)当事人 权利 义务 示例 当事人 权利 1.有申 请仲 裁,变 更、撤回 仲裁 请求和答辩 的权 利。2.有委 托代 理人代 为参 加仲 裁活 动的权利。3.有申 请有 关人 员回 避的 权利。4.有请 求传 唤证人,请 求鉴 定和 勘验的权利。5.对未 发生 法律效 力的 裁决,有 向人民法院 提起 诉讼 的权 利。6.对已 发生 法律效 力的 调解 书、裁决书,对方 当事人 不履行的,有请求 人民法院强制 执行 的权 利。当事人 义务 1.有遵守劳动人事争议仲 裁程序和仲裁纪律 的 义 务。2.有提 供证 人、证据 的义 务。3.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 仲裁员询问的义务。4.有承担履行生效的裁决 书,调解书的义务。DB37/T 3158 2018 18 E E 附 录 E(资料 性附 录)仲裁桌 椅样 式 E.1 仲裁桌 椅样 式见 表E.1。表E.1 仲裁桌 椅样 式 编号 名称 样式 1 仲裁员 台桌 2 仲裁员 椅 3 记录人 员台 桌、证人台 桌 DB37/T 3158 2018 19 表E.1 仲 裁桌 椅样 式(续)编号 名称 样式 4 记录人 员椅、当事人 椅、证人椅 5 当事人 台桌 DB37/T 3158 2018 20 F F 附 录 F(资料 性附 录)仲裁员 着装 仲裁员 服装 由春 秋装、夏 装和冬 装三 种服 式组 成,可 按季 节穿 着仲 裁服 装:男式春 秋装 为藏 蓝色 西服 套装,女式 春秋 装为 藏蓝 色西服 套装 或西 服套 裙;男式夏 装上 衣为 白色 短袖 衬衣,下 衣 为藏 蓝色 西裤;女式夏 装上 衣为 白色 短袖 衬衣,下 衣 为藏蓝色西 裙;男式、女式 冬装 为藏 蓝色 西服 套 装和 藏蓝 色大 衣。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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