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标准化仪器测试技术规范DB13/T 2756-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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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 B 04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T 2756 2018 棉花标准 化仪器测 试技术规 范 2018-07-16 发布 2018-08-16 实施 河 北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DB13/T 2756 2018 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本标准 由河 北出 入境 检验 检疫局 提出 并归 口。本标准 起草 单位:河 北出 入境检 验检 疫局、河 北省 纤维检 验局、河 南出 入境 检验检 疫局、张 家 港出入境 检验 检疫 局、山东 出入境 检验 检疫 局。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连素 梅、张 玉冰、李 朋、娄巧 哲、郭 会清、沈 骅、董俊 哲、刘 帅。DB13/T 2756 2018 1 棉花标准 化仪器 测试技术 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棉 花标 准化 仪器测 试的 术语 和定 义、总则、样品 要求、环境 条件/调湿、标准 化仪 器、校准、比对 试验 和能 力验 证、测 试人 员 等。本标准 适用 于棉 花检 验实 验室仪 器测 试标 准化 管理。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注日 期的版 本适 用于 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 1103 棉花(所 有部 分)GB/T 6529 纺 织品 调湿 和 试验用 标准 大气 SN/T 3981.1 进出 口纺 织 品质量 符合 性评 价方 法 纺织原 料 第1 部分:棉 花 ISO 139 纺 织 品 湿 平 衡 及 测 试 的 标 准 大 气(Textiles-Standard atmospheres for conditioning and testing)ASTM D1776 纺 织 品 湿 平 衡 及 测 试 规 程(Standard Practice for Conditioning and Testing Textiles)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标准化 仪器 测试 standardized instrument testing 对实验 室涉 及到 的设 备、环境、样品、温 湿度 管理 以及人 员等 所有 影响 检测 的关键 因素 进行 标 准化控制。3.2 移动平 均值 moving average 一组温 湿度 数据 中,按时 间顺序 取一 定数 量的 数据 并计算 其全 部平 均值,所 得到的 数据 称作 移 动平均值。(例如5 min 移 动 平均值 为每 个连 续5 min 数 据的平 均值)4 总则 实验室 对棉 花检 测工 作进 行 系统 化、标准 化管 理,主要 包 括样 品、环境、仪 器、校 准以 及人 员 等因素,其中 检测 仪器 应为 具有多 种测 试模 块的 标准 化仪器。DB13/T 2756 2018 2 5 样品要 求 5.1 测试样 品重 量至 少 为 200 g。5.2 每个样 品应 带有 唯一 性识 别标 签,标 签应 放在 棉样 中间(两侧 取样 的两 份棉 样之间)。5.3 测试样 品应 符 合 GB 1103 要求且 不被 污染。6 环境条 件/调湿 6.1 标准温 湿度 实验室 温度、湿 度应 符合 GB/T 6529 或ASTM D1776 要 求。6.2 温湿度 监测/记录 6.2.1 实验室 应通 过独 立的 传感 器对实 验室 温湿 度进 行监 测,传 感器 应具 有足 够的 灵敏度 及分 辨 度,能够及 时探 测短 时间 发生 的温湿 度波 动。实验 室应 对传感 器进 行周 期性 校准。6.2.2 实验室 应使 用电 子监 测系 统对温 湿度 监测,频 率至 少每 2 min 一次。所 有温 室度记 录 应 存 档。6.2.3 实验室 应按 照 ISO 139 记 录并计 算温 湿度 移动 平均 值,其 计算 周期 最多 为 5 min 10 min,同时经常 检查 短时 间波 动的 单独读 数。6.2.4 实验室 应按 照 ISO 139 要 求,至少 每50 m3安装 一个 传感器,其位置 可安 装在 房间中 部离 地面1.5 m 2.5 m 处。6.3 实验室 布局 6.3.1 应最优 化实 验室 建筑 设计 以保证 实验 室的 环境 条件,应将影 响实 验室 环境 的外 部因素 减小 到 最低。6.3.2 应在实 验室 和外 部环 境之 间设置 缓冲 间,并且 实验 室与外 部环 境之 间的 窗户 应为密 封状 态。6.3.3 实验室 墙体 宜避 免阳 光直 射。6.3.4 实验室 连接 非温 湿度 调节 区域的 门应 使用 可自 动关 闭的气 密门。6.4 环境调 控 系 统及 设计 6.4.1 实验室 应使 用能 同时 调 节 温度与 湿度 的综 合环 境调 节系统,而 不是 独立 的温 湿度控 制装 置。综合环境 调节 系统 应至 少包 括制冷 系统、加 热系 统、加湿系 统、去湿 系统、调 控系统(包 括传 感器、调节器和 控制 器)以及 气流 管理系 统(气流 组件、气 流分配 器)。6.4.2 空气管 理系 统应 均匀 分配 整个房 间的 空气。6.4.3 所有已 安装 的空 调设 备应 定期维 护保 养并 进行 记录。6.5 样品被 动湿 平衡 6.5.1 样品应 在指 定的 大气 环境 里达到 湿平 衡,达 到湿 平 衡时棉 花样 品回 潮率 应 在6.75%8.25%之间。DB13/T 2756 2018 3 6.5.2 样品应 在回 潮率 低 于 6.75%时开 始进 行湿 平衡。对于 回潮率 高 于8.25%的 样品 应先放 置在 相对湿度较 低的 大气 环境 里进 行预平 衡。预 平衡 可以 在温 度不高 于 50 的烘 箱或 相 对湿度 不高 于 50%的预平衡室 内完 成。6.5.3 湿平衡 的时 间至 少 为 24h。6.5.4 在样品 平衡 期间 发生 环境 条件超 出允 差范 围时,应重 新建立 标准 环境 条件 并重 新对样 品进 行 湿平衡。6.5.5 校准样 品和 测试 样品 应放 置在相 同的 标准 环境 区域 里。6.5.6 测试样 品和 校准 样品 应单 层暴露 放置 在标 准大 气环 境下进 行湿 平衡,任何 一面 都能接 触标 准 空气。6.5.7 测试之 前应 对样 品回 潮率 进行抽 查,回潮 率应 符 合7.5.1 要求。6.6 样品快速/主动 湿平 衡 6.6.1 所有对 被动 湿平 衡的 要求 同样适 用于 快速/主 动湿 平 衡。6.6.2 快速/主动 湿平 衡不 能替 代 实验室 的温 湿度 控制。6.6.3 快速/主动 湿平 衡时,气 流 应穿过 整个 棉样 至 少 15 min。6.7 实验室 样品 管理 6.7.1 实验室 应对 样品 进行 明显 的标识。6.7.2 样品的 接收、储 存、准备 等环境 条件 应保 持避 光、干燥、禁火 状态。6.7.3 应记录 并能 够随 时查 询到 所有样 品的 全部 信息。6.7.4 样品的 信息 记录 应让 实验 室所有 人员 易于 获取。7 标准化 仪器 7.1 棉花测 试的 标准 化仪 器应 包含马 克隆 值、长度/断裂 比强度、颜 色/杂 质等 模块 及附加 设备 支 持 工具(如 天平,纤 维取 样器 等)。7.2 仪器准 备/维护 7.2.1 在每次 测试 开始 及结 束时,应对 仪器 进行 全面 检查。7.2.2 应依 据 仪器 维护 保养 规程 及计划 进行 维护 保养。7.2.3 应对所 用设 备使 用有 关情 况进行 记录。7.2.4 任何调 整、修改 及更 新后 都要重 新检 查仪 器的 状况。7.3 操作/测试 7.3.1 每只样 品的 测试 应至 少达 到如下 要求:马 克隆 值测 量 1 次、长 度/长 度整 齐度 系数/断裂 比强 度测量 2 梳次、颜 色 Rd 和+b 测量2 次。DB13/T 2756 2018 4 7.3.2 对于锯 齿加 工棉 花,每只 样品测 试一 次,对于 皮棍 加工棉 花,每只 样品 应加 倍测试。7.3.3 在每次 测试 开始 前应 检查 周边设 备,包 括电 源、压 缩 空气、环 境条 件(包 括样 品 湿平衡 期间),测试过 程中 也应 定期 检查 仪器的 状况。7.3.4 应按照 说明 书或 相关 国际 国内检 测标 准要 求进 行仪 器操作。8 校准 8.1 校准用 标准 样品 8.1.1 马克隆 模块 和长 强模 块校 准应使 用通 用 HVI 校 准样 品,标准 样品 标准 值应 能覆 盖所有 测试 样 品的数值 范围。颜 色及 杂质 校准应 使用 美国 农业 部的 颜色和 杂质 校准 瓷板。8.1.2 长强模 块校 准样 品应 在有 效期内 使用,每 次取 出的 样品使 用次 数不 宜过 多。颜色及 杂质 校准 瓷板应至 少每 两年 进行 重新 赋值或 者重 新购 置。8.1.3 校准与 测试 样品 应置 于同 一实验 室、相 同环 境条 件 下进行 湿平 衡。在 完成 湿 平衡后,校准 样品的回潮 率应 在6.75%8.25%之 间。校准 样品 应始 终 放置在 标准 大气 环境 中。8.2 期间核 查 8.2.1 应定期 进行 期间 检查 以保 证测试 数据 的精 确度,对 于 马克 隆值、长 度及 断裂 比强度 至少 在每 个班次的 开始、中 间和 结束 时进行 期间 核查;对 于颜 色/杂 质,白 炽灯 类型 设备 期间核 查 每 2 h 进行 一次;卤素闪 光灯 类型 设备 期间 核查频 率与 其它 模块 同步。8.3 校准频 率 8.3.1 当期间 核查 结果 显示“不 通过”时,应及 时进 行校 准。8.3.2 当对设 备的 软硬 件进 行维 修、改 动和 升级 后,应重 新进行 校准。8.3.3 应记录 并保 存每 台仪 器的 校准及 期间 核查 结果。9 比对试 验和 能力 验证 9.1 实验室 应定 期参 加比 对试 验或能 力验 证活 动,其参 加的能 力验 证计 划应 为 CNAS 认 可计 划,参加频次应 满 足CNAS 相 关要 求。10 测试人 员 10.1 实验室 应制 定满 足测 试能 力的 最 低要 求和 培训 计划,设备 操作 人员 应能 够准 确理解 设备 使 用 说明书和 其他 相关 文件,并 能及时 掌握 最新 检测 技术。10.2 实验室 应对 设备 操作 人员 进行授 权,未经 授权 人员 不能使 用设 备进 行检 测和 维护工 作。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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