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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 1.1 0 0C C S C 0 5DB52贵 州 省 地 方 标 准D B5 2/T 1 5 6 7 2 0 2 1基层 医疗机 构法定肠道 传染病 病例管 理规范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c a s e m a n a g e m e n t o f n o t i f i a b l e e n t e r i c c o m m u n i c a b l ed i s e a s e i n p r i m a r y h e a l t h c a r e i n s t i t u t i o n2 0 2 1-0 3-2 3 发 布 2 0 2 1-0 7-0 1 实 施贵 州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2/T 1 5 6 7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组 织 管 理.25 病 例 管 理 的 内 容 及 要 求.2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6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7附 录 C(资 料 性 附 录).1 0附 录 D(资 料 性 附 录).1 2参 考 文 献.1 4 DB52/T 1567 2021 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本文件由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贵州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安顺市西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贵阳市修文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黄荷、胡灿、雷明玉、姚光海、黄艳萍、聂炜、王丹、孙洁、袁茂阳、邹志霆、蒋有琴、刘平涛、蒋家立、吴沁怡。D B 5 2/T 1 5 6 7 2 0 2 11基 层 医 疗 机 构 法 定 肠 道 传 染 病 病 例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对 法 定 肠 道 传 染 病 病 例 管 理 的 组 织 管 理、基 层 医 疗 机 构 法 定 肠 道 传 染病 病 例 管 理 的 内 容 及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贵 州 省 的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村 卫 生 室、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乡 镇(中 心)卫 生 院 的 卫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对 散 发 病 例 的 管 理 工 作,不 适 用 于 聚 集 性 或 暴 发 疫 情 中 的 病 例 处 置。其 他 非 法 定 肠 道 传 染 病 病 例 管 理 可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订 单)适用 于 本 文 件。G B 1 9 1 9 3 疫 源 地 消 毒 总 则国 家 卫 生 计 生 委 基 层 卫 生 健 康 司.国 家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规 范(第 三 版).(2 0 1 7)发 第 1 3 号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基 层 医 疗 机 构 p r i m a r y h e a l t h c a r e i n s t i t u t i o n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村 卫 生 室、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乡 镇(中 心)卫 生 院。3.2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h e a l t h p r o f e s s i o n a l s在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提 供 基 本 公 共 卫 生 服 务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3.3法 定 肠 道 传 染 病 n o t i f i a b l e e n t e r i c c o m m u n i c a b l e d i s e a s e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传 染 病 防 治 法(2 0 1 3 年 修 订)第 一 章 第 三 条 规 定 的 法 定 报 告 和 管 理 的 肠 道 传染 病,包 括:霍 乱、细 菌 性 和 阿 米 巴 性 痢 疾、伤 寒 和 副 伤 寒、手 足 口 病、除 霍 乱、细 菌 性 和 阿 米 巴 性D B 5 2/T 1 5 6 7 2 0 2 12痢 疾、伤 寒 和 副 伤 寒 以 外 的 感 染 性 腹 泻 病(以 下 称 感 染 性 腹 泻)和 经 粪-口 途 径 感 染 的 病 毒 性 肝 炎(甲型 及 戊 型 病 毒 性 肝 炎)。3.4疫 源 地(疫 点)e p i d e m i c f o c u s传 染 源 及 其 排 出 的 病 原 体 向 周 围 播 散 所 能 波 及 的 范 围 称 疫 源 地。通 常 把 范 围 较 小 的 疫 源 地 或 单 个传 染 源 所 构 成 的 疫 源 地 称 为 疫 点。3.5病 原 携 带 者 c a r r i e r没 有 任 何 临 床 症 状 而 能 排 出 病 原 体 的 人。按 病 原 体 不 同 可 分 为 带 病 毒 者、带 菌 者 和 带 虫 者 等。按携 带 状 态 和 临 床 分 期 可 分 为 潜 伏 期 携 带 者、恢 复 期 携 带 者 和 无 症 状 病 原 携 带 者。3.6密 切 接 触 者 c l o s e c o n t a c t与 病 例 共 同 住 和/或 同 吃(餐)和/或 同 玩 和/或 同 桌 者、护 理 人 员、直 接 接 触 病 人 的 医 护 人 员 或 接触 病 人 污 染 物 品 的 人 员 等。4 组 织 管 理4.1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监 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法 定 肠 道 传 染 病 病 例 管 理 工 作。4.2 县 级 以 上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负 责 对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法 定 肠 道 传 染 病 病 例 管 理 的 技 术 指 导。4.3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成 立 法 定 肠 道 传 染 病 病 例 管 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院 长 任 组 长,下 设 置 专 业 科 室 和 专 职的 技 术 人 员,负 责 辖 区 内 法 定 肠 道 传 染 病 病 例 管 理 工 作。5 病 例 管 理 的 内 容 及 要 求5.1 病 例 管 理 流 程 图见 图 1。D B 5 2/T 1 5 6 7 2 0 2 13图 1 法 定 肠 道 传 染 病 病 例 管 理 流 程 图5.2 信 息 来 源从“中 国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信 息 系 统”中 下 载 属 于 本 辖 区 管 理 的 法 定 肠 道 传 染 病 病 例 信 息 或/和 接 收 由属 地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定 期 分 发 的 法 定 肠 道 传 染 病 病 例 信 息。5.3 病 例 信 息 登 记对 获 取 的 法 定 肠 道 传 染 病 病 例 信 息 进 行 登 记 和 保 存。登 记 的 信 息 包 括 接 到 法 定 肠 道 传 染 病 病 例 信息 的 时 间、接 收 人 员 及 信 息 内 容,以 电 子 版 和/或 纸 质 版 的 形 式 保 存 备 案。D B 5 2/T 1 5 6 7 2 0 2 145.4 疫 源 地 范 围 及 管 理 归 属 地患 者 就 医 前 的 居 住 住 址、工 作 单 位 和 居 家 治 疗 住 址 及 其 周 围 环 境 为 疫 源 地 范 围。按 照 病 例 属 地 管理 原 则 进 行 病 例 管 理。登 记 病 例 信 息 后,立 即 联 系 患 者 或 知 情 人,核 查 病 例 基 本 信 息(包 括 姓 名、性别、年 龄,工 作 单 位、现 住 址 等),分 以 下 情 况 划 分 管 理 归 属 地:a)对 住 院 患 者,以 就 医 前 居 住 地 址 为 管 理 归 属 地 进 行 病 例 管 理。了 解 其 就 医 前 的 居 住 地 址、治疗 及 转 归 情 况;b)对 未 住 院 患 者 及 已 出 院 患 者,以 患 者 在 调 查 或 随 访 时 的 实 际 居 住 地 址 为 管 理 归 属 地 进 行 病 例管 理,了 解 其 现 在 居 住 地 址、工 作 单 位、居 家 治 疗 情 况;c)若 患 者 不 属 本 辖 区,应 将 有 关 信 息 反 馈 给 当 地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5.5 病 例 管 理5.5.1 流 行 病 学 调 查用 个 案 调 查 表(参 见 具 体 单 病 种 方 案)采 用 面 对 面 或 电 话 调 查 等 方 式 调 查 患 者 本 人 或 知 情 人,调查 内 容 包 括:a)一 般 情 况,如:患 者 的 姓 名、性 别、年 龄、职 业 等 人 口 学 信 息;b)发 病 情 况,如:发 病 时 间、地 点、首 诊 医 院、报 告 时 间、住 院 情 况 等;c)临 床 资 料,如:临 床 表 现、并 发 症、临 床 转 归、实 验 室 检 测 结 果、临 床 诊 断 等;d)流 行 病 学 史,如:外 出 史、聚 餐 史、接 触 史、近 期 的 饮 水、饮 食 情 况、预 防 接 种 史 等;e)疫 源 地 判 定,如:病 例 活 动 范 围,密 切 接 触 者 人 数、基 本 信 息 及 目 前 健 康 状 况。5.5.2 病 例 搜 索通 过 实 地 走 访、询 问 知 情 人 或 电 话 调 查 等 方 式 了 解 病 例 密 切 接 触 者 有 无 类 似 症 状 者。如 发 现 有 类似 症 状 者,需 进 一 步 对 其 明 确 诊 断、治 疗、报 告 和 管 理。5.5.3 密 切 接 触 者 医 学 观 察对 密 切 接 触 者 于 一 个 最 长 潜 伏 期 内(参 见 附 录A)至 少 询 问 一 次 健 康 情 况 并 记 录(参 见 附 录 B),必 要 时 采 样 送 检。在 观 察 期 内 若 出 现 患 者 类 似 症 状 要 及 时 就 医,以 便 进 一 步 诊 断、治 疗,并 按 法 定 传染 病 报 告 程 序 报 告 和 管 理。5.5.4 病 例 随 访获 得 病 例 信 息 后,要 及 时 通 过 面 访、电 话 调 查、询 问 知 情 人 等 方 式 对 患 者 进 行 随 访,痊 愈 前 至 少随 访 一 次。一 般 每 周 随 访 1 2 次,随 访 频 次 视 病 程 长 短 及 转 归 情 况 适 当 增 加 次 数。随 访 内 容 包 括 患 者临 床 表 现、用 药 情 况 及 转 归 情 况,填 写 法 定 肠 道 传 染 病 病 例 管 理 记 录 表(参 见 附 录 B)。必 要 时 采 样 送检。注 1:对霍乱病例应每日进行随访,并按照甲类传染病处置的有关规定采样送检。注 2:对手足口患儿随访时还应询问其监护人患儿 出现 呕吐、精神差、抽搐、四肢发凉、口唇紫绀等重症症状的情况。注 3:对确诊的伤寒、副伤寒、细菌性痢疾患者应至少随访至症状消失后两周,询问患者是否规范、足疗程用药,是否出现发热、腹泻等症状。D B 5 2/T 1 5 6 7 2 0 2 155.5.5 疫 源 地 消 毒根 据 疫 源 地 范 围 和 现 场 实 际 情 况,及 时 指 导、督 促 病 家,使 其 明 确 消 毒 的 重 要 性、消 毒 对 象 及 相应 的 消 毒 方 法、频 次 等,学 会 配 制 合 适 浓 度 的 消 毒 液,对 居 家 环 境 进 行 消 毒(按 G B 1 9 1 9 3 的 规 定 执 行)。同 时 实 地 指 导、督 促 病 家 按 照 消 毒 技 术 要 点(参 见 附 录 D)开 展 一 次 全 面 的 家 居 环 境 消 毒,并 将 消 毒 范围、消 毒 剂 种 类 等 填 入 法 定 肠 道 传 染 病 病 例 管 理 记 录 表(参 见 附 录 B)。消 毒 对 象 包 括:a)患 者 的 居 住 环 境,如:厕 所 地 面 及 墙 面、桌 面、厨 房 台 面,门 窗 把 手 等;b)患 者 的 日 常 用 品,如:餐 具、玩 具、毛 巾、衣 物、被 褥 等;c)患 者 的 呕 吐 物、尿 液、粪 便 及 分 泌 物 等;d)病 家 生 活 饮 用 水 和 食 物。5.5.6 健 康 教 育在 调 查 时 应 向 患 者 及 密 切 接 触 者 开 展 健 康 教 育,包 括:a)肠 道 传 染 病 相 关 知 识,如:病 原 体、临 床 症 状、传 播 途 径、隔 离 期(参 见 附 录 A)防 治 知 识;b)环 境 卫 生,如:加 强 对 粪 便、垃 圾 和 污 水 的 卫 生 管 理,发 动 群 众 灭 蝇、灭 蟑 螂;c)饮 食 卫 生,如:不 吃 腐 烂 变 质 食 物,生 吃 蔬 菜、瓜 果 一 定 要 洗 烫,剩 饭、剩 菜 要 热 透 后 再 吃,食 具 要 经 常 消 毒;d)饮 水 卫 生,如:不 喝 生 水,喝 开 水。保 护 好 水 源,严 防 污 染;e)个 人 卫 生,如:养 成 饭 前、便 后 洗 手 的 习 惯;常 剪 指 甲、勤 换 衣 服;接 触 患 者,处 理 患 者 的粪 便、呕 吐 物 或 污 染 物 后 要 用 肥 皂 或 洗 手 液 洗 手;f)及 时 就 医。告 知 密 切 接 触 者 一 旦 出 现 发 热、呕 吐、腹 泻 等 症 状 时 及 时 就 医。注 1:伤寒病人应告知其在发热期间需卧床休息,应给予营养充分、易消化流质或半流质饮食,促进肠道恢复,预防肠穿孔。注 2:对手足口患儿的监护人应告知:密切观察患儿症状,如出现呕吐、精神差、抽搐、四肢发凉、口唇紫绀等重症症状时,应立即送医院就诊。5.6 风 险 预 判综 合 流 行 病 学 调 查 结 果,对 肠 道 传 染 病 疫 情 波 及 范 围 以 及 感 染 因 素 进 行 初 步 分 析,明 确 存 在 可 疑的 共 同 暴 露(集 中 供 水、自 备 井、聚 餐 等)、集 体 单 位(学 校、工 厂、工 地 等 人 群 聚 集 场 所)续 发 病例 和/或 聚 集 性 病 例 的 情 况,及 时 向 当 地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机 构 报 告 病 例 异 常 增 多 和 聚 集 的 情 况,进 一 步 管控 疫 情 扩 散 风 险。5.7 病 例 管 理 情 况 汇 总由 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乡 镇(中 心)卫 生 院 定 期 对 病 例 管 理 情 况 进 行 汇 总,填 写 法 定 肠 道 传 染 病 病例 管 理 汇 总 表(参 见 附 录 C)。D B 5 2/T 1 5 6 7 2 0 2 16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常 见 法 定 肠 道 传 染 病 的 潜 伏 期、隔 离 期 和 密 切 接 触 者 医 学 观 察 期表 A.1 常 见 法 定 肠 道 传 染 病 的 潜 伏 期、隔 离 期 和 密 切 接 触 者 医 学 观 察 期疾病名称潜伏期患者隔离期 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平均 最短最长甲型病毒性肝炎3 0 d 1 5 d 4 5 d 发病日起 2 1 d 医学观察 4 5 d戊型病毒性肝炎4 0 d 2 周9 周 发病日起 2 1 d 医学观察 6 0 d霍乱 1 d 3 d 4 h 1 4 4 h症 状 消 失 后,隔 日粪便培养 1 次,3 次 阴 性 或 症 状 消失后 1 4 d留观 5 d,便培养连续 3 次阴性细菌性痢疾 1 d 3 d 6 h 1 6 8 h 症状消失后 7 d 医学观察 7 d阿米巴性痢疾 7 d 1 4 d 2 d 1 4 d 发病后 2 周 医学观察 1 4 d伤寒 8 d 1 4 d 3 d 4 2 d 症状消失后 1 5 d 医学观察 2 3 d副伤寒甲、乙 6 d 1 0 d 2 d 1 5 d 症状消失后 1 5 d 医学观察 1 5 d副伤寒丙 1 d 3 d 2 d 1 5 d 症状消失后 1 5 d 医学观察 1 5 d沙门菌感染 4 h 2 4 h 2 h 7 2 h 症状消失后 1 5 d 同食者医学观察 1 d 2 d手足口病 3 d 6 d 2 d 1 0 d 症状消失后 1 周 医学观察 7 d诺如病毒感染 4 8 h 1 2 h 7 2 h 发病后 2 d 医学观察 3 dD B 5 2/T 1 5 6 7 2 0 2 17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法 定 肠 道 传 染 病 病 例 管 理 记 录 表表 B.1 法 定 肠 道 传 染 病 病 例 管 理 记 录 表县(市、区)乡 镇 卫 生 院(社 区 卫 生 服 务 中 心)村 卫 生 室(社 区 卫 生 服 务 站)一、基 本 情 况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联系方式 详细住址(精确到村组户号、街道门牌号)诊 断 发病时间 报告时间二、病 例 随 访 记 录随访次数随访时间体温()腹泻大便性状(1 鲜 血 样 便 2 血 水 样 便 3脓血 便 4 黑便 5 粘液 便 6 米泔水样便 7 水样便 8 稀便)呕吐 皮疹其他症状体征(1 腹 痛 2 乏 力 3 纳 差 4 恶 心 5皮 肤、巩 膜 黄 染 6 脱 水 7 头 痛 8里急后重 9 肝脾肿大 1 0 相对缓脉)用药情况病情转归(1 痊愈 2 好转3 加重 4 死亡)随访者签字 备注(次/天)(次/天)(部位、形态)(药名、服用方法及用药时间)12三、疫 源 地 消 毒 记 录 及 病 家 指 导 消 毒消毒对象 消毒面积()/数量 消毒剂名称 消毒剂实用浓度(配制方法)消毒方式(1 喷洒 2 擦拭 3 投药 4 浸泡)作用时间D B 5 2/T 1 5 6 7 2 0 2 18表 B.1 法 定 肠 道 传 染 病 病 例 管 理 记 录 表(续)病家指导消毒要点:是否指导1.居家环境消毒:对厕所地面及墙面、门窗把手、桌椅表面、厨房台面、楼梯扶手等表面用 8 4 消毒液按说明书配制合适浓度溶液进行擦拭或喷洒;是 否2.患者餐具每日应煮沸消毒,玩具、毛巾等用 8 4 消毒液配制的溶液浸泡 1 5 m i n 3 0 m i n,衣物、被褥等应勤洗勤晒;是 否3.患者的呕吐物、尿液、粪便及分泌物用 8 4 消毒液配制的溶液或漂白粉上清液消毒后排放,不可随意丢弃;是 否4.病家饮用水煮沸后才可饮用,生活用水加漂白粉晶片或 8 4 消毒液消毒,剩饭剩菜应热透后食用。是 否5.变质或疑似被污染的食品不得食用或饲喂牲畜,应焚烧或用消毒剂消毒后废弃。是 否四、健 康 宣 教除各肠道传染病的相关症状及防治知识外,基层卫生人员还应按照以下要点对病例及家属进行宣教:是否现场宣教1.注意手卫生。养成饭前便后洗手的习惯,接触患者,处理患者的粪便、呕吐物或污染物后要用肥皂或洗手液洗手;是 否2.注意饮食、饮水卫生。饭菜充分加热后食用,不喝生水;是 否3.患者的餐具、洗漱用具应单独使用,每天进行消毒;不随地大小便,不乱倒垃圾污物;是 否4.夏秋季节注意家中防灭苍蝇、蟑螂;是 否5.提醒密切接触者一旦出现发热、呕吐、腹泻等相关症状时及时就医;是 否6.伤寒病人应告知其在发热期间需卧床休息,预防肠穿孔;应给予营养充分、易消化流质或半流质饮食,促进肠道恢复;是 否7.对手足口患儿的监护人应密切观察患儿症状,如出现呕吐、精神差、抽搐、四肢发凉、口唇紫绀等重症症状时,应立即送医院就诊。是 否五、密 切 接 触 者 观 察 记 录密切接触者姓名性别 年龄与患者的关系接触方式(1 共同就餐、2 共同居住、3 共同工作学习、4 医疗护理)最后接触时间是否发病观察时间相关症状体征(1 发热 2 腹泻 3 腹痛 4 皮疹 5 呕吐6 黄疸 7 厌油 8 纳差 9 乏力)是否就医 是否上报患 者 签 字:填 表 人:填 表 时 间:D B 5 2/T 1 5 6 7 2 0 2 19填 表 说 明:注 1:“现住详细地址”填写患者的住址,农村居民精确到组,城镇居民到街道门牌号。为方便填写,可省略(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注 2:“随访时间”“观察时间”填写进行病理管理,电话或入户随访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的时间,精确到小时。注 3:“大便性状”、“其他症状”、“相关症状体征”、“接触方式”填写症状对应的编 号,如无相应选项,填写文字说明。注 4:疫源地病家指导消毒时,按“病家消毒指导要点”进行指导,勾选具体指导的内容。指导病家配制消毒剂时参考附录 D。注 5:“健康宣教”应根据疾病选择相应的宣教内容,宣教后勾选。注 6:“备注”填写联系患者及入户随访出现的特殊情况。如“患者联系不上”,“拒绝入户随访”等。DB52/T 1567 2021 10 附 录 C(资料性附录)法定肠道传染病病例管理汇总表 表C.1 法定肠道传染病病例管理汇总表 县(市、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第一次随访 第二次随访 第三次随访 密切接触者 患者 姓名 性别 年龄 诊断 发病时间 随访时间病情转归消毒健康宣教随访时间病情转归消毒 健康宣教随访时间病情转归消毒健康宣教痊愈时间人数发病人数 备注 填表人:填表时间:填表说明:D B 5 2/T 1 5 6 7 2 0 2 11 1注 1:“痊愈时间”填写患者症状完全消失的时间。注 2:病情转归填写数字:1 痊愈,2 好转,3 加重,4 死亡。注 3:“消毒”和“健康宣教”根据法定肠道传染病病例管理记录表规范管理后打“”。注 4:“密切接触者”填写到最后一次随访共发现的密切接触者总人数及其中发病人数。注 5:“备注”填写联系患者及入户随访出现的特殊情况,如“患者联系不上”,“拒绝入户随访”。D B 5 2/T 1 5 6 7 2 0 2 11 2附 录 D(资 料 性 附 录)消 毒 技 术 要 点D.1 饮 用 水 及 生 活 用 水对 直 接 饮 用 的 水 可 煮 沸 1 m i n 2 m i n 进 行 消 毒。对 生 活 用 水,可 用 漂 白 粉 或 漂 白 精 片 进 行 消 毒。如 果 水 质 混 浊,先 用 明 矾 沉 淀 净 化 后 消 毒。如 用 漂 白 粉 精 片,按 说 明 使 用,5 0 k g 水 用 1 片(0.2 g),研碎 加 入 水 中,搅 拌 静 止 半 小 时 即 可 使 用。如 用 漂 白 粉,按 有 效 氯 含 量 2 5%计 算,5 0 0 k g 水 加 漂 白 粉 2 g 5 g。开 放 式 水 源、大 口 井 以 及 其 他 不 能 加 氯 消 毒 的 应 对 实 施 取 用 的 桶 水、缸 水 进 行 消 毒。D.2 病 人 使 用 的 食 具 及 日 常 生 活 用 品餐 饮 具 可 煮 沸 1 5 m i n 3 0 m i n 或 压 力 蒸 汽 灭 菌,或 用 2 5 0 m g/L 5 0 0 m g/L 有 效 氯 含 氯 消 毒 液(5 g 1 0 g 漂 白 粉 加 5 k g 水 或 体 积 比 1:2 0 0 配 制 含 氯 消 毒 液,漂 白 粉 按 有 效 氯 含 量2 5%计 算),浸 泡 3 0 m i n 以上,再 用 清 水 洗 净。能 浸 泡 的 生 活 用 品 可 用 1 0 0 0 m g/L 2 0 0 0 m g/L 有 效 氯 的 含 氯 消 毒 液 浸 泡 1 h 2 h(2 0 g 4 0 g 漂 白 粉 加 5 k g 水 或 体 积 比 1:6 0 配 制 含 氯 消 毒 液)。不 能 浸 泡 的 物 品 可 用 漂 白 粉 上 清 液 或3%煤 酚 皂(来 苏 儿)溶 液 或 0.5%过 氧 乙 酸 溶 液 喷 洒,洗 擦。D.3 残 余 食 物可 煮 沸 1 h 或 焚 烧,可 疑 食 物 不 得 饲 喂 家 畜。D.4 衣 服、裤 子 床 单 等 棉 织 品可 煮 3 0 m i n,化 纤 品 和 棉 织 品 也 可 用 含 有 效 氯1 0 0 0 m g/L 2 0 0 0 m g/L 消 毒 液(2 0 g 4 0 g 漂 白 粉加 5 k g 水 或 体 积 比 1:1 2 5 配 制 含 氯 消 毒 液,漂 白 粉 按 有 效 氯 含 量 2 5%计 算)浸 泡 3 0 m i n 6 0 m i n,漂 洗后 晒 干 再 用。D.5 病 人 排 泄 物 和 呕 吐 物稀 便 及 呕 吐 物 与 消 毒 剂 以 1 0:1 的 比 例 加 入 漂 白 粉 干 粉,成 型 粪 便 与 消 毒 剂 按 1:2 加 入 有 效 氯1 0 0 0 0 m g/L 2 0 0 0 0 m g/L 含 氯 消 毒 液(每 斤 水 中 加 入 1 0 g 2 0 g 漂 白 粉,漂 白 粉 按 有 效 氯 含 量 2 5%计 算),经 充 分 搅 拌 后 作 用 2 h。对 甲 肝 患 者 粪 便 消 毒 用 含 有 效 氯 1 0 0 0 0 m g/L 含 氯 消 毒 液(1 k g 水 中 加 入 2 0 g漂 白 粉,漂 白 粉 按 有 效 氯 含 量 2 5%计 算)按 粪 药 比 1:2 加 入,搅 拌 作 用 6 h,对 稀 便 可 按 5:1 加 入 漂 白 粉。对 诺 如 病 毒 感 染 的 患 者 呕 吐 物 用 一 次 性 吸 水 材 料(如 纱 布、抹 布 等)沾 取5 0 0 0 m g/L 1 0 0 0 0 m g/L 的含 氯 消 毒 液(每 斤 水 中 加 入 5 g 1 0 g 漂 白 粉,漂 白 粉 按 有 效 氯 含 量 2 5%计 算)完 全 覆 盖 污 染 物,小 心清 除 干 净。清 除 过 程 中 避 免 接 触 污 染 物,清 理 的 污 染 物 按 医 疗 废 物 集 中 处 置,或 用 含 有 效 氯 5 0 0 0 m g/L消 毒 剂 溶 液 浸 泡 消 毒 3 0 m i n 后 处 理。D B 5 2/T 1 5 6 7 2 0 2 11 3D.6 地 面、墙 壁、厕 所可 用 有 效 氯 1 0 0 0 m g/L 2 0 0 0 m g/L 含 氯 消 毒 液 2 0 g 4 0 g 漂 白 粉 加 5 k g 或 体 积 比 1:1 0 0 配 制 含 氯 消毒 液 喷 洒(漂 白 粉 按 有 效 氯 含 量 2 5%计 算)。最 低 用 量 1 0 0 m L/m2 2 0 0 m L/m2,最 高 可 用 1 0 0 0 m L/m2,以喷 洒 均 匀、透 湿、不 流 水 为 限。垃 圾 及 废 弃 物 品 可 以 焚 烧 或 用 上 述 药 剂 喷 哂 湿 透 来 消 毒。D.7 手 卫 生接 触 病 人 或 污 染 物 后,可 用 0.5%的 碘 伏 或 7 5%乙 醇 浸 泡 1 m i n 3 m i n 或 用 0.2%过 氧 乙 酸 洗 刷 浸 泡2 m i n 3 m i n 消 毒 手。注 意 手 足 口 病 的 病 原 体 对 酒 精(7 5%乙 醇 溶 液)不 敏 感。D.8 灭 蝇清 除 苍 蝇 滋 生 地,使 用 纱 窗、纱 罩、灭 蝇 灯 等 防 蝇 措 施。可 选 用 菊 酯 类 杀 虫 药 物,并 按 说 明 使 用。D B 5 2/T 1 5 6 7 2 0 2 11 4参 考 文 献 1 贵 州 省 霍 乱 疫 情 现 场 处 置 技 术 规 范 2 贵 州 省 伤 寒 副 伤 寒 疫 情 现 场 处 置 技 术 规 范 3 贵 州 省 菌 痢 疫 情 现 场 处 置 技 术 规 范 4 贵 州 省 手 足 口 病 现 场 处 置 技 术 规 范 5 传 染 病 学.人 民 卫 生 出 版 社(第 九 版)李 兰 娟 任 红 主 编_ DB52/T 156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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