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CS 43.100 CCS T 47 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 2086 2020 加油加气 站内电动 汽车充电 设施建设 技术规范 2020-12-30 发布 2021-03-30 实施 河南省市 场监督 管 理局 发 布 DB41/T 2086 2020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2 4 总则.3 5 充 电设 施布置.3 6 电气 安全.4 7 消 防安 全.6 8 可 燃气 体泄 漏监 测.7 9 土 建安 全.7 10 标 识标 志.8 11 工 程施 工和 验收.8 DB41/T 2086 2020 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准 化工 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 文件 的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规 定起草。本文件 由河 南省 计量 器具 标准化 委员 会提 出并 归口。本文件 起草 单位:河 南省 溯源计 量工 程技 术研 究中 心有限 公司、中 国石 化销 售有限 公司 河南 郑 州 石油分公 司、中 国石 化销 售 有限公 司河 南石 油分 公司、河 南省 计量 科学 研究 院、河南科 诚节 能环 保检 测技术有限 公司、河南 省华 威 化工咨 询服 务 有 限公 司、中国石 化销 售有 限公 司河 南开封 石油 分公 司、中 国 石化销售 有限 公司 河南 洛阳 石油分 公司、河 南省 国冀 智慧新 能源 科技 有限 责任 公司、平顶 山市 危 险 废 物 及辐射环 境监 督管 理中 心、深圳市 佳晟 宇科 技有 限公 司、山西 国冀 电力 工程 股 份有限 责任 公司、太原 市 鑫宇联电 气有 限责 任公 司。本文件 主要 起草 人:刘浩、赵军、徐 辉、刘文 芳、张万营、王 卫东、冯 太明、王付 木、聂平 波、李新国、朱梦晗、周 怡然、吴晓静、李建 军、张立志、韩玉 龙、滕 学宝、李晋 洛、王 磊、朱 科、黄帅 杰、杨又伦、张 怡。DB41/T 2086 2020 1 加 油加气 站内电动 汽车充 电设施建 设 技 术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加 油加 气站 内电动 汽车 充电 设施 设置、安全、可 燃气 体泄 漏监 测和标 识标 志等 要求。本文件 适用 于 加 油加 气站 内 采用 整车 充电 模式 的 电 动汽车 充电 设施 的建 设和 改造,也适 用于 充电与加油、充电 与加 气、充电 与加油、加 气的 新建 合建 站 的电 动汽 车充 电设 施 的 建设。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 3096 声环 境质 量标 准 GB 3836.1 爆 炸性 气体 环 境用电 气设 备 第1 部分:设备 通用 要求 GB 16808 可燃 气体 报警 控制器 技术 要求 和试 验方 法 GB/T 18487.1 电动 汽车 传导充 电系 统 第1 部分:通用要 求 GB/T 19596 电 动汽 车术 语 GB/T 20234.1 电动 汽车 传导 充 电用 连接 装置 第1 部分:通用 要求 GB/T 20234.2 电动 汽车 传导充 电用 连接 装置 第2 部分:交流 充电 接口 GB/T 20234.3 电动 汽车 传导充 电用 连接 装置 第3 部分:直流 充电 接口 GB/T 29317 电 动汽 车充 换电设 施术 语 GB/T 29781 电 动汽 车充 电站通 用要 求 GB/T 36278 电 动汽 车充 换电设 施接 入配 电网 技术 规范 GB 50010 混凝 土结 构设 计规范 GB 50011 建筑 抗震 设计 规范 GB 50015 建筑 给水 排水 设计规 范 GB 50016 建筑 设计 防火 规范 GB 50034 建筑 照明 设计 标准 GB 50037 建筑 地面 设计 规范 GB 50052 供配 电系 统设 计规范 GB 50053 20kV 及以 下变 电所设 计规 范 GB 50054 低压 配电 设计 规范 GB 50057 建筑 物防 雷设 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 危险 环境 电力装 置设 计规 范 GB 50060 3 110kV 高压 配电装 置设 计规 范 GB 50140 建筑 灭火 器配 置设计 规范 GB 50156 2012 汽 车加 油加气 站设 计与 施工 规范(2014 年版)DB41/T 2086 2020 2 GB 50229 火力 发电 厂与 变电站 设计 防火 规范 GB 50493 石油 化工 企业 可燃气 体和 有毒 气体 检测 报警设 计规 范 GB 50966 电动 汽车 充电 站设计 规范 NB/T 33001 电 动汽 车非 车载传 导式 充电 机技 术条 件 NB/T 33002 电 动汽 车交 流充电 桩技 术条 件 NB/T 33004 电 动汽 车充 换电设 施工 程施 工和 竣工 验收规 范 NB/T 33008.1 电动 汽车 充电设 备检 验试 验规 范 第1部:非 车载 充电 机 3 术语和 定义 GB/T 19596、GB/T 29317、GB/T 29781、GB 50156、GB 50966 界定 的以 及下 列术语 和定 义适 用 于 本文件。3.1 充电设 施 加油加 气站 内,为电 动汽 车进行 充电 的设 备、设施 的总称。3.2 充电区 在加油 加气 站内 为电 动汽 车进行 充电 的区 域。3.3 配电系 统 由充电 区内 的所 有供 电设 备、电 缆及 相关 辅助 设备、设施 组成的系统。3.4 充电设 备 与电动 汽车 或动 力蓄 电池 相连接,并 为其 提供 电能 的设备,包 括非 车载 充电 机、交 流充 电桩、直流充电桩 等设 备。3.5 非车载 充电 机 固定安 装在 地面,将 电网 交流电 能变 换为 直流 电能,采用 传导 方式 为电 动汽 车动力 蓄电 池充 电 的 专用装置。3.6 交流充 电桩 采用传 导方 式为 具备 车载 充电机 的电 动汽 车提 供交 流电能 的专 用装 置。3.7 直流充 电桩 固定安 装在 电动 汽车 外、电网与 电动 汽车 非车 载充 电机连 接,为电 动汽 车动 力电池 提供 直流 电 源 的供电装 置。3.8 充电桩 直流充 电桩 与交 流充 电桩 的统称。3.9 TN-S 系统 电气系 统应 直接 接地,电气 装置的 外露 可导 电部 分通 过保护 线与 该接 地点 相连 接。整个 系统 采用“三相五线 制”,使 相线、N、PE线分 开。DB41/T 2086 2020 3 3.10 微型消 防站 建立在 加油 加气 站内 的专 业应急 组织 单元,依 托本 单元应 急队 伍,配齐 消防 器材和 装备。4 总则 4.1 按照GB 50156 的有 关规 定,加 油加 气站 可与 电动汽 车充电 设施 联合 建站。充 电设施 规划 设计 应 贯彻执行 国家 有关 法律、法 规、技 术标 准和 节能 环保 政策,做到 安全 可靠、经 济合理、使 用便 利。4.2 充电设施的建设 应 充分利用 加 油加 气站 内外 道路、交 通、给 排水、消防、环 保等公 用设 施。电动汽车 充电 设施 应布 置在 辅助服 务区 内,合建 后不 应影响 加油 加气 设施 的安 全与使 用功 能。4.3 加油加气站内 充 电 设 施 的建设和改造,除应符合本文件外,还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4.4 在城市 建成 区 现 有加 油加 气站 内 配建 充电 设施 时,建议控 制 在 35 个 车位,高速公 路服 务区 可 以控制 在10 20 个。5 充电设 施布置 5.1 总体布 置 5.1.1 加油加 气站内 的充 电设施 应包括 电动汽 车行 车道、充电车 位、充 电设 备、监 控设施、供电 设 施等。5.1.2 充电设 施应设 在加 油加气 站的辅 助服务 区域 内,总 体布置 应便于 电动 汽车的 出入及 停放,应 遵从保障 站内 人员 和设 施安 全的原 则,应符合 GB 50966 和 GB 50156 中的 有关 规定。5.1.3 充电区 域的 车辆 入口、出 口应分 开设 置。5.1.4 充电区 域内 充电 位应 符合 下列规 定:a)充电位 应为 平坡,道 路坡 度不应 大 于 8%。b)宜设置 缓冲 距离 或缓 冲地 带,附 设电 动汽 车等 候充 电的停 车道,便 于电 动汽 车进出。c)充电位 布置 原则:电 动汽 车在停 车位 充电 时不 应妨 碍其他 车辆 的通 行。5.1.5 变 配 电 间或 室 外 变压 器 应布 置 在 爆炸 危 险 区域 之 外,且 与 爆 炸危 险 区 域边 界 线的 距 离 不应 小于3 m。变配 电间 的起 算点 应 为门窗 等洞 口。5.1.6 充电区 与加 油加 气作 业区 之间应 有 明 确的 边界 标识。5.2 电气布 置 5.2.1 电气设 备的布 置应 遵循安 全、可 靠、适 用的 原则,并便于 安装、操作、搬运、检修、调试。电气设备 的布 置应 符 合GB 50053 和GB 50054 的 有关 规定。5.2.2 配电系 统、电线 电缆 与加 油加气 站内 构(建)筑物 之间应 符合 下列 规定:a)配电系 统、室外 变配 电站 与加油 加气 站内 汽油 设备、柴油 设备、LPG 储 罐、CNG 工艺 设备、LNG设备等 的安 全间 距应 符 合GB 50156 的有 关规 定。b)架 空 电力 线 路不 应跨 越 加油 加 气站 的 加油 加气 作 业区。架空 通 信线 路不 应 跨越 加 气站 的加气作业区。c)充 电设 施内 电力 线路 宜 采用电 缆并 直埋 敷设。电 缆穿越 行车 道部 分,应穿 钢管保 护。5.2.3 当受到 建设场 地限 制时,低 压开关 柜与充 电机 可安装 在同一 房间;或变压 器与 低 压开关 柜设置 在同一房 间。5.2.4 当受到 建设 场地 限制 时,变 配电设 施与 充电 机可 设置 在户外 组合 式成 套配 电站 中,其 基础 应适 当DB41/T 2086 2020 4 抬高,以利 于通 风和 防水。5.2.5 当受到 建设场 地限 制时,箱式变 电站宜 选用 防 爆型 配电、充电一 体化 箱式变 电站,在加油 加 气站 内进 行平 面布 置时,防 爆 型配电、充 电一 体化 箱式 变 电站 与 加油 加气 站内 设施 之间的 防火 距离 无限 制。5.2.6 变压器 室不 宜与 监控 室贴 邻布置 或位 于正 下方,不 能满足 时应 采取 防止 电磁 干扰措 施。5.2.7 爆炸危 险区 域内 的电 气设 备选型、安 装、电力 线路 敷设等 应符 合GB50058 的 有关规 定。5.3 充电设 备布 置 5.3.1 充电设 备 布置 在加 油加气 站的辅 助服务 区域 内的,充电设 备 与加 油加 气站的 爆炸危 险区域 边 界线的安 全间 距应 符合 与加 油加气 站的 爆炸 危险 区域 边界线 的距 离不 应小 于 3 m 的规 定。加油 加气 站 内 爆炸危险 区域 的等 级和 范围 划分,应符 合 GB 50156 2012 中附录 C 的规 定。5.3.2 充电设 备布置 在 加油 加气 站 爆炸 危险 区域 之外,且 与 爆炸危 险区 域边 界线 的距 离不小 于3 m 的,充电设 备 与 站内 汽油 设备、柴油设 备、LPG 储 罐、CNG 工 艺设备、LNG 设备 等的 安全 间距,不应 小于GB 501562012 中 表4.0.4表 4.0.9 中对 丁 类厂 房 的 规定。5.3.3 充电设 备 具有 防爆 性能时,在加 油加气 站 内 进行平 面布置 时,可 按加 油机(加气机)对待,充电设备 与加 油加 气站 内设 施之间 的防 火距 离,不应 小于 GB 50156 2012 中 表 5.0.13-1 和表 5.0.13-2中对 加 油机(加 气机)的 规定。5.3.4 充电设 备 安 装在 室外 时,可安装 不高 于加 油岛 罩棚 的防雨、雪 顶棚。5.4 道路布 置 5.4.1 道路的 设置 应符合 消 防及 服务车 辆通 行的 要求,充 电 区域宜 单独 设置 车辆 出入 口,如 受现 场环 境限制,可与 加油 加气 区共 用 出入口,但 应不 影响 加油、加气 车辆 的出 入。5.4.2 充电区 域内行 车道 宜按行 驶车型 双车道 设置,双车 道宽度 不应小 于 6 m。道 路的转 弯半径 应 按行驶车 型确 定,且不 宜小 于 9 m,道 路坡 度不 应大 于6%,且 宜坡 向站 外。5.4.3 合 建 站充 电区 域 的道 路设计 宜 采用 城市 型 道路,充电区域内 道 路 应 与站 内道 路 顺畅 衔接。充电区域内 道路不 应采 用沥 青路面。5.4.4 充电 区 域内 的 进出 站道 路 应与 加 油加 气站 进出 站道 路 及站 外市 政道 路顺 畅衔 接。入 口和 出口 不宜少于 两条 车道 与充电 区 外道路 连接,可 设置 一条 车道。5.4.5 充电 区 域内 车辆 出入 对周 边区域 造成 的噪 音影 响应 符合 GB 3096 的 有关 规定。6 电气安 全 6.1 一般要 求 6.1.1 充电设 施的 技术 要求 应符 合 GB/T 29781 中的 有关 规 定。6.1.2 供电插 头和 供电 插座 的使 用寿命 应符 合GB/T 20234.1 中 的有 关规 定。6.1.3 充电设 施具 备本 地和 远程 紧急停 机功 能,紧急 停机 后系统 不应 自动 复位。6.1.4 加油加 气站 应 使 用防 爆型 充 电 设施,包 括配 电设 备、充电 设备、线 缆、接线 盒等。6.2 变电站 要求 6.2.1 箱式变 电站 防护 等级 应 为IP54 及以 上等 级。6.2.2 变电站 宜选 用干 式变 压器,干 式变 压器 外 壳防 护等 级不 应 低于 IP20,且满 足 节能环 保要 求。当受到建 设场 地限 制时,箱 式变电 站宜 选用 防爆 型配 电、充 电一 体化 箱式 变电 站。6.2.3 变压器 的额 定容 量不 宜大 于 630 kVA。6.2.4 在 加油 加气 站新 增充 电设 施时,应对现有配变容量进行校验,对配电装置进行校核。当不能 满足 要DB41/T 2086 2020 5 求时,应采 取相 应的 技术 改造措 施。6.2.5 变压器 高、低压 侧进 线开 关应选 用全 封闭 防爆 开关。6.2.6 变压器 低压 侧功 率因 素不 应低 于 0.95,如低 于0.95,应采 取技 术措 施,使满 足相关 部门 要 求。6.2.7 10 kV 进线开 关应 采用断 路器,箱变内 设备 应兼顾 小型化、无油 化、紧凑式、免维 修或者 少 维修的电 气设 备。6.2.8 箱变低 压侧 出线 开关 应选 用带远 程操 作的 低压 断路 器。6.2.9 高、低 压断 路器 动作 与气 体检测 装置 联动,当 报警 装置告 警时,应 能自 动切 断 高、低压 断 路 器。6.3 电缆要 求 6.3.1 电缆接 头应 做防 爆处 理。6.3.2 低压三 相回路 宜选 用五芯 电缆,单相回 路宜 选用三 芯电缆,且电 缆中 性线截 面应与 相线截 面 相同。6.3.3 三 相 用 电 设 备 的 电 力 电 缆 的 外 护 套 宜 采 用 钢 带 铠 装。交 流 单 芯 电 缆 不 宜 单 根 穿 钢 管 敷 设,当 需 要单根穿管时,应采用非导磁管材,也可采用经过磁路分隔处理的钢管,钢管螺纹 旋合不应 少 于 5 扣。6.3.4 充电设 施电缆 应采 用阻燃 电缆,一般不 应有 电缆中 间接头,如必 须有,电缆 中间接 头 则应 防 爆处理。所有 敷设 电缆 应压 砂填埋。6.4 充电设 备要 求 6.4.1 充电设 备除符合 NB/T 33002 等 国家 相关 标准 的规 定 外,宜 增设 以下 功能:a)具备本地 和 远程 紧急 停 机功 能。紧 急 停机 后充 电 机不 应 自动 恢 复充 电,而 应该 在 确认 危险解除后,手动 恢复 充电。b)宜 分 体式 设 计,充电 机 柜和 充 电终 端 宜分 开,充 电终 端 宜同 时 装 交 流充 电 枪和 直 流充 电枪,方便客 户兼 容使 用。c)具 备 接入 加 油加气 站 系 统总 控 的标 准 接口,当 加 油 加气系统 或 充电 系统 出 现失 火、爆 炸等灾害时,均能 关闭 充电 输入 总电源。6.4.2 室外 安 装的 充电 设备 的防 护等级 应 为 IP54。6.4.3 当受到 建设 场地 限制 时,应 选用防 爆 充 电 设 备。6.4.4 充电设备外壳应有 足够的强度和刚度来抵抗可能引起火灾或电气危险的外部冲击;外壳应能阻止 熔 融 金 属、起 燃 的 绝 缘 层/颗 粒 及 相 似 物 质 跌 落 至 可 燃 性 材 料 上;外 壳 应 耐 油 气。6.4.5 充电设备壳体、充电枪外壳应阻燃、耐低温、抗酸碱腐蚀等,宜选用阻燃、耐油、耐低 温性能较好的PC 材料。6.4.6 充电机非电气连接的各回路之间,各独立带电回路与地(金属外壳)之间绝缘电阻不应小于 10 M。6.4.7 充电桩 非电气 连接 部分的 各带电 回路之 间、各独立 带电电 路与地(金 属外壳)之间,按其 工 作电压应 能承 受规 定历 时1 min 的 工频 耐压 试验。试 验过程 中应 无绝 缘击 穿和 闪络现 象。6.4.8 充电桩 各带电 回路、各带 电回路 对地之 间,按其工 作电压 应能承 受所 规定的 雷电波 的短时 冲 击试验,试验 过程 中应 无击 穿放电。6.5 接地要 求 6.5.1 TN 系 统应 采用 TN-S 型,接于变 压器 星形 绕组 的充 电站低 压配 电系 统采 用 TN-S 接 地系 统。6.5.2 充电设 施的防 雷接 地、防 静电接 地、电 气设 备的工 作接地、保护 接地 及信息 系统的 接地宜 共 用接地装 置,接地 电阻 不应 大于 4。6.5.3 充 电 区 域 内的建(构)筑物 应设置防直击雷的装置,并宜采用避雷带(网)作接 闪器。当采用彩钢DB41/T 2086 2020 6 屋面的 金属 板厚 度不 小 于0.5 mm、搭接 长度 不小 于100 mm 且紧 邻金 属板 的下 方 无易燃 物品 时,彩钢屋面可直 接作 为接 闪器。6.6 防静电 要求 6.6.1 充电区域 应设充电 机防 静 电接地 装置。6.6.2 每2 个 充电 桩装 设防 静电 接地装 置不 应少 于一 台,其接地 电阻 不应 大 于100。6.6.3 防静电 接地 装置 宜设 置在 充电桩 旁 1 m 范 围内。7 消防安 全 7.1 一般要 求 7.1.1 充电区 域应 符合 环境 保护 和消防 安全 的要 求。7.1.2 充电区 域的 建(构)筑 物火 灾危险 性分 类应 符合GB 50229 和GB 50016 的 有 关 规 定。充 电 区 域 建(构)筑物相应厂房类别划分应符合表1 的规 定。表1 充电区 域建(构)筑物 相应 厂房类 别划 分 充电区域 建设条件 建(构)筑物厂房类别 当采用干式变压器时 丁类 当采用 防爆 型变电站时 无限制 注:干式变压器包括SF6 气体变 压器和环氧树脂浇铸变压器等。7.2 防火间 距要求 7.2.1 配电系 统、电线 电缆 与加 油加气 站 内 外建 筑之 间的 防火间 距应符合 5.2.2 和5.2.5 的规 定。7.2.2 充电设备 与加油加 气站 内 外建筑 之间 的防 火间 距 应 符合 5.3 的 规定。7.3 消防设 施要 求 7.3.1 充电设施 与加 油加气站内的服 务设施合建时,合建充电 区域内的建筑物 应配备消 火栓、手提式灭火 器、推车 式灭 火器、轻水 灭火 器等,有 条件 的可以 配备 高压 细水 雾灭 火装置 等。7.3.2 合建充 电区 域内 建筑 物灭 火器的 配置 应符 合 GB 50140 的有 关规 定。室外 充电 区 灭火器 应选 用磷酸铵盐 干粉 灭火 器、碳酸 氢钠干 粉灭 火器 或二 氧化 碳灭火 器等 其中 的一 种,但不得 选用 装有 金 属 喇 叭 喷筒的二 氧化 碳灭 火器。7.3.3 每台充 电桩(或 充电 机)应配置 不少 于1 台 8 kg 手 提式灭 火器。7.3.4 每座充 电桩(或 充电 机)还应配 灭火 毯1 块。7.3.5 每座 合 建充 电区 域内 宜配 置微型 消防 站一 座。7.4 照明要求 7.4.1 照明灯 具应 采用 防爆 型。7.4.2 充电区 域内 工作 场所 工作 面上的 照度 标准 值不 应低 于表 2 规定 的数 值。DB41/T 2086 2020 7 表2 充电区 域内 工作 场所 工作 面上的 照度 标准 值 单位为勒克斯 工作场所 照度 参考平面 一般照明 事故照明 室外 充电区域 100 地面 主干道 5 地面 7.4.3 充电区 域内 的照 明灯 具应 选用配 光合 理、效率 高、寿命长 的节 能灯 具。7.4.4 照明宜 选用 金属 卤化 物灯 或高压 钠灯。7.4.5 室外照 明器的 安装 位置应 便于维 修。照 明器 与带电 导体或 带电设 备间 应有足 够的安 全距离,对工作时 有可 能损 坏灯 罩的 场所,应采 用有 保护 罩的 照明器,金 属保 护罩 应与 保护地 线可 靠连 接。7.4.6 疏散通 道应 设置 疏散 照明 装置,疏散 通道 及出 入口 应设置 疏散 指示 标志 灯。8 可燃气 体泄 漏监 测 8.1.1 可燃气 体检(探)测 器应 取得计 量器 具制 造许 可证、防爆 性能 证和 消防 认证。8.1.2 可燃气 体检(探)测器的 检(探)测点,应 根据气 体的理 化性质、释 放源的 特性、生产场 地 布置、地 理条 件、环境 气候、操作 巡检 路线 等条 件,并选择 气体 易于 积累 和便 于采样。8.1.3 释放源 处于露 天或 敞开式 布置的 设备区 域内,检(探)测 点采用 固定 式,与 释放源 的距离 宜 符合下列 规定:a)当 检(探)测点 位于 释 放源 的 全年 最 小频 率风 向 的上 风 侧时,可燃 气体 检(探)测点 与释放源的距 离不 宜大 于 15 m;b)当 检 测点 位 于释 放源 的 全年 最 小频 率 风向 的下 风 侧时,可燃 气 体检(探)测点 与 释放 源的距离不宜 大 于5 m。8.1.4 检测比 重大 于空 气的 可燃 气体的 检(探)测器,其安 装高 度 应距 地坪(或楼 地 板)0.3 m0.6 m。8.1.5 检测比 重小 于空 气的 可燃 气体或 有毒 气体 的检(探)测器,其 安装 高度 应高 出 释放 源 90.5 cm 2 m。8.1.6 指示报 警设 备宜 安装 在有 人值守 的控 制室、现 场操 作室等 内部。8.1.7 现场报 警器 应就 近安 装在 检(探)测 器所 在的 区域。8.1.8 报警系 统应 具有 历史 事件 记录功 能,同时 应能 接入 现有加 油加 气站 报警 平台。8.1.9 报警系 统宜 与充 电区 设备 相互联 动,在报 警信 号发 出后,自动 断开 充电 设备。9 土建安 全 9.1 建筑设 施的 抗震 设防 烈度 应符合 国家 相关 规定 要求。9.2 充电设 施应 安装 于与 地平 面垂直 的立 面,偏离 垂直 位置任 一方 向的 误差 不应 大于 5。9.3 室外安 装的 配电 和充 电设 施基础 应高 出充 电站 地 坪0.2 m 及 以上。必 要时 可 在充电 设施 附近 设置防撞栏,其 高度 不应 小 于0.8 m。9.4 充电桩 外廓 距充 电位 边缘 的净距 不宜 小 于0.4 m。9.5 挂壁式 充电 机距 离地 面高 度宜 为 1 m 1.2 m,安 装 应牢固、可 靠。9.6 充电 区 域内 地面 雨水 可散 流排出 站外。当 雨水 由明 沟排到 站外 时,应在 围墙 内设置 水封 装置。DB41/T 2086 2020 8 10 标识标 志 10.1 充电设 施标 志应 满足 规范 性、系 统性、醒 目性、清 晰性、协调 性和 安全 性的 要求。10.2 充电区域内 应在 醒目 位置 明确提 供以 下信 息:导引 标 志、安 全警 告标 识等。10.3 充电区域内 的各 类设 备、设施及 场所 应进 行标 识。10.4 充电标 识 应 人性 化设 置;应标识 充电 桩的 类别 及桩 体编号,并显 示“在用”“停用”等 功能 状 态。10.5 充电设备 需 附有 自主 操作 标示、标牌,包 括操 作指 南、安 全标 识、常见 问题 处置措 施、收 费 标 准等内容。10.6 充电设备 应 显示 当前 充电 模式、充电 时间、充 电电 量及充 电费 用等 信息。11 工程施 工和 验收 在现有 加油 加气 站内 建设 充电设 施的 改造 工程,应 全 场停业 进行,并 应按 照相 关 规定办 理动 火手 续。充电设 施的 工程 施工 和验 收 按NB/T 33004 的 有关 规定 执行。_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