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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1 7A 5 0DB4205宜 昌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2 0 5/T 5 2 2 0 1 6集 贸 市 场 公 平 秤 配 备 和 管 理 规 范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e q u i p p i n g a n d m a n a g i n g f a i r s c a l e i n b a z a a r s2 0 1 6-0 7-0 1 发 布 2 0 1 6-0 8-0 1 实 施宜 昌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4 2 0 5/T 5 2 2 0 1 6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选 型 要 求.15 配 备 要 求.26 管 理 要 求.2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集 贸 市 场 计 量 纠 纷 记 录 表.3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公 平 秤 核 查 记 录 表.4D B 4 2 0 5/T 5 2 2 0 1 6I I前 言本 规 范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规 范 由 宜 昌 市 计 量 检 定 测 试 所 提 出本 规 范 由 宜 昌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归 口。本 规 范 起 草 单 位:宜 昌 市 计 量 检 定 测 试 所。本 规 范 主 要 起 草 人:严 武 军、章 启 勇、刘 武 戎、杨 俊 方。本 规 范 为 首 次 发 布。D B 4 2 0 5/T 5 2 2 0 1 61集 贸 市 场 公 平 秤 配 备 和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规 范 规 定 了 集 贸 市 场 公 平 秤 的 术 语 和 定 义、选 型、配 备、管 理 要 求。本 规 范 适 用 于 宜 昌 市 行 政 辖 区 内 集 贸 市 场 公 平 秤 的 选 型、配 备 和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7 7 2 2 电 子 台 案 秤G B/T 2 1 7 2 0 农 贸 市 场 管 理 技 术 规 范J J G 5 3 9 数 字 指 示 秤 检 定 规 程 集 贸 市 场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令 第 1 7 号 2 0 0 2 年 4 月 1 9 日)零 售 商 品 称 重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6 6 号 2 0 0 4 年 8 月 1 0 日)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规 范。3.1 集 贸 市 场 b a z a a r s由 市 场 经 营 管 理 者 管 理,以 固 定 商 位(摊 位、店 铺、营 业 房 等 形 式)有 多 个 经 营 者 独 立 从 事 零 售 果 蔬、水 产 品、肉 禽 蛋 及 其 制 品、豆 制 品、乳 制 品、干 货 食 品、调 味 品、粮 油 及 其 制 品 等 的 经 营 场 所。3.2 公 平 秤 f a i r s c a l e由 集 贸 市 场 经 营 管 理 者 设 置,供 消 费 者 复 核 所 购 商 品 称 量 结 果 是 否 准 确 的 衡 器。3.3 经 营 秤 b u s i n e s s s c a l e由 经 营 者 使 用,用 于 贸 易 结 算 的 衡 器。4 选 型4.1 公 平 秤 应 选 用 取 得 计 量 器 具 制 造 许 可 证 标 志 及 编 号 的 经 计 量 检 定 合 格 的 产 品,需 选 用 准 确 度 等 级为级 的 电 子 台 案 秤。4.2 公 平 秤 的 称 量 范 围 应 满 足 集 贸 市 场 零 售 商 品 称 量 的 需 要。4.3 公 平 秤 的 分 度 值、最 大 秤 量、最 小 秤 量 应 符 合 G B/T 7 7 2 2 的 要 求。5 配 备D B 4 2 0 5/T 5 2 2 0 1 625.1 配 备 原 则5.1.1 集 贸 市 场 应 按 集 贸 市 场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设 置 符 合 要 求、满 足 使 用 需 要 的 公 平 秤。5.1.2 公 平 秤 应 放 置 于 醒 目、安 全、合 理、平 稳、方 便 使 用 的 地 方。5.2 配 备 位 置5.2.1 公 平 秤 宜 放 置 在 集 贸 市 场 主 要 进 出 口 及 附 近 等 位 置,便 于 消 费 者 复 秤。5.2.2 对 集 贸 市 场 投 诉 较 多 和 经 营 生 鲜 活 禽 的 区 域,宜 增 设 公 平 秤。5.3 配 备 数 量5.3.1 由 经 营 管 理 者 统 一 配 置 经 营 秤 的 集 贸 市 场,公 平 秤 的 设 置 数 量 不 少 于 1 台,可 按 照 集 贸 市 场 规 模、经 营 商 品 种 类、客 流 量 等 特 点 增 加 公 平 秤 数 量。5.3.2 非 统 一 配 置 经 营 秤 的 集 贸 市 场,由 集 贸 市 场 经 营 管 理 者 配 置 公 平 秤,公 平 秤 的 设 置 数 量 应 符 合以 下 要 求:a)每 5 0 台 经 营 秤,应 配 备 不 少 于 1 台 公 平 秤;b)每 个 封 闭、相 互 隔 离 和 独 立 的 销 售 区 域 应 不 少 于 1 台 公 平 秤;c)集 贸 市 场 经 营 生 鲜 活 禽 的 区 域,可 增 设 若 干 台 公 平 秤。5.4 标 识5.4.1 每 台 公 平 秤 应 设 置“公 平 秤”明 示 标 牌,标 牌 设 置 牢 固,字 迹 清 晰。标 识 内 容 应 有:a)在 显著 位 置 标 注“公 平 秤”字 样;b)公 平 秤 管 理 人 员 姓 名、电 话;c)市 场 负 责 处 理 投 诉 工 作 的 部 门、电话;d)政 府 监 管 部 门 投 诉 电 话 等 相 关 内 容。5.4.2 集 贸 市 场 的 主 要 区 域、通 道 应 设 置 公 平 秤 位 置 指 示 标 志,引 导 消 费 者 找 到 公 平 秤 的 准 确 位 置。6 管 理 要 求6.1 管 理 制 度集 贸 市 场 经 营 管 理 者 应 建 立 公 平 秤 维 护、检 定、检 查、使 用、计 量 纠 纷 的 处 理 等 管 理 制 度,统 一 管理 市 场 公 平 秤 的 计 量 工 作。6.2 人 员集 贸 市 场 应 配 备 专(兼)职 人 员,负 责 公 平 秤 的 日 常 维 护、校 验、复 秤、计 量 纠 纷 的 处 理 并 记 录和 分 析(见 附 录 A)等 工 作。6.3 检 定 与 检 查6.3.1 集 贸 市 场 经 营 管 理 者 设 置 的 公 平 秤 应 定 期 向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申 请 强 制 检 定,公 平 秤 应 计 量 检定 合 格,铅 封 或 印 封 应 明 晰 完 好,保 证 公 平 秤 的 准 确、可 靠。6.3.2 每 日 在 公 平 秤 使 用 前,公 平 秤 管 理 人 员 应 使 用 经 检 定 合 格 的 标 准 砝 码 对 公 平 秤 进 行 核 查,并 做好 核 查 记 录(见 附 录 B)。6.3.3 集 贸 市 场 正 常 营 业 时,管 理 人 员 应 定 时 对 公 平 称 进 行 检 查,每 2 小 时 不 少 于 1 次6.4 日 常 维 护6.4.1 公 平 秤 管 理 人 员 应 对 公 平 秤 进 行 日 常 维 护,保 持 清 洁,确 保 正 常 工 作。6.4.2 发 现 公 平 秤 异 常 时,集 贸 市 场 经 营 管 理 者 应 停 止 使 用 并 及 时 修 理。对 修 理 的 公 平 秤 经 计 量 检 定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6.5 投 诉 处 理6.5.1 集 贸 市 场 经 营 管 理 者 应 公 示 公 平 秤 监 管 部 门 的 投 诉 电 话。6.5.2 集 贸 市 场 经 营 管 理 者 应 做 好 投 诉 处 理 工 作 并 保 存 相 关 记 录。D B 4 2 0 5/T 5 2 2 0 1 63附 录 A集 贸 市 场 计 量 纠 纷 记 录 表日 期 商 品 名 称 结 算 量 复 核 量 情 况 描 述 处 理 情 况 办 理 人 当 事 人D B 4 2 0 5/T 5 2 2 0 1 64附 录 B公 平 秤 核 查 记 录 表日 期 外 观 检 查 检 查 测 量 点(k g)结 论 处 理 情 况注:1、检 查 测 量 点 一 般 选 择 最 大 称 量 的 2 0%、5 0%、9 0%;2、检 查 结 论 判 定:最 大 允 许 误 差 应 当 优 于 或 等 于 零 售 商 品 称 重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第 五 条 规 定 中 所 销 售 商 品 的 负 偏 差。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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