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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01 CCS A 16 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4257 2020 检察机关 国家司法 救助服务 规范 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national judicial assistance by procuratorial organs 2020-12-25 发布 2021-01-25 实施 山东省市 场监督 管 理局 发 布 DB37/T 4257 2020 I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基 本原 则.1 4.1 辅助 性救 助原 则.1 4.2 及时 救助 原则.1 4.3 公正 救助 原则.1 4.4 属地 救助 原则.1 5 救 助对 象和 范围.2 6 救 助标 准.2 7 部 门职 责.2 8 服 务场 所和 人员 要求.3 9 服 务流 程.3 9.1 服务 流程 图.3 9.2 受理 接待.3 9.3 走访 调查.3 9.4 审查 与决 定.4 9.5 救助 实施.4 9.6 回访.5 9.7 档案 管理.5 10 服 务监 督与 改进.5 10.1 服务 监督.5 10.2 服务 质量 评价 与改 进.5 附录A(资 料性)检察 机关国 家司 法救 助服 务流 程图.7 附录B(资 料性)国家 司法救 助申 请材 料准 备须 知.8 B.1 申请 材料 内容 及要 求.8 B.2 注意 事项.8 附录C(资 料性)特殊 群体上 门服 务申 请审 批表.9 附录D(资 料性)国家 司法救 助调 查评 估表.10 附录E(资 料性)国家 司法救 助金 发放 登记 表.11 附录F(资 料性)服务 对象评 价表.12 参考文 献.13 DB37/T 4257 2020 II 前 言 本文件 按照GB/T 1.1 2020 标准 化工 作导则 第1 部分:标准化 文件 的结构 和起草 规则 的规 定起草。请注意 本文 件的 某些 内容 可能涉 及专 利。本文 件的 发布机 构不 承担 识别 专利 的责任。本文件 由山 东省 人民 检察 院提出、归 口并 组织 实施。本文件 起草 单位:费 县人 民检察 院、寿光 市人 民检 察院、商河 县人 民检 察院、青岛 市黄 岛区 人 民 检察院、威海 市文 登区 人民 检察院。本文件 主要起 草人:尹德 新、闫 增坤、张贵 才、曹 光明、魏芳、孙炜、刘俊 生、杨 光耀、吴永 刚、黄翠霞、邓 华。DB37/T 4257 2020 III 引 言 本文件 编制 以中 央政 法委、财政 部、最 高法、最高 检、公 安部、司法 部 关 于建立 完善 国家 司 法 救助制度 的意 见(试行)、最高 人民 检察 院 人 民 检察院 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细则(试行)、最 高人 民 检察院、国 务院 扶贫 开发 领 导小组 办公 室 关 于检 察 机关 国 家司 法救 助工 作支 持脱贫 攻坚 的实 施意 见 为指导,结合 山东 省基 层检 察机关 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实际,从司 法救 助服 务行 为的规 范性 角度 出 发 对 服 务方式、服务 程序、服 务质 量等方 面提 出的 具体 要求。该文 件的 编制 是对 人 民检察 院国 家司 法 救 助 工 作细则(试行)等 相关 规范 性文件 的补 充,有利 于贯 彻执行 司法 救助 制度,转 变检察 工作 理念,强 化 服 务意识,实现 法律 效果 和社 会效果 的有 机统 一。DB37/T 4257 2020 1 检 察机关 国家司法 救助服 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 规定 了检 察机 关国 家司法 救助 基本 原则、救 助对象 和 范 围、救助 标准、部门 职责、服 务 场 所和人员 要求、服 务流 程、服务监 督与 改进 等。本文件 适用 于山 东省 行政 区域内 基层 人民 检察 院国 家司法 救助 服务 提供。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DB37/T 4258 12309 检察 服务中 心服 务规 范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检察机 关国 家司 法救 助 national judicial assistance by procuratorial organs 人民检 察院在 办理 案件过 程中,对遭受 犯罪 侵害或 者民事 侵权,无法 通过诉 讼获得 有效经 济赔 偿,生活面 临急 迫困 难或 思想 精神面 临困 境的 当事 人采 取的辅 助性 救济 措施。4 基本原 则 4.1 辅助性 救助 原则 4.1.1 重点解 决符 合条 件的 特定 案件当 事人 生活 面临 的急 迫经济 困难 或思 想精 神困 境。4.1.2 对同一 案件 的同 一当 事人 只救助 一次,其 他办 案机 关已经 予以 救助 的,人民 检察院 不再 救助。4.1.3 对于能 够通 过诉 讼获 得经 济赔偿、补 偿的,应 通过 诉讼渠 道解 决。4.2 及时救 助原 则 对符合 救助 条件 的当 事人,应根 据当 事人 申请 或者 依据职 权及 时提 供救 助。4.3 公正救 助原 则 严格把 握救 助标 准和 条件,兼顾当 事人 实际 情况 和同 类案件 救助 数额,做 到公 平、公正、合 理救 助。4.4 属地救 助原 则 对符合 救助 条件 的当 事人,应由 办理 案件 的人 民检 察院负 责救 助。DB37/T 4257 2020 2 5 救助对 象和 范围 5.1 救助申 请人 符合 下列 情形 之一的,人 民检 察院 应予 以救助:刑事案 件被 害人 受到 犯罪 侵害致 重伤 或者 严重 残疾,因加 害人 死亡 或者 没有 赔偿能 力,无法通过诉 讼获 得赔 偿,造成 生活困 难的;刑事案 件被 害人 受到 犯罪 侵害危 及生 命,急需 救治,无力 承担 医疗 救治 费用 的;刑事案 件 被 害人 受到 犯罪 侵害致 死,依 靠其 收入 为 主要生 活来 源的 近亲 属或 者其赡 养、扶 养、抚养的 其他 人,因加 害人 死亡或 者没 有赔 偿能 力,无法通 过诉 讼获 得赔 偿,造成生 活 困 难 的;刑事案 件被 害人 受到 犯罪 侵害,致使 财产 遭受 重大 损失,因加 害人 死亡 或者 没有赔 偿能 力,无法通 过诉 讼获 得赔 偿,造成生 活困 难的;举报人、证 人、鉴定 人因 向检察 机关 举报、作 证或 者接受 检察 机关 委托 进行 司法鉴 定而 受到打击报 复,致使 人身 受到 伤害或 者财 产受 到重 大损 失,无 法通 过诉 讼获 得赔 偿,造 成生 活困难的;因道路 交通 事故 等民 事侵 权行为 造成 人身 伤害,无 法通过 诉讼 获得 赔偿,造 成生活 困难 的;人民检 察院 根据 实际 情况,认为 需要 救助 的其 他情 形。5.2 救助申 请人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的,一 般不 予救 助:对案件 发生 有重 大过 错的;无正当 理由,拒 绝配 合查 明案件 事实 的;故意作 虚伪 陈述 或者 伪造 证据,妨害 诉讼 的;在诉讼 中主 动放 弃民 事赔 偿请求 或者 拒绝 加害 责任 人及其 近亲 属赔 偿的;生活困 难非 案件 原因 所导 致的;通过社 会救 助等 措施 已经 得到合 理补 偿、救助 的。6 救助标 准 6.1 救助金 应以办 理案 件的人 民检察 院所在 市(县)上 一年度 职工月 平均 工资为 基准额 度,总 额 不 超过人民 法院 依法 应当 判决 的赔偿 数额。6.2 根据案 件具 体情 况合 理确 定救助 金额,对 于同 地区、同一时 期、案情 和生 活困 难 程度相 似的 案件,救助金 额应 当基 本均 衡。6.3 应考虑 案件 以下 具体 情况 确定救 助金 额:赔偿义 务人 已经 实际 履行 的部分,应 相应 扣减;无力承 担医 疗费 用的 救助 金额不 得超 过实 际发 生的 费用;因迟延 履行 判决、裁 定和 其他法 律文 书产 生的 债务 利息,不应 计算 在内;其他需 要考 虑的 情形。7 部门职 责 7.1 办案部 门承 担下 列国 家司 法救助 工作 职责:主动了 解当 事人 受不 法侵 害造成 损失 的情 况及 生活 困难情 况,对符 合救 助条 件的当 事人 告知其可以 提出 救助 申请;根据控 告申 诉检 察部 门审 查国家 司法 救助 申请 的需 要,提 供案 件有 关情 况及 案件材 料;将本院 作出 的国 家司 法救 助决定 书随 案卷 移送 其他 办案机 关。7.2 控告申 诉检 察部 门承 担下 列国家 司法 救助 工作 职责:DB37/T 4257 2020 3 受理、审查 国家 司法 救助 申请;提出国 家司 法救 助审 查意 见并报 请审 批;发放救 助金;国家司 法救 助的 其他 相关 工作。7.3 财务部 门承 担下 列国 家司 法救助 工作 职责:编制和 上报 本院 国家 司法 救助资 金年 度预 算;向财政 部门 申请 核拨 国家 司法救 助金;监督国 家司 法救 助资 金的 使用;协同控 告申 诉检 察部 门发 放救助 金。8 服务场 所和 人员 要求 应符合DB37/T 4258 要求。9 服务流 程 9.1 服务流 程图 检察机 关国 家司 法救 助服 务流程 图见 附录A。9.2 受理接 待 9.2.1 受理国 家司 法救 助线 索,应实行 专人 负责 制。9.2.2 建立健 全一 次性 告知、服 务承诺 等各 项服 务制 度。9.2.3 对符合 司法 救助 条件 的当 事人应 在案 件办 理过 程中 主动、及时 告知 其有 权提 出救助 申请。9.2.4 经 12309 网络 平台、微 信 公众号 或 12309 检 察服 务 中心移 动客 户端,提 出的 有关国 家司 法救 助业务的 申请、预 约和 建议 等应有 专人 处理 并及 时予 以回复。9.2.5 申请国 家司 法救 助需 提交 的材料 参考 附 录B 应 详尽 告知申 请人。9.2.6 司法救 助申请 应采 取书面 形式,确有困 难不 能提供 书面申 请的,可采 用口头 方式提 出,由 受 理部门代 为书 写,经当 事人 确认后 使用。9.2.7 司法救 助接 待窗 口及 办案 部门受 理的 申请 材料 应 于 3 个工 作日 内移 交控 告申 诉部门 审核,对 急需医疗 救治 等特 殊情 况,应立即 移交 审核。9.2.8 为老、弱、病、残、幼等 特殊群 体提 供便 利性 和人 性化服 务。9.2.9 对条件 不便或 因身 体原因 无法到 现场进 行申 请的特 殊群体,可提 供预 约或上 门服务,参考 附 录C 填写 特 殊群 体上 门服 务申请 审批 表。9.3 走访调 查 9.3.1 对于救 助申请 人提 交的申 请材料 存在疑 问,不足以 确定是 否给予 司法 救助及 救助金 额的多 少,应进行 必要 的走 访调 查。9.3.2 开展走 访调 查工 作,应以 事实为 根据,以 法律 为准 绳,依 法全 面调 查,客观 公正。9.3.3 走访调 查应 二人 以上 进行,其中 必须 至少 一名 检察 官。9.3.4 走访调 查可以 采取 查阅、调取有 关材料,走 访相关 单位和 人员,召开 座谈会 及个别 约谈等 方 式进行。9.3.5 走访调 查工作 应重 点查明 救助申 请人的 家庭 成员、劳动能 力、就 业状 况、家 庭收入、造成 的 实际损失、赔 偿等 情况。DB37/T 4257 2020 4 9.3.6 调查人 员应 根据 调查 情况,参考 附 录 D 填 写 国家 司法救 助调 查评 估表。9.3.7 开展走 访调 查工 作,可以 走访以 下单 位和 个人:申请人、申 请人 的家 庭成 员;居住地 村(居)民委 员会 及村(居)民;工作单 位及 同事;居住地 民政、残 联、扶贫、慈善 等机 构;就医治 疗医 疗机 构;其他认 为有 必要 走访 了解 的单位 和个 人。9.4 审查与 决定 9.4.1 检察机 关内部 各部 门间应 协调配 合,实 现国 家司法 救助无 缝对接,提 高工作 效率,缩短审 批 时间。9.4.2 审查国 家司 法救 助申 请需 要向外 地调 查、核实 有关 情 况的,可以 委托 有关 人民 检 察院代 为进 行,并将救 助申 请人 情况、简 要案情、需 要调 查核 实的 内容等 材料,一 并提 供受 委托的 人民 检察 院。受 委 托的人民 检察 院应 积极 配合 及时办 理并 反馈 情况。9.4.3 控告申 诉部门 应认 真审核 申请人 提供的 申请 材料,并结合 走访调 查人 员的调 查结果。综合 相 关情况,在收 到救 助申 请 10 个工作 日内 作出 是否 给予 救助和 具体 救助 金额 的决 定:满足救 助条 件的,经 分管 检察长 批准,报 有关 部门 审批;不满足 救助 条件 的,告知 申请人,并 根据 其实 际情 况开展 心理 疏导 等除 发放 救助金 之外 的其它帮扶 工作。9.5 救助实 施 9.5.1 救助金 发放 9.5.1.1 检察机 关财 务部 门应 在收 到拨付 救助 金二 个工 作日 内通知 申请 人来 院办 理救 助金领 取手 续。9.5.1.2 救助金 一般 以银 行转 账方 式发放,控 告申 诉部 门也 可与救 助申 请人 商定 发放 方式。9.5.1.3 救助金 发放 完成 后银 行回 单、参 考附 录 E 填 写 国 家司法 救助 金发 放登 记表 等相 关证 明 材料交控 告申 诉部 门立 卷归 档。9.5.1.4 特殊情 况需要 延期 发放或 者分期 发放的,由 控告申 诉部门 提出发 放意 见,经 分管检 察长 同 意后,延 期发 放或 者分 期发 放。9.5.1.5 对急需 医疗救 治等 特殊情 况,控 告申诉 部门 可提出 申请,办理财 务审 批手续 后,可 以依 据 救助标准,先 行垫 付救 助资 金,救 助后 及时 补办 审批 手续。9.5.1.6 申请人 应亲自 到场 签字领 取救助 金。确 因特 殊情况 须由他 人代领 的,代领人 应提交 申请 人 出具的授 权委 托书,并 经申 请人户 籍地 或经 常居 住地 乡镇人 民政 府(街道 办事 处)、村(居)民委 员会 等出具证 明。9.5.1.7 向无行 为能力 人或 是限制 行为能 力人发 放国 家司法 救助资 金,应 指定 监护人,由监 护人 对 资金的使 用进 行监 管。9.5.2 多元化 救助 除发放 救助 金外,国 家司 法救助 还可 包括:对遭受 性侵 害、监护 侵害 以及其 他身 体伤 害的,积 极引进 心理 学科 知识 与技 术,采 用心 理学技术和 方法,有 效进 行沟 通,引 导宣 泄并 加予 疏导,帮助 当事 人调 整心 态、舒缓情 绪,减少心理冲 突,缓解 心理 压力;DB37/T 4257 2020 5 对没有 居所、没 有自 主行 为能力 且无 人照 料的 当事 人,协 助开 展生 活安 置、提供临 时照 料、指定监 护人 等相 关工 作;对未完 成义 务教 育而 失学 辍学的 未成 年人,帮 助重 返学校;对因身 体伤 残出 现就 医、康复困 难的,帮 助落 实医 疗、康 复机 构,促进 身体 康复;对因身 体伤 害或 者财 产损 失提起 附带 民事 诉讼 的,帮助获 得法 律援 助。对单 独提起 民事 诉讼的,协 调减 免相 关诉 讼费 用;对有劳 动、创业 等意 愿但 缺乏必 要技 能的,协 调有 关部门 提供 技能 培训 等帮 助;对符合 社会 救助 条件 的,给予政 策咨 询、帮扶 转介,帮助 协调 其户 籍所 在地 有关部 门按 规定纳入相 关社 会救 助范 围;认为合 理、有效 的其 他方 式。9.6 回访 9.6.1 对获得 国家 司法 救助 的当 事人,人民 检察 院应 及时 进行回 访。9.6.2 对获得 国家 司法 救助 且已 纳入贫 困人 口的 当事 人,人民检 察院 应联 合扶 贫部 门进行 回访。9.6.3 人民检 察院发 现被 救助人 可能属 于贫困 人口 但未建 档立卡 的,应 在办 结后五 个工作 日内向 扶 贫部门提 出进 行贫 困识 别的 书面建 议,并同 时移 送有 关材料。9.7 档案管 理 9.7.1 控告申 诉部门 应当 在救助 金发放 后,将 本院 作出的 国家司 法救助 决定 书转交 办案部 门,由 办 案部门随 案卷 移送 其他 办案 机关。9.7.2 办案部 门在移 送原 案案卷 时,已 经启动 救助 审批程 序但尚 未发放 救助 金的,应将已 经启动 国 家司法救 助情 况告 知接 受案 件的办 案部 门或 政法 单位,待救助 审批 终结 或救 助金 发放后 将相 关材 料移 送 接受案件 的办 案部 门或 政法 单位。9.7.3 建立健 全国家 司法 救助工 作卷宗 档案和 台账,做到 一案一 档,指 定专 人管理,不应 分散保 存,并应及 时归 档入 库。10 服务监 督与 改进 10.1 服务监 督 10.1.1 内部监 督 10.1.1.1 检务督 察部 门负 责国 家司 法救助 服务 质量 的内 部监 督与改 进工 作:受理人 民群 众关 于服 务质 量的投 诉和 建议;对大厅 工作 人员 到岗 在位、服务 态度、内 务管 理、安全防 范、保密、群 众满 意度测 评等 情况实施监 督;检查档 案、台账,发 现问 题,及 时纠 正;对发现 的服 务质 量问 题提 出处理 意见 和整 改建 议,并督促 整改 落实,提 高社 会满意 度。10.1.1.2 财务部 门负 责救 助金 发放 环节监 督管 理,确 保 救助 金足额 及时 发放。10.1.2 外部监 督 10.1.2.1 应主动 公示 服务 内容、服 务流程、服 务要 求、投诉 渠道等 信息;10.1.2.2 应提供 热线 电话、网络 意见 箱、微信 公众 号等 多种 形式 的投诉 渠道,及时 受理 服务 对 象 投 诉。10.2 服务质 量评 价与 改进 DB37/T 4257 2020 6 10.2.1 参考附 录F 填写 服 务对 象评价 表 问卷 调查、电 话回访、座 谈等 形式,就 服务内 容、服务 态度、服 务效 率、服务 方式 等方面 开展 服务 对象 满意 度测评,及 时评 价服 务质 量。10.2.2 对有效 投诉,制 定和 实施 整改措 施。DB37/T 4257 2020 7 A A 附录A(资料 性)检察机 关国 家司 法救 助服 务流程 图 发 放 救 助 金当 事 人 申 请受 理 审 查调 查 评 估 后 承 办 人提 出 意 见主动提 起部 门 负 责 人 审核符 合 条 件 不 符 合 条 件分 管 检 察 长 批 准结案,告 知 申 请 人 并 根 据其实际 情况开展 心理疏导等除发 放救助金 之外的其它帮扶 工作报有关 部门审批移送财 政部门审 核收 到 财 政 部 门拨付的 救助金其 它 多 元 化 救 助 措施回 访结 案 归 档 图A.1 检察机 关国 家司 法救 助服 务流程 图 DB37/T 4257 2020 8 B B 附录B(资料 性)国家司 法救 助申 请材 料准 备须知 B.1 申请材 料内 容及 要求 B.1.1 国家司 法救 助申 请书 B.1.1.1 应写明 申请人 基本 信息,包括申 请人的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 业、工 作单位、住 所、有效联 系方 式。B.1.1.2 应写明 原案 简要 案情 及处 理情况。B.1.1.3 应写明 请求 事项 和所 依据 的事实 与理 由。B.1.1.4 应在申 请书 最后 由救 助申 请人签 名、盖章 或者 捺指 印并写 明救 助申 请时 间。B.1.2 证明材 料 B.1.2.1 身份证 明,应 提供 居民身 份证或 护照等 能够 证明本 人身份 的有效 证件,对当 事人提 交的 身 份证明,人民 检察 院经 核对 无误后 留存 复印 件。B.1.2.2 实际损 害结果 证明,包括 被害人 伤情鉴 定意 见、医 疗诊断 结论及 医疗 费用单 据或死 亡证 明,受不法 侵害 所致 财产 损失 情况。B.1.2.3 救助申 请人 及其 家庭 成员 生活困 难情 况证 明,应由 救 助申请 人户 籍所 在地 或经 常居住 地村(居)民委员 会或所 在单 位出具。生活 困难证 明应 当写明 有关救 助申请 人的 家庭成 员、劳 动能力、就 业状 况、家庭收 入等 情况。B.1.2.4 是否获 得赔 偿、救助 等的 情况说 明或 者证 明材 料。B.1.3 委托手 续 B.1.3.1 委托律 师代 理人 的应 提交 授权委 托书、律 师执 业资 格证书 复印 件、律师 事务 所证明。B.1.3.2 委托近 亲属 作为 代理 人的 应提交 授权 委托 书、代理 人 身份证 明、与申 请人 的关 系 证明等 材 料。B.2 注意事 项 B.2.1 申请司 法救助 材料 不齐全 或不符 合要求,需 要补充 或者补 正的,应当 场或者 在五个 工作日 内,告知救 助申 请人 在三 十日 内提交 补充、补 正材 料。期满未 补充、补 正的,视 为撤回 国家 司法 救 助 申 请。B.2.2 救助申 请人 确因 特殊 困难 不能取 得相 关证 明的,可 以申请 人民 检察 院调 取。B.2.3 生活困 难情 况说 明,应提 供原件,材 料收 取后 不予 退还,请自 行留 底。B.2.4 申请人 应如 实提 供申 请材 料及相 关证 据,伪造 或提 供虚假 证据 的,依法 承担 相应的 法律 责任。DB37/T 4257 2020 9 C C 附录C(资料 性)特殊群 体上 门服 务申 请审 批表 表C.1 特殊群 体上 门服 务申 请审 批表 申请人 性别 年龄 民族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申请时间 代理申请人 司法救助 事项说明 申请上门 服务原由 申请人(代理申请人)签字:年 月 日 承办人 意见 签字(盖章)年 月 日 部门负责人 意见 签字(盖章)年 月 日 DB37/T 4257 2020 10 D D 附录D(资料 性)国家司 法救 助调 查评 估表 表D.1 国家司 法救 助调 查评 估表 申请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民族 文化 程度 身份证号 单位职业 住址 联系方式 家庭人口及收入情况 家庭成员 关系 年龄 职业 年收入 联系方式 涉案情况 案件名称 损害时间 损害后果 有无过错 有无免救情形 赔偿情况 赔偿情况 赔偿愿景 已救助 是否特殊群体(含老、未成年、孤寡、残、病、困难户等)是否信访 申请人意见 群众意见 所在单位意见 承办人初审意见 救助形式 承办人签字 救助金额 DB37/T 4257 2020 11 E E 附录E(资料 性)国家司 法救 助金 发放 登记 表 表E.1 国家司 法救 助金 发放 登记 表 案件名称及文号 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编号 救助金发放经办人签名(至少 2 人)年 月 日 救助申请人 代理人 救助申请人身份证件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救助申请人家庭住址 救助申请人联系方式 救助金额 救助金领取方式 救助申请人银行账号 救助申请人签收 年 月 日 备 注 DB37/T 4257 2020 12 F F 附录F(资料 性)服务对 象评 价表 表F.1 服务对 象评 价表 检察机关名称 单位(个人)业务类型 服务评价项目 服务评价等级(打“”)需改进的内容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服务质量 接待 咨询 登记 服务 材料管理 救助金发放 服务态度 服务环境 服务效率(时限要求)注:此表用于当事人(单位或个人)对检察机关服务的评价。DB37/T 4257 2020 13 参考文 献 1 关 于建 立完 善国 家 司法救 助制 度的 意见(试 行)(中 政委 2014 3 号文件)2 最 高人 民检察 院关 于 贯彻实 施关 于建 立完善 国家司 法救助 制度 的意见(试行)的 若干 意见(高 检发 办字 2014 33 号)3 最高 人民 检察 院关 于 印发 人 民检 察院 国家 司法 救助工 作细 则(试 行)(高 检发刑 申字 2016 1号)4 最高 人民 检察 院关 于 印发 最高 人民 检察 院关 于 全面加 强未 成年 人国 家司 法救助 工作 的意 见的通知(高 检发 刑申 字2018 1 号)5 最 高人 民检 察院 国 务院扶 贫开 发领 导小 组办 公室关 于检 察机 关国 家司 法救助 工作 支持 脱 贫攻坚的 实施 意见(最高 人民检 察院 2019 3号 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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