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 C S 1 3.2 0 0C C S C 7 2D B 23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 B 2 3/T 2 8 1 6 2 0 2 1粮 食 粉 尘 危 险 作 业 场 所 风 险 管 控 分 区技 术 规 定2 0 2 1-0 3-1 9 发 布 2 0 2 1-0 4-1 8 实 施黑 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2 3/T 2 8 1 6 2 0 2 1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危 险 作 业 场 所 风 险 点 的 确 定 及 评 估.25 风 险 管 控 分 区 划 分.26 风 险 管 控 分 区 管 控 措 施.3附 录 A(资 料 性)风 险 评 价 方 法 M E S 法.9附 录 B(资 料 性)风 险 点 统 计 表.1 1附 录 C(资 料 性)风 险 区 域 统 计 表.1 2附 录 D(资 料 性)典 型 粮 食 粉 尘 危 险 作 业 场 所 风 险 管 控 分 区 划 分.1 3参 考 文 献.1 5D B 2 3/T 2 8 1 6 2 0 2 1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 起草。本 文 件 由 黑 龙 江 省 应 急 管 理 厅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哈 尔 滨 理 工 大 学、黑 龙 江 安 捷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大 庆 市 粮 食 局。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蒋 永 清、王 博、杨 雨 婷、韩 天 婵、唐 海 宇、韩 蓄、赵 卫 东。D B 2 3/T 2 8 1 6 2 0 2 11粮 食 粉 尘 危 险 作 业 场 所 风 险 管 控 分 区 技 术 规 定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粮 食 粉 尘 危 险 作 业 场 所 的 术 语 和 定 义、粮 食 粉 尘 危 险 作 业 场 所 风 险 点 确 定 及 评 估、风险 管 控 分 区 划 分 以 及 风 险 管 控 分 区 管 控 措 施。本 文 件 适 用 于 粮 食 装 卸、运 输、储 藏 和 加 工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粮 食 粉 尘 风 险 管 控 全 过 程。本 文 件 不 适 用 于 粮 食 生 化 行 业、油 脂 浸 出 车 间。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7 2 3 1 工 业 管 道 的 基 本 识 别 色、识 别 符 号 和 安 全 标 识G B 1 2 4 7 6.1 可 燃 性 粉 尘 环 境 用 电 气 设 备 第 1 部 分:通 用 要 求G B 1 7 4 4 0 2 0 0 8 粮 食 加 工、储 运 系 统 粉 尘 防 爆 安 全 规 程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2 0 1 8 年 版)G B 5 0 0 5 4 低 压 配 电 设 计 规 范A Q 4 2 7 3 粉 尘 爆 炸 危 险 场 所 用 除 尘 系 统 安 全 技 术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粮 食 粉 尘 危 险 作 业 场 所粮 食 装 卸、运 输、储 藏 和 加 工 过 程 中 因 存 在 粉 尘 而 可 能 发 生 事 故 的 作 业 场 所。3.2风 险 点伴 随 风 险 的 部 位 和 设 施 等,以 及 在 特 定 部 位 和 设 施 等 伴 随 风 险 的 作 业 过 程,或 以 上 两 者 的 组 合。3.3风 险 评 估在 风 险 事 件 发 生 之 前 或 之 后(但 还 没 有 结 束),该 事 件 给 人 们 的 生 活、生 命、财 产 等 各 个 方 面 造 成的 影 响 和 损 失 的 可 能 性 进 行 量 化 评 估 的 工 作。3.4风 险 管 控 分 区根 据 风 险 评 估 的 结 果 针 对 存 在 风 险 的 各 区 域 进 行 由 高 到 低 的 管 控 等 级 划 分。3.5粉 尘 释 放 源D B 2 3/T 2 8 1 6 2 0 2 12可 释 放 出 可 燃 性、爆 炸 性 粉 尘 所 在 的 部 位 或 地 点。3.6区 域存 在 粮 食 粉 尘 的 作 业 场 所 或 设 备 及 其 周 边 范 围。4 粮 食 粉 尘 危 险 作 业 场 所 风 险 点 确 定 及 评 估4.1 风 险 点 确 定4.1.1 企 业 应 在 本 单 位 生 产 活 动 区 域 内 对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全 过 程 进 行 风 险 点 排 查,形 成 包 括 风 险 点 名 称类 别、所 在 位 置、可 能 发 生 的 事 故 类 型 及 后 果 等 内 容 的 基 本 信 息。4.1.2 风 险 点 排 查 范 围 应 遵 循 如 下 要 求。1)风 险 点 排 查 范 围 应 覆 盖 所 有 的 作 业 活 动 区 域,包 括:验 粮 区 域、原 粮 卸 车 区 域、原 粮 提 升 区 域、原 粮 储 存 区 域、生 产 车 间、成 品 库 等。2)风 险 点 排 查 范 围 应 覆 盖 企 业 现 有 的 所 有 设 备 设 施,包 括 正 常 的 生 产 设 备 和 公 用 设 备 如:叉 车、输 送 皮 带、除 尘 器、空 气 储 罐、空 压 机、变 配 电 设 施 等。4.1.3 风 险 点 排 查 应 结 合 生 产(工 作)流 程 的 阶 段、场 所、装 置、设 施 以 及 作 业 活 动 进 行。4.2 风 险 评 估4.2.1 粮 食 粉 尘 危 险 作 业 场 所 的 评 估,应 综 合 考 虑 粮 食 粉 尘 释 放 源 等 级、通 风 等 级,粉 尘 危 险 场 所 风险 点 的 数 量、位 置、危 险 区 域 以 及 风 险 程 度 分 析 法 的 评 价 结 果。4.2.2 粉 尘 释 放 源 等 级 应 按 如 下 要 求 划 分:1)连 续 级 释 放 源:连 续 释 放、长 时 间 释 放 或 短 时 间 频 繁 释 放;2)一 级 释 放 源:正 常 运 行 时 周 期 性 释 放 或 偶 然 释 放;3)二 级 释 放 源:正 常 运 行 时 不 释 放 或 不 经 常 且 只 能 短 时 间 释 放;4)多 级 释 放 源:包 含 上 述 两 种 以 上 特 征。4.2.3 通 风 等 级 应 按 如 下 要 求 划 分:1)高 级 通 风(V H):能 够 在 释 放 源 处 瞬 间 降 低 其 浓 度,使 其 低 于 爆 炸 下 限(L E L),区 域 范 围 很 小甚 至 可 以 忽 略 不 计;2)中 级 通 风(V M):能 够 控 制 浓 度,使 得 区 域 界 限 外 部 的 浓 度 稳 定 地 低 于 爆 炸 下 限,虽 然 释 放 源正 在 释 放 中,并 且 释 放 停 止 后,爆 炸 性 环 境 持 续 存 在 时 间 不 会 过 长;3)低 级 通 风(V L):在 释 放 源 释 放 过 程 中,不 能 控 制 其 浓 度,并 且 在 释 放 源 停 止 释 放 后,也 不 能阻 止 爆 炸 性 环 境 持 续 存 在。4.2.4 运 用 风 险 程 度 分 析 法(M E S)对 风 险 点 进 行 定 性、定 量 评 价,根 据 评 价 结 果 按 从 严 从 高 的 原 则 判定 评 价 级 别,风 险 评 价 方 法 M E S 法 见 附 录 A。4.2.5 按 照 风 险 评 估 结 果,将 各 危 险 源 的 最 高 风 险 级 别 作 为 该 风 险 点 的 风 险 级 别,风 险 点 统 计 表 见 附 录 B。5 风 险 管 控 分 区 划 分5.1 风 险 管 控 分 区 划 分 规 则进 行 风 险 管 控 分 区 划 分 时,如 两 项 的 判 定 依 据 结 果 发 生 冲 突 时,应 按 照 其 中 判 定 结 果 中 对 应 级 别 最高 的 分 区 等 级 定 为 最 终 结 果。D B 2 3/T 2 8 1 6 2 0 2 135.2 区 域 风 险 程 度 级 别 判 定5.2.1 发 生 过 以 下 情 形 的 区 域 应 判 定 为 一 级/红 色 分 区,属 于 重 大 风 险:1)有 连 续 级 释 放 源 的 管 道、生 产 和 处 理 设 备 的 内 部 区 域。当 粉 尘 容 器 外 部 持 续 存 在 爆 炸 性 粉 尘 环境 时,应 划 分 为“红 色 分 区”;2)通 过 风 险 程 度 分 析 法(M E S)判 定 风 险 程 度 为 1 级 的 风 险 点。注1:当粉尘的扩散受到实体结构的限制时,实体结构的表面可作为该区域的边界;注2:一个位于内部不受实体结构限制的“红色分区”宜被一个“橙色分区”或“黄色分区”或“蓝色分区”包围;注3:可结合同类企业相似厂房的实践经验和实际因素将整个厂房划为“红色分区”。5.2.2 发 生 过 以 下 情 形 的 区 域 应 判 定 为 二 级/橙 色 分 区,属 于 较 大 风 险:1)有 一 级 释 放 源 形 成 的 场 所 及 设 备,且 通 风 等 级 为 中 级 通 风(V M)或 低 级 通 风(V L)的 场 所;2)通 过 风 险 程 度 分 析 法(M E S)判 定 风 险 程 度 为 2 级 的 风 险 点。注1:对于受气候影响的建(构)筑物外部场所可减小“橙色分区”范围;注2:“橙色 分区”的范 围应按照 一级释 放源周 围 1 m 的距 离确定。当粉尘 的扩散 受到实体 结构的 限制时,实体结 构的表面可作为该区域的边界;注3:一个位于内部不受实体结构限制的“橙色分区”宜被一个“黄色分区”或“蓝色分区”包围;注4:可结合同类企业相似厂房的实践经验和实际因素将整个厂房划为“橙色分区”。5.2.3 发 生 过 以 下 情 形 的 区 域 应 判 定 为 三 级/黄 色 分 区,属 于 一 般 风 险:1)有 一 级 释 放 源 形 成 的 场 所 及 设 备,且 通 风 等 级 为 高 级 通 风(V H)的 场 所;2)通 过 风 险 程 度 分 析 法(M E S)判 定 风 险 程 度 为 3 级 的 风 险 点。注1:对于受气候影响的建(构)筑物外部场所可减小“黄色分区”范围;注2:“黄色 分区”的范 围应按照 一级释 放源周 围 2 m 的距 离确定。当粉尘 的扩散 受到实体 结构的 限制时,实体结 构的表面可作为该区域的边界;注3:一个位于内部不受实体结构限制的“黄色分区”宜被一个“蓝色分区”包围;注4:可结合同类企业相似厂房的实践经验和实际因素将整个厂房划为“黄色分区”。5.2.4 发 生 过 以 下 情 形 的 区 域 应 判 定 为 四 级/蓝 色 分 区,属 于 低 风 险:1)无 粉 尘 释 放 源 形 成 的 场 所,或 有 二 级 释 放 源 形 成 的 场 所 及 设 备;2)通 过 风 险 程 度 分 析 法(M E S)判 定 风 险 程 度 为 4 级 和 5 级 的 风 险 点。注1:对于受气候影响的建(构)筑物外部场所可减小“蓝色分区”范围;注2:“蓝色分区”的范围应按超出黄色3 m 及二级释放源周围3 m 的距离确定;注3:当粉尘的扩散受到实体结构的限制时,实体结构的表面可作为该区域的边界;注4:可结合同类企业相似厂房的实践经验和实际因素将整个厂房划为“蓝色分区”。5.3 发 生 过 以 下 情 形 的 区 域 则 应 直 接 判 定 为 一 级/红 色 分 区:1)违 反 法 律、法 规 及 国 家 标 准 中 强 制 性 条 款 的;2)发 生 过 死 亡、重 伤、重 大 财 产 损 失 事 故,或 三 次 及 以 上 轻 伤、一 般 财 产 损 失 事 故,且 现 在 发 生事 故 的 条 件 依 然 存 在 的;3)涉 及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的;4)粮 食 储 存 区、除 尘 系 统、粮 食 输 送 系 统、清 仓 作 业 区 域 等 具 有 中 毒 窒 息、粉 尘 爆 炸、火 灾 等 危险 的 场 所,作 业 人 员 在 1 0 人 及 以 上 的。5.4 按 照 区 域 风 险 程 度 级 别 判 定 结 果,建 立 风 险 区 域 统 计 表 见 附 录 C。5.5 典 型 粮 食 粉 尘 风 险 管 控 分 区 见 附 录 D。6 风 险 管 控 分 区 管 控 措 施D B 2 3/T 2 8 1 6 2 0 2 146.1 分 区 管 控 措 施 要 求6.1.1 所 有 分 区 中 涉 尘 区 域 内 的 安 全 管 控 规 程 应 符 合 G B 1 7 4 4 0 要 求。如 工 艺 设 备、电 气、粉 尘 控 制、气 力 输 送 等。6.1.2 建(构)筑 物 除 应 符 合 G B 5 0 0 1 6 要 求 外,还 应 符 合 本 标 准 规 定。6.1.3“红、橙、黄 色 分 区”厂(库)房 的 四 周 应 设 有 宽 度 不 小 于 4 m 的 消 防 通 道。6.1.4“红、橙、黄 色 分 区”应 在 适 当 位 置 设 置 防 火、防 爆 隔 墙,以 保 证 作 业 安 全 和 便 于 划 分 危 险 作业 场 所。6.1.5“红、橙、黄 色 分 区”建(构)筑 物 应 设 必 要 的 泄 爆 口。玻 璃 门、窗、轻 质 墙 体 和 轻 质 屋 盖 宜作 为 泄 爆 口。6.1.6 控 制 室、配 电 室 宜 单 独 设 置,且 不 宜 设 置 在“红、橙、黄 色 分 区”的 上 层 建 筑 中。6.1.7“红、橙、黄、蓝 色 分 区”中 存 在 同 种 设 备 时,应 分 别 对 其 相 同 设 备 进 行 编 号 区 分。6.2 红 区 管 控 措 施 要 求6.2.1 红 区 的 产 生 辐 射 的 电 气 设 备 应 符 合 G B 1 7 4 4 0 的 规 定,同 时 保 证 在 红 区 进 行 整 个 的 辐 射 过 程 时,红 区 的 辐 射 功 率 或 辐 照 度 在 辐 射 截 面 的 任 何 点 上 都 极 少 出 现 干 扰 的 情 况 下,都 不 超 过 以 下 数 值 时,方 可使 用。1)对 于 连 续 激 光 和 其 他 连 续 波 源 为 5 m W/m m2或 3 5 m W,对 于 脉 冲 间 隔 至 少 5 s 的 脉 冲 激 光 或 脉 冲 光源 为 0.1 m J/m m2。2)脉 冲 间 歇 小 于 5 s 的 辐 射 源 在 该 点 上 应 被 作 为 连 续 光 源。6.2.2 当 超 声 波 设 备 在 声 场 中 的 功 率 密 度 不 超 过 1 m W/m m2且 频 率 不 超 过 1 0 M H z 的 低 声 功 率 时,才 可 使用。6.2.3 布 袋 除 尘 器、脉 冲 除 尘 器 应 符 合 A Q 4 2 7 3 的 要 求。6.3 橙 区 管 控 措 施 要 求6.3.1 产 生 辐 射 电 气 设 备 的 使 用 要 求 应 符 合 6.2.1 项。6.3.2 超 声 波 设 备 使 用 要 求 应 符 合 6.2.2 项。6.3.3 安 全 工 器 具 应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管 控。1)安 全 工 器 具 按 其 材 质、用 途 分 类 存 放 在 安 全 工 器 具 室 或 安 全 工 器 具 柜 内,并 防 止 挤 压 与 尖 锐 物体 碰 撞,避 免 阳 光 直 射。2)安 全 工 器 具 按 检 验 标 准 要 求 定 期 送 检。6.3.4 仓 顶 房 应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管 控。1)在 作 业 点 设 置 醒 目 的 警 示 标 识 及 清 仓、维 修 作 业 规 程。2)用 电 设 备 按 照 规 范 要 求 采 取 防 爆 措 施。3)保 持 照 明 线 路 完 好 并 对 线 路 及 时 维 护。4)进 入 仓 内 作 业 正 确 佩 戴 安 全 绳、安 全 帽。6.3.5 柴 油 发 电 机 组 应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管 控。1)定 期 检 查 装 置 仪 表,确 保 安 全 有 效。2)定 期 检 查 管 道,确 保 通 畅 无 渗 漏。3)在 进 入 建 筑 物 前 和 设 备 间 内 的 柴 油 供 给 管 道 设 置 自 动 和 手 动 切 断 阀。4)设 置 火 灾 报 警 装 置 和 灭 火 设 施。5)设 置 储 油 间 时,其 总 储 存 量 不 应 大 于 1 m,储 油 间 应 采 用 耐 火 极 限 不 低 于 3.0 0 h 的 防 火 隔 墙 与发 电 机 间 分 隔;确 需 在 防 火 隔 墙 上 开 门 时,应 设 置 甲 级 防 火 门。D B 2 3/T 2 8 1 6 2 0 2 156.3.6 锅 炉 应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管 控。1)定 期 校 验 压 力 表,确 保 压 力 表 盘 显 示 清 晰。2)定 期 校 验 安 全 阀。3)定 期 检 查 锅 炉 水 位 计,确 保 锅 炉 给 水 平 稳。4)定 期 检 查 报 警 装 置,确 保 其 灵 敏 有 效。6.3.7 空 压 机 应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管 控。1)压 力 表 按 时 年 检,及 时 清 理,保 证 读 数 准 确。2)在 运 转 中 若 发 生 不 正 常 的 声 音、气 味、振 动 或 发 生 故 障、漏 水、冷 却 水 中 断、排 气 压 力 突 然 升高 等 情 况,应 立 即 停 止 检 修 后 才 准 使 用。6.3.8 刮 板 输 送 机 应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管 控。1)设 备 传 动 件、外 伸 的 轴 端 及 风 机 外 露 的 进 风 口 设 置 防 护 装 置。2)及 时 清 除 机 内 杂 物,并 对 磨 损 严 重 的 刮 板、链 条 及 时 更 换。3)定 期 检 查 机 头、机 尾 及 中 间 段 运 转 情 况,发 现 问 题 及 时 处 理。4)应 符 合 6.5.7 的 要 求。6.3.9 托 辊 带 式 输 送 机 应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管 控。1)在 封 闭 空 间 内,固 定 带 式 输 送 设 备 进 料 出 料 口 应 采 取 防 止 粉 尘 外 扬 措 施。2)导 料 槽 下 方 的 托 辊 在 导 料 槽 支 架 外 侧。3)压 带 轮 两 侧 及 其 下 方 的 托 辊 采 用 防 护 板 进 行 防 护。4)输 送 带 运 行 平 稳,皮 带 与 支、外 罩 不 直 接 摩 擦。5)应 符 合 6.3.8 的 要 求。6.3.1 0 螺 旋 输 送 机 应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管 控。1)机 壳 法 兰 面 连 接 平 整,内 表 面 接 头 处 不 应 大 于 1.4 m m。2)螺 旋 体 外 径 与 机 壳 之 间 最 小 间 隙 为 3.7 5-1 0 m m 之 间。3)螺 旋 体 转 动 灵 活,不 出 现 刮 蹭、卡 死 现 象。4)应 符 合 6.3.8 的 要 求。6.3.1 1 配 电 箱(柜)应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管 控。1)箱(盘)内 配 线 整 齐,无 绞 接 现 象。2)导 线 连 接 紧 密,不 伤 芯 线,不 断 股。3)垫 圈 下 螺 丝 两 侧 压 的 导 线 截 面 积 相 同。4)同 一 端 子 上 导 线 连 接 不 多 于 2 根。5)防 松 垫 圈 等 零 件 保 证 齐 全。6)符 合 黄 区 配 电 柜 6.4.1 7 的 要 求。6.4 黄 区 管 控 措 施 要 求6.4.1 发 生 辐 射 的 设 备 在 正 常 运 行 时 的 连 续 辐 射 强 度 或 辐 照 度 不 超 过 1 0 m W/m m2,脉 冲 时 不 超 过 0.5m J/m m2,才 可 使 用。6.4.2 可 使 用 在 声 场 内 产 生 的 功 率 密 度 不 超 过 1 m W/m m2且 频 率 不 超 过 1 0 M H z 的 普 通 超 声 装 置。6.4.3 电 动 葫 芦 应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管 控。1)电 动 葫 芦 内 部 每 周 清 理 一 次 积 尘。2)带 电 部 分 全 部 用 绝 缘 层 覆 盖,其 绝 缘 层 能 长 期 承 受 在 运 行 中 遇 到 的 机 械、化 学、电 气 及 热 的 各种 不 利 影 响。3)及 时 清 理 设 备 周 边 的 堆 积 物,保 证 通 往 电 气 保 护 开 关 的 通 道 畅 通。4)确 保 所 有 仪 表、操 作 按 钮、指 示 信 号 装 置 都 具 有 功 能 标 识 且 标 识 醒 目、正 确。D B 2 3/T 2 8 1 6 2 0 2 166.4.4 电 焊 机 应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管 控。1)构 成 焊 接 回 路 的 焊 接 电 缆 外 皮 完 整、绝 缘 良 好。2)焊 机 的 电 缆 使 用 整 根 导 线,尽 量 不 带 连 接 接 头;需 要 接 长 导 线 时,接 头 处 要 连 接 牢 固、绝 缘 良好。3)构 成 焊 接 回 路 的 电 缆 禁 止 搭 在 气 瓶 等 易 燃 品 上,禁 止 与 油 脂 等 易 燃 物 质 接 触。6.4.5 二 氧 化 碳 储 罐 应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管 控。1)二 氧 化 碳 储 罐 避 免 受 热 和 阳 光 曝 晒。2)气 化 后 的 二 氧 化 碳 管 道 应 符 合 G B 7 2 3 1 的 规 定。3)进 入 车 间 主 管 道 应 装 设 压 力 表、紧 急 切 断 阀。6.4.6 空 压 机 附 属 设 施 应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管 控。1)定 期 检 验 安 全 附 件(安 全 阀、储 气 罐),一 旦 发 现 问 题,应 立 即 报 修。2)压 力 表 设 置 限 压 标 识。3)按 规 定 执 行 罐 体 的 维 护 保 养,保 证 罐 体 标 线 完 好 醒 目。4)定 期 检 验 管 道 安 全 情 况,一 旦 发 现 破 损 立 即 处 理。6.4.7 谷 米 分 离 筛 应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管 控。1)确 保 筛 面、分 配 器 无 磨 损,并 定 期 进 行 清 扫。2)摇 臂 支 撑 的 刃 口 处 定 期 润 滑。6.4.8 平 面 回 转 筛 应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管 控。适 当 调 节 回 转 筛 吸 风 风 道 风 量,既 能 最 大 程 度 除 去 杂 草 和 草 梗,又 能 保 证 系 统 的 负 压 运 行 安 全。6.4.9 抛 光 机 应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管 控。1)急 停 开 关 具 有 防 止 误 启 动 措 施。2)料 位 器 信 号 调 整 准 确。6.4.1 0 砻 谷 机 应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管 控。1)料 位 器 信 号 调 整 准 确。2)设 备 皮 带 轮、链 条 传 动 部 分 防 护 装 置 满 足 安 全 要 求,严 禁 在 没 有 安 装 防 护 罩 的 情 况 下 启 动 设 备。6.4.1 1 气 瓶 应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管 控。1)气 瓶 在 储 存 时 与 可 燃 物、易 燃 液 体 隔 离,并 且 远 离 容 易 引 燃 的 材 料(诸 如 木 材、纸 张、包 装 材 料、油 脂 等)至 少 6 m 以 上,或 采 用 至 少 1.6 m 高 的 不 可 燃 隔 板 进 行 隔 离。2)严 禁 用 沾 有 油 污 的 手、或 带 有 油 迹 的 手 套 去 触 碰 氧 气 瓶 及 相 关 附 件。3)气 瓶 在 使 用 时 必 须 稳 固 竖 立 或 装 在 专 用 车(架)或 固 定 装 置 上。4)使 用 中 的 气 瓶 必 须 进 行 定 期 检 查,使 用 期 满 或 送 检 未 合 格 的 气 瓶 应 禁 止 继 续 使 用。5)气 瓶 不 得 放 置 于 易 受 阳 光 暴 晒、热 源 辐 射 及 电 击 的 地 方,且 与 热 源、明 火 间 距 不 少 于 1 0 m。6)气 瓶 的 安 全 附 件 齐 全,且 定 期 进 行 校 验,保 证 其 安 全 有 效。6.4.1 2 去 石 机 应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管 控。1)振 动 电 机 的 供 电 线 路 及 P E 连 接 满 足 设 备 安 装 环 境 的 安 全 要 求。2)面 板 及 观 察 窗 确 保 锁 紧 密 封 可 靠。3)确 保 网 板 完 整、没 有 破 损,去 石 网 板 磨 平 后 及 时 进 行 更 换。4)料 口 软 管 采 用 防 静 电 累 积 导 除 措 施。6.4.1 3 色 选 机 应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管 控。1)设 备 传 动 件、外 伸 的 轴 端 及 风 机 外 露 的 进 风 口 安 装 防 护 装 置。2)维 修 时 临 时 拆 除 或 移 位 的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在 维 修 完 成 后 及 时 复 原。3)确 保 所 有 仪 表、操 作 按 钮、指 示 信 号 装 置 都 具 有 功 能 标 识 且 标 识 醒 目、正 确。6.4.1 4 砂 轮 机 应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管 控。D B 2 3/T 2 8 1 6 2 0 2 171)砂 轮 或 砂 轮 卡 盘 采 取 防 松 动 措 施。2)砂 轮 卡 盘 与 砂 轮 两 侧 面 的 非 接 触 部 分 有 足 够 的 间 隙,其 最 小 尺 寸 应 为 1.5 m m。3)卡 盘 有 足 够 的 刚 度,压 紧 面 在 紧 固 后 保 持 平 整、均 匀 地 接 触。4)砂 轮 机 设 置 防 护 罩,其 砂 轮 防 护 罩 能 将 砂 轮、砂 轮 卡 盘 和 砂 轮 主 轴 端 部 罩 住。5)如 果 因 条 件 限 制 不 能 设 置 专 用 的 砂 轮 机 房,则 在 砂 轮 机 正 面 装 设 不 低 于 1.8 m 高 度 的 防 护 挡 板。6.4.1 5 提 升 机 应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管 控。1)加 强 对 设 备 的 检 查、维 护 并 及 时 恢 复 缺 失 的 防 护 罩。2)设 备 使 用 时,先 确 认 其 金 属 外 壳 或 构 架 已 可 靠 接 地,或 已 与 插 头 插 座 内 接 地 效 果 良 好 的 保 护 接地 极 可 靠 连 接。6.4.1 6 磁 选 器 应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管 控。1)稻 谷 进 入 高 速 旋 转 的 设 备 加 工 前,必 须 设 有 磁 选 及 清 理 设 备。2)永 磁 体 顶 罩 磁 极 板 若 出 现 磨 损 情 况 及 时 更 换。6.4.1 7 配 电 箱(柜)应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管 控。1)控 制 用 电 负 荷。2)配 电 线 路 装 设 短 路 保 护、过 负 载 保 护 和 接 地 故 障 保 护,并 能 及 时 作 用 于 切 断 供 电 电 源 或 发 出 报警 信 号。3)配 电 箱(柜)外 壳 可 靠 接 地(零),装 有 电 器 元 件 的 箱 门 与 箱 体 用 软 铜 线 可 靠 连 接。4)符 合 蓝 区 配 电 柜 6.5.6 的 要 求。6.4.1 8 凉 米 仓 应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管 控。1)仓 群 宜 选 用 单 排 或 多 排 行 列 式 平 面 布 置。2)仓 净 间 距 不 小 于 5 0 0 m m。3)仓 底 部 或 仓 壁 宜 开 进 人 孔,工 艺 设 备 布 置 满 足 设 备 安 装、操 作 及 维 修 空 间 的 要 求。4)筒 仓 与 筒 仓、筒 仓 与 工 作 塔 之 间 的 地 道 设 置 沉 降 缝,栈 桥 考 虑 相 邻 构 筑 物 由 于 地 基 变 形 引 起 的相 对 位 移。6.4.1 9 圆 筒 初 清 筛(清 理 车 间)应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管 控。1)设 备 用 于 季 节 性 生 产 时,当 生 产 结 束 后,全 面 清 除 物 料 和 污 物,做 一 次 全 面 检 修,排 除 故 障 做好 防 锈、防 晒、防 雪 处 理 后 封 存。2)符 合 6.5.8 的 相 关 要 求。6.4.2 0 倒 存 仓 应 符 合 6.4.1 8 中 的 相 关 要 求。6.4.2 1 码 垛 机、封 口 机、开 箱 机、喷 码 机、扒 谷 机 符 合 6.4.3 的 相 关 要 求。6.4.2 2 打 包 秤、包 装 秤、流 量 秤 应 符 合 G B 1 7 4 4 0 2 0 0 8 中 5.2.3 的 规 定。6.4.2 3 碾 米 机 应 符 合 G B 1 7 4 4 0 2 0 0 8 中 5.2.6 的 规 定。6.5 蓝 区 管 控 措 施 要 求6.5.1 产 生 辐 射 电 气 设 备 的 使 用 要 求 应 符 合 6.4.1。6.5.2 超 声 波 设 备 使 用 要 求 应 符 合 6.4.2。6.5.3 自 动 扦 样 机 应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管 控。1)应 符 合 G B 5 0 0 5 4 的 规 定。2)带 电 部 分 全 部 用 绝 缘 层 覆 盖,其 绝 缘 层 能 长 期 承 受 在 运 行 中 遇 到 的 机 械、化 学、电 气 及 热 的 各种 不 利 影 响。6.5.4 电 热 恒 温 鼓 风 干 燥 箱 应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管 控。1)干 燥 箱 外 壳 有 可 靠 的 接 地 连 接,确 保 使 用 安 全。2)干 燥 箱 放 置 在 具 有 良 好 通 风 条 件 的 室 内,其 周 围 不 放 置 易 燃 的 干 燥 物 品。D B 2 3/T 2 8 1 6 2 0 2 183)干 燥 箱 内 严 禁 放 入 易 燃、易 挥 发 物 品。4)按 规 定 配 备 加 热 器 皿。6.5.5 配 电 箱(柜)应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管 控。1)确 保 配 电 箱(柜)完 好,箱 内 无 杂 物、积 水。2)确 保 箱(柜)门 开 大 于 9 0,门 前 1.2 m 范 围 无 阻 挡 物。3)电 气 要 求 需 符 合 G B 1 2 4 7 6.1 的 规 定,并 定 期 进 行 检 查。4)配 电 箱(柜)配 线 需 整 齐、严 禁 私 接 乱 接 电 源 插 座 或 临 时 线。5)电 源 箱 门 采 取 防 尘 措 施,电 气 线 路 每 周 清 理 一 次 积 尘。6)装 设 线 路 过 载 切 负 荷 装 置 以 及 快 减 发 电 出 力、切 机 装 置。7)配 电 箱(柜)、板 应 进 行 统 一 编 号,门 上 有“当 心 触 电”安 全 警 示 标 识,箱 内 回 路 标 识 齐 全 正确,回 路 编 号、所 控 负 荷 准 确 清 晰。6.5.6 输 送 机(仓 储 运 输 处)应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管 控。1)输 送 机 胶 带 传 动 装 置 具 有 可 靠 的 张 紧 装 置,转 动 设 备 采 用 防 静 电 皮 带。2)设 备 的 运 转 部 件 间 运 转 灵 活,不 得 有 刮、碰、卡、擦 等 现 象。3)外 壳、机 头、机 座 及 连 接 溜 管 不 泄 漏 粉 尘。6.5.7 圆 筒 初 清 筛(卸 粮 站)应 按 照 以 下 要 求 管 控。1)所 有 仪 表、操 作 按 钮、指 示 信 号 装 置 功 能 标 识 醒 目,指 示 正 确。2)在 防 护 装 置 醒 目 位 置 标 明 机 械 伤 害 的 安 全 标 志。3)在 醒 目 位 置 标 明 主 要 旋 转 件 的 旋 转 方 向。D B 2 3/T 2 8 1 6 2 0 2 19A A附 录 A(资 料 性)风 险 评 价 方 法 M E S 法A.1 概 述本 方 法 在 危 险 源 及 其 风 险 辨 识 的 基 础 上,确 定 控 制 措 施 的 状 态 M、人 体 暴 露 的 频 繁 程 度 或 危 险 状 态出 现 的 频 次 E、固 有 风 险 的 严 重 性 S,再 将 三 者 相 乘,得 出 风 险 值 R,并 根 据 R 值 确 定 风 险 等 级 为 1 级、2级、3 级、4 级 和 5 级。风 险 评 价 的 数 学 表 达 式 为:S E M S L R(1)式 中:R 代 表 风 险 值;L 代 表 风 险 导 致 事 故 发 生 的 可 能 性;M 代 表 控 制 措 施 的 状 态;E 代 表 人 体 暴 露 的 频 繁 程 度 或 危 险 状 态 出 现 的 频 次;S 代 表 固 有 风 险 的 严 重 性。A.2 L 值 的 确 定人 身 伤 害 事 故 和 职 业 相 关 病 症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主 要 取 决 于 对 于 特 定 危 害 的 控 制 措 施 的 状 态 M 和 人 体 暴露 于 危 害(危 险 状 态)的 频 繁 程 度 E 1;单 纯 财 产 损 失 事 故 和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发 生 的 可 能 性 主 要 取 决 于 对 于特 定 危 害 的 控 制 措 施 的 状 态 M 和 危 害(危 险 状 态)出 现 的 频 次 E 2。A.2.1 M 值 的 确 定控 制 措 施 的 状 态 M 的 赋 值 见 表 A.1。表 A.1 控 制 措 施 的 状 态 M分数 值 管控 措施的状 态5 无控制措施3 有减轻后果的应急措施,如报警系统,个体防护用品1 有预防措施,如机器防护装置等,但须保证有效A.2.2 E 值 的 确 定人 体 暴 露 的 频 繁 程 度 或 危 险 状 态 出 现 的 频 次 E 的 赋 值 见 表 A.2。表 A.2 人 体 暴 露 的 频 繁 程 度 或 危 险 状 态 出 现 的 频 次 E分数 值E 1(人 身伤害和 职业相 关病症):人体 暴露于危 险状态 的频繁 程度E 2(财 产损失和 环境污 染):危险 状态出现 的频次1 0 连续暴露 常态6 每天工作时间内暴露 每天工作时间出现D B 2 3/T 2 8 1 6 2 0 2 11 0表 A.2 人 体 暴 露 的 频 繁 程 度 或 危 险 状 态 出 现 的 频 次 E(续)分数 值E 1(人 身伤害和 职业相 关病症):人体 暴露于危 险状态 的频繁 程度E 2(财 产损失和 环境污 染):危险 状态出现 的频次3 每周一次,或偶然暴露 每周一次,或偶然出现2 每月一次暴露 每月一次出现1 每年几次暴露 每年几次出现0.5 更少暴露 更少出现注 1:8 小时不离工作岗位,算“连续暴露”:危险状态常存,算“常态”。注 2:8 小时内暴露一至几次,算“每天工作时间暴露”:危险状态出现一至几次,算“每天工作时间出现”A.3 S 值 的 确 定事 故 的 可 能 后 果 按 伤 害 和 财 产 损 失 进 行 分 档 赋 值 见 表 A.3。表 A.3 事 故 的 可 能 后 果 S分数 值事故 的可能后 果伤害 财产 损失(元)2 0 有多人死亡 1 千万1 6 有一人死亡或多人永久失能 1 0 0 万1 0 0 0 万8 永久失能(一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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