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CS 03.160 A13 备案号:59982-2018 DB15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地 方 标 准 DB15/T 1473 2018 行政审批 事项审查 细则编写 规范 Compiling specification for detailed rules about th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of admini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items 2018-08-15 发布 2018-11-15 实施 内 蒙 古 自 治 区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DB15/T 1473 2018 I 目 次 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基 本要 求.1 5 结 构与 要素 设置.2 6 要 素编 写.4 6.1 封面.4 6.2 正文.4 6.3 附件.15 7 格 式编 排.16 7.1 版面.16 7.2 封面.16 7.3 正文.16 7.4 附件.16 7.5 页码.17 7.6 字体 字号.17 7.7 行距.17 附录A(规 范性 附录)行政审 批事 项审 查细 则样 式.19 DB15/T 1473 2018 I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本标准 由内 蒙古 自治 区机 构编制 委员 会 办 公室(审 改办)提出。本标准 由内 蒙古 自治 区机 构编 制 委员 会 办 公室(审 改办)归口。本标准 起草 单 位:内 蒙古 自治区 机构 编制 委员 会 办 公室(审改 办)、内 蒙古 自治区 标准 化院、内 蒙古自治 区质 量技 术监 督局。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贾双 文、李 然、蒋柠、徐 晓强、朱愉 娜、田晓 婷。DB15/T 1473 2018 III 引 言“行政 审批 事项 审查 细则”是政 务服 务人 员办 理行 政审批 事项 的具 体依 据,是行政 审批 标准 化的 主要内容 和工作 基础。本标 准按照 国务 院办 公厅关 于印发“互联 网+政 务服 务”技术 体系建 设指 南的通知(国办 函 2016 108 号)和 行 政许 可标 准化 指引(2016 版)有 关要 求,结 合自 治区 实际 情况,对“行 政审 批事 项审 查细 则”的 要素 设置 及内 容作 出规定,旨 在规 范“行 政审 批事项 审查 细则”的 编写,达到提 高审 批效 率和 方便 群众办 事的 目的。DB15/T 1473 2018 1 行政审批 事项审 查细则编 写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行 政审 批事 项审查 细则 的基 本要 求、结构与 要素 设置、要 素编 写、格 式编 排。本标准 适用于 依申 请4类行 政 权力 审批事 项的 审查细 则的编 写。其 他行 政权力 事项及 公共服 务事 项可参照 执行。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 期的引 用文 件,仅 注 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 件。凡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 的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T 1526 信息 处理 数 据流程 图、程 序流程 图、系统流 程图、程序网 络图 和系统 资源图 的文 件编制符 号及 约定 DB15/T 1471 行政 审批 制 度改革 基础 清单 编制 规范 DB15/T 1472 行政 审批 制 度改革 基础 清单 事项 编码 规则 3 术语和 定义 DB15/T 1471 界 定的 以及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审查细 则 review rules 针对具 体的 行政 审批 事项,用以 规范 行政 审批 业务 过程而 制定 的文 本。3.2 申请人 applicant 提出行 政审 批事 项申 请的 自然人、法 人或 其它 组织。3.3 即办件 instant piece 可当场 作出 行政 审批 决定 的行政 审批 事项。3.4 承诺件 commitment piece 在一定 的承 诺时 间内 作出 行政审 批事 项的 行政 审批 决定。4 基本要 求 DB15/T 1473 2018 2 4.1 列入自 治区 权责 清单 的依 申请 4 类行 政权 力事 项,即行政 许可、行 政奖 励、行政确 认、行政 给付4 类依 申请 行政 权力,由 实施机 关编 写审 查细 则,一个事 项编 写一 个审 查细 则。4.2 实施机 关应 结合 实际,科 学梳理 行政 审批 业务 流程,做到 审批 事项 流程 设置 合法合 理,内容 完整准确,易于 实施 和监 督。审查细 则应 全面 覆盖 行政 审批事 项的 每一 个流 程。4.3 审查细 则应 按本 标准 给出 的结 构 与要 素设 置、要素 编写和 格式 编排 的要 求进 行编写。4.4 审查细 则应 有纸 质和 电子 两种文 档形 式,其中 电子 文档应 实现 可查 询、可下 载。4.5 审查细 则经 技术 审查 后,由 基础 清单 管理 部门 会同 实施机 关审 查批 准、备案、发布 实施。5 结构与 要素 设置 审查细 则的结 构与 要素设 置应符 合表1 的规定,其中 可选要 素可根 据具 体行政 审批事 项的实 际情 况选择。表1 审查细 则的 结构 和要 素设 置 序号 结构 要素名称 要素类型 1 封面 审查细则编号 必备 2 审查细则名称 必备 3 发布机构 必备 4 发布日期 必备 5 实施日期 必备 6 正文 标题 必备 7 适用范围 必备 8 基础要素 事项名称 必备 9 事项编码 必备 10 办件类型 必备 11 申请形式 必备 12 服务对象 必备 13 受理机构 必备 14 受理机构性质 可选 15 内部承办机构 必备 16 联办机构 可选 17 监督机构 必备 18 设定依据 必备 19 职责边界 可选 20 责任事项 可选 21 追责情形和依据 可选 22 受理要求 申请时限 可选 受理条件 必备 禁止性要求 可选 23 数量限制 可选 24 法定办结时限 必备 DB15/T 1473 2018 3 表1 审查 细则 的结 构和 要 素设置(续)序号 结构 要素名称 要素类型 25 特殊程序及 期限 可选 26 承诺办结时限 必备 27 政务服务人员 必备 28 申请材料 一般性材料 必备 证明性材料 中介性材料 29 审批结果 必备 30 证件形式 必备 31 结果样本 必备 32 收费 是否收费 必备 收费环节 收费项目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取消、暂停、减免收费的情形 收费时间、地点 33 办理时间 必备 34 办理地点 必备 35 中介服务 可选 36 证明事项 可选 37 审批流程 权力运行流程图 必备 38 通用审批流程 申请 必备 受理 审查 决定 颁发与送达 决定公开 39 变更 可选 40 延续 可选 41 中止 可选 42 终止 可选 43 办理服务 基本要求 必备 44 预约办理 可选 45 咨询 必备 46 进程与结果查询 必备 47 主动告知 必备 48 附件 申请材料范本、表单、结果及过程样本等 必备 DB15/T 1473 2018 4 6 要素编 写 6.1 封面 6.1.1 审查细 则编 号 审查细 则编 号由“审查 细 则”的标 志(即SCXZ)、事项编 码、发 布年 代号 组 成,中间 由“-”隔 开,编号方 法如 图1 所示。SCXZ 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 说明:审查细则标志“SCXZ”;事项编码(采用DB15/T XXXX 中规定的事项编码);发布年代号。图1 审查 细则 编号 方法 6.1.2 审查细 则名 称 由事项 名称 和“审查 细则”字样 组成,事 项名 称应 与行政 审批 事项 目录 清单 公开的 名称 一致。示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查细则 6.1.3 发布机 构 行政审 批事 项管 理机 构公 布的行 政审 批事 项具 体的 实施部 门,应列 出实 施部 门全称。6.1.4 发布日 期 应列出 审查 细则 发布 的具 体日期,年、月、日 用阿 拉伯数 字标 全,月、日不 编虚位。示例:2018 年3 月1 日发布 6.1.5 实施日 期 要求同6.1.4。6.2 正文 6.2.1 标题 应与6.1.2 中规 定的 审查 细 则名称 一致。6.2.2 适用范 围 应明确 审查 细则 适用 的实 施机构(全 称)及审 批事 项等内 容,必要 时给 出不 适用的 界限。6.2.3 基础要 素 DB15/T 1473 2018 5 6.2.3.1 事项名 称 应与6.1.2 规定 的行 政审 批 事项名 称一 致。6.2.3.2 事项编 码 应采用DB15/T 1472 中规 定 的事项 编码,与6.1.1 中 审 查细则 编号 的“事项 编码”一致。6.2.3.3 办件类 型 应明确 审批 事项 的办 件类 型,包 括承 诺件 和即 办件。6.2.3.4 申请形 式 应明确 审批 事项 可选 择的 办理形 式,包括 窗口 办理 和网上 办理。6.2.3.5 服务对 象 应明确 审批 事项 的服 务对 象,包 括自 然人、法 人和 其他组 织。6.2.3.6 受理机 构 应列出 受理 机构 的全 称。6.2.3.7 受理机 构性 质 应列出 受理 该审 批事 项的 机构的 主体 性质,包 括:a)法定机 关;b)法律法 规授 权组 织;c)受委托 组织。6.2.3.8 内部承 办机 构 受理机 构指 定的 具体 承办 处(科)室、部 门、机构。需要两 个以 上内 设机 构或 下设机 构分 别办 理事项的,应明 确牵 头办 理机 构名称。6.2.3.9 联办机构 同一行 政审 批事 项有 两个 以上决 定机 构的,应 列出 两个决 定机 构的 全称。6.2.3.10 监督机 构 应列出 监督 机构 的全 称。6.2.3.11 设定依 据 应列出 办理 事项 所依 据的 法律、法规、规章 等名 称 及具体 条、款、项 的编 码,具体 内容(涉密 信息除外)宜一 并列 出,提供 方便快 捷 的 查询 途径。设 定依据 包括:a)行政审 批事 项的 设立 依据;b)规定行 政审 批事 项审 批权 限的依 据;c)规定行 政审 批条 件和 申请 材料的 依据。6.2.3.12 职责边 界 DB15/T 1473 2018 6 应明确 同一 审批 事项 在各 行使层 级间 的权 限及 行使 的内容 和标 准。两 个(或 以上)决 定机 关审 批的事项,应指 明牵 头决 定机 关,并 划定 各机 关之 间的 审批权 限边 界。6.2.3.13 责任事 项 应明确 责任 事项,包 括受 理责任、审 查责 任、决定 责任。6.2.3.14 追责情 形和 依据 应明确 列出 追责 的情 形和 责任追 究的 具体 依据。6.2.3.15 受理要 求 主要包 括:a)申请时 限:对有 数量 限制、需要通 过竞 争方 式实 施或 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 需集 中受理 的事 项,应列 出 申请 时限;b)受理条 件:依据 相关 法律、法规、规 章规 定列 出本 事项的 受理 条件;c)禁止性 要求:有政策 和技 术限制 情况 的事 项应 列出 政策和 技术 限制 的文 本名 称、发文 字号、颁布机关、实 施日 期等 信息。无政 策限 制的,应 写明“无”;法 律、法规、规 章已明 确规 定本 事项不予 批准 情形 的,应依 照规定 列出。6.2.3.16 数量限 制 有审批 数量 限制 的事 项,应 列出限 制条 件和 具体 数量、限制方 式;无 审批 数量 限制 的事项 写明“无”。6.2.3.17 法定办 结时 限 事项属 于当 场决 定的,办 结时限 应列 出“当场 办结”。法律、法规 或规 章明 确规定 办结 时限 的,应列明法 定办 结时 限。6.2.3.18 特殊程 序及 期限 对法律、法 规或 规章 明确 规定需 要进 行听 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 疫、鉴 定和 专家 评审 等特殊审 查程 序的 行政 审批 事项,应列 明特 殊审 查时 限。6.2.3.19 承诺办 结时 限 决定机 构根 据具 体办 理情 况压缩 法定 办结 时限 并作 出书面 承诺 的,应列 出承 诺办结 时限。6.2.3.20 政务服 务人 员 应列出 从事 本事 项行 政审 批的工 作人 员的 资格 要求,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a)法律、业务 等方 面规 定的 条件及 资格 限制;b)应具备 相应 的法 律知 识和 专业技 能,并接 受过 法律 和相应 的业 务培 训及 考核;c)其它具 备的 特殊 条件。6.2.3.21 申请材 料 应按所 依据 的法 律、法规、规章 及其 他规 范性 文件 的规定,以 申请 材料 目录 的形式,列 出申 请人 申请行政 审批 事项 各个 环节 所需提 供的 全部 材料,主 要包括 一般 性材 料、证明 性材料 和中 介性 材料。申请材 料目 录应 至少 包括 以下内 容:a)材料名 称:应准 确具 体,证件类 材料 需注 明正 本或 副本;DB15/T 1473 2018 7 b)材料来 源:申请 人自 备或 由相关 部门 核发;c)材料要 求:应注 明每 项材 料的具 体要 求;d)材料性 质:应注 明材 料是 纸质版 还是 电子 版;e)材料份 数:应注 明纸 质材 料原件 和复 印件 应提 供的 份数。申请材 料目 录应 符合 以下 要求:a)需提供 原件 的应 注明 原件 是需现 场提 交或 核验,纸 质材料 有纸 张规 格和 装订 要求的 应注 明,电子材料 有格 式和 大小 要求 的应 注 明;b)不应列 出与 行政 审批 事项 无关的 其它 材料;c)如果某 些环 节所 需提 供的 材料需 要上 一个 环节 通过 后才能 获得,则应 在申 请材 料目录 的要 求 中明确列 出;d)未列明 的申 请材 料不 应要 求申请 人提 供,或者 作为 不予受 理或 者不 予批 准的 理由;e)申请变 更、延 续等的,申 请人可 仅就 发生 变更 的事 项或者 情况 提供 相关 的材 料,已提 供过 的材料情况 未发 生变 化的 可不 再提供;f)申请材 料能 从一 个途 径提 供佐证 的,可不 再从 其他 途径提 供;g)其他审 批环 节已 提供 的材 料,本 环节 办理 时不 再要 求提供。示例:XXXX(行政 审批 事项)申 请材料 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数量 材料形式 材料性质 其他要求 1 XXX 申请书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证件/电子证件 证明 中介服务 一般材料 填写完整规范、符合法定形式 2 XXX 证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证件/电子证件 证明 中介服务 一般材料 有效期内 3 XXX 报告 原件 复印件 1 纸质证件/电子证件 证明 中介服务 一般材料 首次需要覆盖所有申请参数 6.2.3.22 审批结 果 应列出 审批 事项 结果 的类 型、名称 和内 容。应将 审 批证件 的样 本作 为审 查细 则的附 件附 后。证 件类型 一般 包括 但不 限于:a)许可证、执 照或 者其 他审 批证书;b)资格证、资 质证 或者 其他 合格证 书;c)批准文 件或 者证 明文 件;d)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其它 行政 审批证 件。e)不予审 批的 文书 名称。6.2.3.23 证件形 式 应明确 证件 的形 式,包括 纸质证 件和 电子 证书。6.2.3.24 结果样 本 应提供 行政 审批 事项 办理 结果的 样本,结 果样 本中,证件、批 文采 用安 全通 用的文 件格 式,图片 应清晰美 观。DB15/T 1473 2018 8 6.2.3.25 收费 如果属 于收 费的 审批 事项,应列 出行 政审 批事 项的 收费环 节、收费 项目、收 费依据、收 费标 准、减免收费 的情 形,以及 缴费 的时间、地 点等。如 果属 于不收 费的 审批 事项,应 注明本 事项 不收 费。6.2.3.26 办理时 间 应列出 行政 审批 事项 的办 理时间。6.2.3.27 办理地 点 应列出 办理 行政 审批 事项 机构的 详细 地址,交 通方 式等。6.2.3.28 中介服 务 涉及中 介服 务的,应 列出 中介服 务项 目名 称、中介 服务的 依据、选 择服 务机 构的方 式、可选 服务 机构名称、服 务时 限、服 务 机构类 型、收费 依据、收 费标准、减 免收 费情 形等。中介 服务 的依 据包 括所 依据的法 律、法规、规 章的 名称及 具体 条款 的内 容。6.2.3.29 证明事 项 涉及证 明事 项的,应 列出 证明事 项的 名称、证 明事 项的依 据、证明 材料、出 具证明 的机 构信 息、收费依据、收 费标 准、减免 收费情 形等。证 明事 项的 依据包 括所 依据 的法 律、法规、规章 的名 称及 具 体条款的内 容。6.2.4 审批流 程 6.2.4.1 权力运 行流 程图 具体要 求包 括:a)权力运 行流 程图 应将 办理 流程和 监督 审查 过程 以流 程图的 形式 列出。b)权力运 行流 程图 应按 照办 理流程 图确 定的 基本 程序 和时限 要求,将办 理流 程图 中规定 的步 骤 和环节,细化 到决 定机 关内 部的审 批岗 位,明确 每一 个岗位 的职 责、时间 期限 等。c)权力运 行流 程图 由表 示办 理环节 的框 形符 号、简单 的说明 文字 和流 线组 成。常用符 号的 名称 及含义见 表2。可 能使 用到 的其他 相关 符号 按 照 GB 1526 执 行。表2 权力运 行流 程图 常用 符号 表 符号名称 图示 含义及使用方法 菱形框 表示“判断”功能。该符号只有一个入口,但可以有若干个可选择的出口 方形框 表示各种处理功能 实心流线 表示数据流或控制流,代表流程进展的方向及相邻环节之间的关系。并行线 表示同步进行两个以上的并行操作。6.2.4.2 通用审 批流 程 6.2.4.2.1 申请 DB15/T 1473 2018 9 对申请 的规 定和 要求 包括:a)应列出 申请 环节 所涉 及的 各要素,包 括受 理范 围、申请人 条件、申 请材 料目 录的公 开、申请 接收、登 记,其要 求应 符 合6.2.4.2.1.b)6.2.4.2.2.f)的 规定 和要 求;b)受理范 围、申 请人条 件和 申请材 料的 公开:应 列出 受理范 围和 申请 材料 目录;属 于联 合办 理 或集中办 理的,决 定机 构应 在各自 的政 务网 站和 受理 窗口公 开受 理要 求与 申请 材料目 录,同时 分别提供 电子 文本 和纸 质文 本获取 方式;c)申请接 收:应 列出 申请 材 料接收 方式,包括 窗口、信函、传 真、网络接 收等,以及与 接收 方 式相应的 接收 申请 的受 理机 构名称、地址、邮编、传 真号码、网址、接收 时间 等,同时 注明 对 各接收方 式的 要求 及适 用情 形。决定 机构 委托有 关单 位接收 的,应 注明受 理机 构的信 息。对 实 施联 合 办 理 或集 中 办 理的 行政 审 批 事 项,应 注 明由 牵头 决 定 机 构统 一 安 排接 收行 政 审 批 事项 申请,并 将申 请材 料分 发到 参与联 合办 理或 集中 办理 的各决 定机 构;d)登记:申 请 人 通过网 络提 交申请 的,由 系统在 接收 申请材 料后 自动 进行 登记。申 请人 通过 接 收窗口、信函、传真 及其 他法 定方式 提交 申请 的,受理 人 应对相 关申 请材 料及 接收 时间予 以登 记;6.2.4.2.2 受理 对受理 的规 定和 要求 包括:a)应列出 受理 范围、受 理时 限、受理 文书 及受理 作业 各环节 的要 求。受理 作业 环节一 般包 括 受 理审核、补正 材料、受 理决 定等,其要 求应 符 合 6.2.4.2.2.b)6.2.4.2.2.d)的规定 和要 求;b)受理审 核:受理 人应 以申 请材料 目录 为依 据,对申 请材料 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进行审 核;c)补正材 料:申请 材料 不齐 全或不 符合 法定 形式 而需 申请人 补正 材料 时:1)受理机构 应自 出具接 件凭 证之日 起 5 日 内一 次性提 出全部补 正要 求,制 作补 正材料通 知书,加 盖印 章并 注明 日期 后向申 请人 送达;2)申请人 补正 申请 材料 需要 自己提 交申 请材 料的,应 将申请 材料 退回 申请 人并 予以登 记。如果通过 网上 办理 行政 审批 手续,则受 理机 构应 详细 列出需 补正 的材 料,同时 在网上 出具 补正材料 通知 书供 申请 人打 印,并 以短 信提 醒的 方式 告知申 请人;3)受理机 构应 明确 完成 申请 材料补 正具 体时 限。申请 人 逾期 不补 正的,视 为未 申请(作 退 件处理)。d)受理决 定:1)行政审 批申 请符 合受 理条 件的,受 理机 构应予 以受 理,出具 行政 审批受 理通 知书,并向申请人送 达;2)行政审 批申 请不 符合 受理 条件的,受 理机 构应 不予 受理,出具 行政 审批 不予 受理决 定 书,包括不 予受 理理 由(其中 属于申 请事 项依 法不 属于 本决定 机构 职权 范围 的,还应告 知当 事人有权 受理 的机 关名 称),向申 请人 送达;3)对于需 要进 行审 查的 行政 审批事 项,受理 机构 在出 具受理 通知 书时,应 将审 查方式 一并 告知申请 人;4)在作出 受理 决定 之前,申 请人要 求撤 回申 请的,受 理人员 应检 查并 留存 申请 人或者 其受 委托人的 身份 证明 文件(或 复印件)、授权 委托 书、撤回申 请的 报告,申 请人 签收撤 回材 料凭证,经登 记后 将申 请材 料 退回申 请人。受 理机 构认 为 有需 要 的,可留 存一 份申 请 材料(或复印件);5)受理送 达的 形式 包括 直接 送达、留置 送达、委托 送达、邮寄 送达、转交 送达、公 告送达 等;6)对于通 过网 上提 交行 政审 批申请 的,若符 合受 理条 件,网 上应 自动 生成 行政 审批受 理通 知书。DB15/T 1473 2018 10 6.2.4.2.3 审查 对审查 的规 定和 要求 包括:a)应列出 所需 采取 的审 查方 式和要 求。除必 须集 体审 查外,受理 机构 内部 应当 由一个 岗位 负责 审查。审 查方 式主 要包 括:1)书面审 查;2)实地核 查(勘查);3)招标与 拍卖;4)检验、检测、检 疫、鉴定、考试、考 核;5)专家评 审;6)技术审 查;7)听证;8)听取利 害关 系人 意见;9)集体审 查;10)公告;11)法律、法规 或规 章规 定的 其他审 查方 式。审查方 式应 符合6.2.4.2.3.b)6.2.4.2.3.k)的 规 定和要 求。对于检 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专家 评审和 技术 审查 等技 术性 审查方 式,应规 定此 类审查应 交由 符合 条件 的中 介服务 机构 进行,受 理机 构不得 以任 何手 段干 预中 介服务 机构 审查 过程,影 响其审查 结果。b)书面审 查,对书 面审 查的 规定和 要求 应包 括:1)岗位的 职责 和权 限。审查 人应按 照法 律、法规、规 章及其 它规 范性 文件 的规 定,对 申请 人提交的 行政 审批 材料 进行 审查;2)审查时 限,应明 确列 出书 面审查 的时 限要 求,并在 规定的 时限 内完 成书 面 审 查;3)审查人 的条 件;4)审查内 容,应 主要审 查审 批事项 是否 符合 法定 条件,材 料是 否齐 全。对书 面 审查应 进行 量化,明 确审查 内容、要求、方法、判定 标准等,据 此制作 书面 审查 量化 表,作为具 体实 施审查的 依据;5)书面审 查流 程及 操作 要求。包括但 不限 于书 面核 查的 准备、实施、结论 确定 及报 告编制 等。c)实地核 查(勘查),对实 地核查(勘 查)的规 定和 要求应 包括:1)需要进 行现 场核 查的 依据;2)岗位职 责和 权限;3)现场核 查的 时限;4)核查人 员的 确定 及人 数;5)现场核 查内 容及 量化 表,应在审 批条 件要 求的 范围 内以清 单的 形式 列出,明 确现场 核查 的项目、具体 内容、技 术规 范、要 求、判定 标准 等;6)现场核 查流 程及 要求,包 括但不 限于 现场 核查 的准 备、方 法、实施、结论 确定 及报告 编 制等,对 现场 核查 过程 中需 要审查 人、申请 人等 签字、盖章、出 具审 查意 见等 内容,应明 确列出。d)招标与 拍卖,对 招标 与拍 卖的规 定和 要求 应包 括:1)需要进 行招 标(拍卖)的 依据;2)招标(拍卖)的 时限;3)招标(拍卖)启 动条 件;DB15/T 1473 2018 11 4)拍卖方 案及 拍卖 保留 价、起叫价 和低 价的 确定 程序;5)招标代 理(委托 拍卖)机 构名单;6)招标(拍卖)公 告及 发布 招标(拍卖)公 告的 媒介;7)招标(拍卖)文 件;8)招投标 评分 标准;9)投标人 资格 条件;10)投标人 申报 材料;11)投标人 资格 审查 标准 和审 查程序;12)招标投 标评 审专 家条 件、评审专 家名 单、确定 评审 专家程 序;13)开标、评标、中 标程 序、废标标 准;14)招标拍 卖期 限;15)投标履 约保 证金 标准;16)通过招 标取 得许 可证 的经 营时限;17)招投标 文书。e)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对检 验、检测、检疫、鉴定、考试、考核 的规 定和 要求应包 括:1)需要进 行检 验、检测、检 疫、鉴 定、考试、考 核的 依据;2)岗位职 责和 权限;3)检验、检测、检 疫、鉴定、考试、考 核的 时限;4)检验、检测、检 疫、鉴定、考试、考 核的 流程 及操 作要求;5)检验、检测、检 疫、鉴定 依据的 技术 标准、技 术规 范等文 件的 名称 及获 取途 径等。检 验、检测、检疫、鉴 定、考试、考核 的规 则和 量化 表;6)核查内 容及 要求、核 查程 序、核 查方 法、判定 标准 等;7)检验、检测、检 疫、鉴定、考试、考 核结 果的 形式 及结果 公布 的方 式。f)专家评 审,对专 家评 审的 规定和 要求 应包 括:1)需要进 行专 家评 审的 依据;2)岗位职 责和 权限;3)专家评 审的 期限;4)专家评 审的 流程 及操 作要 求。包括 但不 限于专 家的 选取、评 审的 实施、评 审 结论的 确定 及评审报 告的 编制 等。5)专家评 审内 容及 量化 表。应 在审批 条件 要求 的范 围内 以清单 形式 列出,明确 专家 评审内 容、要求、方法、判 定标 准等。g)技术审 查,对技 术审 查的 规定和 要求 应包 括:1)需要进 行技 术审 查的 依据;2)岗位职 责和 权限;3)技术审 查时 限;4)技术审 查的 流程 及要 求。包括但 不限 于技 术审 查的 准备、实施、结 论确 定及 处理、报告 编制等。5)技术审 查内 容及 量化 表。应 在审批 条件 要求 的范 围内 以清单 形式 列出,明确 技术 审查内 容、要求、方法、判 定标 准等。h)听证,对听 证的 规定 和要 求应包 括:1)需要进 行听 证的 依据;2)岗位职 责和 权限;DB15/T 1473 2018 12 3)听证的 时限;4)对需要 实施 听证 程序 的审 批事项,若 已有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规 章规 定,则可 只列出 法律、法规、规章 的名 称及 其查 询方式。听 证的 实施 应依 据法律、法 规、规 章的 要求 来组织 执 行。i)听取利 害关 系人 意见,对 听取利 害关 系人 意见 的规 定和要 求应 包括:1)需要听 取利 害关 系人 意见 的依据;2)岗位职 责和 权限;3)听取利 害关 系人 意见 的时 限;4)对需要 听取 利害 关系 人意 见的审 批事 项,若已 有相 关的法 律、法规、规 章规 定,则 可只 列出法 5)律、法 规、规章 的名 称及 其查询 方式。听 取利 害关 系人意 见的 实施 应依 据法 律、法 规、规章的要 求来 组织 执行。j)集体审 查,对集 体审 查的 规定和 要求 应包 括:1)需要进 行集 体审 查的 依据;2)岗位职 责和 权限;3)集体审 查时 限;4)集体审 查的 流程 及要 求。包括但 不限 于集 体审 查的 准备、实施、结 论确 定及 处理、报告 编制等;5)集体审 查内 容及 要求。应 在审批 条件 要求 的范 围内,明确 集体 审查 的内 容、要求、方 法、判定标 准等。k)公告,对公 告的 规定 和要 求应包 括:1)需要进 行公 告的 依据;2)公告的 时限;3)公告的 操作 流程 及要 求;4)公告结 果的 处理。6.2.4.2.4 决定 应根据 审查 人提 出的 审查 意见,由决 定人 决定 是否 批 准申请 人的 申请。对 决定 的 规定和 要求 应包 括:a)行政审 批决 定的 权限。依 据行政 审批 事项 采取 的审 查方式 的不 同,行政 审批 决定的 权限 可作 如下设置:1)经授权 可以 由受 理人 或审 查人进 行审 查和 作出 审批 决定的 行政 审批 事项,受理 人或审 查 人应当场 或在 办理 时限 内作 出审批 决定;2)经书面 审查 并依 据检 验、检测、检疫、鉴定结 果即 可认定 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 否 符合技术 标准、技 术规 范的 事项,经授 权,审查 人可 当场作 出行 政审 批决 定;3)经书面 审查 并完 成现 场核 查、招 标、拍卖、考 试、考核、专家 评审、技 术审 查、听 证、听取利害 关系 人意 见中 的任 何一种 方式 审查 的事 项,由审查 人签 署意 见,由决 定人作 出行 政审批决 定;4)完成集 体审 查的 行政 审批 事项,由决 定人 作出 行政 审批决 定。b)行政审 批结 论的 确定。应 列出通 过、暂缓 通过、整 改、不 通过 等结 论的 具体 判定准 则。在作 出任一种 决定 时,应列 出明 确的理 由。需要 时,应列 出与行 政审 批决 定相 关的 附加规 定。所列 行政审批 决定 的附 加规 定应 有法律、法 规和 规章 明确 规 定,如 果法 律、法 规和 规章 没有明 确规 定,对于有 裁量 权的 行政 审批,在裁 量权 范围 内可 以附 加规定;没 有裁 量权 的行 政审批 只有 在为 保护当事 人利 益的 情况 下才 可附加 规定。附 加规 定的 情形包 括:1)附期限 的准 予行 政审 批决 定,只 在规 定时 间才 生效;DB15/T 1473 2018 13 2)附条件 的准 予行 政审 批决 定,因 将来 不确 定事 项的 发生而 生效;3)保留废 止权 的准 予行 政审 批决定,此 种决 定在 作出 的同 时 保留 将来 废止 的可 能性;4)附义务 的准 予行 政审 批决 定,此种 决定 在作 出的 同时 给予当 事人 一定 的作 为或 者不作 为 的义务;5)附内容 限制 的准 予行 政审 批决定,此种 决定 在申 请人 虽符合 全部 行政 审批 条件 但因客 观 条件限制 又不 能全 部满 足申 请人要 求时 作出。c)行政审 批决 定的 时限。行 政审批 决定 应在 完成 全部 审查环 节后 10 日 内作 出,并向申 请人 颁 发或者送 达行 政审 批证 件;d)行政审 批决 定文 书等。6.2.4.2.5 证件制 作与 送达 对证件 制作 与送 达的 规定 和要求 包括:a)证件制 作:1)对于适 用当 场决 定以 外方 式决定 的行 政审 批事 项,应 规定决 定机 构可 以授 权受 理机构 制 作加盖本 机关 印 章 的行 政审 批证件,也可 以决 定由 本机 关承办 业务 部门 制作 加盖 本机关 印 章的行政 审批 证件;2)对于法 律、法 规、规章 及 其他规 范性 文件 有规 定审 批证件 有效 期限 的,应规 定证件 上或 标签、印 章上 注明 有效 期限;对于 法律、法 规、规 章及 其他规 范性 文件 没有 规定 审批证 件 有效期限 的,应规 定证 件上 或标签、印 章上 不得 注明 有效期 限。b)证件送 达:证件送 达遵 循“谁制 作,谁 送达”的原 则,由 制作 主体 予以送 达。应注 意列 出下 列全部 或部 门内 容:1)对于当场 作出 行政审 批决 定的,决 定机 构应安 排制 作准予/不予行 政审批 决定 书、行政 审批证件,向 申请 人当 场送 达;2)除当场 作 出 行政 审批 决定 的以外,决 定机 构自 作出 决定之 日起 10 日 内,按照 法定或 者 约定的方 式,由制 作行 政审 批证件 的机 构将 行政 审批 决定、证件 送达 申请 人。其中,决定 机构作出 不予 行政 审批 决定 的,应 自作 出决 定之 日 起5 日内 以书 面形 式告 知申 请人;3)行政审 批证 件可 以通 过邮 寄、申请 人自 行领取、申 请人委 托他 人领 取、公告 等方式 送达 申请人;4)送达机 构采 用公 告方 式送 达行政 审批 证件 的,自公 告之日 起 满 60 日的,即 视 为送达;5)属于联 合办 理或 集中 办理 的,审 批证 件可 以由 各决 定机构 分别 送达 申请 人,或统一 由牵 头决定机 构送 达申 请人。c)归档:对 行政 审批证 件归 档的 要 求,应 规定档 案实 行分类 或分 户归 档;档案 资料应 包括 行 政 审批办理 和监 督检 查中 形成 的各类 文书 材料。还 应规 定行政 审批 档案 归档 标准 以及时 限 等 要 求。6.2.4.2.6 决定公 开 应列出 决定 公开 的方 式、公开内 容、时限、文 书等 内容。6.2.4.3 变更 对依申 请变 更的 行政 审批 事项应 按照6.2.4.2 的要 求 进行,并应 包括 以下 的规 定和要 求:a)受理机 构接 收和 登记 申请 人提出 的要 求变 更行 政审 批的申 请,应 包括 申请 变更 的事项 及与 申 请变更事 项有 关的 材料;b)受理机 构经 审查 后认 为变 更申请 的材 料需 要补 正的,应告 知申 请人 补正 有关 材料;DB15/T 1473 2018 14 c)受理机 构经 审查 后认 为变 更申请 的材 料符 合法 定条 件,可 以当 场作 出决 定的,应当场 作出 准 予变更的 决定,制 作准 予变 更行政 审批 决定 书,向申 请人送 达;需要 走一 般程 序的,应按 一般 程序办理;d)受理机 构经 审查 后认 为变 更申请 的材 料不 符合 法定 条件的,应 作出 不予 变更 决定,制作 不予 变更行政 审批 决定 书,向申 请人送 达。6.2.4.4 延续 对依申 请延 续的 行政 审批 事项应 按照6.2.4.2 的要 求 进行,并应 包括 以下 的规 定和要 求:a)受理机 构接 到申 请人 提出 的延续 行政 审批 事项 期限 的申请 后,应 及时 审查 行政 审批事 项有 效 期是否届 满,如已 届满,应 作出不 予受 理的 决定,并 告知申 请人 重新 申请 行政 审批事 项;b)受理机 构经 审查 后认 为行 政审批 延续 申请 符合 法定 条件的,依 应法 办理 延续 手续,制作 准予 延续行政 审批 决定 书,向申 请人送 达。不符 合法 定条 件的,应作 出不 予延 续的 决定,制作 不予 延续行政 审批 决定 书,向申 请人送 达;c)受理机 构预 期未 作出 决定,依法 视为 准予 延续 行政 审批期 限,时候 应及 时通 知申请 补办 准予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