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容缺受理服务规范DB32/T 3456-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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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3.1 6 0A 0 0备 案 号: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DB32D B 3 2/T 3 4 5 6-2 0 1 8行 政 许 可 容 缺 受 理 服 务 规 范S e r v i c e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o f a d m i n i s t r a t i v e l i c e n s e a c c e p t a n c ef o r t h e l a c k o f p a r t o f t h e m a t e r i a l2 0 1 8-1 1-9 发 布 2 0 1 8-1 1-3 0 实 施江 苏 省 质 量 技术 监督 局发 布D B 3 2/T 3 4 5 6-2 0 1 8I前 言本 标 准 按 G B/T 1.1 2 0 0 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提 出 单 位:泰 州 市 行 政 审 批 局。本 标 准 归 口 单 位:江 苏 省 政 务 服 务 管 理 办 公 室。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泰 州 市 行 政 审 批 局(泰 州 市 政 务 服 务 管 理 办 公 室)、泰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任 国 平、朱 化、刘 萍、张 荣、常 国 兵。D B 3 2/T 3 4 5 6-2 0 1 81行 政 许 可 容 缺 受 理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行 政 许 可 容 缺 受 理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制 度 设 置、办 理 要 求、流 程 要 求、服 务 公 开 要 求、管 理 要 求 等。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江 苏 地 区 行 政 许 可 容 缺 受 理 服 务。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3 6 1 1 3 政 务 服 务 中 心 服 务 投 诉 处 置 规 范D B 3 2/T 1 5 4 4 行 政 服 务 中 心 服 务 规 范 行 政 许 可 标 准 化 指 引 3 术 语 和 定 义3.1容 缺 受 理 A c c e p t a n c e f o r t h e l a c k o f p a r t o f t h e m a t e r i a l为 推 进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改 革,提 高 行 政 审 批 效 率,对 基 本 条 件 具 备、主 要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且 符 合 基 本 法定 条 件,但 次 要 申 请 材 料 暂 时 缺 少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由 申 请 人 签 署 书 面 承 诺 限 期 补 齐,各 行 政 审 批 部 门先 予 接 受 材 料 并 进 行 审 查。3.2主 要 申 请 材 料 M a i n a p p l i c a t i o n m a t e r i a l s指 不 违 法 法 律,能 够 证 明 具 备 行 政 许 可 基 本 条 件 的 材 料,是 行 政 机 关 启 动 行 政 许 可 审 查 程 序 的 必 要材 料。3.3次 要 申 请 材 料 S e c o n d a r y a p p l i c a t i o n m a t e r i a l s指 主 要 申 请 材 料 以 外 的 其 他 材 料,是 行 政 机 关 作 出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的 必 要 材 料。4 容 缺 受 理 制 度 设 置4.1 应 建 立 首 问 负 责 制 和 一 次 性 告 知 制 度。D B 3 2/T 3 4 5 6-2 0 1 824.2 应 建 立 并 联 审 批 和 A B 岗 工 作 制 度。4.3 应 建 立 预 约 服 务 制 度 和 推 行“不 见 面 审 批”模 式。4.4 应 制 定 行 政 许 可 容 缺 受 理 事 项 清 单。根 据 省 政 府 公 布 的“三 级 四 同”行 政 权 力 清 单,各 单 位 梳 理 现 有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明 确 哪 些 许 可 可以 容 缺 受 理,并 制 定 行 政 许 可 容 缺 受 理 事 项 清 单。实 施 容 缺 受 理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要 分 别 明 确 主 要 申 请 材料 和 次 要 申 请 材 料,并 及 时 对 外 公 布。5 容 缺 受 理 办 理 要 求各 类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办 理 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和 国 家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并根 据 具 体 申 办 情 况,分 别 采 取 以 下 处 理 措 施。5.1 对 于 申 请 材 料 齐 全 且 符 合 法 定 形 式,可 当 场 办 结 的 事 项,实 行 即 收 即 办。5.2 对 于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能 够 当 场 补 充、更 正 的,工 作 人 员 应 指 导 申 请 人 当 场 补 正后 受 理。5.3 对 于 申 请 材 料 不 齐 全 或 不 符 合 法 定 形 式,申 请 人 不 能 当 场 补 正 材 料 的5.3.1 对 缺 少 次 要 申 请 材 料,符 合 容 缺 受 理 条 件 的,可 先 接 收 材 料 进 入 审 查 程 序,同 时 指 导 申 请 人 填 写 行 政 许 可 容 缺 受 理 告 知 书(详 见 附 录 A),要 求 申 请 人 作 出 书 面 承 诺,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将 欠 缺 的 材 料 补齐 补 正。若 申 请 人 未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补 齐 补 正 相 关 材 料,则 不 予 许 可;若 申 请 人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补 齐 补 正 相关 材 料 且 审 查 通 过,则 准 予 许 可。5.3.2 对 缺 少 主 要 申 请 材 料,不 符 合 容 缺 受 理 条 件 的,应 当 当 场 或 者 在 五 日 内 一 次 告 知 申 请 人 需 要 补 正的 全 部 内 容,发 放 行 政 许 可 补 正 材 料 通 知 书,具 体 文 书 格 式 可 参 考 D B 3 2/T 1 5 4 4,逾 期 不 告 知 的,自 收 到 申 请 材 料 之 日 起 即 为 受 理。5.4 申 请 事 项 依 法 不 需 要 取 得 行 政 许 可 的,应 当 即 时 告 知 申 请 人 不 受 理;申 请 事 项 依 法 不 属 于 本 行 政机 关 职 权 范 围 的,应 当 即 时 作 出 不 予 受 理 的 决 定,并 告 知 申 请 人 向 有 关 行 政 机 关 申 请。具 体 文 书 格 式 可参 考 D B 3 2/T 1 5 4 4;5.5 对 于 因 国 家 产 业 政 策、技 术 规 范、现 场 核 实 等 不 具 备 批 准 条 件 的 申 请 办 件,由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出 具 不予 许 可 决 定 书,说 明 理 由,并 告 知 申 请 人 享 有 依 法 申 请 行 政 复 议 或 者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的 权 利,具 体 文 书格 式 可 参 考 D B 3 2/T 1 5 4 4。5.6 对 于 需 经 两 个 以 上 部 门 共 同 审 批 的 事 项,应 按 照“一 门 受 理、抄 告 相 关、同 步 审 批、限 时 办 结”的原 则,由 政 务 服 务 管 理 机 构 或 指 定 部 门 牵 头 受 理,进 行 并 联 审 批。6 容 缺 受 理 流 程 要 求对 符 合 容 缺 受 理 要 求 的 行 政 许 可,申 请 人 填 写 行 政 许 可 容 缺 受 理 告 知 书(详 见 附 录 A),签 署 书面 承 诺 限 期 补 齐,各 行 政 审 批 部 门 受 理 岗 位 人 员 先 予 接 受 材 料 并 进 入 行 政 许 可 程 序,审 查 岗 位 人 员 对 材料 进 行 容 缺 审 查,审 批 岗 位 人 员 审 批 时,在 申 请 人 提 交 的 主 要 申 请 材 料 审 查 通 过 的 前 提 下,若 申 请 人 未补 齐 补 正 相 关 材 料,则 不 予 许 可;若 申 请 人 已 补 齐 补 正 相 关 材 料 且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等 要 求,则 准 予 许 可。申 请 人 提 交 的 主 要 申 请 材 料 和 补 齐 补 正 的 次 要 申 请 材 料 全 部 放 入 许 可 卷 宗 归 档 保 存。D B 3 2/T 3 4 5 6-2 0 1 837 容 缺 受 理 服 务 公 开 要 求应 遵 循 合 法、及 时、真 实、准 确、公 正 和 便 民 的 原 则,通 过 江 苏 政 务 服 务 网、各 政 务 服 务 管 理 机构 门 户 网 站 等 途 径 对 行 政 许 可 容 缺 受 理 的 条 件、流 程 等 进 行 公 开,内 容 包 括:a)容 缺 受 理 的 许 可 事 项 名 称;b)法 律 依 据;c)申 报 条 件;d)容 缺 受 理 的 主 要 申 请 材 料 和 次 要 申 请 材 料;e)容 缺 补 正 时 间;f)承 诺 办 结 时 限;g)收 费 项 目 依 据 及 收 费 标 准;h)容 缺 审 批 流 程;i)受 理 地 点;j)咨 询 电 话;k)投 诉 电 话;l)办 理 情 况 和 办 理 结 果 查 询 网 址。8 容 缺 受 理 管 理 要 求8.1 培 训各 政 务 服 务 管 理 机 构 应 制 定 行 政 许 可 容 缺 受 理 服 务 规 范 等 培 训 计 划,对 窗 口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定 期 培训,并 对 培 训 情 况 进 行 记 录 和 建 档。8.2 考 核8.2.1 各 政 务 服 务 管 理 机 构 应 制 定 行 政 许 可 容 缺 受 理 考 核 办 法,大 力 推 行 行 政 许 可 容 缺 受 理 模 式。8.2.2 各 政 务 服 务 管 理 机 构 负 责 对 工 作 人 员 日 常 工 作 程 序、工 作 效 率、工 作 质 量、服 务 态 度 等 进 行 考 核。8.2.3 年 度 考 核 采 取 日 常 考 核 与 年 终 考 核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进 行。8.3 监 督8.3.1 各 政 务 服 务 管 理 机 构 应 建 立 完 善 的 监 督 机 制,采 取 内 部 监 督 和 外 部 监 督 的 形 式,对 行 政 许 可 容 缺受 理 进 行 全 程 监 督。8.3.2 各 政 务 服 务 管 理 机 构 应 建 立 服 务 质 量 反 馈 和 投 诉 制 度,采 取 电 话 投 诉、征 求 意 见 卡、服 务 质 量 反馈 卡、电 子 评 议 等 多 种 方 式 畅 通 投 诉 渠 道。投 诉 处 置 执 行 G B/T 3 6 1 1 3 标 准。8.3.3 对 监 督 监 察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以 及 投 诉 问 题,各 政 务 服 务 管 理 机 构 应 及 时 调 查 核 实、公 正 处 理。调 查处 理 结 果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向 当 事 人 反 馈。8.3.4 应 建 立 行 政 许 可 容 缺 受 理 责 任 追 究 制 度,明 确 责 任 追 究 的 范 围、对 象、条 件 等,严 格 实 施 程 序,对 违 反 行 政 审 批 制 度 的 工 作 人 员,视 情 节 轻 重 追 究 责 任。8.4 评 价按 照 行 政 许 可 标 准 化 指 引 实 施 行 政 许 可 容 缺 受 理 评 价,并 根 据 评 价 结 果,建 立 持 续 改 进 机 制。D B 3 2/T 3 4 5 6-2 0 1 84 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行 政 许 可 容 缺 受 理 告 知 书N O:申 请 单 位申 请 事 项 名 称申 请 人 联 系 电 话受 理 窗 口 受 理 人受 理 窗 口 电 话容 缺 材 料 及 申 请 人 承 诺 的 补 齐 补 正 时 限:容 缺 材 料 逾 期 未 补 齐 补 正 的 后 果:()因 故 无 法 补 齐 补 正 容 缺 材 料,由 此 产 生 的 法 律 责 任 和 相 关 责 任 由 承 诺 人(申 请 人)承担。()其 它:承 诺 人(申 请 人)承 诺 意 见:承 诺 日 期:承 诺 人(申 请 人)签 章:D B 3 2/T 3 4 5 6-2 0 1 85受 理 窗 口 盖 章:注:本 告 知 书 一 式 2 份,受 理 窗 口 与 申 请 单 位(人)各 执 一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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