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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03 蚌 埠 市 工 商 行 政 和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2018-12-01 实施 2018-11-01 发布 行政机关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规范 DB3403/T 03 2018 安 徽 省 蚌 埠 市 地 方 标 准 ICS 03.160 A 90 DB3403/T 03 2018 I 前 言 本标准 按 照GB/T 1.1 给 出 的规则 起草。本标准 由蚌 埠市 人民 政府 法制办 公室 提出 并归 口。本标准 起草 单位:蚌 埠市 人民政 府法 制办 公室、蚌 埠市工 商行 政和 质量 技术 监督管 理局。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王鹏、李松、陈 三仿、王 佳宾、储丹 丹。DB3403/T 03 2018 II 引 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 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 部署要求,规范全市各级 行政机关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工作,全力推 进合法性审查“四维”全 覆盖(蚌埠市行政机关合 法性审查工作机制创新成果,即合法性审查要做 到“决策机关”、“决策 过程”、“决策内容”、“问题解决”四个方面的全覆盖),提高审查质 量,推进依法决策,加快 法治政府建设。依据国 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 性文 件制 定和 监督 管理工 作的 通知(国 办 发 2018 37 号)、安 徽省人 民政 府重 大事 项合法性 审查 程序 规定(皖政2015 125 号)、蚌埠 市行 政程 序规 定(市政 府令 第 41 号)、蚌埠市人民政府规范性 文件和重大事项合法性审 查程序规定(蚌政秘 2017 2 号)等规章、指导性 文件,制 定本 标准。DB3403/T 03 2018 1 行政机关 重大事 项合法性 审查规 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蚌埠市各级 行政机关重大事项合法性 审查工作的术语和定义、审查要求、审查范围、审查 提前 介入、审查 流程、审 查方 式、审 查内 容、审查 意见、审查 时限、数 据管 理、档 案管 理。本 标 准 适 用 于 蚌 埠 市 各 级 行 政 机 关 的 法 制 工 作 机 构 职 责 权 限 范 围 内 的 重 大 事 项 合 法 性 审 查 工作。2 术语 和定 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标准。2.1 行政规 范性 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 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 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 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 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 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 民、法人 和其 他组 织权利 义务,具 有普 遍约 束力,在一 定期 限内 反复 适用的 公文。2.2 重大行 政决 策 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 会发展全局或各行政机关 依法行政,对涉及公民、法人 或其 他组 织利 益密切 相关 的事 项 做 出的 决定。2.3 合法性 审查 各级行政机关制发的行政 规范性文件或 做出的重大 行政决策,在提请相关会 议或领导审定前由同级法 制工 作机 构对 相关 事项及 内容 是否 违反 法律、法规、规 章的 规定 进行 审查。3 审查 要求 3.1 应 建立“程 序完 备、权责一 致、相互 衔接、运 转高效”的 审查 工作 机制。3.2 应 遵守 合法 性审 查工 作的相 关保 密规 定。3.3 应 具备 送审 电子 文稿 通过内 部系 统传 送的 条件,并建 立健 全网 络信 息安 全制度。3.4 应通过官方网站等多 种有效途径,公开审查内 容、审查流程、审查时限、报文材料等事项并提供相关 资料 的下 载服 务。3.5 审查人员应具备符合 专业岗位任职要求的政治 素质和业务能力,新 从事 合法性审查工作的人员原则上 应取 得国 家统 一法 律职业 资格。DB3403/T 03-2018 2 3.6 可 探索 采取 政府 购买 第三方 法律 服务 等有 效方 式,委 托专 业法 律机 构进 行合法 性审 查。4 审查 范围 4.1 以下 行 政机 关重 大事 项应当 进行 合法 性审 查:a)本 市各 级行 政机 关制 发 的规范 性文 件;b)各 政府 部门 报经 同级 政 府同意 制发 的规 范性 文件;c)本 市各 级政 府重 大招 商 引资合 同、以政 府名 义签 订或见 证的 协议;d)报请 本市 各级 行政 机关 研究、批 复的 重要 规划 调 整、重要 工作 方案、重大 政策措 施、重 点工程项目 等决 策权 限范 围内 的重大 行政 决策;e)本 市各 级行 政机 关发 布 的重要 决定、命 令、通告 等重大 行政 决策;f)需 要提 请政 府全 体会 议 或政府 常务 会议 审议 的重 大事项;g)本 市各 级行 政机 关领 导 批办进 行合 法性 审查 的其 他重大 事项。4.2 以 下行 政机 关重 大事 项不进 行合 法性 审查:a)向 上级 机关 报送 的各 类 工作报 告;b)向 不相 隶属 机关 商洽 工 作、询 问和 答复 问题 的函 件;c)提 请本 市各 级行 政机 关 会议审 议的 有关 工作 开展 情况及 工作 安排 事项;d)议 事协 调机 构成 立、撤 销及人 员调 整事 项;e)目 标管 理责 任书、重点 工作任 务分 解、工作 要点、考核 结果、人事 任免 等 行政机 关内 部管 理事项。5 审查 提前 介入 5.1 提 前介 入的 范围 重大事 项中 法律 关系 复杂 或存在 较大 法律 风险 的,纳入合 法性 审查 提前 介入 范围。主要包 括:a)具 有探 索性、创 新性,且事关 本地 区经 济社 会发 展的重 要改 革方 案;b)涉 及面 广、社会 关注 度 高,对 公民、法 人或 者其 他组织 有直 接影 响的 重要 规范性 文件;c)报 请政 府批 准的 涉及 国 有企业 合并、分 立、改制、解散、申 请破 产或 者直 属事业 单位 撤销、合并等 重大 事项;d)政 府对 外签 署的 合作 框 架协议;e)其 他涉 及敏 感领 域、关 系民生 或者 社会 利益 调整 的重大 事项。5.2 提 前介 入的 启动 提前介 入由 以下 单位 启动:a)重 大事 项承 办单 位启 动。承办 单位 上报 政府 决策 的重大 事项,在 相关 文字 材料或 文件 初稿 形DB3403/T 03 2018 3 成后,或者合作框架协议 草案基本形成、双方会谈 前,承办单位应主动致函 同级承担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 商请 提前 介入,并 提供相 关背 景材 料或 进行 情况说 明。b)政 府办 公机 构启 动。对 承办单 位未 启动 合法 性审 查提前 介入 程序 上报 政府 决策的 重大 事项,政府办公机构认为需要启 动的,应当及时告知同级 承担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 提前介入,并通知承办单位向 承担 政府 法制 工作 的机构 提供 相关 背景 材料 或进行 情况 说明。5.3 提 前介 入的 方式 承担政 府法 制工 作的 机构 在收到 提前 介入 函后,可 采取以 下方 式提 前介 入:a)参 加相 关调 研活 动、专 题会议;b)调 阅相 关背 景材 料;c)组 织政 府法 律顾 问、相 关专家 参加 论证 会;d)参 加合 作框 架协 议双 方 或多方 会谈;e)委 托法 律顾 问或 法律 服 务机构 研究 论证。6 审查 流程 审查 流 程参 见附 录A。7 审查 方式 审查机 构可 采取 以下 方式 组织审 查:a)书 面审 查;b)要 求承 办部 门说 明情 况;c)征 求有 关方 面的 意见;d)组 织本 市各 级政 府法 律 顾问、有关 专家 学者 等进 行论证;e)组 织有 关单 位集 体会 商;f)到 有关 地方 和单 位进 行 调查研 究;g)委 托第 三方 辅助 审查;h)其 他方 式。8 审查 内容 8.1 权 限审 查 送审的 重大 事项 是否 具有 属于本 行政 机关 决策 的依 据。8.2 程 序审 查 应对是 否履 行以 下程 序进 行审查:DB3403/T 03-2018 4 a)制 定机 关办 公机 构对 起 草部门 是否 严格 依照 规定 的程序 起草、是 否进 行评 估论证、是 否广 泛征求意 见进 行审 核;b)需 要进 行公 众参 与的 事 项是否 已经 履行 程序;c)需 要进 行专 家论 证的 事 项是否 已经 履行 程序;d)需 要进 行风 险评 估的 事 项是否 已经 履行 程序;e)各部 门承 办的 重大 事项,报请 同级 人民 政府 决策 前,是 否经 过本 部门 法制 机构审 查,并规 范填写 合法 性审 查意 见表,表 格参 见附 录B。f)需 要集 体研 究的 决策 事 项是否 已经 集体 研究;g)应 当依 法举 行听 证的 事 项,履 行听 证程 序情 况;h)应 当依 法履 行告 知程 序 的事项 是否 已经 履行;i)应 当依 法公 示的 事项 是 否已经 履行 程序;j)应 当依 法进 行环 境影 响 评价的 事项,履 行环 评程 序情况;k)作 出的 行政 行为 是否 超 过法定 期限;l)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 的 其他程 序要 求。8.3 内 容审 查 应对 以下 内容 进行 审查:a)是 否违 反行 政许 可、行 政处罚、行 政强 制、行政 征收等 相关 行政 法律、法 规、规 章的 规定;b)是 否存 在减 损公 民、法 人和其 他组 织的 权利 或增 加公民、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义务的 相关 内容;c)是 否存 在其 他违 反法 律、法规、规 章的 内容。9 审查 意见 9.1 不 属于 决策 主体 权限 范围的,建 议不 予决 策或 者提请 有权 机关 决策。9.2 决 策方 案内 容符 合法 律、法 规、规章 规定 的,通过合 法性 审查。9.3 决策方案相关内容,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 定,但符合法律原则、国 家政策或者改革发展方向的,原则 上通 过合 法性 审查,但应 对相 关风 险进 行提示。9.4 决策方案内容存在不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的,不予通过合法性审 查,同时应指出相应问题并提 出合 法、合理 化建 议。10 审 查时 限 10.1 审查 的起 始时 间应 为 送审单 位将 审查 所需 材料 报齐之 日,需要 补充 材料 的 以最后 一份 材料 收到日期为 起始 日期。10.2 行政 规范 性文 件和 重 大行政 决策 合法 性审 查,应在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DB3403/T 03 2018 5 10.3 疑难 复杂 的行政 规 范 性文件 和重 大行 政决 策,报经法 制机 构 主 要负 责同 志同意 后可 以适 当延 长审查期 限,延长 审查 期限 不超 过 10 个工 作日。10.4 行政 机关 对审 查时 限 有特殊 要求 的,应当 按照 要求的 时限 完成。10.5 法律 法规 规章 对行 政 规范性 文件 的审 查另 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11 数 据管 理 11.1 应按 照全 面细 致、条 目清晰 的原 则,规范 日常 审查工 作台 账,加强“痕 迹化”管理。11.2 应对 审查 事项、审查 时间、承办 人员、签发 领 导等进 行登 记,切实 做到“五个 可查 阅”,即 收文事项 可查 阅,办理 进度 可查阅,意 见审 批可 查阅,责任 人员 可查 阅,反馈 签收可 查阅。11.3 应充 分发 挥台 账数 据 价值,建立 台账 分析 利用 机制,对合 法性 审查 事项 类别、审查 意见 和工 作量进行 统计、分析,为更 好开展 合法 性审 查工 作提 供数据 支撑 和参 考建 议。12 档 案管 理 12.1 合法 性审 查事 项办 理 完毕,要 严格 按照 全过 程 留痕的 要求,及时 将反 映 合法性 审查 情况 和过 程的所有 资料 予以 整理 归档。12.2 归档 材料 应包 括但 不 限于:审查 意见 审批 表、书面审 查意 见拟 稿、送审 纸质文 稿、起草 说明、报文说 明、重要 依据 材料、调研 和论 证材 料、集体 讨论材 料、法律 顾问 审查 意见文 稿等。12.3 应建 立合 法性 审查 档 案管理 制度,将合 法性 审 查档案 纳入 本单 位档 案范 围实行 统一 管理,明确收集与整理、归档与移交、保管与利用等各环节职 责,做到合法性审查档案 的分类编号相对独立、一事一 档组 卷完 整。12.4 应按 照国 家关 于档 案 管理电 子化、数字 化的 有 关规定 和要 求,积 极推 进 合法性 审查 档案 信息 化建设,实现 合法 性审 查电 子档案 数据 及时 归档。12.5 应建 立健 全档 案查 询 借阅制 度,依 法依 规提 供 档案查 询借 阅服 务并 做好 档案查 询借 阅记 录,确保档案 的保 密性、完 整性 要求。12.6 应按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的期 限和 要求 保存 档案,涉密 材料 应当 按照 所定 密级严 格管 理。DB3403/T 03-2018 6 附录 A(资料 性目 录)合法性 审查 流程 图 图A.1 合 法性 审查 流程 图 DB3403/T 03 2018 7 附录 B(资料 性目 录)重大事 项合 法性 审查 意见 表 表B.1 重 大事 项合 法性 审 查意见 表 事项名 称(完整 填写 重大 事项 的名 称)决 策 主 体 1.法律、法规、规 章、国 家政策以及上 级文 件等 上位 法依 据 法律、法规、规 章:1.2.政策文 件(包括 文件 名、文号):1.2.2.决策 事项 权限(职 责)的依据(属于市政府决策 权限的 法律法规具体条款 或有关 文件规定。明 显属 于法 定职 权的,填写“法 定职 权”)3.涉及 其他有 关的 法律法 规和政策规定(法律法规和政策 规定的 具体内容,如不存 在职责 交叉,可填写“不 涉及”)决 策 程 序 4.深入 开展调 查研 究、广 泛听取意见情 况(如实 填写)5.专家 论证 情况(如实 填写。如 不需 要开 展 专家论 证,可填 写“不涉 及”)6.风险 评估 情况(如实 填写。如 不需 要开 展 风险评 估,可填 写“不涉 及”)7.集体 研究 情况(如实 填写)8.是否 应当依 法举 行听证,以及听证情 况(如实 填写。如 不需 要开 展 听证,可填 写“不涉 及”)9.规范 性文 件是 否主 动公 开(制定 规范 性文 件的,填 写该项。其 他事 项填 写“不 涉及”)10.规 范 性 文 件 施 行 日 期 是 否 在公开之 日 起30 日后(制定 规范 性文 件的,填 写该项。其 他事 项填 写“不 涉及”)11.相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程序要求(如实 填写。没 有相 关内 容 的,可 填写“无”)DB3403/T 03-2018 8 决 策 内 容 12.涉 及合 法性 问题 的主 要 内容 1.2.(请认 真梳 理,重点 填写)13.行 政许 可、行政 处罚、行政强制、行 政征 收的 相关 内容(如实 填写。不 涉及 相关 内 容的,可填 写“不涉 及”)14.限 制公 民、法 人和 其他 组织的权利或 者增加 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 义务 的相 关内 容(如实 填写。不 涉及 相关 内 容的,可填 写“不涉 及”)15.与 其他 现行 政策、文件 的衔接情况(填写 与其 他相 关文 件的 一致性 情况,如“衔 接一 致”、“与 不 一致”)16.是 否存 在其 他违 反法 律、法规和政策 规定 的内 容(如实 填写。不 存在 的可 填写“否”)部门 法律 顾问 意见(填写 明确 的意 见,并签 名)部门 法制 机构 审查 意见 该请示 事项 依据 的法 律、法规、规章 及规 范性 文件 填写齐 全、准确、规 范,决策主 体适 格,决策程 序合 法,决策 内容 不违反 法律 法规 规章 及规 范性文 件的 规定。(参考 范文)经办人:法制 机构 负责 人:备注(表格 中括 号里 的文 字为 填写说 明,填写 时应 删除)DB3403/T 03 2018 9 参考文 献 1 国务 院办 公厅 关于 加强 行政规 范性 文件 制定 和监 督管理 工作 的通 知(国 办发 2018 37 号)2 安徽 省人 民政 府关 于进一 步规 范政 府系 统重 大事项 决策 行为 的意 见(皖政 2014 72 号)3 安徽 省人 民政 府重 大事项 合法 性审 查程 序规 定(皖政 2015 125 号)4 建立 省政 府重 大决 策事项 合法 性审 查提 前介 入机制 实施 办法(皖政 办秘2016 245 号)5 关于 进一 步规 范省 政府重 大事 项合 法性 审查 办理工 作的 通知(皖政 办秘2017 205 号)6 关于 深入 推进 全省 合法性 审查 工作 规范 化建 设的指 导意 见(皖 府法 2018 98 号)7 蚌埠 市行 政程 序规 定(市政 府令 第 41 号)8 蚌埠 市人 民政 府重 大行政 决策 合法 性审 查办 法(蚌政 2015 56 号)9 蚌埠 市人 民政 府规 范性文 件和 重大 事项 合法 性审查 程序 规定(蚌政 秘2017 2 号)10 蚌 埠市 人民 政府 办 公室关 于进 一步 推进 重大 事项合 法性 审查 全覆 盖工 作的实 施意 见(蚌 政办2017 21 号)11 蚌 埠市 人民 政府 办 公室关 于进 一步 规范 市政 府重大 事项 合法 性审 查办 理工作 的通 知(蚌 政办秘2017 200 号)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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