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培训规范DB4404/T 8-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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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3.0 8 0.2 0C C S A 1 24404珠 海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0 4/T 8 2 0 2 1家 政 服 务 培 训 规 范T r a i n i n g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D o m e s t i c s e r v i c e s2 0 2 1-0 1-1 8 发 布 2 0 2 1-0 1-2 5 实 施珠 海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4 4 0 4/T 8 2 0 2 1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件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文 件 由 珠 海 市 商 务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珠 海 市 商 务 局、广 东 省 珠 海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标 准 与 编 码 所、珠 海 市 家 庭 服 务 业 协会、珠 海 宏 洁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珠 海 同 辉 家 政 服 务 有 限 公 司。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杨 正 林、冼 超 文、李 嘉、祁 小 华、吴 红 兵、何 斌 昌、邝 嘉 慧、张 海 霞、钟 建 平、江 孝 辉、温 佩 瑜、李 霖。D B 4 4 0 4/T 8 2 0 2 11家 政 服 务 培 训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家 政 服 务 培 训 的 基 本 要 求、培 训 内 容、培 训 实 施、培 训 评 价 与 改 进、培 训 档 案 管 理。本 文 件 适 用 于 各 类 组 织 对 家 政 服 务 员 进 行 的 培 训。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S B/T 1 0 8 4 7 2 0 1 2 家 政 服 务 业 通 用 术 语S B/T 1 0 8 4 9 2 0 1 2 家 政 服 务 业 应 急 快 速 反 应 规 范D B 4 4 0 4/T 7 2 0 2 1 家 政 服 务 通 用 要 求3 术 语 和 定 义S B/T 1 0 8 4 7 2 0 1 2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家 政 服 务 d o m e s t i c s e r v i c e以 家 庭 为 服 务 对 象,按 照 与 顾 客 约 定 的 服 务 事 项,满 足 顾 客 服 务 需 求 的 行 为 过 程。来 源:S B/T 1 0 8 4 7 2 0 1 2,2.2 3.2家 政 服 务 组 织 d o m e s t i c s e r v i c e o r g a n i z a t i o n依 法 设 立 的 从 事 家 政 服 务 经 营 活 动 的 企 业、事 业、民 办 非 企 业 单 位 和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等。3.3家 政 服 务 工 作 人 员 d o m e s t i c s e r v i c e s t a f f在 家 政 服 务 组 织 中,从 事 管 理 工 作 和 相 关 工 作 的 人 员。3.4家 政 服 务 员 d o m e s t i c s e r v a n t经 相 关 培 训,取 得 从 业 资 质,可 直 接 为 顾 客 提 供 家 政 服 务 的 人 员。3.5职 业 道 德 p r o f e s s i o n a l e t h i c s家 政 服 务 组 织 和 家 庭 服 务 员 应 遵 守 和 承 担 的 社 会 道 德 责 任 和 义 务。来 源:S B/T 1 0 8 4 7 2 0 1 2,2.8 4 基 本 要 求4.1 培 训 管 理D B 4 4 0 4/T 8 2 0 2 12家 政 服 务 培 训 组 织 应 建 立 健 全 务 实 有 效、符 合 岗 位 服 务 特 征 的 培 训 管 理 制 度。4.2 培 训 组 织 基 本 要 求提 供 培 训 的 组 织 应 具 备 相 应 资 质,有 健 全 的 教 学 体 系 和 满 足 培 训 需 要 的 教 学 资 源。4.3 培 训 师 资 基 本 要 求培 训 教 学 人 员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a)相 关 职 业 专 业 技 术 职 称 或 有 关 资 格 证 书;b)具 备 相 应 的 教 学 经 验;c)具 有 能 够 满 足 培 训 顺 利 开 展 的 教 案 编 制 能 力、教 学 组 织 能 力、语 言 表 达 能 力 和 操 作 示 范 能 力。4.4 培 训 场 地 和 设 备4.4.1 为 确 保 培 训 质 量,培 训 组 织 应 提 供 培 训 的 场 地 与 设 备,主 要 包 括:a)培 训 的 场 地,包 括 理 论 课 室 和 实 操 间;b)相 关 的 教 学 用 具 和 设 备。4.4.2 应 做 好 培 训 场 地、教 学 用 具 等 的 消 毒、消 杀 工 作。4.5 培 训 教 材家 政 服 务 培 训 相 关 的 法 律 法 规 知 识、教 材 及 相 关 资 料。5 培 训 内 容5.1 基 本 要 求5.1.1 培 训 内 容 应 结 合 市 场 需 求 的 变 化、顾 客 需 要 和 培 训 对 象 的 特 点,把 增 加 职 业 知 识 和 提 高 操 作 能力 作 为 主 要 内 容,并 强 化 职 业 道 德 教 育。5.1.2 通 过 模 拟 教 学、案 例 教 学 等 方 式 使 培 训 对 象 认 识 到 满 足 顾 客 需 求 的 重 要 性,主 动 创 造 和 谐 的 工作 环 境,最 终 达 到 顾 客 满 意。5.2 基 础 知 识5.2.1 职 业 道 德 及 行 为 规 范职 业 道 德 及 行 为 规 范 培 训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道 德 修 养;b)行 为 准 则;c)职 业 心 态;d)人 际 关 系 基 本 知 识。5.2.2 基 本 的 法 律、安 全、卫 生 知 识家 政 服 务 相 关 的 方 针 政 策、法 律 法 规 及 规 定。5.2.3 常 用 的 社 交 礼 仪 知 识常 用 的 社 交 礼 仪 知 识 培 训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语 言 规 范;D B 4 4 0 4/T 8 2 0 2 13b)行 为 规 范;c)个 人 卫 生;d)工 作 礼 仪。5.2.4 心 理 疏 导 知 识心 理 疏 导 知 识 培 训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心 理 活 动 分 析 常 识;b)心 理 调 节 基 本 方 法。5.2.5 家 政 服 务 应 急 知 识5.2.5.1 家 庭 服 务 应 急 知 识 培 训 参 照 S B/T 1 0 8 4 9 2 0 1 2 规 定 的 内 容。5.2.5.2 常 态 化 疫 情 防 控 期 间 家 政 服 务 员 自 我 防 护 意 识 和 能 力 培 训。5.3 专 业 技 能 知 识1)5.3.1 家 居 保 洁5.3.1.1 常 规 保 洁常 规 保 洁 培 训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常 规 保 洁 流 程;b)各 类 清 洁 和 卫 生 工 具、用 品 的 使 用 方 法;c)各 类 清 洁 和 卫 生 工 具、用 品 的 维 护、保 养 和 使 用 注 意 事 项;d)各 类 扫、洗、擦 等 常 规 保 洁 工 作 技 能;e)常 规 保 洁 服 务 质 量 要 求。常 规 保 洁 服 务 质 量 要 求 应 符 合 D B 4 4 0 4/T 7 2 0 2 1 附 录 A 的 规 定。5.3.1.2 开 荒 保 洁开 荒 保 洁 培 训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对 新 装 修 后 未 入 住 的 家 庭 居 室 进 行 全 面 清 洁 的 流 程;b)清 洁 剂 的 性 能 和 使 用 方 法;c)主 要 的 消 毒 方 法;d)开 荒 保 洁 服 务 质 量 要 求。开 荒 保 洁 服 务 质 量 要 求 应 符 合 D B 4 4 0 4/T 7 2 0 2 1 附 录 A 的 规 定。5.3.1.3 家 电 清 洁家 电 清 洁 培 训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对 常 用 家 用 电 器 设 备 的 清 洁、消 毒 流 程;b)清 洁 剂、消 毒 剂 的 性 能 和 使 用 方 法;c)专 用 清 洗 设 备、消 毒 设 备 的 使 用 方 法;d)家 电 清 洁 服 务 质 量 要 求。家 电 清 洁 服 务 质 量 要 求 应 符 合 D B 4 4 0 4/T 7 2 0 2 1 附 录 A 的 规 定。5.3.2 家 庭 餐 饮家 常 饮 食 制 作 培 训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1)本 文 件 未 涉 及 的 专 业 技 能 知 识 培 训 内 容,培 训 组 织 可 根 据 需 要 进 行 相 应 内 容 的 培 训。培 训 内 容 应 与 珠 海 市 家 庭 生 活 及 管 理 服 务 的 现 状和 发 展 趋 势 相 适 应。D B 4 4 0 4/T 8 2 0 2 14a)地 域 风 俗 与 饮 食 习 惯 基 本 常 识;b)原 料 选 择 与 采 购;c)账 目 记 录;d)厨 具、炊 具 的 使 用、清 洗 和 消 毒 方 法;e)原 料 的 清 洗、加 工 方 法;f)一 般 烹 饪 流 程;g)家 常 菜 烹 饪;h)主 食 制 作;i)家 庭 餐 饮 服 务 质 量 要 求。家 庭 餐 饮 服 务 质 量 要 求 应 符 合 D B 4 4 0 4/T 7 2 0 2 1 附 录 B 的 规 定。5.3.3 家 庭 护 理5.3.3.1 母 婴 生 活 护 理5.3.3.1.1 产 妇 护 理产 妇 护 理 培 训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产 褥 期 饮 食 护 理,包 括 产 后 饮 食 要 求、产 褥 期 营 养 需 求、产 褥 期 饮 食 禁 忌、产 褥 期 饮 食 推 荐等 内 容;b)产 褥 期 个 人 清 洁 卫 生 护 理,包 括 主 要 为 个 人 基 本 洗 漱 护 理,如 刷 牙、洗 脸、洗 头、洗 澡、擦身 等 内 容;c)产 褥 期 疾 病 护 理,主 要 为 产 妇 卫 生 与 常 见 病 预 防 常 识,包 括 产 后 发 热、产 后 恶 露、产 后 排 尿、产 后 盗 汗、产 后 腹 痛、产 后 身 痛 等 内 容;d)产 褥 期 身 心 护 理,包 括 产 妇 心 理 特 点、产 后 体 型 恢 复 锻 炼、产 后 忧 郁 和 抑 郁 症、产 妇 日 常 生活 及 心 理 疏 导 等 内 容;e)产 妇 护 理 服 务 质 量 要 求。产 妇 护 理 服 务 质 量 要 求 应 符 合 D B 4 4 0 4/T 7 2 0 2 1 附 录 C 的 规 定。5.3.3.1.2 新 生 儿 照 料新 生 儿 照 料 护 理 培 训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新 生 儿 护 理 基 本 常 识;b)新 生 儿 喂 养 方 法;c)新 生 儿 生 理 特 点 及 特 殊 生 理 现 象;d)新 生 儿 常 见 疾 病 及 护 理;e)新 生 儿 卫 生 与 安 全 基 本 常 识;f)新 生 儿 护 理 服 务 质 量 要 求。新 生 儿 护 理 服 务 质 量 要 求 应 符 合 D B 4 4 0 4/T 7 2 0 2 1 附 录 C 的 规定。5.3.3.1.3 婴 幼 儿 护 理婴 幼 儿 护 理 培 训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婴 幼 儿 护 理 基 本 常 识;b)婴 幼 儿 喂 养 方 法;c)婴 幼 儿 生 理 特 点 及 特 殊 生 理 现 象;d)婴 幼 儿 早 期 启 蒙 教 育 内 容 及 方 法;e)婴 幼 儿 常 见 疾 病 及 护 理;f)婴 幼 儿 卫 生 与 安 全 基 本 常 识;D B 4 4 0 4/T 8 2 0 2 15g)婴 幼 儿 护 理 服 务 质 量 要 求。婴 幼 儿 护 理 服 务 质 量 要 求 应 符 合 D B 4 4 0 4/T 7 2 0 2 1 附 录 C 的 规定。5.3.3.2 老 人 护 理老 人 护 理 培 训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老 人 生 理、心 理 特 点;b)老 人 常 见 疾 病;c)老 人 护 理 特 点;d)清 洁 卫 生;e)睡 眠 照 料;f)饮 食 照 料;g)安 全 保 护;h)老 人 营 养 需 求;i)老 人 护 理 服 务 质 量 要 求。老 人 护 理 服 务 质 量 要 求 应 符 合 D B 4 4 0 4/T 7 2 0 2 1 附 录 C 的 规 定。5.3.3.3 病 患 护 理病 患 护 理 培 训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饮 食 制 作,包 括 流 食 和 半 流 食 的 制 作;b)卫 生 护 理;c)情 绪 调 节;d)常 见 医 疗 器 械 的 使 用 方 法;e)基 本 的 医 疗 护 理 技 术(例 如:冷 敷、热 敷);f)常 见 的 急 救 措 施;g)应 急 情 况 处 置 基 本 常 识;h)病 患 护 理 服 务 质 量 要 求。病 患 护 理 服 务 质 量 要 求 应 符 合 D B 4 4 0 4/T 7 2 0 2 1 附 录 C 的 规 定。5.3.4 家 庭 教 育5.3.4.1 婴 幼 儿 早 期 教 育婴 幼 儿 早 期 教 育 培 训 应 根 据 婴 幼 儿 生 理 特 点,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婴 幼 儿 生 理 特 点;b)婴 幼 儿 视 觉、听 觉、触 觉 训 练 内 容 及 方 法;c)婴 幼 儿 语 言 能 力 开 发、培 养 的 内 容 及 方 法;d)婴 幼 儿 早 期 智 力 及 逻 辑 思 维 能 力 开 发、培 养 的 内 容 及 方 法;e)婴 幼 儿 身 体 协 调 统 合 能 力 训 练 的 内 容 及 方 法;f)婴 幼 儿 早 期 教 育 服 务 质 量 要 求。婴 幼 儿 早 期 教 育 服 务 质 量 要 求 应 符 合 D B 4 4 0 4/T 7 2 0 2 1 附录 D 的 规 定。5.3.4.2 幼 儿 家 庭 教 育幼 儿 家 庭 教 育 培 训 应 根 据 幼 儿 生 理 特 点 和 身 心 发 展 特 点,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幼 儿 生 活 习 惯、卫 生 习 惯 培 养 的 内 容 及 方 法;b)幼 儿 生 活 自 理 能 力 培 养 的 内 容 及 方 法;c)幼 儿 言 行 习 惯 培 养 的 内 容 及 方 法;d)幼 儿 学 习 习 惯 培 养 的 内 容 及 方 法;D B 4 4 0 4/T 8 2 0 2 16e)幼 儿 家 庭 教 育 服 务 质 量 要 求。幼 儿 家 庭 教 育 服 务 质 量 要 求 应 符 合 D B 4 4 0 4/T 7 2 0 2 1 附 录 D的 规 定。5.3.4.3 学 业 辅 导学 生 学 业 辅 导 培 训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学 生 心 理 特 点;b)基 本 的 教 育 学、心 理 学 等 相 关 内 容;c)学 生 沟 通 能 力 培 养 的 内 容 及 方 法;d)学 生 学 习 方 法 养 成 的 引 导 及 方 法;e)部 分 专 业 学 科 知 识;f)学 业 辅 导 服 务 质 量 要 求。学 业 辅 导 服 务 质 量 要 求 应 符 合 D B 4 4 0 4/T 7 2 0 2 1 附 录 D 的 规 定。5.3.5 动 植 物 养 护5.3.5.1 动 物 护 理动 物 护 理 培 训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动 物 日 常 护 理,包 括 喂 食、洗 澡、修 剪 指 甲 等;b)动 物 行 为 训 练,包 括 定 点 喂 食、定 点 排 泄 等;c)动 物 常 见 病 识 别;d)生 病 宠 物 护 理;e)安 全 防 护 知 识;f)动 物 护 理 服 务 质 量 要 求。动 物 护 理 服 务 质 量 要 求 应 符 合 D B 4 4 0 4/T 7 2 0 2 1 附 录 E 的 规 定。5.3.5.2 植 物 养 护植 物 养 护 培 训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常 见 花 卉 习 性 及 栽 培 基 本 知 识;b)常 见 花 卉 对 温 度、湿 度、光 照、通 风 的 要 求;c)花 卉 的 日 常 养 护,包 括 浇 水、施 肥、修 剪 枝 叶 等;d)花 卉 病 虫 害 防 治;e)植 物 养 护 服 务 质 量 要 求。植 物 养 护 服 务 质 量 要 求 应 符 合 D B 4 4 0 4/T 7 2 0 2 1 附 录 E 的 规 定。5.3.6 家 庭 外 派 委 托5.3.6.1 搬 家搬 家 培 训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与 顾 客 的 沟 通,包 括 重 要 物 品、文 件、贵 重 物 品 的 个 人 包 装、随 身 携 带,搬 运 目 的 地,最 终物 品 清 点 数 量 等;b)易 碎、不 规 则 形 状 物 品 的 包 装 及 搬 运;c)家 具 的 拆 卸、包 装 及 搬 运;d)家 电 的 拆 卸、包 装 及 搬 运;e)物 品 的 标 识 及 清 点;f)物 品 装 车 注 意 事 项;g)运 输 过 程 车 辆、人 员、物 品 安 全 等 注 意 事 项;h)搬 家 服 务 质 量 要 求。搬 家 服 务 质 量 要 求 应 符 合 D B 4 4 0 4/T 7 2 0 2 1 附 录 F 的 规 定。D B 4 4 0 4/T 8 2 0 2 175.3.6.2 接 送接 送 培 训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交 通 规 则;b)接 送 车 辆 的 安 全 检 查 及 车 容 卫 生;c)接 送 时 间、行 车 路 线 要 求;d)顾 客 下 车 温 馨 提 醒;e)接 送 服 务 质 量 要 求。接 送 服 务 质 量 要 求 应 符 合 D B 4 4 0 4/T 7 2 0 2 1 附 录 F 的 规 定。5.3.6.3 婚 庆、丧 葬婚 庆、丧 葬 培 训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婚 庆、丧 葬 礼 仪 及 用 语;b)婚 庆、丧 葬 流 程 安 排;c)婚 庆、丧 葬 现 场 布 置、物 资 准 备、相 关 工 作 人 员 安 排;d)婚 庆、丧 葬 现 场 督 导 及 应 急;e)婚 庆、丧 葬 服 务 质 量 要 求。婚 庆、丧 葬 服 务 质 量 要 求 应 符 合 D B 4 4 0 4/T 7 2 0 2 1 附 录 F 的 规定。6 培 训 实 施6.1 培 训 计 划培 训 计 划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培 训 目 标、对 象、人 数、时 间、地 点、培 训 内 容、课 时 安 排、培 训 方 式、师 资 与 教 材、经 费 预 算、评 估 考 核 方 式、培 训 负 责 人 及 其 他 有 关 注 意 事 项。6.2 组 织 培 训按 培 训 计 划 或 方 案 组 织、实 施。6.3 培 训 考 核6.3.1 培 训 结 束 后 可 通 过 考 核 的 形 式 检 验 培 训 效 果,考 核 形 式 宜 包 括:a)实 践 技 能 考 试,要 求 培 训 对 象 完 成 多 个 项 目 的 实 践 操 作;b)理 论 考 试,可 采 用 笔 试 和 口 试 两 种 方 法 考 核 培 训 对 象 本 次 培 训 要 点 及 内 容。6.3.2 考 核 结 束 后,应 做 好 学 员 考 核 情 况 记 录。6.4 培 训 效 果 评 价培 训 结 束 后,组 织 培 训 的 主 体 应 及 时 收 集 培 训 的 满 意 度 等 反 馈 信 息,对 本 次 培 训 效 果 进 行 评 价。6.5 培 训 总 结培 训 结 束 后,组 织 培 训 的 主 体 应 对 本 次 培 训 进 行 总 结,总 结 内 容 宜 包 括:a)培 训 计 划 实 施 情 况;b)学 员 对 培 训 内 容 的 掌 握 情 况;c)培 训 效 果 评 价 情 况。7 培 训 评 价 与 改 进D B 4 4 0 4/T 8 2 0 2 187.1 满 意 度 信 息 收 集7.1.1 培 训 组 织 应 对 满 意 度 进 行 调 查,并 为 培 训 的 持 续 改 进 做 好 数 据 资 源 储 备。7.1.2 满 意 度 信 息 可 通 过 下 列 途 径 进 行 收 集:a)发 放 问 卷 调 查 表;b)回 访 培 训 对 象;c)走 访 家 政 服 务 机 构;d)收 集 各 类 媒 体 相 关 报 道;e)行 业 研 究 结 果。7.2 分 析 评 价7.2.1 分 析 评 价 内 容 应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培 训 内 容 与 培 训 组 织;b)培 训 质 量 与 培 训 效 果;c)教 师 授 课 质 量。7.2.2 分 析 评 价 方 式 应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培 训 负 责 人 对 此 次 培 训 进 行 总 结;b)对 参 加 培 训 学 员 的 满 意 度 调 查;c)参 加 培 训 的 家 政 服 务 机 构 负 责 人 对 此 次 培 训 的 评 价。7.2.3 分 析 评 价 方 法 应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发 放 满 意 度 调 查 表;b)召 开 相 关 人 员 座 谈 会 听 取 意 见。7.2.4 培 训 结 束 后,组 织 培 训 的 主 体 根 据 对 本 次 培 训 总 结,进 行 培 训 效 果 分 析。7.2.5 对 所 收 集 的 满 意 度 信 息 进 行 整 理、分 析。7.3 持 续 改 进7.3.1 应 根 据 分 析 评 价 结 果,制 定 改 进 措 施 并 组 织 实 施,以 达 到 持 续 改 进 的 目 的。7.3.2 应 建 立 培 训 评 价 管 理 机 制,定 期 收 集、分 析 培 训 对 象、家 政 服 务 组 织 的 意 见 和 建 议,加 以 分 析并 进 行 相 应 改 进。8 培 训 档 案 管 理8.1 基 本 要 求8.1.1 培 训 档 案 中 各 项 记 录 应 真 实、完 整。8.1.2 应 将 培 训 记 录 按 照 要 求 归 档、储 存,宜 采 用 信 息 化 技 术 对 档 案 进 行 管 理。8.1.3 应 制 定 相 关 培 训 档 案 管 理 制 度,规 范 培 训 档 案 管 理。8.1.4 应 统 一 对 培 训 合 同 进 行 规 范 编 号,不 得 随 意 修 改 和 自 行 编 号。8.2 培 训 档 案 收 集培 训 档 案 资 料 应 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培 训 准 备 资 料:培 训 计 划、培 训 合 同、培 训 通 知、培 训 师 资 介 绍、培 训 教 材 与 相 关 教 学 资 料等。b)培 训 过 程 资 料:学 员 签 到 表、培 训 学 员 考 核 记 录、培 训 满 意 度 调 查 等。D B 4 4 0 4/T 8 2 0 2 19c)培 训 总 结 资 料:培 训 总 结 报 告、培 训 图 片 与 音 像 资 料 等。8.3 培 训 档 案 的 保 存 期 限培 训 档 案 的 保 存 期 限 应 至 少 3 年。D B 4 4 0 4/T 8 2 0 2 11 0参 考 文 献 1 G B/T 2 0 6 4 7.8 2 0 0 6 社 区 服 务 指 南 第 8 部 分:家 政 服 务 2 S B/T 1 0 8 4 8 2 0 1 2 家 政 服 务 员 培 训 规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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