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 C S 3 5.2 4 0.0 1L 7 0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1/T 0 2 7 6 2 0 1 8政 务 数 据 共 享 安 全 管 理 规 范2 0 1 8-1 2-3 0 发 布 2 0 1 9-0 1-3 0 实 施杭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3 3 0 1/T 0 2 7 6 2 0 1 8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杭 州 市 数 据 资 源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数 据 资 源 管 理 局、杭 州 安 恒 信 息 技 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阿 里 云 计 算 有 限公 司、阿 里 巴 巴(中 国)有 限 公 司、浙 江 蚂 蚁 小 微 金 融 服 务 集 团、浙 江 鸿 程 计 算 机 系 统 有 限 公 司。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齐 同 军、周 俊、黄 雪 峰、张 敏 翀、陈 彩 芳、陈 树 鹏、孙 茂 阳、徐 飞。D B 3 3 0 1/T 0 2 7 6 2 0 1 81政 务 数 据 共 享 安 全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政 务 数 据 共 享 的 总 则、基 本 要 求、数 据 归 集 安 全、数 据 传 输 安 全、数 据 存 储 安 全、数据 处 理 安 全、数 据 共 享 安 全 和 数 据 销 毁 安 全。本 标 准 适 用 于 非 涉 密 政 务 数 据 共 享 安 全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2 5 0 6 9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术 语G B/T 3 5 2 9 5 信 息 技 术 大 数 据 术 语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2 5 0 6 9-2 0 1 0 和 G B/T 3 5 2 9 5-2 0 1 7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3.1政 务 数 据政 府 部 门 在 履 行 职 责 过 程 中 产 生、获 取 和 使 用 的 数 据 资 源。3.2数 据 生 命 周 期数 据 从 产 生,经 过 数 据 采 集、数 据 传 输、数 据 存 储、数 据 处 理(包 括 计 算、分 析、可 视 化 等)、数据 交 换,直 至 数 据 销 毁 等 各 种 生 存 形 态 的 演 变 过 程。3.3数 据 服 务提 供 数 据 采 集、数 据 传 输、数 据 存 储、数 据 处 理(包 括 计 算、分 析、可 视 化 等)、数 据 交 换、数 据销 毁 等 数 据 生 存 形 态 演 变 的 一 种 网 络 信 息 服 务。3.4数 据 共 享让 不 同 的 数 据 使 用 者 能 够 访 问 平 台 整 合 的 各 种 数 据 资 源,并 通 过 数 据 服 务 或 数 据 交 换 技 术 对 这 些 数据 资 源 进 行 相 关 的 计 算、分 析、可 视 化 等 处 理。3.5数 据 提 供 者政 务 数 据 的 提 供 者。3.6数 据 使 用 者政 务 数 据 的 获 取 者。D B 3 3 0 1/T 0 2 7 6 2 0 1 823.7服 务 第 三 方提 供 相 关 服 务 的 供 应 方,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础 设 施 服 务 提 供 者、网 络 环 境 服 务 提 供 者、应 用 服 务 提 供者、数 据 服 务 提 供 者、安 全 服 务 提 供 者。3.8数 据 管 理 者政 务 数 据 的 管 理 者,由 政 府 赋 予 政 务 数 据 管 理 职 能 的 行 政 机 构。4 总 则4.1 政 务 数 据 共 享 安 全 管 理 采 取 主 动 防 御、综 合 防 范 方 针,坚 持 保 障 政 务 数 据 安 全 与 促 进 应 用 发 展 相协 调、管 理 与 技 术 并 重 的 原 则,实 行 统 一 协 调、分 工 负 责、分 级 管 理。各 参 与 方 单 位 数 据 安 全 和 信 息 化工 作 应 同 步 规 划、同 步 建 设、同 步 运 行。4.2 政 务 数 据 共 享 安 全 要 求 包 括 通 用 安 全 要 求,以 及 数 据 归 集、数 据 传 输、数 据 存 储、数 据 处 理、数据 共 享 和 数 据 销 毁 等 流 程 环 节 安 全 要 求。各 参 与 方 应 根 据 自 身 角 色 和 责 任 遵 照 执 行。4.3 支 撑 政 务 数 据 共 享 的 平 台 基 础 设 施 和 网 络 应 符 合 国 家 等 级 保 护 和 关 键 信 息 基 础 设 施 保 护 的 相 关 法规 和 标 准。5 基 本 要 求5.1 组 织 建 设组 织 建 设 安 全 要 求 包 括:a)建 立 数 据 安 全 领 导 小 组,指 定 数 据 管 理 机 构 的 最 高 管 理 者 或 授 权 代 表 担 任 小 组 组 长,并 明 确 组长 责 任 与 权 力;b)建 立 数 据 安 全 管 理 部 门 与 数 据 安 全 执 行 小 组,建 立 相 关 职 能 岗 位,职 能 岗 位 设 计 时 应 遵 循 职 责分 离 与 权 限 最 小 化 原 则;c)制 定 数 据 安 全 各 职 能 岗 位 的 工 作 规 范,以 明 确 各 职 能 岗 位 之 间 的 协 作 关 系,明 确 了 各 职 能 岗 位的 运 行 配 合 机 制;d)建 立 独 立 的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机 构,对 各 参 与 方 的 数 据 操 作 行 为 进 行 安 全 监 督 管 理,确 保 其 按 照 规范 要 求 或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开 展 业 务;e)以 公 开 信 息 且 可 查 询 的 形 式 面 向 全 员 公 布 数 据 安 全 职 能 部 门 的 组 织 架 构。5.2 数 据 安 全 策 略 与 规 程数 据 安 全 策 略 与 规 程 安 全 要 求 包 括:a)应 制 定 满 足 业 务 需 求 的 安 全 策 略,明 确 安 全 方 针、安 全 目 标 和 安 全 原 则;b)应 基 于 安 全 策 略,建 立 相 关 的 制 度 规 程,形 成 以 数 据 为 核 心 的 体 系 化 数 据 安 全 制 度 体 系;c)应 建 立 策 略、规 程 的 评 审 和 发 布 流 程,明 确 适 当 的 频 率 和 时 机 对 策 略 和 规 程 进 行 更 新,以 确 保其 持 续 的 适 宜 性 和 有 效 性。5.3 人 力 资 源 管 理人 力 资 源 管 理 安 全 要 求 包 括:D B 3 3 0 1/T 0 2 7 6 2 0 1 83a)应 固 化 员 工 入 职、转 岗、离 职 的 人 力 资 源 流 程,及 时 将 人 员 的 变 更 通 知 到 相 关 方;b)应 及 时 调 整 人 员 变 化 所 涉 及 的 账 号 权 限 的 赋 权、更 改 和 回 收;c)应 制 定 与 各 参 与 方 人 员 的 标 准 合 同 协 议,以 约 束 相 关 人 员 与 组 织 的 数 据 安 全 责 任;d)应 建 立 离 任 审 计 机 制,对 关 键 人 员 的 离 任 进 行 审 查,及 时 回 收 相 关 资 源 和 授 权,并 对 其 在 任 期中 的 行 为 进 行 评 估,分 析 是 否 存 在 滥 用 职 权、弄 虚 作 假、以 权 谋 私 等 情 况。5.4 数 据 资 产 管 理数 据 资 产 管 理 安 全 要 求 包 括:a)应 制 定 数 据 资 产 安 全 管 理 制 度,明 确 数 据 资 产 安 全 管 理 目 标 和 安 全 原 则、数 据 资 产 的 全 生 命 周期 管 理 要 求、资 产 登 记 要 求 和 分 类 标 记 要 求,并 针 对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执 行 定 期 审 核 和 更 新;b)应 建 立 数 据 资 产 登 记 机 制,形 成 整 体 的 数 据 资 产 清 单,明 确 数 据 资 产 安 全 责 任 主 体 及 相 关 方,并 及 时 更 新 数 据 资 产 相 关 信 息;c)应 建 立 和 实 施 数 据 资 产 分 类 和 标 记 规 范,包 括:分 类 分 级 规 定、元 数 据 管 理 规 范、操 作 指 南、变 更 审 批 流 程。根 据 分 类 管 理 要 求,建 立 相 应 的 标 记 策 略、访 问 控 制、数 据 加 解 密、数 据 脱 敏等 安 全 机 制 和 管 控 措 施;d)宜 建 立 技 术 工 具 执 行 资 产 登 记、分 类 标 记 等,实 现 自 动 化 的 属 性 标 识 工 作。5.5 数 据 供 应 链 管 理数 据 供 应 链 管 理 安 全 要 求 包 括:a)应 建 立 数 据 提 供 者、数 据 使 用 者、服 务 第 三 方 安 全 管 理 规 范,定 义 数 据 安 全 目 标、原 则 和 范 围,明 确 数 据 提 供 者、数 据 使 用 者、服 务 第 三 方 的 安 全 责 任 和 义 务,并 建 立 监 督 审 核 机 制;b)与 数 据 提 供 者、数 据 使 用 者、服 务 第 三 方 签 署 协 议,明 确 数 据 的 使 用 目 的、供 应 方 式、保 密 约定 等;c)应 委 托 独 立 的 运 行 监 管 方,对 数 据 提 供 者、数 据 使 用 者 和 服 务 第 三 方 的 行 为 进 行 相 关 记 录,利用 技 术 工 具 对 数 据 提 供 者、数 据 使 用 者 和 服 务 第 三 方 的 行 为 进 行 合 规 性 审 核 与 监 督;d)应 建 立 完 整 的 数 据 供 应 链 和 相 关 数 据 字 典 规 则 库,自 动 监 测 实 际 数 据 流 动 情 况,实 时 分 析 数 据流 向 与 数 据 供 应 链 遵 循 情 况,发 现 异 常 并 自 动 报 警 和 阻 断。5.6 元 数 据 管 理元 数 据 管 理 安 全 要 求 包 括:a)应 建 立 数 据 服 务 元 数 据 语 义 统 一 规 范 和 管 理 规 则;b)应 建 立 数 据 安 全 元 数 据 管 理 规 范,如 口 令 策 略、权 限 列 表、授 权 策 略;c)应 建 立 元 数 据 访 问 控 制 策 略,明 确 元 数 据 管 理 角 色 及 其 授 权 控 制 机 制,并 通 过 技 术 手 段 实 现 对元 数 据 管 理 角 色 的 授 权 和 访 问 管 理;d)应 建 立 元 数 据 操 作 审 计 制 度,根 据 审 计 制 度 要 求,采 集 元 数 据 操 作 日 志,确 保 元 数 据 操 作 的 可追 溯;e)应 建 立 统 一 的 元 数 据 管 理 平 台,将 各 领 域 的 元 数 据 通 过 集 中 的 平 台 进 行 提 供。5.7 运 行 监 管运 行 监 管 安 全 要 求 包 括:a)应 制 定 数 据 生 命 周 期 各 阶 段 数 据 访 问 和 操 作 的 日 志 记 录 规 范 要 求 和 监 管 要 求;b)应 根 据 日 志 记 录 规 范 和 监 管 要 求,对 数 据 采 集、传 输、存 储、处 理、交 换、销 毁 等 过 程 进 行 有效 的 日 志 记 录,实 现 政 务 数 据 共 享 全 链 路 的 可 追 溯;D B 3 3 0 1/T 0 2 7 6 2 0 1 84c)应 建 立 统 一 的 数 据 访 问 和 操 作 的 日 志 记 录 和 分 析 技 术 工 具,该 技 术 工 具 可 对 各 类 数 据 访 问 和 操作 的 日 志 进 行 统 一 的 处 理 和 分 析,实 现 对 数 据 异 常 访 问 和 操 作 的 告 警,实 现 对 数 据 滥 用、违 规使 用、缔 约 过 失、越 权 使 用 等 行 为 的 识 别、监 控、预 警 和 追 责;d)应 对 服 务 第 三 方 实 施 的 安 全 控 制 措 施、变 更 管 理、应 急 响 应 等 进 行 持 续 监 管,通 过 技 术 措 施 或文 件 审 核 等 方 式 对 服 务 第 三 方 承 诺 的 安 全 控 制 项 进 行 评 估 验 证;e)应 建 立 针 对 敏 感 数 据 的 动 态 可 持 续 的 数 据 风 险 监 管 体 系,周 期 性 的 对 敏 感 数 据 的 脆 弱 性、面 临的 安 全 威 胁、安 全 措 施 的 有 效 性 等 内 容 进 行 风 险 评 估。5.8 终 端 数 据 管 理终 端 管 理 安 全 要 求 包 括:a)应 制 订 面 向 终 端 的 数 据 安 全 管 理 规 范,明 确 终 端 层 面 的 数 据 防 泄 漏 管 理 要 求;b)应 为 进 入 城 市 大 脑 内 部 网 络 环 境 的 终 端 设 备 分 配 终 端 识 别 号,并 实 现 终 端 设 备 与 用 户 账 号 的 一对 一 绑 定;c)应 建 立 并 实 施 整 体 的 终 端 安 全 解 决 方 案,实 现 终 端 设 备 与 组 织 机 构 内 部 员 工 的 有 效 绑 定,按 照统 一 的 部 署 标 准 在 终 端 系 统 上 安 装 各 类 防 控 软 件(如 防 病 毒、硬 盘 加 密、终 端 入 侵 检 测、终 端防 泄 漏 等 软 件),对 终 端 系 统 上 的 数 据 进 行 风 险 监 控。5.9 数 据 防 泄 漏数 据 防 泄 漏 安 全 要 求 包 括:a)应 建 立 数 据 防 泄 露 规 范,明 确 需 要 进 行 数 据 泄 露 防 护 处 理 的 应 用 场 景 和 处 理 方 法:b)应 支 持 基 于 终 端 使 用、动 态 传 输、静 态 存 储 的 综 合 数 据 泄 露 防 护 机 制;c)应 提 供 能 够 面 向 不 同 业 务 场 景 的 数 据 泄 露 防 护 策 略 的 设 置 与 部 署;d)应 提 供 数 据 防 泄 漏 处 理 过 程 的 日 志 记 录,满 足 数 据 防 泄 漏 处 理 安 全 审 计 要 求。6 数 据 归 集 安 全6.1 数 据 分 类 分 级数 据 分 类 分 级 安 全 要 求 包 括:a)应 制 定 数 据 分 类 分 级 标 准,按 照 数 据 类 型 与 数 据 安 全 等 级 矩 阵 方 法,确 定 数 据 敏 感 度 等 级;b)应 针 对 具 体 业 务 场 景,结 合 数 据 敏 感 度 等 级,确 定 场 景 数 据 使 用 风 险 等 级;c)应 根 据 数 据 敏 感 度 等 级、场 景 数 据 使 用 风 险 等 级 确 定 相 应 的 控 制 措 施;d)应 建 立 数 据 分 级 分 类 制 度 性 文 件 管 理 措 施,包 括 岗 位 职 责、统 一 管 理、定 期 更 新、变 更 审 核 等;e)应 建 立 人 工 打 标 与 基 于 数 据 内 容 规 则 自 动 识 别 打 标 相 结 合 的 机 制。6.2 数 据 归 集数 据 归 集 安 全 要 求 包 括:a)归 集 的 数 据 应 确 保 来 源 真 实 有 效、合 法 正 当,同 时 应 明 确 数 据 共 享 范 围 和 用 途;b)归 集 的 数 据 应 保 留 原 始 表,不 做 任 何 加 工 清 洗,以 满 足 溯 源、数 据 质 量 核 查 等 需 求。6.3 数 据 源 鉴 别 及 记 录D B 3 3 0 1/T 0 2 7 6 2 0 1 85在 政 务 数 据 归 集 过 程 中,应 制 定 数 据 源 管 理 制 度 规 范,针 对 不 同 的 数 据 归 集 场 景 定 义 数 据 溯 源 策 略和 机 制,并 提 供 有 效 的 工 具 对 外 部 收 集 的 数 据 和 数 据 源 进 行 识 别 和 记 录,确 保 管 理 人 员 能 够 追 踪 其 加 工和 计 算 数 据 的 原 始 数 据 来 源。6.4 数 据 质 量 管 理应 建 立 数 据 归 集 过 程 中 的 质 量 监 控 规 则,明 确 数 据 质 量 监 控 范 围 及 监 控 方 式,并 利 用 技 术 工 具 对 在线 和 离 线 归 集 到 的 数 据 进 行 监 控,实 现 对 异 常 数 据 的 告 警。7 数 据 传 输 安 全数 据 传 输 安 全 要 求 包 括:a)应 明 确 需 要 进 行 传 输 加 密 的 业 务 场 景,支 持 对 个 人 信 息 和 重 要 数 据 的 加 密 传 输;b)应 提 供 对 传 输 通 道 两 端 进 行 主 体 身 份 鉴 别 和 认 证 的 技 术 方 案 和 工 具;c)应 提 供 对 传 输 数 据 的 完 整 性 进 行 检 测 并 执 行 恢 复 控 制 的 技 术 方 案 和 工 具;d)应 提 供 对 数 据 传 输 安 全 策 略 的 变 更 进 行 审 核 和 监 控 的 技 术 方 案 和 工 具,对 通 道 安 全 策 略 配 置、密 码 算 法 配 置、密 钥 管 理 等 保 护 措 施 进 行 审 核 及 监 控。8 数 据 存 储 安 全8.1 数 据 逻 辑 存 储数 据 逻 辑 存 储 安 全 要 求 包 括:a)应 建 立 各 类 数 据 存 储 系 统 的 安 全 配 置 规 则,采 取 技 术 手 段 和 工 具 支 撑 数 据 存 储 系 统 的 安 全 管理;b)应 具 备 多 租 户 数 据 存 储 安 全 隔 离 能 力;c)应 定 期 检 查 数 据 存 储 系 统 安 全 配 置 以 符 合 基 线 的 一 致 性 要 求;d)应 定 期 探 查 存 储 系 统 的 数 据 是 否 符 合 相 关 合 规 性 的 要 求;e)应 采 用 碎 片 化 分 布 式 离 散 存 储 技 术 保 存 数 据 资 源,并 具 有 完 整 性 验 证 机 制;f)应 支 持 采 用 符 合 国 家 认 定 的 密 码 算 法 对 高 敏 感 数 据 进 行 加 密 存 储,平 台 服 务 商 不 得 掌 握 密 钥。8.2 数 据 备 份 与 恢 复数 据 备 份 与 恢 复 啊 安 全 要 求 包 括:a)应 建 立 数 据 存 储 冗 余 策 略、管 理 制 度 与 规 程,明 确 定 义 数 据 复 制、备 份 和 恢 复 的 范 围、频 率、工 具、过 程、日 志 记 录 规 范、数 据 保 存 时 长 等;b)应 建 立 用 于 数 据 备 份、恢 复 的 统 一 技 术 工 具,并 将 具 体 的 备 份 的 策 略 固 化 到 工 具 中,保 证 相 关工 作 的 自 动 化 执 行;c)应 建 立 数 据 复 制、数 据 备 份 与 恢 复 的 定 期 检 查 和 更 新 工 作 程 序,包 括 数 据 副 本 更 新 频 率、保 存期 限 等,确 保 数 据 副 本 或 备 份 数 据 的 有 效 性。8.3 数 据 访 问 控 制数 据 访 问 控 制 安 全 要 求 包 括:D B 3 3 0 1/T 0 2 7 6 2 0 1 86a)应 建 立 数 据 资 源 安 全 访 问 策 略,由 授 权 主 体 进 行 访 问 策 略 配 置,授 予 数 据 使 用 者 为 完 成 各 自 任务 所 需 要 的 最 小 权 限。访 问 控 制 的 范 围 应 包 括 与 数 据 资 源 访 问 相 关 的 主 体、客 体 以 及 它 们 之 间的 操 作;b)应 采 用 基 于 用 户 组 或 角 色 的 方 法,保 障 数 据 使 用 者 访 问 数 据 资 源 时 权 限 明 确;c)应 采 用 多 种 方 式 对 数 据 资 源 访 问 主 体 的 身 份 进 行 鉴 别;d)应 采 用 必 要 的 措 施 使 数 据 使 用 者 的 访 问 和 修 改 等 行 为 具 有 不 可 抵 赖 性。9 数 据 处 理 安 全9.1 数 据 脱 敏数 据 脱 敏 安 全 要 求 包 括:a)应 建 立 数 据 脱 敏 规 范,明 确 需 要 脱 敏 处 理 的 应 用 场 景 和 处 理 方 法;b)应 支 持 基 于 规 则 的 数 据 静 态 脱 敏;c)应 提 供 面 向 使 用 者 的 定 制 化 数 据 脱 敏 功 能,可 基 于 场 景 需 求 自 定 义 脱 敏 规 则;d)应 提 供 数 据 脱 敏 处 理 过 程 日 志 记 录,满 足 数 据 脱 敏 处 理 安 全 审 计 要 求。9.2 数 据 分 析数 据 分 析 安 全 要 求 包 括:a)应 对 数 据 分 析 结 果 进 行 二 次 风 险 评 估,确 保 衍 生 数 据 不 超 过 原 始 数 据 的 授 权 范 围 和 安 全 使 用 要求;b)应 对 利 用 多 源 数 据 进 行 大 数 据 分 析 的 过 程 进 行 日 志 记 录,以 备 对 分 析 结 果 质 量、真 实 性 和 合 规性 进 行 数 据 溯 源;c)应 对 利 用 数 据 分 析 算 法 输 出 的 结 果 进 行 风 险 评 估,避 免 分 析 结 果 输 出 中 包 含 可 恢 复 的 个 人 信息、重 要 数 据 等 数 据 和 结 构 标 识,从 而 防 止 个 人 信 息、重 要 数 据 等 敏 感 信 息 的 泄 漏;d)应 对 平 台 数 据 分 析 算 法 的 变 更 进 行 风 险 评 估。9.3 数 据 使 用数 据 使 用 安 全 要 求 包 括:a)应 制 定 整 体 的 数 据 权 限 管 理 制 度,规 定 了 各 参 与 方 身 份 及 访 问 权 限 的 授 予、变 更、撤 销 等 流 程,以 及 数 据 全 生 命 周 期 的 管 理 要 求 和 责 任 制;b)应 定 义 并 执 行 了 统 一 的 身 份 及 访 问 管 理 流 程,各 系 统 均 遵 循 规 范 的 身 份 及 访 问 管 理 流 程 对 用 户访 问 数 据 资 源 进 行 管 理,并 定 期 审 核 当 前 的 数 据 资 源 访 问 权 限 是 否 符 合 身 份 及 访 问 管 理 的 规 范要 求,身 份 及 访 问 管 理 应 遵 循 最 少 够 用 和 职 责 分 离 的 原 则;c)应 建 立 数 据 使 用 正 当 性 的 监 督 审 核 机 制,保 证 在 数 据 使 用 声 明 的 目 的 和 范 围 内 对 受 保 护 的 个 人信 息、重 要 数 据 等 数 据 进 行 使 用 和 分 析 处 理;d)应 建 立 统 一 的 身 份 及 访 问 管 理 平 台,对 各 系 统 的 用 户 和 数 据 资 源 进 行 权 限 管 理,遵 循 做 小 够 用的 原 则,并 依 据 数 据 使 用 目 的 建 立 相 应 强 度 或 粒 度 的 访 问 控 制 机 制;e)应 针 对 关 键 的 系 统 采 用 多 因 素 认 证 的 方 式 进 行 身 份 认 证,如 可 信 的 数 字 证 书、生 物 识 别 方 式 等。9.4 数 据 处 理 环 境数 据 处 理 环 境 安 全 要 求 包 括:D B 3 3 0 1/T 0 2 7 6 2 0 1 87a)数 据 处 理 系 统 或 平 台 应 与 身 份 及 访 问 管 理 平 台 实 现 联 动,用 户 在 使 用 数 据 处 理 系 统 或 平 台 前 已获 得 了 授 权;b)应 保 证 对 不 同 数 据 使 用 者 在 数 据 处 理 平 台 中 的 数 据、系 统 功 能、会 话、调 度 和 运 营 环 境 等 资 源实 现 隔 离 控 制;c)应 建 立 数 据 处 理 日 志 管 理 工 具,记 录 用 户 在 数 据 处 理 平 台 上 的 加 工 操 作,以 备 后 期 追 溯;d)应 对 用 户 在 数 据 处 理 平 台 上 对 数 据 的 操 作 开 展 定 期 审 计,确 定 用 户 对 数 据 的 加 工 未 超 出 前 期 申请 数 据 时 的 目 的。1 0 数 据 共 享 安 全1 0.1 数 据 导 入 导 出原 则 上,任 何 数 据 都 不 得 导 入 导 出。1 0.2 数 据 共 享数 据 共 享 安 全 要 求 包 括:a)应 建 立 数 据 获 取 和 使 用 安 全 规 范,明 确 数 据 使 用 者 的 数 据 获 取 方 式、服 务 接 口、授 权 机 制 和 数据 使 用 的 权 限 范 围 等;b)应 建 立 规 范 的 数 据 共 享 审 核 流 程,确 保 没 有 超 出 数 据 提 供 者 所 允 许 的 数 据 授 权 使 用 范 围;c)数 据 使 用 者 应 采 用 数 据 服 务 接 口 方 式 获 取 共 享 数 据 资 源;d)应 建 立 数 据 服 务 接 口 调 用 的 安 全 规 范,包 括 接 口 名 称、接 口 参 数、接 口 安 全 要 求 等;e)应 制 定 数 据 服 务 接 口 安 全 控 制 策 略,提 供 对 数 据 服 务 接 口 的 安 全 限 制 和 安 全 控 制 措 施,如 身 份鉴 别、授 权 策 略、访 问 控 制 机 制、签 名、时 间 戳、安 全 协 议 等,并 对 数 据 服 务 接 口 调 用 的 参 数进 行 限 制 或 过 滤,一 旦 发 现 异 常 会 触 发 告 警 机 制;f)应 统 一 收 集 数 据 服 务 接 口 调 用 的 相 关 记 录 日 志,并 建 立 相 应 针 对 数 据 接 口 调 用 的 审 计 工 具,对数 据 接 口 调 用 情 况 进 行 定 期 审 计。1 1 数 据 销 毁 安 全1 1.1 应 制 定 数 据 销 毁 规 范,提 出 各 类 数 据 销 毁 场 景 应 采 用 的 销 毁 手 段,明 确 销 毁 方 式 和 销 毁 要 求。1 1.2 应 建 立 数 据 销 毁 的 审 批 和 记 录 流 程,并 设 置 数 据 销 毁 监 督 角 色,监 督 数 据 销 毁 操 作 过 程。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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