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社区工程设计与验收规范DB42/T 1554-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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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3 5.2 4 0.0 1L 7 7DB42湖 北 省 地 方 标 准D B 4 2/T 1 5 5 4 2 0 2 0智 慧 社 区 工 程 设 计 与 验 收 规 范D e s i g n a n d a c c e p t a n c e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s m a r t c o m m u n i t y p r o j e c t s2 0 2 0-0 7-0 3 发 布2 0 2 0-0 8-0 3 实 施湖 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湖 北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联 合 发 布D B 4 2/T 1 5 5 4 2 0 2 0D B 4 2/T 1 5 5 4 2 0 2 0I目 次前 言.I I I引 言.V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及 定 义.24 工 程 设 计.34.1 总 体 要 求.34.2 机 房 设 施.44.3 综 合 布 线.44.4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系 统.44.5 信 息 化 应 用 系 统.74.6 智 慧 社 区 服 务 系 统.94.7 室 内 设 施.1 25 工 程 验 收 及 评 价.1 35.1 一 般 规 定.1 35.2 验 收 评 价 与 等 级.1 35.3 基 础 设 施.1 45.4 安 全 技 术 防 范.1 45.5 信 息 化 应 用.1 55.6 社 区 服 务.1 65.7 室 内 设 施.1 8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机 房 设 施 的 设 计.1 9附 录 B(规 范 性 附 录)综 合 布 线 的 设 计.2 1附 录 C(规 范 性 附 录)验 收 评 分 表.2 4D B 4 2/T 1 5 5 4 2 0 2 0I ID B 4 2/T 1 5 5 4 2 0 2 0I 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请 注 意 本 文 的 某 些 内 容 可 能 涉 及 专 利。本 文 件 的 发 布 机 构 不 承 担 识 别 这 些 专 利 的 责 任。本 标 准 由 湖 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提 出 并 归 口 管 理。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武 汉 光 谷 数 字 家 庭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湖 北 邮 电 规 划 设 计 有 限 公 司、中 冶 南 方城 市 建 设 工 程 技 术 有 限 公 司、武 汉 市 标 准 化 研 究 院本 标 准 参 与 起 草 单 位:湖 北 省 广 播 电 视 信 息 网 络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江 汉 大 学、中 国 移 动 通 信 集 团 湖 北有 限 公 司 武 汉 分 公 司、中 建 三 局 智 能 技 术 有 限 公 司、武 汉 慧 联 无 限 科 技 有 限 公 司、青 岛 海 尔 智 能 家 电 科技 有 限 公 司、武 汉 拓 宝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武 汉 烽 火 众 智 数 字 技 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杭 州 鸿 雁 智 能 科 技 有限 公 司、深 圳 市 君 和 睿 通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武 汉 菲 旺 软 件 技 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武 汉 深 捷 科 技 股 份 有 限公 司、上 海 凡 米 智 能 科 技 有 限 公 司、上 海 广 拓 信 息 技 术 有 限 公 司、中 国 智 慧 家 庭 及 社 区 技 术 与 应 用 联 盟、湖 北 省 数 字 家 庭 产 业 促 进 会。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蔡 庆 华、庞 奥、张 楠、黄 青、王 玺、肖 瀚 鸿、钱 同 惠、陈 波、李 金 生、刘 道 林、刘 飞、刘 景 顺、郝 俊 瑞、张 焕 荣、何 家 平、张 南 平、汪 洋、邹 黎、王 雷、黄 勇、蒋 志 波、常 玉 红。本 标 准 实 施 应 用 中 的 疑 问,可 咨 询 湖 北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联 系 电 话:0 2 7-6 8 8 7 3 0 8 8;邮 箱:4 0 7 4 8 3 3 6 1 q q.c o m;对 本 标 准 的 有 关 修 改 意 见 建 议 请 反 馈 至 武 汉 光 谷 数 字 家 庭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电 话:0 2 7-8 7 7 7 9 9 3 8;邮 箱:x i a y h o m e n t g.c o m;地 址:武 汉 市 洪 山 区 野 芷 湖 西 路 1 6 号 创 意 天 地 0 2 创 意 工 坊 2 0 3。D B 4 2/T 1 5 5 4 2 0 2 0I VD B 4 2/T 1 5 5 4 2 0 2 0V引 言近 年 来,智 慧 社 区 智 慧 家 庭 的 相 关 国 家 和 行 业 标 准 滞 后 于 技 术 和 产 品 发 展。为 此,湖 北 省 政 府 加快 推 进 智 慧 湖 北 建 设 行 动 方 案(2 0 1 5-2 0 1 7)中 提 出 了“标 准 入 手,联 合 推 进;综 合 示 范,跨 界 融 合;技 术 创 新,业 务 支 撑;产 业 升 级,规 模 发 展”的 整 体 发 展 思 路。为 了 适 应 湖 北 省 这 一 发 展 需 要,亟 需 编制 智 慧 社 区 工 程 设 计 与 验 收 规 范 等 智 慧 社 区、智 慧 家 庭 系 列 标 准,其 目 的 是 为 了 更 好 地 满 足 和 规 范湖 北 省 智 慧 社 区 智 慧 家 庭 的 建 设 要 求,使 相 关 的 设 施 设 备 和 业 务 更 好 的 融 合、互 通。为 了 规 范 居 民 社 区 和 家 庭 范 围 内 的 语 音、数 据、图 像、多 媒 体 业 务、社 区 智 慧 化 管 理 及 智 慧 家 庭 的建 设 内 容 和 标 准,制 订 本 规 范。智 慧 社 区 工 程 设 计 与 验 收 规 范 和 智 慧 社 区 智 慧 家 庭 设 施 设 备 通 用 规 范、智 慧 社 区 智 慧 家庭 业 务 接 入 管 理 通 用 规 范、智 慧 社 区 智 慧 家 庭 入 户 设 备 通 信 及 控 制 总 线 通 用 技 术 要 求、智 慧 社 区智 慧 家 庭 住 租 混 合 型 小 区 安 全 防 范 系 统 通 用 技 术 要 求 等 系 列 地 方 标 准 共 同 构 成 支 撑 湖 北 省 智 慧 社 区 智慧 家 庭 建 设 的 基 础 性 标 准。D B 4 2/T 1 5 5 4 2 0 2 0D B 4 2/T 1 5 5 4 2 0 2 01智 慧 社 区 工 程 设 计 与 验 收 规 范1 范 围本 规 范 规 定 了 智 慧 社 区(包 括 系 统 的 总 体 要 求、基 础 设 施、信 息 化 应 用、智 慧 社 区 业 务、室 内 设 施设 备 等)的 工 程 设 计 与 验 收 要 求 和 智 慧 社 区 的 验 收 评 价。本 规 范 适 用 于 新 建、改/扩 建 的 居 民 社 区 内 建 筑 群 及 住 户 家 庭。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G B 5 0 0 1 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0 5 2 供 配 电 系 统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5 3 2 0 k V 及 以 下 变 电 所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5 4 低 压 配 电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5 5 通 用 用 电 设 备 配 电 设 计 规 范G B 5 0 1 1 6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设 计 规 范G B 5 0 1 6 6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G B 5 0 1 7 4 数 据 中 心 设 计 规 范G B 5 0 2 6 1 自 动 喷 水 灭 火 系 统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G B 5 0 2 6 3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G B 5 0 3 1 1 综 合 布 线 系 统 工 程 设 计 规 范G B 5 0 3 2 5 民 用 建 筑 工 程 室 内 环 境 污 染 控 制 规 范G B 5 0 8 4 6 住 宅 区 和 住 宅 建 筑 内 光 纤 到 户 通 信 设 施 工 程 设 计 规 范G B 5 0 8 4 7 住 宅 区 和 住 宅 建 筑 内 光 纤 到 户 通 信 设 施 工 程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G B/T 5 0 2 0 0 有 线 电 视 网 络 工 程 设 计 标 准G B/T 5 0 3 1 2 综 合 布 线 工 程 验 收 规 范G B/T 5 1 3 1 3 电 动 汽 车 分 散 充 电 设 施 工 程 技 术 标 准G B/T 5 0 3 7 8 绿 色 建 筑 评 价 标 准D B 4 2/T 1 2 2 6-2 0 1 6 智 慧 社 区 智 慧 家 庭 设 施 设 备 通 用 规 范D B 4 2/T 1 3 2 0-2 0 1 7 智 慧 社 区 智 慧 家 庭 业 务 接 入 管 理 通 用 规 范D B 4 2/T 1 3 3 8-2 0 1 8 无 线 组 网 火 灾 报 警 系 统 技 术 规 范D B 4 2/T 1 4 9 9-2 0 1 9 智 慧 社 区 智 慧 家 庭 入 户 设 备 通 信 及 控 制 总 线 通 用 技 术 要 求D B 4 2/T 1 5 0 0-2 0 1 9 智 慧 社 区 智 慧 家 庭 住 租 混 合 型 小 区 安 全 防 范 系 统 通 用 技 术 要 求D B 4 2/T 1 5 5 4 2 0 2 023 术 语 及 定 义D B 4 2/T 1 4 9 9-2 0 1 9、D B 4 2/T 1 5 0 0-2 0 1 9 的 术 语 及 定 义 和 下 列 术 语 及 定 义 适 用 本 标 准。3.1电 子 设 备 机 房 e l e c t r o n i c e q u i p m e n t r o o m主 机 房、辅 助 机 房、工 作 间 的 总 称。3.2智 慧 社 区 业 务 自 助 一 体 机 s m a r t c o m m u n i t y b u s i n e s s s e l f-s e r v i c e a l l-i n-o n e m a c h i n e用 于 社 区 各 类 业 务 的 一 体 化 智 能 自 助 设 备。3.3社 区 新 零 售 c o m m u n i t y n e w r e t a i l以 互 联 网 为 依 托,通 过 运 用 大 数 据、人 工 智 能 等 先 进 技 术 手 段 并 运 用 心 理 学 知 识,对 商 品 的 生 产、流 通 与 销 售 过 程 进 行 升 级 改 造,进 而 重 塑 社 区 业 态 结 构 与 生 态 圈,并 对 线 上 服 务、线 下 体 验 以 及 现 代 物流 进 行 深 度 融 合 的 零 售 新 模 式。D B 4 2/T 1 5 5 4 2 0 2 034 工 程 设 计4.1 总 体 要 求4.1.1 智 慧 社 区 构 成4.1.1.1 智 慧 社 区 应 满 足 社 区 及 住 宅 规 范 化 运 营 和 管 理 要 求,系 统 构 成 应 以 营 造 安 全 便 利、以 人 为 本的 智 慧 社 区 及 家 居 环 境 为 工 程 目 标。4.1.1.2 智 慧 社 区 系 统 应 包 括 综 合 布 线(机 房 至 楼 道 单 元、用 户 室 内)、网 络 及 终 端 以 及 支 撑 业 务 的多 种 应 用 平 台、支 撑 智 慧 社 区 各 应 用 系 统(如 安 全 技 术 防 范、信 息 化 应 用、社 区 业 务)、智 慧 家 庭 应 用系 统 等。4.1.1.3 智 慧 社 区 应 能 实 现 各 类 业 务 的 接 入、管 理 和 运 营,应 能 实 现 各 类 使 用 者 及 业 务 应 用 的 智 能 分级 控 制 和 智 慧 型 生 态 社 区 的 良 性 发 展。4.1.1.4 智 慧 社 区 系 统 架 构 应 满 足:a)社 区 整 体 运 营 及 管 理 模 式 信 息 化 应 用 需 求 及 各 类 别 单 体 的 信 息 化 应 用 需 求;b)多 功 能 类 别 组 合 的 社 区 建 筑 物 态 形 式;c)各 智 能 化 系 统 的 信 息 关 联 和 功 能 汇 聚;d)智 能 化 系 统 工 程 技 术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和 综 合 技 术 功 效 的 不 断 完 善。4.1.2 系 统 设 计 与 建 设4.1.2.1 系 统 设 计 与 建 设 的 主 要 内 容 如 图 1 所 示。图 1 系 统 设 计 与 建 设 的 主 要 内 容4.1.2.2 系 统 设 计 与 建 设 的 主 要 内 容 应 包 括:a)电 子 设 备 机 房 设 施 及 综 合 布 线。b)安 全 技 术 防 范 系 统,至 少 包 括:安 全 防 范 预 警 综 合 管 理 系 统;住 户 认 证 及 发 卡 授 权 管 理 系 统;小 区 及 停 车 场 出 入 管 理 系 统;单 元 门 禁 及 出 入 管 理 监 控 系 统;视 频 监 控 智 能 识 别 及 预 警 系 统;周 界 防 范 系 统;巡 更 系 统;紧 急 呼 叫(求 助)系 统;消 防 监 测 系 统;信 息 发 布 系 统。c)信 息 化 应 用 系 统,至 少 包 括:D B 4 2/T 1 5 5 4 2 0 2 04 公 共 设 施 监 管 系 统;物 业 管 理 信 息 系 统;一 卡 通 系 统;公 共 广 播 系 统;物 业 信 息 发 布 系 统;停 车 场 管 理 系 统。d)智 慧 社 区 业 务 系 统,至 少 包 括:基 础 环 境;小 区 新 业 务 设 施 设 备;健 康 监 测 设 施 设 备 及 管 理 系 统;业 务 汇 聚 社 区 节 点 平 台;智 慧 社 区 业 务 自 助 一 体 机;租 房 的 实 名 制 管 理 及 业 务 系 统;电 动 汽 车 充 电 设 施。e)用 户 室 内 设 施,至 少 包 括:室 内 装 修 及 布 线;室 内 信 息 及 控 制 网 络;入 户 设 施 设 备。4.2 机 房 设 施4.2.1 机 房 的 组 成 应 根 据 系 统 运 行 特 点 及 设 备 具 体 要 求 确 定,宜 由 主 机 房、辅 助 机 房、支 持 区、行 政管 理 区 等 功 能 区 组 成。4.2.2 机 房 设 施 的 设 计 应 符 合 附 录 A 的 要 求。4.3 综 合 布 线4.3.1 综 合 布 线 系 统 应 包 括:a)社 区 内 居 民 连 接 互 联 网 等 电 信 业 务 的 通 信 网 络 和 广 电 网 络;b)社 区 内 部 管 理 使 用 的 信 息 化 系 统 网 络。4.3.2 综 合 布 线 系 统 应 符 合 附 录 B 的 要 求。4.3.3 综 合 布 线 系 统 应 为 开 放 式 网 络 拓 扑 结 构,支 持 语 音、数 据、广 播 电 视、多 媒 体 等 多 种 业 务 信 息传 递 和 应 用,包 括 室 外 综 合 布 线 和 入 户 综 合 布 线。4.3.4 光 纤 到 用 户 单 元 的 通 信 设 施 工 程 设 计 应 能 满 足 多 家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平 等 接 入、用 户 单 元 内 的 通信 业 务 使 用 者 可 自 由 选 择 电 信 业 务 经 营 者 的 要 求。4.3.5 综 合 布 线 设 计 应 为 5 G 接 入 提 供 支 撑,包 括 小 区 覆 盖 和 室 内 覆 盖。4.4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系 统4.4.1 系 统 配 置 及 联 网4.4.1.1 系 统 应 包 括 小 区 安 全 防 范 预 警 综 合 管 理 系 统 和 与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相 关 的 集 成 系 统:a)住 户 人/证 核 验 的 认 证 管 理 系 统,包 括 发 卡 及 授 权 管 理 系 统;b)小 区 出 入 管 理 系 统(含 人 脸 识 别)、停 车 场 出 入 监 控 系 统;c)单 元 门 禁 及 出 入 管 理、监 控 系 统;d)通 道、公 共 空 间(含 高 空)等 的 视 频 监 控 预 警 及 管 理 系 统;D B 4 2/T 1 5 5 4 2 0 2 05e)安 全 技 术 防 范 其 他 系 统,如 周 界 防 范 系 统、巡 更 系 统、紧 急 呼 叫(求 助 系 统)、消 防 监 测 系 统、信 息 发 布 系 统 等。4.4.1.2 系 统 可 配 置 多 种 操 控/显 示 终 端,如 监 视 大 屏、操 作 坐 席、智 能 手 机/A P P 等。4.4.1.3 系 统 应 通 过 小 区 综 合 布 线 系 统 实 现 各 集 成 系 统 在 小 区 内 联 网,可 采 用 无 线 数 据 通 信 技 术 和 无线 物 联 网 技 术 作 为 小 区 综 合 布 线 系 统 的 补 充 联 网 手 段。4.4.1.4 系 统 应 能 按 照 D B 4 2/T 1 5 0 0 的 要 求 与 小 区 安 防 相 关 的 管 理 部 门 信 息 化 系 统 对 接,按 照 相 应 权限 实 现 具 体 业 务 的 展 示 和 操 作。可 通 过 城 市 视 频 专 网 上 传 综 治/公 安 部 门 要 求 的 安 全 防 范 相 关 数 据 和 预警 信 息。4.4.2 功 能 设 计4.4.2.1 系 统 应 能 实 现 小 区 的 安 全 技 术 防 范 管 理 和 预 警,包 括:a)小 区 周 界 和 公 共 区 域 的 安 全 防 范;b)住 户 的 安 全 防 范;c)小 区 人/车 出 入 管 理;d)小 区 监 控 管 理 和 预 警(包 括 人 员、通 道、设 备、周 界 等 的 异 常 预 警)及 协 同 管 理。4.4.2.2 系 统 能 实 现 的 功 能 应 包 括:a)安 防 的 实 时 监 控/预 警;b)巡 更/巡 查 及 现 场 事 件 处 置 的 实 时 录 入 和 上 传;c)现 场、监 控 室、小 区 管 理、网 格 内 多 小 区 的 多 级 联 动;d)安 全 防 范 和 预 警 的 分 析 统 计 数 据 及 图 表 展 示;e)与 综 治/公 安 相 关 系 统 的 前 置 平 台 对 接,上 传 相 关 数 据。4.4.3 系 统 集 成4.4.3.1 系 统 集 成 的 各 子 系 统 应 整 体 实 现 D B 4 2/T 1 5 0 0 相 关 功 能 要 求。4.4.3.2 安 全 防 范 预 警 综 合 管 理 系 统 集 成 应 包 括:a)系 统 组 成 包 括 系 统 服 务 器(含 内 置 的 软 件 系 统)、存 储 设 备、数 据 接 口 服 务 器 等 设 备;b)系 统 接 入 配 置 设 计:应 能 接 入 多 种 操 控/显 示 终 端;应 能 接 入 各 集 成 系 统;c)整 体 实 现 对 系 统 的 各 项 功 能 要 求。4.4.3.3 住 户 认 证 及 发 卡 授 权 管 理 系 统 集 成 应 包 括:a)系 统 组 成 包 括 人/证 核 验 设 备、发 卡 设 备、授 权 及 管 理 系 统 等 设 备;b)系 统 接 入 配 置 设 计:配 置 的 人/证 核 验 设 备 应 能 实 现 身 份 证 信 息 采 集、护 照 扫 描 识 别、现 场 人 脸 识 别、人 证 核 验等 功 能;人/证 核 验 设 备 应 与 发 卡 设 备/系 统 链 接,实 现 小 区 出 入 的 授 权 管 理;应 能 接 入 小 区 出 入 管 理 系 统 和 单 元 门 禁 系 统,实 现 小 区 的 出 入 管 理;应 能 接 入 安 全 防 范 预 警 综 合 管 理 系 统,按 要 求 上 传 相 关 数 据。4.4.3.4 小 区 及 停 车 场 出 入 管 理 系 统 集 成 应 包 括:a)系 统 组 成 包 括 人 行 通 行 设 备(如 摆 闸、速 通 门、电 动 门 等)、人 脸 识 别 系 统、管 理 服 务 器、视 频服 务 器、出 入 监 测 摄 像 机、硬 盘 录 像 机 等 设 备;b)系 统 接 入 配 置 设 计:应 能 与 发 卡 管 理 系 统 链 接,实 现 小 区 出 入 的 授 权 管 理;D B 4 2/T 1 5 5 4 2 0 2 06 应 能 与 单 元 门 禁 系 统 链 接,实 现 出 入 的 联 动 管 理;应 能 接 入 安 全 防 范 预 警 综 合 管 理 系 统,按 要 求 上 传 相 关 数 据,实 现 安 防 的 预 警 联 动。4.4.3.5 单 元 门 禁 及 出 入 监 控 系 统 集 成 应 包 括:a)系 统 组 成 包 括 可 视 对 讲 设 备、监 控 摄 像 头、多 元 检 测 读 头(含 小 区 卡、二 维 码、身 份 证 物 理 卡号 等)、单 元 门 锁(可 反 馈 开 门 信 息)、门 内 开 门 按 钮、单 元 住 户 信 息 综 合 管 理 设 备 等 设 备;b)系 统 接 入 配 置 设 计:应 能 链 接 发 卡 管 理 系 统,实 现 小 区 出 入 的 授 权 管 理;应 能 链 接 单 小 区 出 入 管 理 系 统,实 现 出 入 的 联 动 管 理;后 视 监 控 摄 像 头 应 能 接 入 视 频 监 控 识 别 及 预 警 系 统,单 元 门 未 关 时 预 警;应 能 接 入 安 全 防 范 预 警 综 合 管 理 系 统,按 要 求 上 传 相 关 数 据。4.4.3.6 视 频 监 控 识 别 及 预 警 系 统 集 成 应 包 括:a)系 统 组 成 包 括 监 控 摄 像 机、视 频 服 务 器、硬 盘 录 像 机 等 设 备。b)监 控 部 位 设 计:在 视 频 监 控 的 范 围 内(小 区 出 入 口、小 区 主 干 道 路 交 叉 口、儿 童 活 动 场 所、游泳 池、小 区 周 界 各 防 区、高 空、各 楼 栋 单 元 地 面 出 入 口 及 地 下 出 入 口、电 梯 轿 厢、地 下 车 库 内 通 道 及 出入 口、公 共 地 下 室 内 通 道 及 出 入 口、小 区 变 配 电 房 及 智 慧 社 区 系 统 设 备 间、物 业 财 务 室 等)合 理 布 防 监测 设 备。c)系 统 接 入 配 置 设 计:应 合 理 配 置 硬 盘 录 像 机、视 频 服 务 器 等;监 控 和 预 警 数 据/图 像/视 频 等 应 接 入 安 全 防 范 预 警 综 合 管 理 系 统,实 现 监 控 和 预 警;链 接 周 界 防 范 系 统 等 相 关 安 防 集 成 系 统,实 现 联 动/预 警 功 能;接 入 的 视 频 监 控 识 别 及 预 警 系 统,与 监 控 坐 席 配 合,实 现 视 频 监 控 上 墙、多 路 画 面 分 割 视 频轮 巡 和 云 台 控 制 功 能,视 频 监 控 预 警/告 警 及 相 应 图 片/视 频 在 监 控 坐 席 上 自 动 弹 现。d)功 能 设 计:周 界 监 控 摄 像 机 应 具 有 智 能 分 析 的 越 界 报 警 功 能;小 区 出 入 口 摄 像 机 应 具 有 人 脸 识 别 功 能;监 控 摄 像 机 应 具 有 联 动 功 能,以 配 合 系 统 识 别、预 警 等 功 能 的 实 施。4.4.3.7 周 界 防 范 系 统 集 成 应 包 括:a)系 统 组 成 应 采 用 先 进 入 侵 检 测 技 术,不 宜 安 装 周 界 电 子 围 栏 的 场 合 可 补 充 红 外 对 射 等 报 警 装 置。脉 冲 式 电 子 围 栏 技 术 等 的 周 界 防 范 系 统 集 成 包 括 电 子 围 栏 控 制 器、多 功 能 拉 力 杆、专 用 多 股 合 金 丝、专用 高 压 绝 缘 线、万 向 底 座 及 配 套 设 施、声 光 报 警 灯 等 设 备。b)防 区 设 计:每 个 防 区 应 不 大 于 7 0 m,无 盲 区/死 角,现 场 设 置 声 光 报 警 灯。c)系 统 接 入 配 置 设 计:每 个 防 区 应 至 少 配 备 1 个 摄 像 机;布 防、监 控 和 预 警 数 据/图 像/视 频 接 入 安 全 防 范 预 警 综 合 管 理 系 统,实 现 监 控 和 联 动/预 警。4.4.3.8 巡 更 系 统 集 成 应 包 括:a)系 统 组 成 包 括 巡 更 系 统 和 巡 查 钮、采 集 器 等 设 备;b)系 统 接 入 配 置 设 计:巡 更 的 保 安 人 员 应 按 编 制 配 置 手 持 智 能 终 端,实 现 现 场 状 态 采 集 和 数 据 录 入 功 能;应 能 接 入 安 全 防 范 预 警 综 合 管 理 系 统,实 现 巡 更 管 理,按 要 求 上 传 相 关 数 据。4.4.3.9 紧 急 呼 叫(求 助)系 统 集 成 应 包 括:a)系 统 组 成 包 括 紧 急 报 警 柱(钮)、家 庭 用 入 侵 探 测 和 紧 急 求 助(报 警)装 置、移 动 式 求 助(报 警)装 置 等 设 备;b)系 统 接 入 配 置 设 计:D B 4 2/T 1 5 5 4 2 0 2 07 应 在 公 共 区 域 合 理 配 置 紧 急 报 警 柱(钮),任 一 点 至 最 近 紧 急 报 警 柱(钮)不 应 超 过 1 0 0 米;可 在 家 庭 的 门、窗 等 部 位 安 装 入 侵 探 测;可 在 室 内 设 置 紧 急 求 助(报 警)装 置、移 动 式 求 助(报 警)装 置;应 能 接 入 安 全 防 范 预 警 综 合 管 理 系 统,实 现 求 助/报 警 管 理,按 要 求 上 传 相 关 数 据。c)入 侵 探 测:住 宅 的 出 入 口、地 面 一、二 层 住 宅 外 墙 窗 户,小 区 变 配 电 房 及 智 慧 社 区 系 统 设 备 间门、窗;社 区 活 动 中 心 器 械 室 门、窗;物 业 财 务 室 等 贵 重 财 物 场 所 门、窗。4.4.3.1 0 消 防 监 测 系 统 集 成 应 符 合 G B 5 0 0 1 6、G B 5 0 1 6 6、G B 5 0 2 6 3、G B 5 0 2 6 1、G B 5 0 1 1 6、D B 4 2/T 1 3 3 8等 标 准 的 相 关 要 求。4.4.3.1 1 信 息 发 布 系 统 集 成 应 包 括:a)系 统 组 成 包 括 服 务 器 和 室 外 屏、室 内 屏、公 共 广 播 系 统(多 媒 体 播 放 器、电 源 时 序 器、前 置 放大 器、后 级 功 放、草 地 喇 叭 等)等 设 备。安 全 防 范 预 警 综 合 管 理 系 统 应 能 通 过 信 息 发 布 系 统 进 行 信 息 发布,支 持 视 频、音 频、图 片、语 言、文 本 等 多 种 媒 体,支 持 轮 播、插 播、弹 屏 等 多 种 播 放 方 式。b)系 统 接 入 配 置 设 计:应 按 照 系 统 功 能 要 求 设 计 配 置 公 共 广 播 系 统;应 合 理 配 置 室 外 屏、室 内 屏;应 能 接 入 安 全 防 范 预 警 综 合 管 理 系 统,实 现 预 警 信 息 的 发 布,按 要 求 上 传 相 关 数 据。4.5 信 息 化 应 用 系 统4.5.1 公 共 设 施 监 管 系 统4.5.1.1 应 通 过 小 区 综 合 布 线 系 统 实 现 公 共 设 施 监 管 系 统 与 各 公 共 设 施 设 备 在 小 区 内 的 联 网。4.5.1.2 公 共 设 施 监 管 系 统 的 集 成 内 容 应 包 括 变/配 电 检 测、社 区 道 路/景 观 照 明 智 能 监 控、社 区 环 境(空 气、温 湿 度、噪 声、水 体)监 测、电 梯 监 控 管 理、给 排 水 设 备 监 控、通 风/空 调 设 备 监 控、能 源 计量 及 监 测、小 区 电 动 车 辆 充 电 设 施 监 控、公 共 资 产 管 理 等。4.5.1.3 可 将 公 共 设 施 监 管 系 统 集 成 设 计 为 一 体 化 的 系 统 设 备,安 置 在 机 房 内。4.5.1.4 应 对 系 统 监 测 和 管 理 系 统 的 监 测 数 据 进 行 数 据 统 计 分 析,以 图 表 的 表 达 形 式 实 时 展 示。4.5.1.5 公 共 设 施 监 管 系 统 应 包 括:a)变/配 电 检 测:通 过 小 区 管 理 中 心 对 于 小 区 高 低 配 电 房 及 变 配 电 设 备 监 视、报 警、管 理 及 程 序 控制,供 配 电 系 统 应 提 供 对 于 重 要 电 气 设 备 的 控 制 程 序、时 间 程 序 和 相 应 的 联 动 程 序;b)社 区 道 路/景 观 照 明 智 能 监 控:实 现 社 区 路 灯 自 动 节 能 功 能。应 至 少 支 持 以 下 功 能:光 线 强 度 感 知 自 动 开 关;感 知 红 外 线,自 动 调 节 亮 度;损 坏 或 非 正 常 工 作 路 灯 自 动 报 警 信 息;路 灯 定 时、远 程 遥 感 控 制,可 实 现 单 灯 控 制 管 理;c)社 区 环 境 如 空 气(P M 2.5、P M 1 0 值)、温 湿 度、噪 声、水 体(浊 度 S S、P H 值)等 的 监 测:对 室 内/外 空 气 质 量 等 环 境 数 据 进 行 动 态 监 控,在 室 外 区 域 和 房 间 内 设 置 监 测 点,以 智 能 终 端、社 区 公 示、网络 发 布 等 方 式 推 动 居 民 积 极 参 与 环 境 监 督;d)电 梯 监 控 管 理:监 控 电 梯 的 安 全 运 行;实 现 电 梯 的 权 限 控 制,通 过 卡 片 权 限 限 制(业 主 或 住 户)到 达 楼 层;安 保 人 员 可 到 达 所 辖 区 域 的 任 意 电 梯/楼 层;与 对 讲 系 统 联 动 实 现 临 时 访 客 和 住 户 互 访;e)给 排 水 设 备 监 控:在 排 水 管 道、排 水 口、海 绵 城 市 关 键 部 件(集 水 口、蓄 水 池、过 滤 井、出 水井)配 置 水 量、水 质 和 基 础 设 施 状 态 监 测 设 备,控 制 污 水 排 放 和 雨 水 利 用;f)通 风、空 调 设 备 监 控:为 建 筑 物 内 的 机 电 设 备(如:冷 却 塔、冷 水 机 组、空 气 处 理 机、气 控 设备 等)提 供 优 化 控 制;包 括 设 备 控 制、循 环 控 制、最 佳 起/停 控 制、数 学 功 能、逻 辑 功 能、趋 势 运 行 记录、报 警 管 理 等;D B 4 2/T 1 5 5 4 2 0 2 08g)能 源 计 量 及 监 测:对 能 源 系 统 集 中 监 控、统 一 管 理、统 一 协 调,实 现 有 效 在 线 调 控,管 控 内 资源 的 有 效 应 用,低 碳 与 高 效;能 耗 系 统 发 生 故 障 时 可 对 故 障 点 迅 速、精 准 定 位,借 助 能 耗 计 量 设 备 协 同调 配,将 经 济 损 失 缩 化 到 最 小,确 保 生 产 正 常 运 行;h)小 区 电 动 车 辆 充 电 设 施 监 控:提 供 配 电、充 电、安 全 防 护 等 监 控 功 能,对 充 电、配 电 设 备 集 中监 控 制 管 理,与 配 电 网 智 能 系 统 配 合,动 态 调 控,有 效 利 用 电 网 资 源,减 少 对 电 网 的 影 响。应 包 括:配 电 监 控 子 系 统:对 配 电 设 备 实 时 监 控 与 管 理;充 电 监 控 子 系 统:对 充 电 桩 的 实 时 运 行 数 据 采 集、处 理、存 储,实 现 充 电 计 费、充 电 设 施 智能 负 荷 调 控;设 备 管 理 子 系 统:对 配 电/充 电 设 备、充 电 架 等 的 台 账 管 理、运 行 记 录、维 护 更 换 记 录 等;i)公 共 资 产 管 理:通 过 为 小 区 物 业 固 定 资 产(如 电 视 屏 等)配 备 唯 一 识 别 标 签(可 为 R F I D、二 维码、条 形 码 等)进 行 管 理,通 过 标 签 扫 描 读 取 资 产 信 息,采 集 录 入 公 共 设 施 监 管 系 统/物 业 管 理 平 台 实现 对 资 产 的 监 控。应 至 少 支 持 以 下 功 能:固 定 资 产 信 息 即 时 查 询;固 定 资 产 信 息 的 录 入、修 改 与 编 辑;固 定 资 产 监 控。4.5.2 物 业 管 理 信 息 系 统4.5.2.1 物 业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的 集 成 内 容 应 包 括:a)基 础 服 务:社 区 秩 序 维 护、设 备 设 施 维 护(工 单 处 理)、环 境 管 理 和 住 户 服 务 等;b)智 慧 信 息 化 服 务:小 区 公 共 信 息、物 业/水 电 等 缴 费 的 远 程 服 务、在 线 业 务、社 区 文 化、账 目 公示、服 务 报 告、客 户 投 诉 处 理、新 业 务 推 广 和 受 理(含 业 务 指 南、收 费 查 询)等。4.5.2.2 物 业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可 依 据 小 区 物 业 管 理 的 实 际 需 求 和 小 区 的 智 能 化 系 统 的 来 配 置 设 计。4.5.2.3 物 业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应 通 过 小 区 综 合 布 线 系 统 与 小 区 内 其 他 信 息 化 系 统 链 接,实 现 多 系 统 的 联动,物 业 管 理 的 网 络 化、数 字 化、智 能 化。4.5.2.4 物 业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应 通 过 各 种 智 能 终 端 向 住 户 发 布 信 息、提 供 服 务。4.5.2.5 物 业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应 与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的 管 理 系 统 进 行 授 权 对 接。4.5.2.6 物 业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可 链 接 导 入 社 区 服 务 智 能 一 体 机,为 住 户 提 供 自 助 的 社 区 服 务 和 新 业 务,如 小 区 的 续 租 业 务、补 卡 业 务、证 照 办 理 等。4.5.3 一 卡 通 系 统4.5.3.1 一 卡 通 系 统 的 集 成 内 容 可 包 括 门 禁 管 理、停 车 场 管 理、消 费 管 理、考 勤 管 理、巡 更 管 理 等。4.5.3.2 一 卡 通 系 统 应 采 用 统 一 数 据 库 管 理、统 一 发 卡 中 心,通 过 控 制 管 理 中 心 授 权 于 同 一 张 I C 卡(不宜 在 各 分 系 统 分 别 授 权),可 设 计 在 社 区 内 多 个 子 系 统 使 用 同 一 张 I C 卡,包 括:a)门 禁 管 理:小 区 出 入 口 和 单 元 门 的 出 入 管 理、信 息 记 录、报 警 等;b)停 车 场 管 理:小 区 停 车 场 车 辆 进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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