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 C S 1 1.0 2 0C 0 5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B 3 3 0 1/T 0 2 9 2 2 0 1 9重 大 活 动 病 媒 生 物 防 制 保 障 管 理 技 术 规 范2 0 1 9-0 9-2 0 发 布 2 0 1 9-1 0-2 0 实 施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3 3 0 1/T 0 2 9 2 2 0 1 9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保 障 原 则.25 保 障 区 域.26 保 障 目 标.27 组 织 管 理.38 工 作 流 程.49 防 制 策 略.51 0 监 测 预 警.61 1 应 急 保 障.71 2 质 量 控 制.71 3 保 障 措 施.8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重 大 活 动 病 媒 生 物 防 制 技 术 方 案.9附 录 B(规 范 性 附 录)重 大 活 动 保 障 病 媒 生 物 监 测 技 术 方 案.1 2附 录 C(规 范 性 附 录)重 大 活 动 保 障 推 荐 使 用 的 杀 虫 剂、杀 鼠 剂 以 及 使 用 剂 量.1 4参 考 文 献.1 6D B 3 3 0 1/T 0 2 9 2 2 0 1 9I I前 言为 规 范 杭 州 市 重 大 活 动 病 媒 生 物 防 制 保 障 管 理 工 作,特 制 定 本 标 准。本 标 准 由 杭 州 市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健 康 城 市 建 设 指 导 中 心、杭 州 市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中 心、杭 州 市 标 准 化 研 究 院。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蔡 一 华、何 雪 梅、马 先 富、马 振 兴、葛 全 胜、王 建 勋、丁 华、郑 伏、孔 庆 鑫、张 鑫、胡 勤 燕、韦 凌 娅、王 晓 凤、陈 悦 彤、邵 汉 文。本 标 准 为 首 次 发 布。D B 3 3 0 1/T 0 2 9 2 2 0 1 91重 大 活 动 病 媒 生 物 防 制 保 障 管 理 技 术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重 大 活 动 病 媒 生 物 防 制 保 障 工 作 的 保 障 原 则、保 障 区 域、保 障 目 标、组 织 管 理、工 作流 程、防 制 策 略、监 测 预 警、应 急 保 障、质 量 控 制、保 障 措 施 等。本 标 准 适 用 于 重 大 活 动 病 媒 生 物 防 制 保 障,特 定 重 大 活 动 保 障 有 特 殊 要 求 的,从 其 规 定。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2 7 7 7 0 病 媒 生 物 密 度 控 制 水 平 鼠 类G B/T 2 7 7 7 1 病 媒 生 物 密 度 控 制 水 平 蚊 虫G B/T 2 7 7 7 2 病 媒 生 物 密 度 控 制 水 平 蝇 类G B/T 2 7 7 7 3 病 媒 生 物 密 度 控 制 水 平 蜚 蠊G B/T 2 7 7 7 7 杀 鼠 剂 安 全 使 用 准 则 抗 凝 血 类G B/T 2 3 7 9 5-2 0 0 9 病 媒 生 物 密 度 检 测 方 法 蜚 蠊G B/T 2 3 7 9 6-2 0 0 9 病 媒 生 物 密 度 检 测 方 法 蝇 类G B/T 2 3 7 9 7-2 0 0 9 病 媒 生 物 密 度 检 测 方 法 蚊 虫G B/T 2 3 7 9 8-2 0 0 9 病 媒 生 物 密 度 检 测 方 法 鼠 类G B/T 3 0 2 3 1 鼠 类 防 制 操 作 规 程 村 庄G B/T 3 1 7 1 2 病 媒 生 物 综 合 管 理 技 术 规 范 环 境 治 理 鼠 类G B/T 3 1 7 1 4 病 媒 生 物 化 学 防 治 技 术 指 南 空 间 喷 雾G B/T 3 1 7 1 5 病 媒 生 物 化 学 防 治 技 术 指 南 滞 留 喷 洒G B/T 3 1 7 1 7 病 媒 生 物 综 合 管 理 技 术 规 范 环 境 治 理 蚊 虫G B/T 3 1 7 1 8 病 媒 生 物 综 合 管 理 技 术 规 范 化 学 防 治 蝇 类G B/T 3 1 7 1 9 病 媒 生 物 综 合 管 理 技 术 规 范 化 学 防 治 蜚 蠊G B/T 3 1 7 2 1 病 媒 生 物 控 制 术 语 与 分 类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3 1 7 2 1 中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3.1重 大 活 动各 级 政 府 确 定 的 具 有 特 定 规 模 和 影 响 的 政 治、经 济、文 化、体 育 以 及 其 他 重 大 活 动。3.2病 媒 生 物D B 3 3 0 1/T 0 2 9 2 2 0 1 92能 通 过 生 物 和(或)机 械 方 式 将 病 原 生 物 从 传 染 源 或 环 境 向 人 类 传 播 的 生 物。重 点 包 括 鼠、蚊、蝇、蟑 螂 等。注:3.3重 点 核 心 区 域承 担 重 大 活 动 举 办 任 务 的 重 点 区 域 或 由 主 办 方 政 府 指 定 的 其 它 重 点 区 域(如 会 议、仪 式、展 览、参观、交 流、赛 事、活 动、交 通、宴 会、休 息 等 场 所 或 区 域);其 它 按 照 重 大 活 动 保 障 需 要 和 病 媒 生 物 密度、危 害 程 度 划 定 的 相 关 区 域。3.4一 般 核 心 区 域重 点 核 心 区 域 以 外 的 其 它 承 担 重 大 活 动 举 办 任 务 的 区 域。3.5承 办 场 所承 担 服 务 保 障 重 大 活 动 的,具 有 法 人 资 格 或 具 有 明 确 管 理 机 构 的 相 关 建 筑 物、场 所 及 其 附 属 设 施 等。4 保 障 原 则政 府 主 导,条 块 结 合;属 地 管 理,场 所 负 责;分 级 保 障,科 学 防 制;全 民 动 员,社 会 参 与。5 保 障 区 域5.1 划 分 原 则按 照 重 大 活 动 保 障 要 求、病 媒 生 物 生 活 习 性、防 制 措 施 效 果、经 济 损 失 程 度 和 社 会 影 响 等 要 素 进 行划 分。5.2 划 分 方 式保 障 区 域 宜 按 以 下 要 求 划 分,可 视 重 大 活 动 保 障 要 求、病 媒 生 物 密 度、危 害 程 度 等 调 整 相 关 区 域 划分:一 级 区 域:重 点 核 心 区 域;二 级 区 域:一 般 核 心 区 域;三 级 区 域:重 点 和 一 般 核 心 区 域 外 延 5 0 0 m 1 0 0 0 m;四 级 区 域:三 级 区 域 以 外 的 区 域。6 保 障 目 标6.1 总 体 目 标综 合 利 用 各 种 有 效 措 施 与 方 法 控 制 病 媒 生 物,保 障 重 大 活 动 顺 利 举 办。6.2 具 体 目 标6.2.1 一 级 区 域 内,鼠、蚊、蝇、蟑 等 病 媒 生 物 密 度 应 达 到 G B/T 2 7 7 7 0、G B/T 2 7 7 7 1、G B/T 2 7 7 7 2、G B/T 2 7 7 7 3 规 定 的 病 媒 生 物 密 度 控 制 水 平 A 级 标 准,确 保 区 域 内 举 办 的 重 大 活 动“安 全、健 康、舒 适、清 洁、顺 畅”及 其 它 特 殊 保 障 要 求 所 需 的 最 低 控 制 标 准 和 密 度 要 求。D B 3 3 0 1/T 0 2 9 2 2 0 1 936.2.2 二 级 区 域 内,鼠、蚊、蝇、蟑 等 病 媒 生 物 密 度 应 达 到 G B/T 2 7 7 7 0、G B/T 2 7 7 7 1、G B/T 2 7 7 7 2、G B/T 2 7 7 7 3 规 定 的 病 媒 生 物 密 度 控 制 水 平 A 级 标 准。6.2.3 三 级 区 域 内,鼠、蚊、蝇、蟑 等 病 媒 生 物 密 度 应 达 到 G B/T 2 7 7 7 0、G B/T 2 7 7 7 1、G B/T 2 7 7 7 2、G B/T 2 7 7 7 3 规 定 的 病 媒 生 物 密 度 控 制 水 平 B 级 标 准。6.2.4 四 级 区 域 内,鼠、蚊、蝇、蟑 等 病 媒 生 物 密 度 应 达 到 G B/T 2 7 7 7 0、G B/T 2 7 7 7 1、G B/T 2 7 7 7 2、G B/T 2 7 7 7 3 规 定 的 病 媒 生 物 密 度 控 制 水 平 C 级 标 准。7 组 织 管 理7.1 按 责 任 主 体 划 分7.1.1 本 级 政 府7.1.1.1 全 面 负 责 重 大 活 动 病 媒 生 物 防 制 保 障 的 领 导、组 织、协 调、发 动 工 作。7.1.1.2 成 立 保 障 工 作 领 导 组 织,明 确 责 任 分 工,建 立 联 络 工 作 机 制。7.1.1.3 制 定 总 体 保 障 管 理 和 技 术 方 案。7.1.1.4 组 织 各 有 关 部 门 和 下 级 政 府 开 展 保 障 工 作。7.1.1.5 组 建 适 应 重 大 活 动 保 障 需 要 的 人 员 队 伍,落 实 经 费 保 障 和 物 资 储 备。7.1.1.6 承 担 上 级 政 府 或 部 门 交 办 的 其 它 工 作 事 项。7.1.2 下 级 政 府7.1.2.1 负 责 辖 区 内 重 大 活 动 病 媒 生 物 防 制 保 障 的 领 导、组 织、协 调、发 动 工 作。7.1.2.2 成 立 辖 区 内 保 障 工 作 领 导 组 织,明 确 责 任 分 工,建 立 联 络 工 作 机 制。7.1.2.3 制 定 辖 区 内 保 障 管 理 和 技 术 等 方 案。7.1.2.4 组 织 辖 区 内 各 部 门、单 位 具 体 实 施 宣 传 动 员、环 境 清 理、监 测 预 警、综 合 防 制、应 急 保 障、督 导 检 查 等 保 障 工 作。7.1.2.5 组 建 适 应 辖 区 内 重 大 活 动 保 障 需 要 的 人 员 队 伍,落 实 经 费 保 障 和 物 资 储 备。7.1.2.6 配 合 上 级 部 门 的 督 导 检 查 并 做 好 整 改 工 作,承 担 上 级 政 府 或 部 门 交 办 的 其 它 工 作 事 项。7.1.3 承 办 场 所7.1.3.1 具 体 负 责 落 实 本 场 所 内 宣 传 动 员、环 境 清 理 以 及 基 础 防 制 设 施 建 设 工 作。7.1.3.2 委 托 专 业 消 杀 机 构 或 自 行 开 展 病 媒 生 物 预 防 控 制 工 作。7.1.3.3 建 立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制 度,落 实 应 急 消 杀 措 施。7.1.3.4 组 建 适 应 重 大 活 动 保 障 需 要 的 人 员 队 伍,落 实 经 费 保 障 和 物 资 储 备。7.1.3.5 配 合 专 业 技 术 部 门 的 监 测 预 警 工 作。7.1.3.6 配 合 上 级 部 门 的 督 导 检 查 并 做 好 整 改 工 作,承 担 上 级 政 府 或 部 门 交 办 的 其 它 工 作 事 项。7.1.4 承 办 场 所 或 行 业 主 管 部 门7.1.4.1 履 行 对 承 办 场 所 或 行 业 的 领 导、联 络、组 织、管 理、督 查、处 罚 等 行 政 主 管 职 责。7.1.4.2 履 行 重 大 活 动 病 媒 生 物 防 制 保 障 的 宣 传 动 员、环 境 清 理、监 测 预 警、综 合 防 制、督 导 检 查、应 急 处 置 等 任 务 分 工 职 责。7.1.4.3 履 行 单 位 主 体 责 任,落 实 本 单 位 宣 传 动 员、环 境 清 理、综 合 防 制 等 病 媒 生 物 防 制 保 障 等 各 项工 作,配 合 完 成 其 它 工 作 事 项,确 保 病 媒 生 物 密 度 达 到 保 障 要 求。7.1.4.4 承 担 上 级 政 府 或 部 门 临 时 交 办 的 其 它 工 作 事 项。D B 3 3 0 1/T 0 2 9 2 2 0 1 947.1.5 承 办 场 所 或 行 业 监 管 部 门7.1.5.1 履 行 对 承 办 场 所 或 行 业 的 监 督、管 理、指 导、处 罚 等 职 责。7.1.5.2 履 行 重 大 活 动 病 媒 生 物 防 制 保 障 的 宣 传 动 员、环 境 清 理、监 测 预 警、综 合 防 制、督 导 检 查、应 急 处 置 等 任 务 分 工 职 责。7.1.5.3 落 实 本 单 位 宣 传 动 员、环 境 清 理、综 合 防 制 等 病 媒 生 物 防 制 保 障 等 各 项 工 作;配 合 完 成 其 它工 作 事 项,确 保 病 媒 生 物 密 度 达 到 保 障 要 求。7.1.5.4 承 担 上 级 政 府 或 部 门 临 时 交 办 的 其 它 工 作 事 项。7.1.6 其 它 相 关 部 门 和 专 业 机 构7.1.6.1 履 行 重 大 活 动 病 媒 生 物 防 制 保 障 的 宣 传 动 员、环 境 清 理、监 测 预 警、综 合 防 制、督 导 检 查、应 急 处 置 等 任 务 分 工 职 责。7.1.6.2 落 实 本 单 位 宣 传 动 员、环 境 清 理、综 合 防 制 等 病 媒 生 物 防 制 保 障 等 各 项 工 作;配 合 完 成 其 它工 作 事 项,确 保 病 媒 生 物 密 度 达 到 保 障 要 求。7.1.6.3 承 担 上 级 政 府 或 部 门 临 时 交 办 的 其 它 工 作 事 项。7.2 按 保 障 区 域 划 分7.2.1 一 级 区 域本 级 政 府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并 建 立 由 属 地 政 府、场 所 或 行 业 主 管 和 监 管 部 门、承 办 场 所、爱 卫 组 织、疾控 中 心、消 杀 监 测 公 司 等 组 成 的 多 位 一 体 工 作 机 制,落 实 宣 传 动 员、环 境 清 理、监 测 预 警、综 合 防 制、督 导 检 查、应 急 处 置 等 职 责,确 保 达 到 本 标 准“6.2 具 体 目 标”的 要 求。7.2.2 二 级 区 域本 级 政 府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并 建 立 由 属 地 政 府、街 道 社 区、行 业 主 管 和 监 管 部 门、重 大 活 动 相 关 场 所、爱 卫 组 织、疾 控 中 心、消 杀 监 测 公 司 等 组 成 的 多 位 一 体 工 作 机 制,落 实 宣 传 动 员、环 境 清 理、监 测 预 警、综 合 防 制、督 导 检 查、应 急 处 置 等 职 责,确 保 达 到 本 标 准“6.2 具 体 目 标”的 要 求。7.2.3 三 级 区 域下 级 政 府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并 根 据 保 障 要 求 和 辖 区 特 点 建 立 工 作 机 制,具 体 落 实 宣 传 动 员、环 境 清 理、监 测 预 警、综 合 防 制、督 导 检 查、应 急 处 置 等 职 责,确 保 达 到 本 标 准“6.2 具 体 目 标”的 要 求。7.2.4 四 级 区 域下 级 政 府 负 责 组 织 协 调 并 根 据 保 障 要 求 和 辖 区 特 点 建 立 工 作 机 制,具 体 落 实 宣 传 动 员、环 境 清 理、监 测 预 警、综 合 防 制、督 导 检 查、应 急 处 置 等 职 责,确 保 达 到 本 标 准“6.2 具 体 目 标”的 要 求。8 工 作 流 程8.1 准 备 阶 段第 一 阶 段 为 准 备 阶 段,主 要 包 括 如 下 内 容:本 级 政 府 和 下 级 政 府 建 立 领 导 组 织 机 构,明 确 保 障 目 标 和 责 任 分 工,建 立 沟 通 联 络 机 制;开 展 风 险 评 估,确 定 保 障 策 略;划 分 保 障 区 域,制 定 方 案 体 系;D B 3 3 0 1/T 0 2 9 2 2 0 1 95 做 好 人 员 物 资 储 备,开 展 专 业 技 术 培 训。8.2 防 制 阶 段第 二 阶 段 为 防 制 阶 段,主 要 包 括 如 下 内 容:开 展 全 区 域 性 宣 传 动 员 和 环 境 卫 生 清 理;排 查 薄 弱 环 节,落 实 防 制 设 施,确 定 防 制 重 点;开 展 全 区 域 规 范 性 常 规 消 杀 工 作,一、二 级 以 及 病 媒 生 物 侵 害 较 重 的 区 域 适 当 增 加 消 杀 频 次;开 展 合 理 频 次 的 常 规 监 测 评 估 工 作,对 一、二 级 区 域 强 化 监 测,适 时 开 展 病 媒 生 物 危 害 风 险评 估;开 展 全 区 域 性 针 对 环 境 防 制、化 学 消 杀、密 度 监 测 等 工 作 的 督 导 检 查;组 织 业 务 技 术 培 训 和 应 急 模 拟 演 练;启 动 工 作 信 息 半 月 报 制。8.3 巩 固 阶 段第 三 阶 段 为 巩 固 阶 段,主 要 包 括 如 下 内 容:继 续 有 针 对 性 开 展 宣 传 动 员 工 作;强 化 环 境 卫 生 清 理 力 度,排 查 薄 弱 环 节 并 进 行“一 对 一”整 治;启 动 全 区 域 性 强 化 消 杀 工 作,重 点 保 障 区 域 继 续 维 持 强 化 消 杀 频 次;对 可 能 影 响 病 媒 生 物 防 制 目 标 的 因 素 逐 一 分 析 和 解 决;增 加 监 测 评 估 频 次,开 展 病 媒 生 物 危 害 风 险 评 估;在 重 点 保 障 区 域 封 闭 前,开 展 末 次 消 杀、巡 回 式 督 查、实 地 应 急 演 练、应 急 药 品 物 资 提 前 进入 和 人 员 安 保 制 证 等 工 作;启 动 工 作 信 息 日 报 制。8.4 活 动 举 办 阶 段第 四 阶 段 为 活 动 举 办 阶 段,主 要 包 括 如 下 内 容:启 动 预 警 体 系,确 保 预 警 信 息 发 布、核 实、处 置 各 环 节 规 范 有 序 运 转;应 急 药 械 准 备 到 位,人 员 待 命,确 保 可 以 随 时 出 动;根 据 密 度 或 舆 情 监 测,必 要 时 采 取 应 急 处 置 措 施;必 要 时 对 重 点 保 障 区 域 或 环 节 进 行 驻 点 督 察 指 导;启 动 工 作 信 息 即 时 报 制。8.5 总 结 阶 段第 五 阶 段 为 总 结 阶 段,主 要 包 括 如 下 内 容:保 障 工 作 总 结 和 评 价;总 结 保 障 经 验;分 析 存 在 问 题 并 提 出 改 进 意 见;完 善 技 术 体 系 和 管 理 体 系;资 料 整 理 归 档。9 防 制 策 略9.1 防 制 原 则D B 3 3 0 1/T 0 2 9 2 2 0 1 96坚 持“标 本 兼 治、综 合 治 理、安 全 高 效、绿 色 环 保”的 防 制 原 则。9.2 防 治 方 法9.2.1 环 境 防 制开 展 环 境 卫 生 清 理,隔 离 和 封 闭 孳 生 场 所,清 除 病 媒 生 物 孳 生 地,以 达 到 源 头 控 制 病 媒 生 物 孳 生 的防 制 目 的。9.2.2 物 理 防 制采 用 器 械、光、声、电 等 物 理 防 制 方 法 捕 杀、诱 杀 或 驱 除 病 媒 生 物。9.2.3 生 物 防 制利 用 病 媒 生 物 天 敌 和 微 生 物 杀 虫 剂 等 来 控 制 和 杀 灭 病 媒 生 物。9.2.4 化 学 防 制利 用 化 学 杀 虫 剂、化 学 灭 鼠 剂 等 来 控 制 病 媒 生 物。9.3 防 制 措 施 和 关 键 技 术防 制 措 施 和 关 键 技 术 见 附 录 A。9.4 重 要 防 制 部 位9.4.1 病 媒 生 物 防 制 保 障 应 根 据 病 媒 生 物 特 殊 性,确 定 防 制 的 重 要 部 位。9.4.2 病 媒 生 物 防 制 保 障 重 要 部 位 包 括:垃 圾 储 存、转 运、清 运 部 位:垃 圾 中 转 站、垃 圾 桶、垃 圾 转 运 清 运 工 具 等;食 品 加 工 制 作 部 位:食 品、水 源 等 物 品 加 工、存 放 及 制 作 区 域 等;地 下 部 位:停 车 库、排 水 管、窨 井 等;水 体 丰 富 部 位:内 外 环 境 等 积 水 部 位,水 池、湖 泊 等;孔 洞 缝 隙 部 位:门 窗 缝 隙、排 风、排 水、空 调、管 线 等;管 道 线 路 密 集 部 位:监 控 中 心、信 息 中 心、设 备 控 制 中 心、通 讯 中 心 及 其 它 管 线 密 集 区 域 等;其 它 病 媒 生 物 易 侵 害 部 位。1 0 监 测 预 警1 0.1 密 度 监 测1 0.1.1 监 测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鼠、蚊、蝇、蟑 密 度 和 侵 害 状 况 快 速 评 估 监 测,鼠、蚊、蝇、蟑 种 群 构 成 及季 节 消 长 规 律 监 测。1 0.1.2 监 测 技 术 详 见 附 录 B。1 0.2 信 息 评 估1 0.2.1 根 据 属 地 化 管 理 原 则,下 级 政 府 组 织 本 辖 区 内 病 媒 生 物 监 测 评 估 工 作,按 照 重 大 活 动 保 障 要 求和 病 媒 生 物 密 度 和 危 害 程 度 确 定 监 测 评 估 和 信 息 报 送 制 度。1 0.2.2 一、二 级 区 域 宜 每 周 开 展 一 轮 监 测 评 估,信 息 评 估 报 告 实 行 周 报 制。1 0.2.3 三 级 区 域 宜 每 旬 开 展 一 轮 监 测 评 估,信 息 评 估 报 告 实 行 旬 报 制。D B 3 3 0 1/T 0 2 9 2 2 0 1 971 0.2.4 四 级 区 域 宜 半 月 开 展 一 轮 监 测 评 估,信 息 评 估 报 告 实 行 半 月 报 制。1 0.3 信 息 反 馈根 据 监 测 评 估 信 息,确 定 预 警 分 级,由 本 级 政 府 或 授 权 部 门 发 布 预 警 警 报,针 对 性 采 取 防 制 措 施。1 1 应 急 保 障1 1.1 启 动 时 机重 大 活 动 举 办 期 间,保 障 区 域 内 发 生 突 发 性 病 媒 生 物 侵 扰 事 件、外 来 病 媒 生 物 入 侵 事 件、病 媒 生 物性 传 染 病 暴 发 流 行 事 件 以 及 其 它 重 大 事 件 时 适 用。1 1.2 适 用 区 域适 用 于 一、二、三 级 区 域,四 级 区 域 参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执 行。1 1.3 应 急 准 备1 1.3.1 各 级 政 府 应 组 织 制 定 本 辖 区 的 应 急 预 案。1 1.3.2 各 级 政 府 应 组 建 应 急 消 杀 队 伍,各 级 疾 病 预 防 控 制 系 统 应 建 立 病 媒 生 物 应 急 控 制 队 伍,重 大 活动 相 关 场 所 应 建 立 快 速 应 急 处 置 队 伍。1 1.3.3 各 级 政 府 应 储 备 适 应 重 大 活 动 应 急 保 障 需 要 的 经 费 和 物 资。1 1.3.4 各 级 政 府 应 定 期 组 织 应 急 预 案 评 审 和 修 订,并 定 期 实 施 演 练。1 1.3.5 各 级 政 府 应 组 建 专 家 指 导 团 队,定 期 开 展 技 术 培 训。1 1.3.6 其 它 应 急 保 障 需 要 的 准 备 工 作。1 1.4 应 急 启 动发 生“1 1.1 启 动 时 机”规 定 事 件 时,由 本 级 政 府 宣 布 启 动 预 案。1 1.5 应 急 处 置1 1.5.1 一 级 区 域 应 由 承 办 场 所 快 速 应 急 处 置 队 伍 开 展,必 要 时 由 本 级 政 府 和 下 级 政 府 应 急 消 杀 和 控 制队 伍 开 展。1 1.5.2 二 级 区 域 应 由 承 办 场 所 快 速 应 急 处 置 队 伍 开 展,必 要 时 由 下 级 政 府 应 急 消 杀 和 控 制 队 伍 开 展。1 1.5.3 三、四 级 区 域 由 区 级 应 急 消 杀 和 控 制 队 伍 开 展。1 1.5.4 应 急 处 置 可 参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执 行。1 1.6 响 应 终 止突 发 事 件 经 确 认 得 到 有 效 控 制,符 合 终 止 病 媒 生 物 应 急 控 制 的 技 术 指 标 和 重 大 活 动 保 障 要 求 后,由本 级 政 府 宣 布 应 急 终 止。1 1.7 信 息 发 布由 本 级 政 府 及 授 权 部 门 负 责 对 外 发 布 信 息。1 2 质 量 控 制D B 3 3 0 1/T 0 2 9 2 2 0 1 981 2.1 督 导 检 查各 级 政 府、各 承 办 场 所、各 主 管 监 管 部 门 及 其 它 相 关 部 门 和 机 构 应 实 行 责 任 追 究 制 度,落 实 督 导 检查 职 责,建 立 问 题 清 单,督 促 落 实 整 改。1 2.2 总 结 改 进各 级 政 府、承 办 场 所、主 管 监 管 部 门 及 其 它 相 关 部 门 和 机 构 应 对 重 大 活 动 保 障 工 作 进 行 阶 段 性 总 结,及 时 进 行 形 势 研 判、策 略 分 析、经 验 总 结、资 料 整 理、总 结 归 档 等,以 完 善 技 术 体 系 和 管 理 体 系,改 进工 作 质 量。1 3 保 障 措 施1 3.1 组 织 管 理各 级 政 府 应 成 立 重 大 活 动 病 媒 生 物 防 制 保 障 领 导 组 织,确 立 工 作 制 度,明 确 职 责 分 工。1 3.2 方 案 体 系各 级 政 府 应 根 据 保 障 职 责 制 定 工 作 方 案、技 术 方 案 及 监 测、消 杀、应 急、督 查、指 导 等 方 案。1 3.3 会 商 制 度各 级 政 府 应 建 立 重 大 活 动 病 媒 生 物 防 制 保 障 重 大 事 项 紧 急 协 商 和 常 规 工 作 定 期 会 商 制 度。1 3.4 沟 通 机 制各 级 政 府 应 建 立 适 应 病 媒 生 物 防 制 管 理、监 测、消 杀、应 急、督 查、指 导 等 工 作 需 要 的 沟 通 联 络 机制。1 3.5 人 才 储 备各 级 政 府 应 建 立 适 应 保 障 工 作 需 要 的 监 测、消 杀、应 急、督 查、指 导 等 工 作 组 织 和 团 队。1 3.6 能 力 储 备各 级 政 府 应 通 过 培 训、演 练 等 方 式,提 升 保 障 机 构 和 人 员 的 宣 传、动 员、监 测、评 估、防 制、消 杀、应 急 等 能 力。1 3.7 经 费 和 物 资 保 障1 3.7.1 各 级 政 府 应 将 重 大 活 动 病 媒 生 物 防 制 保 障 纳 入 政 府 预 算,提 供 适 应 保 障 需 要 的 经 费 和 物 资。1 3.7.2 应 选 择 世 界 卫 生 组 织(W H O)推 荐 的、在 中 国 境 内 已 经 登 记 的 药 品,药 品 和 器 械 质 量 稳 定、可在 主 流 渠 道 上 批 量 购 买 到,且 举 办 地 区 抗 药 性 监 测 显 示 为 敏 感 或 低 抗 水 平。推 荐 使 用 的 杀 虫 剂 以 及 剂 量详 见 附 录 C。D B 3 3 0 1/T 0 2 9 2 2 0 1 99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重 大 活 动 病 媒 生 物 防 制 技 术 方 案A.1 蚊 类 防 制 措 施A.1.1 环 境 防 制蚊 类 的 环 境 防 制 参 见 G B/T 3 1 7 1 7。A.1.2 物 理 防 制A.1.2.1 成 蚊 可 使 用 有 含 二 氧 化 碳 或 化 学 引 诱 剂 的 诱 蚊 装 置、光 学 诱 蚊 装 置 等 诱 杀,该 类 器 械 使 用 时应 避 免 其 他 干 扰 物 影 响。A.1.2.2 室 内 少 量 成 蚊 可 用 蚊 拍 等 击 杀。A.1.2.3 蚊 蚴、蛹、卵 等 可 采 用 开 水 烫 杀 或 干 燥 杀 灭。A.1.3 化 学 防 制A.1.3.1 对 于 尚 未 清 理 的 孳 生 地 或 无 法 清 除 的 积 水(如 已 经 积 水 的 轮 胎、防 火 缸、下 水 道 口 等)可 以使 用 化 学 杀 蚴 剂 进 行 防 制。A.1.3.2 可 采 用 空 间 喷 雾 杀 灭 成 蚊,参 见 G B/T 3 1 7 1 4。A.1.3.3 可 采 用 室 内 滞 留 喷 洒 防 制 成 蚊,参 见 G B/T 3 1 7 1 5。A.1.4 生 物 防 制可 在 合 适 水 体 中 饲 养 食 蚊 鱼 类 和 使 用 细 菌 杀 虫 剂,如 苏 云 金 杆 菌 制 剂、球 型 芽 胞 杆 菌 制 剂 等。A.2 鼠 类 防 制A.2.1 环 境 防 制鼠 类 的 环 境 防 制 参 见 G B/T 3 1 7 1 2。A.2.2 物 理 防 制A.2.2.1 室 内 环 境 以 及 居 民 区 内 可 利 用 捕 鼠 器 械 和 粘 鼠 板 等 捕 杀 鼠 类。A.2.2.2 灭 鼠 器 械 的 选 择、应 用 的 时 间、位 置 应 根 据 作 业 地 点 情 况 进 行 相 应 调 整,做 到 数 量 充 足、有效 布 放。A.2.2.3 物 理 防 治 操 作 规 程 可 参 见 G B/T 3 0 2 3 1。A.2.3 化 学 防 制杀 鼠 剂 的 种 类 和 安 全 使 用 应 遵 循 G B/T 2 7 7 7 7。A.3 蝇 类 防 制D B 3 3 0 1/T 0 2 9 2 2 0 1 91 0A.3.1 环 境 防 制A.3.1.1 清 理 卫 生 死 角,清 除 孳 生 物,加 强 生 活 垃 圾 和 餐 后 食 品 垃 圾 管 理。A.3.1.2 垃 圾 箱(桶)、泔 水 桶 加 盖 密 闭 储 放、及 时 清 运。存 放 垃 圾 容 器 的 地 面 应 硬 化,并 保 持 清 洁。垃 圾 容 器 清 运 后 应 彻 底 清 洁,不 留 淤 积 物。A.3.1.3 垃 圾 宜 采 取 袋 装 化 和 直 运 方 式,淘 汰 垃 圾 池、垃 圾 通 道 储 放 垃 圾 方 式。A.3.1.4 城 市 集 装 箱 式 垃 圾 收 集 转 运 站 应 具 备 完 善 的 卫 生 设 备 和 严 密 的 管 理 制 度,清 运 时 边 缘、底 部、箱 池 内 不 能 留 有 淤 积 物,做 到 每 日 水 冲 清 洗 处 理。A.3.1.5 建 立 厕 所 卫 生 清 洁 制 度,完 善 防 蝇 设 施,厕 所 周 围 1 m 内 地 面 应 硬 化。A.3.1.6 保 证 排 水 系 统 的 畅 通,以 防 堵 塞 后 污 水 外 溢、淤 泥 堆 积,为 蝇 类 孳 生 提 供 场 所。A.3.2 物 理 防 制A.3.2.1 物 理 防 蝇A.3.2.1.1 防 蝇 设 施 主 要 有 纱 窗、纱 罩、纱 门、门 帘 及 风 幕 机 等,安 装 需 与 门 匹 配。A.3.2.1.2 门 帘 宽 度 须 大 于 门 洞 宽 度。胶 帘 式 门 帘 的 两 胶 片 之 间 重 叠 处 须 4 c m,胶 片 长 度 距 地 面 宜 0.5 c m。宜 在 入 门 处 增 加 缓 冲 间 并 在 两 口 处 都 安 装 门 帘。A.3.2.1.3 风 幕 机 吹 出 的 风 幅 须 大 于 门 洞 宽 度,风 幕 机 的 风 速 应 大 于 7.6 2 m/s,风 口 向 外 倾 斜 3 0。A.3.2.1.4 防 蝇 设 施 应 有 专 人 负 责,定 期 维 护。A.3.2.2 物 理 灭 蝇A.3.2.2.1 室 内 有 少 量 成 蝇 活 动 时,宜 使 用 蝇 拍 等 直 接 捕 打 灭 蝇。A.3.2.2.2 采 用 灭 蝇 灯、电 动 捕 蝇 器、捕 蝇 笼、粘 蝇 纸 等 器 械,设 置 于 蝇 类 活 动 区 域 诱 捕 或 诱 杀 成 蝇,并 注 意 避 免 干 扰 物 影 响。A.3.3 化 学 防 制参 见 G B/T 3 1 7 1 8。A.4 蟑 螂 防 制A.4.1 环 境 防 制A.4.1.1 对 建 筑 物 裂 缝、管 线 通 道 缝 隙、地 板 以 及 门 窗 框 缝 隙 等 进 行 堵 塞,下 水 道 口 用 细 眼 不 锈 钢 金属 网 密 封,清 除 蟑 螂 的 栖 息 场 所。物 品 进 入 室 内 之 前 应 仔 细 检 查,预 防 蟑 螂 及 其 卵 鞘 携 带 侵 入。A.4.1.2 定 期 清 理 碗 柜、杂 物 柜、书 柜 等 家 具,定 期 整 理 堆 积 的 杂 物,及 时 清 除 蟑 螂 粪 便、残 骸,保持 室 内 环 境 整 洁 有 序。A.4.1.3 厨 房 和 食 品 仓 库 应 经 常 保 持 通 风、干 燥,灶 台 和 桌 面 等 处 不 留 食 物 残 渣、污 物,地 面、桌 面等 保 持 洁 净。A.4.2 物 理 防 制A.4.2.1 用 粘 蟑 纸、粘 蟑 盒 粘 捕 蟑 螂。粘 蟑 纸 晚 放 晨 收,诱 捕 到 蟑 螂 后 可 烫 杀 或 焚 烧 处 理。A.4.2.2 采 用 自 制 或 商 品 化 蟑 螂 诱 捕 器。诱 捕 器 晚 放 晨 收,诱 捕 到 后 可 灌 入 开 水 烫 杀。A.4.2.3 厨 房 和 食 堂 等 蟑 螂 重 点 孳 生 场 所,可 用 开 水 或 蒸 汽 直 接 浇 灌 蟑 螂 栖 息 活 动 场 所,烫 杀 蟑 螂。A.4.3 化 学 防 制D B 3 3 0 1/T 0 2 9 2 2 0 1 91 1化 学 防 制 参 见 G B/T 3 1 7 1 9。A.4.4 生 物 防 制采 用 由 蟑 螂 信 息 素、蟑 螂 病 毒、病 毒 协 调 激 活 因 子 等 成 分 复 配 形 成 的 新 型 杀 蟑 生 物 制 剂 进 行 生 物 防制。A.5 卫 生 杀 虫 剂 的 安 全 使 用A.5.1 合 理 选 用 卫 生 杀 虫 剂A.5.1.1 卫 生 杀 虫 剂 必 须 具 备 农 业 部 的 农 药 登 记 证,取 得 相 关 部 门 的 农 药 生 产 许 可 证,且 符 合 相 关 的质 量 标 准。A.5.1.2 优 先 选 择 对 哺 乳 动 物 毒 性 低、环 境 友 好 性 好 的 品 种。A.5.1.3 条 件 允 许 时 宜 优 先 选 用 水 基 剂 型 的 品 种,例 如 水 剂、水 乳 剂、悬 浮 剂。A.5.1.4 优 先 选 用 生 产 厂 家 信 誉 度 高 的 品 种。A.5.1.5 优 先 选 用 病 媒 生 物 抗 性 监 测 显 示 敏 感 或 低 抗 性 的 卫 生 杀 虫 剂。A.5.2 卫 生 杀 虫 剂 的 安 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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