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式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规程DB4401/T 88-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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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9 1.0 1 0.0 1C C S P 0 1DB4401广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0 1/T 8 8 2 0 2 0装 配 式 建 筑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技 术 规 程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s a f e t y o f p r e c a s t b u i l d i n g o n c o n s t r u c t i o ns i t e2 0 2 0-0 7-2 3 发 布2 0 2 0-0 9-0 1 实 施广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广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联 合 发 布D B 4 4 0 1/T 8 8 2 0 2 0I目 次前 言.1 范 围.2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23 术 语 和 定 义.24 总 则.25 基 本 规 定.36 构 件 的 进 场、运 输 与 存 放.26.1 一 般 规 定.26.2 构 件 进 场.26.3 运 输.26.4 存 放.37 构 件 安 装.37.1 一 般 规 定.37.2 起 吊 准 备.37.3 构 件 吊 装.47.4 构 件 连 接.47.5 模 板 与 临 时 支 撑.58 高 处 作 业 与 外 防 护.58.1 高 处 作 业.58.2 外 防 护.59 职 业 健 康 与 环 境 保 护.69.1 职 业 健 康.69.2 环 境 保 护.61 0 安 全 管 理.71 0.1 人 员 与 场 地 管 理.71 0.2 机 械 设 备 管 理.71 0.3 临 时 用 电 安 全 管 理.71 0.4 消 防 安 全 管 理.71 0.5 特 殊 气 候 施 工 安 全 管 理.8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条 文 说 明.9D B 4 4 0 1/T 8 8 2 0 2 0III前 言本 标 准 按 G B/T 1.1 2 0 0 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的 规 定 起 草。本 标 准 由 广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由 广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与 广 州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负 责 管 理,由 广 州 建 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负责 具 体 技 术 内 容 的 解 释。执 行 过 程 中 如 有 意 见 和 建 议,请 寄 送 广 州 建 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地 址:广 州 市 越秀 区 广 卫 路 4 号 建 工 大 厦,邮 编 5 1 0 0 3 0)。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广 州 建 筑 股 份 有 限 公 司、广 州 建 筑 产 业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本 标 准 参 与 起 草 单 位:广 州 市 建 设 工 程 安 全 监 督 站、广 州 机 施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广 州 工 程 总 承 包集 团 有 限 公 司、广 州 一 建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广 州 市 房 屋 开 发 建 设 有 限 公 司、中 国 建 筑 第 四 工 程 局 有 限公 司、广 东 重 工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公 司、广 州 建 筑 工 程 监 理 有 限 公 司、中 建 四 局 第 一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广东 省 第 四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深 圳 市 现 代 营 造 科 技 有 限 公 司、中 天 华 南 建 设 投 资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广 州 城建 职 业 学 院、浙 江 聚 能 岩 土 锚 固 研 究 有 限 公 司、广 州 市 时 代 控 股 集 团 有 限 公 司、广 州 大 学、广 州 建 筑 产业 开 发 有 限 公 司、广 州 市 建 筑 业 联 合 会。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梁 湖 清、刘 玉 贵、李 特 威、赵 倩、吴 才 伍、戚 玉 亮、石 楚 琪、杜 剑 洪、冯 加 洋、曾 树 佳、麦 学 强、陈 勋、郭 向 阳、张 延 欣、宋 晓、田 景 杨、刘 智 东、邓 汉 荣、李 广 荣、陈 逢 生、蒋 晓 云、曾 礼 李、梁 森、彭 建 良、刘 坚、张 富 森、罗 士 亮、陈 浩 帆、张 占 峰、曾 少 锋、邱 奕 浩、梁 炳 堃、黎 志 宾、戴 淑 丹、张 国 焰、谢 永 超。本 标 准 审 查 人 员:蔡 健、陈 卫 文、王 华 林、曹 京 源、周 洁。本 标 准 为 首 次 发 布。D B 4 4 0 1/T 8 8 2 0 2 02装 配 式 建 筑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技 术 规 程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装 配 式 混 凝 土 建 筑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技 术 的 基 本 规 定、构 件 进 场、运 输 与 存 放、构 件 安 装、高 处 作 业 与 外 防 护、职 业 健 康 与 环 境 保 护、安 全 管 理 的 要 求。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广 州 市 装 配 式 混 凝 土 民 用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安 全 生 产 与 技 术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标 准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5 1 4 4 塔 式 起 重 机 安 全 规 程G B 1 2 5 2 3 建 筑 施 工 场 界 环 境 噪 声 排 放 标 准G B 2 5 8 4 9 移 动 式 升 降 工 作 平 台 设 计 计 算、安 全 要 求 和 测 试 方 法G B 2 7 5 4 8 移 动 式 升 降 工 作 平 台 安 全 规 则、检 查、维 护 和 操 作G B 5 0 1 9 4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供 用 电 安 全 规 范G B 5 0 7 2 0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规 范G B 5 1 2 1 0 建 筑 施 工 脚 手 架 安 全 技 术 统 一 标 准J G J 1 装 配 式 混 凝 土 结 构 技 术 规 程J G J 3 3 建 筑 机 械 使 用 安 全 技 术 规 程J G J 4 6 施 工 现 场 临 时 用 电 安 全 技 术 规 范J G J 5 9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检 查 标 准J G J 8 0 建 筑 施 工 高 处 作 业 安 全 技 术 规 范J G J 1 4 6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环 境 与 卫 生 标 准J G J 1 6 2 建 筑 施 工 模 板 安 全 技 术 规 范J G J 2 7 6 建 筑 施 工 起 重 吊 装 工 程 安 全 技 术 规 范J G J 3 0 0 建 筑 施 工 临 时 支 撑 结 构 技 术 规 范J G J/T 4 2 9 建 筑 施 工 易 发 事 故 防 治 安 全 标 准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3.1装 配 式 混 凝 土 建 筑 p r e c a s t c o n c r e t e b u i l d i n g建 筑 的 结 构 系 统 由 混 凝 土 部 件(预 制 构 件)构 成 的 装 配 式 建 筑。3.2构 件 存 放 架 s t o r a g e r a c k o f c o m p o n e n t预 制 构 件 存 放 时,用 于 支 承 和 固 定 构 件 的 工 具 架。3.3平 衡 吊 架 b a l a n c e h a n g e r由 钢 构 架 制 作 而 成,用 于 平 衡 被 吊 装 构 件 的 辅 助 工 具。3.4临 时 支 撑 系 统 t e m p o r a r y s u p p o r t s y s t e m在 安 装 预 制 混 凝 土 构 件 时,为 保 持 构 件 的 稳 定,保 证 安 装 精 准 就 位(位 移、标 高 和 垂 直 度)所 采 取的 一 种 暂 时 的 支 撑 系 统。4 总 则D B 4 4 0 1/T 8 8 2 0 2 03装 配 式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的 安 全 生 产 与 技 术 管 理 除 应 执 行 本 标 准 外,尚 应 符 合 国 家、行 业 和 地 方 现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5 基 本 规 定5.1 装 配 式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的 各 参 与 单 位 应 具 备 相 关 资 质,建 立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体 系 与 管 理 制 度,明确 各 职 能 部 门 和 管 理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5.2 装 配 式 建 筑 施 工 前 应 编 制 安 全 可 靠 的 专 项 施 工 方 案,当 属 于 超 过 一 定 规 模 的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工 程 时,所 编 制 的 专 项 方 案 应 组 织 专 家 论 证。5.3 监 理 单 位 应 结 合 专 项 方 案,编 制 相 应 的 监 理 实 施 细 则,动 态 调 整 施 工 安 全 监 理 方 案,强 化 对 施 工 现场 的 安 全 生 产 措 施 和 条 件 的 监 控。5.4 预 制 构 件 生 产 厂 家 应 提 供 预 制 构 件 吊 点、施 工 设 施 设 备 附 着 点 等 的 隐 蔽 验 收 记 录;确 保 预 制 构 件 的吊 点、施 工 设 施 设 备 附 着 点、临 时 支 撑 点 的 成 品 保 护 并 做 好 相 应 标 识;标 识 应 保 证 清 晰。5.5 预 制 构 件 在 翻 转、运 输、吊 运 和 安 装 等 短 暂 设 计 工 况 下 的 施 工 验 算,应 将 构 件 自 重 标 准 值 乘 以 动 力系 数 后 作 为 等 效 静 力 荷 载 标 准 值。5.6 采 用 新 技 术、新 材 料、新 设 备 和 新 工 艺 的 装 配 式 建 筑 专 用 的 施 工 操 作 平 台、高 处 临 边 作 业 的 防 护 设施 等,应 在 相 关 设 计 文 件 中,明 确 保 障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安 全 和 预 防 安 全 事 故 的 管 理 和 技 术 措 施,需 要 组 织专 家 论 证 的,应 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论 证。5.7 装 配 式 建 筑 施 工 宜 采 用 建 筑 信 息 模 型 技 术 对 施 工 全 过 程 及 关 键 工 艺 进 行 信 息 化 模 拟 和 安 全 管 控。5.8 运 输 机 械、起 重 机 械 等 的 安 拆 与 调 试、检 验、运 行 与 维 护 除 符 合 本 标 准 外,尚 应 符 合 G B 5 1 4 4、J G J 3 3和 J G J 2 7 6 等 的 有 关 规 定。6 构 件 的 进 场、运 输 与 存 放6.1 一 般 规 定6.1.1 装 配 式 建 筑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应 包 含 构 件 场 内 运 输 与 存 放 方 案,根 据 预 制 构 件 的 种 类、规 格 和 重 量 等参 数 制 定,其 内 容 应 包 括 运 输 时 间、次 序、存 放 场 地、运 输 路 线、固 定 要 求、存 放 支 垫 及 成 品 保 护 措 施等 内 容。6.1.2 现 场 运 输 道 路 和 预 制 构 件 堆 场 应 满 足 承 载 力 要 求,并 应 有 排 水 措 施;当 构 件 堆 场 或 运 输 道 路 位 于地 下 室 顶 板 时,应 对 顶 板 进 行 结 构 受 力 复 核,必 要 时 采 取 加 固 措 施。6.1.3 预 制 构 件 运 输 和 存 放 过 程 中,应 采 取 可 靠 的 固 定 措 施,避 免 构 件 变 形、倾 覆、滑 移 和 损 坏;对 于超 高、超 宽 和 形 状 特 殊 的 大 型 构 件 的 运 输 和 堆 放 应 制 定 专 门 的 质 量 安 全 保 证 措 施。6.1.4 预 制 构 件 吊 装、运 输、存 放 等 工 况 的 工 具、吊 架、吊 具 和 辅 材 等 应 满 足 相 关 安 全 技 术 要 求。6.2 构 件 进 场施 工 单 位 应 对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的 预 制 构 件 按 相 关 规 范 进 行 验 收,验 收 合 格 后 方 能 使 用。6.3 运 输6.3.1 构 件 运 输 应 执 行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中 的 有 关 安 全 技 术 要 求。6.3.2 施 工 现 场 应 根 据 构 件 运 输 车 辆 设 置 合 理 的 回 转 半 径 和 道 路 坡 度,运 输 道 路 应 满 足 构 件 运 输 车 辆 通行 的 承 载 力 要 求。6.3.3 进 入 施 工 现 场 内 行 驶 的 机 动 车 辆,应 按 照 专 项 方 案 中 指 定 的 线 路 和 规 定 的 速 度 进 行 安 全 行 驶,严禁 违 章 行 驶、乱 停 乱 放;司 乘 人 员 应 做 好 自 身 的 安 全 防 护,遵 守 现 场 安 全 文 明 施 工 管 理 规 定。6.3.4 装 载 构 件 时,应 采 取 保 证 车 体 平 衡 的 措 施;托 架、车 厢 板 与 预 制 混 凝 土 构 件 间 应 设 置 保 护 衬 垫;构 件 应 用 钢 丝 绳 或 夹 具 与 托 架 绑 扎,构 件 边 角 或 与 钢 丝 绳、夹 具、锁 链 接 触 部 位 的 混 凝 土 应 采 用 柔 性 垫衬 材 料 保 护。6.3.5 预 制 构 件 的 运 输 车 辆 应 满 足 构 件 尺 寸 和 载 重 要 求。6.3.6 梁、板、柱、楼 梯 和 阳 台 等 构 件 宜 采 用 水 平 运 输;水 平 运 输 时,预 制 梁、柱 构 件 叠 放 不 宜 超 过 2层,板 类 构 件 叠 放 不 宜 超 过 6 层;预 制 墙 板、预 制 梁 墙 一 体 等 构 件 宜 采 用 立 式 运 输,并 使 用 支 架 固 定。6.3.7 构 件 装 卸 时 应 充 分 考 虑 构 件 的 装 卸 顺 序,保 证 车 辆 平 衡;构 件 装 卸 时 挂 吊 钩、就 位 摘 取 吊 钩 应 设置 登 高 工 具,或 采 取 其 他 防 护 措 施,严 禁 沿 支 承 架 或 构 件 攀 爬。D B 4 4 0 1/T 8 8 2 0 2 046.3.8 同 一 运 输 车 辆 构 件 分 区 堆 放 时,部 分 构 件 卸 车 后,剩 余 构 件 应 重 新 固 定,经 检 验 满 足 安 全 要 求 后再 次 运 输。6.3.9 当 在 有 坡 度 的 运 输 道 路 上 装 卸 构 件 时,应 采 取 防 止 车 辆 溜 滑 的 措 施。6.4 存 放6.4.1 构 件 吊 装 前,应 按 规 格、种 类、使 用 部 位 和 吊 装 顺 序 等 分 类 存 放 于 专 门 设 置 的 构 件 存 放 区;存 放区 应 设 置 围 护 设 施,并 设 置 标 牌 和 警 示 牌。6.4.2 预 制 构 件 存 放 时,预 埋 吊 件 应 朝 上 或 朝 外,标 识 宜 朝 向 堆 垛 间 的 通 道,不 得 随 意 颠 倒 堆 放 方 向;存 放 预 应 力 构 件 时,应 根 据 构 件 起 拱 值 的 大 小 和 堆 放 时 间 采 取 相 应 措 施。6.4.3 预 制 水 平 类 构 件 和 预 制 柱 可 采 用 叠 放 方 式,层 与 层 之 间 应 垫 平、垫 实,各 层 垫 块 应 上 下 对 齐,底部 宜 设 置 托 架 或 垫 木;采 用 垫 木 时,垫 木 距 构 件 端 距 离 宜 大 于 2 0 0 m m,且 垫 木 之 间 距 离 不 宜 大 于 1 6 0 0 m m,堆 放 时 间 不 宜 超 过 2 个 月;构 件 支 垫 应 坚 实,垫 块 支 点 宜 与 脱 模、起 吊 位 置 一 致。6.4.4 重 叠 堆 放 构 件 时,堆 垛 层 数 应 根 据 构 件 强 度、垫 块 的 承 载 力 等 确 定;预 制 楼 板、叠 合 板、大 型 屋面 板、阳 台 板 和 空 调 板 等 构 件 宜 平 放,叠 放 层 数 不 宜 超 过 6 层;预 制 梁、柱 堆 放 层 数 不 宜 超 过 2 层;堆垛 间 应 留 不 小 于 2 m 的 通 道。6.4.5 预 制 内 外 墙 板、挂 板 宜 采 用 专 用 支 架 直 立 存 放,支 架 应 有 足 够 的 强 度 和 刚 度,薄 弱 构 件、构 件 薄弱 部 位 和 门 窗 洞 口 应 采 取 防 止 变 形 开 裂 的 临 时 加 固 措 施。6.4.6 预 制 构 件 应 采 取 措 施 避 免 构 件 倾 覆,严 禁 采 用 未 加 任 何 侧 向 支 撑 的 立 式 架 放 置 预 制 墙 板 等 构 件;对 于 超 高、超 宽 和 形 状 特 殊 的 大 型 构 件 的 堆 放 应 采 取 针 对 性 的 支 撑 和 垫 衬 措 施。7 构 件 安 装7.1 一 般 规 定7.1.1 构 件 安 装 应 执 行 国 家、行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法 规 和 规 章 制 度,认 真 落 实 各 级 各 类 人 员 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制。7.1.2 吊 装 机 具 和 临 时 支 撑 等 应 优 先 选 用 技 术 成 熟 的 工 具 式 标 准 化 定 型 设 施。7.1.3 应 根 据 预 制 构 件 形 状、尺 寸、重 量 和 作 业 半 径 等 要 求 选 择 吊 具 和 起 重 设 备,所 采 用 的 吊 具 和 起 重设 备 及 操 作 方 法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及 产 品 应 用 技 术 手 册 的 有 关 规 定。7.1.4 构 件 安 装 前,项 目 技 术 负 责 人 应 根 据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和 有 关 规 范、标 准 的 要 求,对 现 场 管 理 人 员、操 作 班 组、作 业 人 员 分 别 进 行 安 全 技 术 交 底;安 全 技 术 交 底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安 装 工 艺、工 序、作 业 要 点 和安 全 技 术 要 求 等 内 容,并 保 留 书 面 记 录。7.1.5 起 重 机 械 作 业 前,应 进 行 检 查 和 试 吊,确 认 机 械 性 能 良 好;起 重 机 具 吊 钩 规 格 应 满 足 吊 装 构 件 的起 重 要 求,吊 钩 应 有 安 全 闭 锁 保 险 装 置。7.1.6 应 采 取 措 施 保 证 起 重 设 备 的 主 钩 位 置、吊 具 及 构 件 重 心 在 垂 直 方 向 上 重 合;吊 运 过 程 应 平 稳,不应 有 偏 斜、大 幅 度 摆 动 和 旋 转。7.1.7 吊 装 施 工 时,起 重 设 备 的 型 号、起 吊 位 置、回 转 半 径 应 与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一 致,并 满 足 施 工 工 况 需要;起 重 设 备 变 更 或 施 工 工 况 变 化 时,应 重 新 编 制 方 案,经 审 批 后 实 行,必 要 时 还 应 按 规 定 重 新 进 行 专家 论 证。7.1.8 构 件 安 装 除 满 足 本 标 准 外,尚 应 符 合 J G J 1、J G J 2 7 6 等 规 范 的 有 关 要 求。7.1.9 夜 间 不 宜 进 行 吊 装 作 业,当 确 需 夜 间 作 业 时,应 有 足 够 的 照 明。7.2 起 吊 准 备7.2.1 吊 装 开 始 前,应 安 排 专 人 担 任 现 场 总 指 挥,负 责 协 调 构 件 吊 装 作 业 人 员。7.2.2 塔 式 起 重 机 等 起 重 设 备 应 办 理 相 应 的 备 案 登 记、检 验 检 测、验 收 和 使 用 登 记 等 手 续。7.2.3 塔 式 起 重 机 等 起 重 设 备 的 附 着 装 置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宜 采 用 与 起 重 设 备 型 号 一 致 的 原 厂 设 计 加 工 的 标 准 构 件;b)非 标 准 附 着 装 置 应 根 据 装 配 式 建 筑 的 结 构 特 点 单 独 设 计,并 经 设 计 单 位 和 设 备 生 产 单 位 确 认;c)附 着 支 座 预 埋 件 宜 设 置 在 现 浇 部 位,若 设 计 在 预 制 构 件 内,则 构 件 应 经 设 计 复 核,且 应 在 预 制构 件 生 产 时 预 埋,不 得 在 施 工 现 场 加 装;d)在 结 构 形 成 整 体 并 达 到 设 计 承 载 力 之 前,不 得 附 着。7.2.4 吊 具 的 安 全 性 应 经 设 计 与 验 算,并 满 足 起 吊 重 量 的 要 求;吊 索 水 平 夹 角 不 宜 小 于 6 0,且 不 应 小于 4 5。D B 4 4 0 1/T 8 8 2 0 2 057.2.5 应 根 据 预 制 构 件 的 外 形、尺 寸 和 重 量,选 用 合 适 的 吊 装 方 式 和 配 套 的 吊 具 吊 装,按 设 计 吊 点 要 求起 吊;在 构 件 吊 运 过 程 中 应 采 取 措 施 使 吊 具 受 力 平 衡,防 止 吊 点 破 坏 和 构 件 开 裂。7.2.6 吊 装 前,应 对 构 件 上 各 预 设 螺 栓(孔)功 能 标 识 进 行 检 查 复 核,避 免 因 吊 点 错 误 造 成 构 件 损 坏;吊 装 用 内 埋 式 螺 母、吊 杆、吊 钩 应 有 制 造 厂 的 合 格 证 明 书,表 面 应 光 滑,不 应 有 裂 纹、刻 痕、剥 裂、锐角 等 现 象 存 在,否 则 严 禁 使 用。7.2.7 吊 装 用 钢 丝 绳、吊 装 带、卸 扣、吊 杆、吊 钩 等 吊 具 应 经 检 查 合 格,在 其 额 定 范 围 内 使 用,并 按 相关 规 定 定 期 检 查;吊 具 应 有 明 显 的 标 识,如 编 号、限 重 等。7.2.8 起 吊 前,应 按 照 施 工 方 案 搭 设 临 边 防 护 设 施 并 进 行 验 收,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外 挑 防 护 架 应 与 主 体 结 构 可 靠 连 接;b)工 具 式 外 防 护 架 应 试 组 装 并 全 面 检 查,附 着 在 构 件 上 的 防 护 系 统 应 复 核 其 与 吊 装 系 统 的 协 调 性;c)防 护 架 应 经 计 算 确 定;d)高 处 作 业 人 员 宜 采 用 工 具 式 操 作 架 进 行 安 装 作 业。7.2.9 吊 装 作 业 应 实 施 区 域 封 闭 管 理,设 置 警 戒 线 和 警 戒 标 识,并 安 排 专 人 警 戒;对 无 法 实 施 隔 离 封 闭的,应 采 取 专 项 防 护 措 施。7.2.1 0 正 式 吊 装 前 应 对 处 于 最 不 利 工 况 的 构 件 进 行 试 吊,确 定 起 重 设 备 承 重 力 能 够 承 受 构 件 重 量。7.2.1 1 为 避 免 起 吊 就 位 时 的 来 回 摆 动,构 件 起 吊 前,应 在 构 件 上 绑 扎 不 少 于 2 条 揽 风 绳,构 件 起 吊 的正 前 方 严 禁 站 人,手 持 揽 风 绳 时 不 宜 把 绳 子 拉 得 过 紧。7.2.1 2 严 禁 在 重 叠 的 竖 向 构 件 上 起 吊 上 层 的 构 件。7.3 构 件 吊 装7.3.1 起 重 臂 和 重 物 下 方 严 禁 有 人 停 留、作 业 或 通 过,待 构 件 降 落 至 作 业 面 1 m 以 内 方 准 靠 近、手 扶。7.3.2 负 责 协 调 构 件 吊 装 作 业 的 施 工 人 员,应 按 要 求 穿 戴 劳 动 防 护 用 品,并 佩 戴 明 显 的 标 志;严 禁 酒 后从 事 吊 装 工 作。7.3.3 起 重 指 挥 应 按 规 定 执 行 吊 装 安 全 操 作 规 程,并 按 规 定 的 指 挥 信 号 进 行 指 挥,相 关 人 员 应 清 楚 吊 装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和 指 挥 信 号;信 号 工、司 索 工、起 重 机 械 司 机 应 协 调 一 致,保 持 通 讯 畅 通,信 号 不 明 不 得吊 运 和 安 装。7.3.4 吊 装 过 程 中,若 出 现 故 障,起 重 操 作 人 员 应 立 即 向 指 挥 者 报 告;任 何 人 不 得 随 同 吊 装 设 备、机 具或 构 件 升 降。7.3.5 预 制 构 件 应 按 照 施 工 专 项 方 案 吊 装 顺 序 提 前 编 号,吊 装 时 应 按 编 号 顺 序 起 吊。7.3.6 吊 装 过 程 中,严 禁 吊 装 构 件 长 时 间 悬 停 在 空 中,如 因 故 中 断,应 采 取 安 全 措 施,构 件 不 得 悬 空 过夜。7.3.7 应 当 在 构 件 下 降 至 楼 层 预 留 插 筋 顶 部 约 0.5 m 时,调 整 构 件 的 位 置 以 使 楼 层 上 预 留 插 筋 和 构 件 内部 预 埋 钢 套 筒 对 准,缓 慢 落 下 以 保 证 吊 装 安 全;支 撑 固 定 好 后,方 可 解 开 吊 装 索 具。7.3.8 外 围 构 件 吊 装 时,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操 作 人 员 应 站 在 楼 层 内,佩 戴 穿 芯 自 锁 保 险 带 并 与 楼 面 内 预 埋 件(点)扣 牢;b)在 吊 升 过 程 中,非 操 作 人 员 严 禁 在 操 作 架 上 走 动 与 施 工;c)当 构 件 吊 至 操 作 层 时,操 作 人 员 应 在 楼 层 内 用 专 用 钩 子 将 构 件 上 系 扣 的 揽 风 绳 勾 至 楼 层 内,然后 将 墙 板 拉 至 就 位 位 置。7.3.9 吊 装 大 型 构 件、薄 壁 构 件 或 形 状 复 杂 的 构 件 时,应 使 用 分 配 梁 或 分 配 桁 架 类 吊 具,并 应 采 取 避 免构 件 变 形 和 损 伤 的 临 时 加 固 措 施。7.3.1 0 吊 装 构 件 时,应 待 构 件 下 端 超 过 外 架 顶 端 0.5 m 1 m 距 离 后,再 进 行 起 重 机 械 的 摆 臂 操 作。7.3.1 1 预 制 构 件 吊 装 就 位 后,宜 采 用 移 动 式 升 降 平 台 等 开 展 摘 钩 作 业;当 采 用 简 易 人 字 梯 等 工 具 进 行登 高 摘 钩 作 业 时,应 安 排 专 人 对 梯 子 进 行 监 护。7.3.1 2 预 制 构 件 摘 钩 作 业 前 应 将 安 全 绳 固 定 于 牢 靠 位 置,并 由 相 关 人 员 对 现 场 进 行 吊 装 完 工 确 认 后,方 可 摘 钩。7.4 构 件 连 接7.4.1 预 制 构 件 校 准 定 位 后,应 采 取 临 时 固 定 措 施 固 定,防 止 变 形 和 位 移;预 制 构 件 与 吊 具 的 分 离 应 在临 时 固 定 措 施 安 装 完 成 后 进 行。7.4.2 当 预 制 柱、预 制 墙 或 预 制 梁 等 构 件 安 装 就 位 后,应 及 时 进 行 构 件 连 接。7.4.3 预 制 构 件 主 要 受 力 钢 筋 采 用 钢 筋 套 筒 灌 浆 连 接 时,材 料 及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应 满 足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D B 4 4 0 1/T 8 8 2 0 2 06的 规 定。7.4.4 预 制 构 件 采 用 型 钢 连 接 时,应 对 外 露 铁 件 采 取 防 腐 和 防 火 措 施。7.4.5 夹 芯 保 温 外 墙 板 后 浇 混 凝 土 连 接 节 点 区 域 的 钢 筋 连 接 施 工 时,不 得 采 用 焊 接 连 接。7.5 模 板 与 临 时 支 撑7.5.1 装 配 式 建 筑 支 撑 体 系 应 按 J G J 3 0 0、J G J 1 6 2 等 的 相 关 规 定,编 制 专 项 施 工 方 案,经 相 关 单 位 审 批 后方 可 施 工。7.5.2 装 配 式 建 筑 构 件 应 按 专 项 方 案 设 置 临 时 支 撑,支 撑 结 构 搭 设 完 成 后,施 工 单 位 应 组 织 相 关 单 位 进行 验 收,并 应 做 好 验 收 记 录,验 收 通 过 后 方 可 进 行 下 道 工 序 的 施 工。7.5.3 竖 向 现 浇 构 件 模 板 应 采 取 加 固 措 施,局 部 采 取 防 倾 倒 措 施;与 预 制 构 件 相 连 接 处,宜 在 预 制 构 件深 化 设 计、加 工 时 提 前 预 留 对 拉 固 定 孔 位。7.5.4 竖 向 预 制 构 件 安 装 采 用 临 时 支 撑 时,还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预 制 构 件 的 临 时 支 撑 不 宜 少 于 2 道;b)对 预 制 柱、墙 板 构 件 的 上 部 斜 支 撑,其 支 撑 点 距 离 板 底 的 距 离 不 宜 小 于 构 件 高 度 的 2/3,且 不应 小 于 构 件 高 度 的 1/2;c)斜 支 撑 应 与 构 件 可 靠 连 接。7.5.5 预 制 剪 力 墙、柱 灌 浆 完 成,应 在 灌 浆 料 的 强 度 达 到 设 计 要 求,并 经 验 收 合 格 报 批 后,方 可 拆 除 支撑,进 行 下 一 道 工 序 施 工。7.5.6 水 平 预 制 构 件 安 装 采 用 临 时 支 撑 时,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首 层 支 撑 架 体 的 地 基 应 平 整,且 符 合 承 载 力 有 关 要 求;b)临 时 支 撑 的 间 距 及 其 与 墙、柱、梁 边 的 净 距 应 经 设 计 计 算 确 定,竖 向 连 续 支 撑 层 数 不 宜 少 于 2层 且 上 下 层 支 撑 宜 对 准;c)叠 合 板 预 制 底 板 下 部 支 架 宜 选 用 定 型 独 立 钢 支 柱,竖 向 支 撑 间 距 应 经 计 算 确 定。7.5.7 叠 合 楼 板、阳 台 和 空 调 板 等 水 平 构 件 安 装 就 位 后,对 未 形 成 空 间 稳 定 体 系 的 部 分 应 设 置 竖 向 支 撑体 系,其 中 阳 台 等 边 缘 构 件 的 竖 向 支 撑 构 架 应 采 取 可 靠 的 防 止 倾 覆 的 措 施。7.5.8 预 制 楼 梯 踏 步 安 装 后,应 采 用 专 用 夹 具 安 装 临 边 防 护。7.5.9 临 时 支 撑 系 统 拆 除 时,应 有 专 人 指 挥 和 切 实 的 安 全 措 施,并 标 出 作 业 区,严 禁 非 作 业 人 员 进 入;严 禁 交 叉 作 业。8 高 处 作 业 与 外 防 护8.1 高 处 作 业8.1.1 高 处 作 业 应 执 行 J G J 8 0 等 的 相 关 规 定。8.1.2 在 装 配 式 混 凝 土 建 筑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及 作 业 指 导 书 中 应 明 确 高 处 作 业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及 其 所 需 材料 和 工 具。8.1.3 高 处 作 业 中 的 安 全 标 志、工 具、仪 表、电 气 设 施 和 各 种 设 备,应 在 施 工 前 进 行 检 查,确 认 完 好 后方 能 投 入 使 用。8.1.4 高 处 作 业 使 用 的 工 具 和 零 配 件 等 应 放 入 工 具 袋 防 止 掉 落;不 得 从 高 空 或 地 面 抛 掷 物 件,应 使 用 绳索 或 吊 篮 等 传 递 物 件。8.1.5 高 处 作 业 平 台 临 边 应 设 置 不 低 于 1.2 m 的 防 护 栏 杆,并 应 采 用 密 目 式 安 全 网 或 工 具 式 栏 板 封 闭。8.1.6 预 制 构 件 安 装 进 行 攀 登 作 业 时,攀 登 作 业 设 施 和 用 具 应 牢 固 可 靠;坠 落 高 度 大 于 等 于 2 m 时,应有 可 靠 防 护 措 施。8.1.7 预 制 构 件 安 装 采 用 移 动 式 升 降 工 作 平 台 时,应 符 合 G B 2 5 8 4 9 和 G B 2 7 5 4 8 等 的 要 求。8.2 外 防 护8.2.1 临 边 作 业 时,应 按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设 置 满 足 施 工 安 全 需 要 的 防 护 设 施。8.2.2 外 防 护 设 施 附 墙 点 或 受 力 点 宜 设 置 在 现 浇 部 位,当 设 置 在 预 制 构 件 位 置 时,预 留 预 埋 应 在 预 制 构件 设 计 时 确 定。8.2.3 外 防 护 设 施 应 与 主 体 结 构 可 靠 连 接,应 设 有 防 倾 覆、防 坠 落 等 安 全 装 置,防 护 设 施 的 安 装 和 拆 除应 由 专 业 人 员 操 作,经 检 验 检 测 和 验 收 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8.2.4 装 配 式 建 筑 工 程 外 防 护 宜 采 用 整 体 式 操 作 架、围 挡 式 安 全 隔 离 或 外 挂 式 防 护 架。8.2.5 附 着 式 升 降 脚 手 架、围 挡 式 安 全 隔 离 和 外 挂 式 防 护 架 在 吊 升 安 装 阶 段,吊 升 区 域 下 方 应 设 置 安 全D B 4 4 0 1/T 8 8 2 0 2 07警 示 区 域,安 排 专 人 监 护,人 员 不 得 随 意 进 入。8.2.6 外 挂 式 防 护 架 应 采 用 穿 墙 螺 杆、螺 母、钢 板 垫 片 与 预 制 墙 体 进 行 紧 固 连 接,每 一 接 触 面 处 不 得 少于 2 道 穿 墙 螺 杆。8.2.7 当 建 筑 物 周 边 搭 设 落 地 式 或 悬 挑 式 脚 手 架 时,所 用 的 杆 件、节 点 连 接 件 等 构 配 件 应 配 套 使 用,并应 能 满 足 组 架 方 法 和 构 造 要 求。8.2.8 装 配 式 建 筑 楼 层 临 边 防 护 可 采 用 预 埋 件 连 接 钢 管 或 定 型 网 片 等 其 他 形 式。8.2.9 阳 台、楼 梯 间、电 梯 井、卸 料 台、楼 层 临 边 防 护 及 平 面 洞 口 等 的 防 护 应 符 合 J G J 8 0 的 有 关 要 求。8.2.1 0 当 临 街 通 道、场 内 通 道、出 入 建 筑 物 通 道、施 工 电 梯 及 物 料 提 升 机 地 面 进 料 口 作 业 通 道 处 于 坠落 半 径 内 或 处 于 起 重 机 起 重 臂 回 转 范 围 内 时,应 设 置 防 护 棚 或 防 护 通 道。9 职 业 健 康 与 环 境 保 护9.1 职 业 健 康9.1.1 施 工 前 应 编 制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方 案。9.1.2 施 工 现 场 应 制 定 职 工 的 疾 病 预 防 措 施,并 配 备 事 故 救 援 设 施。9.1.3 施 工 生 产 流 程 和 生 产 布 局 应 合 理,施 工 作 业、材 料 堆 放 区 与 办 公、生 活 区 应 采 取 隔 离 措 施,减 少从 业 人 员 接 触 职 业 危 害 因 素。9.1.4 对 接 触 粉 尘、有 毒 有 害 气 体 等 有 害、危 险 施 工 环 境 的 作 业 职 工,应 按 有 关 规 定 发 放 个 人 劳 动 保 护用 品,并 定 期 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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