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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 3.0 8 0.3 0P 6 5DB14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 B 1 4/T 2 1 6 2 2 0 2 0高速 公路匝 道入口 治超检 测系统 建设指 南2 0 2 0-0 9-2 8 发 布 2 0 2 0-1 2-2 8 实 施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1 4/T 2 1 6 2 2 0 2 0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总 则.25 治 超 检 测 道 路 设 施.36 交 通 安 全 设 施.47 治 超 机 电 设 施.48 治 超 建、构 筑 物 设 施.7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双 车 道 治 超 检 测 平 面 布 设 示 意 图.1 0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单 车 道 治 超 检 测 平 面 布 设 示 意 图.1 1D B 1 4/T 2 1 6 2 2 0 2 0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编 写。本 标 准 由 山 西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提 出 并 监 督 实 施。本 标 准 由 山 西 省 交 通 运 输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山 西 省 交 通 运 输 厅、山 西 省 交 通 规 划 勘 察 设 计 院 有 限 公 司、山 西 省 高 速 公 路 路 政总 队。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高 保 全、苏 贵 君、秦 万 能、吕 峰、刘 文 进、郝 晋 高、刘 海、渠 刚、梁 斌、郝 婧丽、崔 兰、渠 育 香、张 向 前、李 明 霞、张 如 兵、刘 超 武、王 孟 霞、郝 轩、桑 铠、霍 燕 辰、任 卫 英、郑 方、刘 志 强、李 哲 宇、杨 波、任 慧、杜 艳 花、陈 魁、王 昱 晓、王 晓 霞。D B 1 4/T 2 1 6 2 2 0 2 01高 速 公 路 匝 道 入 口 治 超 检 测 系 统 建 设 指 南1 范 围本 标 准 提 供 了 高 速 公 路 匝 道 入 口 治 超 检 测 系 统 建 设 的 指 南,给 出 了 治 超 检 测 道 路 设 施、交 通 安 全 设施、治 超 机 电 设 施 和 治 超 建、构 筑 物 设 施 的 建 设 建 议。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新 建 及 改 扩 建 高 速 公 路 匝 道 入 口 的 治 超 检 测 系 统。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1 5 8 9 道 路 车 辆 外 廓 尺 寸、轴 荷 和 质 量 限 值G B 5 7 6 8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G B 1 7 8 5 9 计 算 机 信 息 系 统 安 全 保 护 划 分 准 则G B 5 0 0 3 4 建 筑 照 明 设 计 标 准G B 5 0 0 5 7 建 筑 物 防 雷 设 计 规 范G B 5 0 1 7 4 数 据 中 心 设 计 规 范G B 5 0 1 8 9 公 共 建 筑 节 能 设 计 标 准G B 5 0 3 4 3 建 筑 物 电 子 信 息 系 统 防 雷 技 术 规 范J T G B0 1 公 路 工 程 技 术 标 准J T G D 3 3 公 路 排 水 设 计 规 范J T G D 8 1 公 路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规 范J T G D 8 2 公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设 置 规 范J G J/T 1 6 民 用 建 筑 电 气 设 计 规 范G A/T 1 3 8 9 信 息 安 全 技 术 网 络 安 全 等 级 保 护 定 级 指 南全 国 治 超 联 网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省 级 工 程 建 设 指 南 交 通 部 交 办 公 路 2 0 1 8 7 7 号联 网 收 费 系 统 省 域 系 统 并 网 接 入 网 络 安 全 基 本 技 术 要 求 交 通 部 交 科 技 函 2 0 1 9 3 3 8 号高 速 公 路 称 重 检 测 业 务 规 范 和 技 术 要 求 交 通 部 交 办 公 路 函 2 0 1 9 1 1 8 2 号山 西 省 道 路 货 物 运 输 源 头 治 理 超 限 超 载 暂 行 办 法 山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2 2 3 号山 西 省 高 速 公 路 治 超 检 测 系 统 联 网 技 术 要 求(试 行)山 西 省 交 通 运 输 厅 晋 交 科 技 发 2 0 1 3 3 9 4 号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高 速 公 路 匝 道 入 口 治 超 检 测 系 统D B 1 4/T 2 1 6 2 2 0 2 02在 高 速 公 路 匝 道 收 费 站 入 口 处 设 置 的 对 需 驶 入 高 速 公 路 的 货 运 车 辆 依 法 进 行 检 测,并 对 非 法 超 限 超载 运 输 行 为 提 供 处 置 依 据 的 系 统,主 要 由 治 超 检 测 道 路 设 施、交 通 安 全 设 施、治 超 机 电 设 施、建(构)筑 物 设 施 等 组 成。3.2治 超 检 测 办 公 室超 限 超 载 检 测 人 员 办 公 用 房,一 般 为 砖 混 结 构,外 立 面 按 交 通 运 输 行 政 执 法 视 觉 形 象 识 别 系 统(山 西 省 交 通 运 输 执 法 局)要 求 设 置 治 超 检 测 专 用 标 识。3.3治 超 检 测 道 路 设 施治 超 检 测 道 路 设 施 指 的 是 高 速 公 路 匝 道 入 口 治 超 检 测 必 要 的 道 路 设 施,包 括 待 检 车 道、检 测 车 道、检 测 岛、劝 返 车 道 等。3.4治 超 机 电 设 施治 超 机 电 设 施 指 的 是 高 速 公 路 匝 道 入 口 治 超 检 测 的 机 械、电 器 及 电 气 自 动 化 设 施,由 低 速 称 重 系 统、车 辆 外 廓 检 测 系 统、信 息 管 理 系 统、视 频 监 控 系 统、照 明 系 统、防 雷 接 地 系 统、供 电 系 统 及 其 他 辅 助 设备 等 组 成。3.5治 超 建、构 筑 物 设 施治 超 建、构 筑 物 设 施 指 服 务 于 高 速 公 路 匝 道 入 口 治 超 检 测 工 作 的 建 筑 物、构 筑 物,由 治 超 检 测 工 作区、治 超 检 测 办 公 室、检 测 雨 棚、治 超 宣 传 标 语、公 示 栏 以 及 办 公 室 室 内 布 置 等 组 成。4 总 则4.1 超 限 超 载 检 测 工 作 流 程高 速 公 路 匝 道 入 口 超 限 超 载 检 测 工 作 流 程 如 图 1 所 示。4.2 总 体 要 求4.2.1 允 许 货 车 通 行 的 高 速 公 路 匝 道 入 口 处 均 应 设 置 治 超 检 测 系 统,实 行 入 口 单 向 动 态 检 测。4.2.2 治 超 检 测 系 统 宜 设 置 在 收 费 站 外 广 场 入 口 侧,距 离 收 费 站 不 宜 小 于 1 5 0 m。4.2.3 治 超 检 测 系 统 应 选 择 通 视、通 风 条 件 好,易 排 水,用 水 用 电 方 便,无 安 全 隐 患 的 位 置。治 超 检测 系 统 的 设 置 不 应 干 扰 正 常 交 通 运 行。4.2.4 治 超 检 测 系 统 禁 止 设 置 在 桥 涵 上。受 客 观 条 件 限 制 远 离 收 费 站 设 置 时,应 合 理 设 置 连 接 道 路,公 路 主 线 与 检 测 系 统 的 连 接 道 路 长 度 不 宜 超 过 1 k m。4.2.5 治 超 检 测 系 统 靠 近 主 线 时,主 线 道 路 宜 加 宽 并 设 置 减 速 车 道。D B 1 4/T 2 1 6 2 2 0 2 03图 1 超 限 超 载 检 测 工 作 流 程 图5 治 超 检 测 道 路 设 施5.1 待 检 车 道5.1.1 收 费 站 外 广 场 应 客 货 车 辆 分 流,设 置 货 车 专 用 待 检 车 道,便 于 待 检 车 辆 有 序 排 队 检 测。5.1.2 设 置 待 检 车 道 后,收 费 广 场 至 少 应 保 证 两 条 车 道 满 足 客 车 通 行,不 能 满 足 要 求 时 应 加 宽 收 费 广场。5.1.3 大 型 货 物 集 散 地 应 结 合 车 型、车 流 量 等 影 响 因 素 进 行 测 算,可 设 置 两 条 待 检 车 道 并 将 待 检 车 道延 长 一 倍。5.2 检 测 车 道5.2.1 治 超 检 测 系 统 应 按 照“一 岗 双 磅”的 要 求 设 置“一 主 一 备”两 条 不 停 车 检 测 车 道。5.2.2 检 测 车 道 宜 紧 邻 收 费 广 场 入 口 侧 路 基 边 线 设 置。主 检 车 道 设 置 在 收 费 广 场 入 口 内 侧,备 检 车 道设 置 在 主 检 车 道 右 侧,并 应 保 障 超 限 车 辆(主 要 指 超 宽 车 辆)的 通 行,总 体 布 置 见 附 录 A。5.2.3 主 检 车 道 宽 度 3.5 m,备 检 车 道 宽 度 4.5 m。治 超 检 测 车 道 纵 坡 应 不 大 于 2%,横 坡 宜 与 收 费 广 场一 致,排 水 满 足 J T G D 3 3 要 求。5.2.4 主 检 车 道 与 客 车 行 驶 车 道 间 宜 设 置 隔 离 设 施,隔 离 设 施 外 边 缘 距 收 费 广 场 中 央 分 隔 带(线)应不 小 于 7.5 m,至 少 满 足 两 条 客 车 车 道 通 行。5.2.5 改 扩 建 匝 道 入 口 治 超 检 测 系 统 受 地 形 限 制 时,可 设 置 一 条 宽 度 为 4.5 m 的 检 测 车 道,须 配 备 便 携式 超 限 检 测 设 备。总 体 布 置 见 附 录 B。5.3 检 测 岛5.3.1 检 测 岛 用 来 分 隔 主 检 车 道 和 备 检 车 道,岛 上 设 置 检 测 雨 棚 和 治 超 机 电 设 施。5.3.2 检 测 岛 长 度 宜 为 4 0 m,岛 宽 宜 为 2.2 m。5.3.3 改 扩 建 治 超 检 测 岛 应 因 地 制 宜,长 度 应 不 小 于 2 8 m,宽 度 应 不 小 于 1.5 m。D B 1 4/T 2 1 6 2 2 0 2 045.4 劝 返 车 道5.4.1 收 费 站 外 广 场 应 设 置 非 法 超 限 超 载 车 辆 驶 离 的 右 转 劝 返 车 道。5.4.2 劝 返 车 道 设 于 外 广 场 入 口 侧,宜 与 检 测 车 道 出 口 顺 接,便 于 非 法 超 限 超 载 车 辆 右 转 驶 离,禁 止非 法 超 限 超 载 车 辆 左 转 掉 头 驶 离。5.4.3 劝 返 车 道 按 公 路 U 型 转 弯 形 式 设 计,转 弯 半 径 宜 取 高 值,满 足 大 型 货 运 车 辆 掉 头 需 求。6 交 通 安 全 设 施6.1 一 般 规 定6.1.1 高 速 公 路 匝 道 入 口 治 超 检 测 系 统 应 综 合 设 置 交 通 安 全 设 施,可 与 收 费 广 场 的 相 关 安 全 设 施 合 并设 置。6.1.2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包 括 标 志、标 线、护 栏、防 撞 及 隔 离 设 施 等。6.1.3 待 检 车 道 两 侧 可 设 置 弹 性 警 示 柱、交 通 警 示 锥 等设 施。待 检 车 道 入 口 分 流 处、治 超 检 测 岛 头 应设 置 防 撞 桶,每 组 3 个。6.2 标 志6.2.1 交 通 标 志 应 合 理 设 置,及 时 预 告、指 示 治 超 检 测,引 导 车 辆 正 确 行 驶。6.2.2 待 检 车 道 入 口 前 适 宜 位 置 应 设 置 预 告 标 志、分 流 标 志 以 及 入 口 指 示 标 志。6.2.3 检 测 车 道 前 方(来 车 方 向)应 设 置 检 测 车 道 通 行 指 示 标 志、限 速 标 志。6.2.4 检 测 车 道 出 口 应 设 置 超 限 超 载 车 辆 右 转 劝 返 标 志。6.2.5 交 通 标 志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G B 5 7 6 8、J T G D 8 2 的 有 关 规 定。6.3 标 线6.3.1 治 超 检 测 系 统 应 根 据 交 通 组 织 合 理 设 置 交 通 标 线。6.3.2 待 检 车 道 入 口 前 应 设 置 减 速 标 线、导 向 箭 头、文 字 标 记。6.3.3 劝 返 车 道 出 入 口 应 设 置 分 合 流 标 线,包 括 出 入 口 横 向 标 线,三 角 地 带 标 线 等。6.3.4 检 测 岛 岛 头 应 设 置 立 面 标 记,颜 色 为 黄 黑 相 间 斜 线,线 宽 各 1 5 c m,由 岛 头 中 间 以 4 5 角 向 两 边施 划。6.3.5 标 线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G B 5 7 6 8 的 规 定。6.4 护 栏6.4.1 主 检 车 道 与 客 车 行 驶 车 道 间 宜 设 置 隔 离 护 栏,宜 采 用 混 凝 土 护 栏。6.4.2 在 检 测 办 公 室 前、劝 返 车 道 两 侧 应 设 置 防 撞 护 栏、隔 离 墩 等 设 施,设 置 应 符 合 J T G D 8 1 的 规 定。7 治 超 机 电 设 施7.1 一 般 规 定7.1.1 治 超 检 测 机 电 系 统 应 运 行 稳 定,网 络 畅 通,实 现 与 收 费 系 统 联 动,禁 止非 法 超 限 超 载 货 车 驶 入高 速 公 路。D B 1 4/T 2 1 6 2 2 0 2 057.1.2 对 未 经 检 测 或 经 检 测 属 于 非 法 超 限 超 载 的 货 运 车 辆,收 费 车 道 不 得 放 行。7.1.3 治 超 机 电 设 施 应 该 按 照 山 西 省 高 速 公 路 治 超 检 测 系 统 联 网 技 术 要 求(试 行)实 现 全 省 治 超联 网 功 能。7.1.4 为 了 确 保 网 络 和 数 据 安 全,高 速 公 路 匝 道 入 口 治 超 机 电 设 施 应 按 照 G B 1 7 8 5 9、G A/T 1 3 8 9 的 要求,遵 循 联 网 收 费 系 统 省 域 系 统 并 网 接 入 网 络 安 全 基 本 技 术 要 求 的 相 关 规 定,参 照 网 络 安 全 等 级 保护 中 在 安 全 通 信 网 络、安 全 区 域 边 界 及 安 全 计 算 环 境 等 方 面 的 三 级 安 全 保 护 要 求,同 时 充 分 考 虑 外 场 设备 的 物 联 网 属 性,开 展 安 全 保 护。7.2 低 速 称 重 系 统7.2.1 低 速 称 重 系 统 应 能 够 实 现 对 9 9 轴 以 内 货 运 车 辆 进 行 有 效 称 重 检 测。7.2.2 低 速 称 重 系 统 在 车 辆 驶 入 检 测 车 道 过 程 中,检 测 过 往 车 辆 的 车 长、单 轴 的 承 载 重 量,并 将 各 轴重 量 自 动 进 行 累 加 得 到 总 重。7.2.3 两 条 检 测 车 道 机 电 系 统 应 完 全 独 立,满 足 应 急 需 求。7.2.4 低 速 称 重 系 统 应 设 置 完 善,满 足 不 停 车 检 测 要 求 和 治 超 联 网 需 求。7.2.5 称 重 系 统 称 重 衡 器 仪 表 必 须 高 度 集 成,不 得 外 挂 独 立 运 行,仪 表 故 障 或 损 毁,站 点 检 测 系 统 应报 警,检 测 数 据 停 止 上 传。7.2.6 低 速 称 重 系 统 由 动 态 称 重、车 牌 自 动 识 别、信 息 显 示 诱 导 等 子 系 统 组 成:a)动 态 称 重 子 系 统。1)动 态 称 重 子 系 统 一 般 由 控 制 器、称 重 台、环 形 线 圈、轮 胎 识 别 器、红 外 线 车 辆 分 离 器 等 组成。2)设 备 精 度 主 要 受 安 装 精 度、设 备 性 能、排 水 设 施 等 因 素 影 响,并 应 考 虑 长 期 使 用 的 可 靠 性,应 采 用 轴 重 检 测 精 度 不 大 于 5%、整 车 重 量 精 度 不 大 于 5%的 动 态 称 重 设 备,应 能 正 确 识别 轮 数 和 轴 数。3)控 制 器 应 能 完 成 数 据 处 理,识 别 超 限 车 辆 并 报 警,将 有 关 数 据 传 输 至 超 限 检 测 系 统。b)车 牌 自 动 识 别 子 系 统。1)车 型 车 牌 自 动 识 别 子 系 统 由 摄 像 机、辅 助 照 明 设 施 等 组 成。2)车 型 车 牌 自 动 识 别 子 系 统 应 能 准 确 识 别 车 牌,识 别 率 不 小 于 9 0%。3)为 保 证 夜 间 车 牌 识 别 子 系 统 的 可 靠 工 作,应 设 置 辅 助 照 明 装 置,照 明 强 度 可 根 据 需 要 调 整。c)信 息 显 示 诱 导 子 系 统。1)信 息 显 示 诱 导 子 系 统 由 信 息 显 示 屏、交 通 信 号 灯 及 控 制 器 等 组 成。2)信 息 显 示 诱 导 子 系 统 应 能 及 时 告 知 动 态 检 测 超 限 超 载 信 息,正 确 引 导 超 限 超 载 车 辆 从 劝 返车 道 驶 离。7.3 车 辆 外 廓 检 测 系 统7.3.1 车 辆 外 廓 检 测 系 统 宜 采 用 高 速 动 态 激 光 扫 描 传 感 器,非 接 触 自 动 扫 描 机 动 车 外 廓 形 状,利 用 算法 处 理 实 时 得 到 高 精 度 的 机 动 车 外 形 尺 寸。7.3.2 车 辆 外 廓 检 测 系 统 应 能 准 确 获 取 进 入 检 测 车 道 的 载 货 车 辆 外 廓 尺 寸(长、宽、高)数 据,并 能 自动 检 测 设 备 运 行 状 态,设 备 和 线 路 故 障 时,应 能 取 得 相 应 的 故 障 信 息。7.3.3 具 备 自 动 缓 存 功 能,能 够 保 存 一 个 月 的 数 据,当 发 送 数 据 失 败 时,能 重 发 数 据,保 持 数 据 的 唯一 性 和 完 整 性。具 备 数 据 重 发 功 能,并 在 出 现 通 信 链 路 不 稳 定 等 异 常 情 况 时 保 障 数 据 的 唯 一 性 和 完 整 性。7.3.4 具 有 开 放 的、通 用 的 数 据 传 输 接 口 和 传 输 协 议。D B 1 4/T 2 1 6 2 2 0 2 067.4 信 息 管 理 系 统7.4.1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主 要 完 成 信 息 采 集、数 据 库 管 理、数 据 汇 总 查 询 及 上 传 等 功 能,利 用 通 信 系 统 将超 限 超 载 数 据 上 传 至 上 级 管 理 部 门。系 统 建 设 应 遵 循 全 国 治 超 联 网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省 级 工 程 建 设 指 南 的 有 关 技 术 标 准 要 求。7.4.2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由 控 制 管 理 计 算 机、票 据 打 印 机、报 表 打 印 机 及 管 理 软 件 构 成。7.4.3 控 制 管 理 计 算 机 用 于 采 集 超 限 超 载 车 辆 重 量 数 据 和 车 辆 图 片,以 便 于 检 测 人 员 识 别 超 限 超 载 车辆 和 对 逃 逸 车 辆 的 取 证。存 储 在 计 算 机 上 的 数 据 可 根 据 用 户 的 需 要 通 过 应 用 软 件 制 作 超 限 统 计 报 表,为治 超 提 供 科 学 依 据。7.4.4 治 超 检 测 的 各 种 数 据 存 储 于 控 制 管 理 计 算 机 上,同 时 预 留 上 传 至 山 西 省 治 超 中 心 的 数 据 接 口,满 足 远 期 管 理 要 求。7.4.5 称 重 检 测 车 道 采 集 的 检 测 数 据 在 收 费 站 至 少 留 存 6 个 月,称 重 检 测 数 据 在 治 超 机 电 系 统 中 永 久留 存,违 法 超 限 超 载 车 辆 的 称 重 图 像、数 据 在 治 超 机 电 系 统 中 至 少 留 存 2 年。7.5 视 频 监 控 系 统7.5.1 视 频 监 控 系 统 由 检 测 广 场 摄 像 机、检 测 车 道 摄 像 机、室 内 摄 像 机、硬 盘 录 像 机、视 频 传 输 设 备及 传 输 线 路 等 组 成。其 应 能 有 效 覆 盖 检 测 系 统 出 入 口、检 测 车 道、检 测 办 公 室 及 治 超 工 作 场 所 等 区 域,无 监 视 盲 点,摄 相 机 抓 拍 图 片 分 辨 率 不 小 于 3 0 0 万 像 素。7.5.2 检 测 车 道 摄 像 机 主 要 用 于 摄 取 和 抓 拍 车 辆 图 像,方 便 执 法 人 员 将 车 辆 相 关 数 据 信 息 和 图 像 信 息对 应 储 存。7.5.3 视 频 图 像 存 储 于 硬 盘 录 像 机 中,保 存 期 限 至 少 3 个 月,且 能 进 行 循 环 录 像。7.6 照 明 设 施7.6.1 为 保 证 治 超 检 测 系 统 夜 间 的 正 常 运 行,保 障 交 通 安 全,连 接 道 路 及 检 测 场 区 应 设 置 照 明 设 施,其 平 均 路 面 亮 度 1.5 c d/m。7.6.2 治 超 检 测 办 公 室 室 内 及 检 测 区 照 明 宜 按 表 1 确 定。表 1 检 测 办 公 室 及 检 测 区 照 度 标 准类别 检测办公室 检测场区参考平面 工作台平面 检测车道路面照度标准值(L x)低 1 5 0 5 0中 2 0 0 7 5高 3 0 0 1 0 07.6.3 照 度 的 均 匀 度 要 求:最 低 照 度 和 平 均 照 度 之 比 宜 大 于 0.7。7.6.4 检 测 区 域 照 明 应 无 眩 光,其 他 要 求 应 符 合 G B J 1 3 3 的 规 定。7.7 防 雷 接 地 系 统7.7.1 为 确 保 设 备 的 正 常 运 行,供 电 电 缆 应 做 防 雷 接 地 和 屏 蔽 接 地,其 避 雷 装 置 和 过 电 压 保 护 装 置 等应 可 靠 接 地。7.7.2 接 地 要 求 须 根 据 具 体 供 电 条 件 和 气 象 情 况 确 定,防 雷 接 地 电 阻 一 般 应 不 大 于 1 0,工 作 接 地 电阻 应 不 大 于 4;采 用 联 合 接 地 方 式 时,接 地 电 阻 应 小 于 1。D B 1 4/T 2 1 6 2 2 0 2 077.7.3 接 地 系 统 设 计 应 满 足 G B 5 0 0 5 7、J G J/T 1 6、G B 5 0 1 7 4、G B 5 0 3 4 3 等 现 行 规 范 的 要 求。7.8 供 电 系 统7.8.1 匝 道 治 超 检 测 系 统 供 电 系 统 应 纳 入 收 费 站 整 体 供 电 系 统 中,并 应 配 有 独 立 的 不 间 断 电 源 U P S。7.8.2 U P S 后 备 时 间 不 小 于 2 小 时,功 率 不 低 于 5 K W。7.8.3 应 根 据 建、构 筑 设 施、治 超 机 电 系 统 等 负 荷 需 求 确 定 建、构 筑 物 的 配 电 方 案。7.8.4 应 根 据 配 电 要 求 合 理 预 留 预 埋 管 线,原 则 上 强、弱 电 独 立 布 线。7.9 其 他 辅 助 类 设 备7.9.1 治 超 检 测 工 作 区 宜 设 置 扬 声 器,用 于 播 放 提 示 音。扬 声 器 用 继 电 器 控 制 开 关,功 率 不 小 于 3 5 W,带 功 率 放 大 器。7.9.2 治 超 岛 头 应 设 置 雾 灯,在 雨 雾 天 气 警 示 来 车 即 将 接 近 检 测 车 道。雾 灯 光 源 为 L E D,光 色 为 黄 色,视 距 大 于 3 0 0 m。8 治 超 建、构 筑 物 设 施8.1 建 设 规 模高 速 公 路 匝 道 入 口 治 超 检 测 系 统 建、构 筑 物 设 施 建 设 规 模 应 结 合 社 会 发 展 对 超 限 检 测 功 能 的 需 求,根 据 车 道 数、交 通 量 和 交 通 组 成 等 确 定,但 不 宜 超 过 表 2 的 规 定 的 建 议 值。表 2 建(构)筑 物 规 模 表项目 数量办公区用地面积(m2)2 3 0 3 0 0检测办公室面积(m2)2 0 3 0检测雨棚面积(m2)1 6 0 2 0 0(投影面积)注:表中用地面积为不包含填(挖)方边坡、边沟等的场区用地面积。8.2 治 超 检 测 工 作 区治 超 检 测 办 公 室 两 侧 应 根 据 地 形 条 件 设 置 工 作 区,周 边 应 种 植 美 观、整 齐 的 常 绿 植 被 和 绿 化 带。工作 区 应 硬 化 并 高 于 路 面 0.3 0 m,沿 工 作 区 外 围 设 置 不 锈 钢 或 铁 艺 围 栏。8.3 治 超 检 测 办 公 室8.3.1 治 超 检 测 办 公 室 选 用 适 宜 的 结 构 形 式,加 外 保 温 层。室 内 面 积 应 控 制 在 2 0 m2 3 0 m2,并 设 置 独立 设 备 间,实 现 人 机 分 离。治 超 检 测 办 公 室 室 内 应 安 装 满 角 度 覆 盖 监 控 摄 像 机。8.3.2 检 测 办 公 室 建 筑 造 型 应 简 洁、大 方,外 墙 可 采 用 统 一 的 颜 色,建 筑 造 型 和 色 彩 应 易 于 司 机 识 别。治 超 检 测 办 公 室 墙 裙 粉 刷 样 式 见 图 2。8.3.3 检 测 办 公 室 门 头 三 面 标 识 应 按 全 省 统 一 的 治 超 检 测 专 用 标 识 设 置,使 用 统 一 的 名 称 格 式。门 头标 识 分 成 两 部 分,前 部 分 是 全 省 统 一 的“交 通 执 法 徽 标+公 路 路 政(字 体 相 对 小)”,后 部 分 是 具 体 站 点名 称,如“治 超 办 公 室(字 体 相 对 大)”。右 下 角 小 字 采 用“高 速 公 路 编 号+路 段 简 称”形 式。字 型统 一 使 用 白 色 黑 体 字 型。治 超 检 测 办 公 室 门 头 三 面 标 识 样 式 见 图 3。D B 1 4/T 2 1 6 2 2 0 2 088.3.4 治 超 检 测 办 公 室 室 内 布 置:室 内 地 面 包 括 工 作 区 和 设 备 间 地 面,宜 采 用 含 金 属 护 线 槽 的 防 静 电 地 板。窗、内 门 宜 采 用 断 桥 铝 合金 或 塑 钢 复 合 门 窗,玻 璃 采 用 中 空 玻 璃,外 门 采 用 成 品 防 盗 门。室 内 吊 顶 采 用 铝 扣 板 吊 顶,内 墙 均 为 抹 灰 面 刷 高 档 内 墙 涂 料,外 墙 贴 釉 面 砖,并 按 规 范 规 定 的 色 卡及 设 计 的 立 面 样 式 粉 刷 油 漆。图 2 治 超 检 测 办 公 室 墙 裙 粉 刷 样 式图 3 治 超 检 测 办 公 室 门 头 三 面 标 识8.3.5 治 超 检 测 办 公 室 采 用 防 火 等 级 为 A 级 的 岩 棉 板 做 外 保 温 层,按 照 G B 5 0 1 8 9 的 要 求,治 超 检 测 系统 建 设 地 点 所 处 气 候 分 区 不 同,治 超 检 测 办 公 室 外 保 温 层 厚 度 就 不 同,具 体 厚 度 数 据 见 表 3。表 3 治 超 检 测 办 公 室 外 保 温 层 厚 度 表保温层厚度(c m)气候区名称气候分区依据市县名称屋顶 9 0严寒地区3 8 0 0 H D D 1 85 0 0 0右玉 五寨 平鲁 广灵 浑源 左云 神池 天镇 大同 岢岚 偏关 阳高河曲 宁武 朔州 山阴 应县 五台 岚县 怀仁 灵丘 方山 静乐 寿阳娄烦 和顺 交口墙体 7 0屋顶 7 0寒冷(A)区2 0 0 0 H D D 1 83 8 0 0C D D 2 6 9 0忻州 兴县 繁峙 保德 定襄 临县 中阳 代县 离石 左权 蒲县 柳林 石楼原平 榆社 阳曲 永和 武乡 隰县 古交 沁源 沁县 陵川 盂县 安泽 榆次大宁 襄垣 昔阳 平顺 壶关 长治 汾阳 文水 潞城 太原 清徐 祁县 灵石吉县 长子 屯留 太古 交城 乡宁 平遥 汾西 平定 孝义 高平 古县 阳泉介休 霍州 黎城 沁水绛县 浮山 洪洞 万荣 闻喜 曲沃 晋城 阳城 侯马襄汾 芮城 垣曲 长治县墙体 6 0屋顶 6 0寒冷(B)区2 0 0 0 H D D 1 83 8 0 0C D D 2 6 9 0夏县 翼城 临汾 新绛 临猗 稷山 运城 河津 平路 永济墙体 5 08.4 超 检 测 雨 棚D B 1 4/T 2 1 6 2 2 0 2 098.4.1 治 超 检 测 雨 棚 宜 使 用 统 一 的 外 观 形 象,净 高 不 低 于 6 m。8.4.2 在 雨 棚 来 车 方 向 外 沿 立 柱 顶 端 统 一 设 置“超 限 超 载 检 测”名 称,字 高 不 小 于 6 0 0 m m,字 体 为 交通 标 志 专 用 字 体,材 料 宜 选 用 铝 板 冲 孔 字(L E D 光 源)。8.5 治 超 宣 传 标 语工 作 区 周 边 合 理 设 置 公 示 栏 和 固 定 宣 传 标 语。公 示 栏 的 内 容 包 括:检 测 依 据、检 测 流 程、工 作 职 责、检 测 人 员 名 单、服 务 承 诺、省 市 县 三 级 政 府 治 超 办 和 主 管 部 门 及 办 政 大 厅 的 服 务 电 话 等。固 定 宣 传 标 语样 式 见 图 4。图 4 治 超 检 测 固 定 宣 传 标 语8.6 采 暖 通 风 设 施8.6.1 考 虑 办 公 室 使 用 过 程 的 舒 适 性 以 及 建 设 的 经 济 性,供 暖 宜 采 用 电 地 暖 敷 设 方 式。8.6.2 设 备 间 还 应 具 有 良 好 的 通 风 散 热 效 果。8.7 给 排 水 设 施给 排 水 设 施 的 规 模 应 根 据 办 公、生 活、消 防 等 设 施 的 需 求 来 确 定,水 源 和 水 质 应 符 合 国 家 相 关 标 准规 定。D B 1 4/T 2 1 6 2 2 0 2 01 0A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双 车 道 治 超 检 测 平 面 布 设 示 意 图D B 1 4/T 2 1 6 2 2 0 2 01 1B A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单 车 道 治 超 检 测 平 面 布 设 示 意 图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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