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CS 0 3.1 0 0.0 1A 0 2D B 14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 B1 4/T 2 1 2 7 2 0 2 0化工 企业风 险分级 管控与 隐患排 查治理 体系建 设指南2 0 2 0-0 9-0 1 发 布 2 0 2 0-1 2-0 1 实 施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1 4/T 2 1 2 7 2 0 2 0I目 次前 言.I I引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35 风 险 分 级 管 控.46 隐 患 排 查 治 理.77 成 果 与 应 用.1 08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和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的 效 果.1 09 持 续 改 进.1 1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分 析 记 录 表 格.1 2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工 作 危 害 分 析 法(J H A).1 8附 录 C(资 料 性 附 录)危 险 和 可 操 作 性 研 究 分 析 法(H A Z O P).1 9附 录 D(资 料 性 附 录)安 全 检 查 表 法(S C L).2 1附 录 E(资 料 性 附 录)预 先 危 险 性 分 析 法(P H A).2 3附 录 F(资 料 性 附 录)故 障 模 式 和 影 响 分 析(F M E A).2 4附 录 G(资 料 性 附 录)风 险 矩 阵 法(L S).2 5附 录 H(资 料 性 附 录)作 业 条 件 危 险 性 分 析 评 价 法(L E C).2 7参 考 文 献.2 9D B 1 4/T 2 1 2 7 2 0 2 0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山 西 省 应 急 管 理 厅 提 出 并 监 督 实 施。本 标 准 由 山 西 省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太 原 科 技 大 学,山 西 省 安 全 生 产 科 学 研 究 院。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谢 建 林、庞 杰 文、李 媛、朱 建 国、高 勇 宏、马 秀 萍、韩 小 红。D B 1 4/T 2 1 2 7 2 0 2 0I I I引 言本 标 准 是 依 据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及 标 准 规 程,充 分 借 鉴 和 吸 收 国 际、国 内 风 险 管 理、隐 患 排 查治 理 相 关 标 准、现 代 安 全 管 理 理 念、化 工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风 险 管 理 及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经 验,融 合 职 业 健 康安 全 管 理 体 系 及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等 相 关 要 求,结 合 山 西 省 安 全 生 产 实 际 编 制 而 成。本 标 准 目 的 是 规 范 和 指 导 山 西 省 化 工 企 业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和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工 作,以 期 降 低 企 业 安全 生 产 风 险,杜 绝 或 减 少 各 种 隐 患,减 少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的 发 生。D B 1 4/T 2 1 2 7 2 0 2 01化 工 企 业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与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体 系 建 设 指 南1 范 围本 标 准 给 出 了 山 西 省 化 工 企 业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和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体 系 建 设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要求、风 险 分 级 管 控、隐 患 排 查 治 理、成 果 与 应 用、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和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效 果、持 续 改 进 等 内 容的 指 导 建 议。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山 西 省 化 工 企 业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和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体 系 建 设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6 4 4 1 企 业 职 工 伤 亡 事 故 分 类G B/T 7 8 2 6 系 统 可 靠 性 分 析 技 术 失 效 模 式 和 影 响 分 析(F M E A)程 序G B 1 8 2 1 8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辨 识G B/T 2 3 6 9 4 风 险 管 理 术 语G B/T 2 4 3 5 3 风 险 管 理 原 则 与 实 施 指 南G B/T 2 7 9 2 1 风 险 管 理 风 险 评 估 技 术A Q/T 3 0 4 9 危 险 与 可 操 作 性 分 析(H A Z O P 分 析)应 用 导 则危 险 化 学 品 企 业 安 全 风 险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导 则 应 急 2 0 1 9 7 8 号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安 全 风 险发 生 危 险 事 件 或 有 害 暴 露 的 可 能 性,与 随 之 引 发 的 人 身 伤 害、健 康 损 失 或 财 产 损 失 的 严 重 性 的 组 合。3.2可 接 受 风 险根 据 企 业 法 律 义 务 和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方 针 已 被 企 业 降 至 可 容 许 程 度 的 风 险。3.3重 大 风 险发 生 事 故 可 能 性 与 事 故 后 果 二 者 结 合 后 风 险 值 被 认 定 为 重 大 的 风 险 类 型。D B 1 4/T 2 1 2 7 2 0 2 023.4风 险 点风 险 伴 随 的 设 施、部 位、场 所 和 区 域,以 及 在 设 施、部 位、场 所 和 区 域 实 施 的 伴 随 风 险 的 作 业 活 动,或 以 上 两 者 的 组 合。3.5危 险 源可 能 导 致 人 身 伤 害 和(或)健 康 损 害 的 根 源、状 态 或 行 为,或 其 组 合。3.6危 险 源 辨 识识 别 危 险 源 的 存 在 并 确 定 其 特 性 的 过 程。3.7安 全 风 险 评 估以 实 现 系 统 安 全 为 目 的,运 用 系 统 安 全 工 程 原 理 和 方 法,对 系 统 中 存 在 的 已 辨 识 的 风 险 类 别 进 行 分析,判 断 系 统 发 生 事 故 的 可 能 性 及 其 严 重 程 度,从 而 为 制 定 防 范 措 施 和 管 理 决 策 提 供 科 学 依 据。3.8风 险 分 级通 过 采 用 科 学、合 理 方 法 对 危 险 源 所 伴 随 的 风 险 进 行 定 性 或 定 量 评 价,根 据 评 价 结 果 划 分 等 级。风险 分 级 的 目 的 是 确 定 风 险 管 控 的 优 先 顺 序。3.9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根 据 安 全 风 险 不 同 级 别、所 需 控 制 资 源、控 制 能 力 及 控 制 措 施 复 杂 和 难 易 程 度 等 因 素 确 定 不 同 控 制层 级 的 风 险 控 制 方 式。3.1 0事 故 隐 患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违 反 安 全 生 产 法 律、法 规、规 章、标 准、规 程 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的 规 定,或 者 因 其他 因 素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存 在 可 能 导 致 事 故 发 生 的 人 的 不 安 全 行 为、物 的 不 安 全 状 态、场 所 的 不 安 全 因素 和 管 理 上 的 缺 陷。3.1 1隐 患 排 查D B 1 4/T 2 1 2 7 2 0 2 03企 业 组 织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工 程 技 术 人 员、岗 位 员 工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人 员 依 据 国 家 法 律 法 规、标 准和 企 业 管 理 制 度,采 取 一 定 的 方 式 和 方 法,对 照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措 施 的 有 效 落 实 情 况,对 本 单 位 的 事 故 隐患 进 行 排 查 的 工 作 过 程。3.1 2隐 患 治 理消 除 或 控 制 隐 患 的 活 动 或 过 程。3.1 3隐 患 信 息包 括 隐 患 名 称、位 置、状 态 描 述、可 能 导 致 后 果 及 其 严 重 程 度、治 理 目 标、治 理 措 施、职 责 划 分、治 理 期 限 等 信 息 的 总 称。4 基 本 要 求4.1 工 作 机 构4.1.1 企 业 应 成 立 由 主 要 负 责 人 牵 头 的 双 重 预 防 体 系 建 设 工 作 机 构,负 责 制 定 完 善 本 企 业 双 重 预 防 体系 建 设 相 关 工 作 制 度 和 工 作 方 案。4.1.2 双 重 预 防 体 系 建 设 工 作 制 度 应 明 确 目 标、责 任 人 员 及 其 责 任 范 围、工 作 程 序、分 级 标 准、资 金投 入、建 档 监 控、考 核 标 准 等。考 核 标 准 应 将 各 部 门、各 岗 位 双 重 预 防 体 系 建 设 落 实 情 况 纳 入 安 全 绩 效奖 惩。4.1.3 双 重 预 防 体 系 建 设 工 作 方 案 应 明 确 工 作 目 标、实 施 内 容、责 任 部 门、保 障 措 施、工 作 进 度 和 工作 要 求 等 相 关 内 容。企 业 各 部 门 应 根 据 双 重 预 防 体 系 建 设 工 作 方 案,制 定 本 部 门 的 工 作 计 划,层 层 分 解、落 实 责 任。4.2 人 员 培 训4.2.1 企 业 应 对 双 重 预 防 体 系 建 设 所 需 的 相 关 知 识 开 展 分 层 次、有 针 对 性 的 人 员 培 训。4.2.2 企 业 应 明 确 人 员 培 训 的 责 任 部 门、目 标、内 容、对 象、时 间,细 化 保 障 措 施。4.2.3 企 业 应 强 化 对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的 培 训,使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具 备 双 重 预 防 体 系 建 设 所 需 的 相 关 知 识 和能 力,能 够 对 企 业 员 工 进 行 内 部 培 训 并 带 领 员 工 以 正 确 的 方 法 开 展 工 作。4.2.4 企 业 应 组 织 对 全 体 员 工 开 展 关 于 风 险 管 理 理 论、风 险 辨 识 评 估 方 法 和 双 重 预 防 体 系 建 设 的 技 巧与 方 法 等 内 容 的 培 训,使 全 体 员 工 掌 握 双 重 预 防 体 系 建 设 相 关 知 识,尤 其 是 具 备 参 与 风 险 辨 识、评 估 和管 控 的 能 力。4.3 资 料 收 集开 展 危 险 源 辨 识 前 应 准 备 的 基 础 资 料:a)国 家 现 行 相 关 法 律、法 规、标 准、规 范;b)安 全 管 理 方 面,如 管 理 制 度、操 作 规 程、责 任 制、应 急 预 案、各 类 作 业 票 证 等c)原 辅 材 料、中 间 产 品 和 产 品 的 理 化 特 性;d)区 域 位 置 图、总 图、工 艺 布 置 图 等 相 关 图 纸;e)作 业 现 场 和 周 边 条 件(水 文 地 质、气 象 条 件、周 边 环 境 等);D B 1 4/T 2 1 2 7 2 0 2 04f)详 细 的 工 艺、装 置 设 备 说 明 书 和 流 程 图;g)相 关 工 艺、设 施 的 安 全 分 析 报 告;h)主 要 设 备 清 单 及 其 布 置;i)设 备 试 运 行 方 案、维 修 措 施 及 应 急 处 置;j)设 备 运 行、检 修、试 验 及 故 障 记 录;k)本 企 业 及 相 关 行 业 事 故 案 例;l)相 关 风 险 管 理 资 料。5 风 险 分 级 管 控5.1 风 险 点 确 定5.1.1 风 险 点 划 分 原 则对 于 设 施、部 位、场 所、区 域 风 险 点 的 划 分,应 遵 循 大 小 适 中、便 于 分 类、功 能 独 立、易 于 管 理、范 围 清 晰 的 原 则,可 按 照 生 产 装 置、储 存 罐 区、装 卸 站 台、作 业 场 所 等 功 能 分 区 进 行。5.1.2 风 险 点 排 查5.1.2.1 风 险 点 排 查 应 按 生 产 功 能 明 确、管 理 责 任 和 空 间 界 限 清 晰 的 原 则,对 生 产(工 作)流 程 的 阶段、场 所、装 置、设 施、作 业 活 动 或 上 述 任 意 几 种 的 组 合 等 进 行。5.1.2.2 化 工 企 业 应 对 生 产 经 营 全 过 程 进 行 风 险 点 排 查,形 成 包 括 风 险 点 名 称、区 域 位 置、可 能 导 致事 故 类 型 及 后 果 的 基 本 信 息,并 建 立 风 险 点 台 账,为 下 一 步 进 行 危 险 源 辨 识 及 风 险 分 析 做 好 准 备。5.2 危 险 源 辨 识5.2.1 危 险 源 辨 识 的 内 容5.2.1.1 对 照 安 全 管 理 法 规、技 术 规 范、事 故 案 例、未 遂 事 件 等 辨 识 人 的 不 安 全 行 为、物 的 不 安 全 状态、不 良 环 境 和 管 理 缺 陷 等 事 故 原 因,如:a)人 的 不 安 全 行 为 应 考 虑 作 业 过 程 所 有 的 常 规 活 动、非 常 规 活 动 和 特 殊 作 业 活 动。非 常 规 活 动 是指 异 常 状 态、紧 急 状 态 的 活 动。b)物 的 不 安 全 状 态 应 考 虑 正 常、异 常、紧 急 三 种 状 态。c)不 良 环 境 应 考 虑 内 部 环 境 和 外 部 环 境,包 括 环 境 中 涉 及 机 械 能、电 能、热 能、化 学 能、放 射 能、生 物 因 素、人 机 工 程 因 素 的 七 个 方 面。d)管 理 缺 陷 应 考 虑 与 法 律 法 规 的 符 合 性、自 身 管 理 需 要 及 更 新 情 况。5.2.1.2 判 断 危 险 源 造 成 的 事 故 类 别 及 后 果:a)危 险 源 造 成 的 事 故 类 别,包 括 物 体 打 击、车 辆 伤 害、机 械 伤 害、起 重 伤 害、触 电、淹 溺、灼 烫、火 灾、高 处 坠 落、坍 塌、锅 炉 爆 炸、容 器 爆 炸、其 它 爆 炸、中 毒 和 窒 息,以 及 其 它 伤 害 等;b)危 险 源 引 发 的 后 果,包 括 人 身 伤 害、伤 亡 疾 病、财 产 损 失、停 工、违 法、影 响 商 誉、工 作 环 境破 坏、环 境 污 染 等。5.2.1.3 按 照 G B 1 8 2 1 8 进 行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辨 识 和 分 级。5.2.2 危 险 源 辨 识 的 方 法D B 1 4/T 2 1 2 7 2 0 2 05设 备 设 施 危 险 源 辨 识 宜 采 用 安 全 检 查 表 分 析(S CL)、故 障 模 式 分 析(F M E A)、预 先 危 险 性 分 析(P H A)等 方 法,作 业 活 动 危 险 源 辨 识 宜 采 用 作 业 危 害 分 析 法(J H A)等 方 法,对 于 复 杂 的 工 艺 宜 采 用危 险 与 可 操 作 性 分 析 法(H A Z O P)或 类 比 法、事 故 树 分 析 法 等 方 法 进 行 危 险 源 辨 识。5.2.3 建 立 危 险 源 辨 识 清 单危 险 源 清 单 项 目 至 少 应 包 括 责 任 部 门、班 组/岗 位、生 产 区 域、生 产 设 施(风 险 点 名 称、场 所)、能 量 源 或 能 量 载 体、事 故 类 型 及 后 果 等 内 容。5.3 风 险 评 价5.3.1 风 险 评 价 方 法企 业 应 选 择 以 下 的 评 价 方 法 对 危 险 源 所 伴 随 的 风 险 进 行 定 性、定 量 评 价 并 根 据 评 价 结 果 划 分 等 级:a)风 险 矩 阵 分 析 法(L S);b)作 业 条 件 危 险 性 分 析 法(L E C);c)风 险 程 度 分 析 法(M E S);d)危 险 指 数 方 法(R R)。5.3.2 重 大 风 险 确 定有 以 下 情 形 的 可 确 定 为 重 大 风 险:a)涉 及 重 大 隐 患 的 作 业 活 动、场 所 或 设 施。b)涉 及 毒 性 气 体、液 化 气 体、剧 毒 液 体 的 一 级 或 二 级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风 险。c)经 风 险 评 价 确 定 为 重 大 风 险 的。5.3.3 风 险 级 别 确 定完 成 危 险 源 辨 识 后,应 对 潜 在 的 风 险 进 行 分 析 评 价,依 据 风 险 判 定 准 则 对 风 险 度 进 行 分 析 判 断,确定 风 险 等 级。风 险 一 般 分 为 轻 度 危 险、显 著 危 险、高 度 危 险、极 其 危 险 4 级。按 风 险 点 各 危 险 源 评 价 出的 最 高 风 险 级 别 作 为 该 风 险 点 的 风 险 级 别。5.4 风 险 管 控5.4.1 风 险 管 控 的 要 求5.4.1.1 风 险 分 析 评 价 和 风 险 等 级 判 定,应 对 每 项 控 制 措 施 进 行 评 审,确 定 可 行 性、有 效 性。存 在 缺失、失 效 的 状 况,应 制 定 落 实 改 进 措 施,降 低 风 险。5.4.1.2 风 险 管 控 应 遵 循 风 险 级 别 越 高 管 控 层 级 越 高 的 原 则,对 于 操 作 难 度 大、技 术 含 量 高、风 险 等级 高、可 能 导 致 严 重 后 果 的 作 业 活 动 应 重 点 进 行 管 控。上 一 级 负 责 管 控 的 风 险,下 一 级 必 须 同 时 负 责 管控,并 逐 级 落 实 具 体 措 施。风 险 管 控 层 级 可 进 行 增 加 或 合 并,企 业 应 根 据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的 基 本 原 则,结合 本 单 位 机 构 设 置 情 况,合 理 确 定 各 级 风 险 的 管 控 层 级。5.4.1.3 企 业 应 建 立 安 全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工 作 制 度,制 定 工 作 方 案,分 别 落 实 领 导 层、管 理 层、员 工 层的 风 险 管 控 职 责 和 管 控 清 单,确 保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各 项 措 施 落 实 到 位。5.4.1.4 企 业 应 结 合 安 全 风 险 特 点 和 以 下 五 方 面 制 定 风 险 控 制 措 施,包 括 以 下 方 面 的 内 容:a)工 程 技 术;b)安 全 管 理;c)人 员 培 训;d)个 体 防 护;D B 1 4/T 2 1 2 7 2 0 2 06e)应 急 处 置。5.4.1.5 企 业 要 高 度 关 注 运 营 情 况 和 危 险 源 变 化 后 的 风 险 状 况,动 态 评 估、调 整 风 险 等 级 和 管 控 措 施,确 保 安 全 风 险 始 终 处 于 受 控 范 围 内。风 险 评 估 结 果 为 重 大 风 险 和 较 大 风 险 时,应 明 确 不 可 容 许 的 危 险 内容 及 可 能 触 发 事 故 的 因 素,立 即 采 取 针 对 性 安 全 措 施,并 制 定 应 急 措 施,将 风 险 降 至 企 业 可 接 受 安 全 风险 标 准 内;风 险 评 估 结 果 为 一 般 风 险 时,对 现 有 控 制 措 施 的 充 分 性 进 行 评 估,检 查 并 确 认 控 制 程 序 和 措施 已 经 落 实,需 要 时 可 增 加 控 制 措 施;风 险 评 估 结 果 为 低 风 险 时,维 持 现 有 管 控 措 施,对 执 行 情 况 进 行审 核。5.4.1.6 对 于 操 作 及 作 业 活 动,应 涵 盖 生 产 经 营 全 过 程 所 有 常 规 和 非 常 规 状 态 的 作 业 活 动。对 于 系 统、大 型 机 组 或 重 要 设 备 开、停 车,检 维 修,动 火、受 限 空 间 等 操 作 难 度 大、技 术 含 量 高、风 险 等 级 高、可能 导 致 严 重 后 果 的 作 业 活 动 应 进 行 重 点 管 控。5.4.1.7 作 为 重 大 安 全 风 险 进 行 管 控 的,必 须 制 定 重 大 安 全 风 险 管 控 措 施。重 大 安 全 风 险 管 控 措 施 应至 少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建 立 完 善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和 安 全 操 作 规 程,并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保 证 其 得 到 执 行。b)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监 测 监 控 体 系 并 保 证 其 有 效 性 和 可 靠 性。c)明 确 关 键 装 置、重 点 部 位 的 责 任 人 或 者 责 任 机 构,并 定 期 对 安 全 生 产 状 况 进 行 检 查,及 时 消 除事 故 隐 患。d)在 重 大 安 全 风 险 的 工 作 场 所 和 岗 位,设 置 明 显 的 告 知 牌 及 警 示 标 志。e)以 岗 位 安 全 风 险 及 防 控 措 施、应 急 处 置 方 法 为 重 点,强 化 员 工 风 险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5.4.2 编 制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清 单企 业 应 在 每 一 轮 危 险 源 辨 识 和 风 险 评 价 后,编 制 包 括 全 部 风 险 点 各 类 风 险 信 息 的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清单,清 单 的 主 要 项 目 包 括 风 险 点、场 所 部 位、生 产 设 施、能 量 源 或 能 量 载 体、事 故 类 型、风 险 等 级、管控 措 施、责 任 部 门、责 任 人 等,并 按 规 定 及 时 更 新。5.4.3 安 全 风 险 公 告 警 示企 业 应 建 立 完 善 安 全 风 险 公 告 制 度,并 针 对 辨 识 评 估 出 的 安 全 风 险,加 强 风 险 教 育 和 技 能 培 训,确保 所 有 管 理 者 和 员 工 都 掌 握 安 全 风 险 的 基 本 情 况 及 防 范、应 急 措 施。a)根 据 各 风 险 点 的 风 险 等 级,在 企 业 平 面 布 置 图 上 填 涂 相 应 的 颜 色,重 大 风 险 为 红 色,较 大 风 险为 橙 色,一 般 风 险 为 黄 色,低 风 险 为 蓝 色,形 成 安 全 风 险 四 色 图。b)企 业 应 公 告 本 单 位 的 主 要 风 险 点、风 险 类 别、风 险 等 级、管 控 措 施 和 应 急 措 施,对 重 大 风 险、较 大 风 险 在 醒 目 位 置 和 重 点 区 域 分 别 设 置 安 全 风 险 公 告 栏,制 作 岗 位 安 全 风 险 告 知 卡,标 明 主要 安 全 风 险、可 能 引 发 事 故 隐 患 类 别、事 故 后 果、管 控 措 施、应 急 措 施 及 报 告 方 式 等 内 容。对于 一 般 风 险 和 低 风 险 可 采 用 设 备 风 险 告 知 牌 和 岗 位 安 全 风 险 告 知 卡 等 形 式 进 行 安 全 风 险 公 告警 示。5.5 信 息 化 管 理企 业 应 利 用 信 息 化 技 术,建 立 安 全 风 险 信 息 管 理 系 统,形 成 电 子 化 的 安 全 风 险 分 布 图。安 全 风 险 信息 管 理 系 统 可 以 与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等 相 关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相 融 合。5.6 文 件 管 理企 业 应 完 整 保 存 体 现 风 险 管 控 过 程 的 记 录 资 料,并 分 类 建 档 管 理。至 少 应 包 括 风 险 管 控 制 度、风 险点 台 账、危 险 源 辨 识 与 风 险 评 价 表,以 及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清 单 等 内 容 的 文 件 化 成 果;涉 及 重 大 风 险 时,其辨 识、评 价 过 程 记 录,风 险 控 制 措 施 及 其 实 施 和 改 进 记 录 等,应 单 独 建 档 管 理。D B 1 4/T 2 1 2 7 2 0 2 076 隐 患 排 查 治 理6.1 隐 患 分 级 与 分 类6.1.1 分 级6.1.1.1 基 本 要 求根 据 隐 患 整 改、治 理 和 排 除 的 难 度 及 其 可 能 导 致 事 故 后 果 和 影 响 范 围,分 为 一 般 事 故 隐 患 和 重 大 事故 隐 患。6.1.1.2 一 般 事 故 隐 患危 害 和 整 改 难 度 较 小,发 现 后 能 够 立 即 整 改 排 除 的 隐 患。6.1.1.3 重 大 事 故 隐 患危 害 和 整 改 难 度 较 大,无 法 立 即 整 改 排 除,需 要 全 部 或 者 局 部 停 产 停 业,并 经 过 一 定 时 间 整 改 治 理方 能 排 除 的 隐 患,或 者 因 外 部 因 素 影 响 致 使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自 身 难 以 排 除 的 隐 患。存 在 化 工 和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隐 患 判 定 标 准(安 监 总 管 三 2 0 1 7 1 2 1号)中 规 定 情 形 的 为 重 大 事 故 隐 患。6.1.2 分 类6.1.2.1 基 本 要 求事 故 隐 患 分 为 基 础 管 理 类 隐 患 和 生 产 现 场 类 隐 患。6.1.2.2 基 础 管 理 类 隐 患基 础 管 理 类 隐 患 包 括 以 下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或 缺 陷:a)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资 质 证 照;b)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及 人 员;c)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d)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e)教 育 培 训;f)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档 案;g)安 全 生 产 投 入;h)应 急 管 理;i)职 业 卫 生 基 础 管 理;j)相 关 方 安 全 管 理;k)基 础 管 理 其 他 方 面。6.1.2.3 生 产 现 场 类 隐 患生 产 现 场 类 隐 患 包 括 以 下 方 面 存 在 的 问 题 或 缺 陷:a)设 备 设 施;b)场 所 环 境;c)从 业 人 员 操 作 行 为;d)消 防 及 应 急 设 施;D B 1 4/T 2 1 2 7 2 0 2 08e)供 配 电 设 施;f)职 业 卫 生 防 护 设 施;g)辅 助 动 力 系 统;h)现 场 其 他 方 面。6.2 隐 患 排 查 内 容6.2.1 基 本 要 求企 业 应 依 据 确 定 的 各 类 风 险 的 全 部 控 制 措 施 和 基 础 安 全 管 理 要 求,编 制 包 含 全 部 应 该 排 查 的 项 目 清单。隐 患 排 查 项 目 清 单 包 括 生 产 现 场 类 隐 患 排 查 清 单 和 基 础 管 理 类 隐 患 排 查 清 单。实 施 隐 患 排 查 前,应 根 据 排 查 类 型、人 员 数 量、时 间 安 排 和 季 节 特 点,在 排 查 项 目 清 单 中 选 择 确 定具 有 针 对 性 的 具 体 排 查 项 目,作 为 隐 患 排 查 的 内 容。6.2.2 生 产 现 场 类 隐 患 排 查 清 单应 以 各 类 风 险 点 为 基 本 单 元,依 据 风 险 分 级 管 控 体 系 中 各 风 险 点 的 控 制 措 施 和 标 准、规 程 要 求,编制 该 排 查 单 元 的 排 查 清 单。至 少 应 包 括:a)与 风 险 点 对 应 的 设 备 设 施 和 作 业 名 称;b)排 查 内 容;c)排 查 标 准;d)排 查 方 法。6.2.3 基 础 管 理 类 隐 患 排 查 清 单应 依 据 基 础 管 理 相 关 内 容 要 求,逐 项 编 制 排 查 清 单。至 少 应 包 括:a)基 础 管 理 名 称;b)排 查 内 容;c)排 查 标 准;d)排 查 方 法。6.3 隐 患 排 查 方 式6.3.1 企 业 应 根 据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和 安 全 风 险 管 控 情 况,按 照 化 工 过 程 安 全 管 理 的 要 求,结 合 生 产工 艺 特 点,针 对 可 能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的 风 险 点,全 面 开 展 安 全 风 险 隐 患 排 查 工 作,做 到 安 全 风 险 隐 患 排 查全 覆 盖,责 任 到 人。6.3.2 安 全 风 险 隐 患 排 查 形 式 包 括 日 常 排 查、综 合 性 排 查、专 业 性 排 查、季 节 性 排 查、重 点 时 段 及 节假 日 前 排 查、事 故 类 比 排 查、复 产 复 工 前 排 查 和 外 聘 专 家 诊 断 式 排 查 等。6.4 隐 患 排 查 频 次6.4.1 企 业 应 根 据 法 律、法 规 要 求,结 合 企 业 生 产 工 艺 特 点,确 定 隐 患 排 查 类 型 的 频 次。一 般 应 满 足:a)装 置 操 作 人 员 现 场 巡 检 间 隔 不 得 大 于 2 小 时,涉 及 重 点 监 管 的 危 险 化 工 工 艺、重 点 监 管 的 危险 化 学 品 和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生 产、储 存 装 置 和 部 位 的 操 作 人 员 现 场 巡 检 间 隔 不 得 大 于 1 小 时;b)基 层 车 间(装 置)直 接 管 理 人 员(工 艺、设 备 技 术 人 员)、电 气、仪 表 人 员 每 天 至 少 两 次 对 装置 现 场 进 行 相 关 专 业 检 查;c)基 层 车 间 应 结 合 班 组 安 全 活 动,至 少 每 周 组 织 一 次 隐 患 排 查;基 层 单 位(厂)应 结 合 岗 位 责 任制 检 查,至 少 每 月 组 织 一 次 隐 患 排 查;D B 1 4/T 2 1 2 7 2 0 2 09d)企 业 应 根 据 季 节 性 特 征 及 本 单 位 的 生 产 实 际,每 季 度 开 展 一 次 有 针 对 性 的 季 节 性 隐 患 排 查;e)重 大 活 动、重 点 时 段 及 节 假 日 前 必 须 进 行 隐 患 排 查;f)企 业 至 少 每 半 年 组 织 一 次,基 层 单 位 至 少 每 季 度 组 织 一 次 综 合 性 排 查 和 专 业 排 查,两 者 可 结 合进 行;g)当 同 类 企 业 发 生 安 全 事 故 时,应 举 一 反 三,及 时 通 过 类 比 分 析,进 行 专 项 隐 患 排 查。6.4.2 当 发 生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时,应 根 据 情 况 及 时 组 织 进 行 相 关 专 业 性 排 查:a)公 布 实 施 有 关 新 法 律 法 规、标 准 规 范 或 原 有 适 用 法 律 法 规、标 准 规 范 重 新 修 订 的;b)组 织 机 构 和 人 员 发 生 重 大 调 整 的;c)装 置 工 艺、设 备、电 气、仪 表、公 用 工 程 或 操 作 参 数 发 生 重 大 改 变 的;d)外 部 安 全 生 产 环 境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e)发 生 安 全 事 故 或 对 安 全 事 故、事 件 有 新 认 识 的;f)气 候 条 件 发 生 大 的 变 化 或 预 报 可 能 发 生 重 大 自 然 灾 害 前。6.5 隐 患 治 理6.5.1 隐 患 治 理 要 求隐 患 治 理 实 行 分 级 治 理、分 类 实 施 的 原 则。主 要 包 括 岗 位 纠 正、班 组 治 理、车 间 治 理、公 司 治 理 等。隐 患 治 理 应 做 到 方 法 科 学、资 金 到 位、治 理 及 时 有 效、责 任 到 人、按 时 完 成。能 立 即 整 改 的 隐 患 必须 立 即 整 改,无 法 立 即 整 改 的 隐 患,治 理 前 要 研 究 制 定 防 范 措 施,落 实 监 控 责 任,防 止 隐 患 发 展 为 事 故。6.5.2 事 故 隐 患 治 理 流 程事 故 隐 患 治 理 流 程 包 括:通 报 隐 患 信 息、下 发 隐 患 整 改 通 知、实 施 隐 患 治 理、治 理 情 况 反 馈、验 收等 环 节。隐 患 排 查 结 束 后,将 隐 患 名 称、存 在 位 置、不 符 合 状 况、隐 患 等 级、治 理 期 限 及 治 理 措 施 要 求 等 信息 向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通 报。隐 患 排 查 组 织 部 门 应 制 发 隐 患 整 改 通 知 书,应 对 隐 患 整 改 责 任 单 位、措 施 建 议、完 成 期 限 等 提 出 要 求。隐 患 存 在 单 位 在 实 施 隐 患 治 理 前 应 当 对 隐 患 存 在 的 原 因 进 行 分 析,并 制 定 可 靠 的治 理 措 施。隐 患 整 改 通 知 制 发 部 门 应 当 对 隐 患 整 改 效 果 组 织 验 收。6.5.3 一 般 隐 患 治 理对 于 一 般 事 故 隐 患,根 据 定 性 定 量 评 价 分 级 后,由 企 业 各 级(公 司、车 间、部 门、班 组 等)负 责 人或 者 有 关 人 员 负 责 组 织 整 改,整 改 情 况 要 安 排 专 人 进 行 确 认。6.5.4 重 大 隐 患 治 理经 判 定 或 评 估 属 于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的,企 业 应 当 及 时 组 织 评 估。评 估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事 故 隐 患 的 类 别、影 响 范 围 和 风 险 程 度 以 及 对 事 故 隐 患 的 监 控 措 施、治 理 方 式、治 理 期 限 的 建 议 等 内 容。企 业 应 根 据 评 估 结 果 制 定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治 理 方 案。治 理 方 案 应 当 包 括 下 列 主 要 内 容:a)治 理 的 目 标 和 任 务;b)采 取 的 方 法 和 措 施;c)经 费 和 物 资 的 落 实;d)负 责 治 理 的 机 构 和 人 员;e)治 理 的 时 限 和 要 求;f)防 止 整 改 期 间 发 生 事 故 的 安 全 措 施。6.5.5 隐 患 治 理 验 收D B 1 4/T 2 1 2 7 2 0 2 01 0隐 患 治 理 完 成 后,应 根 据 隐 患 级 别 组 织 相 关 人 员 对 治 理 情 况 进 行 验 收,实 现 闭 环 管 理。重 大 隐 患 治理 工 作 结 束 后,企 业 应 当 组 织 对 治 理 情 况 进 行 复 查 评 估。对 政 府 督 办 的 重 大 隐 患,按 危 险 化 学 品 企 业安 全 风 险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导 则(应 急 2 0 1 9 7 8 号)及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上 报。6.6 信 息 化 管 理6.6.1 企 业 应 当 建 立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台 账 或 数 据 库,主 要 内 容 应 包 括 隐 患 排 查 任 务、隐 患 和 问 题、整 改工 作 记 录、复 查 验 收 记 录。6.6.2 企 业 应 建 立 完 善 企 业 隐 患 排 查 信 息 管 理 系 统,做 好 隐 患 信 息 的 登 记、分 类 分 级、整 改、跟 踪 等工 作。6.6.3 企 业 的 隐 患 排 查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应 当 与 当 地 政 府 部 门 的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信 息 系 统 互 联 互 通,并 将 统计 数 据 及 时 上 报 负 有 安 全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