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CS 1 3.0 6 0.3 0Z 1 0DB14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 B 1 4/T 2 0 5 0 2 0 2 0污染 源废水 在线监 测系统 运行维 护质量 控制技 术规范2 0 2 0-0 5-1 8 发 布 2 0 2 0-0 8-1 8 实 施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1 4/T 2 0 5 0 2 0 2 0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运 行 维 护 质 量 管 理 要 求.35 运 行 维 护 质 量 控 制 要 求.46 运 行 维 护 质 量 抽 查.8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污 染 源 废 水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运 行 维 护 记 录 表 单.1 1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污 染 源 废 水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运 行 维 护 质 量 检 查记 录 表.1 7D B 1 4/T 2 0 5 0 2 0 2 0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山 西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提 出 并 监 督 实 施。本 标 准 由 山 西 省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山 西 省 环 境 监 控 中 心。本 标 准 参 与 起 草 单 位:聚 光 科 技(杭 州)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张 利 琴、谢 明、董 轶 茹、刘 云、张 吉 强、赵 洁、王 鹏、王 渊、李 强、陈 志 伟、任 凯 旋、郑 飞 阳。D B 1 4/T 2 0 5 0 2 0 2 01污 染 源 废 水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运 行 维 护 质 量 控 制 技 术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污 染 源 废 水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运 行 维 护 质 量 控 制 的 术 语 和 定 义、运 行 维 护 质 量 管 理 要 求、运 行 维 护 质 量 控 制 要 求 和 运 行 维 护 质 量 抽 查 内 容。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山 西 省 境 内 污 染 源 废 水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运 行 维 护 的 质 量 控 制。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污 染 源 废 水 中 C O DC r、N H3-N、T P、T N、p H、水 温、流 量 等 监 测 因 子 的 在 线 监 测。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6 9 2 0 水 质 p H 的 测 定 玻 璃 电 极 法G B/T 1 1 8 9 3 水 质 总 磷 的 测 定 钼 酸 铵 分 光 光 度 法G B/T 1 3 1 9 5 水 质 水 温 的 测 定 温 度 计 或 颠 倒 温 度 计 测 定 法G B/T 1 8 5 9 7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污 染 控 制 标 准H J/T 7 0 高 氯 废 水 化 学 需 氧 量 的 测 定 氯 气 校 正 法H J 2 1 2 污 染 物 在 线 监 控(监 测)系 统 数 据 传 输 标 准H J 3 5 3 水 污 染 源 在 线 监 测 系 统(CO D Cr、N H 3-N 等)安 装 技 术 规 范H J 3 5 4 水 污 染 源 在 线 监 测 系 统(CO D Cr、N H 3-N 等)验 收 技 术 规 范H J 3 5 5 水 污 染 源 在 线 监 测 系 统(CO D Cr、N H 3-N 等)运 行 技 术 规 范H J 3 5 6 水 污 染 源 在 线 监 测 系 统(CO D Cr、N H 3-N 等)数 据 有 效 性 判 别 技 术 规 范H J/T 3 7 3 固 定 污 染 源 监 测 质 量 保 证 与 质 量 控 制 技 术 规 范H J 4 7 7 污 染 源 在 线 自 动 监 控(监 测)数 据 采 集 传 输 仪 技 术 要 求H J 4 9 3 水 质 样 品 的 保 存 和 管 理 技 术 规 定H J 5 3 5 水 质 氨 氮 的 测 定 纳 氏 试 剂 分 光 光 度 法H J 5 3 6 水 质 氨 氮 的 测 定 水 杨 酸 分 光 光 度 法H J 6 3 6 水 质 总 氮 的 测 定 碱 性 过 硫 酸 钾 消 解 紫 外 分 光 光 度 法H J 8 2 8 水 质 化 学 需 氧 量 的 测 定 重 铬 酸 盐 法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污 染 源 废 水 在 线 监 测 系 统指 由 实 现 废 水 流 量 监 测、废 水 水 样 采 集、废 水 水 样 分 析 及 分 析 数 据 统 计 与 上 传 等 功 能 的 软 硬 件 设 施组 成 的 系 统。3.2污 染 源 废 水 在 线 监 测 仪 器指 污 染 源 废 水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中 用 于 在 线 连 续 监 测 污 染 物 浓 度 和 排 放 量 的 仪 器、仪 表。3.3水 质 自 动 采 样 单 元指 污 染 源 废 水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中 用 于 实 现 采 集 瞬 时 水 样 及 混 合 水 样、超 标 留 样、平 行 监 测 留 样、比 对监 测 留 样 的 单 元,供 污 染 源 废 水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分 析 测 试。D B 1 4/T 2 0 5 0 2 0 2 023.4数 据 控 制 单 元指 实 现 控 制 整 个 污 染 源 废 水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内 部 仪 器 设 备 联 动,自 动 完 成 污 染 源 废 水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的数 据 采 集、整 理、输 出 及 上 传 至 监 控 中 心 平 台 等,接 受 监 控 中 心 平 台 命 令 控 制 污 染 源 废 水 在 线 监 测 仪 器运 行 等 功 能 的 单 元。3.5混 合 水 样指 同 一 个 采 样 点 连 续 或 不 同 时 刻 多 次 采 集 到 的 水 样 的 混 合 体。3.6瞬 时 水 样指 某 个 采 样 点 某 时 刻 一 次 采 集 到 的 水 样。3.7在 线 监 测 仪 器 运 行 参 数指 在 现 场 安 装 的 污 染 源 废 水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上 设 置 的 能 表 征 测 量 过 程 以 及 对 测 量 结 果 产 生 影 响 的 相关 参 数。3.8维 护 状 态指 污 染 源 废 水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处 于 非 正 常 采 样 监 测 时 段 进 行 维 护 操 作 时 其 所 处 的 状 态,包 括 对 仪 表 维护、检 修、校 准,及 水 质 自 动 采 样 系 统 的 维 护 等。3.9数 据 标 识指 用 以 表 示 污 染 源 废 水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不 同 测 试 数 据 属 性 的 标 识,如M 代 表 维 护、D 代 表 故 障、C 代 表校 准 等。3.1 0运 行 日 志指 在 运 行 过 程 中 仪 器 自 动 记 录 测 试 条 件、故 障、维 护 等 状 态 信 息 及 日 常 校 准、参 数 变 更 等 维 护 记 录。3.1 1自 动 标 样 核 查指 污 染 源 废 水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自 动 测 量 标 准 溶 液,自 动 判 定 测 量 结 果 的 准 确 性。3.1 2参 比 方 法国 家 或 行 业 发 布 的 标 准 方 法。3.1 3校 准用 标 准 装 置 或 标 准 物 质 对 现 场 端 监 测 仪 器 进 行 校 零、校 标、线 性 误 差、响 应 时 间 等 检 测。3.1 4校 验用 参 比 方 法 对 现 场 端 监 测 仪 器 检 测 结 果 进 行 相 对 准 确 度、相 关 系 数、置 信 区 间、允 许 区 间、相 对 误差、绝 对 误 差 等 的 比 对 检 测 过 程。3.1 5比 对 监 测D B 1 4/T 2 0 5 0 2 0 2 03用 参 比 方 法 对 正 常 运 行 的 污 染 源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的 准 确 度 进 行 抽 检。3.1 6运 行 维 护 单 位有 能 力 从 事 污 染 源 废 水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运 行 服 务 活 动,依 法 成 立 并 能 够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的 法 人 或 其 他 组织。4 运 行 维 护 质 量 管 理 要 求4.1 总 体 要 求4.1.1 运 行 维 护 单 位 应 配 备 足 够 的 人 力 资 源,应 配 备 包 括 运 行 维 护 技 术 人 员、督 查 人 员、质 量 管 理 人员 等 相 关 人 员。4.1.2 运 行 维 护 人 员 须 具 备 相 应 专 业 知 识,参 加 省 级 培 训 机 构 组 织 的 培 训 并 通 过 考 核 方 可 上 岗 作 业。4.1.3 督 查 人 员 应 具 备 3 年 以 上 相 关 工 作 经 验,负 责 稽 查 废 水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的 运 行 状 态。4.1.4 质 量 保 证 人 员 应 具 备 3 年 以 上 相 关 工 作 经 验,负 责 监 督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运 行。4.1.5 运 行 维 护 人 员 的 人 均 维 护 监 测 点 位(采 样 点 位)应 不 多 于 8 个,且 不 多 于 2 4 套 污 染 源 废 水 在 线监 测 仪 器。4.1.6 根 据 在 线 监 测 数 据,判 断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运 行 情 况,如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应 及 时 处 理。运 行 维 护 单 位每 7 天 对 监 测 点 位 至 少 维 护 1 次。4.1.7 运 行 维 护 记 录 应 保 存 三 年 以 上。4.2 内 部 质 量 管 理 制 度4.2.1 建 立 完 整 的 运 行 维 护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和 日 常 运 行 管 理 制 度。4.2.2 制 定 日 常 校 验、仪 器 校 准、实 验 室 管 理 制 度、运 行 维 护 档 案 管 理 制 度。4.2.3 制 定 故 障 应 急 机 制,应 包 含 事 故 报 告 制 度、现 场 端 应 急 处 理 办 法 等。4.2.4 建 立 报 备 机 制,包 括 突 发 性 工 作 报 备、常 态 化 工 作 汇 报 等。4.2.5 建 立 内 部 督 查 监 管 机 制,保 障 运 行 维 护 质 量 管 理 体 系 的 运 行。4.3 运 行 维 护 配 套 实 验 室 要 求4.3.1 实 验 室 应 配 备 专 职 管 理 员、实 验 室 操 作 人 员 和 现 场 检 测 人 员 并 经 过 专 业 培 训 持 证 上 岗。4.3.2 实 验 室 所 配 置 的 设 施 和 环 境 条 件 应 符 合 实 际 监 测 需 要 及 设 备 运 行 维 护 要 求。4.3.3 实 验 室 应 保 存 完 整 的 实 验 记 录,包 括 采 样 记 录、交 接 记 录、溶 液 配 制 记 录、实 验 原 始 记 录 等,记 录 应 保 存 三 年 以 上。4.4 仪 器 更 换4.4.1 因 仪 器 故 障 原 因 造 成 数 据 传 输 有 效 率 连 续 两 个 月 低 于 国 家 考 核 要 求,应 予 以 更 换。4.4.2 仪 器 故 障 经 多 次 维 护、维 修 后 性 能 仍 不 稳 定,不 能 满 足 表 1 和 表 2 标 准 技 术 指 标 要 求,应 予 以更 换。4.5 备 品 备 件 管 理4.5.1 应 建 立 独 立 完 整 的 备 品 备 件 库,专 人 管 理。4.5.2 对 于 易 损 易 耗 品,应 保 持 库 存 量 大 于 月 使 用 量 的 1 2 0%,使 用 情 况 应 定 期 清 点,并 根 据 实 际 需要 补 充。4.5.3 备 机 数 据 量 不 应 低 于 运 行 维 护 设 备 数 量 的 5%。4.5.4 备 品 备 件 的 保 存 和 使 用 应 留 有 相 关 记 录,并 便 于 查 阅。4.6 标 准 物 质 管 理4.6.1 应 采 用 有 证 标 准 物 质,并 在 有 效 期 内 使 用。D B 1 4/T 2 0 5 0 2 0 2 044.6.2 若 采 用 自 配 标 准 溶 液,应 能 溯 源 到 国 际单 位 制(S I)单 位 或 有 证 标 准 物 质。4.7 废 液 管 理4.7.1 污 染 源 废 水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产 生 的 废 液 应 妥 善 处 置,并 做 好 处 置 记 录,不 得 随 意 排 放、倾 倒。4.7.2 涉 及 危 险 废 物 的,应 按 照 G B 1 8 5 9 7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处 置。5 运 行 维 护 质 量 控 制 要 求5.1 采 样 系 统 运 行 维 护 技 术 要 求5.1.1 对 于 连 续 性 排 放 废 水 应 采 用 时 间 等 比 例 进 行 混 合 采 样,每 十 分 钟 采 样 一 次,一 小 时 采 样 6 次,对 于 间 歇 性 排 放 废 水 应 采 用 时 间 等 比 例 或 流 量 等 比 例 进 行 混 合 采 样。当 发 现 超 标 时,能 将 测 量 水 样 留 存到 采 样 瓶 中,达 到 超 标 留 样 的 目 的。5.1.2 检 查 水 泵、采 样 探 头 是 否 浸 没 在 最 低 液 位 以 下。水 泵、采 样 探 头 和 管 路 是 否 牢 靠 固 定 无 漏 水,接 头 处 是 否 损 坏。水 泵 电 源 线 和 采 样 管 路 是 否 存 在 与 明 渠 摩 擦 导 致 漏 电 的 情 况。如 发 现 问 题,应 及 时 处理,并 做 好 相 应 记 录(见 附 录 A)。5.1.3 开 展 一 次 设 备 手 动 上 水 检 查 试 验,确 认 水 样 可 正 常 取 至 设 备 端。5.1.4 检 查 现 场 进 水 阀、排 水 阀 是 否 正 常 打 开 和 闭 合,管 路 畅 通。如 存 在 旁 路,应 立 即 上 报 生 态 环 境主 管 部 门。5.1.5 如 果 采 样 探 头 位 置 存 在 被 移 动 的 现 象,应 及 时 拍 照 取 证 并 上 报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5.2 加 热 及 检 测 单 元 运 行 维 护 技 术 要 求5.2.1 检 查 加 热 状 态 下,温 度 示 值 与 设 定 值 是 否 相 符,波 动 范 围 不 超 过 3。5.2.2 应 按 登 记 备 案 表 及 仪 器 用 户 手 册 查 看 加 热 温 度、加 热 时 间,保 证 加 热 系 统 正 常 工 作。5.2.3 每 周 应 清 洗 内 外 壁,保 证 消 解 单 元 内 外 无 结 晶、沉 淀、漏 液 等。5.2.4 检 查 光 路 方 向 是 否 正 对 光 电 传 感 器 方 向,光 路 偏 移 应 及 时 纠 正。5.2.5 采 用 分 光 光 度 法 测 定 的,比 色 池 表 面 应 无 遮 挡 光 路 的 污 物。5.2.6 检 查 分 光 光 度 计 的 信 号 强 度 是 否 在 仪 器 要 求 设 定 范 围 内,不 在 范 围 内 的 应 立 即 进 行 调 整。5.2.7 采 用 电 化 学 方 法 检 测 的,应 检 查 工 作 电 极 表 面 洁 净 度 及 电 极 亲 水 性,不 符 合 要 求 时 应 及 时 进 行处 理。5.3 显 示 单 元 运 行 维 护 技 术 要 求5.3.1 观 察 显 示 效 果 是 否 清 晰、背 光 是 否 正 常,显 示 模 糊 或背 光 异 常 时 需 要 对 显 示 屏 进 行 维 修。5.3.2 检 查 显 示 屏 日 期 时 间 是 否 和 当 前 时 间 一 致,不 一 致 时 应 及 时 修 改 为 当 前 北 京 时 间,精 确 到 分 钟。时 间 误 差 每 星 期 小 于 5 分 钟,超 过 此 限 制 应 进 行 维 修。时 钟 误 差 每 星 期 大 于 1 小 时 应 立 即 维 修 更 换。5.3.3 检 查 操 作 面 板 和 按 键 的 灵 敏 性,可 通 过 逐 个 按 键 检 测 的 方式 测 定 按 键 性 能。按 键 灵 敏 性 降 低 应进 行 维 修。出 现 按 键 失 灵 应 立 即 维 修 更 换。5.4 试 剂 单 元 运 行 维 护 技 术 要 求5.4.1 每 周 应 查 看 试 剂 标 签 和 余 量,标 签 应 标 注 试 剂 名 称、有 效 期、配 制 人、配 制 日 期,余 量 应 尽 量不 低 于 试 剂 瓶 的 1/3,同 时 试 剂 管 应 插 入 试 剂 液 面 下。5.4.2 实 际 使 用 的 试 剂 种 类、浓 度 应 与 登 记 备 案 表 一 致。5.4.3 对 于 重 金 属 类 或 电 极 法 测 量 的 仪 器,检 查 标 准 溶 液 和 电 极 填 充 液,定 期 进 行 电 极 试 剂 的 添 加。5.5 计 量 单 元 运 行 维 护 技 术 要 求5.5.1 检 测 计 量 泵、注 射 泵、蠕 动 泵 选 向 阀、计 量 阀 等 外 观 是 否 正 常,运 行 连 续 性、噪 音 是 否 正 常。外 观 腐 蚀、松 动、噪 音 异 常 应 对 相 应 的 部 件 进 行 清 理 和 固 定。5.5.2 仪 表 工 作 时 观 察 各 试 剂 是 否 可 以 按 照 分 析 仪 说 明 书 准 确 抽 入 指 定 位 置,出 现 异 常 及 时 维 修 或 更换,填 写 维 修 记 录 单 或 易 耗 品 更 换 记 录 单。D B 1 4/T 2 0 5 0 2 0 2 055.5.3 注 射 器 玻 璃 容 器 是 否 有 裂 痕,对 于 损 坏 的 注 射 器 要 进 行 更 换。5.5.4 观 察 注 射 器 活 塞 是 否 存 在 漏 气 漏 液 现 象,出 现 异 常 时 可 将 注 射 器 活 塞 拆 下 来 用 7 0 热 水 浸 泡 5分 钟 后 重 新 验 证 密 封 性。对 严 重 磨 损 的 活 塞 进 行 更 换。5.5.5 观 察 各 计 量 单 元 的 透 明 管 路 和 玻 璃 容 器 是 否 有 污 染,污 染 时 应 拆 下 用 自 来 水 清 洗。清 洗 完 毕 后按 照 仪 器 用 户 手 册 重 新 安 装。5.6 数 据 控 制 单 元 运 行 维 护 技 术5.6.1 分 析 仪 器 监 测 数 据、数 据 采 集 与 处 理 单 元、监 控 中 心 平 台 实 时 数 据 应 一 致,实 时 数 据 采 集 误 差应 小 于 等 于 1 F.S,计 算 方 法 参 照 标 准 H J 4 7 7。5.6.2 数 据 采 集 与 处 理 单 元 应 无 异 常 和 故 障 警 告,传 输 网 络 连 接 畅 通,异 常 情 况 应 及 时 处 理 并 记 录。网 络 故 障 期 间 未 传 输 的 监 测 数 据 应 在 故 障 排 除 后 进 行 自 动 补 传。5.6.3 每 次 巡 检 应 检 查 历 史 数 据 的 存 储 及 上 传 是 否 存 在 异 常,异 常 情 况 及 原 因 应 进 行 记 录。5.6.4 系 统 断 电 后,应 能 保 证 断 电 之 前 数 据 不 丢 失。自 动 恢 复 供 电 后 系 统 可 自 动 启 动 并 正 常 工 作。5.7 仪 器 关 键 参 数 运 行 维 护 的 技 术5.7.1 检 查 各 污 染 源 废 水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及 辅 助 设 备 的 运 行 状 态 和 主 要 技 术 参 数,判断 运 行 是 否 正 常,是 否 与 参 数 备 案 内 容 一 致,如 有 异 常 需 要 及 时 记 录 报 备 并 恢 复 正 常。5.7.2 参 数 的 修 改 必 须 做 到 提 前 报 备,报 备 通 过 后 方 可 修 改 参 数,同 时 参 数 修 改 后 应 匹 配 相 关 的 调 试记 录,确 保 仪 器 正 常 运 行。5.7.3 需 要 开 启 消 解 参 数 的 仪 器,检 查 设 置 的 消 解 温 度 值 是 否 与 相 关 仪 器 的 用 户 手 册 保 持 一 致。CO D消 解 的 消 解 时 间 不 应 低 于 1 5 分 钟,在 皮 革、胶 化、造 纸、畜 牧 等 行 业 不 应 低 于 2 0 分 钟。5.7.4 检 查 仪 器 量 程 是 否 设 置 合 理,在 线 监 测 仪 器 量 程 应 根 据 现 场 实 际 水 样 排 放 浓 度 合 理 设 置,量 程上 限 应 设 置 为 现 场 执 行 的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限 值 的 2 3 倍,其 中 重 金 属 3 4 倍。5.7.5 检 查 仪 器 斜 率 截 距 系 数 设 置,常 规 状 态,斜 率 系 数 设 置 为 1,截 距 系 数 为 0,当 出 现 仪 器 老 化、工 艺 与 仪 器 方 法 不 匹 配 时,需 要 修 改 系 数 时 应 参 照 5.1.3.7.2 执 行。5.8 p H 运 行 维 护 技 术 要 求5.8.1 检 查 p H 探 头 位 置,保 证 其 一 直 浸 没 在 水 位 以 下,并确 保 p H 计 探 头 固 定 牢 靠。5.8.2 检 查 p H 电 极 表 面 是 否 清 洁,污 染 时 应 使 用 相 应 的 清 洗 液 清 洗。5.8.3 油 脂 或 含 油 物 可 用 表 面 活 性 剂 清 洗。钙 沉 淀 物 或 金 属 氢 氧 化 物 可 用 1 0%的 稀 盐 酸 清 洗。硫 化 物沉 淀 可 用 1 0%的 稀 盐 酸 清 洗。蛋 白 质 附 着 物 可 用 1 0%的 稀 盐 酸 和 胃 蛋 白 酶 的 混 合 物 清 洗。5.8.4 检 查 p H 计 信 号 线 及 接 头 是 否 老 化,存 在 隐 患 的 要 及 时 维 修 报 备。5.9 流 量 计 运 行 维 护 技 术 要 求5.9.1 查 看 超 声 波 流 量 计 探 头、支 架 是 否 紧 固,螺 丝 松 动 和 脱 落 需 要 进 行 维 修 更 换,可 通 过 手 动 摇 晃支 架 进 行 验 证。5.9.2 检 查 流 量 计 位 置 是 否 被 移 动,探 头 是 否 安 装 在 规 定 位 置。5.9.3 检 查 流 量 探 头 倾 斜 时 应 进 行 固 定,保 证 探 头 垂 直 于 水 面,清 理 流 量 计 与 水 面 间 蜘 蛛 网 等 杂 物。5.9.4 检 查 流 量 计 信 号 线 及 接 头 是 否 老 化,存 在 隐 患 的 要 及 时 维 修 报 备。5.1 0 站 房 环 境 运 行 维 护 技 术5.1 0.1 站 房 应 独 立 使 用,监 测 站 房 面 积 应 不 小 于 1 5 m2,站 房 高 度 不 低 于 2.8 m,各 仪 器 设 备 安 放 合理,可 方 便 进 行 维 护 维 修。5.1 0.2 站 房 应 保 证 门 禁、监 控 系 统 符 合 标 准 要 求 并 正 常 工 作。5.1 0.3 站 房 应 保 持 温 湿 度、消 防、卫 生 等 工 作 条 件 满 足 相 关 标 准 要 求。5.1 0.4 站 房 内 部 应 遵 守 信 息 公 开 制 度,保 持 制 度 上 墙,制 度 分 类 应 包 含 应 急 处 理 制 度、岗 位 责 任 制 度、站 房 管 理 制 度、日 常 操 作 规 程 等。D B 1 4/T 2 0 5 0 2 0 2 065.1 0.5 运 行 维 护 单 位 应 公 开 污 染 源 废 水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参 数 备 案 表、现 场 运 行 维 护 人 员 考 核 合 格 证 和 联系 方 式。5.1 0.6 站 房 内 应 资 料 应 齐 备 包 括 验 收 报 告 复 印 件、操 作 指 导 书 等。5.1 0.7 每 周 开 展 水 电 配 给、温 湿 度、防 雷 系 统、灭 火 设 施、站 房 标 识 等 检 查 维 护 工 作。5.1 1 视 频 监 控 单 元 运 行 维 护 技 术 要 求5.1 1.1 现 场 视 频 采 集 单 元 采 用 枪 机 的,应 检 察 缩 放 功 能 是 否 正 常。5.1 1.2 现 场 视 频 采 集 单 元 采 用 球 机 的,应 检 查 球 机 角 度 是 否 正 常,同 时 旋 转 和 缩 放 功 能 是 否 可 以 正 常使 用。5.1 1.3 观 察 摄 像 头 镜 片 是 否 被 污 染、补 光 灯 是 否 可 以 正 常 开 启。5.1 1.4 远 程 登 陆 摄 像 头 进 行 查 看 画 面 是 否 清 晰,网 络 是 否 畅 通,是 否 有 相 关 异 常,如 异 常 应 及 时 处 理并 记 录 在 巡 检 单 中。5.1 2 运 行 维 护 记 录 表 单 填 写 要 求5.1 2.1 每 次 巡 检 应 填 写 完 整 的 巡 检 记 录 单,并 在 记 录 单 上 记 录 巡 检 结 束 时 仪 表 的 测 量 值 及 数 采 仪 显 示值。运 行 维 护 记 录 表 可 参 照 附 录 A5.1 2.2 质 控 样 测 定 时,必 须 规 范 填 写 质 控 样 浓 度、测 量 值 及 准 确 的 测 量 时 间。5.1 2.3 执 行 校 准、校 验 时,必 须 填 写 校 准、校 验 记 录 单。5.1 2.4 更 换 试 剂 时 必 须 填 写 试 剂(易 耗 品)更 换 记 录 单,并 填 写 具 体 的 试 剂 名 称 和 体 积;5.1 2.5 进 行 仪 器 维 修 或 故 障 处 理 时,需 要 填 写 故 障 处 理 记 录 单,并 在 2 4 小 时 内 向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报 备。5.1 2.6 数 据 缺 失、异 常 等 影 响 到 数 据 有 效 性 时,必 须 填 写 异 常 数 据 报 告 单,并 在 2 4 小 时 内 向 生 态 环境 主 管 部 门 报 备。5.1 2.7 企 业 停 运 期 间,应 按 照 合 同 或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要 求 进 行 巡 检、校 验 等 运 行 维 护 工 作,并 在 表 A.1巡 检 单 中 体 现 相 关 运 行 维 护 记 录。5.1 2.8 表 单 填 写 应 保 证 字 迹 清 晰,现 场 保 存 3 年 表 单 记 录,表 单 内 相 关 指 标 计 算 应 正 确 无 误,涉 及 误差 类 指 标 计 算,必 须 添 加 正 负 号。5.1 3 污 染 源 废 水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运 行 维 护 校 准、校 验 及 故 障 处 理5.1 3.1 定 期 校 准5.1 3.1.1 化 学 需 氧 量(CO D Cr)、总 有 机 碳(T O C)、氨 氮(N H 3-N)、总 磷(T P)、总 氮(T N)污 染 源 废 水 在 线 监 测 仪 器、应 具 备 定 期 自 动 校 准 功 能。5.1 3.1.2 每 1 6 8 小 时 内 自 动 进 行 总 有 机 碳(T O C)、氨 氮、总 磷 污 染 源 废 水 在 线 监 测 仪 器、化 学 需 氧量(CO D Cr)污 染 源 废 水 在 线 监 测 仪 器、总 氮 污 染 源 废 水 在 线 监 测 仪 器、紫 外(U V)吸 收 污 染 源 废 水自 动 在 线 监 测 仪 的 零 点 和 量 程 校 正,同 时 应 及 时 记 录 校 准 信 息。5.1 3.2 定 期 校 验5.1 3.2.1 化 学 需 氧 量(CO D Cr)、总 有 机 碳(T O C)、氨 氮(N H 3-N)、总 磷(T P)、总 氮(T N)污 染 源 废 水 在 线 监 测 仪 器、应 具 备 定 期 自 动 核 查 功 能,同 时 每 次 巡 检 时 应 及 时 记 录 核 查 信 息,填 写 标样 核 查 及 校 准 结 果 记 录 表。5.1 3.2.2 每 2 4 小 时 内 用 国 家 认 可 的 质 控 样(或 按 规 定 方 法 配 制 的 标 准 溶 液),其 浓 度 选 用 浓 度 约 0.5倍 现 场 工 作 量 程 上 限 值 的 标 准 样 品 进 行 自 动 标 样 核 查。如 果 自 动 标 样 核 查 结 果 不 满 足 表 1 的 规 定,则 应对 仪 器 进 行 自 动 校 准。仪 器 自 动 校 准 完 后 应 使 用 标 准 溶 液 进 行 验 证(可 使 用 自 动 标 样 核 查 代 替 该 操 作),验 证 结 果 应 符 合 表 1 的 规 定,如 不 符 合 则 应 重 新 进 行 一 次 校 准 和 验 证,6 小 时 内 如 仍 不 符 合 表 1 的 规 定,则 应 进 入 人 工 维 护 状 态。5.1 3.2.3 污 染 源 废 水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自 动 校 准 及 验 证 时 间 如 果 超 过 6 h,则 应 采 取 人 工 监 测 的 方 法 向 相应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数 据,数 据 报 送 每 天 不 少 于 4 次,间 隔 不 得 超 过 6 h。D B 1 4/T 2 0 5 0 2 0 2 075.1 3.2.4 每 月 针 对 化 学 需 氧 量(CO D c r)、总 有 机 碳(T O C)、氨 氮(N H 3-N)、总 磷(T P)、总 氮(T N)、在 线 监 测 仪 器 进 行 一 次 质 控 样 比 对 试 验。应 采 用 国 家 认 可 的 质 控 样,分 别 用 两 种 浓 度 的 质 控样 进 行 考 核,一 种 为 接 近 实 际 废 水 浓 度 的 样 品,另 一 种 为 超 过 相 应 排 放 标 准 浓 度 的 样 品 进 行 比 对 试 验,质 控 样 测 定 的 相 对 误 差 不 大 于 标 准 值 的 1 0。5.1 3.2.5 每 月 针 对 化 学 需 氧 量(CO D c r)、总 有 机 碳(T O C)、氨 氮(N H 3-N)、总 磷(T P)、总 氮(T N)在 线 监 测 仪 器 应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实 际 水 样 比 对 试 验。试 验 结 果 应 满 足 表 1 中 规 定 的 性 能 指 标 要 求,实 际 水 样 比 对 试 验 的 结 果 不 满 足 表 1 中 规 定 的 性 能 指 标 要 求 时,应 对 仪 器 进 行 校 准 和 标 准 溶 液 验 证 后 再次 进 行 实 际 水 样 比 对 试 验。实 际 水 样 实 验 室 标 准 分 析 方 法 见 表 2。5.1 3.2.6 如 第 二 次 实 际 水 样 比 对 试 验 结 果 仍 不 符 合 表 1 规 定 时,仪 器 应 进 入 维 护 状 态,同 时 此 次 实 际水 样 比 对 试 验 至 上 次 仪 器 自 动 校 准 期 间(按 H J 3 5 6 规 定 所 进 行 的 仪 器 自 动 校 准)所 有 的 数 据 认 为 是 失控 数 据(无 效 数 据),失 控 数 据(无 效 数 据)的 处 理 按 照 H J 3 5 6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5.1 3.2.7 连 续 三 次 结 果 不 符 合 要 求,应 采 用 备 用 仪 器 或 手 工 方 法 监 测。备 用 仪 器 在 正 常 使 用 和 运 行 之前 应 对 仪 器 进 行 校 验 和 比 对 试 验。5.1 3.2.8 实 际 水 样 比 对 试 验 指 标:比 对 试 验 总 数 至 少 3 对。当 比 对 试 验 数 量 为 3 对 时 应 至 少 有 2 对 满足 要 求;4 对 时 应 至 少 有 3 对 满 足 要 求;5 对 以 上 时 至 少 需 8 0%满 足 要 求,水 样 比 对 试 验 完 成 时 应 填 写 实 际 水 样 比 对 试 验 记 录 表。5.1 3.3 故 障 处 理5.1 3.3.1 污 染 源 废 水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需 要 停 运、拆 除 或 更 换 的,应 由 排 污 单 位 事 先 报 经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门 批 准 后 实 施,若 监 测 仪 器 进 行 了 更 换,在 正 常 使 用 和 运 行 之 前 应 对 系 统 进 行 重 新 调 试 和 验 收。5.1 3.3.2 监 测 仪 器 因 故 障 不 能 正 常 采 集、传 输 数 据 时,排 污 单 位 应 在 2 4 h 内 向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报 告;故 障 超 过 2 4 h 不 能 修 复 的,应 向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报 送 参 比 方 法 监 测 的 数 据,数 据 报 送 每 天 不 少 于 4 次,间 隔 不 得 超 过 6 h。5.1 3.3.3 运 行 维 护 单 位 发 现 故 障 或 接 到 故 障 通 知,应 在 规 定 的 时 间 内 赶 到 现 场 处 理 并 排 除 故 障,五 日内 无 法 排 除 故 障 的 应 安 装 备 用 仪 器。备 用 仪 器 在 正 常 投 入 使 用 和 运 行 之 前,应 进 行 调 试 确 保 其 性 能 指 标满 足 本 规 范 内 表 1 的 要 求。5.1 3.3.4 污 染 源 废 水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经 过 维 修 后,在 正 常 使 用 和 运 行 之 前 应 确 保 其 维 修 全 部 完 成 并 通 过校 准 和 比 对 试 验。5.1 3.3.5 因 网 络 传 输 故 障 造 成 的 监 控 数 据 缺 失,在 网 络 恢 复 后 应 自 动 或 手 动 补 传 数 据。5.1 3.3.6 当 发 现 任 一 参 数 不 满 足 技 术 指 标 要 求 时,应 及 时 按 照 H J 3 5 4 及 仪 器 用 户 手 册 等 的 相 关 要 求,采 取 校 准、调 试 乃 至 更 换 仪 器 重 新 验 收 等 纠 正 措 施 直 至 满 足 技 术 指 标 要 求 为 止。当 发 现 任 一 参 数 数 据 失控 时,应 记 录 失 控 时 段(即 从 发 现 失 控 数 据 起 到 满 足 技 术 指 标 要 求 后 止 的 时 间 段)及 失 控 参 数,并 按H J 3 5 6 进 行 数 据 修 约。5.1 3.3.7 数 据 控 制 单 元 发 生 故 障 修 复 或 更 换 的,需 妥 善 备 份 数 据,应 保 证 已 采 集 并 保 存 的 数 据 不 丢 失。5.1 3.3.8 U P S、空 调、照 明、避 雷 设 施、灭 火 器 等 不 能 正 常 使 用 或 不 在 有 效 期 内,应 立 即 维 护、更 换。5.1 3.4 相 关 技 术 指 标 及 分 析 方 法污 染 源 废 水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运 行 技 术 指 标 见 表 1,污 染 源 废 水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实 际 水 样 实 验 室 标 准 分 析方 法 见 表 2。D B 1 4/T 2 0 5 0 2 0 2 08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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