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规程DB32/T 3689-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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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9 1.0 8 0.9 9P 2 0DB32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D B 3 2/T 3 6 8 9-2 0 1 9装 配 式 混 凝 土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技 术 规 程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c o n s t r u c t i o n a l s a f e t y o f p r e c a s t c o n c r e t e b u i l d i n g s2 0 1 9-1 2-1 6 发 布 2 0 2 0-0 3-0 1 实 施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3 2/T 3 6 8 9-2 0 1 9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规 定.25 施 工 准 备.36 构 件 进 场、卸 车 与 堆 放.37 构 件 安 装.48 现 浇 结 构 施 工.89 高 处 作 业.81 0 安 全 管 理.1 0D B 3 2/T 3 6 8 9-2 0 1 9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江 苏 省 建 筑 安 全 监 督 总 站 提 出。本 标 准 由 江 苏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江 苏 省 建 筑 安 全 监 督 总 站、东 南 大 学、南 京 市 建 筑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站、苏 州 市 建 设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监 督 站、扬 州 市 建 筑 安 全 监 察 站、南 京 长 江 都 市 建 筑 设 计 股 份 有 限 公 司、龙 信 建 设 集 团 有限 公 司、江 苏 南 通 六 建 建 设 集 团 有 限 公 司、江 苏 华 江 祥 瑞 现 代 建 筑 发 展 有 限 公 司、中 亿 丰 建 设 集 团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中 设 设 计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张 蔚、郭 正 兴、丁 小 虎、施 红 健、周 欣、江 韩、曹 宁、管 东 芝、王 晨、李 朝 智、张 周 强、石 祚 国、封 剑 森、周 建 中、杨 正 超、张 并 锐、马 小 波、徐 京 宁、张 立 轩D B 3 2/T 3 6 8 9-2 0 1 91装 配 式 混 凝 土 建 筑 施 工 安 全 技 术 规 程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基 本 规 定、构 件 进 场、卸 车 与 堆 放、构 件 安 装、现 浇 结 构 施 工、高 处 作 业、安 全 管 理等 相 关 内 容。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江 苏 省 装 配 式 混 凝 土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安 全 技 术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5 0 1 4 0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设 计 规 范G B 5 0 6 6 6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规 范G B 5 0 7 2 0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现 场 消 防 安 全 技 术 规 范J G J 8 0 建 筑 施 工 高 处 作 业 安 全 技 术 规 范J G J 1 3 0 建 筑 施 工 扣 件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安 全 技 术 规 范J G J 2 0 2 建 筑 施 工 工 具 式 脚 手 架 安 全 技 术 规 范J G J 2 3 1 建 筑 施 工 承 插 型 盘 扣 件 钢 管 支 架 安 全 技 术 规 程J G J 3 0 0-2 0 1 3 建 筑 施 工 临 时 支 撑 结 构 技 术 规 范J G J 3 5 5 钢 筋 套 筒 灌 浆 连 接 应 用 技 术 规 程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5 0 8 3 3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装 配 式 混 凝 土 建 筑 p r e c a s t c o n c r e t e b u i l d i n g建 筑 的 结 构 系 统 由 混 凝 土 部 件(预 制 构 件)构 成 的 装 配 式 建 筑。3.2装 配 式 混 凝 土 结 构 p r e c a s t c o n c r e t e s t r u c t u r e由 预 制 混 凝 土 构 件 通 过 可 靠 的 连 接 方 式 装 配 而 成 的 混 凝 土 结 构,包 括 装 配 整 体 式 混 凝 土 结 构、全 装配 混 凝 土 结 构 等。D B 3 2/T 3 6 8 9-2 0 1 923.3装 配 整 体 式 混 凝 土 结 构 p r e c a s t c o n c r e t e s t r u c t u r e w i t h c o m p o s i t e a c t i o n由 预 制 混 凝 土 构 件 通 过 可 靠 的 连 接 方 式 进 行 连 接 并 与 现 场 后 浇 混 凝 土、水 泥 基 灌 浆 料 形 成 整 体 的 装配 式 混 凝 土 结 构,简 称 装 配 整 体 式 结 构。3.4预 制 混 凝 土 构 件 p r e c a s t c o n c r e t e c o m p o n e n t在 工 厂 或 现 场 预 先 制 作 的 混 凝 土 构 件。简 称 预 制 构 件。3.5临 时 支 撑 t e m p o r a r y p r o p预 制 构 件 安 放 就 位 后,为 保 证 构 件 的 承 载 力 和 稳 定 性 而 设 置 的 临 时 支 撑 体 系。3.6外 挂 防 护 架 h a n g i n g p r o t e c t i v e b r a c k e t主 体 结 构 装 配 施 工 时,用 于 临 边 防 护 并 固 定 在 主 体 结 构 上 的 工 具 式 外 防 护 架。3.7外 挑 防 护 架 c a n t i l e v e r e d p r o t e c t i v e b r a c k e t由 工 具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组 成 并 从 预 制 构 件 竖 向 支 撑 架 上 悬 挑 而 出 的 外 防 护 架。3.8构 件 支 承 架 c o m p o n e n t r a c k构 件 运 输 和 临 时 堆 放 时 对 构 件 进 行 临 时 固 定 的 架 体,如 靠 放 架、插 放 架 等。3.9工 具 式 吊 具 i m p l e m e n t a t i o n l i f t i n g t o o l用 于 预 制 混 凝 土 构 件 吊 装 的 定 型 化 工 具、机 具 和 配 件,如 吊 梁、吊 索、吊 钩 和 卡 环 等。3.1 0吊 点 承 力 件 l o a d-b e a r i n g l i f t i n g m e m b e r在 预 制 构 件 加 工 制 作 过 程 中,预 埋 于 设 计 位 置 并 用 于 起 吊 预 制 构 件 的 器 件,如 吊 环、吊 钉、吊 杆 等。4 基 本 规 定4.1 参 建 装 配 式 混 凝 土 建 筑 工 程 的 各 单 位 应 建 立 和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体 系,明 确 各 职 能 部 门、管 理人 员 安 全 生 产 责 任,建 立 相 应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和 项 目 安 全 管 理 网 络。4.2 建 设 单 位 应 组 织 协 调 设 计、施 工、预 制 构 件 生 产、监 理 等 项 目 参 建 单 位 对 涉 及 施 工 安 全 的 关 键工 况 进 行 检 查 复 核。4.3 设 计 单 位 在 结 构 设 计 时,宜 考 虑 构 件 预 制、安 装 阶 段 安 全 生 产 的 需 要。4.4 施 工 单 位 应 在 装 配 式 混 凝 土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前 组 织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编 制 专 项 施 工 方 案,按 照 安 全 生产 相 关 规 定 制 定 和 落 实 项 目 施 工 安 全 技 术 措 施。4.5 监 理 单 位 应 结 合 装 配 式 混 凝 土 建 筑 工 程 专 项 施 工 方 案 编 制 监 理 实 施 细 则,并 对 装 配 式 混 凝 土 建筑 工 程 施 工 实 施 安 全 专 项 巡 视 检 查。D B 3 2/T 3 6 8 9-2 0 1 934.6 安 装 施 工 前,施 工 单 位 应 检 查 确 认 施 工 作 业 人 员 应 具 备 的 基 础 知 识 和 技 能,特 殊 工 种 应 持 证 上岗。5 施 工 准 备5.1 在 构 件 深 化 设 计 时,应 考 虑 构 件 生 产、吊 装 等 环 节,对 吊 点、施 工 设 施 和 设 备 的 附 着 点 及 拉 结点 等 部 位 进 行 深 化 设 计。5.2 施 工 组 织 设 计 时,应 根 据 项 目 特 点、施 工 流 程 和 施 工 工 艺,明 确 预 制 构 件 进 场 路 线 及 堆 放 位 置,编 制 各 类 预 制 构 件 进 场 和 堆 放 计 划。5.3 场 地 平 面 布 置 应 满 足 各 类 预 制 构 件 运 输、卸 车、堆 放、吊 装 的 安 全 要 求。5.4 根 据 施 工 进 度 和 预 制 构 件 的 总 量,构 件 堆 放 场 地 有 效 面 积 不 宜 小 于 楼 层 面 积 的 1/2,且 应 在 现场 吊 装 起 重 机 械 覆 盖 范 围 内,预 制 构 件 不 宜 二 次 搬 运。5.5 构 件 堆 放 场 地 应 设 置 围 挡 及 警 示 标 志;场 地、道 路 应 平 整 坚 实、排 水 畅 通,并 应 进 行 承 载 力 验算。5.6 在 地 下 室 顶 板 等 结 构 部 位 设 置 临 时 道 路、堆 放 场 地 时,施 工 单 位 应 进 行 计 算 复 核,若 不 符 合 要求,应 进 行 加 固 处 理,并 经 设 计 单 位 确 认。5.7 现 场 配 置 的 吊 运 起 重 机 械 的 规 格 和 数 量 应 满 足 预 制 构 件 进 场、卸 车、堆 放、吊 装 等 作 业 的 要 求。5.8 用 于 现 场 施 工 的 起 重 机 械、工 具 式 吊 具、构 件 支 承 架 应 进 行 安 全 核 验。6 构 件 进 场、卸 车 与 堆 放6.1 进 场6.1.1 施 工 现 场 应 建 立 预 制 构 件 到 货 验 收 和 报 废 管 理 制 度,使 用 质 量 合 格、符 合 设 计 要 求 的 预 制构 件。6.1.2 预 制 构 件 进 场 的 安 全 检 查、验 收 应 包 括 下 列 内 容:a)构 件 产 品 质 量 证 明 文 件;b)预 埋 在 构 件 内 的 吊 点 承 力 件 承 载 力 证 明 文 件;c)预 制 构 件 上 喷 涂 的 产 品 标 识 应 清 晰、耐 久。标 识 内 容 应 包 括:生 产 厂 标 志、制 作 日 期、品 种、编 码、检 验 状 态 等;d)吊 点、施 工 设 施 和 设 备 附 着 点、临 时 支 撑 点 的 位 置、数 量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6.1.3 进 场 的 运 输 车 辆 应 按 照 指 定 的 线 路 安 全 行 驶,道 路 行 进 方 向 右 侧 或 车 行 道 上 方 宜 设 交 通 标 志,行 驶 速 度 不 应 高 于 2 0 k m/h。D B 3 2/T 3 6 8 9-2 0 1 946.2 卸 车6.2.1 装 配 式 混 凝 土 建 筑 施 工 专 项 方 案 中 应 明 确 构 件 卸 车 作 业 安 全 要 求。6.2.2 预 制 构 件 卸 车 时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应 设 专 人 指 挥,操 作 人 员 应 位 于 安 全 位 置;b)为 保 证 车 体 平 衡,防 止 构 件 移 动、倾 倒、变 形,应 根 据 预 制 构 件 品 种、规 格、数 量,采 取 对 称卸 料、临 时 支 撑 等 措 施。6.2.3 卸 车 作 业 前,应 复 核 所 使 用 机 械 的 工 作 性 能,起 重 机 械 和 索 具 设 备 应 处 于 安 全 操 作 状 态,并 应核 实 现 场 环 境、天 气、道 路 状 况 等 因 素 满 足 吊 运 作 业 要 求。6.2.4 卸 车 作 业 区 域 四 周 应 设 置 警 戒 标 志,严 禁 非 操 作 人 员 入 内。6.2.5 夜 间 卸 车 作 业 时,应 保 证 足 够 的 照 明。6.2.6 构 件 卸 车 挂 吊 钩、就 位 摘 取 吊 钩 时 应 设 置 专 用 登 高 工 具 及 其 他 防 护 措 施,严 禁 沿 构 件 攀 爬。6.3 堆 放6.3.1 预 制 构 件 应 按 品 种、规 格 型 号、吊 装 顺 序 分 类 分 区 堆 放。构 件 堆 放 宜 布 置 在 起 重 机 械 工 作范 围 内 且 不 受 其 他 工 序 作 业 影 响 的 区 域。预 埋 吊 件 宜 朝 外、朝 上,便 于 起 吊 挂 钩,标 识 应 向 外。6.3.2 相 邻 堆 垛 之 间 应 有 足 够 的 作 业 空 间 和 安 全 操 作 距 离,通 道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1.6 m,宜 有 明 显 的安 全 通 道 线 或 围 栏。通 道 两 边 不 应 有 突 出 或 锐 边 物 品。6.3.3 预 制 构 件 应 按 设 计 支 承 位 置 稳 定 堆 放。对 易 损 构 件、不 规 则 构 件,应 专 门 分 析 后 确 定 支 承 和 加垫 方 法。6.3.4 重 叠 堆 放 的 构 件 应 采 用 垫 木 或 适 当 支 撑 物 分 隔,底 部 宜 设 托 架。垫 块 支 承 点 位 置 宜 与 吊 装 时 的起 吊 位 置 一 致,上 下 对 齐。6.3.5 预 制 构 件 的 重 叠 堆 放 高 度,应 根 据 构 件 大 小、重 量 计 算 确 定。预 制 梁、柱 不 宜 超 过 3 层;预 制楼 板、叠 合 板 等 构 件 不 宜 超 过 6 层。6.3.6 预 制 内、外 墙 板 和 挂 板 宜 采 用 插 放 架 或 靠 放 架 放 置。插 放 架 和 靠 放 架 应 经 设 计 分 析 确 定,满 足承 载 力、刚 度 和 稳 定 性 的 要 求。6.3.7 悬 挑 板、楼 梯 等 其 它 构 件 应 按 现 场 吊 装 平 面 布 置 依 次 堆 放,底 部 宜 设 托 架,或 采 用 木 方 支 垫。6.3.8 构 件 堆 放 作 业 时,操 作 人 员 应 注 意 站 位 安 全,避 免 发 生 倾 覆、坠 落。7 构 件 安 装7.1 起 吊 准 备7.1.1 构 件 安 装 前,应 编 制 吊 装 作 业 的 施 工 方 案,施 工 方 案 的 内 容 宜 包 含 下 列 内 容:D B 3 2/T 3 6 8 9-2 0 1 95a)工 程 概 述、编 制 依 据;b)预 制 构 件 重 量 和 数 量 统 计;c)吊 具、吊 点、吊 装 机 械 设 备 计 算 书;d)主 要 构 件 吊 装 施 工 工 艺;e)吊 装 作 业 安 全 措 施;f)质 量 保 证 措 施;g)季 节 性 施 工 措 施;h)应 急 预 案。7.1.2 吊 具 应 根 据 吊 装 方 式 进 行 设 计,并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a)吊 点 位 置 的 合 力 点 应 与 构 件 的 重 心 点 重 合;b)墙 板 类 构 件 起 吊 点 不 少 于 2 个,预 制 楼 板 起 吊 点 不 少 于 4 个,大 于 6 0 0 6 0 0 m m 截 面 的 预 制柱 起 吊 点 宜 不 少 于 2 个;c)当 在 一 个 构 件 上 设 有 4 个 吊 点 时,应 按 照 3 个 吊 点 进 行 计 算;d)计 算 预 制 构 件 重 量 时,应 取 不 小 于 1.5 的 动 力 系 数;e)吊 索 水 平 夹 角 不 宜 小 于 6 0,且 不 应 小 于 4 5;f)对 尺 寸 较 大、形 状 复 杂 或 厚 度 较 小 的 预 制 构 件,宜 采 用 分 配 梁 或 分 配 桁 架 等 工 具 式 吊 具。7.1.3 安 装 施 工 前,应 核 对 已 施 工 完 成 部 位 的 外 观 质 量 和 尺 寸 偏 差,确 认 预 制 构 件 的 混 凝 土 强 度及 预 制 构 件 和 配 件 的 型 号、规 格、数 量 等 符 合 设 计 要 求,并 重 点 检 查 竖 向 连 接 钢 筋 的 外 露 长 度、垂直 度、位 置 偏 差 等 满 足 设 计 和 施 工 要 求。7.1.4 吊 装 前,应 按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 和 设 计 方 案 的 要 求 对 吊 具、索 具 进 行 验 收;焊 接 类吊 具 应 进 行 验 算 并 经 验 收 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7.1.5 安 装 施 工 前,防 护 系 统 应 按 照 施 工 方 案 进 行 搭 设、验 收;外 挂 防 护 架 应 分 片 试 组 装 并 全 面检 查,外 挑 防 护 架 应 与 预 制 构 件 支 撑 架 可 靠 连 接,并 与 吊 装 作 业 相 协 调。7.1.6 吊 装 作 业 应 实 施 区 域 封 闭 管 理,并 设 置 警 戒 线 和 警 戒 标 识;无 法 实 施 隔 离 封 闭 时,应 采 取专 项 防 护 措 施。7.1.7 安 装 前,宜 选 择 有 代 表 性 的 单 元 进 行 预 制 构 件 试 安 装,并 应 根 据 试 安 装 结 果 调 整 完 善 施 工方 案 和 施 工 工 艺。7.2 构 件 吊 装7.2.1 预 制 构 件 应 按 照 施 工 方 案 吊 装 顺 序 提 前 编 号,吊 装 时 应 按 编 号 顺 序 起 吊。7.2.2 每 班 作 业 时 宜 先 试 吊 一 次,检 查 吊 具 与 起 重 设 备,每 次 起 吊 脱 离 堆 放 点 时 应 予 以 适 当 停 顿,确 认 起 吊 作 业 安 全 可 靠 后 方 可 继 续 提 升。7.2.3 在 构 件 起 吊、移 动、就 位 的 过 程 中,信 号 工、司 索 工、起 重 机 械 司 机 应 协 调 一 致,保 持 通讯 畅 通,信 号 不 明 不 得 吊 运 和 安 装。D B 3 2/T 3 6 8 9-2 0 1 967.2.4 预 制 构 件 在 吊 装 过 程 中,宜 于 构 件 两 端 绑 扎 牵 引 绳,并 应 由 操 作 人 员 控 制 构 件 的 平 衡 和 稳定,不 得 偏 斜、摇 摆 和 扭 转。7.2.5 构 件 应 采 用 垂 直 吊 运,严 禁 斜 拉、斜 吊,吊 装 的 构 件 应 及 时 安 装 就 位,严 禁 吊 装 构 件 长 时间 悬 停 在 空 中。7.2.6 平 卧 堆 放 的 竖 向 构 件 在 起 吊 扶 直 过 程 中 的 受 力 状 态 宜 经 过 验 算 复 核;在 起 吊 扶 直 过 程 中,应 正 确 使 用 不 同 功 能 的 预 设 吊 点,并 按 设 计 要 求 和 操 作 规 定 进 行 吊 点 的 转 换,避 免 吊 点 损 坏。7.2.7 采 用 行 走 式 起 重 设 备 吊 装 时,应 确 保 吊 装 安 全 距 离,监 控 支 承 地 基 变 化 情 况 和 吊 具 的 受 力情 况。7.2.8 吊 装 作 业 时,非 作 业 人 员 严 禁 进 入 吊 装 警 戒 区,在 起 吊 的 预 制 构 件 坠 落 半 径 范 围 内 严 禁 人员 停 留 或 通 过。7.2.9 夜 间 不 宜 进 行 吊 装 作 业,大 雨 天、雾 天、大 雪 天 及 六 级 以 上 大 风 天 等 恶 劣 天 气 应 停 止 构 件吊 装 作 业。7.3 构 件 就 位 和 固 定7.3.1 预 制 构 件 吊 装 就 位 后,应 及 时 校 准 并 采 用 有 效 的 临 时 固 定 或 支 撑 措 施。临 时 固 定 措 施、临时 支 撑 系 统 应 具 有 足 够 的 强 度、刚 度 和 整 体 稳 定 性,应 按 现 行 国 家 标 准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规 范 G B 5 0 6 6 6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验 算。7.3.2 实 际 施 工 荷 载 不 应 超 过 设 计 验 算 值,就 位 后 的 预 制 构 件 不 宜 单 独 承 受 较 大 的 集 中 荷 载。7.3.3 预 制 构 件 卸 钩 应 在 校 准 定 位 及 临 时 支 撑 安 装 完 成 后 进 性,作 业 人 员 应 位 于 可 靠 的 立 足 点 上。7.3.4 在 柱、结 构 墙 板 等 竖 向 构 件 就 位 安 装 时,应 采 用 专 用 工 具 将 竖 向 构 件 的 标 高 调 整 到 位,作业 人 员 不 应 将 手 伸 入 拼 装 缝 内。7.4 构 件 连 接7.4.1 采 用 钢 筋 套 筒 灌 浆 连 接、钢 筋 浆 锚 搭 接 连 接 的 预 制 构 件 施 工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现 浇 混 凝 土 中 伸 出 的 钢 筋 应 采 用 专 用 定 位 模 具,并 采 用 可 靠 的 固 定 措 施 控 制 连 接 钢 筋 的 中 心 位置,钢 筋 外 露 长 度 应 满 足 设 计 要 求。b)应 检 查 被 连 接 钢 筋 的 规 格、数 量、位 置 和 长 度,确 认 达 到 设 计 要 求 后,进 行 连 接 作 业,严 禁 随意 切 割、强 行 调 整 连 接 钢 筋。7.4.2 灌 浆 施 工 前,须 对 灌 浆 料 的 性 能 指 标 进 行 检 测。并 应 加 强 全 过 程 质 量 监 控,灌 浆 施 工 过 程 宜 留存 影 像 资 料。节 点 注 浆 时 应 确 保 管 路 通 畅,注 浆 设 备 应 设 置 压 力 保 护 装 置。7.4.3 冬 季 中 进 行 钢 筋 灌 浆 连 接 施 工 时,应 采 用 专 用 低 温 型 灌 浆 料,并 采 用 辅 助 加 热 保 温 措 施。7.4.4 采 用 钢 筋 套 筒 连 接 的 竖 向 构 件 吊 装 就 位 后,应 及 时 进 行 灌 浆 连 接。7.4.5 若 楼 层 中 设 置 较 多 现 浇 竖 向 构 件 时,可 采 用 多 层 安 装 后 灌 浆 施 工 工 艺;构 件 安 装 后,应 及 时 设置 斜 支 撑,结 构 构 件 未 灌 浆 楼 层 不 应 超 过 两 层。D B 3 2/T 3 6 8 9-2 0 1 977.4.6 当 采 用 焊 接 或 螺 栓 连 接 时,必 须 按 设 计 要 求 连 接,外 露 铁 件、夹 心 保 温 层 等 部 位 应 采 取 防 腐 和防 火 措 施。7.4.7 若 采 用 后 张 预 应 力 筋 连 接 预 制 构 件,预 应 力 工 程 施 工 应 符 合 混 凝 土 结 构 工 程 施 工 规 范 G B 5 0 6 6 6 的 相 关 规 定。7.4.8 采 用 干 式 连 接 的 构 件,在 连 接 节 点 永 久 固 定、结 构 形 成 可 靠 连 接 后,支 撑 装 置 方 可 拆 除。7.5 临 时 支 撑7.5.1 装 配 式 混 凝 土 结 构 的 临 时 支 撑 宜 采 用 工 具 式 支 架,并 应 根 据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各 种 工 况 进 行 设计 验 算,保 证 足 够 的 承 载 力、刚 度 和 整 体 稳 定 性。7.5.2 竖 向 预 制 构 件 安 装 采 用 临 时 支 撑 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预 制 构 件 的 临 时 支 撑 应 保 证 构 件 施 工 过 程 中 的 稳 定 性,且 不 应 少 于 2 道。b)对 墙 板 构 件、截 面 小 于 6 0 0 6 0 0 m m 的 预 制 柱 的 上 部 斜 支 撑,其 支 撑 点 距 离 板 底 的 距 离 不 宜小 于 构 件 高 度 的 2/3,且 不 应 小 于 构 件 高 度 的 1/2;斜 撑 顶 部 应 固 定 在 预 留 螺 栓 孔 上,不 得 另 行 开孔,斜 支 撑 底 部 与 地 面 或 楼 面 应 采 用 螺 栓 或 钢 筋 环 进 行 锚 固;支 撑 与 水 平 面 的 夹 角 在 4 0 5 0 之间。c)若 出 现 预 留 孔 与 设 计 不 符 的 情 况,应 经 设 计、生 产 单 位 出 具 方 案 后 方 能 施 工。7.5.3 水 平 预 制 构 件 安 装 采 用 临 时 支 撑 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a)支 撑 应 具 有 足 够 的 承 载 力、刚 度 和 稳 定 性,有 效 承 受 混 凝 土 构 件 的 自 重、施 工 荷 载 及 风 荷 载。b)支 撑 应 根 据 施 工 方 案 设 置,支 撑 系 统 的 间 距 及 距 离 墙、柱、梁 边 的 净 距 应 符 合 设 计 要 求,竖 向连 续 支 撑 层 数 不 宜 少 于 2 层,上 下 层 支 撑 应 在 同 一 铅 垂 线 上,支 撑 标 高 应 符 合 设 计 规 定,且 应 考 虑支 撑 系 统 本 身 的 变 形。c)预 制 叠 合 板 边 缘,应 增 设 竖 向 支 撑 杆 件,预 制 叠 合 板 竖 向 支 撑 点 位 置 应 靠 近 起 吊 点,支 撑 杆 件顶 部 的 支 托 梁 宜 垂 直 于 预 制 叠 合 板 的 主 受 力 方 向。d)首 层 支 撑 架 体 的 地 基 必 须 平 整 坚 实,宜 采 取 硬 化 措 施。7.5.4 预 制 柱 等 竖 向 构 件,应 设 置 不 少 于 两 个 正 交 方 向 的 可 调 斜 支 撑,且 可 调 支 撑 应 能 承 受 拉、压 力。若 在 结 构 形 成 整 体 前,可 调 斜 支 撑 不 能 保 证 构 件 稳 定 性,应 在 构 件 四 个 方 向 加 设 缆 风 绳 固 定,或 采 用 专 门 制 作 的 金 属 临 时 固 定 架 固 定。用 于 临 时 固 定 的 缆 风 绳 下 部 应 设 紧 绳 器,并 牢 固 地 固 定 在锚 桩 上。7.5.5 叠 合 楼 板、阳 台、空 调 板 等 水 平 构 件 安 装 就 位 后,对 未 形 成 空 间 稳 定 体 系 的 部 分 应 设 置 竖向 支 撑 架 体;阳 台 等 边 缘 构 件 的 竖 向 支 撑 架 体 应 形 成 自 稳 定 的 整 体 架,并 宜 与 相 邻 结 构 可 靠 连 接。7.5.6 严 禁 将 外 防 护 系 统 作 为 吊 装 构 件 的 临 时 支 撑。7.5.7 水 平 叠 合 构 件 下 的 临 时 支 撑 应 在 叠 合 层 混 凝 土 达 到 规 定 强 度 后 拆 除。D B 3 2/T 3 6 8 9-2 0 1 988 现 浇 结 构 施 工8.1 现 浇 结 构 施 工 严 禁 随 意 切 割、拆 除、损 坏 预 留 钢 筋、支 撑 架、角 码、螺 栓 等 部 件,不 应 在 现 场对 预 制 构 件 进 行 二 次 切 割、开 洞。8.2 梁、板 等 水 平 预 制 构 件 两 端 支 座 处 的 搁 置 长 度 应 满 足 设 计 要 求,搁 置 处 的 受 力 状 态 应 保 持 均 匀一 致。8.3 当 现 浇 部 位 模 板 支 撑 在 预 制 构 件 上 时,应 对 预 制 构 件 承 载 力 进 行 复 核 计 算。8.4 现 浇 结 构 与 预 制 构 件 连 接 处 节 点 宜 采 用 工 具 式 组 合 模 板,连 接 处 混 凝 土 宜 采 用 机 械 振 捣 方 式 一次 性 浇 筑 密 实。8.5 竖 向 现 浇 构 件 模 板 宜 采 用 对 拉 螺 杆 加 固,局 部 应 采 取 防 倾 覆 措 施。预 制 构 件 深 化 设 计、加 工 时,宜 提 前 预 留 用 以 与 模 板 相 连 的 对 拉 固 定 孔 位。8.6 在 水 平 叠 合 浇 筑 构 件 吊 装 完 成 后、现 浇 部 位 施 工 前,应 按 施 工 方 案 要 求,对 临 时 支 架 进 行 验 收。8.7 叠 合 板 钢 筋 绑 扎 完 成 后,应 采 用 定 位 模 具 对 墙、柱 竖 向 预 留 插 筋 进 行 限 位,保 证 竖 向 受 力 钢 筋位 置 准 确。8.8 现 浇 结 构 施 工 采 用 泵 送 混 凝 土 浇 筑 时,应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泵 送 设 备 超 重 和 冲 击 力 影 响 预 制 构 件 及临 时 支 撑 体 系 安 全。8.9 非 阻 燃 型 夹 心 保 温 外 墙 板 后 浇 混 凝 土 连 接 节 点 区 域 的 钢 筋 安 装 施 工 时,不 得 采 用 焊 接 连 接。8.1 0 对 于 承 受 预 制 构 件 的 高 大 模 板 体 系,其 设 计、施 工 应 符 合 危 险 性 较 大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的 相 关规 定。9 高 处 作 业9.1 外 防 护 架9.1.1 外 防 护 架 宜 选 应 工 具 化、定 型 化 产 品,经 验 收 合 格 方 可 使 用。9.1.2 外 防 护 架 施 工 前,应 根 据 工 程 结 构、施 工 环 境 等 特 点 编 制 施 工 方 案,并 经 总 承 包 单 位 技 术负 责 人 审 批、项 目 总 监 理 工 程 师 审 核 后 实 施。9.1.3 外 防 护 架 施 工 方 案 编 制 除 应 符 合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管 理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相 关 标 准规 范 的 要 求 外,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特 殊 部 位 的 处 理 措 施。b)安 装、升 降、拆 除 程 序 及 安 全 措 施。c)使 用 过 程 的 安 全 措 施。9.1.4 外 防 护 架 的 附 墙 点 需 设 置 在 预 制 构 件 上 时,应 由 设 计 单 位 对 该 预 制 构 件 的 安 全 性 进 行 复 核,并出 具 相 应 核 算 书。在 预 制 构 件 生 产 时,应 进 行 相 应 附 墙 点 孔 洞 的 预 留,预 留 位 置 应 准 确。D B 3 2/T 3 6 8 9-2 0 1 999.1.5 附 着 式 升 降 脚 手 架 的 附 墙 支 座、悬 臂 构 件 严 禁 设 置 在 预 制 构 件 上。9.1.6 使 用 外 挂 防 护 架 作 为 外 防 护 架 时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应 按 照 建 筑 施 工 工 具 式 脚 手 架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 G J 2 0 2 中 外 挂 防 护 架 的 要 求 编 制 施 工 方 案,并 严 格 按 照 方 案 进 行 安 装、提 升、拆 除、管 理 等;施 工 方 案 中 应 包 含 对 外 挂 防 护 架 的 设 计 验 算。b)使 用 塔 吊 进 行 提 升 时,确 保 挂 好 吊 钩 前,严 禁 松 动 架 体 与 建 筑 结 构 的 连 接 螺 栓;螺 栓 未 松 动 时,严 禁 起 吊 架 体;螺 栓 紧 固 前,不 得 脱 钩。c)架 体 与 结 构、两 片 外 挂 架 之 间 有 间 隙,应 用 采 用 硬 质 材 料 进 行 封 闭。d)搭 设 及 安 装 完 毕 后,必 须 进 性 荷 载 试 验,持 载 4 h 后 未 发 现 焊 缝 开 裂、主 体 结 构 变 形 等 情 况 方可 使 用。荷 载 试 验 部 位 由 项 目 安 全 部 指 定,试 验 过 程 中,项 目 部 应 派 专 人 在 地 面 进 行 管 理,坠 落 半径 内 不 得 允 许 人 通 过。e)外 挂 防 护 架 使 用 的 钢 管、扣 件 等 材 料 必 须 送 专 业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力 学 性 能 检 测,相 关 力 学 指 标 应满 足 设 计 要 求。9.1.7 使 用 外 挑 防 护 架 作 为 外 防 护 架 时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应 对 外 挑 防 护 架 架 体 进 行 设 计、验 算,并 对 与 外 挑 防 护 架 相 连 的 竖 向 支 撑 架 的 连 续 3 根 立 杆 进行 受 力 计 算,确 保 外 防 护 架 架 体 和 连 接 立 杆 稳 定 可 靠。b)与 外 挑 防 护 架 相 连 的 竖 向 支 撑 架 的 连 续 3 根 立 杆 之 间 应 加 设 斜 撑 连 接。c)在 操 作 层,应 设 置 外 挑 防 护 架 与 建 筑 结 构 的 拉 结。d)在 外 挑 防 护 架 搭 设、拆 除 过 程 中,作 业 人 员 应 系 好 安 全 带,下 方 坠 落 半 径 内 应 设 置 警 戒。e)不 得 在 架 体 上 堆 放、周 转 材 料;严 禁 使 用 外 挑 防 护 架 支 承 模 板 或 上 部 结 构。9.1.8 外 防 护 架 栏 杆 上 横 杆 应 高 出 施 工 作 业 面 1.2 m 以 上。脚 手 板 离 墙 面 的 距 离 的 距 离 不 应 大 于1 5 0 m m。架 体 底 层 应 用 硬 质 材 料 铺 设 严 密,与 墙 体 无 间 隙。9.1.9 外 防 护 架 提 升 前,应 清 理 架 体 上 的 物 料;提 升 过 程 中,严 禁 人 员 停 留 架 体 上。9.1.1 0 外 防 护 架 应 由 专 业 人 员 进 行 搭 设、提 升、拆 卸 作 业。9.1.1 1 当 采 用 上 下 两 套 架 体 作 为 外 防 护 架 时,提 升、拆 除 下 方 架 体 的 钢 丝 绳 不 应 穿 过 上 方 架 体。9.1.1 2 外 防 护 架 搭 设、提 升、拆 卸 过 程 中,下 方 应 设 置 警 戒 隔 离 区 域;使 用 过 程 中,坠 落 半 径 内通 道、作 业 面 应 设 置 安 全 防 护 棚。9.1.1 3 拆 下 的 相 关 扣 件 和 配 件 等 应 及 时 运 至 地 面 或 相 应 的 结 构 层,严 禁 高 空 抛 掷。9.1.1 4 采 用 悬 挑 架、落 地 架 等 其 他 形 式 进 行 防 护 时,应 参 照 建 筑 施 工 工 具 式 脚 手 架 安 全 技 术 规范 J G J 2 0 2、建 筑 施 工 扣 件 式 钢 管 脚 手 架 安 全 技 术 规 范 J G J 1 3 0 和 建 筑 施 工 承 插 型 盘 扣 件 钢 管支 架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J G J 2 3 1 等 有 关 规 定。9.2 临 边、攀 登 作 业9.2.1 预 制 构 件 安 装 时,应 使 用 登 高 设 施 攀 登 作 业。高 处 作 业 时,应 设 置 操 作 平 台。9.2.2 临 边 进 行 预 制 构 件 安 装 时,作 业 人 员 应 佩 戴 安 全 带。D B 3 2/T 3 6 8 9-2 0 1 91 09.2.3 临 边 进 行 预 制 构 件 就 位 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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