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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黑 龙 江 省 地 方 标 准D B 2 3/T 2 7 2 9 2 0 2 01 1 9 消 防 救 援 专 线 建 设 规 范2 0 2 0-1 2-0 3 发 布 2 0 2 1-0 1-0 2 实 施黑 龙 江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I C S 1 3.2 2 0.9 9C C S C 8 1D B 2 3/T 2 7 2 9-2 0 2 0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黑 龙 江 省 消 防 救 援 总 队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黑 龙 江 省 消 防 救 援 总 队。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代 旭 日、于 春 强、李 志 彦、王 文 勇、付 杨、艾 璟 桐、张 旭。D B 2 3/T 2 7 2 9-2 0 2 011 1 9 消 防 救 援 专 线 建 设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1 1 9 救 援 专 线 建 设 的 术 语、定 义 和 建 设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对 象 为 全 省 各 级 消 防 救 援 指 挥 中 心 及 通 信 室。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消 防 救 援 指 挥 中 心 及 通 信 室 1 1 9 接 处 警 电 话 线 路、消 防 调 度 专 用 网 络 的 设 计、新 建 和升 级 改 建。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其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本 文 件。G B 5 0 3 1 3-2 0 1 3 消 防 通 信 指 挥 系 统 设 计 规 范G B 5 0 4 0 1-2 0 0 7 消 防 通 信 指 挥 系 统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1 1 9 接 处 警 电 话 线 路 1 1 9 f i r e l i n e承 担 1 1 9 接 警 处 理 工 作 的 有 线 通 信 线 路,包 含 与 城 市 公 用 电 话 网 相 连 的 语 音 通 信 线 路;与 专 用 电 话网 相 连 的 语 音 通 信 线 路;查 询 固 定 报 警 电 话 装 机 地 址 和 移 动 报 警 电 话 定 位 信 息 的 数 据 通 信 线 路。3.2消 防 调 度 专 用 网 络 f i r e d i s p a t c h l i n e承 担 消 防 救 援 指 挥 中 心 调 度 消 防 救 援 力 量 和 协 同 指 挥 的 有 线 通 信 网 络,包 含 连 通 应 急 管 理 部 门、各级 消 防 部 门 及 其 他 灭 火 救 援 有 关 单 位 的 通 信 网 络。4 总 则为 了 规 范 1 1 9 消 防 救 援 专 线 建 设,确 保 1 1 9 接 处 警 和 消 防 指 挥 调 度 业 务 系 统 安 全、稳 定 运 行,保 护 公民 生 命、财 产 和 社 会 公 共 安 全,制 定 本 文 件。5 总 体 要 求1 1 9 消 防 救 援 专 线 建 设 除 应 符 合 本 规 范 外,还 应 符 合 国 家 现 行 有 关 标 准 的 规 定。6 功 能 要 求6.1 1 1 9 接 处 警 电 话 线 路 建 设 要 求6.1.1 与 城 市 公 用 电 话 相 连 的 语 音 通 信 线 路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中 等 以 上 城 市 应 采 用 数 字 中 继 方 式 接 入 本 地 电 话 网,小 城 市 应 根 据 本 地 电 话 网 优 先 采 用 数 字 中继 方 式 接 入 本 地 电 话 网。b)1 1 9 电 话 线 路 应 采 用 双 路 由、双 链 路 方 式 与 城 市 公 用 电 话 网 相 连,具 有 故 障 告 警 能 力,发 生 故 障时 能 快 速 切 换。1 1 9 接 警 中 继 应 来 自 两 个 不 同 的 综 合 关 口 局,两 个 综 合 关 口 局 之 间 应 由 通 信 运 营 商 合 理D B 2 3/T 2 7 2 9-2 0 2 02配 置 迂 回 机 制,其 中 一 个 综 合 关 口 局 出 现 问 题 时,1 1 9 报 警 电 话 自 动 转 经 另 一 个 综 合 关 口 局,保 证 报 警通 信 不 中 断。c)采 用 数 字 中 继 方 式 入 网 时,应 具 有 1 1 9 应 急 接 警 电 话 线 路;应 急 接 警 电 话 路 数 应 与 接 警 席 位 数 相同,应 急 接 警 电 话 应 直 接 部 署 到 接 处 警 席 位 上,不 经 过 任 何 交 换 和 控 制 设 备。由 通 信 运 营 商 在 其 网 络 上合 理 配 置 路 由 迂 回 策 略,即 当 1 1 9 数 字 中 继 失 败 时,自 动 将 报 警 电 话 分 流 到 应 急 直 拨 电 话 上。d)1 1 9 电 话 呼 入 应 设 置 为 被 叫 控 制 方 式;本 地 电 话 网 应 在 1 1 9 报 警 电 话 呼 叫 接 续 过 程 中 提 供 主 叫 电话 号 码;本 地 电 话 网 应 提 供 主 叫 电 话 用 户 信 息(用 户 名 称 和 装 机 地 址 等),通 过 专 用 数 据 传 输 线 路 在 1 1 9报 警 电 话 应 答 后 5 s 内 送 达 接 处 警 受 理 终 端。6.1.2 各 类 1 1 9 接 处 警 电 话 中 继 线 路 数 量 应 符 合 消 防 通 信 指 挥 系 统 设 计 规 范 G B 5 0 3 1 3-2 0 1 3 的 有关 规 定,具 体 规 定 如 表 1 所 示。表 1 城 市 1 1 9 接 处 警 电 话 中 继 线 路 数 量类别中继方式数字中继 模拟中继 1 1 9 应急接警电话线路特大城市 不少于 8 个 P C M 基群-不少于 8 路大城市 不少于 4 个 P C M 基群-不少于 4 路中等城市 不少于 2 个 P C M 基群每 个 电 话 综 合 关 口 局 不少于 2 路不少于 2 路小城市 不少于 1 个 P C M 基群每 个 电 话 综 合 关 口 局 不少于 2 路不少于 2 路独 立 接 警 的 县 级 城 市 消 防站-每 个 电 话 综 合 关 口 局 不少于 2 路注:“类别”栏内的城市规模根据国家有关城市规模划分标准和城市规划情况确定。城区常住人口 5 0 万以下的城 市为 小 城 市;城 区 常住 人 口 5 0 万 以上 1 0 0 万 以上 的 城 市为 中 等 城市;城 区常 住 人 口 1 0 0 万 以上 5 0 0 万 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 5 0 0 万以上的城市为特大城市。6.1.3 1 1 9 接 处 警 电 话 线 路 通 信 接 口 与 信 令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a)具 备 E 1 数 字 中 继 接 口,应 支 持 七 号 信 令、数 字 型 线 路 信 令 或 多 频 记 发 机 信 令(中 国 一 号 信 令);b)具 备 I S D N-P R I 接 口,应 支 持 1 号 数 字 用 户 信 令(D S S 1);c)具 备 模 拟 用 户 环 路 接 口,应 支 持 用 户 信 令。6.2 消 防 调 度 专 用 网 络 建 设 要 求6.2.1 消 防 调 度 专 用 网 络 应 独 立 接 入 消 防 指 挥 中 心,接 入 节 点 原 则 上 采 用 双 设 备、双 链 路 建 设,具 备链 路 保 护 功 能。6.2.2 省 级 消 防 指 挥 中 心 消 防 调 度 专 用 网 络 上 联 带 宽 不 低 于 5 0 0 M,地、市 级 上 联 带 宽 不 低 于 2 0 0 M;各 级 消 防 站 上 联 带 宽 不 低 于 5 0 M。6.2.3 消 防 调 度 专 用 网 络 应 采 用 I P v 6 地 址 体 系,能 够 支 持 I P v 4 和 I P v 6 双 栈 模 式 接 入,能 够 依 托 S D N技 术 实 现 业 务 流 量 灵 活 调 度,提 升 链 路 利 用 率 和 可 靠 性。6.2.4 各 级 网 络 相 关 链 路 技 术 指 标 推 荐 如 下:a)链 路 通 道 E S(误 码 秒 数)6 个/2 h;b)链 路 通 道 S E S(严 重 误 码 秒 数)6 个/2 h;c)链 路 通 道 误 码 率 1 0 E-7;d)I P 包 丢 包 率 1%;e)I P 包 平 均 传 输 时 延 5 0 m s;f)语 音 传 输 时 延 平 均 值 3 0 0 m s;D B 2 3/T 2 7 2 9-2 0 2 037 施 工 及 验 收 要 求1 1 9 消 防 救 援 专 线 所 涉 及 的 1 1 9 接 处 警 电 话 线 路 和 消 防 调 度 专 用 网 络 的 施 工、验 收 及 维 护 管 理 应 符合 国 家 标 准 G B 5 0 4 0 1-2 0 0 7 消 防 通 信 指 挥 系 统 施 工 及 验 收 规 范 和 其 他 国 家 现 行 的 有 关 标 准、规 范 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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