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 C S 0 3.0 8 0.9 9P 6 6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1/T 0 1 9 1 2 0 1 8“美 丽 高 速”建 设 与 管 理 服 务 规 范2 0 1 8-0 6-2 0 发 布 2 0 1 8-0 7-2 0 实 施杭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3 3 0 1/T 0 1 9 1 2 0 1 8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杭 州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杭 州 杭 千 高 速 公 路 发 展 有 限 公 司。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苏 清、舒 维 清、陈 志 平、赵 愉、傅 林 森、夏 树 林、韩 骏、王 世 伟、徐 建 华。D B 3 3 0 1/T 0 1 9 1 2 0 1 81“美 丽 高 速”建 设 与 管 理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美 丽 高 速”建 设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要 求、环 境 管 理、硬 件 管 理、服 务 提 供、安 全保 畅、助 推 经 济 和 工 作 运 行 等 方 面 要 求。本 标 准 适 用 于 高 速 公 路 开 展“美 丽 高 速”管 理 与 服 务。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3 0 9 6 声 环 境 质 量 标 准G B 5 7 6 8(所 有 部 分)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G B 8 9 7 8 污 水 综 合 排 放 标 准G B/T 2 9 6 3 9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导 则J T G H 1 0 公 路 养 护 技 术 规 范J T G H 1 1 公 路 桥 涵 养 护 规 范J T G H 1 2 公 路 隧 道 养 护 技 术 规 范J T G H 2 0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标 准J T G/T H 2 1 公 路 桥 梁 技 术 状 况 评 定 标 准J T C H 3 0 公 路 养 护 安 全 规 范J T G B 0 1 公 路 工 程 技 术 标 准J T G D 8 0 高 速 公 路 交 通 工 程 及 沿 线 设 施 设 计 通 用 规 范J T G D 8 2 公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设 置 规 范J T J 0 7 3.2 公 路 沥 青 路 面 养 护 技 术 规 范D B 3 3/T 7 4 7 高 速 公 路 联 网 运 行 收 费、监 控、通 信 系 统 技 术 要 求D B 3 3/T 9 4 5 高 速 公 路 计 重 收 费 系 统 技 术 要 求D B 3 3/T 7 0 4 高 速 公 路 交 通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美 丽 高 速具 备 路 域 环 境 生 态 良 好、设 施 设 备 齐 全 完 好、“窗 口”服 务 优 质 高 效、道 路 通 行 安 全 便 捷,在 环 境、管 理、服 务 与 效 益 全 面 推 进,能 有 效 促 进 沿 线 经 济 发 展 的 高 速 公 路。D B 3 3 0 1/T 0 1 9 1 2 0 1 823.2E T C即 电 子 不 停 车 收 费 系 统,是 通 过“车 载 电 子 标 签+I C 卡(与 银 行 卡 绑 定)”与 E T C 专 用 车 道 内 的 微 波设 备 进 行 通 讯,实 现 车 辆 不 停 车 支 付 高 速 公 路 通 行 费 功 能 的 全 自 动 收 费 系 统。3.3微 笑 服 务 达 标 率收 费 人 员“微 笑 服 务”达 标 服 务 车 次 占 其 总 服 务 车 次 的 比 率。即:(微 笑 服 务 达 标 车 次/总 服 务 车次)1 0 0%。3.4M Q I 主 要 公 路 性 能 指 数由 路 面 损 坏 状 况 指 数(P C I)、路 面 行 驶 质 量 指 数(R Q I)、路 面 车 辙 深 度 指 数(R D I)以 及 桥 梁 构造 物 技 术 状 况、隧 道 构 造 物 技 术 状 况 等 五 方 面 按 权 重 比 例 计 算 得 出,详 见 表 2。4 基 本 要 求4.1 高 速 公 路 道 路 技 术 指 标 符 合 J T G H 2 0,并 制 定 有 相 应 的 中 长 期 养 护 规 划。4.2 高 速 公 路 各 类 设 施 设 备 应 整 洁、完 好、无 破 损,完 好 率 达 9 5%以 上。4.3 所 有 E T C 车 道 开 启 率 达 9 8%以 上,主 线、匝 道 及 重 要 经 营 场 所 应 有 监 控 覆 盖。4.4 所 属 服 务 区 应 达 到 浙 江 省 三 星 级 文 明 服 务 区 标 准,其 中 5 0%以 上 的 服 务 区 应 达 到 浙 江 省 四 星 级 文 明服 务 区 标 准。4.5 三 年 内 未 发 生 有 责 安 全 生 产 事 故,三 年 内 无 有 责 重 大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和 生 态 破 坏 事 件。5 环 境 管 理5.1 绿 化 管 理5.1.1 绿 化 应 因 地 制 宜、因 路 制 宜、适 地 适 树,科 学 规 划,合 理 选 择 绿 化 植 物 品 种。5.1.2 绿 化 规 划 应 根 据 公 路 等 级、沿 线 地 形、土 质、气 候 环 境 和 绿 化 植 物 的 生 物 学 特 性,以 及 对 绿 化的 功 能 要 求,结 合 地 方 绿 化 规 划 进 行 编 制。5.1.3 高 速 公 路 规 划 红 线 范 围 内 的 中 分 带、边 坡、互 通 区、收 费 站、服 务 区 等 规 划 绿 化 区 域 无 黄 土 裸露,绿 化 植 物 应 定 期 进 行 修 剪、整 形。5.1.4 组 织 公 路 绿 化 巡 查,根 据 各 类 绿 化 植 物 病 虫 害 发 生、发 展 和 传 播 蔓 延 的 规 律,及 时 采 取 相 应 防治 措 施。5.1.5 绿 化 栽 植 成 活 率 达 9 5%,保 存 率 达 8 5%。高 速 公 路 中 分 带、边 坡、互 通 区 等 绿 化 率 在 9 5%以 上;收 费 站 房 区 域 绿 化 率 在 3 0%以 上;服 务 区 绿 化 率 在 2 0%以 上。5.1.6 边 坡 宜 采 用 乔、灌、草 相 结 合 的 方 式,并 广 泛 使 用 生 态 护 坡 技 术。5.1.7 中 分 带 呈 现 区 段 性 景 观 变 化,上 下 层 乔、灌、草 搭 配 良 好,修 剪 整 齐、缺(枯)株 率 不 高 于 1%。5.1.8 高 速 公 路 不 同 区 域 的 绿 化 栽 植 要 求 见 表 1。表 1 绿 化 栽 植 要 求绿化区域 栽植要求中分带 宜种植灌木、花卉或草皮。小半径平曲线内侧 不得栽植影响视线的乔木或灌木。D B 3 3 0 1/T 0 1 9 1 2 0 1 83表 1 绿 化 栽 植 要 求(续)绿化区域 栽植要求隧道进出口两侧 3 0 m 5 0 m 范围内 宜栽植高大乔木,尽可能形成隧道内外光线的过渡段。桥头或涵洞两头 5 m 1 0 m 范围内 不宜栽植乔木,以免根系破坏桥(涵)台。服务区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统一设计,梯次种植,种植绿荫遮阳树木。5.1.9 服 务 区 应 根 据 当 地 气 候 特 征 进 行 树 种 选 择,宜 选 择 长 青 植 物、观 赏 性 植 物,多 点 布 置 景 观 和 种植 多 彩 植 物,树 木 品 种 适 宜 美 观、布 局 合 理。根 据 气 候 特 点、地 形、土 质、植 物 配 植 和 管 理 条 件,设 置相 应 的 附 属 设 施,包 括 给 水 和 喷 灌 设 施、排 水 设 施、护 栏 与 挡 墙。5.2 彩 化 管 理5.2.1 边 坡、中 分 带、隧 道 渐 变 段 花 卉 覆 盖 率 应 达 到 5%,且 春 夏 秋 三 季 有 花,花 色 不 少 于 3 种。5.2.2 突 出 修 整 和 补 植,无 明 显 死(枯)株、空 白 段,按 设 计 进 行 修 剪,确 保 四 季 长 青,三 季 有 花。5.2.3 收 费 站 应 种 植 多 种 景 观 类 植 被,宜 适 当 增 加 种 植 适 宜 的 果 树 和 多 种 色 系 的 花 草 等。5.2.4 连 接 线 绿 化 具 观 赏 性 和 多 样 性,同 时 要 因 地 制 宜 与 当 地 道 路 景 观、绿 化 等 具 有 连 贯 性。5.3 洁 化 管 理5.3.1 定 期 进 行 路 面 清 扫 保 洁,清 扫 作 业 频 率 应 不 少 于 1 次/天。宜 配 置 机 械 清 扫 和 冲 洗 设 备。5.3.2 路 面、中 分 带、边 沟、路 基 边 坡 无 明 显 垃 圾。5.3.3 收 费 区 域 和 站 房 应 2 4 小 时 保 持 整 洁 有 序,无 明 显 垃 圾、积 水;设 施 设 备 外 表 整 洁;各 类 标 志 标牌 整 洁、清 晰。5.3.4 服 务 区 实 行 2 4 小 时 保 洁 巡 回 服 务,保 持 停 车 秩 序 良 好,地 面、草 坪 无 明 显 垃 圾、积 水;设 施 设备 外 表 整 洁,无 破 损 缺 失,设 置 合 理,美 观 适 用;公 共 卫 生 间 清 洁、干 湿 分 离、通 风 良 好、无 异 味。5.3.5 公 路 巡 查 不 少 于 2 次/天,发 现 路 面 上 有 杂 物 应 及 时 清 除 或 采 取 预 警 措 施 并 通 知 有 关 部 门。5.3.6 桥 下 空 间 管 理 规 范 有 序,无 杂 物 堆 放 或 被 非 法 占 用 等 情 况。5.4 废 水 处 理5.4.1 养 护 作 业 时 应 妥 善 处 理 施 工 废 水,废 水 不 得 直 接 排 入 饮 用 水 体 和 养 殖 水 体。5.4.2 服 务 区、停 车 区 等 产 生 的 废 水 排 放 应 符 合 G B 8 9 7 8 的 有 关 规 定。5.5 垃 圾 处 理5.5.1 路 面 养 护 施 工 中 应 积 极 推 广 再 生、快 速 修 补 等 环 保 工 艺,减 少 工 程 废 料。5.5.2 养 护 作 业 时 应 妥 善 处 理 施 工 废 料,统 一 回 收。5.5.3 应 与 属 地 环 卫 部 门 建 立 垃 圾 处 理 协 作 关 系,按 相 关 规 范 做 好 垃 圾 分 类、集 中 回 收、运 输、处 置,禁 止 焚 烧。5.6 大 气 污 染 物 控 制5.6.1 环 境 空 气 污 染 防 治 应 结 合 景 观 绿 化,选 择 有 吸 附 或 净 化 能 力 的 花 草、灌 木 和 乔 木。在 用 地 许 可时,宜 种 植 多 层 次 的 绿 化 林 带。5.6.2 养 护 作 业 时 应 采 取 措 施 控 制 扬 尘。5.7 噪 声 控 制D B 3 3 0 1/T 0 1 9 1 2 0 1 84道 路 沿 线 距 民 房 较 近 的 区 域 应 采 取 措 施 降 低 噪 声,可 采 取 设 置 声 屏 障、增 强 道 路 平 整 度、绿 化 遮 挡等 方 法。噪 声 限 值 应 符 合 G B 3 0 9 6 的 规 定。5.8 视 域 环 境5.8.1 沿 线 建 筑 控 制 区 广 告 设 施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相 应 设 置 规 划 和 管 理 要 求,无 违 法、违 规 广 告。5.8.2 沿 线 建 筑 控 制 区 内 无 违 章 建 筑。5.9 光 污 染 控 制桥 梁、隧 道 等 关 键 部 位 应 合 理 地 设 置 辅 助 灯 源,且 所 设 置 光 源 以 不 影 响 周 边 农 作 物 生 长 为 宜。5.1 0 节 能 减 排5.1 0.1 推 行“绿 色 照 明”工 程,采 用 新 技 术、新 工 艺,努 力 降 低 照 明 能 耗。5.1 0.2 推 行 道 路 预 防 性 养 护,提 高 道 路 养 护 质 量 和 效 率。5.1 0.3 路 面 大 中 修 废 料 回 收 率 1 0 0%,循 环 利 用 率 9 5%。5.1 0.4 积 极 开 展“绿 色 交 通”知 识 的 宣 传,可 通 过“绿 色 交 通 宣 传 日”“绿 色 交 通 知 识 竞 赛”等 活 动,提 升 全 民 绿 色 出 行 意 识。6 硬 件 管 理6.1 收 费 站6.1.1 收 费 站 的 设 置 应 符 合 J T G D 8 0 的 要 求。6.1.2 计 重 收 费 设 备 应 符 合 D B 3 3/T 9 4 5 的 要 求。6.1.3 E T C 设 备、自 助 发 卡 设 备 应 符 合 D B 3 3/T 7 4 7 的 要 求。6.1.4 定 期 对 收 费 站 设 施 设 备 进 行 检 查 维 护,并 做 好 相 关 记 录。6.2 服 务 区6.2.1 服 务 区 设 置 应 符 合 J T G B 0 1 和 J T G D 8 0 所 规 定 的 服 务 设 施 等 级 A 级 要 求。6.2.2 服 务 区 应 具 备 以 下 基 本 服 务 功 能:a)车 辆 服 务 功 能:应 设 置 停 车 场、加 油 站、充 电 站、车 辆 维 修 站、加 水 点,宜 设 置 充 气 站 等;b)人 员 服 务 功 能:应 设 置 室 内 外 休 息 区、公 共 卫 生 间、餐 饮、商 品 零 售 点、淋 浴、信 息、咨 询 服务 和 无 障 碍 设 施 等;c)附 属 服 务 功 能:应 设 置 管 理 用 房、附 属 设 备 用 房、污 水 处 理、垃 圾 收 集、储 存 库 房、服 务 区 标识 系 统、监 控 系 统 等。6.2.3 应 定 期 对 服 务 设 施 设 备 进 行 维 护 和 安 全 检 查,并 做 好 相 关 记 录。6.2.4 根 据 运 营 需 要 和 服 务 区 条 件 可 增 加 拓 展 服 务,包 括:提 供 住 宿、银 行 服 务、医 疗 救 护、宣 传 与广 告、旅 游 服 务、其 他 人 性 化 服 务 等。6.2.5 服 务 区 公 共 区 域 和 重 点 地 段 实 现 监 控 1 0 0%全 覆 盖。6.3 道 路6.3.1 道 路 及 沿 线 设 施 养 护 应 符 合 J T G H 1 0 的 要 求。6.3.2 沥 青 路 面 养 护 应 符 合 J T J 0 7 3.2 的 要 求。6.3.3 桥 梁 涵 洞 养 护 应 符 合 J T G H 1 1 的 要 求。D B 3 3 0 1/T 0 1 9 1 2 0 1 856.3.4 隧 道 养 护 应 符 合 J T G H 1 2 的 要 求。6.3.5 定 期 对 公 路 技 术 状 况 进 行 评 定,检 测 评 定 按 照 J T G H 2 0、J T G/T H 2 1 的 相 关 要 求 实 施。M Q I 主 要公 路 性 能 指 数 要 求 见 表 2。表 2 M Q I 主 要 公 路 性 能 指 数评价指标 指数要求路面路面损坏(P C I)9 2 及以上路面平整度(R Q I)9 2 及以上路面车辙(R D I)9 0 及以上结构物桥梁构造物技术状况 9 4 及以上隧道构造物技术状况 9 4 及以上6.4 设 施 设 备6.4.1 设 施 设 备 齐 全,日 常 养 护、检 修 到 位,设 施 设 备 完 好 率 应 达 到 9 5%。6.4.2 公 路 交 通 标 志 标 线 齐 全、规 范、醒 目、完 好,设 置 应 符 合 G B 5 7 6 8、J T G D 8 2、D B 3 3/T 7 0 4 的 要求,标 线 完 好 率 达 1 0 0%;公 路 各 类 标 志 维 护 到 位,修 复 及 时,无 缺 损、污 浊、锈 蚀、歪 斜、遮 挡、版面 不 清 晰 等 现 象,诱 导 信 息 连 贯、准 确、合 理,标 志 完 好 率 达 1 0 0%;各 类 反 光 标、警 示 标、轮 廓 标 等设 施 齐 全、醒 目、完 好。6.4.3 照 明 设 施 定 期 检 查、维 护,保 证 正 常 照 明。照 明 亮 度 应 符 合 相 关 国 家 标 准。6.4.4 按 相 关 要 求 在 重 要 路 段(易 拥 堵、突 发 事 件 多 发、恶 劣 气 象 条 件 频 发 等)、大 型 桥 梁、长 大 隧道、长 下 坡、高 边 坡、避 险 车 道 等 危 险 路 段、地 质 灾 害 频 发 路 段、枢 纽(互 通 立 交)、收 费 站、服 务 区(停 车 区、休 息 区)等 地 方 安 装 摄 像 机。6.4.5 在 各 收 费 站 互 通 断 面、大 型 枢 纽、特 大 型 桥 梁、长 隧 道、国 家 监 测 的 重 点 路 段 设 置 流 量 检 测 器。6.4.6 根 据 高 速 公 路 通 行、流 量 状 况,配 备 大、中、小 型 施 救 拖 车 及 巡 查 车 辆,并 设 置 相 应 的 施 救 待命 点。6.4.7 危 化 品 应 急 救 援 装 备、设 施 齐 全 完 好;每 个 施 救 队 配 备 必 需 的 防 化、堵 漏 等 防 护 设 备,经 常 性检 查,确 保 正 常 使 用。应 对 恶 劣 天 气(抗 冰 雪、防 洪、防 台 风 等)设 施 设 备 齐 全。6.4.8 每 个 收 费 站 至 少 建 设 一 进 一 出 2 条 E T C 车 道,E T C 车 道 占 总 车 道 数 比 例 不 低 于 4 0%。6.4.9 宜 积 极 推 广 隧 道 通 风 照 明 控 制 等 管 理 系 统。7 服 务 提 供7.1 智 慧 交 通7.1.1 在 服 务 区、收 费 站 设 置 信 息 查 询 系 统,提 供 路 况、当 地 天 气、人 文 历 史(旅 游、特 产、服 务 等)相 关 查 询 服 务;通 过 情 报 板、微 信 公 众 平 台、广 播、手 机 终 端 及 主 动 识 别 推 送 平 台 等 提 供 最 新 信 息 提 示服 务。7.1.2 对 道 路 通 行 影 响 较 大 的 公 路 养 护 施 工、改 扩 建 施 工、重 大 社 会 活 动 等 计 划 性 事 件 信 息 应 提 前 5天 在 当 地 主 流 媒 体 上 公 布。7.1.3 在 服 务 区 入 口 处 实 时 发 布 服 务 区 停 车 位 剩 余 接 待 容 量 信 息。7.1.4 及 时 发 布 预 警 信 息 和 交 通 诱 导 信 息,路 况、天 气、异 常 特 情 等 第 一 时 间 通 过 情 报 板、微 信 公 众平 台 等 向 公 众 发 布,提 前 做 好 交 通 诱 导 和 预 警。D B 3 3 0 1/T 0 1 9 1 2 0 1 867.1.5 宜 在 服 务 区、收 费 站 出 口 设 置 多 种 移 动 端 非 现 金 支 付 设 施,发 展 新 常 态 智 慧 服 务。7.2 文 明 服 务7.2.1 收 费 人 员 收 费 服 务 应 符 合 规 范 要 求,建 立“微 笑 服 务”规 范 标 准 和 评 价 制 度,全 面 推 行“微 笑服 务”,收 费 站 平 均 微 笑 服 务 达 标 率 应 达 到 9 0%以 上,收 费 操 作 快 捷 准 确。7.2.2 在 收 费 站 的 显 著 位 置 公 布 收 费 站 名 称、审 批 机 关、收 费 单 位、收 费 标 准 和 监 督 电 话 等 内 容。7.2.3 收 费 站 应 提 供 便 民 服 务,可 提 供 饮 用 水、地 图、简 易 修 理 工 具、常 备 医 药 用 品 等。7.2.4 收 费 站、服 务 区、施 救 队 等 窗 口 类 岗 位 设 立 服 务“示 范 岗”“示 范 车”等。7.2.5 通 过 公 司 及 属 地 公 众 主 流 微 信 平 台 等,及 时 推 送 沿 线 旅 游 服 务 信 息,各 收 费 站 提 供 出 口 对 应 辐射 景 点 相 关 旅 游 咨 询 服 务。7.2.6 服 务 区 设 置 上 实 现 客 货 分 离、人 车 分 离,引 进 国 际、国 内 知 名 品 牌,实 现“大 众 商 品”同 城 同价。7.2.7 服 务 区 创 新 设 置 多 项 便 民 服 务 举 措,如 设 置“女 性 专 用 停 车 位”、“残 疾 人 停 车 位”、“第 三卫 生 间”、母 婴 室、提 供 无 线 W I F I 等 人 性 化 服 务 设 施。7.3 便 捷 通 行7.3.1 应 建 立 应 急 保 畅 预 案,对 大 流 量 应 提 前 预 判,合 理 调 配 资 源,积 极 借 助 社 会 资 源,保 证 道 路 畅通。7.3.2 收 费 站 应 根 据 车 流 量 开 足 车 道,必 要 时 启 动 一 道 双 亭 等 快 速 放 行 模 式。7.4 投 诉 处 理7.4.1 设 立 投 诉 电 话、意 见 箱、意 见 簿 等 多 种 形 式 的 投 诉 渠 道。7.4.2 对 投 诉 情 况 应 及 时 记 录 和 处 理,并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反 馈 投 诉 人,投 诉 处 理 结 果 应 存 档,投 诉 处 理率 1 0 0%,满 意 率 在 9 3%以 上。7.4.3 应 设 立 行 风 监 督 措 施,不 定 期 对 服 务 质 量 进 行 监 督、检 查,并 根 据 监 督 员 反 馈 意 见 及 时 落 实 整改。8 安 全 保 畅8.1 安 全 保 障8.1.1 高 速 公 路 营 运 企 业 应 严 格 落 实 浙 江 省 交 通 动 输 厅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印 发 的 关 于 我 省 交 通 动 输 企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有 关 事 项 的 通 知 精 神,并 通 过 交 通 运 输 企 业 二 级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达 标 评 审。8.1.2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和 应 急 管 理 机 制,应 急 预 案 应 符 合 G B/T 2 9 6 3 9 的 要 求。8.1.3 建 立 符 合 实 际 的 安 全 保 畅 体 系。8.1.4 组 建 应 急 队 伍,定 期 组 织 应 急 演 练。8.1.5 养 护 作 业 等 符 合 J T C H 3 0。8.1.6 宜 根 据 路 段 危 化 品 运 输,视 情 况 设 置 危 化 品 应 急 处 置 物 品 储 备 中 心。8.1.7 在 长 上、下 坡 中 央 隔 离 带 根 据 路 面 落 差 强 化 防 眩 设 施。8.2 安 全 控 制8.2.1 按 要 求 设 置 客 货 分 道 行 驶 的 标 志 标 牌,并 配 置 摄 像 系 统。8.2.2 通 过 情 报 板、微 信 公 众 平 台、媒 体 等 宣 传 引 导 分 道 行 驶。D B 3 3 0 1/T 0 1 9 1 2 0 1 878.2.3 与 相 关 部 门 联 动,落 实 分 道 行 驶 管 理 措 施,建 立 安 全 行 车 秩 序。8.3 安 全 检 查8.3.1 建 立 高 速 交 警、高 速 路 政、养 护 单 位、项 目 业 主 等 联 合 巡 查 机 制,巡 查 频 次 宜 每 2 小 时 全 线 1次,巡 查 到 位 率 1 0 0%。巡 查 内 容 主 要 包 括 路 面 通 行 状 况、路 产 路 权 损 坏 情 况、及 时 清 除 抛 洒 物、劝 离违 停 车 辆 等。8.3.2 养 护 巡 查,由 项 目 业 主 组 织 巡 查 每 日 1 次,经 常 性 检 查 每 月 1 次,主 要 内 容 包 括 边 坡、桥 梁 隧道、交 安 设 施 等 是 否 处 于 良 好 状 态。8.3.3 在 高 边 坡、桥 梁、隧 道、涵 洞 等 重 点 部 位 设 置 巡 更 系 统,每 月 巡 查 不 少 于 1 次,巡 查 到 位 率 达到 9 5%。8.3.4 监 控 巡 查 白 天 2 小 时 1 次,重 大 节 假 日、恶 劣 天 气 等 特 殊 情 况 下 加 大 巡 查 频 率。8.3.5 巡 查 时 发 现 公 路 坍 塌、坑 槽、隆 起 等 损 毁 的 应 及 时 设 置 警 示 并 采 取 措 施 修 复。8.3.6 特 大、特 殊 结 构 桥 梁 及 技 术 状 况 为 3 类 的 桥 梁 每 年 至 少 一 次 定 期 检 查,技 术 状 况 为 2 类 的 至 少两 年 一 次 定 期 检 查,大、中、小 桥 梁 至 少 三 年 一 次 定 期 检 查;隧 道 定 期 检 查 每 年 一 次。8.4 应 急 处 置8.4.1 道 路 施 救 应 以 快 速 施 救 为 原 则,宜 推 行 5 2 0 5 0 机 制,即:施 救 车 辆 在 待 命 状 态 下 接 警 后 5 分 钟内 出 车 率 1 0 0%,2 0 分 钟 内 到 位 率 9 0%以 上、5 0 分 钟 内 处 置 率 9 5%以 上。(吊 驳 车 作 业 除 外)。8.4.2 建 立 1 1 0、1 1 9 和 沿 线 施 救 力 量 多 部 门 联 动 的 应 急 处 置 机 制,紧 急 情 况 时 及 时 启 动 应 急 预 案。9 助 推 经 济9.1 助 推 旅 游9.1.1 宜 结 合 沿 线 当 地 旅 游 特 色,协 助 开 展 旅 游 宣 传,对 A A A A 级 以 上 景 区 宜 设 置 宣 传 指 示 牌,并 在 收费 站、服 务 区 等 服 务 窗 口 发 放 旅 游 宣 传 资 料。9.1.2 与 沿 线 当 地 旅 游 部 门 建 立 联 动 营 销 机 制,在 服 务 区 设 立 全 域 旅 游 宣 传 展 示 平 台。9.2 助 推 农 业宜 结 合 当 地 农 业 特 色,根 据 当 地 农 产 品 时 令 在 服 务 区 开 展 沿 线 当 地 农 产 品 展 销 会、特 色 农 产 品 展 示等 活 动,引 入 当 地 名、优、新、特 产 品,为 司 乘 人 员 选 购 特 色 商 品、服 务 地 方 农 业 经 济 发 展 提 供 支 持。9.3 助 推 文 化宜 结 合 当 地 特 色,收 费 站、服 务 区 醒 目 位 置 宜 设 置 当 地 城 市 标 志 或 人 文 景 观 图 像 等,城 市 标 志 美 观大 气,配 有 夜 间 灯 光 投 射,人 文 景 观 图 像 充 分 展 现 地 方 文 化 和 历 史 元 素 等。1 0 工 作 运 行1 0.1 制 度 管 理1 0.1.1 根 据 工 作 内 容 建 立 相 应 的 管 理 制 度,包 括 环 境 管 理 制 度、设 施 设 备 管 理 制 度、服 务 质 量 管 理 制度、服 务 内 容 公 示 制 度、岗 位 责 任 制 度、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制 度 等,要 明 确 各 部 门 职 能、明 确 各 岗 位 职 责、并 配 备 相 应 的 岗 位 规 范。1 0.1.2 制 定 安 全、消 防 与 应 急 等 相 关 预 案。D B 3 3 0 1/T 0 1 9 1 2 0 1 881 0.2 人 员 管 理1 0.2.1 应 根 据 业 务 特 点 和 岗 位 需 要,配 备 相 应 的 工 作 人 员,实 行 岗 位 责 任 制。1 0.2.2 工 作 人 员 应 具 有 较 强 的 业 务 能 力,上 岗 前 应 经 过 业 务 培 训、文 明 礼 仪 培 训、安 全 教 育 培 训 等,并 具 备 相 应 的 岗 位 技 能,掌 握 本 岗 位 所 需 要 的 安 全 知 识,特 殊 岗 位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持 证 上 岗。1 0.2.3 收 费 人 员 在 岗 工 作 仪 容 端 庄,着 统 一 工 作 服,持 证 上 岗,实 行 A B 岗 工 作 制。1 0.2.4 巡 查、施 救 以 及 公 路 养 护 作 业 人 员 作 业 时 应 穿 着 相 应 的 安 全 标 志 服 饰。1 0.2.5 开 展 岗 位 争 创 活 动,提 高 业 务 技 能,改 进 工 作 作 风,提 升 服 务 质 量。1 1 评 价 与 改 进应 建 立 评 估 与 督 查 机 制,应 建 立 评 价 改 进 机 制,美 丽 高 速 评 价 指 标 参 见 附 录 A,对 不 符 合 的 进 行 及时 改 进。D B 3 3 0 1/T 0 1 9 1 2 0 1 89A A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美 丽 高 速 评 价 指 标指标类别 指标内容环境管理绿化管理绿 化 栽 植 成 活 率 达 9 5%,保 存 率 达 8 5%。高 速 公 路 中 分 带、边 坡、互 通 区 等 绿 化 率 在 9 5%以上;收费站房区域绿化率在 3 0%以上;服务区绿化率在 2 0%以上彩化管理 边坡、中分带、隧道渐变段花卉覆盖率应达到 5%,且春夏秋三季有花,花色不少于 3 种洁化管理 清扫作业频率应不少于 1 次/天,公路巡查不少于 2 次/天废水处理 符合 G B 8 9 7 8 有关规定垃圾处理 妥善处理施工废料,按相关规范做好垃圾分类、处置、运输大气污染物控制 做好环境空气污染防治,采取措施控制扬尘噪声控制 符合 G B 3 0 9 6 的规定视域环境 沿线建筑控制区内无违法、违规广告,无违章建筑光污染控制 合理设置辅助灯源,所设置光源以不影响周边农作物生长为宜节能减排 推行“绿色照明工程”,路面大中修沥青铣刨料废料回收率 1 0 0%,循环利用率 9 5%硬件管理收费站收费站设置 符合 J T G D 8 0 的要求,计 重收费设备符合 D B 3 3/T 9 4 5 的要求,E T C 设备、自助发卡设备符合 D B 3 3/T 7 4 7 的要求服务区 服务区设置应符合 J T G B 0 1 和 J T G D 8 0,服务基本功能完善,相关设施设备运行良好道路 M Q I 主要公路性能指数符合要求设施设备 道路设施设备齐全完好;基本实现道路监控无盲点;应急救援装备设施齐全完好服务提供智慧交通 设置信息查询系统,及时发布交通路况信息文明服务 全面推行“微笑服务”,县级以上收费站微笑服务达标率达到 9 5%便捷通行 建立应急保畅预案,对大流量应提前预判投诉处理 投诉处理率 1 0 0%,满意率在 9 3%以上安全保畅安全保障 通过交通运输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建立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机制安全控制 引导分道行驶,建立安全行车秩序安全检查 建立高速交警、高速路政、养护单位、项目业主等联合巡查机制应急处置 推行 5 2 0 5 0 机制助推经济助推旅游 协助开展沿线当地旅游宣传助推农业 开展沿线当地农产品展销会、特色农产品展示等活动助推文化 设置当地城市标志或人文景观图像工作运行制度管理 根据工作内容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人员管理根据业务特点和岗位需要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收费人员实行 A B 岗工作制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