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DB1301/T336-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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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20A 00 DB1301 石家庄市地方标准 DB 1301/T 3362020“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2020-07-06 发布 2020-08-05 实施 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DB1301/T 3362020I 目 次 前言.III引言.IV1 范围.12 规范性引 用文件.13 术语和定 义.14 基本要求.15 组织方式.26 工作基础.26.1 随机抽 查事项清 单.26.2 监管对 象名录库.36.3 检查人 员名录库.36.4 工作细 则.46.5 双随机 监管系统.47 监管实施.47.1 监管流 程.47.2 制定年 度工作计 划.57.3 制定抽 查工作方 案.67.4 随机抽 取检查对 象.67.5 随机选 派检查人 员.67.6 确定检 查方式.77.7 实施检 查.77.8 形成与 公示检查 结果.97.9 后续处 理.9附录A(规范 性附录)部门 随机抽查 事项清单.11附录B(规范 性附录)年度 随机抽查 工作计划 表.12附录C(规范 性附录)市场 主体实地 核查表.13附 录D(规范 性附录)市场 主体实地 核查简化 表.14附录E(规范 性附录)联合 抽查情况 统计表.15附录F(规范 性附录)石家 庄市双随 机抽查结 果移 送表.16附录G(规范 性附录)联合 抽查结果 后续处理 情况 统计表.17参考文献.18DB1301/T 3362020I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 作导则 第1 部分:标 准 化 文件的 结构和 起草 规则 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由石 家庄市市 场监督管 理局提出。本文件起草 单位:石 家庄市市 场监督管 理局。本文件主要 起草人:姬青、赵 军国、尹 哲、丁杰、迟 美彦。DB1301/T 3362020 III 引 言 为认真贯彻 落实国务 院、省政 府关于“双随机、一公 开”监管工作 决策部 署,深入 推进部门 内部联合和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根据 国务院关于在市 场监管领 域全面推行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的意见(国发 2019 5 号)和 河 北省人民 政府关于 在市场监 管领域全 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的实施意 见(冀 政字 2019 22 号)等 文件精神,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DB1301/T 3362020 1“双随机、一公 开”监 管工作 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 了政府部 门“双随 机、一公 开”监管工 作 的基本要求、组织方 式、工作基 础、监管 实施。本文件适用 于石家庄 市具有行 政监督检 查职责的 政府 部门(以下简 称“部门”)对市 场主体开 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 作,对非 市场主体 的“双随 机、一公开”监管 工作可 参照使用(也可以 包含项目、产品、行为)。2 规范性引用 文件 本文件没有 规范性引用 文件。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 定义适用 于本文件。3.1 双随机、一 公开 随机抽取监 管对象,随机选派 检查人员,抽查结 果及 时向社会公 开的市场 监管方式。3.2 部门内部联 合抽查 由单个部门 开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活动。3.3 部门联合抽 查 由确定的部 门牵头,其他相关 部门参与,共同开 展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活动。3.4 抽查比例 随机抽取对 象与同类 监管对象 之间的占 比。4 基本要求 4.1 开展“双随 机、一公 开”监管 工作应遵 守依法原 则、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 进的原则。4.2 除下列情形 外,法律 法规规章 规定的监 管事项均 应通 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 行,不应 随意开展监督检 查:DB1301/T 3362020 2 a)法律、法规、规章对 监督方式 有明确规 定的;b)国务院、国 务院各部 委、省人 民政府、市人民政 府对 监督检查有 专门要求 或重点工 作部的;c)投诉举报涉 嫌违法违 规的;d)发生突发性 事件的;e)上级交办、督办的;f)在履行职责 过程中发 现监管对 象涉嫌违 法违规行 为的;g)其他部门移 交线索的。4.3 除涉及国家 秘密、商 业秘密或 个人隐私,并经相 应程 序批准后不 予公开的 以外,检 查结果应 向社会公开。4.4 应坚持行政 执法、行 政指导和 宣传教育 相结合。4.5“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由“双随 机、一公 开”监管工作领 导小组统 一领导,建立健全“监管领导小组 工作制度、领导小 组办公室 工作制度、联 合抽查实地 核查工作 制度、抽 查实务培 训制度、监管部门会商 工作制度”五项工 作制度,形成常态 化工 作机制。4.6 应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 信用监管、互联网+监 管、智能监管 和重点 监管、综合 监管相 联动,并与投诉举 报、案件 线索检查、专项整 治和网络 监测、相关大数据 分析运 用等监管 方式相互 补充、相 互衔接。4.7 各级各有关 部门要采 取适当方 式,加强 对本地本 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的督导检 查,督促整改落 实。5 组织方式 5.1“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组织 方式分以 下两种:a)部门内部联 合随机抽 查:抽查 工作全过 程由单一 政府 部门自行组 织和实施;b)跨部门联合 抽查:抽 查工作全 过程由两 个或两个 以上 政府部门共 同实施。5.2 根据管辖权 限,属于 上级部门 管辖的监 管对象可 委托 下级部门实 施;上级 委托下级 部门实施,下级部门应按 属地管理 原则落实 监管责任。5.3 对于跨区域 或专业性 较强的抽 查事项,可由上级 部门 牵头负责,上下级部 门联动联 合抽查。6 工作基础 6.1 随机抽查事 项清单 6.1.1 部门随机抽 查事项清 单 6.1.1.1 各级各有关 部门应依 据法律、法规、规 章的规定,根 据各省级部 门印发的 河北省双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结 合监管 重点全面 梳理本部 门的监管 事项,合理确定一 般检查 事项、重点 检查事 项,编制随机抽查事项 清单。6.1.1.2 随机抽查事 项清单应 包括检查 事项名称、检查子 项、事项类别(重 点检査事 项和一般 检查事项)、检查对 象、检查 主体、检 查依据、检查内 容、检查方式、是否适合 联合抽查 等内容。DB1301/T 33620203 6.1.1.3 随机抽查事 项分为重 点检查事 项和一般 检查事项。6.1.1.3.1 重点检査事 项针对安 全、质量、公共利 益等重要 领域,抽查比例不 设上限;抽查比例 高的,可通过随机 方式确定 检査批次 顺序。6.1.1.3.2 一般检查事 项针对一 般监管领 域,抽查 比例要根 据监 管实际情况 严格设置 上限。6.1.1.3.3 严格控制重 点检查事 项的数量 和一般检 查事项的 抽查 比例。6.1.1.4 各单位随机 抽查事项 清单应及 时向社会 公布。格 式可 参考附录 A。6.1.1.5 随机抽查事 项清单应 根据法律 法规规章 立改废释、层 级监督权限 的调整、上级部门 确定的规则等实际情 况进行动 态调整,并在清单 制修订后 的 10 个工作日 内向社会 公开。6.1.2 跨部门联合 随机抽查 事项清单 6.1.2.1 我市进行跨 部门联合 随机抽查 使用河北 省统一制 订的 跨部门联合 随机抽查 事项清单。6.1.2.2 如发现河北 省统一制 订的跨部 门联合随 机抽查事 项清 单与实际工 作不符,应按照要 求及时上报,以便相 关部门进 行动态调 整。6.2 监管对象名 录库 6.2.1 各级、各市 场监管领 域相关部 门应根据 法定职责,按 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托 省抽查 监管工作 平台,建 立完善与 抽查 事项、部门职 责相对 应的检查 对象名录 库。避免 出现监管真空。涉及多项 监管业务 的各级 市场监管 领域 相关部门,应 对本部门 各业务条 线监管 抽查事项 的检查对象,通过分类、标注等 方式,分 别建立相 应的 检查对象名 录库。6.2.2 检查对象可 以是市场 主体或其 他主体(如产品、项目、行为等),市场主 体和其他 主体应分 别建库。6.2.3 市场主体名 录库应包 括(但不 限于)市 场主体名 称、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住所(经营 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 话、所属 行业(经营产品)、注册 资本、经 营期限等 内容。市 场主体的信息 应与市场 监管部门、行政审 批部门登 记的 信息保持一 致。建库部 门可根据 需要增 加市场主 体规模、市场 主体类型、风险等 级、信用 水平等。6.2.4 建立非市场 主体名录 库,由各 级市场监 管领域相 关部 门根据需要 自行决定。但法人 主体应包 括主体名称、统 一社会信 用代码、住所(经营 场所)、法 定代表人(负 责人)、联 系人、联系 电话等基 本信息。6.2.5 可根据监管 对象的行 业类别、所在区域、风险等 级和 信用状况等 进行分类 管理,对 需要重点 监管的监管对 象单独建 立行业性 或专业领 域名录库。6.2.6 应根据监管 对象设立、变更、注销等情 况,对监 管对 象名录库进 行及时更 新和动态 维护。6.3 检查人员名 录库 6.3.1 各级市场监 管领域相 关部门,应根据抽 查事项清 单所 涉及到的执 法检查类 别,依托 省抽查监 管工作平台,建立与履 行检查职 责相匹配 的执法检 查人 员名录库。DB1301/T 33620204 6.3.2 执法检查人 员名录库 应包括所 有相关的 行政执法 公务 员、具有执 法资格的 工作人员 和从事日 常监督的人员。对特定 领域的抽 查,可吸 收检测机 构、科研院所和 专家学者 等参与,对专业性 要求高的 检查事项可建 立专家库,以保障 专业性抽 查的需要。6.3.3 执法检查人 员名录库 应包括姓 名、性别、出生年 月(身份证号)、最高学 历、职级(职称)、所在单位、所在 单位内设 部门、执法证 号、执法类别(执法 资质)、执 法区域、业务 专长、联系 方式等内容。6.3.4 跨部门联合 随机抽查 执法检查 人员名录 库,由各 单位 自行录入双 随机监管 系统,并 根据情况 动态调整。6.3.5 检查人员名 录库应及 时更新和 动态维护。6.4 工作细则 各级各单位 应及时制 定和完善 本部门的 随机抽查 事项 工作细则,指 导基层检 查人员操 作,提高 抽查的规范性和 结果认定 的准确性、一致性、统一性。随 机抽查工作 细则可包 括原则要 求、职责 分工、抽 查主体、抽查 程序、抽 查类型(定向抽查 和不定项 抽查)、抽查内 容、检查 程序、处 理程序、结果公开、后续监管等 内容。6.5 双随机监管 系统 我市的“双随机、一 公开”监管,除国 务院、国务院 各部委、省人民 政府另有 规定外,应使 用“河北省双随机 监管工作 平台”进行 抽查,检 查结果将 自 动归集到市 场主体名 下并通过 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 示。暂不 具备使用 条件的部 门,应向“双随 机、一公 开”监管工 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出具原 因说明,并 要将抽查 检查结 果上报省 级对 应部门,由省 级对应部 门借助国 家企业 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河 北)或者 石家庄市 信用信息 共享平台 进行 公示,记于 市场主体 名下。7 监管实施 7.1 监管流程 监管流程图 见图1。DB1301/T 33620205 制定 年度工 作计划随机 抽取检 查对象随机 选派检 查人员确定 检查方 式实施 检查形成 与公示 检查结 果制定 抽查工 作方案后续 处理图1 监管流程图 7.2 制定年度工 作计划 7.2.1 部门内部联 合随机抽 查,由各 部门自行 制定年度 随机 抽查工作计 划。部门 联合随机 抽查,由 各级“双随 机、一 公开”监管工作 领导小 组办公室 制定 抽查计划。国务院、国务 院各部委、省 人民政府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7.2.2 部门内部存 在两个及 以上业务 条线针对 同一检查 对象 开展监督抽 査工作的,本部门 应组织内 部联合抽查,避免单一 事项检查 和各自为 政。本级 政府 确定的部门 联合抽查 的牵头部 门,会同 参与部门,制定部门联 合抽查计 划。7.2.3 年度抽查计 划应包括(但不限 于)计划 名称、牵 头部 门、配合部 门、抽查 事项、事 项类别(重点事项或一 般事项)、抽 查比例、抽査对象、抽查类 型(定向抽查 或不定项 抽查)、检 查开展时 间等内容。7.2.4 各县(市、区)有关 部门应在 每年 1 月 中旬前完 成编 制本部门年 度抽查计 划,报县(市、区)“双随机、一 公开”领导 小组办 公室,经汇 总形成本 县(市、区)年 度抽查计 划,报经政 府同意后 统一在本级政府 网站或相 关平台公 示,并及 时上报市“双 随机、一公开”领导小 组办公 室,由其汇 总市级 有关部门的年 度抽查计 划一并报 经市政府 同意后,在市 政府网站或 相关平台 公示。7.2.5 应根据当地 经济社会 发展、监 管领域实 际情况、监管 工作需要和 不同事项 类型合理 确定抽查 频次及每次的 抽查比例,法律法 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 性文 件对抽查比 例和频次 另有明确 规定的,从其规定。7.2.5.1 依据市场主 体数量和 抽查事项 复杂程度 或出现以 下情 形的,可适 当调整抽 查比例和 频次:DB1301/T 3362020 6 a)对涉及安全 和民生的 重点监管 领域,以 及投诉举 报多、列入经营异 常名录、有失信行 为,或有严重违法违 规记录等 情况,或 风险较高 的行业市 场主 体,应适当 提高随机 抽查比例 和频次;b)结合市场主 体信用风 险分类状 况,对守法经 营、信用 良好和守信 市场主体,或 风险较低 的区域和行业市场 主体,可 适当降低 抽查比例 和频次。7.2.5.2 对需要全覆 盖检查的 重点行业,应运用“双随机”理 念,将辖区 内的全部 市场主体 与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中的全部 抽查事项 进行匹配,开展全 面检 查。7.2.6 年度随机抽 查工作计 划应向社 会公开,内容包括 抽查 对象范围、抽查比例、抽查事 项等,公 开格式可参见附 录 B。7.2.7 因修法调整 或实际需 要,确需 对年度抽 查计划进 行调 整的,应提 前 5 个工 作日,由 计划制 定部门上报本级“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 办公室,说 明调整理由,经同意 后在政府 网站或相 关平台变 更公示,方可 开展抽查。7.2.8 抽查对象名 单不宜公 开,法律 法规规章 或其他规 范性 文件明确规 定应公开 的除外。7.2.9 除国务院、国务院各 部委、省 人民政府 另有规定 的,检查人员名 单一般不 予公开。7.3 制定抽查工 作方案 7.3.1 应按照年度 随机抽查 工作计划 认真组织 开展抽查,制 定具体工作 方案并向 社会公开。抽查工 作方案应明确 抽查方案 名称、执 行时间、参与检查 的具 体部门、抽查 对象范 围、抽查 比例、详细 工作要 求等事宜。7.3.2 跨部门联合 抽查的由 牵头部门 起草抽查 工作方案。7.3.3 对同一主体 的检查事 项,应一 次完成。7.4 随机抽取检 查对象 7.4.1 应根据实际 工作需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系统,从监 管对象名 录库随机 抽取检查 对象并进行分 组;部门 联合随机 抽查的由 牵头部门 负责 抽取并进行 分组。7.4.2 可邀请政府 部门的内 部职能机 构派员监 督,也可 邀请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评价机 构、社会 公众代表等到 现场监督。7.4.3 部门联合随 机抽查时,各部门 根据自己 部门制定 的监 管对象名录 库,与跨 部门联合 随机抽查 抽取的主体比 对,找出 需要本部 门参与的 主体名单,并 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 统确认。7.5 随机选派检 查人员 7.5.1 部门内部联 合随机选 派 应通过“双随机、一公 开”监管系统,根 据检查对 象分 组数从检查 人员名录 库中随机 选派检查 人员。7.5.2 跨部门随机 选派 7.5.2.1 根据分组数 量及各单 位确定的 抽查对象 数量确定 执法 检查人员抽 取人数。7.5.2.2 牵头部门和 参与部门 分别随机 选派执法 检查人员;通 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 统,从各自的执法检 查人员名 录库中,随机选派 各部门的 执法 检查人员。DB1301/T 3362020 7 7.5.3 其他要求 7.5.3.1 执法检查人 员组成检 查组,每 个检查组 不少于 2 人,并与抽查 对象随机 匹配。7.5.3.2 应根据检查 事项类别 要求,在 相应或相 近类别中 随机 选派执法检 查人员。7.5.3.3 被随机选中 的执法检 查人员不 宜随意替 换,确实 需要 替换的,自名 单选出之 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可由当事 人提出申 请并经所 在部门 负责人审 查后 报分管领导 批准,并再 次采取随 机选派 方式产生 替补执法检查 人员。7.5.3.4 各检查小组 应指定一 名检查组 组长,负 责本小组 检查 任务实施期 间的组织 协调管理。跨部门联合抽查时,原则上 由牵头部 门抽查人 员担任组 长。7.6 确定检查方 式 应根据市场 主体信用 状况、经营 方式和 检查工作 实际 需要,确定检 查方式,一般采用 实地检查 方式,也可采取书 面检查、网络 监测、委托 第三方参 与检查 等方式进行。跨 部门联合 抽查原则 上要集中 统一组织实施检查。7.7 实施检查 7.7.1 准备工作 7.7.1.1 明确工作安 排,检查 组应统筹 考虑检查 工作各项 要求,科学合理 制定具体 检查工作 方案,明确路线图、时间表,落实检查 工作保障。7.7.1.2 明确检查事 项和材料 清单,检 查组应明 确检查项 目、重点内容、检查方式、市场主 体应提供的材料等;根据检查 需要,制 作相关配 套表式及 检查 文书;对采 取实地检 查的,一 般应直接 上门检查,必要时也可 事前通知 被检市场 主体;对 无法明确 的问 题,可寻求 上级部门 的指导。7.7.1.3 开展学习培 训,可举 办集中学 习培训,或执法检 查人 员自学,重 点学习与 本次随机 抽查工作直接相关的 法律法规 规章、制 度规定和 要求等。7.7.2 现场检查 7.7.2.1 表明来意 执法检查人 员应表明 身份,当 场出示相 关证件;说明 检查依据、检 查意图 和检查流 程;要求 检查对象予以配合。7.7.2.2 核验企业人 员身份 执法检查人 员应核验 检查对象 法定代表 人(负责 人)或其他相关 工作人员 身份,并 签字确认,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或受 委托人拒 绝的,执 法检查人 员应 注明原因,必要时可 以邀请有 关人员作 见证记录。7.7.2.3 实施检查 7.7.2.3.1 执法检查人 员应按照 明确的检 查项目及 要求,通 过查 阅材料、查 看现场、询问当事 人和知情人等方式 进行检查。7.7.2.3.2 实施跨部门 联合抽查 的参与部 门执法检 查人员依 据本 部门的职能 依法实施 检查。DB1301/T 3362020 8 7.7.2.3.3 执法检查人 员在检查 过程中应 依法做好 调查取证 和证 据固定工作;无法提 取材料原 件的,应提供与原 件核对无 误的复印 件。7.7.2.3.4 在实施检查 中,执法 检查人员 应对执法 检查全过 程进 行音像记录 或通过拍 照、录音 等方式记录重要的 执法过程;记录资 料应按照 本单位档 案管 理要求及时 保存归档。7.7.2.3.5 可邀请人大 代表、政 协委员、纪检监察 部门或第 三方 机构全程参 与,现场 监督。7.7.2.3.6 检查对象有 下列情形 之一的,视为“不 予配合情 节严 重”,政府 部门应按 规定予以 公示:a)拒绝执法检 查人员进 入被检查 场所的;b)拒绝或不如 实、不按 要求向执 法检查人 员提供相 关材 料的;c)其他阻挠、妨碍检查 工作,致 使检查工 作无法正 常进 行的。7.7.2.3.7 检查对象拒 绝接受检 查违反法 律法规的,应按照 相关 规定处理。7.7.2.3.8 在登记的地 址上无法 找到检查 对象的,检查部门 应拍 照、录像取 证,并按 规定予以 公示。如事后检查 对象主动 联系检查 部门,提供新 的地址 的,检查部门应另 行安排人 员进行检 查,并将检 查结果另行公示,但是原 结果不可 删除。7.7.2.4 清点接受检 查材料 7.7.2.4.1 检查材料确 须封存带 回检查的,检查组 应逐项清 点材 料,并按规 定出具相 关文书。7.7.2.4.2 能通过部门 间信息共 享提供材 料的,无 须重复提 交材 料。7.7.3 其他方式检 查 7.7.3.1 书面检查 7.7.3.1.1 对信用良好 的市场主 体可采取 书面检查 方式。7.7.3.1.2 检查人员应 提前告知 检查对象 应准备的 全部书式 材料 目录,明确 书式材料 的送达时 间、送达地点及其 他要求。7.7.3.1.3 检查对象应 派遣专人 负责携带 相应的书 式材料按 要求 送达,并现 场接受检 查。接受 检查时如法人(负 责人)无 法到场,可委托其 他人员代 为处 理检查事宜,但必须 出具盖有 公章的委 托书。7.7.3.1.4 书式材料要 求提供原 件和加盖 公章的复 印件。检 查人 员核对后,原件退回 被检查对 象,检查人员留存 复印件存 档。7.7.3.2 网络监测 对通过网络 开展经营 活动或公 示信息的 市场主体,可 采取网络监 测方式。7.7.3.3 专业检查 对于专业性 强的检查 工作,可 通过政府 采购等途 径,委托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师事 务所、税 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检验检测 机构等第 三方专业 机构 参与实施,并由其出 具专业检 查、检测 等报告。7.7.4 填写检查记 录 DB1301/T 3362020 9 7.7.4.1 执法检查人 员应根据 现场检查 实际情况,如实填 写检 查记录表并 签字确认;跨部门 联合随机抽查的,各 参与部门 的执法检 查人员应 在本部门 检查 记录表上签 字确认(参见附录C)。7.7.4.2 通过“双随 机、一公 开”监管 系统生成 检查记录 表,执法人员检 查结束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结 果录入“双随机、一公 开”监管系统。如 现场录入平 台APP 端 的,要 打印简易 检查记录(参见附录D)。国家、省及部 门对检查 记录文书 另有统 一规定的,从其 规定,但是仍 要将结果 录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系统。7.7.4.3 应要求市场 主体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或受委托 人签 字并盖章,法定代表 人(负责 人)或受委托人拒绝 的,执法 检查人员 应注明情 形。7.8 形成与公示 检查结果 7.8.1 形成检查结 果 7.8.1.1 检查组应综 合分析市 场主体自 查、书面 检查、网 络监 测、实地检 查、受委 托第三方 机构专业检查检测报 告等各方 面情况,及时形成 检查结果。7.8.1.2 跨部门联合 随机抽查 的各参与 部门,应 对各自抽 查事 项的检查结 果分类进 行统一规 范。7.8.1.3 检查结果应 按规定及 时告知被 检查市场 主体。7.8.2 公示检查结 果 7.8.2.1 各级市场监 管领域相 关部门应 在检查结 束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按照“谁 检查、谁 录入、谁公开”的原 则,依托 省抽查监 管工作平 台,将检 查结 果及时上传 至国家企 业信息信 用公示系 统(河北)或政府统一 平台、部门门户 网站、“信 用石家庄”网 站等,并 及时归集 到检查对 象名下并 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检 查结果一 经公开不 得擅自更 改。7.8.2.2 按照检查对 象的检查 结果,公 示结果分 别采用以 下规 范化表述:a)未发现问题;b)未按规定公 示信息;c)公示信息隐 瞒真实情 况、弄虚 作假;d)通过登记住 所(经营 场所)无 法联系;e)发现问题已 责令改正;f)不配合检查 情节严重;g)未发现开展 本次抽查 涉及的经 营活动;h)发现问题待 处理。7.8.2.3 其他不宜公 开的检查 结果,应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 等规定。7.8.2.4 已实施检查 但未进行 公开的,视为未完 成检查。7.8.2.5 自检查结果 公示之日 起 60 个 工作日内,检查部 门应 受理被检查 市场主体 提交的、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 相关申请 材料,并在收 到申请材 料之日 起 20 个工作日 内组织复 查;经复查 确有错误 的,应按规定予以 及时更正,无错误 的予以维 持;复查 情况 自作出复查 结果之日 起 15 个 工作日内 反馈。7.9 后续处理 7.9.1 汇总报送 DB1301/T 336202010 检查组应对 本组检查 情况进行 回顾小结,及时汇 总形 成统计表(参见附录E),报送 牵头部门。7.9.2 违法违规情 形处理 7.9.2.1 对检查结果 中的涉嫌 违法违规 情形,属 于本部门 职责 范围内的,应 按规定及 时作出处 理决定,涉及行政处 罚的应向 社会公示。7.9.2.2 对检查结果 中涉嫌违 法违规行 为,属于 其他部门 管辖 的,应及时 移交相关 部门处理(参见附录F)。7.9.2.3 对“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 结果后续 处理情 况,应汇总后在 10 个工作 日内,报 送牵头部门(参见 附录 G)。7.9.2.4 抽查检查结 果的公示 只针对检 查行为本 身,后续 对检 查对象 作出 的列入经 营异常名 录、行政处罚等监管 执法结果 信息应按 照规定的 程序作出 处理 后另行依法 向社会公 示。7.9.3 材料归档 7.9.3.1 检查检查组 应将按照 有关要求 在检查结 束后2 个 月内,将每个检 查对象的 各项材料 装订成册统一归档。7.9.3.2 档案保存期 限一般不 少于 2 年。7.9.4 结果运用 7.9.4.1 应根据工作 需要,将 抽查结果 与相关部 门共享,作为 市场主体信 用状况分 类的重要 考量,实施守信联合 激励、失 信联合惩 戒。7.9.4.2 应根据监管 情况,调 整随机抽 查方式、比例和频 次。7.9.4.3 应建立健全 信用管理 制度,实 行分类分 级动态监 管。7.9.4.4 应对抽查结 果进行汇 总和统计 整理,并 应用大数 据分 析手段进行 数据监测、挖掘和 比对,掌握相关领域 违法活动 特征,进 而发现问 题和防范 化解 区域性、行 业性及系 统性风险。DB1301/T 336202011 A A 附 录 A(规范性附 录)部门随机抽 查事项清 单 表A.1规定了 部门随机 抽查事项 清单。表A.1 部门随机抽 查事项清 单 单 位 序 号 抽查查项 目 事项 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类 抽查事项*事项 检查 一般 检查 事项 现场 检查、网络 检查 重点 检查 事项 现场 检查 一般 检查 事项 现场 检查 DB1301/T 336202012 B B 附 录 B(规范性附 录)年度随机抽 查工作计 划表 表B.1规定了 年度抽查 计划表。表B.1 年度抽查计 划表 本 市领 导小 组各 成员 单位 内部 联合 随机 抽查 工作 计划 抽查 计划编号 抽查 计划 名称 抽查任务编号 抽 查任务 名称 抽查 类型 抽查 比例 抽查 事项 抽查 对象范围 发起 科室 联合 科室 抽查 时间 上述 为示 例,请参 照填 写。注1:抽查 计划 名称 为:年度+行政 区划+部门+随机 抽查+序 号。抽查任 务名 称以 实施 方案 为准。注2:市 以下 为定 向抽 查。抽查 时间 必须 填写 到月 份。本 市发 起的 部门 联合 随机 抽查 工作 计划 抽查 计划编号 抽查 计划 名称 抽查任务编号 抽 查任务 名称 抽查 类型 抽查 比例 抽查 事项 抽查 对象范围 发起 科室 联合 科室 抽查 时间 联20*001 20*年*县(区、市)部 门联 合抽查001 联0001 联20*002 20*年*县(区、市)部 门联 合抽查002 联0002 DB1301/T 336202013 C C 附 录 C(规范性附 录)市场主体实 地核查表 表C.1规定了 市场主体 实地核查 表。表C.1 市场主体实 地核查表 名称:统 一社 会信 用代 码:注册 号:联 系电 话:地 址:检 查方 式:实地 检查 书面 检查 检 查内 容:检 查结 果:未发现 问题 未按 规定 公示应 当公 示的信 息 公示信 息隐瞒 真 实情况、弄虚作假 通过登记 的住所(经 营场 所)无 法联 系 不予配合 检查 情节 严重 未发现开展本 次抽 查涉 及的 经营 活动 发 现问 题待 后续 处理 发 现问 题已责 令改 正 检 查发 现问 题:处 理情 况描 述:备 注:检查 部门 检查 项目 检查 子项 检查 内容 类型 选项 选 择型 正常 有 问题 不 涉及 检 查小 组成 员:检 查人 员:检 查人 员电 话:检 查日 期:DB1301/T 336202014 D D 附 录 D(规范性附 录)市场主体实 地核查简 化表 表D.1规定了 市场主体 实地核查 简化表。表D.1 市场主体实 地核查简 化表 企业 盖章:核 查人(签 字):法定 代表 人(负责 人)签字:核 查时 间:见证 人签 字:注:检 查发 现问 题描 述可 附页。企业 名称 统一 社会 信用 代码 法定 代表 人(负责 人)核查 实施 机关 检 查时 经营 状态 开业 停业 暂未 开业 注(吊)销 其他检查 所见 经营 项目 与登 记系 统一 致 检查 时未 经营 其他检查 结论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不 予配合检查情 节严重 未发现问题 未按 规定 公示 应当 公示 的信 息 公 示信 息隐 瞒真 实情 况、弄虚 作假 未 发现 开展 本次抽 查涉 及的 经营 活动 发 现问 题待 后续 处理 发现 问题 已责令 改正 检查 发现 问题 描述 备注 DB1301/T 336202015 E E 附 录 E(规范性附 录)联合抽查情 况统计表 表E.1规定了 联合抽查 情况统计 表。表E.1 联合抽查情 况统计表 填 报单 位:年 月 日 项目 抽查 户数 抽查结果 责令公示 情况 小计 未发现问题 未 按规定 公示应 当公示的 信息 公 示信息 隐瞒真 实情况、弄虚 作假 通 过登记 的住所(经 营场所)无法 联系 不 配合检 查情节 严重 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 未发 现开展本 次抽查涉 及的经营 活动 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 已注销或吊销 被责 令限期履 行公示义 务的企业 在责 令期限内 已依法履 行公示义 务的企业 在责令 期限内 未依法履 行公示义 务的企业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企业 合计 注1: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 只针对检查行为 本身,后续对 检查对象作 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 录、行政处罚等 监管执法结 果信 息应 按照 规定 的程 序另 行公 示。注2:“抽查结果”中“小 计”应当等于或 者大于抽查结 果的户数之 和(抽查结果可能出 现重复情形,如 企业存在重 复情 形请 在“备注”说 明);如 抽查 的企 业在 抽查 期间 已注销 或吊 销的,请 在“备注”中 详细 说明。注3:“抽 查结 果”中“未 按规 定公 示即 时信 息”情 形应 当依 据 企业 信息 公示 暂行 条例 第十 条认 定;(4)=(12)。注4:”“被责 令限 期限 行公 示义 务的 企业”是 指被 依法 下达 限期 履 行公 示义 务通 知书 的企 业。(12)=(13)+(14)。DB1301/T 3362020 16 F F 附 录 F(规范性附 录)石家庄市双 随机抽查 结果移送 表 表F.1规定了 石家庄市 双随机抽 查结果移 送表。表F.1 石家庄市双 随机抽查 结果移送 表 附件:抽查 记录表 移送人(签 字):接 收人(签字):移送机关(盖章)年 月 日 注:一 式两 份,移送 方、被移 送方 各一 份。企业 名称 统一 社会 信用 代码 法定 代表 人(负责 人)抽 查机 关(移送 方)查处 机关(被 移送 方)检查 发现 问题 描述 备注 DB1301/T 3362020 17 G G 附 录 G(规范性附 录)联合抽查结 果后续处 理情况统 计表 表G.1规定了 联合抽查 结果后续 处理情况 统计表。表G.1 联合抽查结 果后续处 理情况统 计表 填报单位:年 月 日 项 目 抽查 户数 抽查 结果 后续 处理 情况 备 注 转 列入“经 营异 常名 录”程 序的 数量 转“立案”程 序的企业 数量 移送 其他 部门 线索 的企业 数量 企 业 DB1301/T 3362020 18 参 考 文 献 1 国务院 企业信 息公示暂 行条例 2 国务院“十三 五”市场 监管规划 3 国务院 办公厅 关于推广 随机抽查 规范事 中事 后监管的通 知(国 办发201558 号)4 国务院办 公厅关于 印发全国深 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 能电视电话 会议重点 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 发2018 79 号)5 国务院 关于在 市场监 管领域 全面推 行部门 联合 双随 机、一 公开 监 管的意见(国 发20195 号)6 国家工 商总局 企业公示 信息抽查 暂行办 法 7 国家 市场监管 总局关于 全面推进“双随机、一 公开”监管 工作的通 知(国 市监信201938号)8 河 北省人民 政府关于 在市场 监管领域 全面推行 部门联合“双随机、一 公开”监管的 实施意见(冀政字201922 号)9 河北省 市场监督 管理局关 于印发 河北省市 场监 督管理局“双 随机、一 公开”抽 查工作细 则的通知(冀 市监办201961 号)10 河北 省市场监 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 河北省 市场 监督管理局 随机抽查 事项清单(2020年 版)的通知(冀 市监函2020251 号)_ 石家庄市地方标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 DB1301/T 3362020河北省标准化研究院编辑、校对 石家庄市工农路 368 号(0311-67501107)网站:BZSB.INFO 2020年7月第一版 DB1301/T 33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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