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74部分:兽药生产企业DB11/T 1322.74-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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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220 B 42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322.74 2020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74部分:兽药生产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74:Veterinary drug production manufacturers 2020-03-25发布 2020-10-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1/T 1322.74 2020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评定内容.1 3.1 基础管理要求.1 3.2 场所环境.2 3.3 生产设备设施.3 3.4 特种设备.5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5 3.6 用电.7 3.7 消防.7 3.8 危险化学品.7 3.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8 3.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8 3.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8 4 评定细则.9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10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1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24 附录 D(规范性附录)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31 附录 E(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35 附录 F(规范性附录)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42 附录 G(规范性附录)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52 附录 H(规范性附录)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67 附录 I(规范性附录)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75 附录 J(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83 附录 K(规范性附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84 附录 L(规范性附录)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85 DB11/T 1322.74 2020 II 前 言 DB11/T 13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第 1部分:总则;第 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第 3部分:加油站;第 74部分:兽药 生产 企 业;本 部分为 DB11/T 1322的第 74部分。本 标 准按照 GB/T 1.1 2009给出 的规则 起草。本 部分 由北京市农 业 农村局提出并归口。本 部分 由北京市应急 管理 局、北京市农 业 农村局组织实 施。本 部分 起草单位:北京市 安全生产 青年 人 才促进会、北京市 劳动 保 护 科 学 研究 所、北京市 安全生 产 工程 技术 研究院、北京天恒 安 科集团有限 公 司。本 部分 主 要 起草 人:王雷、张继信、葛悦、姜艳艳、王勋、童彤、刘怡喆、代濠源、沈静、岳建 伟、郭丽 环。DB11/T 1322.74 2020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74部分:兽药生产企业 1 范围 本 部分规定 了兽药 生产 企 业(以下简称“企 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 和 评定细则。本 部分 适 用 于企 业安全生产等级 划 分与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文件 对于本 文件的 应 用 是 必不可少 的。凡 是 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 的 版 本适 用 于本 文件。凡 是 不注日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包括 所 有 的 修改 单)适 用 于本 文件。GB/T 3787 手持式 电动 工 具 的管理、使用、检查 和 维修 安全技术规 程 GB/T 9237 制 冷系统 及 热泵 安全与环境要求 GB 14925 实 验 动 物 环境及设施 GB 15577 粉尘 防 爆 安全规 程 GB 19489 实 验室 生 物 安全通用要求 GB 30871 化学品生产 单位 特 殊 作业安全规范 GB 50016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范 GB 50029 压缩空气 站 设 计 规范 GB 50041 锅炉 房设 计 规范 GB 50346 生 物 安全 实 验室 建 筑 技术规范 GB 50365 空调 通 风系统运 行管理规范 GB 50447 实 验 动 物 设施 建 筑 技术规范 GB 50457 医 药工 业 洁净厂 房设 计 规范 AQ/T 4273 粉尘爆炸 危险场所用 除尘系统 安全技术规范 GA 1131 仓储 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DB11/T 450 餐饮 业使用 瓶装液 化 石 油 气 安全管理要求 DB11/T 1191.1 实 验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 第 1部分:工 业 企 业 DB11/T 132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1部分:总则 DB11/T 132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 TSG 21 固 定 式压力 容 器 安全技术 监察 规 程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3.1.1 基础管理要求 应 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3.1.2 实 验室 管理要求 应 符合 DB11/T 1191.1的规定。DB11/T 1322.74 2020 2 3.2 场所环境 3.2.1 建筑物 3.2.1.1 工 业 建 筑 的 耐火 等级 应 符合 GB 50016的规定。3.2.1.2 车间 和 仓库 内 不 应 设 置宿舍。3.2.2 厂区环境 3.2.2.1 消防 车道 的设 置 应 符合 GB 50016的规定。3.2.2.2 大门 出 入 口 及危险 地段 应 设 有 5 km/h限 速 标 志,交 通 视线盲区 应 设 置室外反光镜。3.2.2.3 厂 内 道路 在弯 道 处 不 应有 妨碍驾驶 员 视线 的 障碍 物。3.2.2.4 厂区 出 入 口 不 宜 少 于 两个,主 要人 流 入 口 与 主 要 物 流 入 口应 分 开 设 置。3.2.2.5 人 流、物 流 道路 应 分 开布 置,人 流 与 非 物 流 车 辆 可 同 道 设 置,但 应有 明显 的人、车 分 隔 线。3.2.2.6 路 面宽度 9 m以 上 的 道路,应划 中心 线,实 行分 道 行 车。3.2.2.7 跨越 道路 上 空 架 设管 线 距 路 面 最 小 净 高 不 应 小 于 5 m,并 设 置 限 高 标 志 或 限 高 设施。3.2.2.8 实 验 动 物 实 验 设施的 选址、环境 应 符合 GB 50447和 GB 14925的规定。3.2.2.9 动 物 生 物 安全 实 验室 选址 和建 筑间 距 应 符合 GB 50346的规定。3.2.3 车间环境 3.2.3.1 安全 出口、疏散 门、疏散 通 道 的设 置 应 符合 GB 50016的规定。3.2.3.2 疏散 通 道 应 设 置 标 志线,路 面 应 平坦,无积 油、积水、绊脚 物。3.2.3.3 物 品 应 定 置、整齐、平稳摆放。生产 原 辅 料、半成 品、成 品 宜 设 置 摆放 范围标 识 线,且在 标 识 线 内 摆放,摆放高度 不 应 超过 2 m。3.2.3.4 对有 机溶剂萃取 工 艺 的 厂 房 应 添 加 防 爆 设施。3.2.3.5 中 兽药 制 剂 的生产操作 区 应 与 中 药 材 的前 处 理、提 取、浓 缩 以 及动 物 脏 器、组织 的 洗涤或处理等生产操作 区 分 开。3.2.3.6 生 物 制品 应按 微 生 物 类别、性 质 的 不 同 分 开 生产。强毒菌 种与 弱毒菌 种、生产用 菌毒 种与 非 生产用 菌毒 种、生产用细 胞 与 非 生产用细 胞、活疫苗 与 灭活疫苗、灭活 前与 灭活后、脱毒 前与 脱毒后 其 生产操作 区 域 和 贮存 设备 应 严格 分 开。3.2.4 仓库 3.2.4.1 安全 出口、疏散 门 的设 置 应 符合 GB 50016的规定。3.2.4.2 主 通 道 宽度 不 应 小 于 2 m,且 应 设 置 标 志线。3.2.4.3 储 存 物 品 应 分 类、分 堆、限 量、限 高存放。每个堆垛 的 面积 不 应 大 于 150 m2,物 品 堆放 应 符 合 GA 1131的规定。3.2.4.4 零散类 货 物 码 放 应 采 用 必 要的防 散 落措 施。3.2.4.5 需 要设 置 货 架堆放 物 品 时,货 架 应 采 用 非 燃烧 材料 制作。货 架 应 标 注最大 载重 标 识,货 架上摆放 的 货 物不 应 超过 货 架 的 最大 载重 质量。3.2.4.6 应 选 择封闭 式 照 明 灯,且 电 气 设施 和 电 气装置 的安 装 和 使用 应 符合 GA 1131的规定。3.2.4.7 禁止吸烟 和 使用 明 火,并应 设 置 相关禁止 标 志。3.2.4.8 车 辆 的使用 应 符合 GA 1131的规定。3.2.5 实验动物设施 3.2.5.1 动 物 实 验区 与辅助 区 应 明 确 分 区,动 物 实 验室 内动 物 饲养 间 与 实 验 操作 间 应 分 开 设 置。DB11/T 1322.74 2020 3 3.2.5.2 不 同 级 别 的 实 验 动 物 应 分 开 饲养;不 同 种 类 的 实 验 动 物 应 分 开 饲养。3.2.5.3 实 验 动 物 设施 主 体 建 筑物 的 出 入 口 不 宜 少 于 两个,人员 出 入 口、洁物入 口、污 物 出口 宜 分设;楼梯 宽度 不 宜小 于 1.2 m,走廊 净 宽 不 宜小 于 1.5 m,门 洞 宽度 不 宜小 于 1.0 m。3.2.5.4 负 压 屏 障 环境设施 应 设 置 无 害化 处 理设施 或 设备,废弃 物 品、笼 具、动 物 尸体 应 经 无 害化 处 理 后 才 能 运 出实 验区。3.2.5.5 屏 障 环境设施的 清 洗 消 毒 室 与 洁物储 存 室 之 间 应 设 置 高 压 灭菌 器 等消 毒 设备。3.2.5.6 应有 防 止昆虫、野鼠 等动 物 进 入 和实 验 动 物外 逃 的 措 施。3.2.5.7 有 正 压 要求的 实 验 动 物 设施,排 风系统 的 风 机 应 与 送 风 机 连锁,送 风 机 应 先 于 排 风 机开 启,后 于 排 风 机 关闭。有 负 压 要求的 实 验 动 物 设施,排 风 机 应 与 送 风 机 连锁,排 风 机 应 先 于 送 风 机开 启,后 于 送 风 机 关闭。3.2.5.8 屏 障 环境设施动 物 实 验区 应 设 置 有 效 的 声 光 报警 装置。3.2.5.9 屏 障 环境设施动 物 试 验区 内 应 设 置必 要的 摄像 监 控 装置。3.2.5.10 笼 具 的内 外 边角均 应 光 滑、无 锐 口,动 物不 易噬咬、咀嚼。笼 具 内部 无 尖锐 的 突 起 伤 害 到 动 物。笼 具 的 门 或 盖 有 防备 装置,能 防 止 动 物 自己打 开 笼 具 或 打 开 时发 生 意 外 伤 害 或 逃逸。笼 具 应限 制动 物 身体伸 出 受到伤 害,伤 害人 类或 邻近 的动 物。3.2.6 实验室 3.2.6.1 实 验室 场所 应 符合 DB11/T 1191.1的规定。3.2.6.2 生 物 安全 实 验室 应 符合 GB 19489的规定。3.2.7 防雷防静电 3.2.7.1 防 雷 装置 应 至 少 每 年 检 测 1次,对 爆炸 危险环境场所的防 雷 装置 应 至 少 每半 年 检 测 1次,检测 应由 具 有 防 雷 检 测资 质 的 企 业 进 行,并出 具检 测报告。3.2.7.2 洁净室(区)内产生 静 电危害的设备、流 动 液 体、气 体 或 粉 体 管 道 应 采 取 防 静 电 接 地 措 施。3.3 生产设备设施 3.3.1 一般要求 3.3.1.1 不 应 使用 国家 明 令 淘汰、禁止 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 工 艺、设备。3.3.1.2 设备设施 周 围 应 设 必 要的安全 巡 视、检查 和 检修 通 道。3.3.1.3 设备设施的 适 当 位 置 或 附 近 应 悬挂 安全操作规 程。3.3.1.4 设备设施的危险部 位应 设 置 安全 警 示 标 志。外 文标 注 的安全 警 示 标 志 应 翻译 成中 文,且中 英 文 对照。3.3.1.5 设备设施的防护 装置不 应 随 意 拆 除、挪 用 或 弃 置不 用;确 因 检维修 拆 除 的,应 采 取 临 时 安全措 施,检维修 完毕 后 立即复 原。3.3.1.6 以 作业人员的操作 位 置 为基 准,凡 高度在 2 m以下 的所 有 传 动 带、转轴、传 动 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链轮 等 外 露 危险 零 部件及危险部 位,应 设安全防护 装置。3.3.1.7 各 种制 药 设备 应 运 行 平稳,产生 振 动的设备 应有主 动 隔 振 装置。3.3.1.8 疫苗 生产设备、制 剂 设备的 温 度、压力、流量、液 位 传感 器 应 灵敏 可 靠。3.3.1.9 使用 或 产生 可 燃 和有 毒 气 体 的 工 艺 设备 应 设 置可 燃 和有 毒 气 体 浓度 等 工 艺 指标的 超 限 报警 装 置。3.3.1.10 制 药 机 械、制 药 设备 应有 过 载 保 护、联 锁 控制、故 障 报警 等 机 械 防护 结构 和 电 气 控制 装置。DB11/T 1322.74 2020 4 3.3.1.11 产生 静 电的设备设施 应有 可 靠 的 静 电 接 地装置。3.3.1.12 产生 粉尘 的制 药 机 械、制 药 设备 应有 粉尘 捕 集 装置。3.3.1.13 产生 非 电 离辐射 的制 药 设备,应有 屏 蔽、接 地、吸 收 装置。3.3.1.14 各 类 压力 灭菌 设备 应 具 备 相 应 安全 保 护 措 施。3.3.1.15 高 温 及 低温 的设备 和 管 道 应有 绝 热 层,不 易 加 绝 热 层 的 应 设 隔 离 装置。3.3.1.16 除 特 殊 要求 外,安 装 在 洁净室 内的制 药 机 械、制 药 设备,不 应 设 地 脚 螺栓,传输 设备 中 盛放 物 料 的容 器 应加 盖 和 标 识。3.3.2 提取浓缩设备 3.3.2.1 提 取、浓 缩 设备 应 采 用 密 闭 系统,提 取浓 缩装置 机 组 的 运 行 过 程、升温 时 间、提 取 温 度、提取 时 间 等 应 能 设定 和 控制。3.3.2.2 离 心 分 离 机 应有 紧 急 停 车、自锁 功 能 和 振 动 保 护 或过 振 报警 装置。3.3.2.3 多功 能 提 取 罐 应 符合 下列 要求:a)罐 盖 密 封 面 要 良好,各 门 锁、汽缸 动作要 灵 活,不 应有 跑冒滴漏现象;b)阀 门、仪表、安全 阀 应 灵敏,准 确;c)气 缸杆、齿 条、齿轮、锁 紧钩 接 触 面 应保 持 干 净,润 滑 要 良好;d)物 料 泵运 转 时 严 禁 空 转、反 转。3.3.2.4 反 应 釜、反 应 锅 应 符合 下列 要求:a)设备 运 行 时 无 异常 的 振 动 和 响 声;b)安全 阀、防 爆 膜、压力 表、温 度 计 等安全 装置 应准 确 灵敏;c)安全 阀、压力 表 应 定 期 校 验,并 铅 封 完好;d)运 行 中 要 严格 执 行 工 艺 操作规 程,严 禁 超 温、超 压、超 负 荷 运 行;凡 出 现 超 温、超 压、超 负 荷 等 异常情况,立即 按工 艺 规定 采 取 相 应 处 理 措 施。3.3.3 制剂机械 3.3.3.1 制 剂机 械 的 联 动 机 组(生产 线)的控制 应 匹配、可 靠,工位 间 应有 联 锁 控制、紧 急 停 车装置。3.3.3.2 压 片 机 应有 冲 模 超 载 保 护 功 能 和 紧 急 停 车装置。3.3.3.3 药 用 塑 料 瓶 的 清 洗 设备 应有 消 除 静 电的 装置。3.3.3.4 风 选、筛 选、炒 制、切 制 和 破碎 机 械 应有 消 烟、除尘装置。3.3.3.5 切 制 机 械 应有 防 金属误 入 的 装置,外 露 刀 具 应有 安全防护 装置。3.3.3.6 煅 药 机 械 应有 绝 热 层。3.3.3.7 各 种 工 艺 管 线 应 运 行 平稳,无 振 动、无 卡滞、无 异常 声 响。3.3.3.8 粉 碎 机 械 应 符合 下列 要求:a)粉 碎 机 械(含 机 组)应有 粉尘 捕 集 装置;b)涉 及 可 燃 性 粉尘 的 粉 碎 机 械 应有 粉尘 防 爆装置 和 消 除 静 电的 装置;c)药 用 粉 碎 机 械 的 进 料、出 料 应 采 用 机 械输 送 装置 和 防 止 金属误 入 的 装置。装 订 部分的危险 区 域应 安 装 与危险动作 互 锁 的防护 装置。3.3.3.9 制 水 设备、制 气(汽)设备 应 符合 下列 要求:a)蒸馏 水机 和 纯蒸 汽 发 生 器 应有 蒸 汽 压力 超 限 报警 装置 和 安全 阀;b)纯蒸 汽 发 生 器 的电 加 热器液 位应 能 设定、控制。3.3.4 兽药包装机械 3.3.4.1 兽药 包装 机 械 应 符合 下列 要求:DB11/T 1322.74 2020 5 a)运 行 速 度 应 能 调 节,运 行 协 调、稳 定、无 卡滞、无 异常 声 响;b)兽药 包装 机 械 的控制 应有工 作 状态 显 示、工 艺 参数 设定 和 修改、故 障 报警 功 能;c)兽药 包装 联 动 机 组(生产 线)的控制 应 匹配、可 靠,能 有 效 控制 局 部 紧 急 故 障;d)应有 安全防护 门、罩,防护 门 应有 安全 连锁 装置。3.3.5 实验室设备 3.3.5.1 生 物 安全 实 验室 的 实 验 台、架、设备的 边角 应以 圆弧 过 渡,不 应有 突 出 的 尖角、锐边、沟槽。3.3.5.2 生 物 安全 柜 和 负 压 解剖台背 面、侧 面 与 墙 的 距 离 不 宜小 于 300 mm,顶 部与 吊顶 的 距 离 不 应 小 于 300 mm。3.3.5.3 传 递窗、双扉 高 压 灭菌 器 等设备与 轻 体 墙 连接时,应 在 连接 部 位 采 取 加 固 措 施。3.3.5.4 实 验室 应有 足够 的 空间 和 台柜 等 摆放 实 验室 设备 和 物 品;应 根据 工 作性 质 和 流 程 合 理 摆放 实 验室 设备、台柜、物 品等,避免 相 互 干 扰、交 叉 污 染,并应 不 妨碍 逃 生 和急 救。3.4 特种设备 3.4.1 特种设备 应 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3.4.2 厂 内 机 动 车 辆宜选 用电动 型,使用 燃 油 的 厂 内 机 动 车 辆 进 入 有 燃 爆可 能 的 车间 或 仓库,排 气 管 应 安 装 阻 火器。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 3.5.1 锅 炉 房 3.5.1.1 锅炉 房 应 符合 GB 50016和 GB 50041的规定。燃 油、燃 气 管 道 接 地 良好,螺 钉 少 于 5个 的 法 兰 连接 处跨 接 线 应 完好 有 效。3.5.1.2 锅炉 房 地 面 应 平整,无积水。3.5.2 压 缩 空气站 3.5.2.1 由 电 力 驱 动、工 作 压力 小 于 或 等 于 42 MPa的 活 塞 空气压缩 机、隔 膜 空气压缩 机、离 心 空气压缩 机 的 压缩空气 站 及 其压缩空气 管 道 应 符合 GB 50029的规定。3.5.2.2 空气压缩 机 外 露 的 联轴 器、皮 带转 动 装置 等 旋 转 部 位应 设防护 罩 或 护 栏。螺杆 式空压 机 保 护盖 应 安 装 到 位,门、顶 盖 应 关闭。空压 机机 身、曲 轴 箱 等 主 要 受 力 部件 不 应有 影 响 强度 和 刚 度 的 缺陷,并 无 棱 角、毛 口;所 有 紧 固 件 和 各 种 盖 帽、接 头 或 装置 等 应 紧 固、牢 靠。3.5.2.3 空气压缩 机 保 护 装置 应 符合 下列 要求:a)工 作 压力 达 到 额 定 压力 时,超 压 保 护 装置 应 能自 动 切换 为 无 负 荷 状态;b)驱 动 功 率 大 于 15 kW的 空压 机,超 温 保 护 装置 应 能 使 每 级 排 气 温 度超过 允许值 时自 动 切断 动 力回 路;c)距 操作 者 站 立 面 2 m以下 设备 外 露 的 运 动部件 和 传 动 装置 应 设防护 罩 或 盖;d)螺杆 式空压 机 的 门、盖 应 确 保 运 行 时 不 应 开 启 或 拆 卸;e)活 塞 式空压 机 与 储 罐 间 的 止 回 阀、冷 却 器、油 水 分 离 器、排 空 管 应 完好、有 效;f)急 停 装置 应 完好 有 效。3.5.2.4 储气 罐 应 定 期 排污,工 业管 道 应 定 期 清 扫。3.5.2.5 空气压缩 机 铭牌 和 安全 警 示 标 志 应 清 晰 完好,外 文标 注 的安全 警 示 标 志 应 翻译 成中 文,且中英 文 对照。DB11/T 1322.74 2020 6 3.5.2.6 对于 轴功 率 不 小 于 2 kW、额 定 排 气压力 为 0.05 MPa 5 MPa的 固 定 式压缩 机 还 应 符合 下列 要 求:a)遥 控的 压缩 机 应 在 工 作 现 场 配 有 启 动、停 车装置;b)压缩 机 的 吸 气 口应 布 置 得 不 致 使 衣服被 吸 入。3.5.3 简单压力 容 器 3.5.3.1 应保 存 简单 压力 容 器 的产品 合 格 证、制 造 监 督 检验 证书、使用 说 明 书 等技术 材料。3.5.3.2 简单 压力 容 器 铭牌 应 明显、清 晰,朝向便 于 观 察。3.5.3.3 本 体、接 口、焊 接接 头 等部 位 无 裂纹、变形、过 热、泄 漏 等 缺陷;无 腐蚀、凹 陷、鼓 包 或 其 他 外 伤。3.5.3.4 简单 压力 容 器 的 日 常 保 养、检查、排污,以 及 检验 等 应 符合 固 定 式压力 容 器 安全技术 监察规 程(TSG 21)的规定。3.5.4 燃气 设施 3.5.4.1 调压 场所 3.5.4.1.1 燃 气调压 设施 露 天 设 置 时,应 设 置 围 墙、护 栏 或 车 挡。3.5.4.1.2 落 地式调压 柜 应单 独 设 置 在 牢 固 的基础 上,柜 底 距 地 坪 高度 为 0.3 m。3.5.4.1.3 调压装置 在 用 气 建 筑物 专 用 单 层 毗 连 建 筑物 内设 置 时,该 建 筑物 与 相邻 建 筑 应 用 无 门 窗 和洞 口 的防 火 墙 隔开,该 建 筑物 应 具 有 轻型 结构 屋 顶 爆炸 泄 压 口 及 向 外 开 启 的 门 窗,地 面 应 采 用 撞击 时 不 会 产生 火 花 的 材料。3.5.4.1.4 调压 站 放散 管管 口应 高 出 其 屋檐 1 m以 上。3.5.4.1.5 调压 柜 的安全 放散 管管 口 距 地 面 的 高度 不 应 小 于 4 m。3.5.4.1.6 调压室 窗 应 设防护 栏 和 防护 网。3.5.4.1.7 封闭 式 燃 气调压、计 量 间,应 设 置 燃 气 浓度 检 测报警 器,并 宜 与 排 风 扇 等 排 风 设备 联 锁。燃 气 浓度 检 测报警 器 应 定 期检 测 并保 存 记 录。3.5.4.1.8 配 套 的电 气 设备 应 符合 防 爆 要求。3.5.4.2 燃气 管 道 3.5.4.2.1 燃 气 引 入 管 不 应 敷 设 在 危险化学品 储 存 场所、发 电 间、变 配 电 室、不 使用 燃 气 的 空调 机房、通 风 机 房、电 缆 沟 等 地 方。不 应 在 室 内 地 面 下 水平 敷 设。3.5.4.2.2 用 气车间、锅炉 房 以 及 大 中 型 用 气 设备的 燃 气 管 道 上 应 设 放散 管,放散 管管 口应 高 出 屋脊1 m以 上。3.5.4.2.3 进出建 筑物 的 燃 气 管 道 进出口 处,室外 的 屋 面 管、立 管、放散 管、引 入 管 和 燃 气 设备等处,均 应有 防 静 电 接 地 设施。3.5.5 空调系统 空调系统 应 符合 GB 50365和 GB/T 9237的规定。3.5.6 除尘系统 收 集 可 燃 性 粉尘 的 除尘系统 应 符合 GB 15577和 AQ/T 4273的规定。3.5.7 污水处 理 系统 3.5.7.1 污 水 池 边 缘 应 设 有 防护 栏 杆,并 设 置 安全 警 示 标 识。DB11/T 1322.74 2020 7 3.5.7.2 潜 水 泵、污 水 泵、水处 理 机 械 设备基础 应 牢 固,防护 良好。3.5.7.3 应 根据 污 水 特 征 和 处 理设施设 置可 燃、有 毒 气 体 监 测 和 报警 设施。3.5.8 手持 电动 工具 3.5.8.1 应 具 有 国家 强 制 认证 标 志、产品 合 格 证 和 使用 说 明 书。3.5.8.2 应 存放在 干 燥、无 有 害 气 体 或 腐蚀 性 物 质 的场所。3.5.8.3 工 具 的使用、检查 与 维修 应 符合 GB/T 3787的规定。3.5.8.4 电 源 线 长 度 应 小 于 5 m,不 应有 接 头,且无 破 损、无 老 化。3.5.9 移 动电 气 设备 3.5.9.1 防护 罩、盖 应 能 防 止 人 手 指 触 及 旋 转 部 位,且 应 完好、无 松 动。3.5.9.2 电 源 开 关 应 可 靠、灵敏,配 有 剩余 电 流 动作 保 护 器。电 源 线 长 度 应 小 于 5 m,不 应 随 意接长,不 应 破 损,不 应 接 触 尖锐 物 品。3.5.9.3 停 用 超过 3个 月 的 间 断 性使用的,使用前 应 摇 测 其 绝 缘 电 阻;常 年 使用的 应 每 3个 月摇 测 1次 绝 缘 电 阻,绝 缘 电 阻值 应 不 小 于 1 M。3.5.9.4 接 地 保 护 装置 应 符合 配 电 系统 的 接 地 形 式 和 移 动电 气 设施容 量 要求,接 地 正确,连接 可 靠。3.5.9.5 每 台 设备 应有单 独 控制 开 关。3.5.9.6 移 动电 气 设备 周 围 不 能 堆放 易燃 物。3.5.10 食堂 3.5.10.1 炊事 机 械 电 源 线路 应 敷 设 在无 泡浸、无高 温 和 无 压 砸 的 沿 墙 壁 面。3.5.10.2 炊事 机 械 电 源 控制 开 关 应单 机 单 设,且 使用 额 定 漏 电动作电 流 不大 于 30 mA、动作 时 间不大于 0.1 s的 剩余 电 流 动作 保 护 装置。对于 受烟 尘、雾 水 等 因 素 影 响 较 大 的控制 开 关 应有 防护 装置。3.5.10.3 灶 台 照 明 应 使用防 潮 灯。3.5.10.4 定 期 对 排 风 机、排 油 烟 系统 和 管 道 等 进 行 清 洗、保 养,并 记 录 归 档。3.5.10.5 可 能 对 操作 者 造 成 伤 害的 炊事 机 械 危险部 位,应 采 取 安全防护,且 可 靠、实 用。3.5.10.6 凡 有 用 气 管 道 和 用 气 设备的场所(含 用 餐 场所、瓶 组 气 化 间、用 气 设备房 间 等),均 应 设 置 可 燃 气 体 探 测 器,且 与通 风装置 联 动。3.5.10.7 使用 瓶装液 化 石 油 气 安全条件 应 符合 DB11/T 450的规定。3.6 用电 3.6.1 用电 应 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3.6.2 工 业 洁净厂 房的用电安全 应 符合 GB 50457的规定。3.7 消 防 3.7.1 消防 应 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3.7.2 实 验 动 物 设施消防 应 符合 GB 50447的规定。3.7.3 生 物 安全 实 验室 消防 应 符合 GB 19489的规定。3.8 危险化学品 3.8.1 危险化学品 应 符合 DB11/T 1322.2的规定。3.8.2 实 验室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应 符合 DB11/T 1191.1的规定。DB11/T 1322.74 2020 8 3.9 职 业 病危害预 防 与控 制 3.9.1 有 害作业 应 与 无 害作业分 开;高毒 作业场所 应 与 其 他 作业场所 隔 离;作业场所 应 与生 活 场所分开。3.9.2 产生 粉尘、毒 物 的生产 过 程和 设备,宜 采 用 机 械 化 和 自 动化生产,生产 区 域宜 密 闭,并 采 取 通风 措 施。3.9.3 应 根据 生产 工 艺 和 职业病危害特性,设 置 通 风、排 毒、除尘、降噪 等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3.9.4 应 根据 车间 和 岗 位 接 触 职业病危害 因 素的 情况配 备防 毒 器具 和 设 置 防 毒 器具 存放 柜。3.9.5 接 触 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岗 位应 在显 著 位 置 设 置 警 示 标 识。3.9.6 接 触 尘 毒 作业 岗 位应 在显 著 位 置 设 置 说 明 有 害 物 质 危害性、预防 措 施 和应急 处 理 措 施的指 示牌。3.9.7 接 触 腐蚀 性 毒 物 的作业场所 应 设 置 淋浴 器、洗 眼 器 等设施。3.9.8 散 发 有 毒 气 体 的生产 废 水,应 尽 量 缩 短 在 室 内 穿 过 的 距 离,不 应 采 用 明 沟 排 水。3.9.9 生产 过 程 中或 实 验室 产生的 有 毒 有 害 固 体废 物不 应 随 意 放 置 在 车间 或 厂区 内,应 使用 专 用 仓库和 密 闭 容 器储 存,并应 委托 有 相关 危险 废 物 处 置 利 用 资 质 的 单位进 行 处 置。3.9.10 应组织 接 触 职业危害的员 工 定 期 体 检,健 全职业 健康 监 护 档案。3.10 劳 动防 护 用 品使 用 3.10.1 应 根据 车间(岗 位)接 触 职业危害 因 素的 情况配 备 个 体 防护用品,操作人员 在 职业病危害 岗 位 上 岗 时 应 正确 佩戴 和 使用劳动防护用品。3.10.2 应按照 要求 对 劳动防护用品 进 行使用、维 护、保 养。3.11 操作人员行为 规范 3.11.1 安全生产 行为通则 3.11.1.1 作业人员 应 掌握 本 岗 位 安全职 责、安全操作规 程、危险 有 害 因 素及 其 预防控制 措 施、自 救 互救 及 应急 处 置 方 法,不 违章 作业,不 违 反 劳动 纪律,有 权拒 绝 违章 指 挥。3.11.1.2 作业 活 动 时 不 应 违章 指 挥、强 令 冒 险作业。3.11.1.3 操作人员操作 有静 电产生的设备 应 在 静 电 导 出 装置 去 除 自身 静 电。3.11.1.4 应 定 期维 护、保 养 设备设施。保 养 和 维修 时,应 关闭 所 有 动 力 源;检修 机 器 设备 时,应对 设备设施的动 力 源 采 取 锁 定 措 施。3.11.1.5 应 定 期检查尘 毒 收 集、处 理 装置 的 工 作 状 况,防 止 跑、冒、滴、漏。3.11.2 主 要 作 业 行为 安全要 点 3.11.2.1 作业前 应 做 好 下列工 作:a)穿戴 好 劳动防护用品,旋 转 设备作业人员 不 应 戴 手 套,工 作 服 袖 口和 衣 襟 部 位 的 纽扣扣 实;b)电 气 控制 箱、机 身 外 壳 应 关闭;c)检查 防护 罩、急 停 装置、限位 装置、联 锁 装置、声 光 报警 系统,确 认 完好 有 效;d)各 种设备 工 具 需 检查 后 方 可 使用,不 应有 破 损、裂纹;e)启 动设备前,确 认 没 有 其 他 作业人员操作 机 器 时,才 可 启 动设备。3.11.2.2 作业 中 应 做 好 下列工 作:a)当 机 器运 转 时,不 应 打 开机 身 外 壳 或 防护 罩,不 应 触 摸 其 他 运 转 部件;b)当 机 器运 转 时,不 应 擦拭 设备,不 应 隔 着 设备 扔、递 物 品,身体 任何 部 位 不 应 接 触 运 转 部件;c)机 器运 行 时,不 应 攀 上机 器;DB11/T 1322.74 2020 9 d)发 现 机 器 出 现故 障 应 立即停 机。3.11.2.3 作业 结 束 后 切断 电 源,待 所 有 运 动部分全部 静 止 后 再 整 理 工 具,擦拭 设备,清 理 现 场 卫 生等。3.11.2.4 在 涉 及动 火、进 入 有限 空间、盲 板抽堵、高处 作业、吊 装、临 时 用电、动 土、断 路 等特 殊作业 时,企 业 应 制定操作人员特 殊 作业安全规范,并 符合 GB 30871的规定。4 评定 细则 4.1 安全生产等级 划 分 应 符合 DB11/T 1322.1的规定。4.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 见 附录 A。4.3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 附录 B。4.4 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 附录 C。4.5 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 附录 D。4.6 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 附录 E。4.7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 附录 F。4.8 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 附录 G。4.9 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 附录 H。4.10 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 附录 I。4.11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 附录 J。4.12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 附录 K。4.13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 见 附录 L。DB11/T 1322.74 2020 10 附 录 A(规范性 附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 否决条款 表 A.1规定 了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表 A.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 否决条款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分标 准 对应 条款 编号 1 应建 立、健 全安全生产 责任 制。未 建 立 安全生产 责任 制,即 为否决。3.1.1 2 应 设 置 安全生产管理 机 构 或 配 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 置 应 符合 下列 要求:从 业人员 超过 100人的,应 设 置 安全生产管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 业人员 在 100人 以下 的,应 配 备 专 职 或 者兼 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符合 要求,即 为否决。3.1.1 3 不 应 使用 国家 明 令 淘汰、禁止 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 工 艺、设备。不符合 要求,即 为否决。3.3.1.1 4 应 使用 取 得 许 可 生产 并 经 检验合 格 的特种设备,不 应 使用 国家 明 令 淘汰 和 已 经报废 的特种设备。不符合 要求,即 为否决。3.4.1 5 不 应 使用 国家禁止 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不符合 要求,即 为否决。3.8.1 DB11/T 1322.74 2020 11 附 录 B(规范性 附录)基础管理要求 指 标 的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细则 表 B.1给出了 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总分为 300分。表 B.1 基础管理要求 指 标 的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 细则 序号 评定内容 评定要 素分 值 评定细 项 分 值 评定条 款分 值 评分标 准 评定 得 分 扣 分 说 明 对应 条款 编号 1 基础管理要求 3.1.1 1.1 安全生产 责任 制 15 3.1.1 1.1.1 应建 立、健 全安全生产 责任 制,至 少 应 包括 下列 内容:a)主 要 负 责 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 岗 位 从 业人员的安全 生产职 责;b)安全生产管理 机 构、各 部 门 的安全生产职 责;c)安全生产 责任考核 及 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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