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源重金属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DB14/T 1978—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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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 3.0 6 0.5 0Z 0 1DB14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 B 1 4/T 1 9 7 8 2 0 1 9水污 染源重 金属在 线监测 系统运行 与考核 技术规 范2 0 1 9-1 2-3 1 发 布 2 0 2 0-0 3-3 1 实 施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1 4/T 1 9 7 8 2 0 1 9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运 行 单 位 及 人 员 要 求.35 仪 器 运 行 管 理 及 参 数 设 置 要 求.36 采 样、分 析 及 数 据 上 报 要 求.47 检 查 维 护 要 求.48 运 行 技 术 质 量 控 制 要 求.69 检 修 和 故 障 处 理 要 求.91 0 运 行 考 核 及 比 对 监 测 要 求.91 1 档 案 与 记 录 要 求.9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水 污 染 源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基 本 情 况 表.1 0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运 行 维 护 记 录 表.1 2附 录 C(资 料 性 附 录)水 污 染 源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参 数 设 置 记 录 表.1 4附 录 D(资 料 性 附 录)标 样 核 查 及 校 准 结 果 记 录 表.1 6附 录 E(资 料 性 附 录)检 修 记 录 表.1 7附 录 F(资 料 性 附 录)易 耗 品 更 换 记 录 表.2 0附 录 G(资 料 性 附 录)标 准 样 品 更 换 记 录 表.2 1附 录 H(资 料 性 附 录)实 际 水 样 比 对 试 验 结 果 记 录 表.2 2附 录 I(资 料 性 附 录)运 行 工 作 考 核 表.2 3附 录 J(资 料 性 附 录)水 污 染 源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运 行 考 核 比 对 监 测 报 告.2 4D B 1 4/T 1 9 7 8 2 0 1 9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山 西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提 出 并 监 督 实 施。本 标 准 由 山 西 省 环 境 保 护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山 西 省 环 境 监 控 中 心。本 标 准 协 作 单 位:太 原 海 纳 辰 科 仪 器 仪 表 有 限 公 司。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赵 钱 垒、谢 明、尚 菊 红、王 亮、张 利 琴、刘 云、董 轶 茹、冯 新 宇、刘 强。D B 1 4/T 1 9 7 8 2 0 1 91水 污 染 源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运 行 与 考 核 技 术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水 污 染 源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运 行 与 考 核 的 术 语 和 定 义、运 行 单 位 及 人 员 要 求、仪 器运 行 管 理 及 参 数 设 置 要 求、采 样、分 析 及 数 据 上 报 要 求、检 查 维 护 要 求、运 行 技 术 质 量 控 制 要 求、检 修和 故 障 处 理 要 求、运 行 考 核 及 比 对 监 测 要 求 和 档 案 与 记 录 要 求。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山 西 省 境 内 水 污 染 源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运 行 与 考 核。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废 水 中 铅(P b)、镉(Cd)、砷(A s)、六 价 铬(Cr6+)、总 铬(Cr)、汞(H g)、流 量 监 测 因 子 的 在 线 监 测。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1 8 5 9 7 危 险 废 物 贮 存 污 染 控 制 标 准H J 1 5 超 声 波 明 渠 污 水 流 量 计 技 术 要 求 及 检 测 方 法H J 9 1.1 污 水 监 测 技 术 规 范H J 2 1 2 污 染 物 在 线 监 控(监 测)系 统 数 据 传 输 标 准H J 3 5 3 水 污 染 源 在 线 监 测 系 统(C O DC r、N H3-N 等)安 装 技 术 规 范H J 3 5 4 水 污 染 源 在 线 监 测 系 统(C O DC r、N H3-N 等)验 收 技 术 规 范H J 3 5 5 水 污 染 源 在 线 监 测 系 统(C O DC r、N H3-N 等)运 行 技 术 规 范H J 3 5 6 水 污 染 源 在 线 监 测 系 统(C O DC r、N H3-N 等)数 据 有 效 性 判 别 技 术 规 范H J 4 9 3 水 质 采 样 样 品 的 保 存 和 管 理 技 术 规 定H J 6 0 9 六 价 铬 水 质 自 动 在 线 监 测 仪 技 术 要 求 及 检 测 方 法H J 7 6 2 铅 水 质 自 动 在 线 监 测 仪 技 术 要 求 及 检 测 方 法H J 7 6 3 镉 水 质 自 动 在 线 监 测 仪 技 术 要 求 及 检 测 方 法H J 7 6 4 砷 水 质 自 动 在 线 监 测 仪 技 术 要 求 及 检 测 方 法H J 7 9 8 总 铬 水 质 自 动 在 线 监 测 仪 技 术 要 求 及 检 测 方 法H J 9 2 6 汞 水 质 自 动 在 线 监 测 仪 技 术 要 求 及 检 测 方 法D B 1 4/T 1 7 1 1 水 污 染 源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安 装 技 术 规 范D B 1 4/T 1 8 6 5 水 污 染 源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验 收 技 术 规 范D B 1 4/T 1 9 7 9 水 污 染 源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数 据 有 效 性 判 别 技 术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D B 1 4/T 1 9 7 8 2 0 1 92水 污 染 源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系 统指 由 实 现 废 水 流 量 监 测、废 水 重 金 属 水 样 采 集、分 析 及 分 析 数 据 统 计 与 上 传 等 功 能 的 软 硬 件 设 施 组成 的 系 统。3.2水 污 染 源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仪 器指 水 污 染 源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中 用 于 在 线 连 续 监 测 重 金 属 污 染 物 浓 度 和 流 量 的 仪 器 设 备。3.3水 质 自 动 采 样 系 统指 水 污 染 源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中 用 于 实 现 采 集 实 时 水 样 及 混 合 水 样、平 行 监 测 留 样、比 对 监 测 留样、超 标 留 样 等 功 能 的 系 统。3.4数 据 控 制 系 统指 实 现 控 制 整 个 水 污 染 源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内 部 仪 器 设 备 联 动,完 成 水 污 染 源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仪器 的 数 据 采 集、存 储、计 算、统 计、输 出 及 上 传 至 上 位 机 等,接 受 上 位 机 命 令 控 制 水 污 染 源 重 金 属 在 线监 测 仪 器 运 行 等 功 能 的 系 统。3.5水 污 染 源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运 行 参 数指 在 现 场 安 装 的 水 污 染 源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上 设 置 的 能 表 征 测 量 过 程 以 及 对 测 量 结 果 产 生 影 响的 相 关 参 数。3.6设 备 运 转 率指 在 某 个 周 期 内,仪 器 实 际 正 常 运 转 小 时 数 占 该 周 期 内 应 运 转 小 时 数 的 比 率。3.7数 据 有 效 率指 在 某 个 周 期 内,仪 器 实 际 测 试 获 得 的 有 效 数 据 量 占 该 周 期 内 应 获 得 的 数 据 量 的 比 率。3.8失 控 数 据指 水 污 染 源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在 运 行 中 发 现 自 动 标 样 核 查、实 际 水 样 比 对 等 一 项 或 几 项 试 验 连 续不 合 格,向 前 追 溯 至 最 近 一 次 相 应 试 验 合 格 数 据,此 期 间 数 据 为 失 控 数 据。3.9维 护 状 态D B 1 4/T 1 9 7 8 2 0 1 93指 水 污 染 源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处 于 非 正 常 采 样 监 测 时 段 进 行 维 护 操 作 时 其 所 处 的 状 态,包 括 对 仪表 维 护、检 修、校 准,及 水 质 自 动 采 样 系 统 的 维 护 等。3.1 0自 动 标 样 核 查指 水 污 染 源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自 动 测 量 标 准 溶 液,自 动 判 定 测 量 结 果 的 准 确 性。4 运 行 单 位 及 人 员 要 求4.1 运 行 单 位 要 求运 行 单 位 应 具 备 相 应 的 水 污 染 源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的 运 行 能 力,备 有 所 运 行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仪 器的 备 用 仪 器 或 备 品 备 件 库,同 时 应 配 备 满 足 溯 源 要 求 的1 套 及 以 上 参 比 方 法 规 定 的 实 际 水 样 比 对 试 验 装置,建 立 并 运 行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质 量 管 理 体 系。4.2 运 行 人 员 要 求运 行 人 员 应 具 备 相 关 专 业 知 识 并 参 加 培 训 教 育,通 过 相 应 的 考 试、考 核 持 证 上 岗。5 仪 器 运 行 管 理 及 参 数 设 置 要 求5.1 仪 器 运 行 参 数 管 理 要 求5.1.1 对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的 操 作、参 数 的 设 定 修 改,应 设 定 相 应 操 作 权 限。5.1.2 对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的 操 作、参 数 修 改 等 动 作,以 及 修 改 前 后 的 具 体 参 数 都 要 通 过 纸 质 或 电子 的 方 式 记 录 并 保 存,同 时 在 仪 器 的 运 行 日 志 里 做 相 应 的 不 可 更 改 的 记 录,应 至 少 保 存 1 年 的 记 录。纸质 或 电 子 记 录 单 中 需 注 明 对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参 数 的 修 改 原 因,并 在 启 用 时 进 行 确 认。5.1.3 参 数 的 修 改 必 须 做 到 提 前 报 备,报 备 通 过 后 方 可 修 改 参 数,同 时 参 数 修 改 后 应 匹 配 相 关 的 调 试记 录,确 保 设 备 正 常 运 行。5.2 仪 器 运 行 参 数 设 置 要 求5.2.1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的 参 数 设 置 与 验 收 报 告、备 案 资 料 一 致。5.2.2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量 程 应 根 据 现 场 实 际 水 样 排 放 浓 度 合 理 设 置,量 程 上 限 设 置 接 近 污 染 物 排放 标 准 的 3 4 倍 限 值。当 实 际 水 样 排 放 浓 度 超 出 量 程 设 置 要 求 时 应 进 行 人 工 监 测。5.2.3 针 对 数 据 采 集 使 用 模 拟 量 的,应 保 证 数 据 控 制 系 统 的 采 集 信 号 量 程 设 置 和 转 换 污 染 物 浓 度 量 程设 置 与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设 置 的 参 数 一 致。5.3 仪 器 运 行 性 能 要 求5.3.1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启 动 后,应 能够 正 常 运 转,添 加 水 样 和 试 剂,并 排 出 废 液。5.3.2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应 能 实 现 试 剂 的 快 速 加 热,保 持 恒 温 消 解 控 制,温 度 示 值 与 设 定 值 波 动 范围 不 超 过 3。5.3.3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应 具 有 对 取 样、消 解、检 测 和 计 量 等 单 元 的 自 动 清 洗 功 能。5.3.4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应 具 备 自 动 标 样 核 查 和 自 动 校 准 功 能。D B 1 4/T 1 9 7 8 2 0 1 945.3.5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应 具 备 高 低 量 程 自 动 切 换 功 能,量 程 切 换 时 不 影 响 监 测 数 据 的 正 常 显 示 和信 号 的 正 常 输 出。5.3.6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应 具 有 数 据 采 集、存 储、处 理、显 示 和 输 出 等 功 能,应 能 存 储 至 少 3 6 个月 的 原 始 数 据。5.3.7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监 测 数 据 单 位 应 为 m g/L 或 g/L,并 具 有 m g/L 和 g/L 单 位 相 互 转 换 功能。6 采 样、分 析 及 数 据 上 报 要 求6.1 采 样 要 求6.1.1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应 采 集 混 合 水 样。6.1.2 连 续 排 放 时,每 1 h 为 一 个 时 间 段,水 质 自 动 采 样 系 统 在 该 时 段 进 行 时 间 或 流 量 等 比 例 采 样,至 少 每 1 5 m i n 采 一 次 样,保 证 该 时 间 段 内 采 集 样 品 量 满 足 使 用。水 质 自 动 分 析 仪 测 试 该 时 段 的 混 合 水样,其 测 定 结 果 应 计 为 该 时 段 的 水 污 染 源 重 金 属 连 续 排 放 平 均 浓 度。6.1.3 间 歇 排 放 时,每 1 h 为 一 个 时 间 段,水 质 自 动 采 样 系 统 在 该 时 段 进 行 时 间 或 流 量 等 比 例 采 样(依据 现 场 实 际 排 放 量 设 置,确 保 在 排 放 时 可 采 集 到 水 样),采 样 结 束 后 由 水 质 自 动 分 析 仪 测 试 该 时 段 的 混合 水 样,其 测 定 结 果 应 计 为 该 时 段 的 水 污 染 源 重 金 属 排 放 平 均 浓 度。如 果 某 个 采 样 周 期 内 所 采 集 样 品 量无 法 满 足 仪 器 分 析 之 用,则 对 该 时 段 作 无 数 据 处 理。6.2 分 析 要 求以 小 时 为 周 期,对 混 合 样 品 进 行 分 析。6.3 数 据 上 报6.3.1 应 保 证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仪 器、数 据 控 制 系 统 与 上 位 机 平 台 时 间 一 致。6.3.2 数 据 控 制 系 统 应 在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测 定 完 成 后 开 始 采 集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的 输 出 信 号,并 在 5 m i n 内 将 数 据 上 报 上 位 机 平 台,监 测 数 据 个 数 不 小 于 污 水 累 计 排 放 小 时 数。6.3.3 水 质 自 动 分 析 仪 存 储 测 定 结 果 的 时 间 标 记 应 为 该 水 质 自 动 分 析 仪 从 混 匀 桶 内 开 始 采 样 的 时 间,测 定 结 果 代 表 该 采 样 周 期 内 污 染 物 平 均 浓 度,数 据 控 制 系 统 上 报 数 据 时 报 文 内 的 时 间 标 记 与 水 质 自 动 分析 仪 测 量 结 果 存 储 的 时 间 标 记 保 持 一 致;数 据 控 制 系 统 应 能 存 储 至 少 3 6 个 月 的 数 据。6.3.4 数 据 传 输 应 符 合 H J 2 1 2 的 规 定,上 报 过 程 中 如 出 现 数 据 传 输 不 通 的 问 题,现 场 端 应 对 未 传 输 成功 的 数 据 作 记 录,下 一 次 传 输 时 应 将 未 传 输 成 功 的 数 据 进 行 补 传。7 检 查 维 护 要 求7.1 日 检 查 维 护每 天 应 通 过 远 程 查 看 数 据 或 现 场 察 看 的 方 式 检 查 仪 器 运 行 状 态、数 据 传 输 是 否 正 常,并 判 断 水 污 染源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运 行 是 否 正 常。如 发 现 数 据 有 异 常 等 情 况,应 前 往 现 场 检 查。7.2 周 检 查 维 护7.2.1 每 7 天 对 水 污 染 源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现 场 维 护。D B 1 4/T 1 9 7 8 2 0 1 957.2.2 检 查 自 来 水 供 应、泵 取 水 情 况,检 查 内 部 管 路 是 否 通 畅,仪 器 自 动 清 洗 装 置 是 否 运 行 正 常,检查 各 仪 器 的 进 样 水 管 和 排 水 管 是 否 清 洁,必 要 时 进 行 清 洗。对 水 泵 及 过 滤 网 进 行 清 洁。7.2.3 检 查 水 质 自 动 采 样 系 统 管 路 是 否 清 洁,采 样 泵、采 样 桶 和 留 样 系 统 是 否 正 常 工 作,留 样 保 存 剂是 否 充 足,留 样 保 存 温 度 是 否 正 常。7.2.4 检 查 监 测 站 房 内 电 路 系 统、通 讯 系 统 是 否 正 常。7.2.5 检 查 水 污 染 源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标 准 溶 液 和 试 剂 是 否 在 有 效 使 用 期 内,保 证 按 相 关 要 求 定 期更 换 标 准 溶 液 和 试 剂。7.2.6 检 查 数 据 控 制 系 统 运 行 情 况,并 检 查 连 接 处 有 无 损 坏,对 数 据 进 行 抽 样 检 查,对 比 重 金 属 在 线监 测 仪 器、数 据 控 制 系 统 及 上 位 机 平 台 接 收 到 的 数 据 是 否 一 致。7.2.7 现 场 开 展 一 次 设 备 手 动 上 水 检 查 试 验,确 认 水 样 可 正 常 取 至 设 备 端。7.3 月 检 查 维 护7.3.1 每 月 的 现 场 维 护 应 包 括 对 水 污 染 源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进 行 一 次 保 养,对 仪 器 分 析 系 统 进 行 维护;对 数 据 控 制 系 统 工 作 状 态 进 行 一 次 检 查;检 查 监 测 仪 器 接 地 情 况,检 查 监 测 站 房 防 雷 措 施。7.3.2 水 污 染 源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仪 器:根 据 相 应 仪 器 操 作 维 护 说 明,检 查 和 保 养 易 损 耗 件,必 要 时 更换;检 查 及 清 洗 取 样 单 元、消 解 单 元、检 测 单 元、计 量 单 元、显 示 单 元 等;检 查 废 液 液 位 感 应 报 警 装 置。7.3.3 水 质 自 动 采 样 系 统:根 据 情 况 更 换 蠕 动 泵 管、清 洗 混 合 采 样 瓶 等。7.3.4 明 渠 流 量 计:检 查 流 量 计 探 头、支 架 是 否 紧 固,检 查 液 位 传 感 器 高 度 是 否 发 生 变 化,检 查 探 头与 水 面 之 间 是 否 有 干 扰 测 量 的 物 体,对 计 量 堰(槽)内 影 响 流 量 计 测 定 的 干 扰 物 进 行 清 理,检 查 流 量 计信 号 线 及 接 头 是 否 老 化。7.4 季 度 检 查 维 护7.4.1 水 污 染 源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仪 器:检 查 关 键 零 部 件 可 靠 性,如 计 量 单 元 准 确 性、反 应 室 密 封 性 等,必 要 时 进 行 更 换。7.4.2 对 于 水 污 染 源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所 产 生 的 废 液 应 使用 专 用 容 器 予 以 回 收,并 按 照 G B 1 8 5 9 7的 有 关 规 定,交 由 有 危 险 废 物 处 理 资 质 的 单 位 处 理,不 得 随 意 排 放 或 回 流 入 污 水 排 放 口。7.5 检 查 维 护 记 录运 行 人 员 在 对 水 污 染 源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进 行 故 障 排 查 与 检 查 维 护 时,应 作 好 记 录。7.6 其 他 检 查 维 护7.6.1 保 证 监 测 站 房 的 安 全 性,检 查 智 能 门 禁 系 统 工 作 是 否 正 常;安 装 视 频 监 控 设 备 的,还 要 对 视 频监 控 设 备 进 行 检 查 维 护。7.6.2 保 持 监 测 站 房 的 清 洁,保 持 设 备 的 清 洁,保 证 监 测 站 房 内 的 温 度、湿 度 满 足 仪 器 正 常 运 行 的 需求。7.6.3 保 持 各 仪 器 管 路 通 畅,出 水 正 常,无 漏 液。7.6.4 保 持 制 度 上 墙,公 开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参 数 备 案 表、运 行 人 员 考 核 合 格 证 和 联 系 方 式。7.6.5 对 电 源 控 制 器、空 调、排 风 扇、供 暖、消 防 设 备 等 辅 助 设 备 要 进 行 经 常 性 检 查。7.6.6 其 它 维 护 按 相 关 仪 器 说 明 书 的 要 求 进 行 仪 器 维 护 保 养、易 耗 品 的 定 期 更 换 工 作。D B 1 4/T 1 9 7 8 2 0 1 968 运 行 技 术 质 量 控 制 要 求8.1 运 行 技 术 要 求8.1.1 对 水 质 自 动 分 析 仪 按 照 8.2.1 的 要 求 定 期 进 行 自 动 标 样 核 查 和 自 动 校 准,自 动 标 样 核 查 结 果 应 满足 表 1 要 求。8.1.2 对 水 质 自 动 分 析 仪、明 渠 流 量 计 按 照 8.2.2、8.3 要 求 定 期 进 行 实 际 水 样 比 对 试 验,比 对 试 验 结果 应 满 足 表 1 的 要 求。表 1 水 污 染 源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运 行 技 术 指 标仪器类型 技术指标要求试验指标限值样品数量要求铅(P b)水质自动分析仪采用浓度约为 0.5 倍现场工作量程上限值的标准样品 5%1实际水样浓度0.0 5 m g/L 0.0 2 m g/L比对试验总数应不少于 3对。当比对试验数量为 3 对时应至少有 2 对满足要求;4 对时应至少有 3 对满足要求;5 对以上时至少需 8 0%满足要求实际水样浓度0.0 5 0 m g/L 2 5%镉(C d)水质自动分析仪采用浓度约为 0.5 倍现场工作量程上限值的标准样品 5%1实际水样浓度0.0 0 5 m g/L 0.0 0 2 m g/L同铅比对试验数量要求实际水样浓度 0.0 0 5 m g/L 2 5%砷(A s)水质自动分析仪采用浓度约为 0.5 倍现场工作量程上限值的标准样品 5%1实际水样浓度0.0 5 0 m g/L 0.0 2 m g/L同铅比对试验数量要求实际水样浓度 0.0 5 0 m g/L 2 5%六价铬(C r6+)水质自动分析仪采用浓度约为 0.5 倍现场工作量程上限值的标准样品 5%1实际水样浓度0.0 5 m g/L 0.0 2 m g/L同铅比对试验数量要求实际水样浓度 0.0 5 m g/L 2 5%总铬(C r)水质自动分析仪采用浓度约为 0.5 倍现场工作量程上限值的标准样品 5%1实际水样浓度0.0 5 m g/L 0.0 2 m g/L同铅比对试验数量要求实际水样浓度 0.0 5 m g/L 2 5%汞(H g)水质自动分析仪采用浓度约为 0.5 倍现场工作量程上限值的标准样品 5%1实际水样浓度0.0 0 0 5 m g/L 0.0 0 0 0 2 m g/L同铅比对试验数量要求实际水样浓度 0.0 0 0 5 m g/L 2 5%明渠流量计液位比对 1 2 m m 6 组数据流量比对试验 5%1 0 分钟累计流量8.2 水 质 自 动 分 析 仪D B 1 4/T 1 9 7 8 2 0 1 978.2.1 自 动 标 样 核 查 和 自 动 校 准8.2.1.1 每 1 6 8 小 时 内 自 动 进 行 水 质 自 动 分 析 仪 的 零 点 和 量 程 校 正,同 时 应 及 时 记 录 校 准 信 息。8.2.1.2 选 用 浓 度 约 0.5 倍 现 场 工 作 量 程 上 限 值 的 标 准 样 品 每 2 4 小 时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自 动 标 样 核 查。如果 自 动 标 样 核 查 结 果 不 满 足 表 1 的 规 定,则 应 对 仪 器 进 行 自 动 校 准。仪 器 自 动 校 准 完 后 应 使 用 标 准 溶 液进 行 验 证(可 使 用 自 动 标 样 核 查 代 替 该 操 作),验 证 结 果 应 符 合 表 1 的 规 定,如 不 符 合 则 应 重 新 进 行 一次 校 准 和 验 证,6 小 时 内 如 仍 不 符 合 表 1 的 规 定,则 应 进 入 人 工 维 护 状 态。标 样 自 动 核 查 计 算 公 式 如 下:.(1)式 中:A 相 对 误 差;B 标 准 样 品 标 准 值,m g/L;x 分 析 仪 测 量 值,m g/L。8.2.1.3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自 动 校 准 及 验 证 时 间 如 果 超 过 6 h 则 应 采 取 人 工 监 测 的 方 法 向 所 属 生 态环 境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数 据,数 据 报 送 每 天 不 少 于 4 次,间 隔 不 得 超 过 6 h。8.2.2 实 际 水 样 比 对 试 验8.2.2.1 针 对 水 质 自 动 分 析 仪 应 每 月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实 际 水 样 比 对 试 验。试 验 结 果 应 满 足 表 1 中 规 定 的性 能 指 标 要 求,实 际 水 样 比 对 试 验 的 结 果 不 满 足 表 1 中 规 定 的 性 能 指 标 要 求 时,应 对 仪 器 进 行 校 准 和 标准 溶 液 验 证 后 再 次 进 行 实 际 水 样 比 对 试 验。8.2.2.2 如 第 二 次 实 际 水 样 比 对 试 验 结 果 仍 不 符 合 表 1 规 定 时,仪 器 应 进 入 维 护 状 态,同 时 此 次 实 际水 样 比 对 试 验 至 最 近 一 次 实 际 水 样 比 对 试 验 合 格 期 间 所 有 的 数 据 认 为 是 失 控 数 据,失 控 数 据 的 处 理 按 照D B 1 4/T 1 9 7 9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8.2.2.3 仪 器 维 护 期 间 必 要 时 应 采 取 人 工 监 测 的 方 法 向 所 属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数 据,原 则 上 数 据报 送 每 天 不 少 于 4 次,间 隔 不 得 超 过 6 h。8.2.2.4 实 际 水 样 比 对 试 验 方 法按 照 D B 1 4/T 1 7 1 1 规 定 的 水 样 采 集 口 采 集 实 际 废 水 排 放 样 品,采 用 水 质 自 动 分 析 仪 与 实 验 室 国 家 标准 方 法 分 别 对 相 同 的 水 样 进 行 分 析,两 者 测 量 结 果 组 成 一 对 数 据,至 少 获 得 3 对 数 据。按 照 公 式(2)或公 式(3)计 算 实 际 水 样 比 对 试 验 的 绝 对 误 差 或 相 对 误 差,其 结 果 应 符 合 本 标 准 表 1 的 规 定。.(2).(3)式 中:C 实 际 水 样 比 对 试 验 绝 对 误 差,m g/L;xn 第 n 次 分 析 仪 测 量 值,m g/L;Bn 第 n 次 实 验 室 标 准 方 法 测 定 值,m g/L;C 实 际 水 样 比 对 试 验 相 对 误 差;D B 1 4/T 1 9 7 8 2 0 1 988.3 明 渠 流 量 计8.3.1 每 季 度 至 少 用 便 携 式 明 渠 流 量 计 比 对 装 置 对 现 场 安 装 使 用 的 明 渠 流 量 计 进 行 1 次 比 对 试 验(比对 前 应 对 便 携 式 明 渠 流 量 计 进 行 校 准),如 比 对 结 果 不 符 合 表 1 的 要 求,应 对 流 量 计 进 行 校 准,校 准 完成 后 需 再 次 进 行 比 对,直 至 合 格。8.3.2 除 国 家 颁 布 的 明 渠 流 量 计 检 定 规 程 所 规 定 的 方 法 外,可 按 以 下 方 法 进 行 现 场 比 对 试 验,具 体 按现 场 实 际 情 况 执 行:a)便 携 式 明 渠 流 量 计 比 对 装 置:可 采 用 磁 致 伸 缩 液 位 计 加 标 准 流 量 计 算 公 式 的 方 式 进 行 现 场 比对。b)液 位 比 对:分 别 用 便 携 式 明 渠 流 量 计 比 对 装 置(液 位 测 量 精 度 1 m m)和 明 渠 流 量 计 测 量 同一 水 位 观 测 断 面 处 的 液 位 值,进 行 比 对 试 验,每 2 m i n 读 取 一 次 数 据,连 续 读 取 6 次,按 下 列公 式 计 算 每 一 组 数 据 的 误 差 值,选 取 最 大 的 H i 作 为 流 量 计 的 液 位 误 差。.(4)式 中:Hi 液 位 比 对 误 差;H1i 第 i 次 明 渠 流 量 比 对 装 置 测 量 液 位 值,m m;H2i 第 i 次 明 渠 流 量 计 测 量 液 位 值,m m;1,2,3,4,5,6。c)流 量 比 对:分 别 用 便 携 式 明 渠 流 量 计 比 对 装 置 和 明 渠 流 量 计 测 量 同 一 水 位 观 测 断 面 处 的 瞬 时 流量,进 行 比 对 试 验,待 数 据 稳 定 后,开 始 计 时,计 时 1 0 m i n,分 别 计 算 明 渠 流 量 比 对 装 置 该时 段 内 的 累 积 流 量 和 明 渠 流 量 计 该 时 段 内 的 的 累 积 流 量,按 公 式(5)计 算 流 量 误 差。.(5)式 中:F 流 量 比 对 误 差;F 1 明 渠 流 量 比 对 装 置 累 积 流 量,m3;F 2 明 渠 流 量 计 累 积 流 量,m3。8.4 设 备 运 转 率 和 数 据 有 效 率以 月 为 周 期,每 个 周 期 内 水 污 染 源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的 设 备 运 转 率 不 得 小 于9 5%,数 据 有 效 率 不得 小 于 9 0%。8.5 其 他 要 求8.5.1 应 按 照 H J 9 1.1、H J 4 9 3、D B 1 4/T 1 8 6 5 以 及 本 规 范 的 相 关 要 求 对 水 样 分 析、在 线 监 测 实 施 质 量控 制。8.5.2 对 某 一 时 段 水 样,应 不 定 期 进 行 平 行 监 测、加 密 监 测 和 留 样 比 对 试 验。8.5.3 水 污 染 源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所 使 用 的 标 准 溶 液 应 正 确 保 存 且 经 不 确 定 度 2%的 有 证 标 准 物 质验 证 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8.5.4 监 测 站 房 内 的 计 量 器 具 应 按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溯 源。D B 1 4/T 1 9 7 8 2 0 1 999 检 修 和 故 障 处 理 要 求9.1 水 污 染 源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发 生 故 障 或 数 据 缺 失 的,应 在 发 生 故 障 或 数 据 缺 失 后 1 2 小 时 内 向 所属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报 告;需 停 运、拆 除 的,应 经 所 属 生 态 环 境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同 意。9.2 运 行 单 位 发 现 故 障 或 接 到 故 障 通 知,应 及 时 处 理 并 排 除 故 障,并 保 证 原 设 备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修 复。9.3 水 污 染 源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经 过 维 修 修 复 后,在 正 常 使 用 和 运 行 之 前 应 通 过 校 准 和 比 对 试 验。若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进 行 了 更 换,在 正 常 使 用 和 运 行 之 前,应 重 新 进 行 校 准、比 对 试 验 及 验 收,确 保其 满 足 相 关 指 标 要 求。9.4 数 据 控 制 系 统 发 生 故 障 修 复 或 更 换 的,应 保 证 已 采 集 并 保 存 的 数 据 不 丢 失。9.5 水 污 染 源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仪 器 因 故 障 等 原 因 不 能 正 常 工 作 时,应 采 取 人 工 监 测 或 安 装 备 用 仪 器,人 工 监 测 周 期 间 隔 不 大 于 6 h,监 测 技 术 要 求 参 照 H J 9 1.1 执 行。1 0 运 行 考 核 及 比 对 监 测 要 求1 0.1 运 行 考 核 要 求运 行 考 核 应 从 仪 器 运 行 参 数 设 置 和 管 理、检 查 维 护、自 动 标 样 核 查、自 动 校 准、比 对 试 验、检 修 和故 障 处 理、比 对 监 测 以 及 记 录 与 档 案 等 几 个 方 面 来 考 核,运 行 工 作 考 核 表 见 附 录 I。1 0.2 比 对 监 测 要 求每 季 度 至 少 与 有 资 质 的 环 境 检 测 机 构 进 行 一 次 比 对 监 测。比 对 监 测 时,应 记 录 水 污 染 源 重 金 属 在 线监 测 系 统 是 否 按 照 D B 1 4/T 1 7 1 1 进 行 采 样 并 在 报 告 中 说 明 有 关 情 况。比 对 监 测 期 间,不 允 许 对 在 线 监 测仪 器 进 行 任 何 调 试。比 对 监 测 结 果 应 符 合 表 1 要 求。1 1 档 案 与 记 录 要 求1 1.1 档 案 和 记 录 的 基 本 要 求1 1.1.1 水 污 染 源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运 行 与 考 核 的 技 术 档 案 包 括 仪 器 的 说 明 书、D B 1 4/T 1 7 1 1 要 求 的系 统 安 装 记 录 和 D B 1 4/T 1 8 6 5 要 求 的 验 收 记 录、仪 器 的 适 用 性 检 测 报 告 以 及 各 类 记 录 表 格(见 附 录 A 附 录 I)、水 污 染 源 重 金 属 在 线 监 测 系 统 运 行 考 核 比 对 监 测 报 告(见 附 录 J)等。1 1.1.2 记 录 应 清 晰、完 整,现 场 记 录 应 在 现 场 及 时 填 写。可 从 记 录 中 查 阅 和 了 解 仪 器 设 备 的 使 用、维修 和 性 能 检 验 等 全 部 历 史 资 料,以 便 对 运 行 的 各 台 仪 器 设 备 做 出 正 确 评 价。与 仪 器 相 关 的 记 录 可 放 置 在现 场 并 妥 善 保 存。1 1.2 记 录 表 格记 录 表 格 参 见 附 录 A 附 录 I,各 运 行 单 位 可 根 据 实 际 需 求 及 管 理 需 要 调 整 及 增 加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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