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62部分:供电企业DB11/T 1322.62-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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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29.020 F 25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1322.62 2019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62部分:供电企业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grade assessment of work safety Part 62:Power supply enterprise 2019-12-25发布 2020-04-01实施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11/T 1322.62 2019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评定内容.1 3.1 基础管理要求.1 3.2 场所环境.8 3.3 生产设备设施.9 3.4 特种设备.16 3.5 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17 3.6 用电.18 3.7 消防.18 3.8 危险化学品.19 3.9 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19 3.10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19 3.11 操作人员行为规范.19 4 评定细则.25 附录 A(规范性附录)安全生产等级评定一级否决条款.26 附录 B(规范性附录)基础管理要求指标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27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场所环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57 附录 D(规范性附录)生产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60 附录 E(规范性附录)特种设备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78 附录 F(规范性附录)公用辅助用房及设备设施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95 附录 G(规范性附录)用电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99 附录 H(规范性附录)消防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14 附录 I(规范性附录)危险化学品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33 附录 J(规范性附录)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39 附录 K(规范性附录)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40 附录 L(规范性附录)操作人员行为规范要素的安全生产等级评定细则.141 DB11/T 1322.62 2019 II 前 言 DB11/T 1322.2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分为若干部分:第 1部分:总则;第 2部分:安全生产通用要求;第 3部分:加油站;第 62部分:供 电 企 业;本 部分为 DB11/T 1322.2的第 62部分。本 部分 按照 GB/T 1.1 2009给出 的规则 起草。本 部分 由北京市城市 管理 委 员 会提出并归口。本 部分 由北京市城市 管理 委 员 会组织实 施。本 部分 起草单位:中国 电 力企 业 联合会科 技 开发服务中心、北京市 劳动 保 护 科 学 研究 所、国网北京市电 力科 学 研究院。本 部分 主 要 起草 人:郭希武、曹广月、索键、兰天 一、郝春、鄢 安 河、李宁、王世武、白永强、谢昱姝、李伟。DB11/T 1322.62 2019 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62部分:供电企业 1 范围 本 部分规定 了供 电 企 业(以下简称“企 业”)安全生产等级评定内容 和 评定细则。本 部分 适 用 于企 业安全生产等级的 划 分与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 文件 对于本 文件的 应 用 是必不可少 的。凡是注日 期 的引用文件,仅 注日 期 的 版 本适 用 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 期 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本(包括 所 有 的 修改 单)适 用 于本 文件。GB 26164 电业安全 工 作规 程(热 力和 机械 部分)GB 50016 建筑 设 计 防 火 规范 GB 50041 锅炉 房设 计 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 防 雷 设 计 规范 GB 50229 火 力发 电 厂 与 变 电 站 设 计 防 火 规范 DL/T 548 电 力 系统 通 信 站 防 雷运 行管理规 程 DL 5027 电 力 设备 典型 消防规 程 GA 1131 仓储 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通则 DB11/T 1322.1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 1部分:总则 DB11/T 1322.2 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 第 2部分:通用要求 GBZ 2.1 工 作场所 有 害 因 素职业 接触限值 第 1部分:化学 有 害 因 素 3 评定内容 3.1 基础管理要求 3.1.1 一般要求 一 般 要求 应 符 合 DB11/T 1322.2的规定。3.1.2 安全生产责任制 应 在三年 内 未 发 生 负有责任 的人 身死亡或 3人 以 上重伤 的电 力 人 身事故、一 般 及 以 上 电 力 设备 事故、电 力 安全 事故、火灾事故 和 负有同 等及 以 上责任 的生产 重大交 通 事故,以 及 对 社 会 造成重大 不 良影响 的 事 件。3.1.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 DB11/T 1322.62 2019 2 3.1.3.1 应以 文件 形式 设 立 安全生产 委 员 会(简称 安 委会),对企 业的安全生产 和 职业 卫 生 重 要 事项进行决 策 和 协调 管理;企 业 主 要 负责 人 任 安 委会主 任;安全生产 主 要 领导、工 会 负责 人、安全管理部 门负责 人 和 相关 部 门 主 要 负责 人为 成 员 组 成 安 委会;成 员 如有变 动 应以 文件 形式 及 时调整。3.1.3.2 应 建立 安 委会 工 作职 责 和会 议 制 度、工 作制 度 等要求。3.1.3.3 安 委会应 每季度至 少 召 开 一 次例 会 或专题 会 议,协调 解 决安全生产 问 题,年 底 或年 初 应 审 议 全 年 安全 工 作总 结 并提出下 一 年 的 工 作要求。3.1.3.4 安 委会会 议 应由 安 委会主 任 主 持,特 殊情况 下可以委 托 其 他 领导 主 持;会 议 应 作 记 录 或 纪 要备查。企 业 主 要 负责 人全 面 负责 安全生产 和 职业 卫 生 工 作,并 履 行 相 应 责任 和 义 务。3.1.3.5 安全生产 监督 机 构 和 职业 卫 生管理 机 构 应 健 全,人员 配 备 应 足够。3.1.3.6 应 建立 涵盖从 管理 机 构到 基 层班 组 的安全 和 职业 卫 生管理 网 络。3.1.3.7 安全生产管理的 例 行 工 作 应 符 合下列 要求:a)应 每 月 进 行一 次 安全 例 会,由 安全生产 主 要 负责 人 主 持,安全生产 有关 部 门负责 人 参 加,分 析 总 结 一 月 来 的安全生产 情况,提出下月 的安全 工 作要求,会 议 应 作 记 录备 查;b)安全 监督 网应 每 月 进 行一 次 安全 网会 议,各 部 门 安全员 参 加,传达 每 月 安全 会 议 精神,各 部 门 安全员 汇报各 部 门 安全 监督情况。提出下月 安全 监督 重 点;c)应 定 期或 不 定 期 的 编 制安全 简 报 或 安全通 报,通 报 企 业及行业安全 事故(事 件),吸取教训,改进 安全 工 作。每 月 至 少应 有 一 期 简 报;d)班 组应 每 周 组织 一 次 安全 活 动,学 习 国 家、上 级 或 本单位 的 有关 安全生产指 示精神 和 规定、安全 事故(事 件)通 报,分 析班 组 安全生产 风 险 和 预防 措 施。企 业 和 车间 领导 应 有计 划 的 参 加并 指 导 班 组 活 动。安全 监督 部 门 定 期 检查活 动 情况;e)班 组应 执 行 现 场 工 作 班 前、班后 会 或进 行一 班 三 检。班 前 进 行 当 日 工 作危险 点 分 析 或 风 险分 析,班 中(工 作 过 程 中)检查 安全 措 施 执 行 情况、班后 总 结 工 作 成 绩 和不 足;f)每 3年 5年 内 应 进 行一 次 企 业全 方 位 的“安全评 价”。在 自查 基础 上 可以 邀请 上 级 或 第 三 方咨 询 企 业 进 行 核 实 性评 价;g)应 每年进 行 春 季、秋 季 安全 大 检查;h)应按 要求 完 成 安全 月 活 动及 上 级部 署 的 其 他 安全 活 动。3.1.4 应急救援 3.1.4.1 应 急 预 案 应 根据 有关 规定 报送 上 级,并 通 报 有关 应 急救援 单位(涉密 部分 除外)。建立 电 网 调 度上 下 级安全 运 行预 案报 备制 度。应 急 预 案 中应 急 管理 机 构、人员的 联 系 方 式、应 急 物 资 储 备 清 单 等 信 息应 与 实 际 相符。3.1.5 应急响应 3.1.5.1 企 业 发 生 事故 后,应 立 即启 动 相 应应 急 预 案,积极 开 展 事故 救援:a)按 突 发 事 件分级标 准确 定 应 急 响 应 原 则 和 标 准;b)针 对不 同 级 别 的 响 应,做好 应 急启 动、应 急 指 挥、应 急 处置 和 现 场 救援、应 急资 源 调 配 等 应 急 响 应 工 作;c)当 突 发 事 件 得 以 控制,无 可 能 导 致 次 生、衍 生 事故 的 隐患,应 急 指 挥 部 可 批准 应 急结 束;d)明确 应 急结 束 后,要 做好突 发 事 件 后 果 的 影响 消 除、生产 秩序恢复、污染 物 处 理、善 后 理 赔、应急 能 力 评 估、对应 急 预 案 的评 价 和 改进 等 后 期 处置 工 作。DB11/T 1322.62 2019 3 3.1.6 电网管理 3.1.6.1 电网规划管理 3.1.6.1.1 应 编 制 辖区 电 力 规 划,并对 规 划 定 期进 行 滚 动 修 订。3.1.6.1.2 电 力 规 划应 包括 电 源 规 划、输 电 网 规 划和 配 电 网 规 划。各 区 供 电公 司 的电 力 规 划,可 只 制定 配 电 网 规 划。3.1.6.2 电网规划基本要求 3.1.6.2.1 规 划 内容 应 符 合国 家 有关 标 准,行业标 准 等要求,符 合 地区、城市 电 网 建 设 改造 实 际,满 足 地区、城市 经济 发 展 和 建 设 需 要 有 利 于 电 网 安全 运 行。3.1.6.2.2 规 划 内容 应 包括 电 力 一 次、二 次系统、电 源 建 设、通 信系统、调度 自 动化 系统 及 网 络 等。3.1.6.2.3 应 制定 长 期、中 期 和 短 期 电 网 规 划,并 且 定 期 滚 动 修 订。3.1.6.2.4 规 划 电 网 内 应 具 有 一定的电 源支撑;各 种 新 能源、分 布 式 能源 等 接 入 系统有相关 规定,可 方便 接 入。3.1.6.2.5 应 根据 经济、技术条件制定 本企 业的电 网 规 划 相关 规定 或 实 施细则。3.1.6.2.6 应组织 审查 规 划 的 可 行性,并 且正 式 出 版、上 报 批准。3.1.6.3 电网风险管控 3.1.6.3.1 应按 行业要求 开 展 电 网 风 险管控 工 作,制定 风 险管控制 度或 执 行 上 级管理制 度,应 在 定 期 安 全 会 议 中 进 行 风 险分 析。3.1.6.3.2 应 形成机 制,结 合日 常 安全 工 作、生产 运 行、检 修、安全 检查、专项 检查、隐患排 查 等,梳 理电 网 运 行 中 的 风 险。3.1.6.3.3 针 对 电 网 风 险,应 制定管控 方案。3.1.6.3.4 应 制定 并 落 实 防 止继 电 保 护、安全 自 动 装置误 动作 措 施。3.1.6.3.5 单 线 单 变 及 重 载输 变 电设备 应 有 治 理 和 改造计 划。3.1.6.3.6 应加强 电 网、设备的 薄弱 环 节 分 析 和 防控。3.1.6.4 电网调度集控管理 3.1.6.4.1 应 制定电 网 调度 集 控制 度,或 执 行 上 级管理制 度,必 要 时 应 制定 本企 业 补充 规定,明确 调度、厂 站 的职 责。3.1.6.4.2 调度 规 程 和 继 电 保 护 运 行、检 修 规 程 应 齐 全 并提供给 调度 对 象。3.1.6.4.3 电 网主 系统、配 电 系统 模拟图 版或 电 子图 应 与 实 际 一 次系统 一 致(调度 与 厂 站 端 一 致)。系 统 一 次 主 接 线,厂(站)一 次 主 接 线 及设备 参 数 应 齐 全 符 合实 际。设备 运 行 状态、地线 标 志明显。3.1.6.4.4 应 结 合 每 个 变 电 站实 际,遵循 国 家 标 准 和 上 级 调度 规 程,编 写 变 电 站 现 场 运 行规 程。规 程 应 根据 变 电 站 设备 变 化、二 次系统改变 等 每 隔 3年 5年修 编 一 次;新 站、新 设备 投 运 前 应 及 时修 订、补充 相关 内容 到现 场 运 行规 程。3.1.6.4.5 变 电 站 的 运 行规 程(制 度)内容 应 涵盖 一 次 设备、继 电 保 护、直流 系统、二 次 回 路 部分、通 信、自 动化、视频 系统 及安防 系统 等 工 作内容。3.1.6.4.6 变 电 站 集 控操作 应 该 按照 操作 任 务 编 写 操作 票,按 操作 票顺 序 执 行。DB11/T 1322.62 2019 4 3.1.6.5 电网运行管理 3.1.6.5.1 应 结 合 电 网实 际,编 制 本 电 网 的 调度 规 程,并按 规定定 期修 编。系统 结构 发 生 变 化、二 次系 统改变 等,调度 规 程 应 及 时 补充 相关 内容。3.1.6.5.2 调度 部 门 应 预 测 年、月、周、日 负 荷,并 报 上 级 调度 部 门。3.1.6.5.3 调度 员 下 达 操作 命令 应 符 合 要求,录 音 设备 良 好、管理 严格。3.1.6.5.4 各 级 调 控、运 行 值 守、集 控人员 应 执 行“运 行规 程”、“安全规 程”、“两票 三 制”及 相关 的规 章 制 度。3.1.6.5.5 应 完 善 设备设施 检 修、维 护、试验、传 校 等安全技术 措 施,应 做好 检 修、维 护、试验、传 校的 许 可、监 护、验收 工 作。3.1.6.5.6 各 级 调 控、运 行 值 守 人员 应合 理安 排 运 行 方 式,做好 事故 预 想,开 展 反 事故 演 习,演 习结 束后 要 开 展 评 估。3.1.6.5.7 调度 员 应 负责 电 网 的 监 控 和 运 行,厂 站、用 户 应 积极配 合 共 同 履 行 下列 职 责:a)应保 持 电 网 安全 运 行、应 执 行 运 行规 程,监 视 设备 运 行 工 况,开 展 巡视 设备、检 测、运 行 维 护,保 持 设备 处 于 正常状态;b)应保 持 电 能 质量 合 格,限 制、治 理 谐波;c)系统最大 短 路 电 流 应 控制 在 允许 范围,短 路 电 流 超 过 标 准 的 母 线 应 采 取 控制 措 施;d)10kV 20kV网 络 的 供 电 半径 应 低 于 电 压损失允许 值,参 考 负 荷 密 度,供 电 半径 一 般 不 超 过 5km 7km。3.1.6.5.8 事故 拉闸顺 序 和 低频减 负 荷顺 序经 过当 地 政府 有关 部 门 批准。3.1.6.6 供电可靠性管理 3.1.6.6.1 应 建立 可 靠 性管理 工 作规范、制 度。3.1.6.6.2 应 建立 可 靠 性管理 组织网 络 体 系,设 置 可 靠 性管理 专 职(或 兼 职)工 作 岗 位,并 取 得 相 应资 格 后,方 可 上 岗 作业。3.1.6.6.3 应 建立 用 户 供 电 可 靠 性管理 网 络,采 集、统计、审核、分 析、及 时 向 能源 监 管 机 构 等 有关 部门 报送 可 靠 性 报 表。3.1.6.6.4 运 行 方 式或负 荷 变 化 后,应 及 时调整 设备 运 行 参 数 或运 行 方 式,保 证 设备 运 行 裕 度。3.1.6.6.5 应 制定用 户 用电 可 靠 性指标,围 绕 用 户 年 综 合供 电 可 靠率 开 展 工 作。3.1.6.6.6 应 及 时 消 除 设备 缺陷,提 高 设备 在事故 情况 下 的 过 载能 力,以实 现 故 障 变 电 站 之 间 应 有 一定 比 例 的 负 荷转 供 能 力,提 高 供 电 可 靠 性。3.1.6.7 继电保护管理 3.1.6.7.1 应 制定 继 电 保 护 装置 管理制 度、现 场 运 行规 程。3.1.6.7.2 应 落 实 继 电 保 护 反 事故 技术 措 施、技术规 程、整 定规 程、技术管理规定等。3.1.6.7.3 调度机 构 应 统 一管理 继 电 保 护 装置 的 版 本,运 维 部 门 应按 要求 核 实并 上 报 管理部 门,保 持 继电 保 护 软 件 版 本 的 正确 性。3.1.6.7.4 继 电 保 护及安全 自 动 装置 的 配 置 符 合 标 准 和实 际 运 行 需 求,定 值 应 符 合 定 值计 算书 或 定 值 通 知 单 要求,并 定 期进 行 检 验。3.1.6.7.5 新建 二 次 设备 系统或 更 改 后 的 图 纸 应 与设备 实 际 相符 并 经 过审核,确 认 无误。DB11/T 1322.62 2019 5 3.1.6.7.6 双 重 化 配 置 的 保 护,各 套 保 护 装置 的 输入、输 出应 符 合 反 事故 措 施要求。3.1.6.7.7 调度机 构 应按 要求 参 加 系统 继 电 保 护设 计 审查。同 一 单位(或 部 门)直 接 管 辖 范围内的 微 机 保 护 装置 型 号 不 宜 过 多。3.1.6.8 直流电源及二次回路管理 3.1.6.8.1 直流 电 源 设 计、建 设 应 满 足 国 家 和 行业标 准 的要求,重 要 厂 站应 满 足 继 电 保 护 双 重 化要求。3.1.6.8.2 应 安 排 相关 技术人员 参 与 直流 电 源 及 二 次 回 路 设 计 审查,落 实 直流 系统 及 二 次 回 路反 事故 措施要求。3.1.6.8.3 直流 系统 及 二 次 回 路 的 配 置、操作 方 式、注 意 事项、运 行 巡视、维 护,应 写入 厂 站 运 行规 程。3.1.6.8.4 二 次 回 路 处 理 缺陷、维 护、试验 等 应 纳 入 调度统 一管理,申 报 计 划,批准 后方 可开 展 工 作。3.1.6.8.5 厂 站 的 蓄 电 池 组 的容 量、数 量 应 满 足 标 准 要求,充 电 装置、母 线 接 线 也 应 符 合 电 力 工程 直流 系统 设 计 技术规 程 的要求。3.1.6.8.6 继 电 保 护所使用的 二 次 电 缆 应 采 用 屏蔽 电 缆,屏蔽 电 缆 的 屏蔽 层 应按 反 措 要求 可 靠 接 地。3.1.6.8.7 二 次 回 路 的 变 动,应 及 时修改相关 的 图 纸,使 实 际 的 二 次 回 路 与 图 纸 一 致。3.1.6.9 通信系 统 管理 3.1.6.9.1 应 在 编 制 辖区 电 力 规 划 时,同 步 编 制通 信系统 规 划,通 信 网 规 划应 具 有 前 瞻 性,为 发 展 预 留 空 间。3.1.6.9.2 通 信 网和 通 讯 站(机 房、设备 屏)设 计、建 设 应 满 足 DL/T 548的规定。3.1.6.9.3 应 制定通 信 网 管理制 度,建立 通 信调度,并 明确 各 级 运 行、检 修 部 门 的职 责 和 要求。3.1.6.9.4 通 信调度 应 落 实 统 一 调度、分级管理,管理、协调、指 挥 通 信 网 的 运 行、处 缺、检 修、增 容、改造 等 工 作。3.1.6.9.5 通 信 电 路 的 检 修 应按照 规 程(制 度)实 行规范化管理,以 书 面 形式 向 有关调度机 构 提出 申 请,纳 入 电 网 调度计 划。3.1.6.9.6 电 力 通 信系统 应 与电 网 运 行 相 适应,调度至 被 调 主 要 厂 站和 有 数 据传 输 的 厂 站,应 建立至 少 2个 及 以 上 独 立 的通 信 路 由,满 足 所 承 载 业 务 的 可 靠 性 需 求。3.1.6.9.7 通 信 设备、通 道 运 行 稳 定,故 障率低,达到各 项 考 核 指标:通 信 设备 平均 运 行 率 99.990%;继 电 保 护业 务 通 道 可 用 率 99.999%;调度 电 话 业 务 通 道 可 用 率 99.990%;自 动化 数 据 业 务 通 道 可 用 率 99.980%;行 政 电 话 业 务 通 道 可 用 率 99.980%;电 视 电 话 会 议 业 务 通 道 可 用 率 99.980%;数 据 通 信 网 业 务 通 道 可 用 率 99.980%;通 信 直流 电 源 可 用 率 100.000%;动 力 环境 监 视率 100.000%。3.1.6.10 调度 自动化 系 统 及信 息 网管理 3.1.6.10.1 调度 自 动化 系统 规 划应 纳 入 企 业电 力 规 划。3.1.6.10.2 调度 自 动化 系统 设 计、建 设 应 满 足 国 家 和 行业标 准 的要求。3.1.6.10.3 调度机 构 应 制定 自 动化 系统 及 网 络 管理制 度,明确 各 级 运 行、检 修 部 门 的职 责 和 要求。3.1.6.10.4 调度机 构自 动化部 门 应 管理、协调、指 挥 自 动化 系统 及 网 络 的 运 行、处 缺、检 修、增 容、改造 等 工 作。3.1.6.10.5 调度 自 动化 系统 及 网 络 的 检 修 应按照 规 程(制 度)实 行规范化管理,以 书 面 形式 向 有关调度 机 构 提出 申 请,纳 入 电 网 调度计 划。DB11/T 1322.62 2019 6 3.1.6.10.6 接 入 电 网 运 行的电 力 监 控 二 次系统 应 当 符 合国 家 信 息 安全等级防护的 有关 要求。3.1.6.10.7 应 成立 网 络 信 息 安全 工 作 领导机 构,并 明确 了 职 责 分 工。3.1.6.10.8 应对 机 房 进 行管理,建立 规 章 制 度 且 执 行 到 位。3.1.6.11 重 要电 力 用 户 管理 3.1.6.11.1 应提出 重 要电 力 用 户 名 单,认 定 应 每年 不少于 一 次。3.1.6.11.2 根据 用 户 在 安全、业 务和 生产 上 对供 电 可 靠 性的 实 际 需 求,在 主供 电 源 发 生 故 障 或 断 电 时,能 够 有 效 且 连续 为全部 负 荷 或 保 安 负 荷 提供 电 力 的电 源。3.1.6.11.3 应 协 助 重 要用 户 开 展 安全用电,发 现 用 户 用电 隐患,向 用 户 递 交整改 通 知 单,并 报 告 北京市政府 相关 部 门。3.1.6.11.4 开 展 重 要电 力 用 户 供 电 风 险分 析,根据 需 要 加强对 重 要电 力 用 户 自 备 应 急 电 源 安全使用的指 导。3.1.6.11.5 应 建立 临 时 性 重 要用 户(重大 活 动等)电 力 安全 保 障 工 作 常态 机 制。3.1.7 生产 设备设 施 建设项 目管理 3.1.7.1 应对 新建、改建、扩 建、等 建 设 项 目 的 立项 文件、可 行性 研究 报 告、初 步 设 计、建 设 项 目 施 工 组织 设 计、施 工 前安全技术条件 确 认(安全技术 交 底)、建 设 项 目 过 程 中 安全管理、质量 管理、进度 管理、中 间 验收、竣 工 验收、投 运 等环 节 以 及 各参 建 单位按照 相关 规定 进 行规范管理,应 符 合下列 要求:a)工程项 目 设 计、施 工、监 理 单位应 具 备 相 应 资 质;b)企 业 应 明确 工程项 目 的管理、施 工 和 监 理 单位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并 签 订 安全生产管理 协议;c)不应 压 缩 合 同 约 定的 工期。3.1.7.2 进 行的 建 设 项 目 应 落 实 各 级人员、各 工 种的安全 责任 制,建立 健 全 建 设 项 目 的安全 保 证体 系 和安全 监督 体 系;在计 划、布置、检查、考 核、总 结 建 设 项 目 的 同时,计 划、布置、检查、考 核、总 结 安全 管理。应 做 到 下列 要求:a)应组织 工程项 目 管理 单位、设 计 单位、施 工 单位和 监 理 单位对 工程建 设 过 程 中 潜 在 的 风 险 进 行评 估,按 要求 开 展 施 工 风 险管理 工 作,审核“风 险 识 别、评 估 清 册”,审核 施 工 方案。确 保 在工程项 目 实 施前 进 行全 面 的作业 风 险、安全技术 交 底,并实 施全 面 质量 管理;b)工程项 目 管理 单位应 定 期 对 施 工 现 场 进 行安全 检查,并 确 保 检查 发 现 的 问 题 得 到 及 时 处 理。3.1.8 生产 设备设 施管理 3.1.8.1 设备设 施基础管理 3.1.8.1.1 对 设备设施 应 建立 从 设备 选 型、设 计、监 造、运 输、安 装 调 试、验收 投 运、运 维 检 修、退 运等环 节、阶段 的全 过 程 全生 命 周 期 管理。代 维 护管理 和委 托 维 护管理 应 签 订 代 维 护、委 托 管理 协议,明确 双 方 的安全 责任。3.1.8.1.2 应 根据 安全 反 措 要求、设备 运 行 中 存 在 的 隐患 和 重大 缺陷,组织 制定 并 落 实 设备 治 理规 划和 年度 治 理 计 划。建立 设备设施的 运 行 监督 和 缺陷 治 理 机 制;根据 状态 检 修 的要求 组织 编 制 并 落 实 设备设施 的 年度 检 修 试验 计 划,并 进 行 年度 检 修 试验 的总 结。3.1.8.1.3 应组织并 落 实对 设备设施 运 行 或 检 修 状态 的安全 风 险评 估 与管控,明确 相 应 工 作 程 序 和 流 程。DB11/T 1322.62 2019 7 3.1.8.1.4 应 根据 设备设施的 健 康 状 况 和 运 行 工 况 储 备 满 足 生产 运 行所 需 的备品备件,并加强 备品备件 的管理。3.1.8.1.5 旧 设备 拆 除 前 应 进 行 风 险评 估,制定 拆 除 计 划、方案 和 安全 措 施。3.1.8.1.6 每年 对 设备 完 好 性 进 行评级(评 价)或 状态 评 估。3.1.8.2 设备设 施 的 技术监督管理 3.1.8.2.1 应 建立 电 能 质量、绝缘(反 污 闪)、过 电 压 与防 雷、电 测、继 电 保 护与安全 自 动 装置、热工、仪器仪 表、节能 环 保、化学(油、气)等技术 监 控(督)管理 网 络 体 系 和 标 准 体 系,制定技术 监督 管理 年度工 作 计 划。3.1.8.2.2 技术 监 控(督)管理 应 做 下列 工 作:a)组织 或 参 加 新建、改建、扩 建工程 的设 计 审查、主 要设备的 监 造 验收 及安 装、调 试、试 运 行等 过程 中 的技术 监督 和 基 建交接 验收 的技术 监督;b)组织实 施 大修 技 改项 目 质量 技术 监督;c)定 期 组织 召 开 技术 监督 工 作 会 议,总 结、交 流 监督 工 作 经 验,通 报 信 息,部 署 下 阶段 工 作;d)对 所管 辖 设备 按 规定 进 行 监 测,对 设备 检 修、维 护的 质量 进 行 监督。并保 存 技术 监督 台帐、年度工 作 计 划、总 结 和 相关 报 告。3.1.8.2.3 应 制定技术 改造 管理 办法,定 期 对 设备 运 行 状 况 进 行 综 合 与 专题 分 析 和对 重大 技术 改造项 目进 行 可 行性 研究,组织 编 制 项 目 实 施的 组织 措 施、技术 措 施 和 安全 措 施。3.1.8.2.4 对 影响 和 威胁 电 网 安全的 问 题,应 督 促 有关 单位 整改。3.1.8.3 供电可靠性管理 3.1.8.3.1 应 执 行 输 变 电设施 可 靠 性评 价 规 程,应 做 到:a)制定 可 靠 性 工 作管理规范;b)建立 可 靠 性管理 组织网 络 体 系,设 置 可 靠 性管理 专 职(或 兼 职)工 作 岗 位;c)可 靠 性 专责 人员 参 加 岗 位 培 训 并 取 得 合 格证书。3.1.8.3.2 应 建立 输 变 电设备、配 电(或 农 电)设备 可 靠 性 信 息 管理 系统,采 集、统计、分 析 可 靠 性 数 据 并 及 时 向 有关 部 门 报送 可 靠 性 报 表。鼓励 开 展 城市 低压 用 户 供 电 可 靠 性 工 作。3.1.8.3.3 每年 应 编 制 可 靠 性管理 工 作 计 划和 技术分 析报 告;开 展 可 靠 性分 析 评 价、可 靠 性设备设施 以及电 网 运 行 可 靠 性 状态 研究;制定 提 高 可 靠 性 水平 的 具 体 措 施 并组织实 施。3.1.8.3.4 定 期 对可 靠 性管理 工 作 进 行总 结,并开 展 可 靠 性管理 成 果 应 用。3.1.8.4 输变 电 设备 运行管理 3.1.8.4.1 应 执 行 输 变 配 电 运 行规 程,监 视 设备设施 运 行 工 况,执 行 工 作 票 和 操作 票,交接 班 制 度、设 备 巡视 制 度 和 设备定 期 轮换 制 度 的要求,按照 规 程或 规定 巡视 监督、倒 闸 操作、处 理 事故 和 异 常。3.1.8.4.2 应对 运 行设备 上 防 误 闭锁 装置 的使用 进 行 监督,消 除 防 误 闭锁 装置 的 缺陷。3.1.8.4.3 继 电 保 护 和 安全 自 动 装置 应按 要求 正确投入,并 做好 定 值整 定 计 算、运 行 维 护、传 校 等 工 作。3.1.8.4.4 运 行 现 场 应 做好 下列 运 行 工 作:DB11/T 1322.62 2019 8 a)运 行 现 场 应 填 写 交接 班记 录,内容 应 完 整,字迹 清 楚 整 洁,交接 两 清。纸质、电 子 文 档 完 备;b)按 运 行规 程 规定 做好 设备的 统 一 编 号 制 度、警 示 标 志;定 期 巡视,同时 根据 上 级要求 结 合天 气、负 荷、运 行 方 式变 化等 因 素安 排 特 殊 巡视,并 做好 记 录;c)按 运 行规 程 规定 做好 电 网 运 行设备设施的 监督(视)、测 温 测 负 荷;d)按照 一 般 缺陷、严 重 缺陷、危 急 缺陷 的 严 重程度,进 行定级、上 报、填 写 记 录、敦促 检 修 部 门 处理。设备 缺陷 应 定级 准确,记 录 清 楚,处 理及 时;e)监 控、运 行 维 护及 值 守 人员 严格 执 行 调度 命令、安全 工 作规 程 等规 程 制 度。各 种 工 作 票 填 写 使用正确,倒 闸 操作 票 填 写正确无误;f)按 运 行规 程 规定 做好继 电 保 护 和 安全 自 动 装置、直流 系统、自 动化通 信 等设备的 监督 巡视 和 检查 检 测维 护。3.1.8.4.5 应 定 期进 行 输 变 电设备 各 种 运 行 方 式 下 的 隐患排 查、设备评 估 和 风 险分 析 管控。设备 检 修 安全技术 措 施 实 施 应 做好 检 修 设备的 许 可、监 护、验收 等 工 作。3.1.8.4.6 针 对 运 行 方 式,做好 事故 预 想,开 展 反 事故 演 习。3.1.8.5 检修 管理 3.1.8.5.1 每年 应 编 制设备设施的 大修、技 改、检 修 试验 计 划,各 种 检 修 试验、大修 技 改计 划、检 修 试验 记 录等 资 料 的电 子 文 档 应 齐 备。3.1.8.5.2 检 修 现 场 应 做好 下列 工 作:a)检 修 维 护 试验 传 校 工 作 应 执 行“两票 三 制”和 危险 点 分 析 控制,落 实 各 项 安全 措 施;b)检 修 维 护 试验 传 校 工 作 应按照 工 艺 要求 和 质量 标 准,实 行 检 修 质量 控制 监督 和 三 级 验收 制 度;c)检 修 现 场 隔 离 围 栏 完 整,安全 措 施 落 实,并应 分 区 域 管理,检 修物 品 实 行定 置 管理。安全设施 不 应 随 意 拆 除、挪 用 或 弃 之 不 用;d)检 修 临 时 拆 除 的设备部件等,检 修 结 束 应 立 即 复原;e)检 修 完 毕 清 理 现 场,垃圾、废料 处 理及 时,保 护环境。3.1.8.5.3 在 安 排 大修、技 改、计 划 检 修 等 应 结 合 消 除 设备设施 存 在 的 隐患 和 缺陷,并 填 写 修 试 记 录。3.1.9 新设备验收投入 及 旧设备退 运 拆除、报废 3.1.9.1 设备设施的设 计、制 造、安 装 建 设、使用、维 修、改造、拆 除 和 报 废 等环 节 和 阶段均 应 纳 入 全寿 命 周 期 管理 中。3.1.9.2 应 使用 质量 合 格、符 合 设 计 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3.1.9.3 拆 除 的生产设备设施 应按 规定 进 行 处置,涉 及 到 危险 物 品的,需 制定 有 针 对 性的 处置 方案,并严格 组织实 施。3.2 场 所环境 3.2.1 建筑物 3.2.1.1 建筑物 的化 妆板、外 墙 装 修 不应 存 在 脱 落 伤 人等 缺陷 和 隐患,屋顶、通 道 等场 地 符 合 设 计 载 荷要求。3.2.1.2 应 定 期 对 建筑物进 行防 止地 震、塌 陷、洪涝 灾 害等防 灾 检查。属 于 危险 构 件 物 和 危险房 屋 的,应委 托 专 业 机 构 进 行危险房 屋鉴 定,根据 鉴 定 意 见,采 取 相 应 安全 措 施。3.2.1.3 建筑物 和 仓 库 的 耐 火 等级、消防设施 应 符 合 GB 50016的规定。DB11/T 1322.62 2019 9 3.2.1.4 仓 库 内 不应 设 置 宿 舍。3.2.1.5 应按 GB 50057的规定设 置 建筑物 防 雷 装置,并保 持完 好 有 效。防 雷 装置 应 至 少 每年 检 测 1次,对 爆炸 危险环境场所的防 雷 装置 应 至 少 每 半 年 检 测 1次,检 测 应由 具 有 防 雷 检 测 资 质 的 单位 进 行,并出 具检 测 报 告。3.2.2 厂区环境 3.2.2.1 厂 区、工 区 大门 出 入 口 及危险 地 段 应 设 有 5 km/h 限 速 标 志,交 通 视 线 盲 区 应 设 置 室 外 反 光镜。厂 内 道 路 在 弯 道 处,不应 有 妨碍驾驶 员 视 线 的 障 碍 物。3.2.2.2 生产 厂 房内 外 保 持清 洁 完 整,无 积 水、油、杂 物,门 口、通 道、楼梯、楼 顶、平台 等 处无 杂 物阻塞。3.2.2.3 消防 车 道 的设 置 应 符 合下列 要求:a)一 类 仓 库,变 电 站应 设 置 环 形 消防 车 道;b)消防 车 道 的 净宽 度 和 净 空高 度 均 不应 小 于 4 m,且 转 弯 半径 应 满 足 消防 车 转 弯 的要求;c)当 为 尽 端 式 车 道 时,应 设 回 车 场 地 或 回 车 道。3.2.2.4 跨越 道 路 上 空 架 设管 线 距 路 面 最 小净 高 不应 小 于 5 m,并 设 置 限 高 标 志 或限 高 设施。3.2.2.5 照 明布置 应合 理,且 照 明 设施 应 完 好、有 效。3.2.2.6 物 品 应 定 置 摆放,主 干 道 无 占 道 物 品。生产设备备品、物 料 宜 设 置 摆放 范围标 识 线,且 在 标 识线 内 摆放。3.2.2.7 机 动 车 停放 应、停放 在 标 识 线 内。非 机 动 车 应 集 中 停放。3.2.2.8 变 电 站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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