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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 3.0 8 0A 1 2DB14山 西 省 地 方 标 准DB 1 4/T 2 1 3 8 2 0 2 0养老 机构查 房服务 要求2 0 2 0-0 9-1 0 发 布 2 0 2 0-1 1-1 0 实 施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1 4/T 2 1 3 8 2 0 2 0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15 院 长 查 房.16 总 值 班 查 房.27 护 理 查 房.28 医 务 查 房.39 查 房 记 录.31 0 质 量 控 制.4参 考 文 献.5D B 1 4/T 2 1 3 8 2 0 2 0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山 西 省 民 政 厅 提 出 并 监 督 实 施。本 标 准 由 山 西 省 民 政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S X S/T C 0 4)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山 西 省 老 年 公 寓。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张 敏、崔 京 京、张 青、肖 志 国。D B 1 4/T 2 1 3 8 2 0 2 01养 老 机 构 查 房 服 务 要 求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养 老 机 构 查 房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要 求、查 房 方 式、院 长 查 房、总 值 班 查 房、护 理 查房、医 务 查 房、查 房 记 录 和 质 量 控 制。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医 养 结 合 的 老 机 构 查 房 要 求,其 他 养 老 机 构 可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D B 1 4/T 1 3 3 0 养 老 机 构 服 务 规 范D B 1 4/T 1 8 9 7 养 老 机 构 服 务 人 员 礼 仪 基 本 要 求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查 房由 养 老 机 构 管 理 人 员、护 理 人 员、医 生 等 参 与 的 一 种 具 有 明 确 工 作 规 范 和 具 体 工 作 要 求 的 工 作 模 式。4 基 本 要 求4.1 养 老 机 构 应 建 立 查 房 相 关 制 度。4.2 应 及 时、认 真、准 确 地 做 好 查 房 记 录。4.3 应 根 据 岗 位 职 责 不 同,明 确 各 类 查 房 的 内 容 和 程 序。4.4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报 告、及 时 处 理,并 进 行 归 纳 总 结。4.5 根 据 重 大 传 染 病 流 行 期、季 节 交 替 等 阶 段 性 工 作 重 点 确 定 针 对 性 查 房 方 式。5 院 长 查 房5.1 查 房 人 员 和 频 次院 长 带 领 分 管 院 长 及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不 定 期 查 房,每 半 月 至 少 一 次。5.2 查 房 内 容5.2.1 工 作 人 员 岗 位 职 责、精 神 面 貌 及 工 作 标 准 落 实 情 况。D B 1 4/T 2 1 3 8 2 0 2 025.2.2 管 理 人 员 监 督 检 查 是 否 到 位。5.2.3 服 务 质 量 符 合 D B 1 4/T 1 3 3 0 的 相 关 要 求。5.2.4 各 区 域 环 境 卫 生 状 况。5.2.5 是 否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情 况。5.2.6 听 取 老 年 人、家 属 的 意 见 和 建 议。5.2.7 询 问 工 作 中 出 现 的 困 难 和 问 题。5.3 查 房 程 序5.3.1 通 知 检 查 组 人 员。5.3.2 确 定 检 查 的 地 点、时 间 及 重 点 内 容。5.3.3 现 场 组 织 实 施。5.3.4 检 查 后 集 中 讨 论 存 在 的 问 题。5.3.5 提 出 整 改 意 见。5.3.6 责 任 部 门 负 责 整 改 落 实。5.3.7 检 查 组 验 证 改 进 情 况。6 总 值 班 查 房6.1 查 房 人 员 和 频 次由 一 名 部 门 负 责 人 或 行 政 管 理 人 员 执 行 2 4 h 值 班 制 度,值 班 期 间 不 定 时 查 房,每 天 至 少2 次。6.2 查 房 内 容6.2.1 上 一 次 查 房 发 现 问 题 的 整 改 情 况。6.2.2 人 员 劳 动 纪 律 及 出 勤 情 况。6.2.3 岗 位 职 责、工 作 标 准 落 实 情 况。6.2.4 服 务 质 量 应 符 合 D B 1 4/T 1 3 3 0 的 相 关 要 求。6.2.5 是 否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情 况。6.2.6 各 区 域 环 境 卫 生 状 况。6.2.7 设 施 设 备 是 否 正 常,消 防 通 道 是 否 通 畅。6.2.8 听 取 老 年 人、家 属 的 意 见 和 建 议。6.3 查 房 程 序6.3.1 交 接 班 时 应 先 明 确 上 一 班 次 的 注 意 及 交 办 事 项。6.3.2 确 定 当 日 检 查 的 内 容。6.3.3 根 据 当 天 制 定 的 内 容 进 行 巡 查,对 前 一 天 存 在 的 问 题 进 行 跟 进 检 查。6.3.4 与 下 一 班 次 做 好 交 接。7 护 理 查 房7.1 查 房 人 员 和 频 次护 理 部 主 任、主 管 执 行 不 定 时 查 房,每 日 至 少 查 房 3 次。D B 1 4/T 2 1 3 8 2 0 2 037.2 查 房 内 容7.2.1 护 理 人 员 是 否 严 格 执 行 考 勤 制 度。7.2.2 护 理 人 员 仪 容 仪 表、行 为 规 范 是 否 符 合 D B 1 4/T 1 8 9 7 相 关 要 求。7.2.3 护 理 人 员 服 务 是 否 符 合 工 作 要 求。7.2.4 老 年 人 房 间、公 共 区 域、护 理 站 的 环 境 卫 生是 否 干 净、整 洁。7.2.5 老 年 人 个 人 卫 生 是 否 干 净、整 洁、无 异 味。7.2.6 老 年 人 自 身 及 服 务 过 程 是 否 存 在 安 全 隐 患。7.2.7 设 施 设 备、消 防 通 道 是 否 保 持 通 畅。7.2.8 听 取 老 年 人、家 属 意 见 和 建 议。7.2.9 护 理 文 书 记 录 是 否 规 范。7.3 查 房 程 序7.3.1 组 织 检 查 人 员。7.3.2 确 定 检 查 时 间 及 内 容。7.3.3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解 决 并 详 细 记 录。7.3.4 检 查 后 研 究 讨 论,分 析 问 题 原 因,提 出 整 改 意 见。7.3.5 各 护 理 主 管 负 责 整 改 落 实。7.3.6 护 理 部 主 任 负 责 验 证 落 实 情 况。8 医 务 查 房8.1 查 房 人 员 和 频 次责 任 医 生 或 当 班 医 生 查 房 每 日 至 少 2 次,特 殊 情 况 随 时 查 看。8.2 查 房 内 容8.2.1 查 看 老 年 人 身 体、疾 病、用 药 等 情 况。8.2.2 危 重 老 年 人 随 时 进 行 巡 视 检 查,及 时 调 整 治 疗 方 案,必 要 时 转 诊 或 安 排 会 诊。8.2.3 检 查 当 日 医 嘱 执 行 情 况,掌 握 老 年 人 的 治 疗 效 果。8.2.4 听 取 老 年 人、家 属 意 见 和 建 议。8.3 查 房 程 序8.3.1 交 接 班 时 详 细 了 解 老 年 人 身 体 疾 病 情 况。8.3.2 确 定 当 日 检 查 内 容。8.3.3 查 房 时 根 据 发 现,确 定 治 疗 方 案,跟 踪 治 疗 效 果。8.3.4 书 写 医 疗 文 书。8.3.5 详 细 做 好 交 接 班 工 作。9 查 房 记 录9.1 按 工 作 岗 位 职 责 和 查 房 内 容 的 不 同,填 写 相 应 记 录。9.2 记 录 应 重 点 突 出,及 时 准 确、详 细 真 实。9.3 记 录 应 整 洁、清 晰、避 免 涂 改 与 错 别 字,必 要 时 应 杠 改 并 签 名。D B 1 4/T 2 1 3 8 2 0 2 049.4 应 使 用 专 业 术 语。1 0 质 量 控 制1 0.1.1 对 查 房 工 作 人 员 的 查 房 情 况,应 进 行 监 督 检 查。1 0.1.2 定 期 对 查 房 记 录 进 行 综 合 评 价。1 0.1.3 对 于 查 房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问 题 和 存 在 的 安 全 隐 患 应 进 行 总 结 并 反 馈,做 好 跟 进 验 证。D B 1 4/T 2 1 3 8 2 0 2 05参 考 文 献 1 D B 3 4/T 2 6 2 9 养 老 机 构 查 房 服 务 规 范 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 业 医 师 法 1 9 9 8 年 6 月 2 6 日 第 九 届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议 通 过。3 护 士 条 例 2 0 0 8 年 1 月 2 3 国 务 院 第 2 0 6 次 常 委 会 议 通 过。自 2 0 0 8 年 5 月 1 2 日 起 实 行。4 医 院 感 染 管 理 规 范(试 行)2 0 0 6 年 7 月 6 日 卫 生 部 发 布 5 病 历 书 写 基 本 规 范 京 卫 医 发 2 0 1 0 5 1 号 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老 年 人 权 益 保 障 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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