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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C S 1 3.1 0 0A 9 0DB50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 0/T 8 6 7.1 2 2 0 2 0安 全 生 产 技 术 规 范第 1 2 部 分:家 具 制 造 企 业2 0 2 0-0 5-0 7 发 布 2 0 2 0-0 8-0 1 实 施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24 一 般 要 求.25 基 础 管 理.26 生 产 设 施.97 生 产 设 备.1 08 特 种 设 备.1 89 供 配 电.2 01 0 职 业 健 康.2 11 1 消 防.2 41 2 危 险 化 学 品.2 51 3 劳 动 防 护.2 61 4 作 业 安 全.2 71 5 安 全 考 核.2 9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家 具 制 造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排 查 清 单.3 0附 录 B(规 范 性 附 录)家 具 制 造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检 查 清 单.3 6附 录 C(规 范 性 附 录)家 具 制 造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评 定 说 明.5 6附 录 D(规 范 性 附 录)家 具 制 造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等 级 评 价 细 则.5 7附 录 E(资 料 性 附 录)相 关 引 用 条 款.1 0 6I前 言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规 范 D B 5 0/T 8 6 7 分 为 若 干 部 分:第 1 部 分:总 则;第 2 部 分:通 用 要 求;第 X 部 分:家 具 制 造 企 业;本 部 分 为 D B 5 0/T 8 6 7 的 第 X 部 分。本 部 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部 分 由 重 庆 市 应 急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部 分 的 规 定 若 法 律 法 规、标 准 规 范 等 有 新 的 规 定,以 最 新 的 规 定 为 准。本 部 分 起 草 单 位:重 庆 市 能 源 利 用 监 测 中 心(重 庆 市 节 能 技 术 服 务 中 心)、重 庆 家 具 行 业 协 会、重庆 渝 经 电 力 工 程 设 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重 庆 市 朗 萨 家 私(集 团)有 限 公 司、重 庆 玮 兰 床 垫 家 具 有 限 公 司、重 庆 市 佳 梦 家 具 有 限 公 司、重 庆 玛 格 家 居 有 限 公 司、恒 弘 家 具(重 庆)制 造 有 限 公 司、重 庆 聚 宝 教 学 设备 有 限 公 司、重 庆 市 港 风 办 公 家 私 有 限 公 司、重 庆 华 亚 家 私 有 限 公 司、重 庆 宏 宇 家 具 有 限 公 司。本 部 分 主 要 起 草 人:黄 勇、张 程、席 敏、王 晓 航、吕 宁、余 艳 玲、丁 华、汪 向 东、肖 兴 捷、杨 继 钧、唐 斌、聂 榕、杨 莉 平、任 路、肖 力 力、梁 永 宏。D B 5 0/T 8 6 7.1 2 2 0 2 01安 全 生 产 技 术 规 范 第 1 2 部 分:家 具 制 造 企 业1 范 围本 部 分 规 定 了 家 具 制 造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原 则 和 要 求,在 基 础 管 理、生 产 设 施、生 产 设 备、特 种 设 备、供 配 电、职 业 健 康、消 防、危 险 化 学 品、劳 动 防 护、作 业 安 全、安 全 考 核 等 方 面 应 达 到 的 基 本 条 件。本 部 分 适 用 于 家 具 制 造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的 管 理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规 范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规 范。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规 范。G B 2 8 9 4-2 0 0 8 安 全 标 志 及 其 使 用 导 则G B 4 0 5 3.3-2 0 0 9 固 定 式 钢 梯 及 平 台 安 全 要 求 第 3 部 分:工 业 防 护 栏 杆 及 钢 平 台G B/T 5 0 9 1-2 0 1 1 压 力 机 用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技 术 要 求G B 7 2 3 1-2 0 0 3 工 业 管 道 的 基 本 识 别 色、识 别 符 号 和 安 全 标 识G B/T 8 1 9 6-2 0 1 8 机 械 安 全 防 护 装 置 固 定 式 和 活 动 式 防 护 装 置 设 计 与 制 造 一 般 要 求G B 1 1 3 4 1-2 0 0 8 悬 挂 输 送 机 安 全 规 程G B/T 1 2 2 6 5.3-1 9 9 7 机 械 安 全 避 免 人 体 各 部 位 挤 压 的 最 小 间 距G B/T 1 2 8 0 1-2 0 0 8 生 产 过 程 安 全 卫 生 要 求 总 则G B 1 3 4 9 5.1-2 0 1 5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第 1 部 分:标 志G B/T 1 4 5 6 1-2 0 0 3 消 火 栓 箱G B 1 5 6 0 3-1 9 9 5 常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贮 存 通 则G B 1 5 6 3 0-1 9 9 5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设 置 要 求G B/T 1 5 7 0 6-2 0 1 2 机 械 安 全 设 计 通 则 风 险 评 估 与 风 险 减 少G B/T 1 6 7 5 4-2 0 0 8 机 械 安 全 急 停 设 计 原 则G B 1 7 9 4 5-2 0 1 0 消 防 应 急 和 疏 散 指 示 系 统G B/T 2 9 6 3 9-2 0 1 3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导 则G B 5 0 0 1 6-2 0 1 4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G B 5 0 0 2 8-2 0 0 6 城 镇 燃 气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5 3-2 0 1 3 2 0 k V 及 以 下 变 电 所 设 计 规 范G B 5 0 0 5 8-2 0 1 4 爆 炸 危 险 环 境 电 力 装 置 设 计 规 范G B 5 0 1 8 7-2 0 1 2 工 业 企 业 总 平 面 设 计 规 范G B 5 0 4 4 4-2 0 0 8 建 筑 灭 火 器 配 置 验 收 及 检 查 规 范G B 5 0 9 7 4-2 0 1 4 消 防 给 水 及 消 火 栓 系 统 技 术 规 范G B 5 1 3 0 9-2 0 1 8 消 防 应 急 照 明 和 疏 散 指 示 系 统 技 术 标 准G B Z 1-2 0 1 0 工 业 企 业 设 计 卫 生 标 准G B Z 1 5 8-2 0 0 3 工 作 场 所 职 业 病 危 害 警 示 标 识G B Z 1 8 8-2 0 1 4 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技 术 规 范T S G G 0 0 0 1-2 0 1 2 锅 炉 安 全 技 术 监 察 规 程T S G T 7 0 0 1-2 0 0 9 电 梯 监 督 检 查 和 定 期 检 验 规 则-曳 引 与 强 制 驱 动 电 梯T S G Z F 0 0 1-2 0 0 6 安 全 阀 安 全 技 术 监 察 规 程A Q/T 4 2 7 5-2 0 1 6 家 具 制 造 业 手 动 喷 漆 房 通 风 设 施 技 术 规 程A Q 5 2 1 7-2 0 1 5 木 器 涂 装 职 业 安 全 健 康 要 求A Q/T 9 0 0 4-2 0 0 8 企 业 安 全 文 化 建 设 导 则A Q/T 9 0 0 7-2 0 1 9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演 练 基 本 规 范A Q/T 9 0 0 9-2 0 1 5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演 练 评 估 规 范G A 6 5 4-2 0 0 6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消 防 安 全 管 理D B 5 0 T 6 3 2-2 0 1 5 火 灾 高 危 单 位 消 防 安 全 评 估 规 程D B 5 0/T 8 6 7.2-2 0 1 8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规 范 第 2 部 分:通 用 要 求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规 范。3.1家 具 制 造 企 业 F u r n i t u r e f a c t o r y依 法 成 立 的,有 固 定 场 地 和 设 备 设 施,使 用 木 材、塑 料、竹 藤、布 料、皮 革、金 属、石 材、玻 璃 和塑 胶 等 材 料,制 造 出 具 有 坐 卧、凭 倚、储 藏、间 隔 等 功 能 的 各 种 桌、椅、凳、床、柜、箱、架、沙 发 和屏 风 等 家 具 产 品 的 生 产 组 织(以 下 简 称“企 业”)。3.2升 降 机 L i f t e r是 指 用 于 垂 直 升 降 或 垂 直 升 降 并 水 平 移 动 重 物,但 达 不 到 特 种 设 备 认 定 标 准 的 通 用 机 电 成 套 产 品。4 一 般 要 求4.1 原 则4.1.1 企 业 应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包 括:实 际 控 制 人、法 定 代 表 人 和 总 经 理 等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全 面责 任、管 理 负 责 人 的 管 理 责 任、技 术 负 责 人 的 技 术 责 任。4.1.2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应 按 照 安 全 生 产 相 关 的 法 律、法 规 及 本 规 范 的 要 求,建 立 符 合 的 管 理 流 程 或体 系,保 持 设 备 设 施 的 安 全 性。4.1.3 安 全 生 产 应 采 用 P D C A(计 划、执 行、检 查、处 置)的 动 态 循 环、持 续 改 进 的 管 理 流 程。4.1.4 安 全 生 产 管 理,应 体 现“一 岗 双 责、齐 抓 共 管、失 职 追 责”的 原 则,通 过 有 效 的 交 流 和 沟 通,落 实 具 体 责 任,从 细 节 上 防 范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发 生。4.2 实 施4.2.1 企 业 应 遵 照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和 重 庆 市 人 民 政 府 已 颁 布 的 淘 汰 设 备 和 工 艺 目 录 清 单,淘 汰 安 全 性落 后 的 设 备 和 工 艺。4.2.2 企 业 应 按 照 本 规 范 及 附 录 A 的 要 求,检 查 和 消 除 安 全 生 产 风 险 隐 患 并 验 收 达 标,保 证 安 全 生 产目 标 的 实 现。4.2.3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可 按 照 本 规 范 附 录 B 的 要 求,实 施 安 全 检 查。4.2.4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创 建 达 标 应 符 合 D B 5 0/T 8 6 7.2-2 0 1 8 第 1 3 章 及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可 按 照 本规 范 附 录 C 和 附 录 D 的 要 求 执 行。4.2.5 为 了 便 于 实 施 本 规 范 所 引 用 的 标 准,相 关 引 用 条 款 参 见 附 录 E。D B 5 0/T 8 6 7.1 2 2 0 2 035 基 础 管 理5.1 机 构 与 职 责5.1.1 企 业 应 建 立 由 主 要 负 责 人 牵 头 成 立 的 安 全 生 产 委 员 会 或 领 导 小 组,负 责 安 全 生 产 决 策 和 跨 部 门协 调。5.1.2 从 业 人 员 超 过 1 0 0 人 的,应 设 置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或 者 配 备 专 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从 业 人 员在 1 0 0 人 及 以 下 的,应 配 备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5.1.3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的 第 一 责 任 人,应 履 行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的 法 律、法 规和 政 策,制 定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方 针、目 标 和 管 理 制 度;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明 确 各 岗 位 的 责 任 人 员、责 任 范 围 和 考 核 标 准 等 内 容,并 加 强 监 督 考 核。5.1.4 主 要 负 责 人 安 全 生 产 全 面 责 任 应 包 括:a)建 立 健 全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b)组 织 制 定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c)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计 划;d)保 证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所 必 需 的 资 金 投 入 和 有 效 实 施;e)督 促、检 查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工 作,及 时 消 除 事 故 隐 患;f)组 织 制 定 并 实 施 本 单 位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g)及 时、如 实 报 告 生 产 安 全 事 故。5.1.5 企 业 设 置 专 项 工 作 负 责 人 职 务 的,该 负 责 人 对 分 管 工 作 中 的 安 全 生 产 承 担 直 接 监 督 管 理 责 任;设 置 技 术 负 责 人 职 务 的,该 负 责 人 对 技 术 工 作 中 的 安 全 生 产 承 担 直 接 监 督 管 理 责 任。5.1.6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部 门 以 及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履 行 以 下 职 责:a)组 织 或 者 参 与 拟 订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操 作 规 程 和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b)组 织 或 者 参 与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宣 传、教 育 和 培 训,如 实 记 录 安 全 生 产 宣 传、教 育 和 培 训 情 况;c)督 促 落 实 本 单 位 重 大 危 险 源 的 安 全 管 理 措 施;d)组 织 或 者 参 与 本 单 位 应 急 救 援 演 练;e)制 定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计 划,检 查 本 单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状 况,及 时 排 查 事 故 隐 患,提 出 改 进 安 全 生 产管 理 的 建 议,如 实 记 录 检 查 情 况;f)督 促 落 实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整 改 措 施,如 实 记 录 整 改 情 况;g)制 止 和 纠 正 违 章 指 挥、强 令 冒 险 作 业、违 反 操 作 规 程 的 行 为;h)发 现 有 危 及 从 业 人 员 人 身 安 全 的 紧 急 情 况,指 令 从 业 人 员 暂 停 作 业 或 者 在 采 取 必 要 的 应 急 措 施后 撤 离 作 业 现 场;i)组 织 安 全 生 产 考 核,提 出 奖 惩 意 见。5.1.7 技 术 管 理 部 门 以 及 技 术 人 员 应 履 行 以 下 职 责:a)组 织 制 定、实 施 本 单 位 安 全 技 术 规 程、作 业 规 范、技 术 标 准;b)组 织 制 定、实 施 危 险 源 的 管 理 方 案 和 危 险 作 业 技 术 措 施、应 急 预 案;c)发 现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可 能 出 现 的 安 全 技 术 问 题 并 及 时 处 理,对 不 能 现 场 解 决 的,采 取 必 要 的 安全 防 护 措 施。5.2 方 针 目 标5.2.1 企 业 应 制 定 文 件 化 的 安 全 生 产 方 针 和 以 控 制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率 和 职 业 病 发 生 率 为 指 标 的 年 度 安 全生 产 目 标。5.2.2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制 定 宜 结 合 下 列 内 容:a)零 死 亡;b)负 伤 率。5.2.3 企 业 应 根 据 各 部 门 在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中 所 面 临 事 故 风 险 的 程 度,综 合 设 计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目 标 并 落实 全 员 目 标 责 任 制。5.3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5.3.1 企 业 应 按 照 责、权、利 统 一 的 原 则,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明 确 各 岗 位 的 责 任 人 员、责 任 范 围和 考 核 标 准 等 内 容,并 加 强 监 督 考 核。5.3.2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的 内 容 和 大 小 应 与 各 生 产 性 质 和 岗 位 性 质 相 适 应。5.4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5.4.1 企 业 应 制 定 并 实 施 与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健 康 法 律、法 规、标 准 相 一 致 的 制 度 文 件;制 度 文 件 应 明确 各 部 门 在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健 康 管 理 方 面 的 部 门 职 责,并 有 落 实 措 施。5.4.2 企 业 应 将 贯 彻 和 实 施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健 康 法 律、法 规 和 标 准 的 情 况,及 时 通 报 给 相 关 方,并 要求 与 经 营 有 关 的 相 关 方 落 实 安 全 生 产 责 任。5.4.3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应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下 列 内 容:a)目 标 管 理;b)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c)安 全 生 产 承 诺;d)安 全 生 产 投 入;e)安 全 生 产 信 息 化;f)四 新(新 技 术、新 材 料、新 工 艺、新 设 备 设 施)管 理;g)文 件、记 录 和 档 案 管 理;h)安 全 风 险 管 理、隐 患 排 查 治 理;i)职 业 病 危 害 防 治;j)教 育 培 训;k)班 组 安 全 活 动;l)特 种 作 业 人 员 管 理;m)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三 同 时”管 理;n)设 备 设 施 管 理;o)施 工 和 检 维 修 安 全 管 理;p)危 险 物 品 管 理;q)危 险 作 业 安 全 管 理;r)安 全 警 示 标 志 管 理;s)安 全 预 测 预 警;t)安 全 生 产 奖 惩 管 理;u)相 关 方 安 全 管 理;v)变 更 管 理;w)个 体 防 护 用 品 管 理;x)应 急 管 理;y)事 故 管 理;z)安 全 生 产 报 告;a a)绩 效 评 定 管 理。5.4.4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应 经 批 准 实 施,现 行 有 效 版 本 应 发 放 至 相 关 岗 位 的 从 业 人 员;应 保 存 近 期 的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执 行 记 录 至 一 定 的 有 效 期。5.4.5 企 业 应 每 年 至 少 评 估 一 次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规 章 和 标 准 的 适 宜 性、有 效 性 和 执 行 情 况。5.4.6 企 业 应 根 据 评 估 结 果、安 全 检 查 情 况、自 评 结 果、评 审 情 况、事 故 情 况 等,及 时 修 订 安 全 生 产规 章 制 度。5.5 操 作 规 程5.5.1 从 业 人 数 2 0 人 及 以 下 的 微 型、家 庭 作 坊 式 家 具 制 造 企 业 应 根 据 工 艺 流 程 制 定 可 行 的 岗 位 作 业 规程,明 确 安 全 风 险、注 意 事 项 等 内 容。D B 5 0/T 8 6 7.1 2 2 0 2 055.5.2 从 业 人 数 2 0 人 以 上 的 小 型、中 型、大 型 家 具 制 造 企 业 应 根 据 投 入 使 用 设 备 情 况,制 定 安 全 操 作规 程。安 全 操 作 规 程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方 面:a)机 械 设 备 和 高 温 热 成 型 加 工 设 备 的 使 用;b)手 持 电 动 工 具 的 使 用;c)油 漆(涂 料)分 装、调 漆、喷 漆(涂 漆)和 烘 干 作 业;d)油 漆(涂 料)装 卸、搬 运 作 业;e)输 送 设 备 的 使 用;f)油、气 输 送 及 管 道 检 查 与 维 护;g)通 风、吸 尘 和 排 气 系 统 检 查 与 维 护;h)可 燃 气 体、有 毒 有 害 气 体 监 测;i)涉 及 油 漆、胶 水、粉 尘、噪 声、高 温 的 作 业 环 境 下 的 防 护 用 品 使 用;j)供 配 电 设 备 检 修、巡 查、倒 送 电 操 作;k)特 种 设 备 的 使 用 和 操 作;l)压 缩 空 气 系 统 的 使 用;m)消 防 设 备 设 施 操 作、维 护。5.5.3 企 业 有 新 技 术、新 材 料、新 工 艺、新 设 备 设 施 投 入 使 用,应 组 织 制 定 新 的 安 全 生 产 操 作 规 程。5.6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5.6.1 教 育 和 培 训 管 理5.6.1.1 企 业 应 制 定 和 实 施 年 度 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教 育 计 划。5.6.1.2 企 业 应 根 据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培 训 计 划,教 育 和 引 导 从 业 人 员 掌 握 岗 位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以 及 相 关 要求,遵 守 本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增 强 从 业 人 员 对 安 全 事 故 的 预 防 和 自 救 互 救 的 能 力。5.6.1.3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详 细 记 录 培 训 教 育 的 时 间、内 容、参 加 人 员 以 及 考 核 结 果 等 情 况,建 立记 录 档 案。5.6.1.4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应 定 期 检 查 生 产 班 组 的 安 全 教 育 活 动,月 度 安 全 教 育 活 动 时 间 不 应 少 于 2学 时。5.6.2 从 业 人 员 教 育 和 培 训5.6.2.1 主 要 负 责 人、分 管 安 全 生 产 负 责 人 及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 等 初 次 培 训 不 少 于 3 2 学 时,每 年 再 培训 不 少 于 1 2 学 时。5.6.2.2 从 业 人 员(普 通 员 工)完 成 安 全 基 础 知 识 和 相 关 的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的 培 训 后,应 经 考 核 合 格 后上 岗,每 年 至 少 还 应 接 受 一 次 再 培 训。5.6.2.3 从 事 新 工 艺、新 技 术、新 材 料、新 设 备 设 施 及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作 业 或 操 作 人 员 应 进 行 针 对 性 的安 全 和 应 急 避 险 知 识 教 育 培 训。5.6.3 新 进 和 转 岗 人 员 教 育 培 训5.6.3.1 新 进 和 转 岗 人 员 应 进 行 厂 部、车 间、班 组 等 三 级 部 门 安 全 教 育 培 训,经 考 核 后 上 岗。5.6.3.2 新 进 和 转 岗 人 员 的 培 训 不 少 于 2 4 学 时。5.6.4 特 种 作 业 人 员从 事 特 种 作 业、特 种 设 备 作 业 的 人 员 应 按 照 有 关 规 定,经 专 门 安 全 作 业 培 训,考 核 合 格,取 得 相 应资 格 后,方 可 上 岗 作 业,并 定 期 接 受 复 审;离 岗 六 个 月 及 以 上 重 新 上 岗 时,应 重 新 进 行 考 核。5.6.5 相 关 方 人 员相 关 方 及 临 时 外 来 人 员 进 入 作 业 现 场 前,企 业 应 对 其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培 训,并 保 存 记 录。主 要 内 容 宜包 括:外 来 人 员 有 关 安 全 规 定、可 能 接 触 到 的 危 险 因 素、作 业 安 全 风 险 分 析 及 安 全 控 制 措 施、职 业 病 危害 防 护 措 施、应 急 知 识 等。5.7 相 关 方 管 理5.7.1 企 业 应 建 立 有 关 承 包 商、供 应 商 等 相 关 方 的 管 理 制 度。5.7.2 企 业 不 应 将 工 程 项 目 发 包 给 不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单 位。5.7.3 企 业 与 承 包、承 租 单 位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议,并 在 协 议 中 明 确 各 方 对 事 故 隐 患 排 查、治 理 和防 控 的 管 理 职 责。5.7.4 根 据 相 关 方 提 供 的 服 务 作 业 性 质 和 行 为 定 期 识 别 服 务 行 为 风 险,采 取 行 之 有 效 的 风 险 控 制 措 施,并 对 其 安 全 绩 效 进 行 监 测。5.7.5 工 程 项 目 发 包 企 业 应 统 一 协 调 管 理 同 一 作 业 区 域 内 的 多 个 相 关 方 的 交 叉 作 业。5.7.6 相 关 方 及 相 关 方 委 派 人 员 应 遵 守 本 企 业 相 关 安 全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配 备、使 用 防 护 用 品。5.8 建 设 项 目 的 安 全 设 施、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三 同 时”管 理5.8.1 企 业 应 确 保 新 建、改 建、扩 建 项 目 的 安 全 设 施 符 合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标 准,并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设 计、同 时 施 工、同 时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根 据 相 关 要 求,编 制 相 应 的 安 全 条 件 论 证 报 告 或 安 全 预 评 价 报告 或 安 全 验 收 评 价 报 告。5.8.2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应 符 合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标 准、规 范 的 规 定。5.8.3 企 业 应 确 保 新 建、改 建、扩 建 项 目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符 合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标 准,并 与 主 体 工程 同 时 设 计、同 时 施 工、同 时 投 入 生 产 和 使 用;根 据 相 关 要 求,编 制 相 应 的 职 业 病 防 护 条 件 论 证 报 告 或职 业 病 防 护 预 评 价 报 告 或 职 业 病 防 护 验 收 评 价 报 告。5.8.4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施 设 计 应 符 合 有 关 法 律、法 规 和 标 准、规 范 的 规 定。5.9 安 全 生 产 投 入5.9.1 企 业 应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计 提 管 理 办 法,并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台 账;以 上 年 度 实 际 营 业 收 入 为计 提 依 据,采 取 超 额 累 退 方 式 逐 月 平 均 提 取。5.9.2 安 全 生 产 费 用 的 使 用 计 划 包 含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完 善、改 造 和 维 护 安 全 和 职 业 病 防 护 设 备 设 施;b)安 全 生 产 培 训 教 育 和 配 备 个 体 防 护 用 品;c)危 险 源 监 控、事 故 隐 患 排 查 和 治 理;d)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检 测、监 测 和 职 业 健 康 检 查;e)设 备 设 施 安 全 性 能 检 测 检 验;f)应 急 救 援 器 材、装 备 的 配 备 及 应 急 救 援 演 练;g)安 全 警 示 标 志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标 识;h)其 它 与 安 全 生 产 直 接 相 关 的 物 品、事 件 或 活 动。5.9.3 企 业 应 依 法 为 所 有 从 业 人 员 购 买 工 伤 保 险。5.1 0 安 全 文 化 建 设5.1 0.1 较 大 型 家 具 制 造 企 业 宜 通 过 宣 传 栏、知 识 竞 赛、拓 展 训 练 等 各 种 活 动,培 养 从 业 人 员 的 安 全 行为 习 惯,形 成 具 有 企 业 特 色 的 安 全 文 化 氛 围。5.1 0.2 企 业 安 全 文 化 宜 按 照 A Q/T 9 0 0 4-2 0 0 8 的 要 求 开 展 安 全 文 化 建 设。5.1 1 风 险 管 理5.1 1.1 危 险 源 识 别企 业 应 采 用 适 宜 的 方 法 和 程 序 进 行 危 险 源 识 别,包 括 人 的 不 安 全 行 为、物 的 不 安 全 状 态、不 良 的 工作 环 境 和 管 理 缺 陷,其 范 围 应 覆 盖 的 所 有 活 动 及 区 域,并 考 虑 正 常、异 常 和 紧 急 三 种 状 态 及 过 去、现 在和 将 来 三 种 时 态。5.1 1.2 风 险 辨 识 评 估D B 5 0/T 8 6 7.1 2 2 0 2 075.1 1.2.1 建 立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管 理 制 度,明 确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的 目 的、范 围、频 次、准 则 和 工 作 程 序 等;选 择 合 适 的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方 法,定 期 对 所 辨 识 出 的 风 险 进 行 评 估。在 进 行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时,至 少 应 从 影响 人、财 产 和 坏 境 三 个 方 面 的 可 能 性 和 严 重 程 度 进 行 分 析。5.1 1.2.2 对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后,按 重 大、较 大、一 般、低 风 险 确 定 四 种 风 险 等 级,风 险 等 级 对 应 红、橙、黄、绿 四 种 色 标 登 记 建 档。5.1 1.3 风 险 控 制5.1 1.3.1 在 确 定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时,应 按 如 下 顺 序 考 虑 降 低 风 险:a)消 除;b)替 代;c)工 程 控 制 措 施;d)标 志、警 告 和/或 管 理 控 制 措 施;e)个 体 防 护。5.1 1.3.2 将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结 果 及 所 采 取 的 控 制 措 施 告 知 相 关 从 业 人 员,使 其 了 解 工 作 环 境 中 存 在 的 安全 风 险。5.1 2 隐 患 排 查 治 理5.1 2.1 隐 患 排 查5.1 2.1.1 企 业 应 按 照 安 全 检 查 计 划 的 安 排,开 展 综 合 安 全 检 查。5.1 2.1.2 综 合 安 全 检 查 由 主 要 负 责 人、分 管 安 全 负 责 人 和 技 术 负 责 人 共 同 组 织 制 定 方 案,按 班 组 日 检查、部 门 周 检 查、企 业 月 检 查 的 时 间 安 排 执 行。5.1 2.1.3 参 考 安 全 风 险 评 估 结 果,定 期 进 行 安 全 检 查。存 在 事 故 隐 患 应 作 好 相 关 记 录。5.1 2.1.4 事 故 隐 患 检 查 的 范 围 应 包 括 所 有 与 生 产 经 营 相 关 的 场 所、人 员、设 备、设 施、管 理 及 活 动,包 括 承 包 商、供 应 商 等 相 关 方 服 务 范 围。5.1 2.2 隐 患 治 理5.1 2.2.1 企 业 应 对 安 全 检 查 发 现 的 事 故 隐 患,及 时 进 行 整 改。不 能 立 即 整 改 的,制 定 隐 患 治 理 方 案,方 案 内 容 应 包 括:目 标 和 任 务、方 法 和 措 施、经 费 和 物 资、机 构 和 人 员、时 限 和 要 求 等。隐 患 治 理 应 采取 包 括 技 术 和 管 理 等 控 制 措 施。重 大 事 故 隐 患 应 采 取 防 范 监 控 措 施 并 制 定 应 急 处 置 方 案。5.1 2.2.2 对 因 自 然 灾 害 可 能 导 致 灾 难 事 故 的 隐 患,应 按 照 有 关 法 律、法 规、标 准、规 范 的 要 求 排 查 治理,采 取 可 靠 的 预 防 措 施,制 定 应 急 预 案。在 接 到 有 关 自 然 灾 害 预 报 时,应 及 时 向 下 属 单 位 发 出 预 警;发 生 自 然 灾 害 可 能 危 及 人 员 安 全 的 情 况 时,应 采 取 撤 离 人 员、停 止 作 业、加 强 监 测 等 安 全 措 施,并 及 时向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有 关 部 门 报 告。5.1 2.2.3 事 故 隐 患 治 理 完 成 后,应 对 治 理 方 案 进 行 效 果 验 收,并 重 新 进 行 相 关 风 险 评 估。5.1 3 应 急 管 理5.1 3.1 应 急 机 构5.1 3.1.1 企 业 应 建 立 由 主 要 负 责 人、分 管 负 责 人、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人 员、技 术 人 员 等,以 及 相 关 人 员 组成 的 应 急 救 援 组 织,包 括:应 急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和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救 援 指 挥 部。5.1 3.1.2 企 业 应 明 确 应 急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和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救 援 指 挥 部 各 组 成 人 员 的 职 责,建 立 与 本 单 位相 适 应 的 应 急 救 援 队 伍,主 要 负 责 人 授 权 现 场 指 挥 人 员 具 体 实 施 发 生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后 的 现 场 救 援 工 作。5.1 3.2 应 急 预 案5.1 3.2.1 企 业 进 行 本 单 位 危 险 源 辨 识 和 应 急 资 源 情 况 调 查 后,按 照 G B/T 2 9 6 3 9-2 0 1 3 的 规 定,组 织 编制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5.1 3.2.2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内 容 应 包 括:应 急 组 织 与 职 责、应 急 处 置 程 序、应 急 响 应、处 置措 施 等 内 容,体 现 简 明 化、实 战 化、专 业 化 和 应 急 处 置 卡 的 特 点 和 要 求,并 按 规 定 向 有 关 部 门 备 案。5.1 3.2.3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应 根 据 应 急 救 援 组 织 人 员 变 化、工 艺 设 备 变 化 和 时 间 变 化 等 情况,由 主 要 负 责 人 组 织 进 行 评 估 和 修 订。5.1 3.3 应 急 资 源5.1 3.3.1 企 业 应 配 备 应 急 设 施 和 装 备,储 备 应 急 物 资。5.1 3.3.2 应 急 物 资、装 备 应 进 行 定 期 检 测、检 查、维 护、保 养,及 时 予 以 补 充 和 更 新,确 保 其 完 好、可 靠、适 用。5.1 3.3.3 应 急 设 备、装 备 和 物 资 的 储 备 应 有 监 督 管 理 制 度,应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管 理;应 急 设 备、装 备 和物 资 应 有 完 善 的 使 用、调 拨 和 购 进 程 序 和 管 理 制 度,且 应 有 相 应 的 登 记 记 录。5.1 3.4 应 急 演 练5.1 3.4.1 企 业 应 对 应 急 法 律 法 规、应 急 预 案 和 预 防、避 险、自 救、互 救、减 灾、逃 生 技 能 等 应 急 常 识进 行 必 要 的 宣 传 和 培 训,对 应 急 救 援 和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专 业 培 训,提 高 其 应 急 专 业 技 能。5.1 3.4.2 应 急 培 训 的 时 间、地 点、内 容、师 资、参 加 人 员 和 考 核 结 果 等 情 况 应 如 实 记 入 生 产 经 营 单 位的 安 全 生 产 教 育 和 培 训 档 案。5.1 3.4.3 按 照 A Q/T 9 0 0 7-2 0 1 9 的 规 定 定 期 开 展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演 练,做 到 一 线 从 业 人 员 参 与 应 急演 练 全 覆 盖。5.1 3.4.4 制 定 本 单 位 的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计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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