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快办”工作规范 第5部分:政务公开工作规范DB50/T 957.5-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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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 3.1 6 0L 67DB 50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0/T 957.5 2 019“渝快 办”工作 规范第 5 部分:政务 公开工 作规范2 019-1 2-1 5 发布 2 020-0 3-1 5 实施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B 5 0/T 95 7.5 20 19I目 次前 言.I1 范围.12 基本 要求.13 公开 内容.13.1 政务 服务 公开.13.2 政策 信息 内容 公开.24 公开 程序.24.1 分类.24.2 主动 公开.24.3 依申 请公 开.35 公开 时限.55.1 主动 公开 时限 要求.55.2 依申 请 公开 时限 要求.56 保密 要求.57 监督 保障.5DB 5 0/T 95 7.5 20 19I前 言DB 5 0/T 95 7“渝快 办”工作 规范 分 为 7 个部 分:第 1 部分:总 则;第 2 部分:政 务服 务实 体大 厅(窗口)建 设与 服务;第 3 部分:网 上政 务服 务平 台建 设与 管理;第 4 部分:政务 服务 工作 规范;第 5 部分:政 务公 开工 作规 范;第 6 部分:问 政咨 询工 作规 范;第 7 部分:效 能监 管工 作规 范。本部 分是 DB 5 0/T 95 7 的第 5 部分。本部 分 依据 GB/T 1.1-20 0 9 给出 的规 则起 草。本部 分 由重 庆市 人民 政府 办公 厅 提出 并归 口。本部 分 起草 单位:重庆 市人 民政 府电 子政 务办 公室、重庆 市质 量和 标准 化研 究院、两江 新区 政务 中心、巴南 区行 政服 务和 公共 资源 交易 中心、涪陵 区人 民政 府行 政服 务中 心、璧山 区行 政服 务中 心、石柱县行 政服 务中 心、浪潮 软件 股份 有限 公司。本部 分 主要 起草 人:谢江 南、冯 骏、李宗 磊、罗先 文、张程、杨 洋、宋洁、邓 科、邵光 彩、罗霞、姜华、谭 红军、袁 家鹏、杨 春宝。DB 5 0/T 95 7.5 20 191“渝快 办”工作 规范第 5 部分:政务 公开工 作规范1 范围本部 分 规定 了政 务公 开的 基本 要求、公开 内容、公开 程序、公开 时限、保密 要求、监督 保障 等内 容。本部 分 适用 于与 政务 服务 的政 务信 息、与市 场主 体和 办事 群众 相关 的政 策信 息公 开。2 基本 要求2.1 各级 部门 应按 照“以公 开为 常态、不公 开为 例外”的原 则,依托 网上 政务 服务 平台 进行 政务 公开。2.2 政务 公开 应 坚持 方便 群众 知情、便 于群 众监 督的 原则,拓 宽工 作领 域,深化 公开 内容,丰 富公 开形式,促 进政 府自 身建 设和 管理 创新,为“渝快 办”工作 持续 深化 奠定 基础。3 公开 内容3.1 政务 服务 公开3.1.1 政务 服务 事项 公开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a)主动 公开 行政 机关 行政 许可 事项 和公 共服 务事 项的 办事 指南,包括 事项 办理 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 限、申请 需要 提交 的全 部材 料目 录 及 办理 情况 等;b)政务 服务 事项 有变 化的,应 及时 更新、发 布。3.1.2 政务 服务 内容 公开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a)及时 将“渝快 办”办理 事项 向社 会公 开;b)及时 对“渝快 办”涉及 的服 务指 南、办事 进程、结 果公 开等 信息 进行 发布、更 新;c)及时 发布“渝快 办”事项 改进 和提 升情 况等;d)及时 更新“渝快 办”办理 事项 信息 情况。3.1.3 违规 办理 情况 公开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a)及时 公布 符合 申请 事项 无人 受理、申请 材料 齐全 且符 合法 定形 式和 受理 权限 的申 请事 项不 予受理的 情况;b)及时 公布 行政 机关 擅自 增加 办理 环节 和办 理条 件、对已 经受 理的 事项 无正 当理 由停 止办 理的 情况;c)及时 公布 行政 机关 逾期 未办 结的 情况;d)及时 公布 行政 机关 未按 规定 收费 的情 况;DB 5 0/T 95 7.5 20 1 92e)及时 公布 行政 机关 未向 群众 和企 业及 时送 达证 照、批准 文件 等情 况;f)及时 公布 行政 机关 对列 入“渝快 办”事项,不 实行 就近 受理 的情 况。3.1.4 投诉 处理 情况 公开应 公布 投诉 频数、对投 诉处 理结 果满 意度 进行 公示。3.1.5 基层 公共 服务 公开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a)及时 总结 推广 基层 政务 改革 的成 熟做 法;b)及时 公开 城乡 社区 居民 关心 的事 项;c)编制 并公 开基 层 办事 公开 目录,重点 公开 岗位 职责、服务 承诺、收费 项目、工作 规范、办事 纪律、监督 渠道 等。3.2 政策 信息 内容 公开3.2.1 企业 减负 政策 公开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a)重点 公开 减税、降 费、降要 素成 本等 信息;b)及时 公开 优化 营商 环境、激 发市 场主 体活 力、促进 民间 投资 等政 策文 件。3.2.2 惠民 利民 政策 公开内容 包括 但不 限于:a)重点 公开 农业 农村、脱贫 攻坚、教育、基本 医疗 卫生、社会 保障、社会 救助 和社 会福 利等 民生领域 的政 策文 件;b)全面 公开 对象 认定、补 助标 准、申请 审批 程序 等信 息。3.2.3 财政 政策 公开重点 公开 由政 府财 政资 金对 市场 主体 予以 支持 的 政策 文件。4 公开 程序4.1 分类政务 公开 分为 主动 公开 和依 申请 公开。4.2 主动 公开4.2.1 要求4.2.1.1 应将 依法 主动 向社 会公 开的 政务 信息 编入 目录,并及 时调 整更 新。4.2.1.2 内容 包括 政务 信息 的名 称、索引、主 题、基本 内容 的基 本描 述及 其产 生日 期、查寻 途径 等。4.2.2 公开 方式4.2.2.1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政府 信息 公开 条例 的 规定,遵循 公正、公平、便民 的原 则,为 自然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依法 获取 政务 信息 提供 服务。DB 5 0/T 95 7.5 20 1934.2.2.2 主动 公开 渠道 应采 取下 列途 径:a)网站:各级 行政 机关 应在 网上 政务 服务 平台 发布 信息 公开 审批 服务 以及 与市 场主 体和 办事 群众相关 的政 策信 息;b)现 场:各 级政 务服 务实 体大 厅应 设立 公共 查阅 室、资 料索 取点、政 务信 息公 开服 务热 线、政 务公开 栏、电子 显示 屏、电子 触摸 屏等 场所 或者 设施,便 于公 众及 时准 确获 取 政务 信息;c)信 息资 料索 取点:各 级 行 政机 关 应 设置 统一 的信 息公 开查 询点 或资 料索 取点,不 少于 1 台 查询设备/终端,面 向公 众开 放,供用 户集 中索 取;d)其他 渠道:在政 府公 报或 者其 他报 刊、杂志、新闻 发布 会、广播、电视 等公 共媒 体获 取政 府主动公 开 政务 信息 服务。4.2.3 公开 流程4.2.3.1 信息 收集本单 位负 责政 务公 开 的 工作 人员 应对 拟主 动公 开的 信息、承办 事项 过程 中起 草或 产生 的信 息进 行 收集。4.2.3.2 审核上级 信息 公开 主管 单位 或保 密工 作部 门应 对下 级单 位报 送的 内容 进行 审核。4.2.3.3 发布审核 通过 后,应 立即 公开 发布。4.3 依申 请公 开4.3.1 公开 方式4.3.1.1 除行 政机 关主 动公 开的 政务 信息 外,自然 人、法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可 以向 地方 各级 人民 政府、对外 以自 己名 义履 行行 政管 理职 能的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部门(含派 出机 构、内设 机构)申请 获取 相关 政务信息。4.3.1.2 相关 政府 网站 应依 托 网上 政务 服务 平台 建设 统一 网上 信息 查询 平台,畅 通群 众线 上依 申请 公开渠 道。4.3.2 公开 流程4.3.2.1 申请4.3.2.1.1 自然 人、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要求 获得 未主 动公 开的 政务 信息 的,应向 行政 机关 的政 府信 息公开工 作机 构 提出,并采 用包 括信 件、数据 电文 在内 的书 面形 式;采用 书面 形式 确有 困难 的,申请 人可 以口头 提出,由 受理 该申 请的 政府 信息 公开 工作 机构 代为 填写 政府 信息 公开 申请。4.3.2.1.2 申请 应当 包括 下列 内容:a)申请 人的 姓名 或者 名称、身 份证 明、联系 方式;b)申请 公开 的 政务 信息 的名 称、文号 或者 便于 行政 机关 查询 的其 他特 征性 描述;c)申请 公开 的 政务 信息 的形 式要 求,包括 获取 信息 的方 式、途径。4.3.2.1.3 行政 机关 的政 府信 息公 开工 作机 构应 向申 请人 提供 申请 书的 格式 文本。格 式文 本中 不得 包含与 申请 政务 信息 公开 事项 没有 直接 关系 的内 容。4.3.2.2 审核 答复DB 5 0/T 95 7.5 20 1 944.3.2.2.1 行政 机关 收到 政务 信息 公开 申请,能 够当 场答 复的,应 当场 予以 答复。行 政机 关不 能当 场答复 的,应 在 5.2 所规 定的 时限 内予 以答 复。4.3.2.2.2 政务 信息 公开 申请 内容 不明 确的,应 给予 指导 和 解释,并 自收 到申 请之 日起 7 个工 作日 内一次 性告 知申 请人 作出 补正,说 明需 要补 正的 事项 和合 理的 补正 期限。4.3.2.2.3 行政 机关 的 政务 信息 公开 工作 机构 收到 申请 后,应当 予以 登记,并 根据 下列 情况 及时 给予答复:a)所申 请公 开信 息已 经主 动公 开的,告 知申 请人 获取 该 政务 信息 的方 式、途径;b)所申 请公 开信 息可 以公 开的,向申 请人 提供 该 政务 信息,或者 告知 申请 人获 取该 政务 信息 的方式、途径 和时 间;c)行政 机关 依据 有关 法律、行 政法 规 的规 定决 定不 予公 开的,告 知申 请人 不予 公开 并说 明理 由;d)经检 索所 申请 公开 信息 不存 在 的,告知 申请 人该 政务 信息 不存 在;e)所申 请公 开信 息不 属于 本行 政机 关负 责公 开的,告知 申请 人并 说明 理由;能够 确定 负责 公开 该政务 信息 的行 政机 关的,告 知申 请人 该行 政机 关的 名称、联 系方 式;f)行 政 机 关 已 就 申 请 人 提 出 的 政 务 信 息 公 开 申 请 作 出 答 复、申 请 人 重 复 申 请 公 开 相 同 政 务 信 息的,告知 申请 人不 予重 复处 理;g)所申 请公 开信 息属 于工 商、不动 产登 记资 料等 信息,有关 法律、行政 法规 对信 息的 获取 有特 别规定 的,告知 申请 人依 照有 关法 律、行政 法规 的规 定办 理。4.3.2.2.4 依申 请公 开的 政务 信息 公开 会损 害第 三方 合法 权益 的,除第 三方 已经 书面 向各 级行 政机 关承诺 同意 公开 的外,行 政机 关应 书面 征求 第三 方的 意见。第 三方 应自 收到 征求 意见 书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 提出 意见。第 三方 逾期 未提 出意 见的,由 行政 机关 依照 有关 法律、行 政法 规 的规 定决 定是 否公 开。第三 方不 同意 公开 且有 合理 理由 的,行政 机关 不予 公开。行政 机关 认为 不公 开可 能对 公共 利益 造成 重大影响 的,可以 决定 予以 公开,并 将决 定公 开的 政务 信息 内容 和理 由书 面告 知第 三方。4.3.2.2.5 各级 行政 机关 拒绝 公开 政务 信息,应 由本 单位 主管 领导 批准,并 向申 请人 书面 说明 理由、法律 依据、救 济途 径和 期限。4.3.2.2.6 申请 公开 的信 息中 含有 不应 当公 开或 者不 属于 政府 信息 的内 容,但是 能够 作区 分处 理的,行政 机关 应当 向申 请人 提供 可以 公开 的 政务 信息 内容,并 对不 予公 开的 内容 说明 理由。4.3.2.3 提供 依申 请 公开 政务 信息 的形 式4.3.2.3.1 行政 机关 依申 请公 开 政务 信息,应根 据申 请人 的要 求及 行政 机关 保存 政务 信息 的实 际情 况,确定 提供 政务 信息 的具 体形 式。4.3.2.3.2 按照 申请 人要 求的 形式 提供 政务 信息,可 能危 及政 府信 息载 体安 全或 者公 开成 本过 高的,可以 通过 电子 数据 以及 其他 适当 形式 提供,或者 有条 件的,可以 安排 适当 的时 间和 场所,安排 申请 人当场阅 读或 者自 行抄 录。4.3.2.3.3 各级 行政 机关 可应 申请 人的 要求,提 供打 印、复制 等服 务。4.3.2.3.4 对于 适合 通过 邮寄、递 送、传真、电 子邮 件等 形式 提供 的政 务信 息,各级 行政 机关 可依 申请人 的申 请采 用其 中合 适的 形式 提供。4.3.2.3.5 申请 公开 政府 信息 的 自然 人 存在 阅读 困难 或者 视听 障碍 的,行政 机关 应为 其提 供必 要的 帮助。4.3.2.4 自身 信息 获取 和更 正自然 人、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有证 据证 明行 政机 关提 供的 与其 自身 相关 的政 府信 息记 录不 准确 的,可以要 求行 政机 关更 正。有权 更正 的行 政机 关审 核属 实的,应予 以更 正并 告知 申请 人;不属 于本 行政 机关DB 5 0/T 95 7.5 20 195职能 范围 的,行政 机关 可以 转送 有权 更正 的行 政机 关处 理并 告知 申请 人,或者 告知 申请 人向 有权 更正 的行政 机关 提出。5 公开 时限5.1 主动 公开 时限 要求属于 主动 公开 范围 的 政务 信息,应 自该 政务 信息 形成 或者 变更 之日 起 20 个工 作日 内及 时公 开。法律、法规 对 政务 信息 公开 的期 限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5.2 依申 请 公开 时限 要求5.2.1 行政 机关 收到 政务 信息 公开 申请,能 够当 场答 复的,应 当场 予以 答复。行 政机 关不 能当 场答 复的,应自 收到 申请 之日 起 20 个工 作日 内予 以答 复;需要 延长 答复 期限 的,应经 政府 信息 公开 工作 机构负责 人同 意并 告知 申请 人,延长 的期 限最 长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5.2.2 收到 政府 信息 公开 申请 的时 间 印发 按下 列 规则 确定:a)申请 人当 面提 交政 府信 息公 开申 请的,以 提交 之日 为收 到申 请之 日;b)申 请人 以邮 寄方 式提 交政 府信 息公 开申 请的,以 行政 机关 签收 之日 为收 到申 请之 日;以 平常 信函等 无需 签收 的邮 寄方 式提 交政 府信 息公 开申 请的,政府 信息 公开 工作 机构 应于 收到 申请 的当日与 申请 人确 认,确认 之日 为收 到申 请之 日;c)申请 人通 过互 联网 渠道 或者 政府 信息 公开 工作 机构 的传 真提 交政 府信 息公 开申 请的,以双 方确认之 日为 收到 申请 之日。6 保密 要求不向 社会 公开 的信 息内 容如 下:a)依 法确 定为 国家 秘密 的 政 务信 息,法 律、行 政法 规禁 止公 开的 政 务信 息,以 及公 开后 可能 危及国家 安全、公 共安 全、经济 安全、社 会稳 定的 政务 信息,不 予公 开;b)涉及 商业 秘密、个 人隐 私等 公开 会对 第三 方合 法权 益造 成损 害的 政务 信息,不 予公 开。其中,第三 方同 意公 开或 者行 政机 关认 为不 公开 会对 公共 利益 造成 重大 影响 的,予以 公开;c)行 政机 关的 内部 事务 信息,包 括人 事管 理、后 勤管 理、内 部工 作流 程等 方面 的信 息,可 以不 予公开;d)行 政机 关在 履行 行政 管理 职能 过程 中形 成的 讨论 记录、过 程稿、磋 商信 函、请 示报 告等 过程 性信息 以及 行政 执法 案卷 信息,可以 不予 公开。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 上述 信息 应当 公开 的,从其规 定。7 监督 保障监督 保障 有 下列 方式:a)对公 开义 务人 的政 务信 息公 开实 施情 况进 行定 期或 不定 期检 查;b)在各 公开 义务 人内 部开 展评 议活 动,听取 其工 作人 员对 政务 信息 公开 工作 的意 见;c)以适 当的 方式 倾听 社会 各界 的意 见;d)设立 政务 信息 公开 投诉 电话 和信 箱,及时 查处 违法 或失 当行 为,并向 投诉 人通 报处 理情 况。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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