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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200 A90 DB32 江苏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T 3849 2020 安全发展 示范城市 创建 基本 规范 Basic Specification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Safety Development Model City 2020-07-29 发布 2020-08-29 实施 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DB32/T 3849-2020 I 目 次 目次.I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1 3 术语 和定 义.1 4 创建 内容 与技 术要 求.2 5 工作 程序.5 附 录 A(资 料性 附录)安 全发 展示 范城 市创 建 工作流 程图.6 附 录 B(资 料性 附录)安 全发 展示 范城 市创 建 主体清 单.7 DB32/T 3849-2020 I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 1.1 给出 的规则 起草。本标准 由 江 苏省 应急 管理 厅 提出。本标准 由江 苏省 安全 生产 标准化 技术 委员 会归 口。本标准 主要 起草 单位:江 苏省应 急管 理厅、江 苏省 安全生 产科 学研 究院、南 京大学、东 南大 学、清华大学 合肥 公共 安全 研究 院、南 京水 利科 学研 究院、南京 林业 大学。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李兴 伟、胡 义铭、高 岳毅、王 晓明、付明、袁 增伟、潘 金龙、陈妍、施 祖 建、郁颖蕾、蒋 俊、赵六 安、贺钢锋、刘 小勇、陈 波、张文华、张 斌、杨海 峰、邢培育。DB32/T 3849-2020 1 安 全发展 示范城市 创建基 本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安 全发 展示 范城市 的创 建内 容、创建 要求和 工作 程序。本标准 适用 于江 苏省 内设 区市、县级 城市、具 有城 市 综合功 能的 国家 级开 发区 开展省 级安 全发 展 示范城市 创建 活 动。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中 的内 容通 过文 中的规 范性 引用 而构 成本 文件必 不可 少的 条款。其 中,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该日 期对 应的 版本 适用 于本文 件;不注 日期 的引 用文件,其 最新 版本(包 括所有 的修 改单)适 用 于 本文件。GB 21734 地震 应急 避难 场所场 址及 配套 设施 GB 50016 建筑 设计 防火 规范 GB 50057 建筑 物防 雷设 计规范 GB 50084 自动 喷水 灭火 设计规 范 GB 50116 火灾 自动 报警 系统设 计规 范 GB 50201 防洪 标准 GB 50223 建筑 工程 抗震 设防分 类标 准 GB 50650 石油 化工 装置 防雷设 计规 范 GB 50688 城市 道路 交通 设施设 计规 范 GB/T 50805 城 市防 洪工 程设计 规范 GB 50838 城市 综合 管廊 工程技 术规 范 GB 50974 消防 给水 及消 火栓系 统技 术规 范 GB 51038 城市 道路 交通 标志和 标线 设置 规范 GB 51079 城市 防洪 规划 规范 GB 51251 建筑 防烟 排烟 系统技 术标 准 CJJ 51 城 镇燃 气设 施运 行、维 护和 抢修 安全 技术 规程 CJJ 207 城镇 供水 管网 运 行、维 护及 安全 技术 规程 GA/T 1215 中 小学 与幼 儿 园校 园 周边 道路 交通 设施 设置规 范 JTG B01 公路 工程 技术 标 准 建标 152 城市 消防 站建 设标准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DB32/T 3849-2020 2 安全发 展 safety development 将安全 理念 内化 为思 想,外化为 行动,不 断地、反 复地进 行平 衡,满足 人、机、物、环等 诸要 素各自的“安全 可靠”与相 互 和谐统 一,把发 展过 程安 全风险 降低 到相 对法 律、法规、社会 价值 取向 和“对象”需 求的 可容 许程 度的 发展模 式。3.2 安全发 展示 范城 市 safety development model city 聚焦以 安全 生产 为基 础的 城市安 全发 展体 系建 设,从源头 治理、风 险防 控、监督管 理、保障 能 力、应急救 援等 方面 积极 推动 完善城 市安 全各 项工 作,在 城市安 全治 理体 系和 治理 能力现 代化 方面 发挥 示 范引领作 用的 城市。3.3“九小”场 所 nine types of small places 小学校 或幼 儿园、小 医院、小商 店、小 餐饮 场所、小旅馆、小 歌舞 娱乐 场所、小网 吧、小 美容 洗浴场所、小生 产加 工企 业的 总称。3.4 危大工 程 partial projects with great risk 房屋建 筑和 市政 基础 设施 工程施 工过 程中,容 易导 致 人员群 死群 伤或 者造 成重 大经济 损失 的危 险 性较大的 分部 分项 工程。4 创建内 容与 技术 要求 4.1 城市安 全规 划 4.1.1 国土空 间总 体规 划(城市 总体规 划)中应 设置 综合 防灾、公共 安全 章节 或提 出相关 要求。4.1.2 综合防 灾减 灾、安全 生产、消防、道路 交通 安全 管 理、地 质灾 害防 治、防 震 减灾、抗震 防灾、防洪、排 水防 涝、人防 工程、城市 地下 管线、城 市综 合管廊、职 业病 防治 等方 面应制 定专 项规 划 和 年 度 实施计划。4.1.3 本规范 4.1.1 和4.1.2 中 涉及的 总体 规划 和专 项规 划应按 照法 律法 规要 求进 行专家 论证 评 审、中期评估 和终 期评 估。4.1.4 城市产业 发 展规 划宜 明确 城市禁 止和 限制 类产 业。4.1.5 高危行业 企 业的 新建、改 造、转产、搬 迁或 退出 应符 合 国土空 间总 体规 划和 产业 发展规 划的 要 求。4.2 城 市基 础及 安全 设施 建设 4.2.1 市政供 水管 网的 更新 改造 应按 照 CJJ 207 的有 关规 定执行。4.2.2 市政燃气 管 网的 维护 应按 照 CJJ 51 的有 关规 定执 行。4.2.3 市政供 电、供水 管网 应安 装安全 监测 监控 设备,重 要燃气 管网 和场 站监 测监 控设备 安装 率 应 达 到100%。4.2.4 市政消 火栓 的设 计、施工 和维护 管理 应按 照 GB 50974 的有 关规 定执 行。DB32/T 3849-2020 3 4.2.5 城市堤防、河道 等防 洪工 程建设 应符 合 GB 50201、GB 51079 和 GB/T 50805 的 有关规 定;管网、泵站等 设施 建设 应按 城市 排水防 涝规 划 要 求实 施,城市易 淹易 涝片 区应 按整 改方案 和计 划完 成防 涝改造。4.2.6 城市地下 综 合管 廊建 设应 按照 GB 50838 的有 关规 定 执行。4.2.7 应建立 城市 地下 管线 综合 管理信 息系 统。4.2.8 应建立 城市 电梯 应急 处置 平台。4.2.9 消防站 的布 局、建设 规模 和装备 配备 应按 照建 标 152 的有 关规 定执 行。4.2.10 道路交 通安 全设 施的 设置 应按 照 GB 50688、JTG B01、GB51038 和GA/T 1215 的 有关规 定执 行。4.2.11 城市公 交车 驾驶 区域 应安 装安全 防护 隔离 设施,长 途客运 车辆、旅 游客 车、危险物 品运 输车 辆应安装 防碰 撞、智能 视频 监控报 警装 置和 卫星 定位 装置。4.2.12 铁路平 交 道 口、汽车 客运 站 应设 置 监 控、报警 等安 全设施。对 交通 流量 大、事故多 发、违法 频率较高 等重 要路 段应 实施 路网运 行监 测与 交通 执法 监控系 统,对事 故多 发、易发路 段应 进行 实 时 监 控。4.2.13 新(改)建学 校、医 院等 人员密 集场 所的 建设 工程,应按 照 GB 50223 的 有关 规定进 行抗 震设 防设计和 施工。4.2.14 人员密 集场 所既 有建 筑、安全出 口、疏散 通道、消 防车通 道、火灾 自动 报警 系统、视频 监控 系统和其 他消 防设 施设 置等 应符 合 GB 50016、GB50116、GB 50084 和 GB 51251 的 有关规 定。4.2.15 易燃易 爆场 所应 按 GB 50057 和GB 50650 的 有关 规定 安装雷 电防 护装 置。4.2.16 应建立 城市 水文 监测 预警 系统。4.2.17 建设项 目安 全设 施必 须与 主体工 程同 时设 计、同时 施工、同时 投入 生产 和使 用,安 全设 施投 资应当纳 入建 设项 目概 算。4.3 城市 安 全管 理 4.3.1 应制定 实施 城市 各类 场所、设施 的 安全管理办法,包括但 不限 于如 下方 面:a)城市高 层建 筑、大型 商业 综合体;b)铁路、综合 交通 枢纽、轨 道交通;c)管线管 廊、燃气 工程;d)尾矿库、垃 圾填 埋场(渣 土受纳 场);e)电梯、游乐 设施。4.3.2 应开展 城市 整体性安全风 险辨识和评估,建立 风险 清单并 明确 风险 管控 责任 单位,建 立 重大 风险联防 联控 机制。4.3.3 应开展 专项风险评估,包 括但不 限于 以下 内容:a)建设项 目按 规定 应开 展安 全评价、地 震安 全性 评价、地质 灾害 危险 性评 估;b)城市轨 道交 通工 程可 研、试运营 前、验 收阶 段开 展 安全评 价,运 营前 和日 常 运营期 间开 展安 全评估、消防 设施 评估、车 站紧急 疏散 能力 评估;c)大型群 众性 活动、人 员密 集场所 按规 定开 展风 险评 估,建 立大 客流 监测 预警 和应急 管 控 措 施。4.3.4 应开展 城市 重要 区域 或设 施的 监测、检测和探测,包括但 不限 于以 下内 容:a)城市活 动断 层探 测;b)水文监 测;c)渣土受 纳场 堆积 体进 行稳 定性验 算及 监测;d)特种设 备检 测;e)桥梁、隧 道 技术 状况 检测。4.3.5 应开展 城市 安全 风险 隐患 排查治理,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内 容:a)洪水、内涝、城 市易 涝点;DB32/T 3849-2020 4 b)老旧房 屋;c)户外广 告牌、灯 箱;d)铁路平 交道 口、铁路 沿线 安全环 境;e)“九小”场 所;f)各类游 乐场 所和 游乐 设施;g)地下管 线;h)主要道 路易 塌陷 区域;i)危大工 程施 工;j)工业企 业。4.3.6 城市应 在安 全生 产、消防、住建、交 通运 输和 特种 设备等 领域 建立 失信 联合 惩戒制 度。4.3.7 应建立 并实 施城 市安 全网 格化管 理。4.3.8 应将城 市安 全专 业技 术服 务纳入 政府 购买 安全 生产 服务指 导目 录,应对 技术 服 务机构 定期 开 展 专项检查 并通 报。4.3.9 应制定 高危 行业 改造、转 产、搬 迁 或 退出 等计 划的 配套奖 励政 策和 工作 方案。4.3.10 城市安 全相 关的 各类 信息 化系统 应正 常运 行,相关 部门或 单位 应及 时、有效 处置风 险监 控系 统的报警 信息。4.3.11 应制定 安全 生产 标准 化、消防安 全重 点单 位“户籍 化”等 工作 计划,并 按期 推进。4.4 城市应 急管 理 4.4.1 应建立 应急 信息 报告 制度,建立 统一 的指 挥和 多部 门协同 响应 处置 机制。4.4.2 应建设 城市 应急 管理 综合 应用平 台,平台 应包 含监 管监察、监 测预 警、应急 指挥、辅助 决 策、政务管理 等功 能,并实 现数 据共享。4.4.3 应按 照GB 21734 的 有关 规 定建设 应急 避难 场所,并 向社会 公开 全市 应急 避难 场所分 布图(表)。4.4.4 应建立 城市 应 急 救援 预案 体系,实现 各级 各类 预案 有效衔 接。城市 应定 期开 展应急 演练 和 评 估,并及时 修订 应急 救援 预案。4.4.5 应编制 城市 专业 应急 救援 队伍建 设规 划,建立 消防 救援队 伍社 会保 障机 制。根据规 划建 设 城 市 综合性消 防救 援队伍、支队 战勤保 障大 队、重点 领域 专业应 急救 援队 伍。4.4.6 应组织 城市 各类 应急 救援 队伍开 展培 训和 联合 应急 演练。4.4.7 应制定 支持 引导 大型 企业、工业 园区 和其 他社 会力 量参与 应急 工作 的机 制,明确社 会力 量 参 与 救援工作 的重 点范 围和 主要 任务。4.4.8 企业或 单位 应按 照 生产 安全事 故应 急条 例(国 务院令 第 708 号)的 要求 建立应 急救 援 队 伍,高危企 业应 按照 关 于规 范和加 强企 业专 职消 防队 伍建设 的指 导意 见(公 通字2016 25 号)的 要求建立 专职 消防 队,小型 微型企 业或 单位 应该 指定 兼职应 急救 援人 员,或与 邻近的 应急 救援 队 伍 签 订 应急救援 协议。4.4.9 学校应 定期 开展 应急 避险 演练活 动,企业 和单 位应 定期开 展应 急演 练。4.4.10 应编制 城市 应急 物资 储备 规划和 需求 计划,建 立应 急物资 储备 信息 管理 系统,建立 应急 物资 储备调用 机制。4.4.11 应定期 开展 城市 应急 能力 评估。4.5 城市安 全文 化 4.5.1 应制定 城市 安全 文化 提升 计划和 实施 方案,方 案包 括但不 限于 以下 内容:a)安全宣 传教 育进 企业、进 学校、进机 关、进社 区、进家庭、进 公共 场所 活动;b)大型公 共场 所、政府 网站、新媒 体平 台的 安全 公益 宣传;DB32/T 3849-2020 5 c)社区安 全文 化创 建活 动。4.5.2 应建设 具备 城市 特色 的安 全文化 教育 体验 基地 或场 馆,包 含地 震、消防、交 通、居家 安全 等 安 全教育功 能。4.5.3 应建立 城市 安全 公众 参与 机制,包括 但不 限于 以下 内容:a)建立城 市安 全公 众互 动信 息平台,提 供城 市安 全相 关法律 法规 和标 准规 范查 询、解 读;b)建立城 市安 全问 题公 众参 与、快 速应 答、处置、奖 励机制;c)设置城 市安 全问 题举 报平 台。5 工作程 序 5.1 安全发 展示 范城 市创 建工 作应按 城市 自评、市 级复 核推荐、省 级评 议、命名 授牌及 复评 的程 序进行,流 程详 见附 录A。5.2 城市自 评 5.2.1 创建主 体(见 附 录 B)应 组 织专家 学者、科研 单位、社会团 体或 中介 机构 对城 市安全 状况 开 展 自评,并 编制 城 市安 全状 况自评 报告。5.2.2 创建主 体为 县级 城市 或国 家级开 发区 的,自评 合格 后 应向市 级负 有组 织创 建职 责的部 门提 出 申 请并提交 材料,材 料包 括但 不限于 以下 内容:a)城市创 建工 作情 况;b)城市安 全状 况自 评报 告;c)自评过 程中 发现 本地 区城 市安全 有关 问题 的整 改情 况或整 改计 划。5.2.3 创建主体 为 设区 市的,由 市级负 有组 织创 建职 责的 部门根 据本 规 范 5.3.3 进 行公示。5.3 市级复核 推荐 5.3.1 由市级 负有 组织 创建 职责 的部门 组织 有关 单位 人员 和专家 成立 市级 复核 工作 组,开 展安 全 发 展 示范城市 创建 复核 和推 荐上 报工作。5.3.2 创建主 体应 对复 核工 作组 反馈的 材料 评审 和现 场评 审中发 现的 问题,开 展整 改或制 定 整 改 计 划。5.3.3 市级复 核合 格后 形成 的推 荐省级 评议 名单,应 在相 关政府 网站 和主 流媒 体上 进行为 期 10 个 工作日的社 会公 示,并公 开诉 求渠道。5.4 省级评 议 5.4.1 由省级 负有 组织 创建 职责 的部门 组织 有关 单位 人员 及相关 专家 组成 评议 工作 组,开 展安 全 发 展 示范城市 综合 评议 工作。5.4.2 省级评议 后 形成 的省 级安 全发展 示范 城市 名单,应 在相关 政府 网站 和主 流媒 体上进 行为 期 10 个工作日 的社 会公 示,并公 开诉求 渠道。5.5 命名授 牌 对已通 过评 议的 创建 主体,授予“省级 安全 发展 示 范城市”称 号,颁发 牌匾。5.6 复评 5.6.1“省级 安全 发展 示范 城市”授牌 后,每 3 年进 行一 次复评。5.6.2 由省级 负有 组织 创建 职责 的部门 组织 开展 复评,经 征求相 关单 位意 见,审议 后公布 结果。DB32/T 3849-2020 6 附 录 A(资料 性附 录)安全发 展示 范城 市创 建工 作流程 图 DB32/T 3849-2020 7 附 录 B(资料 性附 录)安全发 展示 范城 市创 建主 体清单 B.1 本标准 所指 创建 主体 为设 区市 的,包含 13 个 设区 市,具体 范围 为:南 京市(包 括玄 武区、秦淮 区、鼓楼 区、建邺 区、栖 霞区、雨 花台 区);无 锡市(包 括滨 湖区、梁溪 区、新吴 区、锡山 区、惠 山区);徐 州市(包 括云 龙区、鼓楼 区、泉山 区);常 州市(包 括天 宁区、钟楼 区、新北 区);苏 州市(包 括姑 苏区、虎丘 区、相城 区、吴江 区);南 通市(包 括崇 川区、港闸 区);连 云港 市(包括 连云 区、海 州区);淮 安市(包 括清 江浦 区);盐 城市(包 括亭 湖区);扬 州市(广 陵区);镇 江市(包 括京 口区、润州 区);泰 州市(包 括海 陵区、高港 区);宿 迁市(宿 城区)。B.2 本标准 所指 创建 主体 为县 级城市 的,包含 41 个县,22 个 市辖 区,具体 范围 为:41 个县(市):江阴市、宜 兴市、丰 县、沛县、睢宁 县、邳州 市、新沂市、溧 阳市、昆 山市、常熟 市、张家 港 市、太仓市、如 东县、如皋 市、海门 市、启 东市、海安 市、东 海县、灌云 县、灌 南县、涟水 县、盱 眙县、金湖县、响水 县、滨 海县、阜宁县、射 阳县、建湖 县、东台 市、宝 应县、仪征 市、高 邮市、丹阳 市、扬 中市、句 容市、兴 化市、靖 江市、泰兴 市、沭阳 县、泗阳县、泗 洪县;22 个市 辖区:江宁区、浦口 区、六 合区、溧 水区、高淳 区、贾 汪 区、铜山 区、武 进区、金 坛区、吴 中区、通州 区、赣榆区、淮 安区、淮 阴区、洪泽 区、盐都 区、大丰 区、邗 江区、江 都区、丹 徒区、姜堰 区、宿豫 区。B.3 本标准 所指 创建 主体 为具 有城市 综合 功能 的国 家级 开发区 的,包含 但不 限于 以下 国 家级 开发 区:南 京市 江北 新区;无 锡高 新技 术产 业开 发区;徐 州经 济技 术开 发区;常 州高 新技 术产 业开 发区;苏 州工 业园 区;苏 州高 新技 术产 业开 发区;连 云港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连 云港 高新 技术 产业 开发区;DB32/T 3849-2020 8 淮 安经 济技 术开 发区;镇 江高 新技 术产 业开 发区;宿 迁经 济技 术开 发区。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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