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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35.2 4 0.2 0L 67DB 50重 庆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 0/T 957.3 2 019“渝快 办”工作 规范第 3 部分:网上 政务服 务平台 建设与 管理2 019-1 2-1 5 发布 2 020-0 3-1 5 实施重 庆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B 5 0/T 95 7.3 20 19I目 次前 言.I1 范围.12 总体 架构.12.1 总体 架构.12.2 建设 模式.22.3 业务 流程.22.4 基础 设施 层.32.5 应用 支撑.43 主要 应用 系统.63.1 事项 管理 系统.63.2 综合 受理 系统.63.3 业务 运行 系统.73.4 电子 证照 系统.83.5 电子 监察 系统.83.6 大数 据综 合应 用系 统.93.7 中介 服务 系统.103.8 综合 管理 系统.114 自助 服务 终端.124.1 基本 要求.124.2 主要 功能.124.3 操作 方式.125 网上 政务 服务 平台 安全 保障.135.1 系统 安全.135.2 应用 安全.135.3 数据 安全.13附录 A(规 范性 附录)中介 服务 系统 入驻 登记 程序.14DB 5 0/T 95 7.3 20 19I前 言DB 5 0/T 95 7“渝快 办”工作 规范 分 为 7 个部 分:第 1 部分:总 则;第 2 部分:政 务服 务 政务 服务 实体 大厅(窗 口)(窗 口)建设 与服 务;第 3 部分:网 上政 务服 务平 台建 设与 管理;第 4 部分:政务 服务 工作 规范;第 5 部分:政 务公 开工 作规 范;第 6 部分:问 政咨 询工 作规 范;第 7 部分:效 能监 管工 作规 范。本部 分是 DB 5 0/T 95 7 的第 3 部分。本部 分 依据 GB/T 1.1-20 0 9 给出 的规 则起 草。本部 分 由重 庆市 人民 政府 办公 厅 提出 并归 口。本部 分 起草 单位:重庆 市人 民政 府电 子政 务办 公室、重庆 市质 量和 标准 化研 究院、两江 新区 政务 中心、巴南 区行 政服 务和 公共 资源 交易 中心、涪陵 区人 民政 府行 政服 务中 心、璧山 区行 政服 务中 心、石柱县行 政服 务中 心、浪潮 软件 股份 有限 公司。本 部分 主 要起 草人:谢 江南、冯 骏、李 宗磊、罗 先文、杨 洋、张 锐、朱 洪艳、邓 科、邵 光彩、罗 霞、姜华、谭 红军、袁 家鹏、杨 春宝。DB 5 0/T 95 7.3 20 191“渝快 办”工作 规范第 3 部分:网上 政务服 务平台 建设与 管理1 范围本部 分规 定了 网上 政务 服务 平台 建设 与管 理的 原则 要求、总体 架构、主要 应用 系统、网上 政务 服务平台 安全 保障 等内 容。本部 分适 用于 全市 网上 政务 服务 平台 的建 设、运行、管 理。2 总体 架构2.1 总体 架构2.1.1 全市 网上 政务 服务 平台 总体 架构 见图 1。图 1 网上 政务 服务 平台 总体 架构 图2.1.2 网上 政务 服务 平台 的总 体架 构包 括五 大层 次和 两大 体系,五 大层 次包 括基 础设 施层、数 据层、支撑 层、应用 层、访问 及服 务层;两 大体 系包 括 业务 运行 规范 体系 和安 全保 障体 系。2.1.3 五大 层次 为以 下内 容:a)基 础设 施层。网 上政 务服 务平 台依 托重 庆市 政务 云中 心运 行,系 统运 行依 赖的 计算 资源、网 络、存储、安 全等 基础 设施 由政 务云 中心 统一 提供;DB 5 0/T 95 7.3 20 1 92b)数 据层。数 据层 由人 口库、法 人库、空 间地 理等 基础 库和 电子 证照 库、事 项库、办 件库、项 目库等 主题 库组 成。数据 层基 于数 据共 享交 换平 台从 各部 门汇 聚相 关的 基础 数据 和业 务数 据形 成大数 据中 心,为网 上政 务服 务平 台的 运行 提供 数据 支撑;c)支 撑层。支 撑层 为网 上政 务服 务平 台的 运行 提供 服务 能力 支撑,包 括身 份认 证系 统、电 子印 章系统、支 付系 统、物流 系统 等;d)应 用层。应 用层 由政 务服 务管 理平 台、业 务办 理平 台、数 字化 政务 大厅 和大 数据 综合 应用 系统等组 成;e)访 问及 服务 层。网 上政 务服 务平 台的 访问 及服 务层 包括 线上 和线 下两 种渠 道。线 上渠 道包 括 网上 政务 服务 平台、手 机 AP P、微 信公 众号、热 线电 话等;线 下渠 道主 要包 括各 级 行 政服 务大 厅和政 务服 务便 民点。2.1.4 两大 体系 为以 下内 容:a)业务 运行 规范 体系。分为 技术 规范 和业 务规 范。技术 规范 包括 事项、办件、电子 证照、统一 身份认 证建 设使 用的 技术 标准;业务 规范 包括“渝快 办”标准 体系、电子 证照 运行 管理 办法、网上政 务服 务平 台运 行管 理办 法、政务 服务 统一 物流 管理 办法 等 管理 标准;b)安全 保障 体系。安 全保 障体 系包 括网 上政 务服 务平 台的 系统 安全、数 据安 全和 应用 安全 保障。2.2 建设 模式重 庆市“互 联网+政 务服 务”平 台,遵循 平 台总 体架 构,采 取统 建方 式,由 市级 整 体统 一建 设,各区县(自 治县)不 再建 设,政务 服务 数据 市级 大集 中,在平 台内 部共 享,其构 架图 见图 2。图 2 平台 总体 架构 图2.3 业务 流程2.3.1 政务 服务 业务 数据 在互 联网 政务 服务 门户、政 务服 务管 理平 台、业务 办理 系统 之间 流转,具 体见 图 3。DB 5 0/T 95 7.3 20 193图 3 业务 流程 示意 图2.3.2 用户 注册 登录、用 户信 息维 护、政务 服务 事项 定位 和查 询,以及 政务 服务 的网 上预 约、申请、过程 管理、办理 反馈 和互 动咨 询功 能在 互联 网政 务服 务门 户实 现;服务 引导、政务 服务 事项 受理、协同审批、事项 办结 和互 动反 馈功 能在 政务 服务 管理 平台 实现。业务 办理 系统 对申 请表、附件 材料、受理 信息的 接收,对 过程 信息、审 批结 果和 电子 证照 的发 送通 过政 务服 务数 据共 享完 成。2.3.3 部门 已建 互联 网申 报入 口的,应通 过与 网上 政务 服务 平台 进行 页面 集成、单点 登录 和系 统融 合,实现 与网 上申 报入 口集 成。2.3.4 部门 业务 申报 入口 统一 为网 上政 务服 务平 台,网上 政务 服务 平台 通过 接口 对接 的方 式,将申 报数据 推送 给部 门业 务系 统。2.3.5 部门 业务 系统 将部 门审 批过 程和 结果 数据 通过 接口 对接 的方 式实 时传 输至 网上 政务 服务 平台 统一办 件库,进行 数据 汇聚。使用 专网 的部 门,将本 部门 数据 交换 共享 至 网上 政务 服务 平台,完成 数据 汇聚。2.4 基础 设施 层2.4.1 建设政 务云 是全 市政 务服 务业 务运 行 的基 础平 台,由 全市 统一 建设,各 市级 部门、区 县(自 治县)申 请使用。政 务云 主管 单位 负责 云平 台搭 建、服务 器运 行管 理、网络 环境、安 全设 施等。2.4.2 使用各市 级部 门、区县(自治 县)依申 请使 用政 务云 的资 源。资源 使用 部门 按流 程向 政务 云 主管 单位 申请云 计算 资源,审 核通 过后 应用。2.4.3 对接各市 级部 门、区县(自 治县)使用 政务 云的 资源 部署 本部 门应 用系 统,不涉 及与 政务 云的 对接。DB 5 0/T 95 7.3 20 1 942.4.4 管理政务 云资 源由 云中 心运 营商 负责 管理 维护,保证 云中 心的 计算、存储、网络 等资 源提 供持 续稳 定服务。使用 云中 心的 各市 级部 门、区县(自 治县)管理 本部 门部 署在 云中 心上 的业 务应 用。2.5 应用 支撑2.5.1 身份 认证 系统2.5.1.1 建设身份 认证 系统 由 全市 统一 规划 建设,部署 在互 联网 区,统一 接入 国家 一体 化政 务服 务平 台,为全 市各市 级部 门、区县(自治 县)的政 务服 务系 统提 供统 一的 互联 网用 户注 册、登录 和认 证,实现“一点 登录、全网 通办”。2.5.1.2 使用2.5.1.2.1 自然 人注 册:自然 人基 于 身份 认证 平台 实现 用户 注册,基 于平 台提 供的 实名 认证 方式,完成实 名认 证。2.5.1.2.2 法人 注册:法 人基 于 身份 认证 平台 实现 用户 注册,完成 实名 认证。2.5.1.2.3 三级 授权:法 人基 于 身份 认证 平台 创建 代理 人,为代 理人 进行 授权。2.5.1.2.4 找回 密码:用 户基 于 身份 认证 平台 找回 密码,并完 成密 码重 置。2.5.1.3 对接2.5.1.3.1 身份 认证 平台 作为 全市 各级、各 单位 政务 服务 系统 互联 网用 户的 统一 入口,为 各系 统提 供统一 的接 入标 准和 规范。各系 统所 需的 用户 登录、注册、找回 密码、实名 认证 等基 础功 能由 统一 身份 认证平 台提 供。各级、各单 位政 务服 务系 统需 完成 统一 登录、统一 退出 的对 接工 作,对接 后各 系统 原则 上不再 保留 自己 的用 户体 系,如已 建系 统需 要保 留存 量用 户,可对 存量 用户 采取 映射 方式 与认 证平 台用 户进行 绑定 处理,对 于获 取到 认证 平台 的用 户信 息是 否保 留,对接 系统 根据 各自 需要 自行 决定。2.5.1.3.2 身份 认证 平台 提供 页面 和接 口对 接方 式。WE B 系统 采用 页面 方式 进行 对接;AP P 采用 接口 方式进 行对 接。各政 务服 务 系统 运行 中如 需使 用认 证平 台的 其他 功能,可 直接 调用。2.5.1.4 管理各市 级部 门、区县(自治 县)互联 网政 务服 务应 用需 按照 统一 身份 认证 的技 术要 求与 身份 认证 系统进 行对 接,实 现用 户的 注册、认 证、维 护,不 再保 留自 身的 用户 注册 及 管理 功能。各 市级 部门、区 县(自治县)原有 存量 实名 用户 需按 照统 一身 份认 证的 标准 交换 到身 份认 证系 统。2.5.2 电子 印章 系统2.5.2.1 建设电子 印章 系统 由 全市 统一 规划 建设,部署 在电 子政 务外 网,统一 对接 国家 一体 化政 务服 务平 台,为全市 审批 服务 提供 基础 支撑。电子 印章 系统 包括:电子 印章 管理 平台、电子 印章 服务 平台 和签 章客 户端。2.5.2.2 使用2.5.2.2.1 签章:对 证照、文 件、网页 等内 容加 盖电 子印 章及 数字 签名。2.5.2.2.2 验章:验 证电 子印 章的 有效 性。2.5.2.2.3 内容 验证:验 证签 署文 件的 内容 是否 被篡 改。DB 5 0/T 95 7.3 20 1952.5.2.2.4 证书 查看:查 看印 章签 署者 的数 字证 书信 息。2.5.2.2.5 签章 信息 查看:查 看签 章人、印 章名 称、印章 时间 等签 章信 息。2.5.2.3 对接2.5.2.3.1 客户 端签 章:各市 级部 门、区县(自 治县)在自 建业 务系 统中 集成 签章 插件,对 业务 运行产生 的文 件基 于浏 览器 实现 签章 操作。2.5.2.3.2 服务 端签 章:各市 级部 门、区县(自 治县)业务 系统 调用 电子 签章 系统 签章 服务,不 需要人工 介入,自 动完 成签 章操 作。2.5.2.4 管理电子 印章 制作 单位 基于 电子 印章 系统 制作 电子 印章;电子 印章 使用 单位 基于 电子 印章 系统 提供 的印章服 务,实现 签章、验 章操 作,并对 本单 位的 电子 印章 进行 保管、注 销等 管理。2.5.3 支付 系统2.5.3.1 建设支付 系统 由 全市 统一 建设、集中 部署,为全 市政 务服 务提 供在 线支 付功 能。支付 系统 通过 第三 方支付平 台联 通财 政、税务、收 款银 行系 统,实现 线上 线下、PC 端、移动 端、智能 一体 机全 覆盖。2.5.3.2 使用2.5.3.2.1 网上 缴费:网上 申报 业务 流转 到收 费环 节,申请 人在 PC 端、移动 端、智能 一体 机查 询到 待缴费 用,选择 在线 支付 方式,系 统反 馈是 否缴 费成 功并 出具 缴费 回执 单。2.5.3.2.2 资金 流转:缴 款人 缴款 成功 后,资金 转入 财政 网上 缴费 待缴 科目,系 统自 动完 成对 账,自动对 收缴 资金 进行 分解 清算,将 资金 划转 到相 应的 财政 专户。2.5.3.3 对接支付 系统 通过 第三 方支 付平 台,对接 市 业务 运行 系统、市财 政局 非税 收费 系统。第三 方支 付平 台对接 线上 支付。各级 政务 服务 机构 有自 建网 上申 报系 统的,应按 照对 接标 准与 统一 支付 平台 进行 对接,不得直 接与 其他 第三 方支 付平 台对 接。2.5.3.4 管理市政 府电 子政 务 管理 部门 牵头 制定 在线 支付 管理 平台 的技 术标 准规 范。市财 政 管理 部门 建立 完善 有利于 推动 网上 缴费 的配 套政 策,对支 付系 统的 所有 收费 数据 进行 管理,定期 与支 付系 统对 接的 银行 进行对账,对申 请人 反映 的收 费异 常数 据,进行 核实 并处 理。对收 费数 据进 行统 计分 析。2.5.4 物流 系统2.5.4.1 建设物流 系统 由 全市 统一 建设、集中 部署,为各 级政 务服 务机 构和 申请 人提 供申 请材 料及 审批 结果(证照或 批文)的 邮寄 服务。2.5.4.2 使用2.5.4.2.1 申请 材料 邮寄:申 请人 在 网上 政务 服务 平台 申报 业务 时,可选 择是 否通 过邮 寄方 式递 送申请材 料。DB 5 0/T 95 7.3 20 1 962.5.4.2.2 审批 结果(证 照或 批文)邮 寄:申请 人在 网上 政务 服务 平台 申报 业务 时,可选 择是 否通 过邮寄 方式 接收 审批 结果(证 照或 批文)。2.5.4.2.3 邮寄 进度 查询:申请 人可 在 网上 政务 服务 平台 PC 端、移动 端查 看申 请材 料邮 寄进 度。政务服务 机构 工作 人员 可在 业务 运行 系统 查看 审批 结果 邮寄 进度。2.5.4.3 对接物流 系统 应 对接 中国 邮政 物流 系统,并 为全 市 政务 服务 提供 物流 服务。2.5.4.4 管理2.5.4.4.1 各级 政务 服务 管理 机构 跟邮 政公 司签 订服 务合 同,由 邮政 公司 提供 统一 的邮 件包 装,包括显示 字样 和 lo go 标识。2.5.4.4.2 各级 政务 服务 机构 可 设置 专门 的邮 寄窗 口,统一 接收 申请 材料 邮件 以及 邮寄 审批 结果。3 主要 应用 系统3.1 事项 管理 系统3.1.1 基本 要求3.1.1.1 事项 管理 系统 全市 统一 建设,部署 在 电子 政务 外网 区,各级 不再 单独 建设。3.1.1.2 事项 管理 系统 对全 市各 级政 府部 门的 政务 服务 事项 进行 电子 化、版本 化、规范 化、标准 化管理,形成 全市 统一 政务 服务 事项 库,为业 务办 理系 统、网上 政务 服务 平台、实体 政务 服务 大厅 等系 统提供服 务事 项数 据,实现 事项 的同 源管 理、多方 使用。3.1.2 主要 功能事项 管理 系统 主要 向各 级政 府部 门提 供目 录清 单、实施 清单、申 请材 料、问题 解答 等信 息的 填报、审核 和发 布。主要 功能 包括:目 录清 单管 理、实施 清单 管理、事 项下 放管 理、查询 统计、资 源配 置等。3.1.3 使用 权限 和要 求事项 管理 部门 负责 全市 目录 清单 的统 一管 理、发布、审核。各级 实施 部门 负责 本部 门实 施清 单的 管理。法制 管理 部门 及相 关部 门负 责目 录清 单、实施 清单 的合 法性 审查。3.2 综合 受理 系统3.2.1 基本 要求综合 受理 系统 全市 统一 建设,部署 在政 务外 网区,各级 不再 单独 建设。综合 受理 系统 是供 全市 各级政务 服务 实施 部门 用于 实现 统一 受理 的业 务系 统。3.2.2 主要 功能综合 受理 系统 主要 为各 级服 务实 施 部门 提供 政务 服务 事项 的统 一受 理服 务功 能。业务 运行 系统 应符合 浏览 器/服 务器 架构,具备 对目 前各 种 主流 浏览 器的 兼容 性,支 持多 种数 据库 环境,能 够与 其 他政 务服务 应用 系统 集成,能 够向 其他 平台 提供 数据 接口、共 享其 他平 台数 据。3.2.3 操作 方式DB 5 0/T 95 7.3 20 1973.2.3.1 综合 受理 系统 通过 页面 化的 方式 访问 使用,各 级系 统管 理员 为本 级 政务 服务 实施 部门 人员 分配用 户名 和密 码。3.2.3.2 各级 政务 服务 实施 部门 人员 通过 分配 的用 户名 和密 码登 录 综合 受理 系统,按 预先 配置 的事 项办理 流程 完成 业务 的受 理、提报、办结、送达 等。在业 务办 理过 程中,依据 实际 情况,向申 请人 出具 文书。业务 办结 时,依据 实际 情况,制 作电 子证 照,并颁 发纸 质证 照。3.2.4 使用 权限 和要 求3.2.4.1 各级 政务 服务 实施 部门 的系 统管 理员 使用 综合 受理 系统 自行 维护 本级 本部 门相 关业 务信 息和内容,包 括政 务服 务事 项配 置、申请 材料 配置、事 项流 程配 置、用户 角色 权限 配置 等。3.2.4.2 各级 政务 服务 实施 部门 的工 作人 员使 用综 合受 理系 统办 理政 务服 务事 项,能使 用本 系统 办理的,一律 使用 本系 统办 理。3.2.4.3 各级 政务 服务 实施 部门 应根 据本 机构 工作 人员 的工 作职 责,分配 相应 用户 权限,如 受理、办结环 节人 员权 限。3.2.4.4 各级 政务 服务 实施 部门 的工 作人 员使 用综 合受 理系 统办 理业 务时,应 根据 要求 向行 政相 对人出具 有关 文书。3.2.4.5 各级 政务 服务 实施 部门 的工 作人 员应 妥善 保管 各自 的用 户名 和密 码,不得 随意 授意 他人 使用,对本 人账 号在 系统 内产 生的 数据 应负 全部 责任。3.2.4.6 综合 受理 系统 通过 电子 政务 外网 覆盖 到所 有的 乡镇(街 道)和村(社 区)。3.2.4.7 各级 政务 服务 实施 部门 应加 强对 工作 人员 的系 统培 训工 作,确保 其能 熟练 使用 综合 受理 系统。3.3 业务 运行 系统3.3.1 基本 要求业务 运行 系统 由 全市 统一 建设,部署 在政 务外 网区,各级 不再 单独 建设。业务 运行 系统 是供 全市 各级政 务服 务实 施部 门办 理政 务服 务事 项的 业务 系统。3.3.2 主要 功能业 务运 行 系 统主 要提 供政 务服 务事 项的 受理、审 查、审 批、决 定、制 证、送 达、收 费、办 件业 务统计 分析 等功 能。业 务运 行系 统 应符 合浏 览 器/服 务器 架构,具备 对目 前各 种 主流 浏览 器 的兼 容性,支 持多种 数据 库环 境,能够 与其 他政 务服 务应 用系 统集 成,能够 向其 他平 台提 供数 据接 口、共享 其他 平台 数据。3.3.3 操作 方式3.3.3.1 业务 运行 系统 通过 页面 化的 方式 访问 使用,各 级系 统管 理员 为本 级 政务 服务 实施 部门 人员 分配用 户名 和密 码。3.3.3.2 各级 政务 服务 实施 部门 人员 通过 分配 的用 户名 和密 码登 录 业务 运行 系统,按 预先 配置 的事 项办理 流程 完成 业务 的受 理、审查、审批、决定、送达 等。在业 务办 理过 程中,依据 实际 情况,向申 请人出具 文书。业 务办 结时,依 据实 际情 况,制作 电子 证照,并 颁发 纸质 证照。3.3.3.3 各级 政务 服务 实施 部门 管理 人员 使用 用户 名和 密码 登录 业务 运行 系统,根 据对 应的 数据 权限进行 统计 查询、数 据导 出等 操作。3.3.4 使用 权限 和要 求3.3.4.1 各级 政务 服务 实施 部门 的系 统管 理员 统一 使用 业务 运行 系统 自行 维护 本级 本部 门相 关业 务信息和 内容,包 括政 务服 务事 项配 置、申请 材料 配置、事 项流 程配 置、用户 角色 权限 配置 等。3.3.4.2 各级 政务 服务 实施 部门 的工 作人 员统 一使 用 业务 运行 系统 办理 政务 服务 事项,能 使用 本系 统办理 的,一律 使用 本系 统办 理。DB 5 0/T 95 7.3 20 1 983.3.4.3 各级 政务 服务 实施 部门 应根 据本 机构 工作 人员 的工 作职 责,分配 相应 用户 权限,如受 理、审查、决定 等人 员权 限。3.3.4.4 各级 政务 服务 实施 部门 的工 作人 员使 用 业务 运行 系统 办理 业务 时,应根 据要 求向 行政 相对 人出具 有关 文书。3.3.4.5 各级 政务 服务 实施 部门 的工 作人 员应 妥善 保管 各自 的用 户名 和密 码,不得 随意 授意 他人 使用,对本 人账 号在 系统 内产 生的 数据 应负 全部 责任。3.3.4.6 业务 运行 系统 通过 电子 政务 外网 或互 联网 覆盖 到所 有的 乡镇(街道)和村(社 区)。3.3.4.7 各级 政务 服务 实施 部门 应加 强对 工作 人员 的系 统培 训工 作,确保 其能 熟练 使用 业务 运行 系统。3.4 电子 证照 系统3.4.1 基本 要求电子 证照 系统 遵循 国家 电子 证照 标准 规范,由 全市 统一 建设,部署 在政 务外 网区,各级 不再 单独 建设,覆 盖市、区 县、乡 镇(街 道)、村(社 区)四 级,管 理的 范畴 包括:证 照、批 文、证 明等。根 据电 子证照 业务 管理 及应 用要 求,建设 电子 证照 管理 系统、电 子证 照共 享系 统以 及电 子证 照信 息库。3.4.2 主要 功能3.4.2.1 电子 证照 系统 管理 全市 的证 照目 录、数据 以及 共享 服务,形成 发证 清单 与用 证清 单。通过 汇聚各 部门 存量 及增 量证 照,形成 电子 证照 库,并建 立形 成数 据更 新机 制,确保 证照 库中 数据 的准 确性、可用 性。通过 共享 服务,对 外提 供电 子证 照数 据共 享应 用。3.4.2.2 全市 统一 电子 证照 系统 通过 与国 家政 务服 务平 台电 子证 照共 享中 心对 接,实现 全市 电子 证照服务 与其 他省(自治 区、直辖 市)电子 证照 服务 的互 联互 通,支撑 跨区 域的 电子 证照 共享 应用。3.4.3 操作 方式3.4.3.1 证照 目录 梳理。各 市级 部门、区 县(自治 县)利用 电子 证照 系统 梳理 属于 本部 门颁 发的 证照目录,并 对于 每种 证照 类型 配置 证照 照面 要素,关 联产 生该 证照 的审 批事 项,进行 证照 套打 相关 配置。3.4.3.2 证照 数据 归集。各 市级 部门、区县(自治 县)依托 全市 数据 共享 交换 平台,采用 前置 库、接口服 务、文件 等方 式,将业 务过 程产 生的 存量 证照 与增 量证 照,加盖 部门 电子 印章,形 成可 信、有效、不可 篡改 的电 子证 照,按照 统一 电子 证照 系统 的技 术标 准,交换 到统 一电 子证 照库,实现 电子 证照 数据归集。3.4.3.3 证照 应用。电子 证照 系统 以共 享服 务的 方式 对外 提供 证照 应用 服务,各市 级部 门、区县(自治县)业务 系统 在涉 及到 电子 证照 应用 的环 节,采用 接口 对接 的方 式,调用 电子 证照 系统 接口,实现 证照副 本的 获取、信息 校验、信息 查询 等。部门 业务 人员 进行 业务 受理 时,根据 申请 人的 基本 信息,从电子证 照系 统获 取申 请人 电子 证照 副本,实现 材料 免提 交;涉及 到信 息验 证的,可基 于电 子证 照系 统采 集的数 据进 行信 息校 验;可基 于电 子证 照系 统获 取证 照的 基本 信息 及照 面信 息,实现 信息 共享。3.4.4 使用 权限 和要 求各 市级 部门、区 县(自 治县)应 利用 电子 证照 系统 梳理 本部 门 证照 目录、汇 聚本 部门 证照 数据,并严 格按 照数 据交 换要 求,负 责本 部门 证照 数据 的更 新及 管 理。各 市级 部门、区 县(自 治县)应 对本 部门形成 的电 子证 照加 盖电 子印 章,确保 电子 证照 数据 的有 效性 及不 可篡 改性。3.5 电子 监察 系统3.5.1 基本 要求电子 监察 系统 由 全市 统一 建设,部署 在政 务外 网区,各级 不再 单独 建设。电子 监察 系统 供各 级 政务服务 管理 机构 对政 务服 务业 务运 行进 行实 时监 督管 理。DB 5 0/T 95 7.3 20 1993.5.2 主要 功能电子 监察 系统 通过 设定 监察 指标 和监 察规 则,主要 提供 政务 服务 事项 办理 的实 时监 控、预警 纠错、督查 督办、时 限监 察、大数 据监 察等 功能。3.5.3 操作 方式3.5.3.1 电子 监察 系统 通过 页面 化的 方式 进行 访问 使用,各级 系统 管理 员为 本级 用户 分配 账号 和密 码。3.5.3.2 政务 服务 管理 机构 用户 使用 账户 和密 码登 录电 子监 察系 统,对政 务服 务业 务实 时监 察。3.5.3.3 政务 服务 管理 机构 用户 使用 账户 和密 码登 录电 子监 察系 统,对政 务服 务业 务进 行预 警纠 错、督查 督办。3.5.4 使用 权限 和要 求3.5.4.1 政务 服务 管理 机构 应将 进驻 实体 政务 服务 大厅 和 网上 政务 服务 平台 办理 的事 项纳 入电 子监 察系统 的监 管范 围。3.5.4.2 使用 业务 运行 系统 办理 的事 项自 动纳 入电 子监 察系 统监 管范 围。3.5.4.3 政务 服务 管理 机构 根据 配备 的用 户权 限使 用电 子监 察系 统,监管 本区 域政 务服 务业 务办 理的全过 程。3.5.4.4 乡镇(街 道)公共 服务 中心、村(社区)便民 服务 中心 根据 工作 需要 参照 执行。3.6 大数 据综 合应 用系 统3.6.1 基本 要求大数 据综 合应 用系 统采 取分 级建 设模 式,统一 部署 在 电子 政务 外网。系统 汇聚 全市 政务 审批 服务 系统业 务数 据,对数 据进 行抽 取、清洗、分析、共享、展示 的综 合性 大数 据分 析系 统。包括 政务 数据 目录子系 统、政务 数据 交换 子系 统、政务 数据 共享 子系 统以 及政 务数 据门 户子 系统。3.6.2 主要 功能大数 据综 合应 用系 统采 用主 流的 大数 据处 理技 术,能适 用不 断增 长的 政务 大数 据处 理要 求,提供 面向结 构化、非结 构化、半结 构化 海量 数据 的大 数据 存储 管理 服务 和综 合分 析服 务。系统 主要 包括 对政 务服务 数据 进行 抽取、汇 聚、清洗、脱 敏存 储、分析、共 享等 功能。3.6.3 操作 方式3.6.3.1 各级 政务 服务 部门 需将 本部 门的 各个 业务 系统 产生 的业 务数 据在 政务 数据 目录 子系 统里 建立政务 数据 资源 目录。3.6.3.2 部门 业务 系统 通过 政务 数据 交换 子系 统以 数据 接口、数 据库 前置 机、文件 等方 式,按照 预先设置 的时 间、频次,向 大数 据综 合应 用系 统汇 聚数 据。3.6.3.3 大数 据综 合应 用系 统按 照预 先配 置的 分析 程序 对数 据进 行清 洗、脱敏、计 算分 析,最后 通过政务 数据 共享 子系 统向 政府 部门、社 会大 众开 放数 据。3.6.3.4 政务 数据 门户 子系 统部 署在 互联 网,为社 会大 众提 供各 类数 据集,供 社会 大众 及创 客查 询数据,并加 以开 发利 用。3.6.4 使用 权限 和要 求各级 政务 服务 部门 应严 格按 照预 先设 置的 数据 交换 时间、频次 向大 数据 平台 交换 数据,防止 出现 数据更 新不 及时、缺 失等 问题。各 级政 务服 务部 门根 据本 部门 工作 人员 的不 同职 责,分配 用户 权限。DB 5 0/T 95 7.3 20 1 9103.7 中介 服务1)系统3.7.1 基本 要求中 介服 务系 统应 遵循“全 面开 放、自 主入 驻,便 捷高 效、公 开透 明,统 一管 理、分 步实 施,规 范交易、强化 监管”原则,实 行全 市统 一规 划、统一 建设、统 一管 理,为全 市中 介服 务交 易提 供入 驻登 记、信息 发布、公 开选 取、结果 反馈、合 同管 理、服务 评价、信 用监 督等“一站 式”综合 服务。3.7.2 中介 服务 事项 清单 编制3.7.2.1 行业 主管 部门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政府 有关 规定,梳理 在项 目审 批和 项目 管理 中需 要提 供作 为行政 审批 和管 理必 要条 件的 各类 技术 服务 名录,形 成中 介服 务事 项清 单。3.7.2.2 中介 服务 事项 清单 应统 一编 码管 理,并对 外公 布。3.7.2.3 因政 策法 规调 整导 致中 介服 务事 项变 更的,应及 时调 整并 公布。3.7.3 入驻 登记3.7.3.1 委托 人 和中 介服 务机 构通 过中 介服 务系 统购 买或 承接 中介 服务 的,应事 先按 照 附录 A 的 A.1所规 定的 程序 在 中介 服务 系统 办理 入驻 登记,按 程序 提供 完整、真 实、有效、准 确、合法 的信 息资 料。3.7.3.2 入驻 中介 服务 系统 的中 介服 务机 构应 是依 法成 立并 有效 存续 的法 律主 体,具备 法律 法规 规定的相 关资 质(资格)条 件。并 按照 附录 A 的 A.2 所规 定的 程序 办理 入驻 登记,按 程序 提供 完整、真 实、有效、准 确、合法 的信 息资 料。3.7.3.3 中介 服务 系统 应当 建立 中介 服务 机构 展示 专栏,公 开展 示中 介服 务机 构基 本信 息、资质(资格)信息、人员 信息、业绩 信息、事前 承诺、信用 信息 等在 库信 息(涉及 国家 秘密、商业 秘密 和个 人隐私等 不宜 公开 的信 息除 外),方 便公 众查 询检 索。3.7.3.4 委托 人、中介 服务 机构 需指 定专 人负 责账 户管 理和 信息 维护,及时 更新 本单 位信 息,并按 照附录 A 的 A.3、A.4 的要 求进 行动 态管 理。3.7.3.5 委托 人、中介 服务 机构 应妥 善管 理本 单位 登录 账户 和密 码等 重要 资料。3.7.4 采购 公告 发布3.7.4.1 委托 人在 中介 服务 系统 公开 选取 中介 服务 机构 时,应当 通过 中介 服务 系统 对外 发布 采购 公告,采购 公告 应当 包括 但不 限于 项目 名称、中介 服务 内容、报名 截止 时间、公开 选取 时间、公开 选取 方式 等内容。3.7.4.2 委托 人在 中介 服务 系统 公开 选取 中介 服务 机构,不应 设置 以下 差别 化或 歧视 性限 制条 件:a)设 定的 资格、技 术、人 员、业 绩等 条件 与采 购项 目的 具体 特点 和实 际需 要不 相适 应或 者与 合同履行 无关 的;b)采购 需求 中的 技术、人 员、业绩、服 务等 要求 指向 特定 中介 服务 机构 的;c)以特 定行 政区 域的 业绩、奖 项作 为选 取条 件的;d)指定 特定 的中 介服 务机 构的;e)以其 他不 合理 条件 限制 或者 排斥 其他 中介 服务 机构 的。3.7.4.3 公告 期间,委 托人 不得 随意 撤销 公告。因 特殊 原因 确须 撤销 公告 的,委托 人应 向相 关部 门提出申 请并 说明 理由,撤销 公告 后由 委托 人负 责善 后处 理。若须 变更 公告 内容 的,由委 托人 按程 序撤 销后重新 发布 新的 公告。3.7.4.4 采购 公告 从发 布至 报名 截止 时间 不应 少于 2 个工 作日。3.7.5 服务 机构 选取1)中介服务是指向委托人提供作为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服务事项。委托人是指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中介服务机构是指向委托人提供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DB 5 0/T 95 7.3 20 19113.7.5.1 委托 人应 当按 照公 开、公平、公 正和“一事 一选”原则,在 公告 确定 的选 取时 间按 照公 告确定的 选取 方式,通过 中介 服务 系统 交易 系统 进行 公开 选取 中介 服务 机构。中介 服务 机构 根据 自身 实际 情况自 主决 定是 否参 与交 易。3.7.5.2 委托 人在 中介 服务 系统 公开 选取 中介 服务 机构。可 以选 择以 下方 式:a)随 机选 取。委 托人 在采 购公 告既 定公 开选 取时 间内,通 过中 介服 务系 统交 易系 统,从 报名 参加的 中介 服务 机构 中随 机抽 取 1 家 中介 服务 机构 作为 中选 人,采 购公 告明 确的 中介 服务 费用 即为合同 价格;b)竞 价选 取。报 名的 中介 服务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内,通 过中 介服 务系 统交 易系 统,按 委托 人在 采购公 告中 设定 的费 用标 准进 行一 次或 多次 报价,报 价最 低者 为中 选人。若 出现 2 家 及以 上报 价同为 最低 的,从 报价 最低 者中 随机 抽取 1 家 中介 服务 机构 作为 中选 人。中 选人 的最 低报 价即 为合同价;c)直 接选 取。委 托人 在采 购公 告既 定公 开选 取时 间内,通 过中 介服 务系 统交 易系 统,从 报名 参加的 中介 服务 机构 中直 接选 定 1 家 中介 服务 机构 作为 中选 人,采 购公 告明 确的 中介 服务 费用 即为合同 价格。3.7.6 中选 结果 公开公开 选取 结果 产生 后,委托 人应 即时 在中 介服 务系 统交 易系 统进 行确 认,由系 统自 动生 成并 发布 中选结 果公 告(委托 人要 求不 公开 的涉 密项 目除 外)。3.7.7 签订 合同3.7.7.1 委托 人与 中选 中介 服务 机构 应签 订中 介服 务合 同。签订 合同 之前,应 对中 选的 中介 服务 机构是否 满足 有关 报名 条件 进行 实质 性核 对,并按 相关 规定 处理。3.7.7.2 中介 服务 合同 范本 除包 含法 定合 同文 本要 求内 容外,还 应当 包含 以下 内容:a)履行 合同 的人 员数 量、执业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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