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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65.040.10 B 92 DB35 福 建 省 地 方 标 准 DB35/T 15152020 代替DB35/T 15152015 病死畜禽处理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ener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dead livestock and poultry harmless processing equipments 2020-06-29发布 2020-09-29实施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5/T 15152020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DB35/T 15152015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与DB35/T 1515201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将标准名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修改为“病死畜禽处理设备通用技术条件”;将尾气处理或回收装置的要求由一般要求修改为安全要求(见6.4.6,2015版6.1.5);增加了处理设备温度设定的要求(见6.4.9);删除了无害化处理效果的检验项目及其检验方法(2015版6.6)。本标准由福建省农业机械化研究所提出。本标准由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农业机械化研究所、漳州市天洋机械有限公司、福建省农机质量监督检验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金瑞、谢舒华、雷建强、翁祖强、郑珍、张火亮、陈幼湘、魏恒。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35/T 15152015。DB35/T 15152020 1 病死畜禽处理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病死畜禽处理设备的产品型号表示方法、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牌、包装、运输和贮存、使用说明书。本标准适用于采用辅料吸水,通过机械切碎、加热和添加生物菌的处理方式,在常压、温度不高于72、1 h以内,能够灭杀细菌、病毒、寄生虫及其卵的病死畜禽处理设备(以下简称“处理设备”)。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3785.12010 电声学 声级计 第1部分:规范 GB/T 9480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使用说明书编写规则 GB 10396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安全标志和危险图形 总则 GB/T 13306 标牌 JB/T 9832.2 农林拖拉机及机具 漆膜附着性能测定方法 压切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dead livestock and poultry harmless processing equipment 采用辅料吸水,通过机械切碎、加热和添加生物菌的处理方式,在常压、温度不高于72、1 h以内,能够灭杀细菌、病毒、寄生虫及其卵的病死畜禽的处理设备。3.2 有效工作容积 effective working volume 通过处理设备动刀回转最高点之上100 mm的水平面(上盖下平面低于该平面的按上盖下平面计)以下的料槽容积。4 产品型号表示方法 处理设备产品型号由商标或企业代号、分类代号、类别代号、特征代号、结构型式代号、主参数和设计序号组成。DB35/T 15152020 2 11 FX C 设计序号:以罗马数字、表示,基本型无此代号 主参数:以料槽有效工作容积表示,单位为 0.1 m3 结构型式代号:L 表示立式,无代号表示卧式 特征代号:表示处理 类别代号:表示畜禽废弃物 分类代号:表示废弃物利用设备 商标或企业代号 商标或企业代号以商标或企业代号的汉语拼音的大写首字母表示,字数应不大于3,首字母不应使用I、O。5 基本参数 处理设备的基本参数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结构型式;有效工作容积;加热方式、加热元件总功率;驱动电动机额定功率(kW)、额定转速(r/min)、额定电压(V);外廓尺寸(长宽高)(mm)。6 技术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处理设备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6.1.2 处理设备配套的外购外协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并附有制造商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明或声明。6.1.3 处理设备上容易松脱的零件应有可靠的防松装置,单向运行的应有运动方向标记。6.1.4 刀辊上切刀刃口和定刀刃口的硬度值应不小于38 HRC。6.2 装配质量 6.2.1 所有零部件应经验证合格,方可装配。6.2.2 装配后处理设备各运动件应运转灵活、无卡滞现象,运转应平稳、可靠,不应有异常噪声。6.2.3 各连接处紧固件不得松动。6.2.4 电气、液压控制应准确、可靠;指示器指示准确。6.2.5 处理设备不应有漏水、漏油、漏气现象。6.2.6 处理设备正常工作时,轴承温度应不大于 85。6.3 外观质量 6.3.1 处理设备外观应平整、无污损,不应有明显磕碰伤、划痕、毛刺现象。6.3.2 表面涂漆质量:漆膜厚度应不小于40 m,漆膜附着力:三点均不低于级。6.3.3 涂漆表面应整洁、均匀、光滑,不得有漏漆、起皱、流挂、剥落和露底等缺陷。DB35/T 15152020 3 6.4 安全和环保 6.4.1 处理设备动力电路导线和保护接地电路间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20 M。6.4.2 电气应具有可靠的接地装置且有明显的接地标志。6.4.3 操作手柄、开关处应有注明用途的文字或符号。6.4.4 可触及的防护罩、电控柜及有危险部位应有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 GB 10396的规定。6.4.5 处理设备仓门、盖附近应有“门、盖开启时严禁人员靠近”的永久性警示标识。6.4.6 处理设备应配备尾气处理装置或尾气回收装置。6.4.7 处理设备工作噪声应不大于80 dB(A)。6.4.8 处理设备不得有处理物(液)泄漏现象。6.4.9 处理设备温度设定为最低值时应保证处理物的温度不低于 77,且保持时间不少于3 h。6.5 整机性能 6.5.1 在畜禽待处理物添加量为450 kg/m3、畜禽待处理物与辅料的质量比例为 2:1、生物菌添加量按企业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作业时,其主要性能参数应符合 6.5.2至6.5.7要求。6.5.2 单位容积纯工作小时生产率应不小于 18 kg/(hm3)。6.5.3 吨料电耗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 吨料电耗 有效工作容积,m3 V1 1V2 V2 指标,(kWh)/t 320 290 230 6.5.4 已处理物粒度合格率应不低于88%。6.5.5 处理物温度应不低于 77。6.5.6 处理物温度均匀度应不大于5。6.5.7 已处理物含水率应不大于41%。6.6 可靠性 6.6.1 平均首次故障前工作时间(TMTTFF)应不少于500 h;有效度单机考核累计工作时间应不少于2 000 h,试验过程中除易损件外,不应更换其它零件。6.6.2 使用可靠性(有效度)应不低于95%。7 试验方法 7.1 有效工作容积测定 测定料槽与动刀回转最高点之上100 mm的水平面(上盖下平面低于该平面的按上盖下平面计)所形成空腔的几何尺寸(刀、轴所占体积忽略不计),通过计算得出空腔容积,该容积即为有效工作容积。7.2 绝缘电阻测定 处理设备动力电路导线和保护接地电路间的绝缘电阻用500 V兆欧表测量。DB35/T 15152020 4 7.3 噪声测定 7.3.1 测试仪器应符合GB/T 3785.12010中规定的2 级或 2级以上的声级计,采用声级计的A 权级网络。7.3.2 处理设备周围不应放置障碍物,处理设备与墙壁的距离宜大于2 m。将测试仪器置于水平位置,传声器面向噪声源,传声器距离地面高度为 1.5 m,与处理设备的距离为1 m(按基准体表面计),用慢档进行测量。每一次测量点数为四点,即沿处理设备周围测量表面矩形每一边的中点(共四点)。取各点噪声平均值为最后测定结果。同时,应测量相应点的背景噪声。7.3.3 噪声修正。当在每个测点上测量 A声级时,若与背景噪声的A声级之差小于3 dB(A)时,测量结果无效;若相差大于10 dB(A)时,则本底噪声的影响可忽略不计;当相差在 3 dB(A)10 dB(A)时,则应按表2的规定进行修正。表2 噪声修正值 噪声 修正值 背景噪声与处理设备工作噪声的差值,dB(A)3 45 68 910 10 从测量值中应减去,dB(A)3 2 1 0.5 0 7.3.4 每台处理设备试验至少应进行 3次,取各次试验测定值的最大值作为处理设备噪声测定结果。7.4 性能测定 7.4.1 试验条件 试验前,启动处理设备,确认处理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处理设备内无物料,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设定运行模式,记录电度表读数,打开处理设备门或盖,同时开始计时,畜禽待处理物添加量为450 kg/m3、单次试验使用同一种病死畜禽,畜禽待处理物与辅料(含水率为不大于15%谷糠或木削)的质量比按2:1投入处理设备料槽,生物菌按企业标准规定添加,投料可分多次进行,畜禽待处理物投放应在1 h内完成,投料时应记录所投放畜禽待处理物的质量。畜禽待处理物全部投入处理设备后(辅料可在检验开始3 h内添加结束),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运行,直至处理设备工作24 h或企业标准规定的出料时间,打开卸料口进行卸料,当卸料口排不出处理物时,停止计时,记录电度表读数。7.4.2 单位容积纯工作小时生产率测定 投放的畜禽待处理物质量除以纯工作时间与有效工作容积之积即为单位容积纯工作小时生产率。7.4.3 吨料电耗测定 电能消耗总量(kWh)与投放的畜禽待处理物质量(t)之比即为吨料电耗。7.4.4 已处理物粒度合格率测定 出料5 min后从卸料口接取样品,每次接取已处理物样品质量应不少于1 kg,取样时间间隔不小于5 min。将接取的样品用4目筛进行筛分,筛分后称量筛上物质量,样品质量与筛上物质量之差除以样品质量即为已处理物粒度合格率。取样不少于3次。试验结果取平均值。7.4.5 轴承温度测定 处理设备停止工作时,立即测定各轴承座外壳温度,试验结果取最大值。DB35/T 15152020 5 7.4.6 处理物温度、温度均匀度及温度保持时间测定 7.4.6.1 测点布置 测温点如图1所示,测温点距料槽内壁距离为10 cm、处理物上表面之下20 cm,同一侧相邻两测点间距相等。a a a10cm 10cm10cm4510cm a)矩形料槽测温点布置 b)圆形料槽测温点布置 图1 测温点布置 7.4.6.2 测定时间 处理设备正常工作12 h后(或按企业标准规定)进行测定,测定时间间隔不少于1 h,测定时应停机并立即测定各测点温度。测定次数应不少于3次。7.4.6.3 处理物温度测定 各测点温度的平均值即为处理物温度。试验结果取各次结果的平均值。7.4.6.4 处理物温度均匀度测定 各测点温度与各测点温度平均值的差值绝对值的最大值即为处理设备的温度均匀度,试验结果取各次结果的平均值。7.4.6.5 处理物温度保持时间测定 处理物温度达到77 开始计时,测定温度保持在不低于77 的时间。7.4.7 已处理物含水率测定 取已处理物不少于100 g,经75 恒温烘干至恒重后,测量烘干后的已处理物质量,烘干前后的已处理物质量差与烘干前已处理物质量之比即为处理物含水率。7.5 涂漆质量测定 漆膜厚度采用涂层测厚仪测定,漆膜附着力按照JB/T 9832.2的规定进行。DB35/T 15152020 6 7.6 可靠性 7.6.1 样机数量 试验样机至少为1台。7.6.2 平均首次故障前工作时间(TMTTFF)试验采用定时截尾方法,时间为600 h,测定每台处理设备首次故障前工作时间,然后计算平均值。平均首次故障前工作时间按式(1)计算:riit r n tnT10 MTTFF1.(1)式中:TMTTFF平均首次故障前工作时间,单位为小时(h);n 试验样机台数,单位为台;ti 第 i台处理设备出现首次故障时累计工作时间,单位为小时(h);r 故障样机台数,单位为台;t0 定时截尾试验时间,单位为小时(h)。7.6.3 有效度 有效度单机考核累计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 000 h;试验过程中除易损件外,不应更换其它零件。有效度按式(2)计算:%1001 1z g1z ninii iniiT TTK.(2)式中:K 有效度;Tzi纯工作时间,单位为小时(h);Tgi故障排除时间,单位为小时(h)。7.7 几何尺寸及其它项目检验 几何尺寸及其它项目检验采用相应精度仪器或感官检验。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处理设备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DB35/T 15152020 7 8.2 出厂检验 8.2.1 出厂要求 每台处理设备须经制造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文件和标志方准出厂。8.2.2 出厂检验内容 8.2.2.1 出厂检验项目为:6.1.3、6.2.2至 6.2.5、6.3.1、6.3.3、6.4.1 至6.4.6 的要求。8.2.2.2 整机进行空运转试验,检验各机构运行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时间不少于 60 min。8.3 型式检验 8.3.1 型式检验时间 处理设备正常生产每四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还应进行型式检验:新产品投产或者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时;产品的结构、材料、工艺、参数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产品停产二年后恢复生产时;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要求时。8.3.2 型式检验内容 型式试验项目应包括第6章所列的全部技术要求。8.3.3 抽样方法 型式检验的样机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本数满足样机数量要求。8.3.4 检验项目分类 检验项目按其对产品的影响程度分为A类、B类和C类,详见表3。表3 不合格项目分类 不合格类别 序号 项 目 1 绝缘电阻 2 接地装置及接地标志 3 安全警示标识 4 处理物(液)密封性 A 5 尾气处理或回收装置 1 工作噪声 2 单位容积纯工作小时生产率 3 吨料电耗 4 已处理物粒度合格率 5 轴承温度 6 处理物温度 7 温度均匀度 8 已处理物含水率 B 9 整机运转情况 DB35/T 15152020 8 表 3 不合格项目分类(续)不合格类别 序号 项 目 10 控制系统工作情况 11 密封性能 12 平均首次故障前工作时间 B 13 可靠度 1 运动方向标记 2 防松装置 3 刃口硬度 4 紧固件固紧情况 5 指示装置 6 外观质量 7 涂漆质量 8 产品标牌内容 C 9 产品使用说明书 8.3.5 判定规则 被检样品的A、B、C各类项目不合格数分别为0、1、2时,判定为合格,否则判定为不合格。9 标牌、包装、运输和贮存、使用说明书 9.1 标牌 9.1.1 每台处理设备应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装置一个标牌,标牌应符合 GB/T 13306 的规定。9.1.2 标牌内容应清晰可见,且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型号、名称;主要技术参数(有效工作容积、驱动电动机功率、加热方式及加热元件总功率);产品执行标准代号;生产日期及产品编号;制造单位名称。9.2 包装 9.2.1 处理设备可不包装。产品包装出厂时,包装应牢固可靠,保证在正常装运中不致碰伤和受潮,且符合运输要求,并有防潮、防压措施。如顾客有特殊要求,可由产品供需双方协商决定。9.2.2 包装箱内应装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装箱清单及备件(易损件)、质量承诺书或保修卡、附件及随机工具,技术文件应装在防水防潮的文件袋内。9.2.3 产品包装前应清洁,油漆表面之外的外露加工面应涂防锈剂。9.2.4 包装箱外面应标明以下内容:产品名称;数量;包装箱尺寸:(长宽高)(mm);DB35/T 15152020 9 制造单位名称;毛重或净重(kg);起吊位置;发往地址及收货单位名称;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9.3 运输和贮存 9.3.1 处理设备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不得碰撞、受潮、受压。9.3.2 处理设备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仓库内。当露天存放时,应有防雨、防晒、防潮、防积水等设施。9.3.3 处理设备不应有腐蚀性或有毒性的物质混放。9.4 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的编制、内容等应符合GB/T 9480的规定。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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