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服务规范DB5101/T 19-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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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101四 川 省 成 都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 1 0 1/T 1 9 2 0 1 8成 都 市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技 术 服 务 规 范2 0 1 8-0 9-3 0 发 布 2 0 1 8-1 0-0 1 实 施成 都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5 1 0 1/T 1 9 2 0 1 8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机 构、人 员 和 管 理.15 服 务 流 程.26 服 务 内 容.37 监 督 投 诉.6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技 术 服 务 过 程 记 录.7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初 始 现 状 评 估 报 告.8附 录 C(规 范 性 附 录)成 都 市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自 评 报 告.1 0参 考 文 献.1 3D B 5 1 0 1/T 1 9 2 0 1 8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 2 0 0 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成 都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提 出。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成 都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成 都 市 安 全 生 产 科 学 技 术 服 务 中 心、成 都 市 标 准 化研 究 院。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袁 海 良、周 健、金 涛、蔡 康、杨 海 静、杨 信 林、胡 海、姚 武 英、钟 漾、陈 倩、余 航、毛 颖、王 小 琳、李 小 雯、文 萌 川、卢 学 辉、于 乾 靠。D B 5 1 0 1/T 1 9 2 0 1 81成 都 市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技 术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成 都 市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技 术 服 务 的 机 构、人 员 和 管 理、服 务 流 程、服 务 内 容 和 监 督 投诉。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成 都 市 行 政 区 域 范 围 内 从 事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技 术 服 务 的 机 构(以 下 简 称 机 构)及 其 安全 生 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1 8 2 1 8 危 险 化 学 品 重 大 危 险 源 辨 识G B/T 3 3 0 0 0-2 0 1 6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基 本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3 3 0 0 0 界 定 的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为 了 便 于 使 用,以 下 重 复 列 出 了 G B/T 3 3 0 0 0 中 的 某些 术 语 和 定 义。3.1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企 业 通 过 落 实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主 体 责 任,全 员 全 过 程 参 与,建 立 并 保 持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体 系,全 面 管 控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各 环 节 的 安 全 生 产 与 职 业 卫 生 工 作,实 现 安 全 健 康 管 理 系 统 化、岗 位 操 作 行 为 规 范 化、设备 设 施 本 质 安 全 化、作 业 环 境 器 具 定 置 化,并 持 续 改 进。G B/T 3 3 0 0 0-2 0 1 6,定 义 3.1 4 机 构、人 员 和 管 理4.1 机 构4.1.1 具 有 独 立 法 人 资 格(包 含 社 会 团 体)。4.1.2 有 固 定 的 办 公 场 所。4.1.3 根 据 机 构 服 务 能 力 配 备 相 应 数 量 的 安 全 生 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4.1.4 建 立 健 全 技 术 服 务 过 程 控 制 文 件 和 质 量 管 理 体 系。4.1.5 依 照 有 关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健 康 法 律、法 规、规 章、国 家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 的 规 定,遵 循 客 观 公 正、诚 实 守 信、公 平 竞 争 的 原 则,遵 守 执 业 准 则,恪 守 职 业 道 德,依 法 独 立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技 术 服 务 活动,客 观 反 映 企 业 的 真 实 状 况,并 对 其 服 务 结 果 承 担 法 律 责 任。D B 5 1 0 1/T 1 9 2 0 1 824.1.6 坚 持 以 企 业 为 主、技 术 服 务 为 辅 的 服 务 形 式,明 确 自 身 定 位,做 到 不 越 位、不 缺 位,为 企 业 提供 专 业 的 技 术 服 务。4.2 人 员4.2.1 身 体 健 康,品 行 良 好,无 不 良 社 会 品 行 记 录。4.2.2 安 全 生 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取 得 注 册 安 全 工 程 师 或 安 全 评 价 师 等 安 全 相 关 的 资 格 证 书,或 被 政 府聘 任 的 安 全 生 产 专 家。4.2.3 具 有 较 高 的 安 全 生 产 理 论 知 识 和 专 业 技 术 水 平,具 有 较 丰 富 的 安 全 工 作 经 验 和 较 强 的 技 术 工 作能 力。4.2.4 应 参 加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技 术 服 务 专 业 知 识 培 训。4.3 管 理4.3.1 应 与 企 业 签 订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或 协 议。4.3.2 宜 安 排 安 全 生 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现 场 服 务 不 得 低 于 5 次,主 要 包 括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初 始 评 估、宣 贯 培 训,指 导 体 系 建 设、运 行 评 估、指 导 自 评 与 申 报 等 内 容。4.3.3 应 指 出 企 业 目 标 职 责、制 度 化 管 理、教 育 培 训、现 场 管 理、安 全 风 险 管 控 及 隐 患 排 查 治 理、应急 管 理、事 故 管 理 及 持 续 改 进 等 方 面 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4.3.4 应 如 实 填 写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技 术 服 务 过 程 记 录,参 见 附 录 A。4.3.5 应 定 期 总 结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开 展 情 况、存 在 的 主 要 问 题 和 效 果。4.3.6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回 访 企 业。4.3.7 应 协 助 企 业 做 好 评 审 前 的 准 备 工 作,不 得 隐 瞒 与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技 术 服 务 关 系,不 得 参 加被 服 务 企 业 的 外 部 评 审 工 作,不 得 干 扰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外 部 评 审 工 作。4.3.8 应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考 核 机 制。4.3.9 应 定 期 对 安 全 生 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培 训。4.3.1 0 应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档 案,并 保 存,档 案 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技 术 服 务 合 同 或 协 议 文 本;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方 案;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初 始 现 状 评 估 报 告;培 训 课 件、记 录 及 培 训 效 果 反 馈 表;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技 术 服 务 过 程 记 录 表;运 行 评 估 资 料;成 都 市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自 评 报 告;技 术 服 务 改 进 措 施 记 录 表。5 服 务 流 程机 构 与 企 业 签 订 合 同 或 协 议,组 建 与 之 相 适 应 的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组,制 定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方 案 后,按 照以 下 流 程 开 展 技 术 服 务,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技 术 服 务 流 程 如 图 1 所 示。D B 5 1 0 1/T 1 9 2 0 1 83图 1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技 术 服 务 流 程 图6 服 务 内 容6.1 指 导 建 立 标 准 化 建 设 组 织 机 构6.1.1 领 导 小 组指 导 企 业 成 立 由 主 要 负 责 人、分 管 负 责 人、部 门(单 位)负 责 人 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 等 组 成 的 安 全 生 产标 准 化 建 设 领 导 小 组。6.1.2 工 作 小 组指 导 企 业 成 立 由 分 管 负 责 人、安 全 生 产 管 理 部 门 或 专(兼)职 安 全 管 理 人 员、各 部 门(车 间)人 员、重 要 岗 位 人 员 及 机 构 安 全 生 产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等 组 成 的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工 作 小 组。6.2 指 导 制 定 建 设 方 案指 导 企 业 制 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方 案,应 包 括 机 构 和 企 业 相 关 人 员 的 工 作 职 责、工 作 时 限、工 作内 容 和 工 作 要 求 等 事 项。6.3 开 展 初 始 现 状 评 估对 照 相 应 行 业(专 业)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评 定 标 准,摸 底 排 查 和 掌 握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与 职 业 健 康 管 理、作 业 现 场、作 业 行 为、设 备 设 施 等 方 面 的 现 状,完 成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现 状 的 评 分。针 对 企 业 安 全 生 产D B 5 1 0 1/T 1 9 2 0 1 84工 作 存 在 的 问 题,提 出 相 应 的 安 全 管 理 对 策 及 建 议,形 成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初 始 现 状 评 估 报 告,参 见附 录 B。6.4 开 展 宣 贯 培 训至 少 对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与 工 作 小 组 相 关 人 员 开 展 一 次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知 识 培 训。并 将 授 课 人 的 简 历、培 训 课 件、培 训 记 录 等 资 料 提 供 给 企 业 存 档,由 企 业 填 写 培 训 效 果 反 馈。培 训 内 容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相 关 术 语 及 定 义;企 业 适 用 的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标 准 规 范、政 策 和 文 件 等;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技 术 服 务 工 作 方 案;企 业 适 用 的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评 定 标 准 解 读;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初 始 现 状 评 估 报 告 等。6.5 指 导 体 系 建 设6.5.1 目 标 职 责6.5.1.1 指 导 企 业 根 据 安 全 生 产 实 际,制 定 文 件 化 的 安 全 生 产 目 标。6.5.1.2 指 导 企 业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各 部 门、岗 位 的 安 全 生 产 职 责。6.5.1.3 指 导 企 业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提 取 和 使 用 安 全 生 产 费 用。6.5.1.4 指 导 企 业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开 展 安 全 文 化 建 设。6.5.1.5 指 导 企 业 根 据 实 际 情 况,利 用 信 息 化 手 段 加 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6.5.2 制 度 化 管 理6.5.2.1 指 导 企 业 建 立 适 用 的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标 准 规 范 清 单 和 文 本 数 据 库。6.5.2.2 指 导 企 业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建 立 健 全 适 宜 的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章 制 度。6.5.2.3 指 导 企 业 按 照 有 关 规 定,结 合 企 业 生 产 工 艺、作 业 特 点 以 及 岗 位 安 全 风 险 与 职 业 病 防 护 要 求,编 制 齐 全 适 用 的 岗 位 安 全 生 产 操 作 规 程。6.5.2.4 指 导 企 业 建 立 健 全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档 案 资 料。6.5.3 教 育 培 训指 导 企 业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开 展 安 全 教 育 培 训。6.5.4 现 场 管 理6.5.4.1 指 导 企 业 对 设 备 设 施 进 行 规 范 化 管 理。6.5.4.2 指 导 企 业 做 好 作 业 安 全,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指 导 企 业 分 析 和 控 制 生 产 过 程 及 工 艺、物 料、设 备 设 施、器 材、通 道、作 业 环 境 等 存 在 的 安 全风 险;指 导 企 业 生 产 现 场 实 行 定 置 管 理;指 导 企 业 生 产 现 场 配 备 相 应 的 安 全、职 业 病 防 护 用 品(具)及 消 防 设 施 与 器 材,按 照 有 关 规 定设 置 应 急 照 明、安 全 通 道;指 导 企 业 对 危 险 性 较 大 的 作 业 活 动 实 施 作 业 许 可 管 理;指 导 企 业 对 作 业 人 员 的 上 岗 资 格、条 件 等 进 行 作 业 前 的 安 全 检 查;指 导 企 业 采 取 可 靠 的 安 全 技 术 措 施,对 设 备 能 量 和 危 险 有 害 物 质 进 行 屏 蔽 或 隔 离;指 导 企 业 对 设 备 设 施、工 艺 技 术 以 及 从 业 人 员 作 业 行 为 进 行 安 全 风 险 辨 识,采 取 相 应 的 措 施,D B 5 1 0 1/T 1 9 2 0 1 85控 制 作 业 行 为 安 全 风 险;指 导 企 业 开 展 岗 位 达 标 活 动;指 导 企 业 建 立 健 全 承 包 商、供 应 商 等 相 关 方 档 案。6.5.4.3 指 导 企 业 开 展 职 业 健 康 管 理 工 作。6.5.4.4 指 导 企 业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和 工 作 场 所 的 安 全 风 险 特 点,在 有 重 大 危 险 源、较 大 危 险 因 素 和 严 重职 业 病 危 害 因 素 的 工 作 场 所,设 置 明 显 的、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和 职 业 病 危 害 警 示 标 识。6.5.5 安 全 风 险 管 控 及 隐 患 排 查 治 理6.5.5.1 指 导 企 业 做 好 安 全 风 险 管 理,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指 导 企 业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标 准 规 范 的 要 求 开 展 安 全 风 险 管 理 工 作;指 导 涉 及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企 业 按 照 G B 1 8 2 1 8 的 规 定,进 行 重 大 危 险 源 辨 识 和 管 理。6.5.5.2 指 导 企 业 做 好 隐 患 排 查 治 理,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指 导 企 业 对 所 有 与 生 产 经 营 相 关 的 场 所、人 员、设 备 设 施 和 活 动 开 展 隐 患 排 查;指 导 企 业 对 排 查 出 的 隐 患 进 行 治 理;指 导 企 业 对 隐 患 治 理 情 况 进 行 验 收 与 评 估;指 导 企 业 如 实 记 录 隐 患 排 查 与 治 理 情 况,并 在 成 都 市 安 全 生 产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动 态 监 管 系 统 上 进行 网 上 填 报。6.5.6 应 急 管 理6.5.6.1 指 导 企 业 做 好 应 急 准 备,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指 导 企 业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建 立 应 急 管 理 组 织 机 构 或 指 定 专 人 负 责 应 急 管 理 工 作;指 导 企 业 制 定 符 合 有 关 规 定 要 求 的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预 案,编 制 重 点 岗 位、人 员 应 急 处 置 卡;指 导 企 业 配 备 相 应 的 应 急 设 施、装 备 及 物 资;指 导 企 业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定 期 组 织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应 急 演 练。6.5.6.2 指 导 企 业 定 期 对 应 急 准 备 及 应 急 处 置 工 作 进 行 评 估。6.5.7 事 故 管 理指 导 企 业 建 立 报 告、调 查 和 处 理 管 理 规 定。6.5.8 持 续 改 进指 导 企 业 对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管 理 体 系 运 行 情 况 进 行 自 评 与 改 进,具 体 参 见 6.7.1 的 内 容。6.6 开 展 运 行 评 估6.6.1 体 系 运 行 评 估对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体 系 运 行 的 情 况 进 行 评 估,评 估 企 业 管 理 制 度、操 作 规 程 的 适 宜 性、有 效 性和 执 行 情 况。6.6.2 事 故 隐 患 整 改 评 估根 据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初 始 现 状 评 估 报 告 中 提 出 的 事 故 隐 患,在 企 业 整 改 完 成 后,对 企 业 整 改 效果 进 行 评 估。D B 5 1 0 1/T 1 9 2 0 1 866.7 指 导 自 评 与 申 报6.7.1 自 评6.7.1.1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运 行 6 个 月 以 后,指 导 成 立 由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分 管 负 责 人、部 门(单位)负 责 人、安 全 管 理 人 员、参 与 标 准 化 建 设 人 员 组 成 自 评 小 组,依 据 相 关 行 业(专 业)安 全 生 产 标 准化 评 定 标 准 开 展 自 评 工 作。6.7.1.2 指 导 企 业 制 定 自 评 工 作 计 划。6.7.1.3 指 导 企 业 开 展 管 理 资 料 及 作 业 现 场 的 自 评。6.7.1.4 指 导 企 业 编 制 成 都 市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自 评 报 告,见 附 录 C。6.7.1.5 指 导 企 业 根 据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管 理 体 系 的 自 评 结 果,及 时 调 整 完 善 相 关 制 度 文 件 和 过 程 管 控。6.7.2 申 报指 导 企 业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评 审 申 请 工 作,将 申 请 材 料 上 传 至 成 都 市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信 息 管理 系 统,向 成 都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 申 报 考 评。7 监 督 投 诉7.1 机 构 应 对 服 务 质 量 进 行 监 督,建 立 服 务 对 象 满 意 度 调 查 机 制。7.2 机 构 应 建 立 投 诉 处 理 机 制,对 服 务 对 象 的 投 诉 应 及 时、妥 善 的 处 理。7.3 机 构 应 接 受 政 府 相 关 部 门 的 考 核 及 社 会 的 监 督。D B 5 1 0 1/T 1 9 2 0 1 87A A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技 术 服 务 过 程 记 录表 A.1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技 术 服 务 过 程 记 录 表单位名称技术服务阶段 累计次数技术服务时间年 月 日一、上次工作落实情况:二、本次工作内容:三、下次工作计划内容:企业意见或建议:技术服务人员签字 陪同人员签字D B 5 1 0 1/T 1 9 2 0 1 88B B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初 始 现 状 评 估 报 告表 B.1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初 始 现 状 评 估 报 告(被服务企业名称)安全生产标准化初始现状评估报告报告编制人:技术负责人:批 准 人:(技术服务机构名称)(盖章)年 月 日D B 5 1 0 1/T 1 9 2 0 1 89表 B.1(续)安全 生产标准 化初始 现状评 估报告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根据(甲方名称)与(乙方名称)签订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 化技术服务合同 的约定,(乙方名 称)组织安全 生产专家和安全技 术人员对(甲方名 称)开展了安 全管理工作现状的摸底排查工作,内容包括安全管理资料和工作场所的事故隐患排查。一、检查依据1.二、安全管理资料排查情况依据 的规定,(甲方名称)安全管理现状的得分情况如下:序号 要素 标准分 得分 扣分 缺项分12标准分 缺项分 实得分 总得分从安全管理资料摸底情况来看,(甲方名称)安全管理重点和难点为:1.针对上述重点和难点,(乙方名称)提出的安全管理主要建议:1.三、工作场所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对(甲方名称)的 等工作场所开展了事故隐患排查,发现的主要事故隐患有:1.事故隐患清单及整改建议见下表 1。表 1 工作场所事故隐患排查记录表被服务企业名称:企业陪同人员:排查时间:年 月 日序号 发现的主要隐患或问题 不符合规定的条款及内容整改措施或建议整改时限技术服务项目组年 月 日D B 5 1 0 1/T 1 9 2 0 1 81 0附 录 C(规 范 性 附 录)成 都 市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自 评 报 告表 C.1 成 都 市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自 评 报 告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自 评 报 告企业名称:所属行业:专业:自评得分:自评等级:自评日期:年 月 日是否在企业内部公示:是 否是否申请评审:是 否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D B 5 1 0 1/T 1 9 2 0 1 81 1表 C.1(续)一、基本 情况表企业名称地址企业性质 国有 集体 民营 私营 合资 独资 其它安全管理机构员工总数 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人 特种作业人员 人固定资产 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倒班情况 有 没有 倒班人数及方式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联系人电话 传真手机 电子信箱自评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小微企业本次自评前本专业曾经取得的标准化等级:一级 二级 三级 小微企业 无如果企业是某企业集团的成员单位,请注明企业集团名称:如 果 企 业 已 取 得 职 业 健 康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认 证 证 书,请 注 明 证 书 名 称 和 发 证 机 构: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小组主要成员姓名 所在部门 职务/职称 电话 备注组长成员二、企业自评 总结1.企业概况。2.近三年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情况。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及取得成效。D B 5 1 0 1/T 1 9 2 0 1 81 2表 C.1(续)三、评审申请 表1.企业是否同意遵守评审要求,并能提供评审所必需的真实信息?是 否2.企业在提交申请书时,应附以下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未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行业不需提供)自评扣分项目汇总表3.企业自评得分:4.企业自评结论:法定代表人(签名):(申请企业盖章)年 月 日自评 报告 填报 说明1.“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名称并加盖申请企业章。2.“所 属行 业”主 要类 别 有 非煤 矿 山、危 险 化学 品、化工、医药、烟 花爆 竹、冶金、有色、建 材、机 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专业”按行业所属专业填写,有专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的,按标准确定的专业填写,如“冶金”行业中的“炼钢”、“轧钢”专业,“建材”行业中的“水泥”专业,“有色”行业中的“电解铝”、“氧化铝”专业等。3.“企 业概 况”包 括主 营 业 务所 属 行业,经 营范 围,企 业 规模(包 括职 工 人 数、年 产值、伤 亡人 数 等),发展过程,组织机构,主营业务产业概况、本企业规模(产量和业务收入),在行业中所处地位,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等。4.企 业自 愿 申 请评 审 时,应 填 写“评 审申 请 表”,表格 中“上 级主 管 单 位意 见”栏 内,如 无 上级 主 管 单位,应填写“无”。5.“评审申请表”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主要是安全监管部门对申请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一级企业的应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出具意见;申请二、三级企业的按照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求由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出具意见。申请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的应由相应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分部出具意见。D B 5 1 0 1/T 1 9 2 0 1 81 3参 考 文 献 1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关 于 印 发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评 审 工 作 管 理 办 法(试 行)的 通知 G.2 0 1 4 年 2 四 川 省 政 府 安 委 会 办 公 室.工 贸 行 业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实 施 指 南 G.2 0 1 2 年 3 成 都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关 于 规 范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设 咨 询 服 务 工 作 的 通 知 G.2 0 1 4 年 4 宁 波 市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局.关 于 印 发 宁 波 市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管 理 服 务 机 构 管 理 办 法 的 通 知 G.2 0 1 6 年 5 天 津 市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协 会.关 于 规 范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咨 询 工 作 的 通 知 G.2 0 1 7 年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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