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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 3.0 8 0.9 9CCS A 1 2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1/T 0 3 2 3 2 0 2 0残 疾 人 托 养 服 务 机 构 传 染 病 预 防 控 制 规 范2 0 2 0-1 1-1 5 发 布 2 0 2 0-1 2-1 5 实 施杭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D B 3 3 0 1/T 0 3 2 3 2 0 2 0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防 控 管 理.24.1 组 织 保 障.24.2 防 控 制 度.24.3 医 疗 保 障.24.4 环 境 卫 生 管 理.24.5 物 资 管 理.35 人 员 防 控.35.1 残 疾 人 防 控.35.2 服 务 人 员 防 控.45.3 探 访 人 员 防 控.46 疫 情 防 控.46.1 发 现 及 报 告.46.2 传 染 病 报 告 时 限.46.3 聚 集 性 疫 情 报 告 时 限.56.4 处 置.57 检 查 与 改 进.57.1 过 程 监 督.57.2 结 果 评 价.67.3 持 续 改 进.6附 录 A(规 范 性)疫 情 防 控 分 级 管 理.7附 录 B(规 范 性)消 毒 隔 离 措 施.1 0附 录 C(规 范 性)个 人 防 护 要 求.1 3附 录 D(资 料 性)常 见 消 毒 剂 及 配 置 使 用 要 求.1 5D B 3 3 0 1/T 0 3 2 3 2 0 2 0I I前 言本 文 件 按 照 G B/T 1.1 2 0 2 0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化 文 件 的 结 构 和 起 草 规 则 的 规 定起 草。本 文 件 由 杭 州 市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文 件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残 疾 人 联 合 会、杭 州 市 残 疾 人 托 管 中 心。本 文 件 主 要 起 草 人:杨 英 英、洪 金 红、胡 红 生、吴 枝 忠、何 国 荣、王 剑、方 素 珍、濮 凤 颖、胡 一 兰、叶 茵、陈 晓 瑛、薛 寅 桦、郑 玲 俐、黄 银 利、徐 航。D B 3 3 0 1/T 0 3 2 3 2 0 2 01残 疾 人 托 养 服 务 机 构 传 染 病 预 防 控 制 规 范1 范 围本 文 件 规 定 了 残 疾 人 托 养 服 务 机 构 针 对 传 染 病 疫 情 的 防 控 管 理、人 员 防 控、疫 情 防 控 和 检 查 与 改 进等 要 求。本 文 件 适 用 于 残 疾 人 托 养 服 务 机 构 对 传 染 病 的 预 防 控 制。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中 的 内 容 通 过 文 中 的 规 范 性 引 用 而 构 成 本 文 件 必 不 可 少 的 条 款。其 中,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该 日 期 对 应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文 件。G B 5 7 4 9 生 活 饮 用 水 卫 生 标 准G B 7 5 4 3 一 次 性 使 用 灭 菌 橡 胶 外 科 手 套G B 1 0 2 1 3 一 次 性 使 用 医 用 橡 胶 检 查 手 套G B 1 7 0 5 1 二 次 供 水 设 施 卫 生 规 范G B 1 9 0 8 3 医 用 防 护 口 罩 技 术 要 求G B 1 9 0 8 2 医 用 一 次 性 防 护 服 技 术 要 求G B/T 2 4 7 8 7 一 次 性 使 用 非 灭 菌 橡 胶 外 科 手 套G B/T 2 7 3 0 6 食 品 安 全 管 理 体 系 餐 饮 业 要 求S B/T 1 0 5 8 0 餐 饮 业 现 场 管 理 规 范Y Y 0 4 6 9 医 用 外 科 口 罩D B 3 3 0 1/T 0 0 4 6 2 0 1 8 智 精 残 疾 人 托 养 机 构 护 理 服 务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残 疾 人 托 养 服 务 机 构为 残 疾 人 提 供 基 本 生 活 照 料 和 护 理、生 活 自 理 能 力 训 练、社 会 适 应 能 力 训 练、职 业 康 复 和 劳 动 技 能训 练、运 动 能 力 训 练、辅 助 就 业 及 支 持 性 就 业 等 专 业 化 服 务 的 社 会 公 益 性 机 构(以 下 简 称“托 养 机 构”),包 括 寄 宿 制 托 养 服 务 机 构 和 日 间 照 料 型 托 养 服 务 机 构。来 源:D B 3 3 0 1/T 0 0 4 6 2 0 1 8,3.3,有 修 改 3.2寄 宿 制 托 养 服 务 机 构采 用 2 4 小 时 集 中 居 住 和 照 料 模 式,为 残 疾 人 提 供 托 养 服 务 的 机 构(以 下 简 称“寄 宿 制 托 养 机 构”)。3.3日 间 照 料 型 托 养 服 务 机 构D B 3 3 0 1/T 0 3 2 3 2 0 2 02采 用 在 社 区 就 近、就 便 日 托 的 照 料 模 式,为 残 疾 人 提 供 托 养 服 务 的 机 构(以 下 简 称“日 间 照 料 托 养机 构”)。4 防 控 管 理4.1 组 织 保 障4.1.1 应 设 立 托 养 机 构 负 责 人 为 传 染 病 防 控 管 理 的 第 一 责 任 人,统 筹 传 染 病 防 控 工 作。成 立 传 染 病 防控 工 作 小 组,成 员 由 托 养 机 构 主 要 领 导 及 各 相 关 科 室 负 责 人 组 成,全 面 负 责 传 染 病 防 控 管 理 工 作,建 立并 落 实 传 染 病 防 控 相 关 制 度 及 工 作 流 程。4.1.2 托 养 机 构 应 设 立 传 染 病 疫 情 报 告 人,由 专 职 或 者 兼 职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或 经 过 培 训 合 格 的 托养 机 构 其 他 人 员 担 任,负 责 疫 情 报 告 及 开 展 疫 情 防 控 工 作。配 备 符 合 机 构 规 模 和 残 疾 人 数 量 的 服 务 人 员,服 务 人 员 应 掌 握 传 染 病 防 控 相 关 知 识。4.1.3 根 据 国 家、省、市 重 大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响 应 等 级 要 求,启 动 托 养 机 构 疫 情 防 控 分 级 管 理,具体 要 求 按 照 附 录 A 进 行。4.1.4 应 建 立 联 防 联 控 机 制,与 属 地 社 区、医 院、疾 控 部 门 建 立 紧 密 联 系,共 建 防 控 网 格 化 管 理,切实 抓 好 各 项 措 施 落 实,确 保 残 疾 人 身 体 健 康 和 生 命 安 全。4.1.5 应 加 强 日 常 管 理,制 定 本 托 养 机 构 的 传 染 病 疫 情 应 急 处 理 预 案,定 期 对 全 体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系 统培 训,确 保 预 案 行 之 有 效。每 年 组 织 一 次 与 传 染 病 防 控 相 关 的 应 急 演 练,提 高 工 作 人 员 对 传 染 病 疫 情 应急 处 置 能 力。4.2 防 控 制 度4.2.1 托 养 机 构 应 建 立 传 染 病 疫 情 报 告 制 度,发 现 传 染 病 个 案、聚 集 性 疫 情 或 重 大 疫 情 时,通 过 传 染病 网 络 直 报 系 统、电 话 或 传 真 等 方 式 在 传 染 病 报 告 时 限 内 向 属 地 卫 健 部 门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报 告,并主 动 配 合 督 查。4.2.2 托 养 机 构 应 建 立 传 染 病 监 测 制 度,对 残 疾 人 及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每 日 晨 检,并 做 好 记 录。发 现 残 疾人 有 发 热(体 温 超 过 3 7.3)、咳 嗽、皮 疹、腹 泻、呕 吐、黄 疸、眼 结 膜 充 血、腮 腺 肿 大 或 身 体 异 常等 疑 似 传 染 病 早 期 症 状 时,应 进 一 步 排 查 确 认,确 保 做 到 对 传 染 病 病 人 的 早 发 现、早 报 告。4.2.3 托 养 机 构 应 建 立 传 染 病 应 急 响 应 制 度,设 立 2 4 小 时 应 急 值 班,值 班 人 员 负 责 疫 情 处 置 及 相 关 信息 报 送,确 保 通 讯 畅 通,不 得 迟 报、瞒 报、漏 报。4.2.4 托 养 机 构 应 建 立 传 染 病 防 控 培 训 制 度,开 展 对 全 体 工 作 人 员 传 染 病 防 控 知 识 的 培 训,并 加 强 对残 疾 人 及 家 属 的 宣 传 教 育。4.2.5 托 养 机 构 应 建 立 传 染 病 防 控 记 录 制 度,及 时 做 好 各 种 传 染 病 防 控 记 录,做 到 有 源 可 溯。4.3 医 疗 保 障4.3.1 寄 宿 制 托 养 机 构 应 设 立 具 备 医 疗 机 构 执 业 许 可 证 的 合 作 医 院,或 根 据 规 模 设 立 医 务 室,配 备 专职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开 展 传 染 病 预 防 控 制 工 作。4.3.2 日 间 照 料 托 养 机 构,配 备 专 职 或 兼 职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开 展 传 染 病 预 防 控 制 工 作,有 条 件 的可 设 立 医 务 室。4.3.3 托 养 机 构 应 设 置 隔 离 室(区),设 置 在 相 对 独 立、通 风 良 好、有 独 立 卫 生 间 的 区 域,标 识 清 晰,并 配 置 相 应 防 护 物 品。隔 离 室(区)用 于 隔 离 患 有 传 染 病(含 疑 似)的 人 员 及 医 学 观 察 人 员。4.3.4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应 定 期 参 加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及 相 关 业 务 部 门 组 织 的 传 染 病 防 控 知 识 培 训 及 考 核。4.4 环 境 卫 生 管 理D B 3 3 0 1/T 0 3 2 3 2 0 2 034.4.1 托 养 机 构 应 按 照 G B/T 2 7 3 0 6、G B 1 7 0 5 1、G B 5 7 4 9、S B/T 1 0 5 8 0 等 标 准 的 要 求 建 立 管 理 体 系,为 残 疾 人 提 供 安 全、卫 生 的 环 境 设 施,保 障 残 疾 人 的 饮 食、饮 用 水 安 全,消 除 鼠 害 和 蚊、蝇、蟑 螂 等 病媒 生 物 的 危 害。4.4.2 托 养 机 构 各 类 公 共 场 所 和 残 疾 人 生 活 及 活 动 场 所 的 环 境 及 卫 生,应 符 合 G B/T 3 7 5 1 6 标 准 的 要 求。4.4.3 传 染 病 流 行 季 节 应 加 强 食 堂、居 室、康 复 室、运 动 室 等 人 群 聚 集 场 所 的 通 风 换 气 和 公 共 设 施 及公 用 器 具 的 保 洁 和 消 毒 工 作。消 毒 隔 离 措 施 及 具 体 要 求 按 照 附 录 B 进 行。4.5 物 资 管 理4.5.1 按 照 托 养 机 构 的 规 模、残 疾 人 数 量 及 传 染 病 防 控 要 求,日 常 应 储 备 至 少 7 天 量 的 防 疫 物 资 并 严格 掌 握 使 用 期 限。国 家、省、市 发 布 重 大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二 级 及 以 上 响 应 等 级 时,应 储 备 至 少 3 0 天量 的 防 疫 物 资。防 疫 物 资 应 包 括 消 毒 剂(液)、洗 手 液、口 罩、手 套、防 护 服、隔 离 衣、护 目 镜 等。防疫 物 资 的 采 购 标 准 见 附 录 C.2.1。4.5.2 托 养 机 构 应 保 障 用 于 传 染 病 防 控、防 疫 物 资 储 备 的 专 项 经 费。4.5.3 防 疫 物 资 应 按 计 划 采 购,保 障 充 足,并 统 一 管 理、调 配 和 分 发,做 好 相 应 的 出 入 库 及 发 放 记 录。4.5.4 根 据 防 疫 物 资 的 特 点 进 行 储 存 管 理,做 到 防 潮、防 火、防 盗、防 污 染,不 得 与 易 燃 易 爆 物 品 共同 存 放。定 期 进 行 检 查 盘 点,物 资 使 用 后 及 时 补 充。5 人 员 防 控5.1 残 疾 人 防 控5.1.1 入 托 控 制5.1.1.1 托 养 机 构 不 应 接 收 传 染 病 患 者 及 疑 似 传 染 病 患 者。5.1.1.2 入 托 前 应 提 交 一 个 月 内 二 级 及 以 上 医 院 合 格 体 检 报 告,包 括 一 般 检 查、化 验 室 检 查 和 辅 助 检查。托 养 机 构 内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对 体 检 报 告 进 行 审 核,筛 查 有 无 传 染 性 疾 病。5.1.1.3 残 疾 人 入 托 前 应 由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健 康 评 估,评 估 既 往 传 染 病 病 史 及 近 1 个 月 内 有 无传 染 性 疾 病 症 状。5.1.1.4 工 作 人 员 应 在 入 托 时 向 残 疾 人 及 家 属 做 好 传 染 病 相 关 风 险 告 知,对 易 感 者 建 议 做 好 预 防 接 种。5.1.2 日 常 控 制5.1.2.1 托 养 机 构 应 建 立 残 疾 人“一 人 一 档”健 康 档 案,每 年 安 排 残 疾 人 进 行 体 检,对 体 检 报 告、病历、护 理 照 护 计 划 等 归 档 保 存。5.1.2.2 服 务 人 员 应 督 促、协 助 残 疾 人 餐 前 便 后 洗 手 及 个 人 卫 生 管 理,加 强 体 育 锻 炼、注 意 营 养 均 衡,提 高 抵 抗 力,防 止 交 叉 感 染。5.1.2.3 托 养 机 构 应 制 定 并 执 行 晨 检 制 度,每 日 早 晨 对 残 疾 人 进 行 观 察、询 问、测 量 体 温,了 解 其 健康 状 况,做 好 记 录 和 报 告 工 作。5.1.2.4 应 执 行 早 发 现、早 报 告、早 隔 离 制 度,如 发 现 残 疾 人 有 发 热(体 温 超 过 3 7.3)、咳 嗽、皮 疹、腹 泻、呕 吐、黄 疸、眼 结 膜 充 血、腮 腺 肿 大,或 身 体 异 常 等 疑 似 传 染 病 早 期 症 状,及 时 进 行 传 染病 排 查。5.1.2.5 发 生 疑 似 传 染 病、疑 似 聚 集 性 疫 情 或 暴 发 疫 情 时,应 将 其 安 置 于 隔 离 室(区)内 单 间 隔 离,隔 离 室(区)消 毒 要 求 见 附 录 B。5.1.2.6 若 发 现 传 染 病 个 案、聚 集 性 疫 情 或 重 大 疫 情 时,疫 情 防 控 规 定 报 告 见 6.1,并 主 动 配 合 属 地卫 健 部 门 和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督 查。D B 3 3 0 1/T 0 3 2 3 2 0 2 045.2 服 务 人 员 防 控5.2.1 服 务 人 员 管 理5.2.1.1 服 务 人 员 入 职 前 需 提 交 有 效 健 康 体 检 报 告 或 健 康 证,建 立 健 康 档 案,每 年 进 行 体 检。5.2.1.2 服 务 人 员 每 日 上 岗 前 应 做 好 晨 检,如 发 现 有 发 热(体 温 超 过 3 7.3)、咳 嗽、皮 疹、腹 泻、呕 吐、黄 疸、眼 结 膜 充 血、腮 腺 肿 大 或 身 体 异 常 等 疑 似 传 染 病 早 期 症 状,及 时 进 行 排 查 并 立 即 停 止 上 岗。5.2.1.3 上 岗 前 应 做 好 自 身 防 护,具 体 防 护 要 求 应 符 合 附 录 C 的 规 定。5.2.1.4 合 理 安 排 作 息 时 间,加 强 对 服 务 人 员 心 理 调 节 指 导。5.2.2 防 控 培 训5.2.2.1 托 养 机 构 应 定 期 开 展 传 染 病 防 控 知 识、技 能 培 训,每 年 不 少 于 1 次,新 员 工 入 职 后 应 在 1 个月 内 参 加 相 关 培 训,通 过 考 核 后 方 能 上 岗。5.2.2.2 托 养 机 构 可 根 据 传 染 病 防 控 要 求,对 残 疾 人 及 其 家 属 开 展 相 关 健 康 教 育,使 其 配 合 托 养 机 构做 好 传 染 病 防 控 工 作。5.3 探 访 人 员 防 控5.3.1 制 定 访 客(包 含 残 疾 人 家 属、志 愿 者、临 时 外 来 人 员 等)管 理 规 范 并 做 好 访 客 登 记。5.3.2 托 养 机 构 应 视 传 染 病 疫 情 需 要 实 行 封 闭 式 管 理、预 约 探 访 等 必 要 管 理,并 于 托 养 机 构 入 口 处 协助 访 客 进 行 体 温 测 量 及 消 毒 防 护。5.3.3 托 养 机 构 应 为 访 客 提 供 各 项 消 毒 防 护 物 品,倡 导 访 客 落 实 手 卫 生 及 呼 吸 道 隔 离 措 施 与 咳 嗽 礼 仪,以 减 少 相 互 感 染 的 机 会。5.3.4 若 访 客 有 发 热(体 温 超 过 3 7.3),或 出 现 呼 吸 道 症 状、肠 胃 道 症 状、皮 肤 感 染 及 其 他 传 染性 疾 病 症 状 者,不 得 进 入 托 养 机 构。6 疫 情 防 控6.1 发 现 及 报 告6.1.1 发 现 托 养 机 构 内 残 疾 人 或 工 作 人 员 患 有 传 染 病 或 疑 似 传 染 病 者,应 将 其 转 送 托 养 机 构 内 隔 离 室(区),同 时 通 知 家 属 或 相 关 工 作 人 员。6.1.2 落 实 传 染 病 疫 情 报 告 制 度,发 现 疫 情 时 按 照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流 程 进 行 报 告。6.2 传 染 病 报 告 时 限6.2.1 甲 类 传 染 病(2 种):鼠 疫、霍 乱。发 现 后 2 小 时 内 报 告。6.2.2 乙 类 传 染 病(2 7 种):传 染 性 非 典 型 肺 炎、艾 滋 病(艾 滋 病 病 毒 感 染 者)、病 毒 性 肝 炎、脊 髓灰 质 炎、人 感 染 高 致 病 性 禽 流 感、麻 疹、流 行 性 出 血 热、狂 犬 病、流 行 性 乙 型 脑 炎、登 革 热、炭 疽、细菌 性 和 阿 米 巴 性 痢 疾、肺 结 核、伤 寒 和 副 伤 寒、流 行 性 脑 脊 髓 膜 炎、百 日 咳、白 喉、新 生 儿 破 伤 风、猩红 热、布 鲁 氏 菌 病、淋 病、梅 毒、钩 端 螺 旋 体 病、血 吸 虫 病、疟 疾、人 感 染 H 7 N 9 禽 流 感、新 型 冠 状 病毒 肺 炎。发 现 后 2 4 小 时 内 报 告。对 乙 类 传 染 病 参 照 甲 类 管 理 的 非 典 型 肺 炎、炭 疽 中 的 肺 炭 疽 和 新 型 冠状 病 毒 肺 炎,按 照 甲 类 传 染 病 报 告 要 求。6.2.3 丙 类 传 染 病(1 1 种):流 行 性 感 冒、流 行 性 腮 腺 炎、风 疹、急 性 出 血 性 结 膜 炎、麻 风 病、流 行性 和 地 方 性 斑 疹 伤 寒、黑 热 病、包 虫 病、丝 虫 病,除 霍 乱、细 菌 性 和 阿 米 巴 性 痢 疾、伤 寒 和 副 伤 寒 以 外的 感 染 性 腹 泻 病、手 足 口 病。发 现 后 2 4 小 时 内 报 告。6.2.4 水 痘、恙 虫 病 参 照 丙 类 传 染 病 报 告,其 他 传 染 病 应 按 传 染 病 防 治 法 规 定 的 时 限 及 程 序 进 行D B 3 3 0 1/T 0 3 2 3 2 0 2 05报 告。6.3 聚 集 性 疫 情 报 告 时 限6.3.1 在 同 一 楼 层 或 居 室 出 现 疑 似 甲 类 传 染 病 疫 情 和 乙 类 传 染 病 中 的 肺 炭 疽、传 染 性 非 典 型 肺 炎、新型 冠 状 病 毒 肺 炎 等 按 照 甲 类 管 理 的 传 染 病 人 或 疑 似 病 人 时,或 发 现 其 他 传 染 病 和 不 明 原 因 疾 病 暴 发 时,应 于 2 小 时 内 报 告。6.3.2 在 同 一 楼 层 或 居 室(3 例/周)出 现 同 一 系 统 的 相 似 症 状(如 发 热、咳 嗽、咽 痛、呕 吐、腹 痛、腹 泻 等)时,托 养 机 构 疫 情 报 告 人 应 当 在 2 4 小 时 内 报 出 相 关 信 息。6.4 处 置6.4.1 人 员 处 置6.4.1.1 托 养 机 构 内 若 发 现 传 染 病 疑 似 病 例,应 由 家 属 或 工 作 人 员 在 有 效 防 护 情 况 下 陪 同 送 至 具 备 相应 救 治 能 力 的 医 疗 机 构 排 查。甲 类 传 染 病 疑 似 病 例 应 通 知 专 业 机 构 转 运 治 疗,不 得 由 家 属 或 工 作 人 员 陪护。6.4.1.2 排 除 传 染 病 者,可 正 常 返 回 托 养 机 构,同 时 应 加 强 防 护 和 医 学 观 察。传 染 病 确 诊 者,需 在 医疗 机 构 隔 离 治 疗;传 染 病 治 愈 后,应 提 交 正 规 医 疗 机 构 出 具 的 治 愈 报 告,方 可 返 回 托 养 机 构。6.4.1.3 对 传 染 病 密 切 接 触 者,托 养 机 构 应 配 合 卫 健 部 门 依 法 对 其 进 行 隔 离 或 者 医 学 观 察,并 安 排 其及 时 就 诊,做 好 检 疫 期 相 关 记 录。6.4.1.4 应 主 动 做 好 患 病 残 疾 人 或 进 行 隔 离 观 察 残 疾 人 的 心 理 护 理,引 导 其 正 确、客 观 地 了 解 传 染 病相 关 知 识,稳 定 情 绪,及 时 与 残 疾 人 家 属 沟 通,取 得 家 属 理 解 和 对 防 疫 工 作 的 配 合。6.4.1.5 服 务 人 员 在 照 护 传 染 病 疑 似 病 例、传 染 病 密 切 接 触 者 时,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采 取 必 要 的 个 人 防护 措 施,具 体 要 求 应 符 合 附 录 C 的 规 定。6.4.2 机 构 处 置6.4.2.1 由 专 人 对 托 养 机 构 内 被 污 染 的 场 所、医 疗 废 物、个 人 物 品 实 施 消 毒 和 无 害 化 处 理,并 进 行 终末 消 毒。6.4.2.2 疫 情 期 间 托 养 机 构 应 立 即 停 止 聚 集 性 活 动,并 根 据 省、市 疫 情 防 控 等 级 及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疫 情防 控 指 导 要 求,采 取 相 应 的 半 封 闭 式 或 封 闭 式 管 理 措 施,疫 情 防 控 分 级 管 理 要 求 应 符 合 附 录 A 的 规 定。6.4.2.3 托 养 机 构 应 在 卫 健 部 门 的 指 导 下 开 展 疫 情 防 控 工 作,并 根 据 疫 情 变 化 情 况,及 时 调 整 和 完 善疫 情 防 控 措 施。6.4.2.4 协 助 属 地 卫 健 部 门 做 好 确 诊 病 例 的 流 行 病 学 调 查、随 访、记 录、报 告 工 作,严 格 排 查 密 切 接触 者。6.4.2.5 开 展 培 训 讲 座、专 栏 板 报、网 络 宣 传 等 多 种 形 式,对 残 疾 人、残 疾 人 家 属 及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有针 对 性 的 传 染 病 防 控 知 识 教 育,内 容 包 括 传 染 病 的 基 本 知 识、传 播 途 径 和 预 防 措 施,提 高 残 疾 人 对 传 染病 的 防 控 意 识 和 应 对 能 力。6.4.2.6 配 合 属 地 疾 控 部 门 对 托 养 机 构 内 易 感 人 群 进 行 预 防 性 服 药 和 应 急 预 防 接 种 工 作。7 检 查 与 改 进7.1 过 程 监 督D B 3 3 0 1/T 0 3 2 3 2 0 2 06托 养 机 构 应 建 立 监 督 检 查 机 制,及 时 公 示 传 染 病 防 控 服 务 内 容、服 务 方 式 和 疫 情 防 控 动 态 变 化,公开 投 诉 电 话、开 通 网 络 投 诉、设 立 意 见 箱 等,接 受 卫 健 部 门、上 级 主 管 部 门、残 疾 人 家 属、残 疾 人 亲 友协 会 等 其 他 相 关 社 会 团 体 及 个 人 的 监 督。7.2 结 果 评 价托 养 机 构 应 制 定 传 染 病 防 控 质 量 管 理 目 标,完 善 传 染 病 防 控 管 理 机 制,建 立 人 员 防 控、疫 情 防 控 等相 关 评 估 系 统。可 采 用 自 我 评 价、家 属 满 意 度 调 查、传 染 病 防 控 演 练 等 方 式 开 展 传 染 病 防 控 管 理 评 价,其 中 家 属 满 意 度 调 查 每 年 应 不 少 于 一 次,评 价 结 果 应 以 适 当 方 式 公 开。7.3 持 续 改 进托 养 机 构 应 定 期 召 开 工 作 质 量 改 进 会,对 在 检 查 监 督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问 题,提 出 分 析、整 改 措 施,促进 传 染 病 防 控 质 量 的 持 续 提 高。D B 3 3 0 1/T 0 3 2 3 2 0 2 07A A附 录 A(规 范 性)疫 情 防 控 分 级 管 理A.1 总 则根 据 国 家、省、市 重 大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响 应 等 级 要 求,托 养 机 构 对 应 采 取 的 疫 情 防 控 措 施,分 为封 闭 式 管 理 和 半 封 闭 式 管 理。A.2 封 闭 式 管 理A.2.1 启 动 预 案A.2.1.1 根 据 浙 江 省 重 大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一 级、二 级 响 应 要 求,寄 宿 制 托 养 机 构 应 立 即 启 动 封 闭 式管 理 应 急 预 案,日 间 照 料 托 养 机 构 可 暂 停 运 行。A.2.1.2 托 养 机 构 应 关 注 上 级 部 门 及 主 管 部 门 疫 情 防 控 信 息,按 要 求 制 定 疫 情 防 控 工 作 机 制。托 养 机构 负 责 人 应 全 面 负 责 防 控 工 作,制 定 并 实 施 防 控 方 案。A.2.1.3 托 养 机 构 暂 停 来 访 咨 询 接 待 业 务,暂 停 志 愿 服 务 和 社 会 实 践 等 活 动。A.2.1.4 托 养 机 构 应 执 行 传 染 病 应 急 响 应 制 度,具 体 要 求 见 4.2.3。A.2.1.5 应 通 过 公 告、电 话、短 信、微 信、邮 件 等 方 式 向 家 属 发 布 托 养 机 构 传 染 病 疫 情 防 控 安 排 和 相关 服 务 通 知,在 托 养 机 构 主 要 出 入 口 张 贴 防 控 告 示。A.2.1.6 启 用 隔 离 室(区),用 于 隔 离 患 有 传 染 病(含 疑 似)的 人 员 及 医 学 观 察 人 员。宜 选 调 具 备 良 好心 理 素 质 的 工 作 人 员 进 入 隔 离 室(区)工 作,并 对 其 进 行 疫 情 防 控 及 防 护 知 识 的 强 化 培 训。A.2.2 出 入 管 理A.2.2.1 托 养 机 构 暂 停 接 待 一 切 外 来 人 员 探 视 和 不 必 要 人 员 进 出。A.2.2.2 对 因 特 殊 情 况(残 疾 人 病 重、病 危、病 故 等)到 访 的 家 属 及 其 他 人 员,仔 细 询 问 并 记 录 旅 居史、健 康 状 况 等。访 客 应 遵 守 相 关 防 控 要 求,执 行 监 测 体 温、戴 口 罩、手 消 毒 等 卫 生 防 护 措 施,在 指 定区 域 和 路 线 活 动。A.2.2.3 托 养 机 构 内 残 疾 人 无 特 殊 原 因 原 则 上 不 外 出。因 特 殊 情 况 请 假 外 出(含 转 院 就 医)的 残 疾 人,返 回 时 需 详 细 填 写 在 外 活 动 情 况,在 隔 离 室(区)按 要 求 观 察 无 异 常 后,方 能 进 入 居 室。A.2.2.4 托 养 机 构 加 强 工 作 人 员 管 理,无 特 殊 原 因 原 则 上 不 外 出,确 保 托 养 机 构 正 常 运 行,并 储 备 人员 力 量 应 对 突 发 事 件。因 特 殊 情 况 请 假 外 出 者,返 回 时 需 详 细 填 写 在 外 活 动 情 况,经 观 察 无 异 常 后 方 能返 岗。A.2.2.5 托 养 机 构 加 强 外 来 物 品 管 理,减 少 非 必 要 的 物 品 进 出,外 来 物 品 应 由 专 人 接 收,及 时 消 毒 外包 装,做 好 登 记。A.2.2.6 严 格 内 部 医 疗 服 务 管 理,内 设 医 务 室 或 医 院 不 得 对 外 服 务。A.2.3 残 疾 人 照 护A.2.3.1 工 作 人 员 应 对 入 住 隔 离 室(区)人 员 进 行 统 一 查 体、问 询,做 好 查 房 记 录,按 防 护 等 级 做 好个 人 防 护,有 序 进 行 日 常 照 护 工 作,加 强 病 情 观 察。A.2.3.2 工 作 人 员 应 执 行 传 染 病 监 测 制 度,进 行 每 日 居 室 巡 查,具 体 要 求 见 4.2.2。A.2.3.3 残 疾 人 生 活 及 活 动 区 域 应 按 照 B.2 要 求 进 行 消 毒。A.2.3.4 托 养 机 构 应 暂 停 集 体 用 餐,改 为 由 专 人 送 餐 至 居 室;如 若 无 条 件 送 餐 的,应 分 时 段 就 餐,就餐 残 疾 人 保 持 距 离,避 免 飞 沫 传 播。D B 3 3 0 1/T 0 3 2 3 2 0 2 08A.2.3.5 托 养 机 构 暂 停 室 内 集 体 活 动,鼓 励 开 展 适 宜 的 户 外 活 动,加 强 身 体 锻 炼,增 强 抵 抗 力。A.2.4 心 理 健 康 教 育A.2.4.1 可 为 托 养 机 构 内 残 疾 人 提 供 电 视、广 播、阅 读 等 文 化 娱 乐 服 务,做 好 正 面 宣 传 教 育,引 导 其保 持 正 常 作 息、规 律 生 活。对 在 隔 离 室(区)观 察 的 残 疾 人 应 给 予 重 点 关 怀。A.2.4.2 利 用 电 话、网 络 等 通 讯 手 段,为 残 疾 人 建 立 亲 情 沟 通 交 流 渠 道,给 予 心 理 调 节 与 精 神 慰 藉。积 极 做 好 家 属 的 沟 通 解 释 工 作,争 取 家 属 的 理 解 与 配 合。A.2.4.3 应 对 工 作 人 员 开 展 疫 情 防 控 和 自 我 防 护 的 培 训,加 强 心 理 调 节,有 条 件 的 托 养 机 构 可 通 过 网络 开 展 心 理 干 预 和 心 理 辅 导 工 作。A.3 半 封 闭 式 管 理A.3.1 启 动 预 案A.3.1.1 根 据 浙 江 省 重 大 突 发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三 级、四 级 响 应 要 求,日 间 照 料 托 养 机 构 应 按 疫 情 防 控 要求 逐 步 开 放 运 行;寄 宿 制 托 养 机 构 应 启 动 半 封 闭 管 理 预 案。A.3.1.2 托 养 机 构 应 执 行 传 染 病 应 急 响 应 制 度,具 体 要 求 见 4.2.3。A.3.1.3 半 封 闭 管 理 期 间 应 控 制 和 减 少 集 体 对 外 活 动、志 愿 服 务 等 集 体 活 动。确 有 必 要 的,应 按 照A.2.2.2 要 求 进 行 防 控 管 理。A.3.1.4 应 向 残 疾 人 及 其 家 属 进 行 疫 情 防 控 宣 教,畅 通 沟 通 环 节,定 期 发 布 该 托 养 机 构 传 染 病 疫 情 防控 相 关 服 务 通 知。A.3.1.5 启 用 隔 离 室(区),用 于 隔 离 患 有 传 染 病(含 疑 似)的 人 员 及 医 学 观 察 人 员。A.3.2 出 入 管 理A.3.2.1 托 养 机 构 应 在 出 入 口 安 排 专 人 对 进 出 工 作 人 员、来 访 人 员 按 照 A.2.2.2 要 求 进 行 防 控 管 理。A.3.2.2 寄 宿 制 托 养 机 构 应 落 实 探 视 预 约 制 度,采 用 预 约 方 式 安 排 残 疾 人 家 属 探 视,并 予 以 实 名 登 记,限 制 每 次 探 访 人 数,限 定 探 视 区 域。日 间 照 料 托 养 机 构 一 般 不 安 排 残 疾 人 家 属 进 入 机 构 探 视。A.3.2.3 寄 宿 制 托 养 机 构 内 残 疾 人 无 特 殊 原 因 原 则 上 不 外 出。因 特 殊 情 况 请 假 外 出(含 转 院 就 医)的残 疾 人,返 回 时 按 照 A.2.2.2 要 求 进 行 防 控 管 理。A.3.2.4 工 作 人 员 杜 绝 参 加 聚 会,尽 量 减 少 到 人 员 密 集 的 工 作 场 所 活 动,上 下 班 尽 量 采 取 步 行、骑 行、驾 乘 私 家 车 等 方 式,乘 坐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时 应 做 好 个 人 防 护。A.3.3 残 疾 人 照 护A.3.3.1 工 作 人 员 应 按 照 A.2.3.1 要 求 对 入 住 隔 离 室(区)人 员 进 行 日 常 照 护。A.3.3.2 工 作 人 员 应 执 行 传 染 病 监 测 制 度,进 行 每 日 居 室 巡 查,具 体 要 求 见 4.2.2。A.3.3.3 残 疾 人 生 活 及 活 动 区 域 应 按 要 求 加 强 通 风,并 合 理 使 用 消 毒 剂 消 毒。消 毒 要 求 按 照 附 录 B 进行 处 理。A.3.3.4 在 符 合 疫 情 防 控 要 求 的 前 提 下,可 组 织 康 复 活 动。康 复 活 动 应 采 取 限 流 开 放 制 度,合 理 分 配每 日 康 复 人 数,避 免 频 繁、高 密 度 的 人 群 流 动。A.3.4 心 理 健 康 教 育A.3.4.1 为 托 养 机 构 内 残 疾 人 提 供 电 视、广 播、阅 读 等 文 化 娱 乐 服 务,做 好 正 面 宣 传 教 育,引 导 其 保持 正 常 作 息、规 律 生 活。A.3.4.2 应 对 在 隔 离 室(区)观 察 的 残 疾 人 给 予 重 点 关 怀,可 建 立 视 频、电 话 等 亲 情 沟 通 交 流 渠 道,给 予 心 理 调 节 与 精 神 慰 藉。D B 3 3 0 1/T 0 3 2 3 2 0 2 09A.3.4.3 应 向 工 作 人 员 及 时 宣 传 疫 情 形 势 和 自 我 防 护 知 识,适 当 安 排 休 息 时 间,可 推 广 工 间 操 等 简 易健 身 方 式。有 条 件 的 托 养 机 构 可 以 提 供 专 业 心 理 支 持 服 务,疏 导 工 作 人 员 不 良 情 绪。D B 3 3 0 1/T 0 3 2 3 2 0 2 01 0B B附 录 B(规 范 性)消 毒 隔 离 措 施B.1 消 毒 原 则B.1.1 日 常 以 清 洁 卫 生 为 主,预 防 性 消 毒 为 辅。日 常 消 毒 范 围 以 残 疾 人 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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