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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0 3.0 8 0.3 0A 1 2DB5101四 川 省 成 都 市 地 方 标 准DB 5 1 0 1/T 5 5 2 0 1 9成都 市共享 停车服 务规范2019-03-25发布 2019-03-26实施成 都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1 0 1/T 5 5 2 0 1 9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基 本 要 求.25 平 台 服 务 企 业 要 求.26 停 车 场(库)经 营 或 管 理 者 要 求.37 车 位 提 供 方 要 求.38 车 位 使 用 方 要 求.39 服 务 投 诉 与 监 督 考 核.4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共 享 停 车 服 务 流 程.5D B 5 1 0 1/T 5 5 2 0 1 9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成 都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深 圳 市 都 市 交 通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西 南 交 通 大 学。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田 贵 文、聂 斌、周 亚 军、李 乔、莫 子 贤、刘 芳、胡 晓 峰、刘 志 谦、陈 光 荣、刘新 菊、徐 丽 文。D B 5 1 0 1/T 5 5 2 0 1 91成 都 市 共 享 停 车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共 享 停 车 服 务 的 基 本 要 求 和 平 台 服 务 企 业、停 车 场(库)经 营 或 管 理 者、车 位 提 供 方、车 位 使 用 方 以 及 服 务 投 诉 与 监 督 考 核 要 求。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成 都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机 动 车 共 享 停 车 服 务 的 运 营 与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A/T 1 3 0 2-2 0 1 6 停 车 服 务 与 管 理 信 息 系 统 通 用 技 术 条 件D B 5 1 0 1/T 5 6-2 0 1 9 成 都 市 停 车 场(库)运 营 管 理 服 务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共 享 停 车 位向 社 会 公 众 开 放 具 有 独 立 产 权 或 使 用 权 的 停 车 位。3.2车 位 提 供 方拥 有 机 动 车 停 车 位 产 权 或 使 用 权,并 在 一 定 时 间 段 内 提 供 停 车 位 共 享 的 组 织 或 个 人。3.3车 位 使 用 方在 一 定 时 间 段 内 使 用 共 享 停 车 位 停 放 其 机 动 车 的 个 人。3.4停 车 场(库)经 营 或 管 理 者自 主 或 接 受 委 托 经 营 或 管 理 停 车 场(库)的 组 织 或 个 人。3.5平 台 服 务 企 业整 合 共 享 停 车 位,通 过 网 络 信 息 平 台 提 供 共 享 停 车 服 务 的 经 济 实 体。D B 5 1 0 1/T 5 5 2 0 1 924 基 本 要 求4.1 共 享 停 车 服 务 应 坚 持 安 全、规 范、有 偿 原 则。4.2 平 台 服 务 企 业、停 车 场(库)经 营 或 管 理 者、车 位 提 供 方 和 车 位 使 用 方 应 遵 守 各 自 在 共 享 停 车 服务 当 中 的 职 责。4.3 平 台 服 务 企 业 牵 头 建 立 采 集、整 合、发 布 共 享 停 车 资 源 信 息 的 服 务 流 程,共 享 停 车 服 务 流 程 可 参考 附 录 A。5 平 台 服 务 企 业 要 求5.1 经 营 条 件5.1.1 平 台 服 务 企 业 应 具 有 独 立 的 法 人 资 质,并 具 有 独 立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能 力。5.1.2 平 台 服 务 企 业 应 具 有 固 定 的 办 公 场 所、负 责 人 员 和 管 理 人 员。5.1.3 平 台 服 务 企 业 应 配 备 相 应 的 开 发 人 员、运 营 人 员 和 客 户 服 务 人 员,同 时 具 备 线 上 线 下 服 务 能 力。5.2 管 理 制 度5.2.1 平 台 服 务 企 业 应 具 备 健 全 的 运 营 管 理、财 务 管 理、安 全 应 急 管 理、服 务 纠 纷 与 投 诉 处 理 等 制 度。5.2.2 平 台 服 务 企 业 应 建 立 共 享 停 车 服 务 安 全 文 明 停 车 奖 惩 制 度 和 共 享 停 车 行 为 信 用 约 束 机 制。5.2.3 平 台 服 务 企 业 应 具 备 共 享 停 车 服 务 快 速 响 应 机 制,制 定 完 备 的 应 急 救 援、事 故 处 置 预 案。5.3 服 务 要 求5.3.1 平 台 服 务 企 业 提 供 的 共 享 停 车 运 营 服 务 平 台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a)平 台 服 务 企 业 应 建 立 共 享 停 车 运 营 服 务 平 台,并 应 与 公 共 停 车 基 础 信 息 平 台、公 共 服 务 平 台、公 安 系 统、公 共 信 用 平 台、税 务 电 子 发 票 系 统 实 现 联 通 或 预 留 联 通 接 口。b)平 台 服 务 企 业 不 应 利 用 其 运 营 平 台 发 布 法 律、法 规 禁 止 传 播 的 信 息 或 为 运 营 企 业、个 人 及 其 他团 体、组 织 发 布 有 害 信 息 提 供 便 利。5.3.2 平 台 服 务 企 业 开 发 的 移 动 访 问 端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a)平 台 服 务 企 业 应 开 发 界 面 友 好 型 移 动 访 问 端,为 车 位 提 供 方、车 位 使 用 方 及 停 车 场(库)经 营或 管 理 者 提 供 实 时 在 线 共 享 停 车 服 务。b)移 动 访 问 端 应 为 用 户 提 供 用 户 注 册、共 享 停 车 位 登 记、共 享 停 车 位 发 布、共 享 停 车 位 查 询、下单、支 付、车 位 指 引、停 放 引 导、订 单 查 询、保 险 提 示、服 务 协 议 和 意 见 反 馈 等 功 能。5.3.3 平 台 服 务 企 业 应 为 车 位 提 供 方 提 供 用 户 注 册、共 享 停 车 位 登 记、信 息 发 布、信 息 管 理、信 息 审核 等 服 务,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要 求:a)为 车 位 提 供 方 提 供 实 名 制 注 册 服 务 及 信 息 更 改 服 务,注 册 信 息 应 包 括 有 效 身 份 证 明、联 系 电 话等。b)为 车 位 提 供 方 提 供 共 享 停 车 位 信 息 在 线 登 记 功 能,登 记 信 息 应 包 括 车 位 数 量、车 位 编 号、车 位尺 寸、共 享 时 段、联 系 电 话 等,同 时 应 上 传 车 位 产 权 证 或 租 赁 合 同 证 明 等 必 要 性 材 料。c)及 时 对 车 位 提 供 方 发 布 的 共 享 停 车 位 登 记 信 息 进 行 审 核。d)及 时 发 布 车 位 提 供 方 提 供 的 共 享 停 车 位 信 息,发 布 的 信 息 应 包 含 停 车 场(库)地 理 位 置、车 位编 号、车 位 尺 寸、共 享 时 段、电 子 平 面 图、联 系 电 话 等。e)为 车 位 提 供 方 提 供 车 位 共 享 信 息 的 管 理 功 能,包 括 共 享 停 车 位 信 息 的 发 布、变 更 与 下 架 等。f)为 车 位 提 供 方 提 供 查 询 收 益 明 细 等 功 能。D B 5 1 0 1/T 5 5 2 0 1 935.3.4 平 台 服 务 企 业 应 为 车 位 使 用 方 提 供 用 户 注 册、车 位 预 约、路 径 导 航、超 时 提 醒、购 买 保 险 等 服务,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要 求:a)为 车 位 使 用 方 提 供 实 名 制 注 册 登 记 服 务 及 信 息 更 改 服 务,注 册 信 息 应 包 括 有 效 身 份 证 明、车 牌信 息、联 系 电 话 等。b)为 车 位 使 用 方 提 供 共 享 停 车 位 预 约 服 务 和 限 时 免 费 取 消 预 约 服 务,预 约 服 务 内 容 应 包 括 共 享 停车 位 所 属 停 车 场(库)地 理 位 置 查 询、电 子 平 面 图 浏 览、共 享 时 段 选 择、车 位 选 择、费 用 查 询、车 位 提 供 方 联 系 电 话 查 询 等。c)公 示 计 费 方 式 和 计 费 标 准,在 车 位 使 用 方 结 束 订 单 后 显 示 订 单 明 细,具 体 包 括 计 费 标 准、停 放时 长、订 单 总 额、实 付 金 额 等 信 息,并 支 持 银 行 卡 支 付、互 联 网 电 子 支 付 等 多 种 支 付 方 式。d)为 车 位 使 用 方 提 供 共 享 停 车 位 所 属 停 车 场(库)的 出 入 口 定 位 和 路 径 导 航 服 务。e)提 供 共 享 停 车 停 放 电 子 凭 证,供 车 位 使 用 方 进 出 停 车 场(库)时 使 用。f)向 车 位 使 用 方 提 供 共 享 停 车 场(库)指 示 标 识、电 子 平 面 图 等 多 种 车 位 搜 索 和 反 向 寻 车 服 务。g)在 车 位 使 用 方 共 享 停 车 服 务 时 间 截 止 至 少 3 0 分 钟 前,通 过 移 动 访 问 端 或 车 位 使 用 方 预 留 联 系电 话 等 方 式 进 行 到 时 提 醒。h)对 于 车 位 使 用 方 超 时 停 车 的,平 台 服 务 企 业 有 权 对 其 进 行 超 时 违 约 收 费,超 时 收 费 按 事 先 约 定的 标 准 收 取。i)为 车 位 使 用 方 当 次 共 享 停 车 行 为 购 买 保 险。5.3.5 平 台 服 务 企 业 应 对 共 享 停 车 位 管 理 提 供 技 术 支 持 服 务。5.3.6 平 台 服 务 企 业 采 集、存 储、使 用 个 人 信 息 数 据 和 业 务 信 息 数 据 应 符 合 国 家 网 络 和 信 息 安 全 有 关规 定,不 应 擅 自 将 数 据 信 息 公 开 或 泄 露,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除 外。5.3.7 平 台 服 务 企 业 应 对 共 享 停 车 业 务 的 全 流 程 进 行 监 控,对 业 务 数 据 进 行 保 存 备 查。5.3.8 在 共 享 停 车 服 务 期 间,发 生 停 车 服 务 纠 纷 时,平 台 服 务 企 业 应 提 供 协 助 解 决 的 证 明 材 料。6 停 车 场(库)经 营 或 管 理 者 要 求6.1 停 车 场(库)经 营 或 管 理 者 应 保 障 共 享 停 车 位 所 属 停 车 场(库)具 有 相 应 的 标 识 设 施 条 件 和 安 全条 件,并 应 符 合 D B 5 1 0 1/T 5 6-2 0 1 9 中 5.1.2 条 和 第 7 章 的 规 定。6.2 停 车 场(库)经 营 或 管 理 者 应 协 助 停 车 场(库)权 属 单 位 对 共 享 停 车 设 施 进 行 智 慧 化 改 造,智 慧化 改 造 应 符 合 G A/T 1 3 0 2-2 0 1 6 中 5.1 的 规 定。6.3 停 车 场(库)经 营 或 管 理 者 应 将 共 享 停 车 使 用 信 息 接 入 公 共 停 车 基 础 信 息 平 台。6.4 停 车 场(库)经 营 或 管 理 者 应 规 范 车 辆 停 放 秩 序,引 导 车 位 使 用 方 文 明 停 车,并 应 符 合 D B 5 1 0 1/T5 6-2 0 1 9 中 6.2 的 规 定。6.5 停 车 场(库)经 营 或 管 理 者 应 协 助 车 位 使 用 方、车 位 提 供 方、平 台 服 务 企 业 处 理 共 享 停 车 纠 纷。7 车 位 提 供 方 要 求7.1 车 位 提 供 方 应 提 供 真 实 有 效 的 注 册 信 息。7.2 车 位 提 供 方 应 保 证 其 登 记 的 共 享 停 车 位 信 息 真 实 有 效。7.3 车 位 提 供 方 应 按 照 登 记 发 布 的 车 位 共 享 信 息 进 行 共 享,不 应 随 意 变 更。8 车 位 使 用 方 要 求8.1 车 位 使 用 方 应 提 供 真 实 有 效 的 注 册 信 息。D B 5 1 0 1/T 5 5 2 0 1 948.2 车 位 使 用 方 应 按 照 预 约 的 时 间 停 车,不 应 超 时,若 超 时 停 车 应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标 准 缴 纳 超 时 违 约费 用。8.3 车 位 使 用 方 若 超 过 规 定 时 间 取 消,应 缴 纳 相 应 的 停 车 费 用。8.4 车 位 使 用 方 应 遵 守 停 车 场(库)相 关 管 理 规 定 文 明 停 车,若 违 规 停 放,按 照 规 定 接 受 平 台 服 务 企业 的 处 理。8.5 在 共 享 停 车 服 务 期 间,发 生 车 辆 损 坏、被 盗 等 纠 纷 时,车 位 使 用 方 应 积 极 协 助 配 合 解 决。9 服 务 投 诉 与 监 督 考 核9.1 服 务 投 诉9.1.1 平 台 服 务 企 业 应 建 立 用 户 投 诉 受 理 机 制,包 括 设 置 本 地 服 务 机 构、建 立 投 诉 受 理 平 台 和 公 布 服务 热 线 等。9.1.2 平 台 服 务 企 业 应 接 受 并 处 理 车 位 提 供 方、车 位 使 用 方 和 停 车 场(库)经 营 或 管 理 者 之 间 的 服 务投 诉。9.1.3 平 台 服 务 企 业 服 务 热 线 应 保 证 全 天 2 4 小 时 开 通,安 排 人 员 值 班,并 留 存 记 录 备 查。9.1.4 平 台 服 务 企 业 对 用 户 投 诉、咨 询 信 息 应 有 处 理 回 复 结 果,回 复 时 限 为 一 般 问 题 5 个 工 作 日,复杂 问 题 1 0 个 工 作 日,疑 难 问 题 1 5 个 工 作 日。9.2 监 督 考 核9.2.1 车 位 提 供 方、车 位 使 用 方、停 车 场(库)经 营 或 管 理 者 应 按 照 共 享 停 车 服 务 安 全 文 明 停 车 奖 惩制 度 和 共 享 停 车 行 为 信 用 约 束 机 制,接 受 平 台 服 务 企 业 监 督 考 核。9.2.2 平 台 服 务 企 业 应 接 受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监 管,并 按 要 求 开 放、提 供 本 市 共 享 停 车 位 运 营 管 理 信 息,不 应 谎 报、瞒 报。9.2.3 平 台 服 务 企 业 应 积 极 配 合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或 受 其 委 托 的 第 三 方 评 估 机 构 定 期 开 展 考 核 工 作,并 将考 核 结 果 作 为 平 台 服 务 企 业 年 度 服 务 质 量 信 誉 考 核 的 重 要 依 据。D B 5 1 0 1/T 5 5 2 0 1 95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共 享 停 车 服 务 流 程共 享 停 车 服 务 流 程 如 图 A.1 所 示。图 A.1 共 享 停 车 服 务 流 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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