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12/644-20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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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2/644 2016 I 天 津 市 地 方 标 准 ICS 13.040.40 Z 60 DB12/644-2016 餐饮业油 烟排放标 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cooking fume 2016-07-25 发布 2017-01-01 实施 DB12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DB12/644 2016 I 目 次 前言.II 1 适用 范围.1 2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1 3 术语 与定 义.1 4 餐饮 油烟 控制 要求.2 5 餐饮 油烟 监测 要求.2 6 油烟 采样 及分 析方 法、油烟采 样器 技术 规范.3 7 实施 与监 督.3 DB12/644 2016 II 前 言 为贯彻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环境保 护法、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大气 污染 防治 法 和 天 津市大气 污染防治 条例,保护环境,防治污 染,加强 对餐饮 业油烟排 放控制和 管理,根据天 津市实际 情况,制 定本 标准。本标准 为强 制性 标准。本 标准未 列出 的污 染控 制项 目执行 国家 及天 津市 相关 标准。国家及天津 市相 关标 准严 于本 标准时,执 行国 家及 天津 市相关 标准。环 境影 响评 价文件 要求 严于本标准 时,按照 批复 的环 境影响 评价 文件 执行。本标准 由天 津市 环境 保护 局提出 并归 口。本标准 主要 起草 单位:天 津市环 境保 护技 术开 发中 心、天津 市环 境监 测中 心、天 津津 环环境工 程咨 询有 限公 司。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孙 贻 超、张泽 生、回 蕴珉、邓 保乐、杨 长喆、周广 琨、郑 媛、汪 楠、李文君、闫 志明。本标准 由天 津市 人民 政府 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批 准。本标准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 起实施。本标准 为首 次发 布。DB12/644 2016 1 餐饮业油 烟排放 标准 1 适用范 围 本标准 规定 了餐 饮油 烟控 制、餐 饮油 烟监 测以 及标 准实施 与监 督等 相关 要求。本标准 适用 于天 津市 行政 管辖区 提供 餐饮 服务 单位 的设计、环 境影 响评 价、竣 工环境 保护验收 及其 运营 期间 的餐 饮油烟 排放 管理。本标准 不适 用于 居民 家庭 餐饮油 烟排 放。本标准 适用 于法 律允 许的 污染物 排放 行为。新设 立污 染源的 选址 和特 殊保 护区 域内现 有污染源 的管 理,按照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大 气污 染防 治法、中华 人民共 和国 水污染 防治 法、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固 体废 物污染 环境 防治 法、中 华人民 共和 国环 境影 响评 价法 等法 律、法规、规章 的相 关规 定执 行。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本标准 内容 引用 了下 列文 件或其 中的 条款。凡 是注 明日期 的引 用文 件,仅所 注日期 的版本适用 于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明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 有效版 本适 用于 本文 件。GB/T 16157 固 定污 染源 排 气中颗 粒物 和气 态污 染物 采样方 法 GB18483 饮 食业 油烟 排 放标准(试 行)HJ 554 饮 食业 环境 保护 技 术规范 3 术语与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标准。3.1 餐饮服 务单 位 Cooking service supplies 通过即 时制 作加 工、商业 销售和 服务 性劳 动等,向 消费者 提供 食品 和消 费场 所的服 务机构。处 于同 一建 筑物 内,隶属于 同一 法人 的所 有排 烟灶头,计 为一 个餐 饮服 务单位。3.2 标准状 态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 为 273K,压力 为 101325Pa 时 的状 态,简称 标态。本标 准规 定的 浓度 标 准值均为标准 状态 下的 干烟 气数 值。3.3 餐饮油 烟 Cooking fume 指食物 烹饪、加 工过 程中 挥发的 油脂、有 机质 及其 加热分 解或 裂解 产物。3.4 餐饮油 烟净 化设 施 Cooking fume abatement equipments 对餐饮 油烟 进行 净化 处理 的各种 设备 及其 组合。DB12/644 2016 2 4 餐饮油 烟控 制要 求 4.1 餐饮服 务单 位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 起执 行 表 1 规 定的 餐饮油 烟浓 度排 放限 值。表 1 餐饮 服务 单位 餐饮 油烟浓 度排 放限 值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mg/m3)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餐饮油烟 1.0 排风管或排气筒 4.2 产生餐 饮油 烟的 餐饮 服务 单位应 按 HJ554 规 范设 置 集气罩、排 风管 道和 排风 机。4.3 餐饮油 烟净 化设 施应 与排 风机同 步运 行。4.4 餐饮服 务单 位的 集排 气系 统和净 化设 施应 定期 维护 保养并 保存 维护 记录。5 餐饮油 烟监 测要 求 5.1 餐饮油 烟排 放口 应 按 GB/T 16157 设置 永久 性测 试孔、采样 平台 以及 排污 口标 识。5.2 采样位置 应优 先选择 在垂 直管段。采样 位置应 设置 在距弯头、变 径管下 游方 向不小 于3 倍风管 直径,或 距上 述 部件上 游方 向不 小于 1.5 倍风管 直径 处,对矩 形风 管,其 当量 直径D=2AB/(A+B),式中 A、B 为 风管 边长。5.3 当风管 截面 积小 于 0.5m2时,采 样点 取动 压中 位值 处;超 过上 述截 面积 时,则按 GB/T 16157 有关 规定 进行。5.4 对餐饮服 务单 位餐饮 油烟 排放情况 进行 监测时,采 样时间应 在其 作业高 峰期,采样 次数为连 续采 样 5 次,每 次 10 min。5 次采 样分 析结 果中 任何 1 个数 据小 于最 大值 的四分 之一,则该数 据为 无效 值,不能 参 与平均 值计 算。数据 经取 舍 后,至 少有 3 个 数据 参与 平 均值计 算。若数据 不 足 3 个,则 需重 新采样。5.4.1 餐饮 油烟 排放 浓度 应 按公式(1)将 实测 排放 浓 度折算 为基 准风 量的 排放 浓度:基测测 基nqC CQ 式中:C 基 基 准风 量的 排放 浓 度,mg/m3;C 测 实 测排 放浓 度,mg/m3;Q 测 实 测排 风量,m3/h;q 基 单 个基 准灶 头的 排 风量,以 2000m3/h 计;n 采样 期间 投用 的基 准 灶头数,个。5.4.2 基准 灶头 数按 灶的 总 发热功 率、排气 罩灶 面投 影总面 积折 算,每个 基准 灶头对 应的 发热功率 为 46.39 kW,对 应 的排气 罩灶 面投 影面 积 为 1.1m2。当灶的 总发 热功 率 和排气 罩灶 面投影面 积无 法获 得时,基 准灶头 数可 按经 营场 所就 餐数量 折算,见 表 2。(1)DB12/644 2016 3 表 2 餐 饮服 务单 位基 准 灶头数 的折 算方 法 基准灶头数(个)1 2 3 4 5 6 经营场所就餐位(座)20 2040(含)4090(含)90120(含)120150(含)150 就餐位150 座的餐饮服务单位 每增加 40 个座位视为增 加 1 个 基准灶头数 6 油烟采 样及 分析 方法、油 烟采样 器技 术规 范 油烟采 样方 法及 分析 方法、油烟 采样 器技 术规 范按 照 GB18483 执行。7 实施与 监督 7.1 各级环保 部门 进行监 督性 检查时,现场 即时采 样的 监测结果 可以 作为判 定排 污行为 是否符合 排放 标准 的依 据。7.2 本标准 由天 津市 各级 环境 保护行 政主 管部 门负 责监 督与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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