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DB37/T 3779-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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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60 A 00 DB37 山东省 地 方 标 准 DB37/T 3779 2019 部门联合“双随 机、一公开”监管工作 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the market supervision and in-government departments 2019-12-24 发布 2020-01-24 实施 山 东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DB37/T 3779 2019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术 语和 定义.1 3 基 本要 求.1 4 工 作基 础.1 5 抽 查实 施.2 6 后 续处 理.4 7 结 果运 用.4 8 监 督管 理.4 附录A(资料 性附 录)山 东省市 场监 管领 域部 门联 合“双随 机、一 公开”监管 随机抽 查事 项清 单(2019年版).6 附录B(规 范性 附录)省政府“双 随机、一 公开”监管 工作 平台 检查 对象 名录库 数据 标准.23 附录C(规 范性 附录)省政府“双 随机、一 公开”监管 工作 平台 执法 检查 人员名 录库 数据 标准.24 附录D(规 范性 附录)部门联 合“双随 机、一公 开”抽 查实 施流 程.25 附录E(规 范性 附录)市场监 管领 域部 门联 合抽 查情况 记录 表(汇总 表).26 参考文 献.27 DB37/T 3779 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GB/T 1.1 2009 给出 的规 则起 草。本标准 由山 东省 市场 监督 管理局 提出、归 口并 组织 实施。本标准 主要 起草 单位:山 东省市 场监 督管 理局、山 东省标 准化 研究 院。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徐文 正、柳 强、周子 聪、燕敬 宇、孙 良泉、孙 莹、丁然、刘毅、李 晓蕊。DB37/T 3779 2019 1 部 门联合 双 随机、一公开 监 管工作 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市 场监 管领 域部门 联合“双 随机、一 公开”监管 工作 的基 本要 求、工 作基 础、抽 查 实施、后 续处 理、结果 运用 和监督 管理。本标准 适用 于县 级以 上具 有行政 监督 检查 职责 的部 门及法 律、法规 授权 的具 有 行政监 督检 查职 权 的组织对 市场 主体 开展 部门 联合“双随 机、一公 开”的监管 工作。2 术语和 定义 下列属 于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2.1 部门联 合“双随 机、一公 开”市场监 管领 域相 关部 门根 据事先 公布 的市 场监 管领 域联合 抽查 事项 清单 和年 度抽查 工作 计划,随 机抽取检 查对 象和 执法 检查 人员,联 合组 织开 展执 法 检查活 动,依 次完 成涉 及 的相关 检查 事项,并将 检 查结果依 法公 开。2.2 部门联 合抽 查 由发起 部门 牵头,其 他相 关部门 参与,共 同开 展的“双随 机、一公 开”监管 活动。3 基本要 求 3.1 联合随 机抽 查工 作应 当遵 循依法 实施、协 同推 进、权责明 确、公开 透明 的原 则。3.2 除直接 涉及 公共 安全 和人 民群众 生命 健康 安全 等特 殊行业、重 点领 域外,其 他所有 抽查 检查 都应通过双 随机 检查 的方 式进 行。3.3 除涉及 国家 秘密、商 业秘 密或个 人隐 私,并经 相应 程序批 准后 不予 公开 的 以 外,抽 查事 项、抽查计划、抽查 结果 应向 社会 公开。3.4 联合随 机抽 查工 作应 与差 异化分 类监 管工 作相 衔接。4 工作基 础 4.1 建设省 政府“双 随机、一 公开”监管 工作 平台 4.1.1 省市场 监管 局会 同省 大数 据局及 其他 相关 部门 建设 省政府“双 随机、一 公开”监管工 作平 台(以下简称“省 工作 平台”),实行 联合 抽查 活动 全程 电子化 管理,做 到全 程留 痕,并 纳入“互联 网+监管”系统运 行。4.1.2 已有自 建平 台的,抽 查检 查结果 应实 现与 省工 作平 台数据 的互 联互 通。DB37/T 3779 2019 2 4.1.3 县级以 上人 民政 府负 责省 工作平 台在 本辖 区各 有关 部门的 应用。4.1.4 市场监 管领 域各 级相 关部 门依托 省工 作平 台,进行 部 门内部 和部 门联 合“双随 机、一公 开”抽查。4.2 制定随 机抽 查事 项清 单 4.2.1 省市场 监管 局会 同省 相关 部门共 同制 定全 省市 场监 管领 域 部门 联合 随机 抽查 事项清 单,随机 抽查事项 清单 应包 括抽 查事 项名称、检 查对 象、检查 内容、事项 类别、检 查方 式、检 查部 门及 实 施 层 级 和检查依 据等 要素,市 场监 管领域 部门 联合“双 随机、一公 开”监管 随 机 抽查 事项清 单参 见附 录 A。4.2.2 抽查事 项清 单录 入“省工 作平台”并 共享 到国 家企 业信用 信息 公示 系统(山 东)向 社会 公布。4.2.3 随机抽 查事 项分 为重 点检 查事项 和一 般检 查事 项,应严格 控制 重点 检查 事项 的数量 和一 般检 查事项的 抽查 比例。4.2.4 随机抽 查事 项清 单实 行动 态管理。4.3 建立检 查对 象名 录库 4.3.1 省市场 监管 局会 同省 相关 部门应 按照 法定 职权 建立 检查对 象名 录库,并 统一 制订检 查对 象名 录库数据 标准。检 查对 象名 录库数 据标 准见 附 录B。4.3.2 检查对 象信 息应 包括 市场 主体信 息、机关 事业 单位 信息和 社团 信息 等,可按 照平台 检查 对象 名录库数 据标 准直 接导 入省 工作平 台。4.3.3 各级各 部门 应对 检查 对象 名录库 进行 动态 维护。4.4 建立执 法检 查人 员名 录库 4.4.1 省市场 监管 局会 同省 相关 部门应 根据 执法 层级、行 政区域 划分 和执 法类 别等 特点,统一 制定 执法检查 人员 名录 库数 据标 准。执 法检 查人 员名 录库 数据标 准见 附 录C。4.4.2 各级各 有关 部 门 应建 立执 法检查 人员 名录 库,并进 行动态 维护。4.5 制定工 作细 则和 指引 4.5.1 省市场 监管 局应 会同 省相 关部门 制定 山 东省“双 随 机、一 公开”监 管工 作联 席 会议制 度 山东省市 场监 管领 域全 面推 行部门 联合“双 随机、一 公 开”监 管的 实施 细则,明 确抽查 目标、抽 查重 点、抽查方 式和 联合 抽查、综 合执法 等的 具体 程序。4.5.2 省相关 部门 应制 定本 系统 抽查工 作细 则、工作 指引。5 抽查实 施 5.1 抽查实 施流 程 部门联 合“双随 机、一公 开”抽 查实 施流 程见 附录D。5.2 制定年 度抽 查工 作计 划 5.2.1 各级各 部门 应将 本部 门牵 头的部 门联 合随 机抽 查计 划于每 年 1 月底 前报 同级 市场监 管局。5.2.2 各级市 场监 管局 汇总 同级 各部门 的联 合随 机抽 查计 划后于 每 年 2 月 制订 并公 布联合 抽查 年度 计划,明 确抽 查任 务、被抽 查对象 的范 围、抽查 比例 和频次、实 施检 查时 间、牵头与 配合 部门 等内 容。5.2.3 各级各 有关 部门 每年 应至 少发起 或参 与一 次部 门联 合抽查。5.3 设置抽 查任 务 DB37/T 3779 2019 3 5.3.1 发起部 门应 根据 年度 随机 抽查工 作计 划细 化“双随 机、一 公开”监 督抽 查任 务,明 确任 务名 称、执行时 间、参与 检查 的具 体部门 等事 宜。5.3.2 发起部 门应 按照 抽查 计划、抽查 方案 在省 工作 平台 中设置 联合 抽查 任务。5.3.3 推行差 异化 分类 监管,根 据企业 信用 等级 确定 调整 抽查方 式、比例 和频 次。对被投 诉举 报多、列入经 营异 常名 录(或标 记为经 营异 常状 态)、重 点关注 对象 名单、有 严重 违法违 规记 录等 情 形 的,应增加抽 查频 次,加大 抽查 比例。5.4 随机抽 取检 查对 象 5.4.1 抽查任 务设 置完 成后,发 起部门 应通 过省 工作 平台 中的随 机摇 号程 序,从检 查对象 名录 库中 按照预定 的比 例抽 取检 查对 象名单。名 单通 过省 工作 平台派 发至 承担 该项 联合 抽查任 务的 相关 部门。5.4.2 抽取的 检查 对象 名单 一经 锁定不 可更 改。5.5 随机抽 取执 法检 查人 员 5.5.1 各相关 部门 针对 任务 要求 调配好 执法 力量,随 机抽 取执法 检查 人员 进行 匹配。5.5.2 已抽取 的执 法检 查人 员原 则上不 可更 换,但因 岗位 调整、工作 冲突、健 康状 况、执 法 回 避等 特殊情况 无法 继续 履行 检查 任务的,经本 部门 负责 人 同意后,可调 整更 换。调 整 更换人 员在 具备 执法 资格的其他 执法 检查 人员 中选 派,无 须摇 号抽 取。5.5.3 因专业 性强 等原 因,联合 检查小 组无 法独 立完 成工 作的,在满 足执 法检 查人 员要求 的前 提下,可通过 政府 购买 服务 的形 式,引 入第 三方 或聘 请有 关专家 配合 参与 抽查。5.5.4 部门联 合抽 查任 务设 定后,各任 务执 行部 门应 随机 抽取执 法检 查人 员组 成检 查小组,任 务发 起部门的 执法 检查 人员 为组 长,负责 该次 检查 任务 实 施期间 的组 织协 调,实 施 联合检 查。其 他组 员应 配 合组长分 工协 作完 成检 查任 务。5.6 执行联 合抽 查 5.6.1 预查比 对 执法检 查人 员应 按照 检查 任务要 求,通过 查询 国家 企业信 用信 息公 示系 统(山东)、各 部门 业 务 应用系统 和档 案资 料等,掌 握被检 查对 象基 本信 息和 动态状 况。5.6.2 现场检 查 5.6.2.1 检查小 组应 在现 场检 查前 以书面 或电 话、传真 等形 式,告 知被 检查 对象 检查 的时间 及配 合检查的相 关要 求,提示 准备 好相关 资料。检 查活 动或 检查事 项不 宜告 知通 知的,不得 向企 业透 露 情 况,不发放部 门联 合检 查告 知书。5.6.2.2 检查中 发现 违法 违规 等异 常情况 的,视情 采取 制作 现场笔 录、初步 提取 证据、责令 当事 人停止违法 活动、督促 当事 人 整改等 相应 监管 措施。责 令停止 违法 与督 促整 改可 以视情 采取 书面 方式、口 头方式、移动 执法 设备 打印 等具体 方式。5.6.2.3 相关情 况应 记录 在 市场 监管领 域部 门联 合抽 查情 况记录 表(汇 总表)中。检查 事项 全部完成后,被 检查 对象 应在 市场 监管 领域 部门 联合 抽查情 况记 录表(汇 总 表)签 字或 盖章。被检 查 对象拒绝 签字 或盖 章的,应 由执法 检查 人员 现场 记录 说明。市 场监 管领 域部 门 联合抽 查情 况记 录表(汇总表)见附 录E。5.7 形成检 查结 果 DB37/T 3779 2019 4 执法检 查人 员应 及时 汇总 各个事 项检 查情 况,讨论 确认 市场 监管 领域 部门 联合抽 查情 况记 录 表(汇总 表)和各 专项 检查 表的相 关检 查结 果,汇总 表由检 查小 组全 体成 员签 字确认。5.8 审核和 公示 检查 结果 5.8.1 执法检 查人 员将 抽查 检查 结果分 别报 送本 部门 审批 后,应 在检 查结 束之 日 起 20 个工 作日 内,将市场 监管 领域 部门 联合 抽查情 况记 录表(汇总 表)中 涉及 本部 门的 检查 结果信 息录 入省 工作 平 台,通过国 家企 业信 用信 息公 示系统(山 东)、信 用中 国(山东)网 站向 社会 公示。信息录 入应 及时、准 确、完整。5.8.2 检查结 果公 开后 原则 上不 得擅自 更改。6 后续处 理 6.1 因被检 查对 象通 过登 记的 住所(经营 场所)无 法联 系、不 予配 合检 查情 节严 重,致 使无 法开 展实质性检 查的,取 得相 关证 据后直 接形 成相 应的 检查 结果。6.2 相关部 门对 不予 配合 的、适用一 般程 序做 出的 行政 处罚信 息、法定 抽查 检查 未通过 的结 果信 息,应作为 失信 记录 共享 至国 家企业 信用 信息 公示 系统(山东)、省公 共信 用信 息平台。6.3 检查中 发现 违法 违规 情况 需要进 行后 续处 理的 相关 线索,应依 法移 交给 有关 部门。6.4 事后发 现检 查结 果确 有错 误的,经本 部门 主要 负责 人审批 后应 予以 更正。6.5 应将抽 查检 查过 程中 形成 的文字 和音 像记 录进 行立 卷、归 档和 保管。7 结果运 用 7.1 各级各 有关 部门 应在 涉及 投融资、取 得政 府供 应土 地、进 出口、出 入境、注 册公司、招 投标、政府采购、表 彰奖 励、安全 许可、生产 经营 许可、从 业任职 资格、资 质审 核、监督检 查等 工作 中,将“双随机、一公 开”抽 查 结果 作为对 市场 主体 信用 评价 的重要 考量 因素。7.2 应强化 抽查 检查 结果 分析 利用,运用 互联 网、大数 据、人 工智 能等 技术 手段 进行数 据监 测、分析和挖掘,提 升企 业信 用风 险预测 预警 和动 态监 测能 力,及 时防 范区 域性、系 统性和 行业 性风 险。8 监督管 理 8.1 市场监 管领 域各 级相 关部 门及其 执法 检查 人员 在“双随机、一 公开”监 管中 存在下 列情 形之 一、相关市 场主 体出 现问 题的,可以 免除 行政 责任:按照法 律法 规规 章规 定和 抽查工 作计 划安 排,已履 行抽查 检查 职责 的;因现有 专业 技术 手段 限制 不能发 现所 存在 问题 的;检查对 象发 生事 故,性质 上与执 法检 查人 员的 抽查 检查 不 存在 因果 关系 的;因被委 托进 行检 查的 专业 机构出 具虚 假报 告等,导 致错误 判定 或者 处理 的;其他依 法依 规不 应当 追究 责任的。8.2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应承 担行政 责任:未按要 求进 行抽 查检 查,造 成不良 后果 的;未依法 及时 公示 抽查 检查 结果,造成 不良 后果 的;对抽查 检查 中发 现的 涉嫌 犯罪案 件,未依 法移 送公 安机关 处理 的;不执行 或者 拖延 执行 抽查 任务的;抽查检 查过 程中 走过 场,搞形式 主义 的;DB37/T 3779 2019 5 其他依 法依 规应 当追 究责 任的。8.3 其他监 督管 理事 项可 参照 山东 省人 民政 府关 于在 市场监 管领 域全 面推 行部 门联合“双 随机、一公开”监管 的实 施意 见 执行。DB37/T 3779 2019 6 A A 附 录 A(资料 性附 录)山东省 市场 监管 领域 部门 联合“双随 机、一公 开”监管随 机抽 查事 项清 单(2019 年版)山东省 市场 监管 领域 部门 联合“双随 机、一公 开”监管随 机抽 查事 项清 单(2019 年版)见表A.1。表A.1 山东省 市场 监管 领域 部门 联合“双随 机、一公 开”监管随 机抽 查事 项清 单(2019 年版)序号 部门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抽查内容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1 省发展改革委 工 程 咨 询 单 位 的行政检查 工程咨询单位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2.信息备案情况;3.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4.咨询成果质量情况;5.咨询成果文件档案建立情况;6.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一般检查 事项 在线监测、现场检查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工程咨询行业管 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2017 年11 月第 9 号)第二十七条:“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工程咨询单位监督检查计划,按照一定比例开展抽查,并及时公布抽 查 结 果。监督 检 查 内容 主 要包 括:(一)遵 守国 家 法 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二)信息备案情况;(三)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四)咨询成果质量情况;(五)咨询成果文件档案建立情况;(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2 省教 育厅 在市场监管部门、行 政 审 批 服务 部 门 登 记 的 校外 培 训 机 构 的 办学情况检查 校外培训机构 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 门 登 记 的 校 外 培 训 机 构 是 否按要求开展办学活动 一般检查 事项 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县(市、区)教育部门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 年9 月通过)第四 十 三 条:“县 级以 上 人 民政 府教 育 行 政 部 门应 当 会 同 有关部门,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其培训内容、进度、时限等事项,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DB37/T 3779 2019 7 表A.1 山 东省 市场 监管 领域部 门联 合“双随 机、一公开”监 管随 机抽 查事 项清单(2019 年版)(续)序号 部门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抽查内容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3 省公 安厅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存储、使用情况检查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企业 是否按规定购买、存 储、使 用易制毒化学品 一般检查 事项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等 省、市、县公安禁毒部门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5 号,2018 年 9 月 18 日国务院令第703 号修订)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 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 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 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87 号)第七条:“公安机关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施核查。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实地核查:(一)购买单位第一 次申请的;(二)购买 单 位提 供的 申 请材 料不 符 合要 求 的;(三)对 购买 单位 提 供的 申 请材 料有 疑 问的”。3.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 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87 号)第二十六条:“县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加 强 对 易 制 毒 化 学 品 购 销 和 运 输 等 情 况 的 监 督 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对发现非法购销和运输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4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劳动合同检查 企业 企 业 是 否 违 反 劳动 合 同 法 规 定,扣 押 劳 动 者 居 民身份证等证件 一般检查 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劳 动合 同法 第八 十四 条 第一 款:“用 人 单位 违反 本法 规 定,扣 押劳 动者 居 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DB37/T 3779 2019 8 表A.1 山 东省 市场 监管 领域部 门联 合“双随 机、一公开”监 管随 机抽 查事 项清单(2019 年版)(续)序号 部门 抽查 事项 检查 对象 抽查内容 事项 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5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社会保险检查 企业 企业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社会保险法第 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 会保险登记 的,由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6 省生态 环境厅 污染源日常环境执法检查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投保环责险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生态环境部门 1.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1989 年12 月通过,2014 年 4 月修订)第十条:“国务院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 年 1 月环境保护部令 第 48 号)第三十九条:“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执法计划,结合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记录,确定执法监管重点和检查频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事项的实施情况。通过执法监测、核查台账记录和自动监测数据以及其他监控 手段,核实排污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判定是否符合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检查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 法(2015 年4 月环境保护部 令第34 号)第十二条:“县级 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应当对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风险 防范和 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工作进 行抽查或者突击检查,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且整治不力的企业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可以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4.山东省实施企业环境污染 责任保险管理办法(鲁环发2018 50 号)第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环责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投保环责险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应当投保环责险的企业目录,依法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投保环责险的情况。”DB37/T 3779 2019 9 表A.1 山 东省 市场 监管 领域部 门联 合“双随 机、一公开”监 管随 机抽 查事 项清单(2019 年版)(续)序号 部门 抽查 事项 检查 对象 抽查内容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7 省生态环境厅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环境安全监督检查 产生、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企业 危 险 废 物 规 范 化 管理 指 标 体 系 内 容。主 要 包 括 危 险 废 物识别标志设置情况,危 险 废 物 管 理计 划 制 定 情 况,危险 废 物 申 报 登 记、转 移 联 单、经 营 许可、应 急 预 案 备 案等 管 理 制 度 执 行 情况,贮 存、利 用、处 置 危 险 废 物 是 否符 合 相 关 标 准 规 范等情况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生态环境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 年 10 月通过,2016 年 11 月修正)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 理 部门,有 权依 据各 自的 职责 对 管辖 范围 内与 固体 废物 污染 环 境防 治有 关的 单位 进行 现场检 查。被 检查 的单 位应 当如 实反 映 情况,提 供必 要的 资料。检 查 机关 应当 为被 检查 的单 位保守 技 术秘 密和 业务 秘密。检 查机 关 进行 现场 检查 时,可以 采取 现 场监 测、采集 样品、查 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检查人员 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 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 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 范 措施 和应 急预 案,并向 所在 地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环境 保 护行 政主 管部 门备 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 办法(2004 年 5 月国务院令 第 408 号,2016 年 2 月修订)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 险 废物 经营 单位 的监 督检 查,并 将监 督检 查情 况和 处理 结果 予 以记 录,由监 督检 查人 员签字 后 归档。公 众有 权查 阅县 级以 上 人民 政府 环境 保护 主管 部门 的 监督 检查 记录。县 级以 上人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发 现 危 险 废 物 经 营 单 位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有 不 符 合 原 发 证 条 件 的 情 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DB37/T 3779 2019 10 表A.1 山 东省 市场 监管 领域部 门联 合“双随 机、一公开”监 管随 机抽 查事 项清单(2019 年版)(续)序号 部门 抽查事项 检查对象 抽查内容 事项 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8 省生态环境厅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 重点排污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 检 查 自 动 监 控 设施 运 行 情 况 和 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生态环境部门 1.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1989 年 12 月通过,2014 年 4 月修订)第六十 三 条:“企 业事 业单 位和 其 他生 产 经营 者有 下 列行 为之 一,尚 不 构成 犯罪 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 监督检查办法(2012 年 2 月 环境保护部令第 19号)第四 条:“污 染源 自动 监 控设 施 的现 场监 督 检查,由 各 级环 境 保护 主管 部 门或 者 其 委 托 的 行 使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职 责 的 机 构(以 下 统 称 监 督 检 查 机 构)具 体 负责。”DB37/T 3779 2019 11 表A.1 山 东省 市场 监管 领域部 门联 合“双随 机、一公开”监 管随 机抽 查事 项清单(2019 年版)(续)序号 部门 抽查事项 检查 对象 抽查内容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9 省生态环境厅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监督检查 类、类、类放射源应用单位,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核技术利用单位法律法规标准执行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规章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废旧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处置情况,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信息完整情况,辐射事件和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情况、核安全文化教育情况等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省、市生态环境部门 1.中国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 年6 月通过)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 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 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 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和部位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 年8 月国务院令第 449 号,2014 年7 月修订)第二 十 七条:“生 产、销售、使 用放 射 性同 位素 和射 线装 置的 单位,应当 对本 单位 的放 射性 同位 素、射 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负责,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危害承担责任。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单位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管理,并定期对其执行法律、法规和 国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3.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14 年1 月通过)第四十六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公安、卫生等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辐射安全防护和辐射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监督性监测实行分类管理。一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监督性监测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二类、三类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监督性监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DB37/T 3779 2019 12 表A.1 山 东省 市场 监管 领域部 门联 合“双随 机、一公开”监 管随 机抽 查事 项清单(2019 年版)(续)序号 部门 抽查事项 检查 对象 抽查内容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部门及 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10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检查 房地产经纪机构 房地产经纪业务承接、经营场所公示内容、经纪服务合同、房源信息发布、客户交易资金划转,是否符合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一般检查 事项 现场检查、合同抽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 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 8号)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业 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 统 一收 取。分支 机构 应当 以设 立 该分 支机 构的 房地 产经 纪机 构 名义 承揽 业务。房 地产 经纪人 员 不得 以个 人名 义承 接房 地产 经 纪业 务和 收取 费用”。第 十五 条:“房地产 经纪 机构 及其分支 机 构应 当在 其经 营场 所醒 目位 置 公示 下列 内容:(一)营 业执 照 和 备案证明文 件;(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三)业 务流程;(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 12358 价格举报电 话;(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 赁合同示范文本;(八)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分支 机 构还 应当 公示 设立 该分 支机 构 的房 地产 经纪 机构 的经 营地址 及 联系 方式。房 地产 经纪 机构 代 理销 售商 品房 项目 的,还应 当 在销 售现 场明 显位 置明 示商品 房 销售 委托 书和 批准 销售 商品 房 的有 关证 明文 件”。第十 六条:“房地产经 纪机 构接 受委托提 供 房地 产信 息、实地 看房、代 拟 合同 等房 地产 经纪 服务 的,应 当与 委托 人签 订书 面房 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五)违 约责 任和 纠纷 解决 方式。建设(房 地产)主 管部 门或 者 房地 产经 纪行 业组 织可 以制定 房 地产 经纪 服务 合同 示范 文本,供当 事人 选用”。第 十七 条:“房 地产经纪 机构 提供 代办贷款、代办 房地 产登 记等 其他 服务 的,应 当向 委托 人说 明服 务内 容、收 费标 准等 情况,经 委托人 同 意后,另 行签 订合 同”。第二 十 条:“房地 产经 纪机 构签 订的 房 地产经纪 服务 合同,应当加 盖 房地 产经 纪机 构印 章,并由 从 事该 业务 的一 名房 地产 经纪 人 或者 两名 房地 产经 纪人 协理签名”。DB37/T 3779 2019 13 表A.1 山 东省 市场 监管 领域部 门联 合“双随 机、一公开”监 管随 机抽 查事 项清单(2019 年版)(续)序号 部门 抽查事项 检查 对象 抽查内容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10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检查 房地产经纪机构 房地产经纪业务承接、经营场所公示内容、经纪服务合同、房源信息发布、客户交易资金划转,是否符合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一般检查 事项 现场检查、合同抽查、网络检查 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1.第 二十 一条:“房 地产 经纪 机构 签 订房 地产 经纪 服务 合同 前,应 当向 委托 人说 明房 地产 经纪 服 务合 同和 房 屋买 卖合 同或 者房 屋租 赁合 同 的相 关内 容,并书 面告 知下 列 事项:(一)是 否与 委托 房屋 有 利害 关系;(二)应 当由 委托 人协 助的 事宜、提供 的资 料;(三)委托 房 屋的 市场 参考 价格;(四)房 屋交易 的一般程 序及 可能 存在 的风 险;(五)房 屋交 易涉 及的 税费;(六)经纪 服务 的内 容及 完成 标准;(七)经纪 服 务收 费标 准和 支付 时间;(八)其他 需要 告知 的事 项。房地 产 经纪 机构 根据 交易 当事 人需 要 提供 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2.第 二十 二条:“房 地产 经纪 机构 与 委托 人签 订房 屋出 售、出租 经 纪服 务合 同,应当 查看 委托 出 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3.第 二十 四条:“房 地产 交易 当事 人 约定 由房 地产 经纪 机构 代收 代 付交 易资 金的,应 当通 过房 地 产经 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4.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 不 正当 手段 招揽 业务,诱 骗消 费 者交 易或 者强 制交 易;(四)泄 露或 者不 当使 用委 托人 的个 人 信息 或者 商 业秘 密,谋取 不正 当利 益;(五)为 交易 当事 人规 避房 屋交 易 税费 等非 法目 的,就同 一房 屋 签订 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 购、承 租自 己提 供经 纪服 务的 房 屋;(九)为不 符合 交易 条件 的 保障 性住 房和 禁止 交易 的房 屋 提供 经纪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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