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汕蕉柑果实DB4405/T 30—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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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I C S 6 5.0 2 0.2 0B 3 1DB4405汕 头 市 地 方 标 准D B 4 4 0 5/T 3 0 2 0 1 9代 替 D B 4 4 0 5 0 0/T 3 0-2 0 1 1潮 汕 蕉 柑 果 实2 0 1 9-0 3-0 6 发 布 2 0 1 9-0 3-1 5 实 施汕 头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4 4 0 5/T 3 0 2 0 1 9I前 言本 标 准 按 G B/T 1.1 2 0 0 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的 规 定 进 行 修 订。本 标 准 的 4.5、7.1 是 强 制 性 条 文,其 余 条 文 是 推 荐 性 条 文。本 标 准 与 D B 4 4 0 5 0 0/T 3 0 2 0 1 1 相 比,除 做 编 辑 性 修 改 外,主 要 技 术 变 化 如 下:对“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的 表 述 进 行 规 范(见 2);删 除 原 标 准 文 本 中 的“G B 1 4 9 2 8.8”和“G B 1 4 9 2 8.1 0”(见 D B 4 4 0 5 0 0/T 3 0 2 0 1 1 的 2、4.5)。本 标 准 由 原 汕 头 市 农 业 局 提 出。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汕 头 市 果 树 研 究 中 心、潮 阳 市 金 玉 镇 农 业 技 术 推 广 站。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杨 惠 文、廖 玉 章、陈 桂 平、郑 木 川、黄 武 强。本 标 准 于 2 0 0 2 年 1 1 月 首 次 发 布,2 0 1 1 年 1 2 月 第 一 次 修 订,本 次 为 第 二 次 修 订。D B 4 4 0 5/T 3 0 2 0 1 91潮 汕 蕉 柑 果 实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潮 汕 蕉 柑 果 实 的 术 语 和 定 义,要 求,试 验 方 法,检 验 规 则,标 志、标 签、包 装、运 输、贮 存 等 内 容。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汕 头 市 辖 区 潮 汕 蕉 柑 果 实 的 生 产 与 流 通。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 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1 9 1 包 装 储 运 图 示 标 志G B 2 7 6 2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中 污 染 物 限 量G B 2 7 6 3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中 农 药 最 大 残 留 限 量G B/T 5 0 0 9.1 7 食 品 安 全 国 家 标 准 食 品 中 总 汞 及 有 机 汞 的 测 定G B/T 5 0 0 9.1 9 食 品 中 有 机 氯 农 药 多 组 分 残 留 量 的 测 定G B/T 5 0 0 9.3 8 蔬 菜、水 果 卫 生 标 准 的 分 析 方 法G B/T 5 0 0 9.1 0 9 柑 桔 中 水 胺 硫 磷 残 留 量 的 测 定G B/T 5 0 0 9.1 1 2 大 米 和 柑 桔 中 喹 硫 磷 残 留 量 的 测 定G B/T 8 2 1 0 柑 桔 鲜 果 检 验 方 法G B 1 2 9 4 7 鲜 柑 桔N Y/T 1 1 8 9 柑 橘 贮 藏3 术 语 和 定 义G B 1 2 9 4 7 确 立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3.1潮 汕 蕉 柑蕉 柑 S.t a n k a n(H a y a t a)T s e n g,别 名 招 柑、桶 柑;潮 汕 地 区 栽 培 最 多 的 柑 桔 品 种,惯 来 以“潮汕 蕉 柑”品 名 出 口。3.2果 形 指 数果 实 纵 径(c m)除 以 果 实 横 径(c m)。4 要 求4.1 基 本 要 求D B 4 4 0 5/T 3 0 2 0 1 92果 实 成 熟,无 病 虫,无 损 伤,不 能 有 腐 烂、霉 变 现 象。4.2 分 级果 实 按 感 官、果 实 横 径、可 食 率 等 特 点 分 为 特 级、一 级、二 级、三 级。4.3 感 官 要 求感 官 要 求 见 表 1。表 1项 目要 求特级、一级 二 级 三 级果 形果 形端 正、果 蒂萼 片 完 整平 齐、具 有本 品种 固 有特 征,无突蒂果和梨形果。果形指数:0.8 5果形端正、果蒂萼片完整平齐、具有本品种固有特 征,无突蒂果和梨形果。果形指数:0.8 5果形 正常、果蒂 萼片完 整平齐、有本 品种应 有的特征,无突蒂果和梨形果。果形指数:0.8 5果面光滑度 果面洁净,果皮光滑。果面洁净,果皮光滑。果面洁净,果皮轻度粗糙。色 泽深 橙 红 色 或橙 红 色,色 泽鲜艳。深橙红色或橙红色,色 泽鲜艳。橙红色或 浅橙 红色,色 泽较鲜艳。缺 陷不 得 有 未 愈 合 的 机 械 损伤、深 疤、日 灼斑、裂 果、萎蔫 浮皮。病 虫 伤斑 及一 切附 着物 合并 计算 其 面积 不超 过果 皮总面积5%。其中单个斑痕不得超过0.2 5 c m2。不 得 有 未 愈 合 的 机 械 损伤、深疤、日灼斑、裂果、萎蔫浮皮。病虫伤斑 及一切附着物合并计算其面积 不超过果皮总面积7%不 得 有 未 愈 合 的 机 械 损伤、裂果、萎蔫浮皮。病虫 伤斑及一 切附着 物合并计 算其面积不超过果皮总面积1 0%。风 味 具有本品种固有的风味。具有本品种固有的风味。具有本品种固有的风味。4.4 理 化 指 标理 化 指 标 见 表 2。表 2项 目指 标特 级 一 级 二 级 三 级果实横径d,c m 6 5 6 0 6 5 5 5 6 0 5 0 5 5可溶性固形物,%1 0.0 1 0.0 9.5 9.0可食率,%7 0 7 0 6 5 6 5总酸量,%0.9 0.9 0.9 0.9固酸比 1 0:1 1 0:1 9.5:1 9:14.5 卫 生 指 标按 G B 2 7 6 2、G B 2 7 6 3 的 规 定 执 行。4.6 保 鲜 处 理D B 4 4 0 5/T 3 0 2 0 1 93需 长 途 调 运 的 果 实,应 在 采 后 2 4 h 内 按 N Y/T 1 1 8 9 的 规 定 进 行 药 剂 保 鲜 处 理。采 后 即 销 或 用 于 加 工的 果 实,可 不 进 行 保 鲜 处 理。4.7 容 许 度考 虑 等 级 质 量 之 间 可 能 出 现 的 差 异 性,其 允 许 差 异 限 制 在 下 述 范 围 之 内:a)重 量 差 异:产 地 交 接,每 件 净 重 与 标 示 重 量 的 差 异 不 得 大 于 1%;运 到 目 的 地,每 件 净 重 与 标示 重 量 的 差 异 不 得 大 于 5%。b)等 级 差 容 许 度:同 一 级 果 实 中 不 得 有 隔 级 果,含 串 级 果 的 个 数 不 得 超 过 5%。c)腐 烂 果:起 运 点 不 允 许 有,到 达 目 的 地 不 超 过 3%。5 试 验 方 法5.1 感 观 检 验果 实 的 果 形、色 泽、果 皮 损 伤 及 病 虫 果 采 用 目 测,风 味 采 用 口 尝 进 行 判 定。5.2 理 化 指 标 测 定5.2.1 果 实 横 径:用 合 格 计 量 器 具 测 量 样 品 果 实 的 最 大 横 径。5.2.2 可 食 率、可 溶 性 固 形 物:按 G B/T 8 2 1 0 中 规 定 的 方 法 执 行。5.2.3 总 酸 量、固 酸 比:按 G B/T 5 0 0 9.3 8 中 规 定 的 方 法 执 行。5.3 卫 生 指 标按 G B/T 5 0 0 9.1 7、G B/T 5 0 0 9.1 9、G B/T 5 0 0 9.1 0 9 和 G B/T 5 0 0 9.1 1 2 规 定 的 方 法 执 行。5.4 检 验 期 限检 验 期 限 为 调 运 至 目 的 地 的 2 4 h 内。6 检 验 规 则6.1 组 批 规 则同 一 生 产 单 位 或 同 时 调 进 销 售 的 同 级 果 实 为 一 检 验 批,但 最 多 不 超 过 2 0 0 0 箱(件)。6.2 产 品 检 验产 品 检 验 分 以 下 三 种:a)出 园 检 验:每 批 产 品 应 由 生 产 单 位 按 4.1 的 规 定 进 行 检 验,检 验 合 格 方 准 出 园。b)交 收 检 验:项 目 为 第 4 章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项 目;也 可 桉 合 同 规 定 执 行。c)型 式 检 验:对 产 品 进 行 全 面 考 核,按 第 4 章 全 部 要 求 进 行。有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应 进 行 检 验:1)新 产 品 鉴 定 时;2)前 后 两 次 抽 样 差 异 大,且 因 素 不 稳 定 时;3)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或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要 求 时。6.3 抽 样 方 法D B 4 4 0 5/T 3 0 2 0 1 946.3.1 从 批 量 货 物 的 不 同 部 位 随 机 抽 取 样 品。批 量 1 0 0 0 箱(件)以 下 的 抽 样 量 为 1 0 箱(件),批 量(1 0 0 1 2 0 0 0)箱(件)的 抽 样 量 为 2 0 箱(件)。6.3.2 用 于 检 验 风 味、可 溶 性 固 形 物 含 量、可 食 率 的 样 品 果,从 6.3.1 抽 取 的 样 品 箱(件)中,每 箱(件)随 机 取 出 果 实(6 2 0)个,总 果 数 不 少 于 9 0 个,集 中 盛 放 于 箱 中,混 合 后 分 成 三 份,其 中 一 份 作 检 验,一 份 作 复 检,一 份 作 留 样。6.4 判 定 规 则6.4.1 对 每 一 个 检 验 批 抽 取 的 样 品 箱(件),逐 箱(件)逐 个 清 点 果 实 数。对 单 个 果 的 判 定 按 4.3 和 4.4中 的 规 定 进 行 检 验,凡 有 一 项 不 合 格,就 判 定 为 不 合 格 果。对 每 箱(件)果 品 的 判 定,当 不 合 格 果 超 过4.7 规 定 时,判 定 该 箱(件)为 不 合 格,并 作 好 标 记 和 记 录。对 每 批 果 的 判 定,当 不 合 格 箱(件)超 过 1 0%时,判 定 该 检 验 批 为 不 合 格。6.4.2 经 6.4.1 检 验 合 格 的 批,再 用 6.3.2 中 抽 取 的 混 合 样 品 果,按 5.1、5.2 和 5.3 中 的 规 定,对 风味、可 溶 性 固 形 物 含 量、可 食 率、卫 生 指 标 进 行 检 验。凡 有 一 项 不 合 规 定 时,应 重 新 加 倍 抽 样 复 检,当仍 有 一 项 不 合 格,判 定 该 批 为 不 合 格。6.4.3 不 合 格 批 可 作 降 级 处 理 或 重 新 分 级。重 新 分 级 后,应 按 本 标 准 规 定 重 新 检 验。7 标 志、标 签、包 装、运 输、贮 存7.1 标 志、标 签产 品 应 有 标 志、标 签,并 标 明:产 品 名 称、净 含 量、质 量 等 级、采 收 日 期、包 装 日 期、保 质 日 期、产 品 标 准 号、标 准 备 案 号、园 名、园 址。7.1.1 果 实 标 志需 用 果 实 标 志 时,每 个 果 实 贴 上 标 志,同 一 批 次 必 须 一 致。7.1.2 包 装 标 志每 一 箱(件)在 外 面 标 明:产 品 名 称、产 品 标 准 号、质 量 等 级、重 量(毛 重、净 重)或 果 数、包 装 日期 和 经 销 单 位 名 称。“怕 热”、“怕 湿”、“小 心 轻 放”、“堆 码 高 度”等 储 运 图 示 标 志 应 符 合 G B/T 1 9 1的 规 定。7.2 包 装包 装 按 合 同 规 定 执 行,包 装 物 应 符 合 食 品 卫 生 要 求。7.3 运 输运 输 工 具 应 清 洁、干 燥、无 异 味,有 通 风、防 日 晒、防 雨 雹 渗 入 和 防 碰 撞 挤 压 的 设 施。7.4 贮 存贮 存 按 N Y/T 1 1 8 9 的 规 定 执 行。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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