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 2672—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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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20.40 Z60 DB51 四川省 地 方 标 准 DB51/2672 2020 成都市锅 炉大气污 染物排放 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 in Chengdu 2020-03-04 发布 2021 01 01 实施 发布 四川省生态环境 厅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 局 目 次 1 范围.1 2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1 3 术语 和定 义.2 4 污染 物排 放控 制要 求.3 5 污染 物监 测要 求.4 6 实施 与监 督.5 i 前 言 为贯彻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环境保 护法 和 中 华人 民共和 国大 气污 染防 治法,加强 锅 炉大 气污 染物的排 放控 制,促进 行业 技术进 步和 可持 续发 展,改善环 境 空 气质 量,保障 公众健 康,制定 本 标 准。本标准 规定 了 成 都市 锅炉 大气污 染物 浓度 排放 控制 要求、监测 和 监 督管 理要求。锅 炉排 放的 水污 染物、环境 噪声 适用 相应 的 国家和 四川 省污 染物 排放 标准,产 生固 体废 物的 鉴 别、处理 和处 置适 用相应的国家和 四川 省固 体废 物污 染控制 标准。本标准 是成 都市 锅炉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控制 的基 本要 求。环 境影 响评 价文 件或 排 污许可 证要 求严 于 本标准时,按 照批 复的 环境 影响评 价文 件或 颁布 的排 污许可 证执 行。本标准 由 成 都市 生态 环境 局 提出、归口并解释。本标准 起草 单位:四 川省 生态环 境监 测总 站、成都 市特种 设备 检验 院、四川 大学。本标 准 由四 川省 人民 政府2020 年1 月14 日批 准,2021 年1月1 日实施。本标准 由 成 都市 生态 环境 局 解释。DB51/2672 2020 1 成 都市锅 炉大气污 染 物排 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 成 都市 锅炉 烟气中 颗粒 物、二氧 化硫、氮氧 化物、汞 及其 化合 物、一 氧化 碳 的 最高 允许排放 浓度 限值 和烟 气黑 度限值。本标准 适用于 燃煤、燃油、燃气 和 燃 生 物质 燃料 的 单台出 力65t/h 及 以下蒸 汽 锅炉、70KW以上 的热水锅炉、各 种容 量的 汽水 两用锅 炉、热风 炉 及 有机 热载体 锅炉;各 种容 量的 层燃炉、拋 煤机 炉。使用型 煤、水煤 浆、煤 矸石、石油 焦、油 页岩 等的 锅炉,参照 本标 准中 燃煤 锅炉 排放控 制要 求执 行。使用重 油、渣油、轻 柴油、醇醚 燃料(如 甲醇、乙 醇、二 甲醚 等)等其 他液 体燃料 的锅 炉,参照 本 标 准中燃油 锅炉 排放 控制 要求 执行。使 用高 炉煤 气、焦 炉 煤气及 其他 气体 燃料 的锅 炉,参照 本标 准中 燃气 锅炉排放 控制 要求 执行。本标准 不适 用于 以生 活垃 圾、污 泥、危险 废物 为燃 料的锅 炉。本标准 适用 于 成 都市 在用 锅炉大气 污染 物 排放 管理,以及 锅炉 建设 项目 环境 影响评 价、环境 保护 设施设计、竣 工环 境保 护设施 验收、排 污许 可证 核发 及其投 产后 的大 气污染 物 排放管 理。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本标准 内容 引用 了下 列文 件或其 中的 条款。凡 是不 注 明 日期 的引 用文 件,其有 效 版本适 用于 本标 准。使用本 标准 的各 方应 使用 最新版 本(包括 标准 的修 改单)。GB 5468 锅 炉烟 尘测 试方法 GB 13271 锅 炉大 气污 染物 排 放标 准 GB/T 16157 固 定污 染源 排气中 颗粒 物测 定与 气态 污染物 采样 方法 HJ/T 42 固 定污 染源 排气中 氮氧 化物 的测 定 紫 外分光 光度 法 HJ/T 43 固 定污 染源 排气中 氮氧 化物 的测 定 盐 酸萘乙 二胺 分光 光度 法 HJ/T 44 固 定污 染源 排气中 一氧 化碳 的测 定 非 色散红 外吸 收法 HJ/T 56 固定 污 染源 排气中 二氧 化硫 的测 定 碘 量法 HJ 57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二氧 化硫 的测 定 定 电位电 解法 HJ 75 固 定污 染源 烟气(SO 2、NOx、颗粒 物)排放 连续 监测 技术 规范 HJ 76 固 定污 染源 烟气(SO 2、NOx、颗粒 物)排放 连续 监测 系统 技术 要求及 检测 方法 HJ/T 373 固 定污 染源 监测质 量保 证与 质量 控制 技术规 范(试行)HJ/T 397 固 定源 废气 监测技 术规 范 HJ/T 398 固定 污染 源 排放烟 气黑 度的 测定 林 格 曼烟气 黑度 图法 HJ 543 固定 污染 源 废气 汞的 测定 冷原 子吸 收分光 光度 法(暂行)HJ 629 固定 污染 源 废气 二氧 化硫 的测 定 非 分散红 外吸 收法 HJ 692 固定 污染 源 废气 氮氧 化物 的测 定 非 分散红 外吸 收法 HJ 693 固定 污染 源 废气 氮氧 化物 的测 定 定 电位电 解法 HJ 819 排 污单 位自 行监测 技术 指南 总则 HJ 820 排 污单 位自 行监测 技术 指南 火 力发 电 及锅炉 HJ 836 固定 污染 源 废气 低浓 度颗 粒物 的测 定 重量 法 DB51/2672 2020 2 HJ 917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气态 汞 的 测定 活性 炭吸附/热 裂解 原子 吸收 分 光光度 法 HJ 973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一氧 化碳 的测 定 定 电位电 解法 污染 源自 动监 控管 理办 法(国 家环 境保 护总 局 令 第28 号)环境 监测 管理 办法(国家环 境保 护总 局令 第39号)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标准。3.1 锅炉 boiler 利用燃 料燃 烧释 放的 热能 或其他 热能 加热 热水 或其 他工质,以 生产 规定 参数(温度,压 力)和品 质的蒸汽、热 水或 其他 工质 的设备。3.2 在用锅 炉 in-use boiler 本标准 实施 之日 前,已建 成投产 或环 境影 响评 价文 件已通 过审 批 或 备案 的锅 炉。3.3 新建锅 炉 new boiler 本标准 实施 之日 起,环境 影响评 价文 件通 过审 批 或 备案 的 新建、改 建和 扩建 的锅炉 建设 项目。3.4 生物质 燃料 biomass fuel 以 农林 剩余 物 为 原料,包 括农作 物秸 秆(玉米 秆、水 稻秆、小麦 秆、棉花 秆、油料作 物秸 秆等)、农产品加 工剩 余物(花 生壳、稻谷壳、果 壳、甘蔗 渣、糠 醛渣、去除 塑料 包装 物的 菌袋等)及 林业“三 剩物”(抚育 剩余 物、采伐 剩余 物、加工 剩余 物)。3.5 生物质 燃料 锅炉 biomass fuel boiler 燃用 生 物质 燃 料 并配 有专 用燃烧 器的 锅炉。3.6 有机热 载体 锅炉 organic fluid boiler 以有机 质液体 作为 热 载体 工质的 锅炉。3.7 标准状 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 为 273.15K、压 力 为 101325Pa 时 的状 态。本标 准规定 的大 气污 染物 排放 浓度均 指标 准状 态 下干烟气 中的 数值。3.8 烟囱高度 stack height DB51/2672 2020 3 从 烟囱(或 锅炉 房)所在 的地平 面至 烟囱 出口 的高 度,单 位 m。3.9 氧 含量 O2 content 燃料燃 烧后,烟 气中 含有 的多余 的自 由氧,通 常以 干基容 积百 分数 来表 示。3.10 高 污染 燃料 禁燃 区 high-polluted fuel forbidden area 成都市 人民 政府 及各 市县 人民政府 划 定的 禁止 销售、使用 高污 染燃 料的 区域。4 污染物 排放 控制 要求 4.1 大 气污 染物 排放 控制 要求 4.1.1 自2021年1 月1日起,在用 锅炉执 行 表l 规定 的 大气污 染 物排 放限 值,自2022 年1 月1日起,在 用锅炉执行 表2 规定 的大 气污 染 物排放 限值。4.1.2 自2021年1月1 日起,新建 锅炉 执行 表2 规定 的 大气污 染 物 排放 限值。表1 在用锅 炉大 气污 染物 排放 浓度限 值 单位:mg/m3 污染物项目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内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 生物质燃料锅炉 颗粒物 10 30 30 20 30 烟囱或烟道 二氧化硫 10 200 100 50 50 氮氧化物 30 200 200 150 200 汞及其化合物-0.05-一氧化碳 100 100 100 100 100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1 1 烟囱排放口 注:高污染 燃料禁燃区内 禁止销售、使用包括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等在内的国家规定 的高污染燃料。表2 新建锅 炉大 气污 染物 排放 浓度限 值 单位:mg/m3 污染物项目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内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燃煤锅炉 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 生物质燃料锅炉 颗粒物 10 禁排 20 10 20 烟囱或烟道 二氧化硫 10 禁排 20 10 30 氮氧化物 30 禁排 100 60 150 一氧化碳 100 禁排 100 100 100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1 1 烟囱排放口 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 禁止销售、使用包括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等在内的国家规定 的高污染燃料。DB51/2672 2020 4 4.2燃煤 及 生物 质燃 料锅炉房 烟囱 高度 应根 据锅 炉房 装机总 容量,按表3规 定执 行。燃油、燃气 锅炉 烟囱高度不 低于8米。同时,新 建锅炉 房的 烟囱 周围 半径200 米距 离内 有建 筑物 时,其烟囱 应高 出最 高建 筑物3米以 上。表3 燃煤 及 生物 质燃 料 锅 炉房 烟囱最 低允 许高 度 锅炉房装机总容量 MW 1.4 1.4 2.8 2.8 7 7 14 14 t/h 2 2 4 4 10 10 20 20 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m 25 30 35 40 45 4.3 锅 炉烟 囱高 度达 不 到4.2 的 规定 时,其颗 粒物、二氧化 硫、氮氧 化物、汞 及其化 合物、一 氧化 碳最高允许 排放 浓度,应 按相 应排放 标准 限值 的50%执 行。4.4 不 同时 段建 设的 锅炉,若采 用混 合方 式排 放烟 气,且 选择 的监 控位 置只 能监测 混合 烟气 中的 大 气 污染物浓 度,应执 行各 个时 段值中 最严 格的 排放 限值。5 污染物 监测 要求 5.1 污 染物 采样 与 监 测要 求 5.1.1 锅炉 使用 企业 应按 照有关 法律 和 环境 监测 管理办 法 以及HJ 819、HJ 820 等规 定,建立 企业 监测制度,制定 监测 方案,对 污染物 排放 状况 及其 对周 边环境 质量 的影 响开 展自 行监测,保存 原始 监测 记录,并 公布 监测 结果。5.1.2 锅炉 使用 企业 应按 照环境 监测 管理 规定 和技 术规范 的要 求,设计、建 设、维 护永 久性 采样 口、采样测试 平台 和排 污口 标志。5.1.3 对锅 炉排 放废 气的 采样,应 根据 监测 污染 物 的种类,在规 定的 污染 物 排放监 控位 置进 行,有 废 气处理设 施的,应 在该 设施 后监测。排 气筒 中大 气污 染物的 监测 采样 按GB 5468、GB/T16157、HJ 836 及HJ/T 397规 定执 行,监测 质量 保 证和质 量控 制按 照HJ/T373 的规定 执行。5.1.4 10t/h 及 以上 蒸汽 锅炉、7MW 及 以上 热水 锅炉、生物质 燃料 锅炉 应按 污 染源自 动监 控管 理办 法的规定 安装 大气 污染 物连 续监测 系统,与 生 态环 境 主管部 门 联 网,并 保证 设 备正常 运行。其他 锅炉 自 动监控设 备安 装按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 门有 关规 定执 行。5.1.5 对大 气污 染物 连续 监测系 统的 安装、调 试、验收、运行 及管 理,应按HJ75、HJ76 有关 规定 执行。5.1.6 对大 气污染 物的 排 放浓度 的测定 采用 表4所 列 的方法 标准。本标 准发布 实施后,有新 发布 的环 境监测分 析方 法标 准,其方 法适用 范围 相同 的,也适 用于本 标准 对应 污染 物 的 测定。表4 大气污 染物 浓度 测定 方法 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颗粒物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5468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36 2 二氧化硫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6 固定污染源 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29 3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 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43 DB51/2672 2020 5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693 4 一氧化碳 固定污染源 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 HJ/T 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一氧化碳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973 5 汞及其化合物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543 固定污染 源废气 气态汞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热裂解原子吸收 分光光度法 HJ 917 6 烟气黑度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T 398 5.2 大气 污 染物 基准 氧 含 量排放 浓度 折算 方法 实测 的 锅炉 颗 粒物、二 氧化 硫、氮氧 化 物、一 氧 化碳、汞 及其 化 合物 的 排放浓 度,应执 行GB5468或GB/T16157 规定,按 公式(1)折 算为 基准氧 含量 排 放浓度。各类 燃烧 设备的 基准氧 含量按 表5的 规定执行。表5 基准氧 含量 锅炉类型 基准氧含量(O2)/%燃煤锅炉、生物质燃料 锅炉 9 燃油、燃气锅炉 3.5)(21)(2122(1)公式(1)中:大 气污 染物 基准 氧含 量排放 浓度,mg/m3;实 测的 大气 污染 物排 放浓度,mg/m3;)(2 基准 氧 含量,%。)(2 实 测的 氧含量,%;5.3 气 态污 染物 浓度 单位 换算 本标准 中氮氧 化物质 量浓 度以二 氧化氮 计,1mol/mol 体积 浓度的 氮氧化 物相 当于2.05mg/m3质量浓度,1mol/mol 体积浓度的 二氧化硫相当于2.86mg/m3质量浓度,1mol/mol 体积浓度的 一氧化碳 相当于1.25mg/m3质 量浓 度。6 实施与 监督 6.1 本 标准 由县 级以 上人 民政府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负责监 督实 施。6.2 企 业是 实施 排放 标准 的责任 主体,应 采取 必要 措施,达到 本标 准规 定的 污染物 排放 控制 要求。6.3 对 于有 组织 排放,采 用手工 监测 或在 线监 测时,按照 监测 规范 要求 测得 的任意1h平 均浓 度值 超 过 本标准规 定的 限值,判 定为 超标。6.4 企 业未 遵守 本标 准规 定的措 施性 控制 要求,属 于违法 行为,依 照法 律法 规等有 关规 定予 以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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