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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C S 6 5.0 2 0.4 0B 6 4DB44广 东 省 地 方 标 准D B 4 4/T 2 2 4 1 2 0 2 0茶 秆 竹 丰 产 林H i g h-y i e l d p l a n t a t i o n o f A r u d i n a r i a a m a b i l i s2 0 2 0-0 5-2 7 发 布 2 0 2 0-0 8-2 7 实 施广 东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4 4/T 2 2 4 1 2 0 2 0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的 规 定 编 写。本 标 准 由 广 东 省 林 业 厅 科 技 与 交 流 合 作 处 提 出。本 标 准 由 广 东 省 林 业 厅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广 东 省 怀 集 县 林 业 局。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林 江、谭 国 雄、关 标 锐、赵 会 吉、陈 荻 戈、邓 海 康、莫 有 迪、何 兰 军。D B 4 4/T 2 2 4 1 2 0 2 01茶 秆 竹 丰 产 林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茶 秆 竹(A r u d i n a r i a a m a b i l i s)丰 产 林 的 生 长 指 标、造 林 规 划 设 计、造 林 技 术、抚 育管 理、采 伐、检 查 验 收 与 建 档 等 要 求。本 标 准 适 用 于 茶 秆 竹 的 生 产 经 营。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1 5 7 7 6 造 林 技 术 规 程G B/T 1 5 7 8 2 集 约 经 营 用 材 林 基 地 造 林 总 体 设 计 规 程L Y/T 1 0 7 8 速 生 丰 产 用 材 林 检 验 方 法D B 4 4/T 7 7 2 营 造 林 工 程 档 案 管 理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3.1竹 鞭 b a m b o o r h i z o m e茶 秆 竹 的 地 下 茎。竹 鞭 上 的 芽 可 以 发 育 成 笋。3.2种 鞭 b a m b o o r h i z o m e f o r p r o p a g a t i o n用 于 进 行 埋 鞭 造 林 所 用 的 竹 鞭。3.3种 鞭 来 鞭 b a m b o o r h i z o m e f o r p r o p a g a t i o n f r o m s t o c k p l a n t指 从 种 鞭 萌 发 自 母 株 一 侧 的 方 向 端。3.4种 鞭 去 鞭 b a m b o o r h i z o m e f o r p r o p a g a t i o n t o b r e e d指 从 母 株 萌 发 出 去 一 侧 的 方 向 端。4 生 长 指 标4.1 指 标 要 求茶 秆 竹 丰 产 林 不 同 林 龄 阶 段 的 生 长 指 标 见 表 1。D B 4 4/T 2 2 4 1 2 0 2 02表 1 茶 秆 竹 丰 产 林 不 同 林 龄 阶 段 生 长 指 标主要指标林龄阶段造林当年 造林后第3 年 造林后第5 年 造林后第7 年 8 年 盛产稳产期成活率(%)8 0-保存率(%)-7 0-竹子生长量(k g/h m2)-7 5 0 0 2 0 0 0 0 3 0 0 0 0 4 5 0 0 0竹子采伐量(k g/h m2 次)-2 2 5 0 2 2 5 0 7 5 0 0 1 5 0 0 04.2 检 验 方 法按 L Y/T 1 0 7 8 执 行。5 造 林 规 划 设 计按 G B/T 1 5 7 8 2 执 行。6 造 林 技 术6.1 林 地 选 择选 择 中 亚 热 带、南 亚 热 带 低 山、丘 陵,土 层 厚 度 4 0 c m,以 土 壤 结 构 疏 松、呈 酸 性 或 微 酸 性 的 赤红 壤 或 红 壤 为 佳,避 免 选 择 山 顶、山 脊 等 干 燥 瘦 瘠 的 林 地 作 为 造 林 地。6.2 林 地 清 理造 林 前 一 年 的 秋 冬 季 节 进 行,全 面 除 草、清 理 杂 灌 木,并 将 清 除 物 清 理 出 林 地 或 集 中 堆 沤 发 酵 后 用作 基 肥。6.3 整 地 方 式穴 垦,植 穴 规 格 为 5 0 c m 5 0 c m 4 0 c m,挖 出 心 土,回 填 表 土。6.4 造 林 密 度株 行 距(1.6 7 m 2.0 m)(1.6 7 m 1.7 m),即 3 0 0 0 株/h m2 3 5 0 0 株/h m2。6.5 种 苗6.5.1 种 源选 择 主 产 区 优 良 母 竹 林 为 采 种 区。6.5.2 种 鞭 采 集D B 4 4/T 2 2 4 1 2 0 2 03在 造 林 当 年 的 立 春 至 春 分 时 节 的 雨 后 时 日 进 行,在 母 竹 林 挖 取 1 年 生 的 健 壮 的 竹 鞭 作 为 种 鞭 材 料。种 鞭 材 料 尾 端 直 径 0.5 c m。在 采 集 种 鞭 时,应 避 免 损 伤 鞭 根 和 笋 芽,且 尽 量 多 保 留 种 鞭 上 的 须 根。6.5.3 种 鞭 处 理种 鞭 材 料 采 集 后,即 时 将 种 鞭 裁 截 成 2 5 c m 3 0 c m 长 的 栽 种 种 鞭,确 保 每 段 栽 种 种 鞭 上 有 3 个 以 上饱 满 笋 芽,并 将 来 鞭 一 端 削 尖 成 马 耳 状,用 竹 篾 或 塑 料 包 装 带 捆 扎 包 装,包 装 规 格 为 5 0 条/捆 或 1 0 0 条/捆。长 途 运 输 时,应 注 意 保 湿。选 好 的 种 鞭 应 及 时 运 送 到 造 林 地,尽 量 做 到 当 天 采 种 并 当 天 完 成 种 植,存 放 时 间 不 宜 超 过 3 天。6.6 种 植种 植 前,用 浓 度 为 5 0 m g/L 1 0 0 m g/L 的 吲 哚 丁 酸(I B A)稀 释 液 浸 泡 种 鞭 1 h。种 植 时,按 株 行 距开 挖 植 穴,用 斜 插 法 种 植,即 在 植 穴 靠 近 实 地 一 侧 的 1 5 c m 深 处,将 种 鞭 来 鞭 一 端 插 入 实 地 2.0 c m,斜插 角 度 保 持 3 0 4 5,并 使 去 鞭 一 端 露 出 地 面 1 c m 2 c m,最 后 回 填 细 土,将 种 鞭 埋 好 压 实。7 抚 育 管 理7.1 抚 育造 林 当 年 全 面 铲 草 松 土 两 次,6 月 7 月 和 9 月 1 0 月 各 一 次,并 结 合 铲 草 松 土 作 业,每 次 追 肥 复 合肥 0.1 k g/株。第 二 年 至 第 三 年,每 年 抚 育 1 次 2 次。结 合 其 中 一 次 抚 育 撒 施 复 合 肥,用 量 为 4 5 0 k g/h m2。7.2 虫 害 防 治害 虫 主 要 有 竹 笋 夜 蛾 蛀 食 竹 笋,主 要 防 治 方 法 如 下:a)化 学 防 治。在 出 笋 初 期(3 月 中 下 旬 4 月 初)、出 笋 盛 期(4 月 中 下 旬 5 月 初)分 别 用 阿 维菌 素 和 苏 云 菌 杆 菌 复 合 制 剂 粉 剂 7.5 k g/h m2 1 5.0 k g/h m2在 竹 林 进 行 一 次 喷 粉 作 业;b)物 理 防 治。在 5 月 6 月 上 旬,竹 笋 夜 蛾 羽 化 时 悬 挂 黑 光 灯 诱 杀 成 虫,以 降 低 虫 口 密 度,减 轻虫 害 为 害 程 度;c)营 林 措 施。结 合 采 伐 或 抚 育 作 业,清 除 林 分 内 的 杂 草,并 进 行 松 土、复 垦,破 坏 竹 笋 夜 蛾 中 间寄 主 和 越 冬 代 虫 蛹;d)生 物 防 治。结 合 生 物 防 火 林 带 建 设,营 造 竹 林、阔 叶 树 混 交 林,吸 引 鸟 类 捕 食 竹 笋 夜 蛾 幼 虫、成 虫;也 可 释 放 管 氏 肿 腿 蜂 等 天 敌 防 治。8 采 伐8.1 时 间造 林 第 3 年 郁 闭 成 林 后,进 行 第 一 次 抚 育 性 采 伐,第 5 年 进 行 第 二 次 抚 育 性 采 伐。第 7 年 8 年 进 入 盛产 稳 产 期 及 其 他 稳 产 的 竹 林,采 取 择 伐 方 式,每 两 年 砍 伐 一 次。砍 伐 季 节 以 竹 笋 萌 发 成 竹 后 的 夏 秋 季 节为 宜。茶 秆 竹 出 笋 有 大 小 年 之 分,一 般 在 出 笋 大 年 不 砍 伐 竹 子,以 便 竹 林 有 足 够 的 养 分 供 应 幼 竹 生 长。8.2 对 象D B 4 4/T 2 2 4 1 2 0 2 04抚 育 性 采 伐 主 要 采 伐 地 径 0.6 m m 的 弱 小 竹 子 以 及 畸 形 竹、虫 蛀 竹 等。盛 产 稳 产 期 及 其 他 稳 产 的 竹林 采 伐 对 象 主 要 为 林 龄 3 年 生 的 竹 子,择 伐 强 度 不 超 过 同 龄 竹 的 2/3,均 匀 采 伐,并 砍 除 全 部 弱 小 株(地径 0.6 m m)、畸 形 竹、虫 蛀 竹。采 伐 后,竹 林 郁 闭 度 保 持 在 0.7 左 右 为 宜。8.3 方 法进 行 采 伐 作 业 时,竹 子 伐 桩 应 在 地 面 以 下 1 c m 处,连 同 根 部 须 根 和 主 干 一 同 砍 除,并 将 枝 干 枝 叶和 尾 端 削 落 归 还 林 地。除 砍 伐 应 采 伐 的 竹 子 外,还 应 削 除 保 留 竹 子 距 地 面 1.0 m 以 下 的 枝 条 并 归 还 林 地。采 伐 作 业 时,还 应 清 除 林 地 上 的 杂 草 和 灌 木,改 善 林 分 卫 生 条 件,增 加 地 力。9 检 查 验 收 与 建 档9.1 检 查 验 收按 G B/T 1 5 7 7 6 执 行。9.2 建 档按 D B 4 4/T 7 7 2 执 行。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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