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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 江 苏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2/T 3717-2020 产品质量 风险监测 工作规范 Regulations of risk monitor on product quality 江 苏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2020-01-06 发布 2020-01-30实施 ICS 03.120.99 A00 DB32/T 3717-2020 I 目 次 前 言.I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风 险信 息研 判.2 5 风 险监 测计 划制 定.3 6 风 险监 测计 划下 达.4 7 风 险监 测抽 样.4 8 样 品管 理.10 9 样 品检 测.11 10 检 测结 果确 认.12 11 检 测结 果异 议处 理.12 12 风 险监 测检 验检 测报 告.13 13 风 险监 测材 料报 送.14 14 风 险监 测经 费管 理.14 15 风 险监 测后 处理.14 附录A(规 范性 附录)产品质 量风 险监 测 实 施方 案编写 指南.16 附录B(规 范性 附录)产品质 量风 险监 测方 案评 审程序 与要 求.21 附录C(规 范性 附录)承检合 作机 构工 作评 分表.24 附录D(规 范性 附录)产品质 量风 险监 测委 托书.25 附录E(规 范性 附录)产品质 量风 险监 测通 知书.26 附录F(规 范性 附录)产品质 量风 险监 测抽 样单.28 附录G(规 范性 附录)产品质 量风 险监 测样 品确 认通知 书.36 附录H(规 范性 附录)产品质 量风 险监 测结 果确 认通知 单.37 附录I(规 范性 附录)产品质 量风 险监 测未 抽到 样(终 止抽 样)情况 说明 表.38 附录J(规 范性 附录)无正当 理由 拒绝 产品 质量 风险监 测任 务认 定表.39 附录K(规 范性 附录)产品质 量风 险监 测 参 考检 测方法 确认 指南.40 附录L(规 范性 附录)产品质 量风 险监 测原 始记 录规范.42 附录M(规 范性 附录)产品质 量风 险监 测异 议处 理文书.43 附录N(规 范性 附录)产品质 量风 险监 测检 验检 测报告.47 附录O(规 范性 附录)产品质 量风 险监 测 分 析报 告编写 指南.50 DB32/T 3717-2020 II 附录P(规 范性 附录)产品质 量风 险监 测费 用核 算和购 样清 单.54 附录Q(规 范性 附录)产品质 量风 险监 测后 处理 附件.56 参 考 文 献.57 DB32/T 3717-2020 III 前 言 本标准 按照 GB/T 1.1-2009 给出 的规 则编 制。本标准 由江 苏省 市场 监督 管理局 提出 并归 口。本标准 起草 单位:泰州 市 产品质 量监 督检 验院、南 京市产 品质 量监 督检 验院、苏 州市 产品 质量 监督检验院。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王文、王常 捷、黄星 海、郭亮、叶平、邱 皓璞、潘 阮。DB32/T 3717-2020 1 产 品质量 风险监测 工作规 范 1 范围 本标准 对产 品质 量风 险监 测工作 的风险 信息 研 判、风险监 测计 划制 定、风 险 监测计 划下 达、风 险监测抽样、样 品管 理、样 品 检测、检测 结果 确认、检 测结果 异议 处理、风 险监 测检验 检 测 报告、风 险监 测材料报 送、风险 监测 经费 管理、风险 监测 后处 理进 行了规 定。本 标准 适用 于 省 级市 场监 督管理 部门 组织 的产 品质 量风险 监测 工作。市、县 级 市场监 督管 理部 门 产品质量 风险 监测 工作 可 参 照组织。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 期的引 用文 件,仅注 日期 的 版本适 用于 本文 件。凡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 的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江苏省 市场 监督 管理 局 产品质 量监 督抽 查工 作规 范 GB/T 23694-2013 风 险管 理 术语 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风险 risk 风险是 指不 确定 性对 目标 潜在的 影响。3.2 产品质 量风 险 product quality risk 产品质 量风 险是 指产 品质 量及安 全的 不确 定性 对人 体健康、人 身财 产安 全和 环 境保护 带来 的潜 在 伤害或影 响。3.3 风险识 别 risk identification DB32/T 3717-2020 2 风险识 别是 指发 现、确认 和描述 风险 的过 程。3.4 产品质 量风 险监 测 product quality risk monitor 产品质 量风 险监 测是 指市 场监督 管理 部门 通过 对日 常监管 信息、舆 情、消费 投 诉等反 映的 产品 质 量风险信 息识 别后 开展 的抽 样、检 测等 工作。4 风险信 息研 判 4.1 风险信 息收 集 4.1.1 产品质 量风 险信 息来 源包 括以下 方面:a)生产企 业报 告的 产品 质量 风险信 息;b)消费者 关于 产品 质量 的申 投诉、举报 信息;c)市场监 督管 理部 门在 开展 产品质 量监 督工 作中 发现 的风险 信息;d)政府有 关部 门、社会 组织 通报的 产品 质量 风险 信息;e)检验检 测机 构发 现并 经过 验证的 产品 质量 风险 信息;f)产品伤 害信 息;g)国外组 织、部门、机 构等 发布的 有关 产品 召回、预 警通报 信息;h)网络及 媒体 报道 的产 品质 量风险 信息;i)其他渠 道采 集的 产品 质量 风险信 息。4.1.2 任何单 位和 消费 者可 以向 市场监 督管 理部 门反 映产 品质量 风险 问题。4.1.3 省级以 下市 场监 督管 理部 门 负责 产品 质量 风险 信息 的收集,在 核准 风险 信息 来源、内容 等的 基础上,及时 将收 集的 风险 信息及 初步 处理 建议 上报 省级市 场监 督管 理部 门。4.2 风险识 别 省级市 场监 督管 理部 门组 织消费 者保 护组 织、相 关 标准化 技术 委员 会、行 业 协会、检 验检 测机 构等单位及 消费 者对 上报 风险 信息进 行识 别,风险 识别 内容包 含以 下方 面:a)风险 是否 涉及 人体 健康、人身财 产安 全、环 境保 护 等,并且 危害 较大、风 险 程度较 高或 者危 害程度呈 上升 趋势 的;b)风险 是否 涉及 行业 性、区 域性和 系统 性质 量安 全问 题。4.3 风险 信息 处置 省级市 场监 督管 理部 门按 照下列 要求 对质量 风 险信 息进 行 处置:a)不构 成风 险的,通 报相 关 方;DB32/T 3717-2020 3 b)风险 危害 不明 显或 对人 体 健康、人身 财产 安全、环 境保护 不构 成潜 在伤 害的,发出 生产 和消 费建议;c)需要 进一 步采 取措 施的,开展风 险监 测工 作。5 风险监 测计 划制 定 5.1 风险监 测产 品范 围 本标准 涉及 的产 品指 适用 产品 质量 法 规定 的消 费品、工业 产品 和 食品 安全法 中 规 定 的食品相 关产 品。省级市 场监 督管 理部 门根 据风险 识别 结果,确 定产 品质量 风险 监测 对象,重 点关注 如下 风 险 信息:a)涉及 人体 健康、人 身财 产 安全,并且 危害 较大、风 险程度 较高 或者 危害 程度 呈上升 趋势 的;b)流通 范围 广、消费 量大 的;c)涉及 行业 性、区域 性和 系 统性质 量安 全问 题的;d)导致 产品 质量 安全 事故 的;e)受到 消费 者和 社会 普遍 关 注的;f)相关 部门 通报 有质 量安 全 问题的;g)其 他需 要优 先纳 入风 险监测 计划 的。5.2 风险监 测计 划制 定要 求 5.2.1 省级市 场监 督管 理部 门根 据风险 识别 结果,制 定年 度产品 质量 风险 监测 计划,分季 度实 施。根据上级 部门 要求 和突 发事 件可临 时调 整风 险监 测计 划。5.2.2 检验检 测机 构结 合本 机构 实际情 况申 报相 关产 品风 险监测 实施 方案。产 品质 量风险 监测 实施 方案应符 合附 录 A 产品 质 量风险 监测 实施 方案 编写 指南 要求。5.2.3 省级市 场监 督管 理部 门建 立健全 产品 质量 风险 监测 技术评 审专 家库,组 织产 品质量 风险 监测 实施方案 评审,评 审程 序与 要求见 附 录 B。通 过政 府 采购方 式选 择承 检机 构的,按照 政府 采购 规范 和 要 求执行。5.2.4 省级市 场监 督管 理部 门综 合专家 评审 得分、以 往承 检工作 质量 等因 素,确定 每类产 品承 检机 构的牵头 单位。牵 头承 检机 构负责 风险 监测 任务 的组 织、实 施、协调、监 督、评价、汇总 和上 报等 工 作。具体包 括:a)整合 产品 质量 风险 监测 实 施方案;b)组织 承检 机构 培训;c)开展 实验 室间 数据 比较;d)汇总 检测 结果;DB32/T 3717-2020 4 e)撰写 产品 质量 分析 报告;f)监督 和评 价合 作承 检机 构 工作质 量,承 检合 作机 构 工作 考核 表 见附录 C;g)协助 省局 做好 风险 监测 数 据的评 估和 结果 的应 用。5.2.5 未经省 级市 场监 督管 理部 门同意,承 检机 构不 得擅 自变更 产品 质量 风险 监测 实施方 案。6 风险监 测计 划下 达 6.1 计划下 达方 式 6.1.1 省级 市 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召 开产品 质量 风险 监测 任务 布置会,下达 风险 监测 计 划,下发 产品 质量风险 监测 委托 书(附 录 D)、产品 质量 风险 监测通 知书(附 录E)、生 产企 业 产 品质 量风 险监测抽 样单(附 录F.1)或者 销 售企 业 产 品质 量风险 监测 抽样 单(附录 F.2)、产 品质 量风 险监测样 品确 认通 知书(附录G)、产 品质 量风 险监测 结果 确认 通知 单(附 录 H)。6.1.2 以 产 品质 量风 险监 测委 托书 编号 为基 础,按照 抽查批 次数 对 产品 质量 风险监 测通 知书、生产 企业 产品 质量 风险 监测抽 样单 或 者 销售 企业 产 品质 量风 险监 测 抽 样单、产品 质 量 风 险 监测样品 确认 通知 书、产品质 量风 险监 测结 果确 认通知 单 进行 统一 编号、配套 使用。6.2 机构内 部任 务下 达 承检机 构领 取产 品质 量风 险监测 任务 后,应 当组 织 学习掌 握风 险监 测实 施方 案、相关 标准、法律 法规和纪 律要 求,分 析可 能 遇到的 问题,明确 关键 质 量控制 点,结 合任 务特 点 制定风 险监 测任 务作 业指 导书。风险 监测 任务 作业 指 导书应 当在 风险 监测 实施 方案基 础上 明确 和 细 化工 作分工、过程 安排、质量 控制、特 殊情 况处 理预 案、行风纪 律要 求等 内容。7 风险监 测抽 样 7.1 样品来 源 7.1.1 风险监 测样 品来 源应 当具 有代表 性,能够 反映 该类 产品质 量真 实状 况。7.1.2 根据风 险监 测目 的需 要,通过生 产企 业、销售 企业 等渠道 抽取 检测 样品。7.2 抽样设 计 7.2.1 消费品 抽样以 市场 实体店 和电商 为主、生产 企业为 辅,工 业品抽 样以 生产企 业为主、市场 实 体店和电 商为 辅,合 理确 定 抽样比 例和 批次。对特 殊 产品和 有特 殊监 督抽 查要 求的,根 据情 况确 定抽 样 领域。与 监督 抽查 合并 实施 的风险 监测 任务,不 再单 独抽样,使 用监 督抽 查样 品进行 检测。a)实施 消费 品风 险监 测,原 则上生 产企 业、市场 实体 店、电 商的 抽样 批次 数各 占 1/3。生 产企 业抽 样。江苏 企业数 超过 抽查 批次 数 1/3 的随 机抽 取;江苏 企业 数 不足抽 查批 次 数 1/3 DB32/T 3717-2020 5 的全部 抽取,剩 余抽 查批 次数在 市场 销售 产品 和电 商产品 中平 均分 配。市 场实 体店 抽样。根 据抽查 批次 数,随机 抽取 抽样地 区(每 10 批 次抽1 个设区 市,零头 数按 10 批 次计 算;130 批次 及 以上抽 满 13 个 设区 市)。每个抽 样地 区原 则上 应当 覆盖商 场、超市、批发市场、专 卖店 或便 利店(杂货 店)4 类 实体 店,随机确 定每 类的 受检 实体 店。电 商抽 样。原则 上应 当覆盖 知名 电商 平台,主 要选 择 销售 量大、质 量差 评较多 的产 品,随 机 确 定受检 电商。b)实施 工业 品风 险监 测,抽 样批次 数原 则上 按照 生产 企业 60、市 场实 体店 和 电商 各 20 的 比例分配。生 产企业 抽样。江苏 企业数 超过抽 样批 次数 60 的随 机抽取,合 理确定 大中小 型生产 企业 比例;江 苏企 业数 不足 抽样 批次 数 60 的 全部 抽取,剩余批 次数 在市 场实 体店 和电商 中平 均分 配。市 场实 体店 和电 商抽 样。抽 样范 围包 括本 省和 外省生 产企 业产 品,抽样 设计按 照上 述消 费 品 风险监测 的有 关要 求实 施。在电商 无法 抽样 的,调 整 生产企 业和 市场 实体 店抽 样比例。在电 商和 市场实体店 均无 法抽 样 的,调 整生产 企业 抽样 比例。7.2.2 同一企 业品 牌的 同类 产品 在同一 抽样 领域(抽 样领 域分生 产企 业、实体 店、电商 3 类)不 得 重复抽样。7.3 抽样基 本要 求 7.3.1 承检机 构应 当做 好抽 样前 人员安 排、培训 学习、文 书准备、工 具配 备、后勤 保障等 工作,严 格按照产 品质 量风 险监 测实 施方案 和抽 样设 计要 求实 施抽样。7.3.2 抽样人 员应 当持 有由 省级 市 场监 督管 理部 门 发 放的 相关专 业的 检验 员证,熟 悉风险 监测 实施 方案,了 解掌 握产 品专 业知 识和抽 样要 求。现场 抽样 人员不 得少 于2 人。7.3.3 在生产 企业 和市 场实 体店 抽样,抽样 人员 应当 提前 告知属 地县 级市 场监 管部 门,但 不得 提前 泄漏具体 抽查 对象 信息,并 根据工 作需 要请 其安 排监 管人员 予以 协助。7.3.4 抽样人 员应当 使用 通讯和 打印设 备,将 抽样 过程所 有信息 和照片(或 者视频)、截 屏等证 明 资料上传“江 苏省 产品 质量 安全监 督管 理系 统”,并 作为原 始记 录保 存在 承检 机构。7.3.5 抽样过 程中,对有 保质期 的产品,抽取 样品 应当满 足检测 及异议 处理 时间的 要求;对涉及 标 准变更的 产品,应 当抽 取执 行新标 准的 样品。7.3.6 发现产 品有下 列情 形之一 的应当 终止抽 样,填写 产品质 量风险 监测 未抽到 样(终 止抽样)情况说明 表(附录I),及 时报送 生产(销 售)企 业 所在地 县级 市场 监管 部门 处理,抽查 电商 产品 的同时报送 电商 平台;生 产(销售)企业 登记 注册 地在 省外的,报 送下 达任 务的 省级市 场监 管部 门处 理。a)无中文 标明 产品 名称、生 产企业 厂名 和厂 址;b)属于生 产许 可和 强制 性认 证管理 的产 品未 标注 有效 期内生 产许 可证 和强 制性 认证编 号。c)生产(销售)企 业无 统一 社会信 用证 书(营业 执照)生产 经营。DB32/T 3717-2020 6 7.3.7 受检企 业无正 当理 由拒绝 风险监 测工作 的,抽样人 员应当 填写 无正 当理由 拒绝产 品质量 风 险监测工 作认 定表(附 录 J),经受 检企 业所 在地 县 级市场 监管 部门 盖章 确认 后,报 送省 级市 场监 管部门处理。7.4 生产企 业产 品抽 样 7.4.1 抽样要 求 7.4.1.1 抽样人 员向 受检 企业 出示 产品 质量 风险 监测 委托 书和 检验 员证,同 时送 达 产 品质 量风险监测 通知 书。7.4.1.2 抽查样 品 应 当是 有产 品质 量检验 合格 证明 或者 以任 何方式 表明 检验 合格 的待 销产品。抽 样人员在受 检企 业成 品仓 库或 者其确 认的 场所,在 确定 抽查产 品批 次基 数的 基础 上,按 照产 品质 量 风 险 监 测方案要 求随 机抽 样,并现 场查验 样品 的状 态和 数量。7.4.1.3 抽样人 员应 当用 照片 或者 视频实 时记 录现 场抽 样情 况。现 场抽 样记 录应 当清 晰易辩、可 追 溯,内容应 当包 括但 不限 于:a)企业外 观,包括 企业 厂门、厂牌、厂 房等;b)企业统 一社 会信 用证 书(营业执 照);c)实施行 政许 可和 强制 认证 产品的 证书;d)抽样人 员取 样信 息,包 含 抽样人 员和 样品 基数 等;e)样品包 装、标识 或者 铭牌,必要 时打 开包 装后 的样 品状态、数 量、配件 等;f)抽样环 境,有特 殊保 管要 求的应 当记 录样 品存 放环 境条件 及控 制措 施;g)封样后 的样 品和 封条;h)包含所 抽样 品、抽样 人员 和受检 企业 人员 的照 片或 者视频;i)受检企 业负 责人 或者 工作 人员签 字确 认 生产 企业 产品质 量风 险监 测抽 样单;j)样品在 运输 过程 中的 堆放 状态;k)有特殊 运输 要求 的样 品在 运输过 程中 的存 放条 件。7.4.1.4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不得 抽样:a)未 列入 风险 监测 计划;b)受 检企 业无 产 品质 量风险 监测 通知 书 所列 产品;c)产 品抽 样基 数不 符合 抽查方 案要 求;d)样 品自 身信 息与 外包 装或者 合格 证明 不一 致的;e)受 检企 业有 充分 证据 证明拟 抽查 产品 属于 非销 售、全 部出 口或 者未 经出 厂检验 合格 等 情 形 的;f)产 品或 者标 签、包装、说明 书标 有“试制”、“处理”或 者“样品”字 样的;g)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7.4.1.5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受检 企业可 以拒 绝抽 样:DB32/T 3717-2020 7 a)抽 样人 员少 于2 人;b)抽 样人 员未 出具 产 品质量 风险 监测 委托 书、产 品质 量风 险监 测通 知书 和检 验员 证;c)受 检企 业或 者产 品与 产品 质量 风险 监测 通知 书不 一致;d)要 求企 业支 付 风 险监 测 检测 费或 者其 他费 用的。7.4.1.6 承检机 构在 抽样 时不 得有 以下行 为:a)通 过任 何方 式事 先通 知受检 企业;b)超 出计 划范 围抽 样;c)抽 取未 经出 厂检 验合 格的产 品;d)抽 取样 品数 量超 出产 品质量 风险 监测 实施 方案 要求。7.4.1.7 抽样后 应对 样品 进行 封样。封样 时应 当在 封条 上加 盖承检 机构 公章 或者 抽样 专用印 章,由抽样人员 和受 检企 业负 责人 或者工 作人 员共 同签 名,并注明 抽样 日期。对不 易 加贴封 条的 产品,可以 采 用铅封、漆封、蜡封、钢 印、拍照、录像 或者 其他 特 殊材料 等防 拆封、防 调换 措施,并在 抽样 单中 注明 封样方式。7.4.2 抽样文 书 7.4.2.1 抽样人 员应 当按 照 产品 质量风 险监 测抽 样单 填写 规范(附 录 F.3)现场 填写 生产 企业产品质 量风 险监 测抽 样单。抽 样单 应当 由抽 样人 员、受 检企 业人 员、属地 县级市 场监 管部 门 监 管 人 员(如有)签 字,加盖 受检 企 业有效 印章(包 括企 业公 章、财 务章、合 同章 等含 有 企业名 称全 称的 印章)。对受检 企业 可能 影响 检测、判定 的产 品信 息、技术 要求、环境 状态、运 输要 求等信 息,抽样 人 员 应 当 主动询问 企业 并在 抽样 单中 注明。抽样 人员 还可 以根 据产品 特点 和抽 样实 际情 况增加 信息。7.4.2.2 因企业 搬迁、转 产、停产、倒闭 或者 其他 情形 未能 完成产 品抽 样的,抽 样人 员应当 填写 产品质量 风险 监测 未抽 到样(终止 抽样)情 况说 明表,并加 盖企 业有 效印 章或 者经所 在地 县级 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 盖 章确 认。7.4.3 样品运 输 7.4.3.1 抽 样人 员应 当以 妥善方 式将 样品 全部 运输 回承检 机构,并 确保 样品 状态不 发生 变化。对 有 特 殊运输和 贮存 要求 的样 品,应当采 取规 范有 效措 施。对可能 影响 样品 状态 的,不得寄 送,由抽 样 人 员 按 要求带回。7.4.3.2 需 要受 检企 业协 助运输 样品 的,须征 得受 检企业 同意 后实 施,承检 机构负 责保 障样 品 完 好 并 承担运输 样品 费用。7.4.3.3 对 现场 检测 的样 品,承检 机构 应当 将检 测 样品、备 份样 品规 范地 封 存于受 检企 业。如 样品 出现更换、隐匿、损 毁、私自 处理等 情形 的,不予 复检。7.5 电商平 台产 品抽 样 DB32/T 3717-2020 8 7.5.1 抽样要 求 7.5.1.1 承检机 构可 以邀 请、聘请 消费者 协助 抽样,事 先应 当进行 培训、备 案。根据 承担任 务情 况,可以安 排 2 名抽 样人 员买 样,也 可以 安 排 2 名 抽样 人员和 消费 者共 同 买 样。7.5.1.2 抽样人 员按 照风 险监 测方 案要求 购买 样品 数量,以 承检机 构或 者消 费者 名义 购买样 品,索取并保留 有效 的购 物发 票或 者凭证。7.5.1.3 样品到 达后,承 检机 构应 当对样 品状 态、数量 等进 行检查,符 合要 求的 应当 加贴封 条。7.5.1.4 抽样人 员应 当以 网络 截屏、照片 或者 视频 方式 记录 抽样情 况,记录 内容 包括:a)产 品信 息;b)订 单或 者交 易记 录等 销售信 息;c)与 销售 或者 客服 人员 聊天记 录等 网络 交易 过程 信息(必要 时);d)快 递单 和拆 快递 包装 前后样 品信 息;e)查 验样 品状 态、数量、配件 等信 息;f)样 品封 样信 息。7.5.1.5 填写 销售 企业 产品 质量 风险监 测抽 样单,记录 电商平 台、销售 店铺、生 产企业 和抽 取样品的相 关信 息。7.5.2 样品确 认 7.5.2.1 承检机 构在 收到 样品 后,应确认 样品 有效 性,如样 品存 在 7.3.6 条 款所 述情 况或不 满足 检测要求时,应 及时 上报 任务 下达部 门。7.5.2.2 承检机 构在 收到 有效 样 品7 日内,应 当通 过邮 政特 快专递,将 确 认 文书 送达 样品标 注的 生产企业进 行样 品确认,同时 送达告 知电 商平 台、销售 店铺。送达 文书 包括:a)产 品质 量风 险监 测 样品确 认通 知书;b)销 售企 业产 品质 量 风险监 测抽 样单;c)反映 样品 外形、包 装、标识 等信 息资 料;d)产品 标注 执行 企业 标 准的,应 当 要求 生产 企业 在规定 期限 内提 供企 业标 准。7.5.2.3 生产企 业在 签收 样品 确认 文书 后 15 日内,可通 过传 真、挂号 信、特 快专 递等 方 式向承 检机 构反馈样 品确 认结 果的 书面 材料。逾期 未书 面反 馈或 者拒绝 签收 样品 确认 文书 的,视 为确 认样 品。7.5.2.4 生产企 业要 求现 场确 认样 品的,承检 机构 应向 生产 企业 确 认人 员索 取企 业授 权书、有效 身份证明等 材料。7.5.2.5 否认生 产该 样品 的,如生 产企业 不能 提供 有效 证明 材料,视为 确认。生 产企 业否认 生产 该样品且能 提供 有效 证明 材料 的,承 检机 构报 送省 级市 场监督 管理 部门 处理。7.6 市场销 售产 品抽 样 7.6.1 抽样要 求 DB32/T 3717-2020 9 7.6.1.1 承检机 构应 当对 抽样 人员 进行购 样技 能培 训,根据 购买样 品特 点安 排抽 样人 员。7.6.1.2 抽样人 员 向 受检 企业(实 体店)出示 产 品质 量风 险 监测委 托书 和 检验 员证,同时送 达 产品质量 风险 监测 通知 书。7.6.1.3 抽样人 员按 照风 险监 测方 案要求 抽取 样品,检 测样 品和备 份样 品分 别进 行封 样。封 样时 应当在封条 上加 盖承 检机 构公 章或者 抽样 专用 章,由抽 样人员 和受 检企 业负 责人 或者工 作人 员共 同 签 名,并注明抽 样日 期。对不 易加 贴封条 的产 品,可以 采用 铅封、漆封、蜡封、钢 印、拍照、录像 或者 其他 特 殊材料等 防拆 封、防调 换措 施,并 在抽 样单 中注 明封 样方式。7.6.1.4 检测样 品由 承检 机构 购买,索取 并保 留有 效的 购物 发票或 者凭 证。备份 样品 存放于 受检 企 业,如备份 样品 出现 更换、隐 匿、损 毁、私自 处理 等情 形的,不予 复检。7.6.1.5 抽样人 员应 当以 照片 或者 视频方 式记 录抽 样情 况,记录内 容包 括:a)企业外 观,包括 企业 门牌、销售 柜台 等;b)企 业统 一社 会信 用证 书(营 业执 照);c)购 物发 票、收据 或者 经 营者 名片;d)抽 样人 员取 样信 息,包含抽 样人 员和 样品 进货 及库存 数等;e)样 品包 装、样品 实物、样品 标识、使 用说 明等 状态描 述;f)抽 样环 境,有特 殊保 管要求 的应 当记 录样 品存 放环境 条件 及控 制措 施;g)封 样后 的样 品和 封条;h)包 含所 抽样 品、抽样 人员和 受检 企业 人员 的照 片或者 视频;i)受 检企 业负 责人 或者 工作人 员签 字确 认 销售 企业产 品质 量风 险监 测抽 样单;j)样 品在 运输 过程 中的 堆放状 态;k)有 特殊 运输 要求 的样 品在运 输过 程中 的存 放条 件。7.6.1.6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不得 抽样:a)未 列入 风 险 监测 计划;b)受 检企 业无 产 品质 量风险 监测 通知 书 所列 产品;c)样 品自 身信 息与 外包 装或者 合格 证明 不一 致;d)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7.6.1.7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受检 企业可 以拒 绝抽 样:a)抽 样人 员少 于2 人;b)抽 样人 员未 出具 产 品质量 风险 监测 委托 书、产 品质 量风 险监 测通 知书 和检 验员 证;c)受 检企 业或 者产 品与 产品 质量 风险 监测 通知 书不 一致;d)要 求企 业支 付风 险监 测检测 费或 者其 他费 用的。7.6.1.8 承检机 构在 抽样 时不 得有 以下行 为:a)通 过任 何方 式事 先通 知受检 企业;b)超 出计 划范 围抽 样;DB32/T 3717-2020 10 c)抽 取样 品数 量超 出产 品质量 风险 监测 实施 方案 要求。7.6.2 样品确 认及 运输 7.6.2.1 抽样人 员应当 按照 产品 质量风 险监测 抽样 单填写 要求 现场填 写 销售企 业产品 质量 风 险监测抽 样单。抽样 单应 当 有抽样 人员 和受 检企 业负 责人或 者工 作人 员签 字,加 盖受检 企业 有效 印章(包括企业 公章、财 务章、合 同章等 含有 企业 名称 全称 的印章)。对受 检企 业可 能影响 检测、判 定 的 产 品 信息、技 术要 求、环境 状态、运输 要求 等信 息,抽样 人员应 当主 动询 问企 业并 在抽样 单中 注明。抽 样 人 员还可以 根据 产品 特点 和抽 样实际 情况 增加 信息。7.6.2.2 抽样人 员应当 以妥 善方式 将检测 样品运 输回 承 检机 构,并 确保样 品状 态不发 生变化。对 有 特殊运输 和贮 存要 求的 样品,应当 采取 规范 有效 措施。对可 能影 响样 品状 态的,不得 寄送,由 抽 样 人 员 按要求带 回。7.6.2.3 需要受 检企业 协助 运输样 品的,须征得 受检 企业同 意后实 施,承 检机 构负责 保障样 品完 好 并承担运 输样 品费 用。7.6.2.4 购买样 品 后 7 日内,承 检 机构应 当通 过邮 政特 快专 递,将 确认 文书 送达 样品 标注的 生产 企 业进行样 品确 认。送达 文书 包括:a)产品 质量 风险 监测 样品确 认通 知书;b)销售 企业 产品 质量 风险监 测抽 样单;c)反 映样 品外 形、包装、标识 等信 息资 料;7.6.2.5 生产企 业在 签收 样品 确认 文书之 日起 15 日内,可通 过传真、挂号 信、特 快专 递 等方式 向承 检机构反 馈样 品确 认结 果的 书面材 料。逾期 未书 面反 馈或者 拒绝 签收 样品 确认 文书的,视 为确 认样 品。7.6.2.6 生产企 业要求 到承 检机构 确认样 品的,承检 机构应 向生产 企业确 认人 员索取 企业授 权书、有效身份 证件 等材 料。7.6.2.7 生产企 业否认 生产 样品的,如不 能提供 有效 证明材 料,视 为确认。生 产企业 否认生 产样 品 且能提供 有效 证明 材料 的,承检机 构将 情况 报送 省级 市场监 管部 门处 理。8 样品管 理 8.1 样品管 理制 度要 求 承检 机 构应 当 建 立健 全 样 品接收、检 测流 转、保 存、处置 等管 理制 度,以 文 字、照 片或 者视 频等 方式做好 相关 记录。8.2 样品接 收 8.2.1 承检机 构应 当对 到达 样品 进行检 查,检查 内容 包括:a)样 品封 样状 态是 否完 好;DB32/T 3717-2020 11 b)样 品信 息、数量 与抽 样记录 是否 相符;c)样 品状 态是 否符 合检 测要求。8.2.2 样品经 检查 符合 要求 后进 入样品 库管 理,样品 库设 施和环 境应 当满 足样 品贮 存要求。8.3 样品检 测流 转 8.3.1 样品检 测的 每一 个环 节,检验检 测人 员都 应当 对样 品状态 进行 再次 确认,并 保留确 认记 录。8.3.2 样品损 毁或 者状 态发 生变 化不符 合检 测要 求的,承 检机构 及时 向省 级市 场监 督管理 部门 报告,根据其 要求 采取 相应 措施。8.4 样品保 存 风险监 测任 务期 间,承检 机构应 当采 取规 范有 效方 式保存 样品。有 特殊 保存 要求的,从 其要 求。8.5 样品处 置 8.5.1 由受检 企业 无偿 提供 的样 品,承 检机 构应 当 告 知受 检企业 在规 定期 限内 领取 检测剩 余样 品,履行退样 手续,做 好退 样记 录。8.5.2 经检测 未发 现问 题的 样品 应 当在 检测 结果 异议 期满 后退还 受检 企业,问 题样 品应当 在异 议期 满3 个月 后退 还受 检企 业,异议期 满前 不得 以任 何方 式处理 样品(含保 质期 到 期样品)。留 样再 测样 品 应当在留 样再 测工 作完 成 后1 个月 内退 还受 检企 业。8.5.3 备份样 品封 存在 受检 企业 的,承 检机 构应 当在 样品 检测结 果无 问题、异 议期 满后通 知受 检企 业解封备 份样 品。8.5.4 由受检 企业 无偿 提供 样品 属于下 列情 形的,不 予退 还:a)检 测发 现存 在法 律法 规 规定的 严重 质量 问题;b)受 检企 业收 到退 样通 知 后30日内 不 反馈 意见;c)企 业书 面提 出不 退还 样 品。8.5.5 已确定 不退 还样 品和 购买 样品按 照规 范要 求保 存。保存期 满后 由承 检机 构采 取拍卖、对 外捐 赠、报废等 方式 处理,其中 以 拍卖方 式处 理的 所得 收入 上缴同 级财 政部 门。对 有 特殊处 理要 求的 样品,承 检机构应 当按 照要 求委 托具 有相关 资质 的单 位处 理。8.5.6 样品处 置应 当由 承检 机构 资产管 理部 门会 同技 术、财务、纪检 等内 设部 门或 者有关 专业 人员 审核鉴定 后提 出意 见,报承 检机构 负责 人审 批后 实施。样品 处置 情况 应当 定期 报送省 级产 品质 量 监 督 部 门备案。9 样品检 测 9.1 承检机 构应 当做 好实 验室 间和实 验室 内数 据比 对等 质量控 制、检测 要素 保障 工作。在不 影响 样品正常检 测的 情况 下,推广 使用盲 样检 测并 做好 过程 记录。DB32/T 3717-2020 12 9.2 检测机 构应 严格 按照 产品 质量风 险监 测实 施方 案中 规定的 检测 方法 开展 检测 工作,并按 照下 列要求:a)有相 应的检 测方 法标准,承检 机构未 取得 相应的 资质的,按 照 RB/T 214-2017 检 验检 测机 构资质认 定能 力评 价 检验 检 测机构 通用 要求 和 承检 机构相 关规 定进 行方 法确 认;b)方法 标准 的使用 超出 其 预定范 围使用 的,承检机 构按照 附录 K 产 品质量 风险监 测参考 检测方法确认 指南 对 参考 检测 方法进 行确 认,证实 该方 法适用 于预 期的 用途。9.3 检测原 始记 录应 当 遵 循原 始性、真实 性、完整 性、规范性 原则,具 体要 求见 产品 质量 风险 监测原始记 录规 范(附 录L)。承 检机 构应 当按 规定 保管原 始记 录,保存 期限 为 6 年。9.4 承检机 构应 当在 规定 期限 内完成 检测 工作。对 有保 质期或 者检 测时 效要 求的 样品,应当 及时 检测和向受 检企 业通 报检 测结 果。9.5 遇到人 员、仪器 设备、试 验材料 异常 等特 殊原 因影 响任务 按期 完成 的,承检 机构应 当及 时向 省级市场监 督管 理部 门提 出书 面延期 申请,经 批准 后采 取相应 措施。9.6 在检测 过程 中,承 检机 构 不得允 许受 检企 业人 员进 入检测 现场。在复 检过 程 中,经受 检企 业申 请,并得到 省级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批 准,受检 企业 人员 可以进 入承 检机 构现 场见 证本企 业样 品检 测过 程。9.7 对问题 项目 的检 测结 果应 当采取 以下 程序 进行 确认:a)承检机 构提 供测 量不 确定 度分析 报告;b)承检机 构组 织进 行复 测;c)必 要 时 由 省级 市 场 监督 管理 部 门 指 定或 者 由 牵头 承检 机 构 组 织相 关 承 检机 构对 问 题 项 目进 行验证检 测;d)必要时 或者 执行 上述 程序 后仍然 存在 检测 结果 争议,由省级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组织专 家进 行 技术评判。9.8 承检机 构应 当对 样品 检测 全过程 进行 监控 并妥 善保 存记录,对 随时 间变 化会 影响检 测结 果的 关键环节进 行重 点监 控。10 检测结 果确 认 10.1 承检机 构应 当在 检测 工作 结束 后 3 日 内将 检测 结果 报送省 级市 场监 督管 理部 门,协 助其 将 产 品质量风 险监 测结 果确 认通 知单 送达 生产 企业、销 售企业 等样 品来 源单 位。送达方 式包 括直 接 送 达、邮寄送达(邮 政特 快专 递、挂号信)和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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