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 C S 6 5.0 2 0.9 9B 0 4DB5306昭 通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 3 0 6/T 2 4 2 0 1 9代 替 D G 5 3 0 6/T 2 3 2 0 1 5昭 通 苹 果 果 品 分 级 标 准2 0 1 9-1 1-1 5 发 布 2 0 1 9-1 1-1 5 实 施昭 通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3 0 6/T 2 4 2 0 1 9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 2 0 0 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云 南 省 昭 通 市 水 果 技 术 推 广 站 提 出。本 标 准 由 昭 通 市 农 业 农 村 局 归 口。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昭 通 市 水 果 技 术 推 广 站、昭 通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昭 通 市 农 业 农 村 局、昭 阳 区 园艺 所、鲁 甸 县 苹 果 技 术 推 广 站。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蔡 兆 翔、李 云 国、罗 燕、李 荣 贵、赵 家 学、赵 声 文、汪 琼、马 钧。本 标 准 代 替 了 D G 5 3 0 6/T 2 3 2 0 1 5。D B 5 3 0 6/T 2 4 2 0 1 91昭 通 苹 果 果 品 分 级 标 准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昭 通 市 苹 果 的 质 量 要 求、试 验 方 法、检 验 规 则、标 签、包 装、运 输 和 贮 存。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昭 通 市 苹 果 的 生 产 和 流 通。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8 8 5 5 新 鲜 水 果 和 蔬 菜 的 取 样 方 法G B/T 1 0 6 5 1 鲜 苹 果G B/T 1 3 6 0 7 苹 果、柑 桔 包 装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3.1 果 实 完 整指 果 实 无 任 何 足 以 损 害 形 态 完 整 的 破 坏 或 严 重 损 伤。3.2 良 好果 实 无 病 虫 害、虫 咬 或 腐 烂,完 全 适 于 食 用。3.3 洁 净果 实 表 面 无 明 显 的 尘 土、药 物 残 留 及 其 他 外 来 污 物 的 污 染。3.4 异 嗅 或 异 味指 果 实 吸 收 其 他 物 质 的 不 良 气 味 或 因 果 实 变 质 而 产 生 不 正 常 的 气 味 和 滋 味。3.5 不 正 常 的 外 来 水 分指 经 雨 淋 或 用 水 冲 洗 后 表 面 湿 的 果 实。3.6 充 分 发 育系 果 实 在 形 态 上 的 充 分 发 育,是 指 果 实 自 然 地 生 成 一 定 的 个 头 大 小 和 应 有 形 状。凡 果 实 个 头 尚 未 长足,果 形 不 丰 满 的 果 实,即 未 达 到 充 分 发 育 的 征 状。D B 5 3 0 6/T 2 4 2 0 1 923.7 成 熟 度成 熟 度 是 表 示 果 实 成 熟 的 不 同 阶 段,一 般 分 为 可 采 成 熟 度、食 用 成 熟 度、生 理 成 熟 度 三 个 成 熟 阶 段。3.8 过 熟指 果 实 已 达 种 子 成 熟 阶 段,果 肉 十 分 绵 软。3.9 果 形指 具 体 本 品 种 果 实 应 有 的 形 状 和 特 征,如 外 形 严 重 偏 缺,致 使 变 形 的 果 实,即 为 畸 形 果。3.1 0 色 泽系 指 本 品 种 果 实 成 熟 时 应 有 的 色 泽 必 须 符 合 品 种 和 等 级 规 定 着 色 度。3.1 1 果 梗 完 整指 果 实 带 有 完 整 的 果 梗,凡 带 有 受 损 的 果 梗 不 能 认 为 果 梗 完 整。3.1 2 果 径指 果 实 最 大 横 切 面 的 直 径,是 测 定 果 实 大 小 的 依 据,以 毫 米 计。3.1 3 果 锈果 锈 包 括 果 实 梗 洼、萼 洼 及 果 面 上 的 片 状 锈 斑 和 网 状 锈 斑。3.1 4 果 皮 缺 陷由 于 自 然 因 素 或 人 为 机 械 的 作 用,对 果 实 表 皮 造 成 的 各 项 损 伤。3.1 5 水 锈、垢 斑 病系 真 菌 寄 生 在 果 面 上 而 生 成 的 煤 灰 状 或 无 光 泽 的 暗 色 薄 层。3.1 6 日 灼也 称 烧 伤、晒 伤 或 日 烧 病,系 指 果 实 表 面 因 受 强 烈 日 光 照 射 形 成 变 色 的 斑 块。3.1 7 药 害是 因 喷 洒 农 药 在 果 面 上 残 留 的 药 斑 或 伤 害,轻 微 药 斑 是 指 点 粒 细 小、稀 疏 的 斑 点 不 明 显 的 轻 微 网 状薄 层。3.1 8 雹 伤果 实 在 生 长 期 间 受 冰 雹 击 伤,果 皮 被 击 破;伤 及 果 肉 者 为 重 度 雹 伤。3.1 9 裂 果系 指 果 实 表 皮 上 的 自 然 裂 痕,不 允 许 有 未 愈 合 风 干 的 新 鲜 裂 口。D B 5 3 0 6/T 2 4 2 0 1 933.2 0 病 害主 要 有 褐 烫 病(虎 皮 病)、苦 痘 病、红 玉 斑 点 病、褐 心 病、水 心 病(果 蜜 病)、冷 害、二 氧 化 碳 中毒 及 炭 疽 病、轮 纹 病、褐 腐 病 等。3.2 1 虫 果主 要 是 指 食 心 虫 果,危 害 苹 果 的 食 心 虫 有 苹 小、梨 小、桃 小、白 小 等。3.2 2 虫 伤系 指 危 害 果 实 的 卷 叶 蛾、椿 象、金 龟 子 等 蛀 食 果 皮 和 果 肉 的 虫 伤,虫 害 面 积 的 计 算,应 包 括 伤 口 周围 的 已 木 栓 化 部 分。3.2 3 果 实 硬 度指 果 实 胴 部 去 皮 后 单 位 面 积 所 受 的 试 验 压 力,检 测 时 应 用 果 实 硬 度 计 测 试,单 位 为 k g/c m2。3.2 4 可 溶 性 固 形 物指 果 实 汁 液 中 所 含 能 溶 于 水 的 糖 类、有 机 酸、维 生 素、可 溶 性 蛋 白、色 素 和 矿 物 质 等,用 手 持 糖 量计(手 持 屈 折 仪)检 测,以 百 分 率 表 示 测 试 值。3.2 5 容 许 度由 于 苹 果 在 采 后 分 级 中 可 能 存 在 疏 忽,以 及 在 采 后 处 理 的 贮 运 过 程 中 可 能 产 生 的 品 质 变 化,规 定 一个 低 于 本 等 级 质 量 的 允 许 限 度,称 为 容 许 度。3.2 6 等 外 果品 质 低 于 二 等 果 规 定 指 标 及 容 许 度 的 果 实 为 等 外 果。4 技 术 要 求4.1 等 级 规 格 指 标等 级 规 格 指 标 见 表 1D B 5 3 0 6/T 2 4 2 0 1 94表 1 等 级 规 格 指 标项目名称等 级特等品 一等品 二等品品质基本要求新鲜洁净,发育良好,无异 味和不正常滋味,无外来水分,细心采摘,具有适 于市场销售的可 食性成熟度。果 形具有该品种应有的特性 允许果形有轻微发育缺陷 保持本品种果实的基本特征,不得有畸形果色泽具有该品种成熟时应有的色泽品种(品系)特等品着色面积 一等品着色面积 二等品着色面积元帅系 浓红 9 5 浓红 9 0 浓红 7 0红富士 鲜红、浓红 9 0 鲜红、浓红 8 5 鲜红、浓红 7 0昭 锦 红 9 0 红 9 0 红 6 5秦冠 暗红 9 0 暗红 8 5 暗红 6 52 0 0 1 鲜红 9 0 鲜红 8 0 鲜红 7 0红将军 鲜红 9 0 鲜红 8 0 鲜红 7 0华硕 浓红 9 0 浓红 8 0 鲜红 7 0红露 鲜红 9 0 鲜红 8 0 鲜红 7 0神砂 鲜红 8 0 鲜红 7 5 鲜红 7 0美国八号 鲜红 9 0 鲜红 8 0 鲜红 7 0嘎拉系 鲜红 9 0 鲜红 8 0 鲜红 7 0金帅 绿黄色,有红晕 绿黄色 绿黄色果梗 果梗完整 允许果梗轻微损伤 允许无果梗,但不得损伤果皮果 径(最 大横 切面)m m大型果 8 5 6 5 8 0 6 0 7 5 5 5中型果 7 5 7 0 6 5小型果 6 5 6 0 5 5项目名称等 级特等品 一等品 二等品果 锈 允许具有该品种外观特征的果,为不影响外观,应符合下列规定:褐色片锈 不超出梗洼,不粗糙允许轻微而分离的轻微超出梗洼之外,表面不粗糙超出梗洼或萼洼之外,表面轻度粗糙网状薄层允许轻微而分离的平滑网状不明显锈痕,总面积不超过果面的 1/1 0允许平滑网状薄层,总面积不超过果面的 1/5允许轻度粗糙的网状果锈,总面积不超过果面的 1/2重锈斑 无允许最大面积不超过果面的 1/2 0允许最大面积不超过果面的 1/3D B 5 3 0 6/T 2 4 2 0 1 95表 1 续 等 级 规 格 指 标项目名称等 级特等品 一等品 二等品果面缺陷 无缺陷,但允许下列规定十分轻微不影响果实质量或外观的果皮损伤不超过 3项:允许下列规定未伤及果肉,无损于一般外观的贮藏质量的果皮损伤不超过 3 项允许下列对果肉无重大伤害的果皮操作不超过 3项:刺伤(包括破皮划伤、破皮新雹伤)无 无 允许不超过 0.0 3 c m 2 的干枯者 2 处碰压伤 允许十分轻微的碰压伤 1处,面积不超过 0.5 c m 2允许轻微碰压伤,总面积不超过 1.0 c m 2,其中最大处面积不得超过 0.5 c m 2允许轻微碰压伤,总面积不超过 2.0 c m 2,其中最大处不超过 1.0 c m 2,伤处不得变褐,对果肉无明显伤害磨伤(枝磨、叶磨)允许十分轻微的磨伤 1处,面积不超过 0.5 c m 2允许轻微不变黑的磨伤,面积不超过 1.0 c m 2允许不严重影响果实外观的磨伤,面积不超过2.0 c m 2水锈和垢斑病 允许十分轻微的薄层痕迹,面积不超过 0.5 c m 2允许轻微薄层面积不超过1.0 c m 2允许水锈薄层和不明显的垢斑病,总面积不超过1.5 c m 2日灼(日烧病)不允许 允许桃红色及稍微发白者,面积不超过 1.0 c m 2允许轻微发黄的日灼伤害,总面积不超过 2.0 c m 2药害 无药害,允许不影响规定色泽十分轻微的不明显薄层,面积不超过 0.5 c m 2允许轻微薄层,总面积不超过 1.0 c m 2,不得影响本等级规定的色泽要求允许轻微薄层的总面积不超过 2.5 c m 2,但伤处不软化,未形成表皮肿泡或破裂雹伤 允许轻微雹伤 1 处,面积不超过 0.1 c m 2允许轻微雹伤 2 处,每处直径不超过 0.5 c m,总面积不超过0.4 c m 2允许未破皮或果皮愈合良好的轻重雹伤,总面积不超过 2.5 c m 2裂果 无 允许风干裂口 2 处,每处长度不超过 0.5 c m允许风干裂口 3 处,每处长度不超过 1.0 c m 2病虫果 无 无 无虫伤 无虫伤,允许十分轻微伤1 处,面积不超过 0.0 3 c m 2允许干枯虫伤,总面积不超过 0.3 c m 2允许干枯虫伤,总面积不超过 1.0 c m 2D B 5 3 0 6/T 2 4 2 0 1 964.2 理 化 要 求苹 果 质 量 理 化 指 标 按 G B/T 1 0 6 5 1 执 行。系 苹 果 达 到 可 采 成 熟 度 时,基 本 上 具 有 内 在 质 量,对 当 前 商品 量 较 大 的 品 种 规 定 了 果 实 硬 度、可 溶 性 固 形 物 两 个 理 化 项 目 的 质 量 指 标,见 表 2。表 2 苹 果 质 量 理 化 指 标品种指标项目果实硬度 k g/c m 2不低于可溶性固形物%不低于红富士1 3.5(9)1 42 0 0 11 2(9)1 4红将军9.5(7)1 4华硕1 4(8.5)1 4红露1 0(8)1 5神砂9(7)1 3美国八号1 1.5(7)1 2元帅系8.5(6)1 1昭锦9.5(7)1 3澳洲青苹 9(7)1 1金帅 9 1 0嘎拉1 2(8)1 3秦冠9.0(7)1 3注:1)元帅包括红星及其他品系的同类苹果;未列入的其他品种,可根据品种特性参照表内近似品种的规定掌握。5 试 验 方 法D B 5 3 0 6/T 2 4 2 0 1 975.1 等 级 规 格 检 验5.1.1 检 验 用 具a)检 验 台;b)低 倍 放 大 镜(5 倍-1 0 倍);c)不 锈 钢 水 果 刀;d)标 准 分 级 量 果 板;e)卷 尺 或 卡 尺;f)大 台 秤;g)小 台 秤;5.1.2 检 验 程 序将 扦 取 样 品 称 重 后,逐 件 铺 放 在 检 验 台 上,按 标 准 规 定 项 目 检 出 不 合 格 果 和 腐 烂 果,以 件 为 单 位 分 项记 录,每 批 样 果 检 验 完 毕 后,计 算 检 验 结 果,判 定 该 批 苹 果 的 等 级 品 质。5.1.3 操 作 和 评 定a)果 实 的 外 观 指 标 和 成 熟 程 度 由 感 官 鉴 定。b)果 实 横 径 用 标 准 分 级 量 果 板 测 试 确 定。c)果 实 果 面 的 机 械 和 自 然 操 作 由 目 测 或 用 量 具 测 量 确 定。d)对 果 实 外 部 表 现 有 病 虫 害 征 状,或 外 观 尚 未 发 现 变 异 而 对 果 实 内 部 有 怀 疑 的,都 应 取 样 果,用小 刀 进 行 切 部 检 验,如 发 现 有 内 部 病 变 时,可 扩 大 检 果 的 切 部 数 量,进 行 严 格 检 查。e)在 同 一 个 果 实 上 兼 有 二 项 或 二 项 以 上 不 同 缺 陷 与 损 伤 项 目 者,可 只 记 录 其 中 对 品 质 影 响 较 重 的一 项f)检 出 的 不 合 格 果,按 记 录 单 分 项 以 果 重 为 基 准 计 算 其 百 分 率,如 包 装 上 标 有 果 数 时,则 百 分 比应 以 果 数 为 基 准 计 算,精 确 到 小 数 点 后 一 位。计算公式如式(1)单项不合格果(%)=单项不合格果重(或 果 数)1 0 0(1)检验批总量果重(或总果数)各 单 项 不 合 格 果 百 分 率 的 总 和,即 该 批 苹 果 不 合 格 果 总 数 的 百 分 率。5.2 理 化 检 验5.2.1 试 样 制 备于 每 批 大 样 中 选 取 成 熟 度 适 中 的 苹 果 3 k g-5 k g,将 果 实 洗 净 晾 干 后,从 中 选 取 中 等 大 小 具 有 代 表性 的 苹 果 2 0 个,作 为 测 定 果 实 硬 度 的 样 果。5.2.2 果 实 硬 度 的 测 定5.2.2.1 仪 器硬 度 压 力 计(须 经 计 量 部 门 检 定)5.2.2.2 测 定 方 法D B 5 3 0 6/T 2 4 2 0 1 98将 样 果 在 果 实 胴 部 中 央 阴 阳 两 面 的 预 测 部 位 削 去 薄 薄 的 一 层 果 皮,尽 量 少 损 及 果 肉,削 部 略 大 于 压力 计 测 头 的 面 积,将 压 力 机 测 头 垂 直 地 对 准 果 面 的 测 试 部 位,徐 徐 施 加 压 力,使 测 头 压 入 果 肉 至 规 定 标线 为 止,从 指 示 器 所 示 处 直 接 读 数,即 为 果 实 硬 度。每 批 试 验 不 得 少 于 1 0 个 样 果,求 其 平 均 值,计 算 至小 数 点 后 一 位。5.2.3 可 溶 性 固 形 物 的 测 定5.2.3.1 仪 器手 持 糖 量 计(手 持 折 光 仪)5.2.3.2 测 定 方 法校 正 好 仪 器 标 尺 的 焦 距 和 位 置,打 开 辅 助 棱 镜 平 面 中 央,迅 速 关 合 辅 助 棱 镜,静 置 1 m i n,朝 向 光源 或 明 亮 处,调 节 消 色 环,使 视 野 内 出 现 清 晰 的 分 界 线,与 分 界 线 相 应 的 读 数,即 试 液 在 2 0 下 所 含可 溶 性 固 形 物 的 百 分 率。当 环 境 不 是 2 0 时,可 根 据 仪 器 所 附 补 偿 温 度 计 表 示 的 加 减 数 进 行 校 正。每批 试 验 不 得 少 于 1 0 个 果 样,每 一 试 样 应 重 复 2 次-3 次,求 其 平 均 值。使 用 仪 器 连 续 测 定 不 同 试 样 时,应在 使 用 后 用 清 水 将 镜 面 冲 洗 洁 净,并 用 干 燥 镜 纸 擦 干 以 后,再 继 续 进 行 测 试。6 检 验 规 则6.1 检 验 分 类6.1.1 型 式 检 验型 式 检 验 是 对 产 品 进 行 全 面 考 核,即 对 本 标 准 规 定 的 全 部 要 求(指 标)进 行 检 验。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者 应 进 行 型 式 检 验:a)申 请 无 公 害、绿 色 食 品 标 志 或 无 公 害、绿 色 食 品 年 度 抽 查 检 验;b)前 后 两 次 出 厂 检 验 结 果 差 异 较 大;c)因 人 为 或 自 然 因 素 使 生 产 环 境 发 生 较 大 变 化;d)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机 构 或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型 式 检 验 要 求。6.1.2 交 收 检 验每 批 产 品 交 收 前,生 产 单 位 都 应 进 行 交 收 检 验,交 收 检 验 内 容 包 括 包 装、标 志、感 官 要 求、检 验 合格 并 附 合 格 证 的 产 品 方 可 交 收。6.1.3 检 验 批 次同 一 生 产 基 地、同 一 品 种、同 一 成 熟 度、同 一 包 装 日 期 的 苹 果 为 一 个 检 验 批 次。6.1.4 抽 样 方 法6.1.4.1 按 G B/T 8 8 5 5 规 定 执 行。以 一 个 检 验 批 次 为 一 个 抽 样 批 次。抽 取 的 样 品 必 须 具 有 代 表 性,应在 全 批 货 物 的 不 同 部 位 随 机 抽 取,样 品 的 检 验 结 果 适 用 于 整 个 检 验 批 次。6.1.4.2 以 一 个 检 验 批 次 作 为 相 应 的 抽 样 批 次。抽 取 样 品 必 须 具 有 代 表 性,应 在 全 批 货 物 的 不 同 部 位,按 6.3.2 条 规 定 的 数 量 抽 取,样 品 的 检 验 结 果 适 用 于 整 个 抽 验 批。D B 5 3 0 6/T 2 4 2 0 1 996.1.4.3 抽 样 数 量:5 0 件 以 内 的 抽 取 2 件,5 1 件-1 0 0 件 的 抽 取 3 件,1 0 0 件 以 上 者 以 1 0 0 件 抽 取 3件 为 基 数,每 增 1 0 0 件 增 抽 1 件,不 足 1 0 0 件 者 以 1 0 0 件 计。分 散 零 担 收 购 的 苹 果,可 在 装 果 容 器 的 上、中、下 各 部 位 随 机 抽 取,样 果 数 量 不 得 少 于 1 0 0 个。6.1.4.4 在 检 验 中 如 发 现 苹 果 质 量 问 题,需 要 扩 大 检 验 范 围 时,可 以 增 加 抽 样 数 量。6.1.4.5 抽 样 人 员 在 抽 样 同 时 进 行 检 重,每 件 包 装 内 的 果 重 必 须 符 合 规 定 重 量,如 重 量 不 足 应 予 添 补,并 同 时 按 包 装 技 术 要 求 进 行 包 装 检 查。6.2 判 定 规 则6.2.1 感 官 指 标6.2.1.1 当 一 个 果 实 存 在 多 项 缺 陷 时,只 记 录 共 中 最 主 要 的 一 项。单 项 不 合 格 果 的 百 分 率 按 式(1)计算。各 单 项 不 合 格 果 的 百 分 率 之 和 即 为 总 的 不 合 格 果 百 分 率。X=1(1)2式 中:X 单 项 不 合 格 百 分 率,单 位 为 百 分 率(%);1 单 项 不 合 格 果 的 数 量,单 位 为 千 克 或 个(k g 或 个);2 检 验 样 本 的 果 品 数 量,单 位 为 千 克 或 个(k g 或 个)。6.4.1.2 在 整 批 样 品 总 不 合 格 果 率 超 过 5%的 前 提 下,单 个 包 装 件 的 不 合 格 果 率 不 得 超 过 1 0%,否 则即 判 定 该 样 品 的 不 合 格。7 标 签苹 果 的 销 售 和 运 输 包 装 标 签 应 标 明 产 品 名 称、数 量、等 级、产 地、包 装 日 期、生 产 单 位、执 行 标 准代 号。无 公 害、绿 色 苹 果 还 应 标 注 无 公 害、绿 色 食 品 标 志。8 分 级 包 装 运 输 贮 存8.1 果 实 分 级果 实 采 收 后 应 按 果 形、颜 色、大 小、病 虫 害 和 机 械 伤 等 方 面 进 行 分 级。同 时,将 病 虫 果、畸 形 果、等 外 果、机 械 损 伤 果 捡 出,按 分 级 等 级 进 行 装 箱。8.2 包 装8.2.1 包 装 材 料 的 选 择选 择 既 轻 质、坚 固、又 美 观、大 方,且 大 小 适 中,有 利 贮 藏 堆 码 和 运 输 的 材 料。目 前 主 要 选 用 各 种规 格 的 纸 箱。包 装 容 器 内 不 得 有 枝、叶、砂、石 尘 土 及 其 它 异 物。内 包 装 材 料 应 新 而 洁 净、无 异 味,且不 会 对 果 实 造 成 伤 害 和 污 染。各 包 装 件 的 表 层 苹 果 在 大 小、色 泽 等 各 个 方 面 均 应 代 表 整 个 包 装 件 的 质 量情 况。8.2.2 包 装 技 术D B 5 3 0 6/T 2 4 2 0 1 91 0将 果 实 套 上 泡 沫 网 套,于 箱 底 放 一 层 垫 板,再 将 已 套 网 套 的 果 实 的 果 梗 朝 下,按 直 线 排 列,每 排 错位 排 列,装 满 一 层 再 放 一 垫 板,继 续 装 至 箱 满,上 放 一 块 垫 板,用 胶 质 纸 带 封 箱。8.3 运 输8.3.1 运 输 工 具 清 洁 卫 生,无 异 味。不 与 有 毒 有 害 物 品 混 运。8.3.2 装 卸 时 轻 拿 轻 放8.3.3 待 运 时,应 批 次 分 明、堆 码 整 齐、环 境 清 洁、通 风 良 好。严 禁 烈 日 暴 晒、雨 淋。注 意 防 冻、防热、缩 短 待 运 时 间。8.4 贮 存8.4.1 苹 果 采 收 后 应 马 上 进 行 预 冷 处 理,即 果 实 采 下 后 立 即 将 其 放 在 遮 荫、冷 凉 放 置 一 夜 进 行 降 温。待 果 实 散 热 至 最 低 室 温 后,再 移 至 贮 藏 库 贮 藏。生 产 者 应 立 即 按 标 准 规 定 的 品 质 条 件 挑 选 分 级,尽 快 装运、交 售、验 收。8.4.2 验 收 后 的 苹 果 应 根 据 成 熟 度 和 品 质 情 况,按 计 划 迅 速 组 织 调 运,不 能 及 时 调 出 的 苹 果,应 依 等级、品 质 及 调 运 计 划 分 别 堆 放 或 入 库 贮 存。混 级 收 购 的 苹 果,经 验 收 后 应 由 收 购 单 位 分 级 包 装 或 迅 速 入库。8.4.3 苹 果 在 站 台 或 码 头 待 运 时,必 须 批 次 分 明,堆 码 整 齐,环 境 清 洁,通 风 良 好,严 禁 烈 日 暴 晒、雨 淋,注 意 防 冻、防 热。8.4.4 苹 果 露 地 堆 存,必 须 选 择 阴 凉 通 风 地 点,根 据 季 节 或 自 然 环 境 条 件,用 适 宜 的 苫 盖 物 料 加 以 覆盖。8.4.5 库 房 无 异 味,不 与 有 毒、有 害 物 品 混 合 存 放,不 得 使 用 有 损 苹 果 质 量 的 保 鲜 试 剂 和 材 料。8.4.6 苹 果 贮 存 时,不 得 直 接 着 地 或 靠 墙 存 放,堆 垛 不 得 过 高,垛 间 应 留 通 道,果 品 库 内 要 加 强 防 蝇、防 鼠 措 施。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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