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橡胶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 1930-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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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3.040.40 Z 60 DB14 山西省地方标准 DB 14/1930 2019 再生橡胶 行业大气 污染物排 放标准 2019-11-01 发布 2020-05-01 实施 山 西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山 西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DB14/1930 2019 I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1 3 术 语和 定义.1 4 排 放控 制要 求.3 5 监 测要 求与 分析 方法.5 6 实 施与 监督.6 附录 A(规范 性附 录)工艺措 施和 管理 要求.7 DB14/1930 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 为全 文强 制性 标准。为贯彻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环境保 护法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大 气污 染防 治法 山 西省环 境保 护条 例山西 省大 气污 染防 治条 例 等 法律 法规,保 护环 境,防 治污 染,促进 再生 橡胶行 业生 产工 艺、装 备 和污染治 理技 术的 进步,制 定本标 准。再 生 橡 胶企 业 或生 产 设施排 放 恶 臭污 染 物和 锅 炉排放 大 气 污染 物 适用 相 应的国 家 或 地方 污 染物 排放标准。本标准 是再 生橡 胶企 业或 生产设 施大 气污 染物 排放 控制的 基本 要求。本 标准 未 规定的 项目 执行 相应的国家 或地 方大 气污 染物 排放标 准。本标 准实 施后,国家 或山 西省 另行 发布 的相 关 标准 严于 本标 准时,应按照 从严 原则,执 行相 应标准。本标准 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 规则 起草。本标准 由山 西省 生态 环境 厅提出、归 口并 监督 实施。本标准 起草 单位:山西 省 生态环 境研 究中 心、山 西 科城环 保产 业协 同创 新研 究院、平 遥县 橡胶 行业协会。本标准 主要 起草 人:王浩、司雷 霆、吴丽 玲、袁进、刘澎、解 磊、张勇、何 泓、迪 世靖、李 瑞云、秦艳、张浩、李 杨、范睿、李洋、崔 尚成。本标准 由山 西省 人民 政府 于2019 年10 月12 日批 准。本标准 由山 西省 生态 环境 厅负责 解释。DB14/1930 2019 1 再 生橡胶 行业大气 污染物 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 规定 了再 生橡 胶企 业或生 产设 施大 气污 染物 排放的 术语 和定 义、排放 控制要 求、监测 要求 与分析方 法、实施 与监 督。本标准 适用 于山 西省 现有 再生橡 胶企 业或 生产 设施 的大气 污染 物排 放管 理,以及新 建、改 建、扩建再生橡 胶工 业项 目的 环境 影响评 价、环境 保护 设施 设计、竣工 环境 保护 验收 及其投 产后 的大 气污 染 物 排放管理。本标准 同时 也适 用于 独立 胶粉生 产企 业的 大气 污染 物排放 管理。2 规范性 引用 文件 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本 文件。凡 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的 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T 15432 环 境空气 总悬浮 颗粒 物的 测定 重 量法 GB/T 16157 固 定污染 源 排气中 颗粒 物测 定与 气态 污染物 采样 方法 GB 16297 大气 污染 物综 合排放 标准 HJ 38 固 定污 染源 废气 总烃、甲烷 和非 甲烷 总烃 的测定 气 相色 谱法 HJ/T 55 大气 污染 物无 组 织排放 监测 技术 导则 HJ/T 373 固定 污染 源监 测质量 保证 与质 量控 制技 术规范(试 行)HJ/T 397 固定 源废 气监 测技术 规范 HJ 583 环境 空气 苯 系 物的测 定 固体 吸附/热脱 附-气相色谱 法 HJ 584 环境 空气 苯 系 物的测 定 活性 炭吸 附/二 硫化碳 解吸-气相 色谱 法 HJ 604 环境 空气 总 烃、甲烷 和非 甲烷 总烃 的测 定 直 接进 样-气相色 谱法 HJ 644 环境 空气 挥 发 性有机 物的 测定 吸 附管 采样-热脱附/气相色 谱-质谱法 HJ 732 固定 污染 源废 气 挥发 性有 机物 的采 样 气 袋法 HJ 734 固定 污染 源废 气 挥发 性有 机物 的测 定 固 相吸附-热脱 附/气相 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 空气 挥 发 性有机 物的 测定 罐 采样/气相色 谱-质谱法 HJ 836 固定 污染 源废 气 低浓 度颗 粒物 的测 定 重 量法 污染 源自 动监 控管 理办 法(国家 环境 保护 总局 令第28 号)环境 监测 管理 办法(国家环 境保 护总 局令 第39 号)3 术语和 定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文件。3.1 再生橡 胶行 业 reclaimed rubber industry DB14/1930 2019 2 以废旧 轮胎 等废 旧橡 胶制 品为 主 要原 料,以各 种再 生剂(活化 剂、软 化剂 等)为辅料,经 胶 粉 生产、脱硫、冷却、炼 胶等 工序,制取 再生 橡胶 的行 业。3.2 胶粉生 产 rubber powder production 将废旧 轮胎 等废 旧橡 胶制 品经切 圈、切条、切 块、破 碎、纤 维分 离或 磁 选 等流 程加工 处理 而得 胶粉的过程。3.3 脱硫 devulcanizing 用不同 加热 方式 或其 他传 能及相 应设 备,使硫 化橡 胶粉在 再生 剂的 参与 下,获得具 有类 似生 胶性 能的化学 物理 降解 过程。3.4 活化剂 reclaim activator 提高塑 化反 应活 性,缩短 再生时 间的 专用 助剂。3.5 软化剂 reclaim softener 浸润胶 料以 提高 塑性 的物 理增塑 剂。3.6 挥发性 有机 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参与大 气光 化学 反应 的有 机化合 物,或者 根据 规定 的方法 测量 或核 算确 定的 有机化 合物。3.7 非甲烷 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采用规 定的 监测 方法,氢 火焰离 子化 检测 器有 响应 的除甲 烷外 的气 态有 机化 合物的 总和,以 碳的 质量浓度 计。3.8 苯系物 benzene homologues 苯系物 是指 分子 式中 只含 有一个 苯环 的芳 烃统 称。本标准 中的 苯系 物仅 包括 苯、甲 苯、二甲 苯(间,对二甲 苯和 邻二 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3,5-三甲 苯)、乙苯 及苯 乙 烯 合计。3.9 排气筒 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 筒(或其 主体 建筑 构造)所在 的地 平面 至排 气筒出 口计 的高 度。DB14/1930 2019 3 3.10 最高允 许排 放浓 度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排气筒 中污 染物 任何1小 时 浓度平 均值 不得 超过 的限 值。3.11 最高允 许排 放速 率 maximum allow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 度的 排气 筒任 何1 小 时排放 污染 物的 质量 不得 超过的 限值。3.12 企业边 界 enterprise boundary 再生橡 胶工 业企 业的 法定 边界。3.13 标准状 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K,压 力为101325Pa 时的 状态,简 称 标态。本标 准规 定的 大气 污 染物 排 放浓 度限 值均以标准 状态 下的 干气 体为 基准。3.14 现有企 业 existing facility 指本标 准实 施之 日前,已 建成投 产或 环境 影响 评价 文件已 通过 审批 的再 生橡 胶企业 或生 产设 施。3.15 新建企 业 new facility 指本标 准实 施之 日起 环境 影响评 价文 件通 过审 批的 新建、改建 和扩 建的 再生 橡胶生 产建 设项 目。4 排放控 制要 求 4.1 有组织 排放 控制 要求 4.1.1 自 2020 年 5 月 1 日 起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止,现 有 企业执 行 表 1 规 定的 大气 污染物 排放 限值。4.1.2 自 2021 年 5 月 1 日 起,现 有企业 执行 表 2 规定 的大 气污染 物排 放限 值。4.1.3 自 2020 年 5 月 1 日 起,新 建企业 执行 表 2 规定 的大 气污染 物排 放限 值。DB14/1930 2019 4 表1 现有企 业大 气污 染物 排放 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生产工艺或设施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5m 20m 30m 40m 50m 1 颗粒物 胶粉生产、脱硫、冷却、炼胶 40 2.2 4.4 11 22 33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 苯系物 脱硫 25 1.5 3.0 7.5 15 23 冷却、炼胶 20 3 非甲烷总烃 脱硫 80 3.0 6.0 15 30 45 冷却、炼胶 40 表2 新建企 业大 气污 染物 排放 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生产工艺或设施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与排气筒高度对应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5m 20m 30m 40m 50m 1 颗粒物 胶粉生产、脱硫、冷却、炼胶 20 1.6 3.2 8.0 16 24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2 苯系物 脱硫 15 1.0 2.0 5.0 10 15 冷却、炼胶 10 3 非甲烷总烃 脱硫 40 2.0 4.0 10 20 30 冷却、炼胶 20 4.1.4 排污单 位内 有排 放同 种污 染物的 多根 排气 筒,按合 并后的 一根 代表 性排 气筒 高度确 定应 执行 的最高允 许排 放速 率限 值。代表性 排气 筒高 度按 式(1)计算:n1 i2ihn1h.(1)式中:h 代表 性排 气筒 高度,m;n 排气 筒数 量,n 2;hi第 i 根排 气筒 高度,m。4.1.5 排气筒 高度 处于 表 1 和表 2 所 列 的两 个排 气筒 高度 之间时,其 执行 的最 高允 许排放 速率 以内 插法计算;排 气筒 高度 大 于 50m,以外推 法计 算其 最 高允许 排放 速率;排 气筒 高度低 于 15m,按外推 法计算的 排放 速率 限值 的 50%执行;确 定某 排气 筒最 高允许 排放 速率 的内 插法 和外推 法,其计 算方 法按GB 16297 1996 中的 附录 B 执 行。4.1.6 排气筒 高度 应高 出周 围 200m 半径范围 的建 筑 5m 以 上,不 能达 到该 要求 的,应按其 高度 对应的表列 排放 速率 限值 严 格 50%执 行。4.2 无组织 排放 控制 要求 DB14/1930 2019 5 企业边 界任 何1 小时 大气 污 染物平 均浓 度执 行表3 规 定 的限值。表3 企业边 界无 组织 排放 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最高浓度限值(mg/m3)监控点 1 颗粒物 0.5 企业边界 2 苯系物 2.0 3 非甲烷总烃 4.0 4.3 工艺措 施和 管理 要求 工艺措 施和 管理 要求 见附 录A。5 监测要 求与 分析 方法 5.1 一般要 求 5.1.1 企业应 按照 有关 法律 和 环境监 测管 理办 法 等规 定,建 立企 业监 测制 度,制定监 测方 案,对污染物 排放 状况 及其 对周 边环境 质量 的影 响开 展自 行监测,保 存原 始监 测记 录。5.1.2 新建企 业和 现有 企业 安装 污染物 排放 自动 监控 设备 的要求,按 污 染源 自动 监控管 理办 法 及其他相 关法 律法 规执 行。5.1.3 企业应 按照 环境 监测 管理 规定和 技术 规范 的要 求,设计、建设、维 护永 久性 采样口、采 样测 试平台和 排污 口标 志。5.2 监测要 求 5.2.1 有组织 排放 污染 物的 监测 采样 按 GB/T 16157、HJ/T 373、HJ/T 397、HJ 732 的 规定执 行。企 业边界无 组织 排放 污染 物的 监测采 样 按 HJ/T 55 的规 定执行。5.2.2 有组织 连续 性排 放污 染物 的监测,应 按照 监测 规范 要求测 得的 任意 连 续 1 小 时平均 值,或在 任何 1 小 时内 以等 时间 间隔 采集 3 4 个样 品,并计 算 平均值。5.2.3 有组织 间歇 性排 放污 染物 的监测,排 放时 间小 于 1 小时,按照 监测 规范 要求 在排放 时段 内实 行连续采 样,或在 排放 时段 内等间 隔采 集 2 4 个样 品,计算 平均 值;对于 有组 织间歇 性排 放,排放 时间大于 1 小时,则 应在 排放 时段内 按 5.2.2 的要 求采 样 监测。5.2.4 企业边 界污 染物 的监 测,一般采 用连 续 1 小时 采样 计算平 均值;若 污染 物浓 度过低,需 要时 可适当延 长采 样时 间;如 果 分析方 法的 灵敏 度高,仅 需用短 时间 采集 样品 时,实行等 时间 间隔 采样,在 1小时内 采 集 4 个 样品 计算 平均值。5.3 监测分 析方 法 污染物 浓度的 测定 采用表4 所列的 方法。本标 准实施 后国家 或山西 省发 布的污 染物分 析方法,如 适应性满 足要 求,同样 适用 于本标 准相 应污 染物 的测 定。DB14/1930 2019 6 表4 污染物 浓度 测定 方法 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编号 1 颗粒物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 定 重量法 GB/T 1543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 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836 2 非甲烷总烃 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 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 谱法 HJ 38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 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 色谱法 HJ 604 3 苯系物a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 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 性炭 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 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 谱-质谱法 HJ 6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 物的 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 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 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a 由于三甲苯暂无国家监测方法 标准,三甲苯 暂不纳入苯系物的监测,待国家监测方法标准发布后纳入监测。6 实施与 监督 6.1 本标准 由县 级及 以上 人民 政府生 态环 境主 管部 门负 责监督 实施。6.2 在任何 情况 下,企业 均应 遵守本 标准 规定 的大 气污 染物排 放控 制要 求,采取 必要措 施保 证污 染物防治设 施正 常运 行。各 级 生态环 境部 门在 对企 业进 行监督 性检 查时,可以 现 场监测 结果,作为 判定 排 污行为是 否符 合排 放标 准以 及实 施 相关 环境 保护 管理 措施的 依据。DB14/1930 2019 7 A A 附 录 A(规范 性附 录)工艺措 施和 管理 要求 A.1 禁止使 用煤焦 油作 为生产 助剂,生产助 剂应 有规范 的生产 信息,如生 产厂家、助剂 品名、主要 成分等。A.2 软化剂、活 化剂 等助 剂应 采用密 封容 器盛 装或 贮存 于封闭 空间 内。A.3 脱硫罐 需安 装负 压抽 气设 备。A.4 胶粉生 产过 程应 密闭 或设 置集气 罩,并配 备除 尘设 施。A.5 脱硫、冷却 和炼 胶过 程应 设立局 部或 整体 废气 收集 系统,废气 应排 至废 气处 理设施。A.6 用于集 输、储 存和 处理含 挥发性 有机物 的废 水设施 应密闭,脱硫 废气 冷凝系 统产生 的废渣 和废 液应密闭 储存,脱硫 罐投 料、卸料及 其他 无组 织废 气排 放环节 应收 集,产 生的 废 气经处 理后 满足 本标 准 生产工艺:冷 却、炼胶 规定。A.7 集气系 统、污染 物治 理设 备应与 产生 污染 物的 生产 设施同 步运 转,不得 停运 或减运。A.8 再生橡 胶生 产企 业需 要做 以下记 录,记录 随时 可供 生态环 境管 理监 督部 门查 看,并 至少 保存 三年。记录包 括但 不限 于以 下内 容:a)每月汇 总各 类含 挥发 性有 机物原 辅料 的名 称、生产 厂家、型号、购 入量、使用 量和库 存量 等 资料,每 日记 录再 生橡 胶产 品产量;b)挥发性 有机 物污 染控 制设 备为冷 凝装 置的,每 日记 录冷凝 装置 气体 出口 温度;c)挥 发 性 有 机物 污 染 控制 设备 为 热 力 燃烧 装 置 的,需设 置 燃 烧 温度 实 时 显示 并自 动 记 录 仪器 仪表;d)挥发性 有机 物污 染控 制设 备为洗 涤吸 收装 置的,每 日 记录各 洗涤 槽洗 涤液 pH 值 及废液 产生 量;e)挥发性有 机物污染控制设备为吸附 装置的,记录吸附剂种类、用量及更换/再生日期、并每日记录吸 附温 度;f)采用其 他污 染控 制设 备的,记录 保养 维护 事项,并 每日记 录主 要操 作参 数;g)记录污 染治 理设 施及 排污 工艺设 施的 运转 时间。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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