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范DB45/T 1801-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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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1 60 A 00 DB45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45/T 18012018 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范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2018-06-30 发布 2018-07-30 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 45/T 1 80 1 20 18 III 前 言 本标准根据G B/T 1.1 20 0 9给出的规则 起草。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提出。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戈敏、庞进、李竞森、娄丹丹、黄慧、吴佑群、徐稳、肖晓艳、郭海宁、李 开昌、张国益、朱国众。DB 45/T 1 80 1 20 18 1 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工作机制、政府信息特征、政府信息制 作流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监督。本标准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工作。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 政府信息 go ve rn me nt in fo rm at io n 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2.2 政府信息公开 g ov er nme nt inf or mat i o n disc los ur e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通过法定形式 和程序,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的行为。2.3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g uid e to g ov ern me nt i nf orm at io n di scl os ur e 用于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指引性文件,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 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微博微信等内容。2.4 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an nu al r epo rt o n go ver nm en t in for ma ti on d isc lo su re 年度报告文件,包括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 政府信息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 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应报告的事项。2.5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g ove rn me nt i nfo rm at io n dis cl os ur e dir ec to ry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时,按照一定的次序编排而成的反映信息公开范围,指导公众查阅、检索 信息的工具。DB 45/T 1 80 1 20 18 2 3 基本原则 3.1 政府信息 应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 例外。3.2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遵循 公正、公 平、便 民的原则,切 实保 障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 获取政府信息。4 工作机制 4.1 管理体制 4.1.1 县级 以 上 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 县级 以 上 人民政府 确 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 部门 负 责 推 进、指 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 域 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4.1.2 实行 垂直领导 的 部门(单位)应 在其 上级业 务主管 部门(单位)的 领导 下,在 所 在地地方人民 政府统一指 导、协调下开 展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 双重领导 的 部门(单位)应 在 所 在地地方人民政府 的 领导 下开 展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 时 接受上级业 务主管 部门(单位)的指 导。4.2 工作机构 4.2.1 行政机关 应建立健全 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明确 本机关 负 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 构,配 备 与 工作职责 相 适 应 的工作人 员。4.2.2 行政机关 应 将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 码、微博微 信 等 信息向社会公开。4.2.3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职责 如 下:具体 承 办本机关主 动 公开政府信息的事 宜,维护 和更 新 本机关主 动 公开的政府信息;受 理和 处 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本机关 拟 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组织编制 本 机关的政 府 信息公开 指 南、政府 信 息公开目 录 和本机关 政 府信息公 开 工作年度报告;履行本机关规定的 与 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4.3 培训和宣传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 部门应加强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 政府信息公开的 教育 和培训,提 高 工作人 员 的政府信息公开 意识 和服务能 力;应加强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宣传,创造良好 的政府信息公开 环境 和 氛 围。5 政府信息特征 5.1 从 制作主体 看,政府信息一 般 由行政机关制作。5.2 从 内 外 职责 看,政府信息主要 是 行政机关在履行 外部 管理职责过程中形 成 的信息。5.3 从产生 方式 看,政府信息不 仅 包括行政机关制作的信息,还 包括行政机关 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获取的信息。5.4 从 存在 状态看,政府信息 是 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是 正式、准 确、完整 和 客观 存在的,可 在 生产、生活 和 科研 中正式 使 用,可 在诉 讼 或行政程序中作为 书证使 用的信息,且 行政机关一 般无需另外 加 工、汇总,或 重新 制作。DB 45/T 1 80 1 20 18 3 6 政府信息制作流程 6.1 决策预公开 6.1.1 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政府信息,制作前应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可采取公示、调查、座谈、听证等方式。6.1.2 不属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政府信息,制作前鼓励通过征求意见、听证座谈、咨询协商、列席会 议、媒体吹风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6.2 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 6.2.1 公开属性及范围 6.2.1.1 主动公开 6.2.1.1.1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6.2.1.1.2 行政机关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 容。6.2.1.1.3 未涉及 6.2.1.1.2 内容的,但属行政机关履行外部管理职责,特别是对公众权利、义务有 影响的,能公开、尽公开。6.2.1.2 依申请公开 6.2.1.2.1 涉及个别或少数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且法律、法规并未规定必须公开的信息。6.2.1.2.2 有关行业政策明确规定依申请公开的信息。6.2.1.2.3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依申请公开的信息。6.2.1.3 不予公开 6.2.1.3.1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公开后可能危及国防、外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等事项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经济、金融利益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后可能不当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包括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有关的各种涉及人身 权、财产权的信息;不成熟的过程性信息;与行政机关履行外部职责没有直接关系的、纯属内部事务的信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信息。DB 45/T 1 80 1 20 18 4 6.2.2 源头认定 6.2.2.1 以政府名义制作的政府信息,起草 部门 向政府办公厅(室)报 批 时,代拟稿应 标 明 主 动 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 三项 中的一 项,并随 公文一 并 报送,如 公文公开属性标 注 为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的,应说明 理由。6.2.2.2 以 部门 名义制作的政府信息,起草 处 室(科、股)向 部门 办公室报 批 时,代拟稿应 标 明 主 动 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 三项 中的一 项,并随 公文一 并 报送,如 公文公开属性标 注 为依申请公开或不 公开的,应说明 理由。6.3 保密审查 6.3.1 行政机关 应建立健全 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6.3.2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 依据 相 关法律、法规,结合 公开属性源头认定 环节 对政府信息 进行保密审查。6.3.3 政府信息不能 确 定 是否可 公开的,应 依法报有关主管 部门 或者 同级 保密行政主管 部门确 定,其 中不能 确 定 是否危及 社会稳定的,还应按照 国 家 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 风险 评 估。6.3.4 政府信息主要内容 应让 公众 知 晓或者 参与,但 其中 部 分内容 涉及 国 家秘 密的,应经 法定程序 解 密或者 删减涉 密内容 后,予以公开。6.3.5 政府信息保密申报,应 由行政机关组织编制信息的 业 务机构提出 意见,经 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机构会 同 保密工作机构 等 审核 后,报行政机构 负 责人决定。6.4 公开主体 6.4.1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 应遵循“谁 制作、谁 公开,谁 保存、谁 公开”的原则。6.4.2 行政机关 负 责公开其制作的政府信息或者其保存的 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6.4.3 多个 行政机关联 合 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组织编制 该 信息的行政机关 负 责向社会公众发布。6.4.4 行政机关分 立、合并、撤销 或者职能调 整 的,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应 由 继续 行 使 职权的行政机 关 负 责。6.4.5 发布 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 传 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 要地理信息 数 据、统 计 信息,以 及 不 动产登 记 资料 查 询、户籍 信息查 询、工 商登 记 资料 查 询等,要 严格按照 规定权限和程序 执 行。6.4.6 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权限 另 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6.5 发布协调 6.5.1 各级 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 部门 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 建立健全 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 制,形 成畅 通 高 效的信息发布 沟 通 渠道。6.5.2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 涉及 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 有关行政机关 沟 通、确 认,达 成 一 致意见后 方 可 发布;不能达 成 一 致意见 的,应 报请共 同 的 上 一 级 行政机关协调 解 决。6.5.3 行政机关发 现影响 或者 可 能 影响 社会稳定、扰乱 社会管理 秩 序的 虚假 或者不 完整 信息的,应 在 其职责范围内 及 时发布准 确 的政府信息予以 澄清。6.5.4 行政机关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 已移交 档案 馆 和档案工作机构的,其公开 应 依 照 国 家 有关规 定 执 行。6.5.5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 照 国 家 有关规定 需 要 批 准的,应 报 经 有关机关 批 准。DB 45/T 1 80 1 20 18 5 6.6 内容核实核对 6.6.1 对依职责制作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前应进行核实,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对 依职责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公开前应进行核对,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 内容与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6.6.2 依法保护好个人隐私,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对于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公开时应选择恰当的方式和范围,且作去标识化处理。6.7 公开载体 6.7.1 载体形式 行政机关应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如下方式公开: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方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6.7.2 政府公报 6.7.2.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政府公报制度,推行政府公报电子化,建立政府公报数据库并 向公众开放。6.7.2.2 政府公报应免费发放至国家机关、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社区服务场所和居(村)民委员会等,并应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免费供公众查阅。6.7.3 政府网站 6.7.3.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本级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发布第一平台。6.7.3.2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本机关网站公开,网站应设政府信 息公开专栏,包 含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年度报告等内容,行政机关应及时更新网上信息,并提供 信息检索、下载等服务功能。6.7.4 新闻发布会 行政机关应严格执行新闻发布制度,指定新闻发言人,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吹风会等方式,发布 重大自然灾害、事 故灾难、公 共 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以及其他应让社会公众迅速知晓的重要政府信 息。6.7.5 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 6.7.5.1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并配备 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6.7.5.2 行政机关应将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以及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在政府 网站公开后及时送交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送交的方式,应逐步转为电子化。DB 45/T 1 80 1 20 18 6 6.7.6 其他途径 6.7.6.1 有 条 件的行政机关 应 在办公 场 所、社区服务 场 所设立 公共查 阅 室、资料索 取 点、信息公告 栏、电 子 信息 屏 等,公开政府信息。6.7.6.2 鼓励 行政机关 综 合 运 用政务 微博微 信、客户 端、手 机 短 信、语 音 咨询等 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府 信息。6.7.6.3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 需 要,可 通过在办公 场 所、社区服务 场 所设立 信息公开 窗 口、信息公 告 栏 或者通过 村 务公开 栏、广 播、召 开会议 等 方式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6.8 公开期限 6.8.1 属于主 动 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 应 自 该 政府信息形 成 或者 变 更 之 日 起2 0 个 工作 日 内予 以公开。6.8.2 行政机关对 已 主 动 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 废止 的,应 自 废止 之 日 起2 0 个 工作 日 内予以 说明。6.8.3 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 另 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6.9 归档 行政机关 应 根据 相 关法律、法规要 求,制定和 完 善 政府信息归档制度,并建立与 纸 质 档案对 应 的电 子 档案管理系统。7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7.1 申请人 7.1.1 除 行政机关依法主 动 公开的政府信息 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 依 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本 标准,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 相 关的政府信息。7.1.2 申请人 应 提 交 载 明 下列内容的申请 书:申请人的 姓 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有效身 份 证 件或 证明 文件;明确 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 尽量 能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 描述;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 及 其载体形式。7.1.3 申请人 委托 他人申请公开 与 其自身 相 关的政府信息的,应 向行政机关提 交 申请人、被委托 人的 有效 证 件以 及 授权 委托 书。授权 委托 书应 载 明 委托 事 项、权限和期限,并 由申请人 签 名或者 盖章。7.1.4 申请人为 外 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若 其在 我 国 境外 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不予 受 理;若 其 在 我 国 境 内提出申请,行政机关 应 对申请人身 份 进行核实 后受 理。7.2 申请途径 7.2.1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可 到 行政机关办公 场 所 或者行政机关指定的政务服 务中 心等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 理 点,当 场 提出 书 面 申请;也 可 通过信 函,以 及 行政机关对 外 公布的用于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传真、互 联 网等 方式和途径提出申请。7.2.2 采 用 书 面 形式 确 有 困难 的,申请人 可当 场 口头提出申请,由 受 理 该 申请的行政机关 代 为 填写 申 请 书,并 由申请人核实 后 签字 或者 盖章 确 认。7.2.3 申请人 描述 所需 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 确切 特征 等 有 困难,向行政机关 咨询 的,行政 机关 应 提 供 必 要的 帮助。7.2.4 行政机关 应 提 供 和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书格 式文本,方 便 申请人 免 费获取。DB 45/T 1 80 1 20 18 7 7.3 申请期限 7.3.1 收到申请的时点确定 7.3.1.1 信息公开处理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7.3.1.2 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7.3.1.3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 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或将信息公开申请寄送至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 构以外的机构或个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的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 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没有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行政机 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7.3.1.4 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邮箱提交申请的,自电子邮件系统接收之日为 收到申请之日。7.3.1.5 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信息公开申请传真提交申请的,自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 为收到申请之日。7.3.1.6 申请人通过行政机关对外公布的其他接收渠道提交申请的,以行政机关规定的时间为收到申 请之日,没有规定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7.3.2 补正期间停止计算期限 7.3.2.1 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申 请 书形式要件不齐备的,行政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依申请办理时限可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停止计算,待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 期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当日以及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当日,不计算在内。7.3.2.2 行政机关在补正通知中明确了合理的补正材料提交期限,申请人逾期不提交补正材料的,视 为撤回信息公开申请。7.4 答复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书面答复处 理: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能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可同时提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内容不属于本标准的政府信息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有关情况;属于行政机关之间和行政机关内部行文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可不予公开,但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应 予以公开;属于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可不予公开,但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且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可不予公开,但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 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答复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作 合理的检索义务说明;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作区分处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可部分公开及公开部分的获取方式和 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说明理由;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可公开;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开的意DB 45/T 1 80 1 20 18 8 见 征 询未 向 行政机关 作 答复的,视 为不 同意 公开。行 政机关 认 为 不公开 可 能 对公共 利 益 造成 重大影响 的,可 予以公开,但应 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 书 面 告 知 权 利 人;同 一申请人向 同 一行政机关 就 同 一内容 反 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 已经 答复的,可 告 知 申请人不 再 重 复 处 理;要 求 行政机关提 供 报 刊、书籍等 公开出 版 物,或者提 供 应 依 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查 阅 的案 卷 材 料,或者为其制作、收集、分 析、加 工政府信息的服务的,行政机关 应书 面 告 知 申请人不予 提 供;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向行政机关提出信 访 事 项 的,行政机关 应书 面 告 知 申请人通过 相应 的法定途径提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 多个 行政机关共 同 制作的,由 受 理申请的行政机关 与 牵 头制作 该 政府信 息的行政机关 沟 通 确 定 后,方 可 向申请人提 供。7.5 答复形式 7.5.1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 供 政府信息的,申请人 可选择 邮寄、递 送、传真、当 面 领 取 等 任一 种 方式获 取政府信息,并可选择 纸 质、光盘、电 子邮 件 等 任一 种 政府信息载体形式。7.5.2 无 法依 照 申请人要 求 的形式提 供 的,可 通过 安 排申请人查 阅相 关 资料、提 供 复制件、摘抄 或者 其他适 当 形式提 供。7.5.3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 阅 读困难 或者 视听障 碍 的,行政机关 应 为其提 供 必 要的 帮助。7.5.4 法律、法规、规 章 另 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7.6 答复期限 7.6.1 行政机关 收到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 当 场 答复的,应当 场 予以答复;不能 当 场 答复的,应 自 收 到 申请 之 日 起1 5 个 工作 日 内予以答复。行政机关 需 要 延长 答复期限的,应经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负 责人 同意,并书 面 告 知 申请人。延长 答复的期限 最长 不 得超 过1 5 个 工作 日。7.6.2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涉及商业秘 密和 个 人 隐私,应 征 求相 关 第三 方 意见,可 能 超 过规定答复期 限的,行政机关 应书 面 告 知 申请人。行政机关征 求第三 方 意见所需 时间不 计 算 在前 述 规定的期限内。7.7 送达 7.7.1 行政机关以 纸 质、光盘 等 形式将信息公开答复送达申请人的,送达方式包括 直接 送达、委托 其 他行政机关 代 为送达和 邮寄 送达。7.7.2 采 取 邮寄 送达方式送达的,应 通过 邮 政 企 业 送达,不 得 通过不具有国 家 公文 寄递 资格 的其他 快 递企 业 送达。7.7.3 采 取 直接 送达、委托 其他行政机关 代 为送达 等 方式送达的,以申请人 及 其法定 代 理人 签收 之 日 当 日 为期限 计 算 时 点。采 取 邮寄 送达方式送达的,以 交 邮 之 日 当 日 为期限 计 算 时 点。7.8 费用 依申请提 供 政府信息不 得收 取 检索 费、复制费(含 案 卷材 料 复制费)、邮寄 费 等相 关费用。7.9 自身信息获取和更正 7.9.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 供 与 其自身 相 关的 税 费 缴纳、社会保 障、医疗卫 生 等 政府信息的,应 出 示 有效身 份 证 件或者 证明 文件。7.9.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 证 据 证明 行政机关提 供 的 与 自身 相 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 确 的,可 向 该 行政机关提出更正请 求。DB 45/T 1 80 1 20 18 9 7.9.3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记录更正请求后,应进行核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理。7.1 0 不予公开信息的备案 7.1 0.1 备案情形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所申请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以 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 共 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行政机关答复申请 人不予公开的,需进行备案。7.1 0.2 备案程序 7.10.2.1 各级政府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填写 行政机关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政 府信息备案表(以下 简称 备案表),经本 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审核后,报 送 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 主管部门备案。7.10.2.2 各级部门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应填写 备案表,经本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 核后,报送本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备案。7.1 0.3 备案表内容 备案表应包括如下内容:不予公开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标题、文号、密级、生成日期;不予公开理由。7.10.4 备 案 时间 依申请公开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实行每季度一报,在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周完成备案工作。7.11 救 济 行政机关应在信息公开答复中告知申请人具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8 监督 8.1 年度报告 8.1.1 时间要求 8.1.1.1 各级行政机关应于每年3月 31 日前,编制、公布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8.1.1.2 各市人民政府和区直各行政机关应在每年1月 20 日前,向自 治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8.1.2 内容要求 8.1.2.1 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情况;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的编制、更新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载体的建设、运行情况。8.1.2.2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DB 45/T 1 80 1 20 18 10 及 时 澄清虚假、不 完整 信息的 情况;通过政府公报、政府 网站、新闻 发布会 及新闻媒 体 等 途径主 动 公开政府信息的 情况,在政府 网 站 发布的,要 着 重 公开 重 点 领域 政府信息有关 情况;主 动 向政务服务中 心、档案 馆、公共 图书馆等 信息查 阅 场 所 提 供 政府信息 情况;政府 网站 内容 及 时更 新情况。8.1.2.3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 情况:依申请公开工作 受 理、答复 情况;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 情况;接 待场 所建设、完 善、维护及 工作 运 行 情况。8.1.2.4 因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 讼 的 情况。8.1.2.5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 问题及改 进 情况。8.1.2.6 其他 应 报告的事 项。8.2 指南和目录 8.2.1 行政机关 应 依 照相 关规定编制、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 动 公 开基本目录)。8.2.2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应及 时更 新。8.2.3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应科 学 合 理,便 于查 阅。8.3 绩效考评 8.3.1 县级 以 上 人民政府 应 对 所 属工作 部门 和下一 级 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情况 进行考评。8.3.2 考评工作 应 每 年进行,考评 结 果 应 作为对行政机关绩效考评的依据 之 一,并 予以公布。8.4 社会评议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 部门应 组织或者 委托 统 计、第三 方评 估等 有关 部门 和机构定期对本行政区 域 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情况 进行社会评议、评 估,并 公布社会评议 情况。8.5 督查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 部门负 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 施 情况 进行监督 检 查。8.6 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 向 上级 行政机关、监 察 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 部门 举报和投诉;收到 举报和投诉的行政机关 应按照 国 家 和自治区有关 规定予以调查 处 理。8.7 责任追究 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 执 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地方标准 政府信息公开管理规范 DB45/T 1801 2018 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刷 版权专有 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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