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植物废弃物资源利用管理规范DB3301/T 0275-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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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B 3 3 0 1/T 0 2 7 5 2 0 1 8II C S 6 5.0 2 0.0 1Z 1 3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1/T 0 2 7 5 2 0 1 8园 林 绿 化 植 物 废 弃 物 资 源 利 用 管 理 规 范2 0 1 8-1 2-3 0 发 布 2 0 1 9-0 1-3 0 实 施杭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3 3 0 1/T 0 2 7 5 2 0 1 8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 2 0 0 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杭 州 市 园 林 文 物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的 附 录 A、附 录 B 为 规 范 性 附 录。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杭 州 植 物 园、杭 州 市 园 林 科 学 研 究 院。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余 金 良、郭 帅、章 银 柯、王 恩、黄 芳 晨。D B 3 3 0 1/T 0 2 7 5 2 0 1 83园 林 绿 化 植 物 废 弃 物 资 源 利 用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园 林 绿 化 植 物 废 弃 物 资 源 利 用 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要 求 及 常 用 利 用 方式。本 标 准 适 用 于 以 园 林 绿 化 植 物 废 弃 物 为 主 要 原 料 的 资 源 利 用。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规 范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本 适 用 于 本 规 范。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规 范。G B 2 0 2 8 7 农 用 微 生 物 菌 剂G B 1 4 5 5 4 恶 臭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G B/T 1 2 8 0 1 生 产 过 程 安 全 卫 生 要 求 总 则N Y 5 0 9 9 无 公 害 食 品 食 用 菌 栽 培 基 质 安 全 技 术 要 求N Y/T 2 3 7 5 食 用 菌 生 产 技 术 规 范L Y/T 1 9 7 0 绿 化 用 有 机 基 质N Y 5 2 5 有 机 肥 料N Y/T 4 9 6 肥 料 合 理 使 用 准 则 通 则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本 标 准。3.1园 林 绿 化 植 物 废 弃 物绿 地、林 地 或 水 域 中 绿 化 植 物 自 然 或 养 护 过 程 中 所 产 生 的 枝、叶、花、果、根、草 等植 物 残 体。3.2堆 肥在 适 宜 的 温 度、湿 度、C/N 比 和 通 风 条 件 下,园 林 绿 化 植 物 废 弃 物 经 过 预 处 理 及 发 酵腐 熟,转 化 为 稳 定 的 腐 殖 质 的 过 程。3.3T 值堆 肥 过 程 中 物 料 终 点 C/N 比 与 起 点 C/N 比 的 比 值,用 以 评 价 堆 肥 腐 熟 度。3.4绿 化 用 有 机 基 质D B 3 3 0 1/T 0 2 7 5 2 0 1 84以 有 机 废 弃 物 为 主 要 原 料,可 少 量 添 加 自 然 生 成 或 人 工 固 体 物 质,具 有 固 定 植 物、保水 保 肥、透 气 良 好、性 质 稳 定、无 毒 性、质 地 轻、阳 离 子 交 换 量 高、有 适 宜 的 碳 氮 比 等 特点,适 合 绿 化 植 物 生 长 的 固 体 物 质。3.5覆 盖 物以 园 林 绿 化 植 物 废 弃 物 为 原 料 直 接 铺 设 或 经 机 械 粉 碎 后 铺 设 于 土 壤 表 层 的 一 层 保 护或 装 饰 材 料。3.6食 用 菌 栽 培 基 质 主 料组 成 食 用 菌 栽 培 基 质 的 主 要 原 料,是 培 养 基 中 占 数 量 比 重 大 的 有 机 碳 素 营 养 材 料。如木 屑、棉 籽 壳、作 物 秸 秆 等。3.7食 用 菌 栽 培 基 质 辅 料栽 培 食 用 菌 基 质 组 成 中 配 量 较 少、含 氮 量 较 高、用 来 调 节 培 养 基 质 的 C/N 比 的 材 料。如 糖、麸、饼 肥、禽 畜 粪、大 豆 粉、玉 米 粉 等。4 基 本 要 求4.1 收 集 运 输4.1.1 根 据 所 在 地 区 内 植 物 生 长 周 期、养 护 计 划、修 剪 操 作 特 点、自 然 条 件 等 情 况,安 排收 集 计 划 和 工 序,充 分 做 好 收 集 人 员 安 排 和 作 业 工 具、车 辆、场 地、加 工 设 备 等 的 准 备 工作。4.1.2 根 据 园 林 绿 化 植 物 的 分 布 情 况,采 取 就 近 收 集 原 则,合 理 建 立 所 在 地 区 内 的 收 集 点和 收 集 物 流 路 线 图,可 设 置 移 动 收 集 点 和 固 定 收 集 点,也 可 建 立 集 中 收 集 的 中 转 站。4.1.3 应 合 理 安 排 收 集 与 运 输 作 业 时 间、作 业 流 程 与 作 业 计 划 及 劳 动 力 和 收 集 运 输 设 备。4.1.4 宜 在 收 集 场 地 针 对 园 林 绿 化 植 物 废 弃 物 类 别、枝 条 粗 细 或 用 途 不 同 进 行 简 单 分 类、捆 扎、压 缩 或 初 步 粉 碎 等 预 加 工 后 再 进 行 运 输。4.1.5 受 病 菌 或 虫 体 危 害 的 废 弃 物 应 单 独 收 集,再 进 行 特 殊 预 处 理。4.1.6 应 将 非 植 物 材 料 分 捡 剔 除,不 得 混 入 土、石 块、金 属 材 料、花 盆 等 园 艺 装 饰 用 材 料以 及 塑 料 等 非 植 物 性 材 料。4.1.7 在 收 集 或 运 输 过 程 中 应 采 取 措 施 确 保 园 林 绿 化 植 物 废 弃 物 不 被 重 金 属 或 油 污 等 污染。4.1.8 园 林 绿 化 植 物 废 弃 物 处 置 场 内 外 应 安 全 运 输。4.2 处 置 场 地4.2.1 应 先 根 据 本 地 区 内 绿 化 植 物 废 弃 物 产 量 及 季 节 性 影 响 程 度 规 划 场 地。4.2.2 场 地 选 址 应 最 大 限 度 地 降 低 运 输 和 建 设 成 本。4.2.3 场 地 布 局 应 遵 循 绿 化 植 物 废 弃 物 处 理 顺 序。4.2.4 处 置 场 应 远 离 生 活 区、景 点 且 交 通 便 利,运 输 距 离 合 理。4.2.5 应 建 于 地 势 较 高 且 不 易 积 水 的 地 方。应 有 有 效 的 排 水 系 统,或 有 一 定 的 斜 坡 泻 水。D B 3 3 0 1/T 0 2 7 5 2 0 1 854.2.6 宜 建 在 有 高 大 乔 木 林 带 的 空 旷 处,或 者 周 围 有 林 带 将 其 与 居 民 区 隔 开;有 条 件 宜 选择 背 风 的 山 坳 口 或 在 周 边 社 区 的 下 风 口 场 地 作 为 处 置 场。4.2.7 没 有 经 过 铺 设 的 处 置 场,应 确 保 土 壤 具 有 足 够 的 透 水 能 力,以 保 证 不 会 造 成 土 壤 泥泞 同 时 也 能 满 足 机 械 操 作。4.2.8 处 置 场 宜 建 成 硬 质 地 面 并 有 挡 雨 的 顶 棚,有 固 定 的 建 筑 设 施 更 佳;可 充 分 利 用 关 闭的 填 埋 场 遗 址 等 已 有 设 施。4.3 粉 碎 机 械4.3.1 处 置 场 应 配 置 粉 碎 机 械,应 根 据 粉 碎 要 求 和 处 置 能 力 确 定 粉 碎 机 类 型 和 功 率 大 小,用 于 生 产 覆 盖 物 的 粉 碎 机 宜 选 用 切 片 机。4.3.2 规 模 化 园 林 绿 化 植 物 废 弃 物 处 置 场 可 根 据 经 济 条 件 或 运 行 需 要,选 配 产 品 工 艺 所 需的 系 列 机 械 设 备。4.4 安 全 管 理4.4.1 处 置 过 程 安 全 卫 生 管 理 应 符 合 G B/T 1 2 8 0 1 的 有 关 规 定。4.4.2 处 置 场 区 应 具 备 完 善 的 生 产 安 全 规 章 制 度 和 岗 位 操 作 流 程。4.4.3 电 工、机 械 维 修 保 养 工 应 持 证 上 岗;机 械 操 作 工 应 经 过 培 训,考 核 合 格 后 才 能 上 岗;生 产 区 工 人 须 按 工 种 配 备 安 全 生 产 防 护 用 品。4.4.4 处 置 场 区 应 有 明 显 的 禁 烟、防 火 标 识,配 备 相 应 的 消 防 设 施,并 定 期 检 查 消 防 器 械的 有 效 期、记 录 结 果 并 及 时 更 换。4.4.5 工 作 人 员 需 进 行 防 火 灭 火 的 培 训。4.4.6 场 地 内 应 建 立 发 生 火 灾、机 械 伤 人 等 重 大 事 故 时 的 应 急 预 案。5 常 用 资 源 利 用 方 式5.1 堆 肥5.1.1 物 料 选 择枯 枝 落 叶、乔 灌 木 修 剪 物 或 间 伐 物、枝 条、草 坪 修 剪 物、杂 草 以 及 花 园、花 坛 内 废 弃草 花 等 适 合 作 为 堆 肥 物 料 的 园 林 绿 化 植 物 废 弃 物。5.1.2 原 料 粉 碎堆 肥 前,园 林 绿 化 植 物 废 弃 物 应 进 行 粉 碎 处 理。粉 碎 机 筛 孔 直 径 2 c m 及 以 下。5.1.3 物 料 调 理5.1.3.1 物 料 C/N 比 调 节堆 肥 物 料 包 括 主 料 和 辅 料,主 料 为 经 粉 碎 的 园 林 绿 化 植 物 废 弃 物 碎 屑,辅 料 可 选 择 含氮 量 较 高 的 无 机 氮 肥、畜 禽 粪 便、豆 渣、餐 厨 垃 圾 等,主 要 用 来 调 节 C/N 比 至 2 5:1 3 5:1。当 主 料 中 含 氮 量 较 高 的 鲜 叶 嫩 草 等 占 比 高 时,可 减 少 辅 料 用 量;而 主 料 中 含 氮 量 较 低 的 枝条 或 老 叶 占 比 高 时,应 增 加 辅 料 用 量。D B 3 3 0 1/T 0 2 7 5 2 0 1 865.1.3.2 物 料 酸 碱 度 调 节堆 肥 起 始 物 料 p H 值 以 中 性 或 者 弱 碱 性 为 宜。p H 值 高 于 8 时 或 p H 值 低 于 6 时,加 入 酸 性 物质 或 碱 性 物 质 调 节。5.1.3.3 物 料 含 水 量 调 节堆 肥 物 料 含 水 率 控 制 在 4 5%6 5%之 间。可 通 过 添 加 干、湿 物 料 或 加 水、搅 拌、通 风 等方 式 来 调 控。5.1.3.4 微 生 物 接 种可 添 加 微 生 物 菌 剂 促 进 堆 肥 物 料 发 酵 升 温 腐 熟,其 质 量 应 符 合 G B 2 0 2 8 7 的 要 求,使 用方 法 和 添 加 量 依 据 所 选 菌 剂 的 品 牌 说 明,添 加 量 一 般 为 堆 体 质 量 的 0.1%0.4%。5.1.4 堆 肥 工 艺5.1.4.1 起 堆将 混 匀 的 堆 肥 物 料 堆 起,堆 体 形 状 体 积 可 视 堆 肥 场 地 合 理 调 整。堆 体 宽 度 应 1 m,堆体 高 度 根 据 发 酵 的 条 件 确 定,露 天 堆 置 堆 肥 高 度 控 制 在 2 m 3 m,室 内 堆 肥 可 适 当 降 低 堆 肥高 度,宜 1 m,可 根 据 堆 肥 场 地 设 施 适 当 调 整 高 度。必 要 时 可 配 套 通 气 设 施。5.1.4.2 翻 堆a)为 达 到 无 害 化 要 求,堆 体 温 度 保 持 5 5 6 0 的 累 计 天 数 至 少 1 4 d 以 上;b)堆 肥 升 温 期,堆 体 温 度 首 次 上 升 至 5 5 6 0,翻 堆 一 次;c)堆 肥 高 温 期,堆 体 温 度 保 持 在 6 0 6 5,每 2 d 5 d 翻 堆 一 次,但 当 堆 体 温 度超 过 7 0 时 应 及 时 翻 堆;d)堆 肥 降 温 期,堆 体 温 度 低 于 在 5 5 以 后,每 7 d 翻 堆 一 次;e)当 堆 体 温 度 下 降 至 3 5 以 下,且 连 续 两 天 温 度 差 不 超 过 2 时,停 止 翻 堆。5.1.4.3 喷 淋 补 水在 堆 肥 周 期 内 特 别 是 翻 堆 过 程 中,如 果 物 料 含 水 率 低 于 4 5%,应 喷 水 以 维 持 物 料 含 水率 在 4 5%6 5%范 围。5.1.4.4 恶 臭 控 制通 过 施 用 除 臭 菌 剂 等 措 施,控 制 恶 臭。恶 臭 排 放 符 合 G B 1 4 5 5 4 中 的 二 级 标 准。5.1.4.5 渗 滤 液 处 理应 建 立 渗 滤 液 循 环 利 用 系 统,将 渗 滤 液 作 为 堆 体 淋 水 循 环 使 用。5.1.4.6 陈 化 后 熟堆 肥 物 料 经 好 氧 高 温 发 酵 阶 段,可 移 出 堆 肥 场,存 放 于 后 熟 仓 内 继 续 堆 置 3 0 d 6 0 d。期 间 可 翻 堆 1 2 次,当 堆 体 温 度 不 断 下 降 并 稳 定 在 3 5 C 以 下 可 视 为 充 分 腐 熟。5.1.5 堆 肥 产 物 技 术 指 标D B 3 3 0 1/T 0 2 7 5 2 0 1 875.1.5.1 绿 化 植 物 废 弃 物 堆 肥 后 应 符 合 附 录 A 的 技 术 指 标。5.1.5.2 堆 肥 产 物 生 产 有 机 肥 应 另 外 添 加 养 分 以 满 足 N Y 5 2 5 中 表 1 的 技 术 指 标。5.1.5.3 堆 肥 产 物 生 产 有 机 基 质 应 符 合 L Y/T 1 9 7 0 中 表 1 的 要 求。5.1.6 堆 肥 产 物 的 后 加 工5.1.6.1 有 机 肥 的 加 工养 分 含 量 和 含 水 率 达 标 的 腐 熟 堆 肥 产 物 可 直 接 作 为 有 机 肥 产 品,进 行 计 量、装 袋 包 装。若 腐 熟 堆 肥 产 物 养 分 不 足,可 添 加 一 定 比 例 无 机 养 分 均 匀 混 合,堆 沤 7 d 1 0 d,抽 样 检 测 达标 后 进 行 计 量、装 袋 包 装。若 腐 熟 堆 肥 产 物 含 水 率 超 标,应 进 行 晒 干 或 烘 干 处 理,抽 样 检测 达 标 后 再 计 量、装 袋 包 装。5.1.6.2 园 林 绿 化 用 有 机 基 质 加 工腐 熟 的 堆 肥 产 物 可 直 接 用 作 园 林 绿 化 有 机 基 质;也 可 将 堆 肥 产 物、辅 料 及 调 理 剂 按 一定 比 例 混 合 均 匀,用 于 配 制 不 同 园 林 绿 化 用 途 的 有 机 基 质,混 合 后 应 堆 放 1 0 d 1 5 d,然 后抽 样 检 测,产 品 合 格 后 进 行 计 量、装 袋 包 装。5.1.7 产 品 应 用5.1.7.1 作 为 绿 化 用 有 机 基 质 的 种 植 土可 以 根 据 种 植 植 物 和 原 种 植 土 性 质 以 及 种 植 质 量 要 求,按 以 下 比 例 进 行 混 匀 使 用:a)用 于 地 表 改 良:可 按 表 土 与 绿 化 基 质 6:4 至 8:2 的 比 例 混 匀;b)用 于 草 花、草 坪 种 植:可 按 原 种 植 土 与 绿 化 基 质 3:7 至 7:3 的 比 例 混 匀;c)用 于 灌 木 种 植:可 按 原 种 植 土 与 绿 化 基 质 6:4 至 8:2 的 比 例 混 匀;d)用 于 乔 木 种 植:可 按 原 种 植 土 与 绿 化 基 质 7:3 至 9:1 的 比 例 混 匀。5.1.7.2 作 为 有 机 肥 料应 符 合 N Y/T 4 9 6 的 有 关 规 定。5.2 覆 盖 物5.2.1 覆 盖 材 料 选 择5.2.1.1 覆 盖 宜 选 择 叶 片 少、直 径 大 于 2 c m 的 枝 条。5.2.1.2 覆 盖 材 料 宜 选 择 不 易 分 解 的 园 林 绿 化 植 物 废 弃 物,例 如 树 皮、木 片 等,禁 止 将 有病 虫 害 的 绿 化 植 物 废 弃 物 用 于 覆 盖。5.2.1.3 覆 盖 材 料 的 大 小 应 尽 量 保 持 规 格 基 本 一 致,粒 径 宜 在 2 c m 以 上,粉 碎 切 片 后 的 木片 应 控 制 在 3 c m 8 c m,根 据 覆 盖 物 形 状 和 粒 径 大 小 的 需 要,处 置 加 工 的 覆 盖 物,覆 盖 物 大小 宜 符 合 以 下 要 求:a)粒 状 覆 盖 物 最 小 粒 径 2 c m;b)片 状 覆 盖 物 长 度 以 3 c m 8 c m;c)作 景 观 小 径 铺 设 宜 用 5 c m 8 c m。5.2.2 指 标D B 3 3 0 1/T 0 2 7 5 2 0 1 88覆 盖 物 应 符 合 附 录 B 中 的 技 术 指 标。5.2.3 产 品 应 用5.2.3.1 应 用 原 则a)斜 坡、易 风 蚀 或 径 流 地 带 宜 用 大 粒 径(2 c m)覆 盖 物。b)无 明 显 病 虫 害 的 落 叶 一 般 不 分 大 小 可 直 接 覆 盖,但 应 有 适 当 的 抗 风 蚀 措 施,覆 盖面 积 不 宜 过 大。c)草 坪 修 剪 物 不 得 直 接 覆 盖。d)用 于 植 株 防 冻 的 需 要,宜 用 较 为 松 散 的 松 针 等 覆 盖 物。e)用 于 增 肥 保 水 的 需 要,宜 用 小 粒 径(2 c m)覆 盖 物。f)在 覆 盖 层 次 结 构 控 制 上,下 层(2 c m 5 c m)宜 用 小 粒 径(2 c m)覆 盖 物。5.2.3.2 覆 盖 厚 度a)常 规 覆 盖 厚 度 应 在 2 c m 1 0 c m 之 间,以 5 c m 1 0 c m 为 宜。b)气 候 干 旱 地 区 可 适 当 增 加 覆 盖 厚 度,雨 水 丰 富 地 区 可 适 当 降 低 覆 盖 厚 度。c)地 势 低 洼、土 壤 粘 重 地 带,适 当 降 低 覆 盖 厚 度;易 风 蚀、径 流 或 水 分 蒸 发 地 带 宜增 加 覆 盖 厚 度。d)覆 盖 物 粒 径 越 大 则 覆 盖 厚 度 相 应 增 加,小 粒 径 覆 盖 厚 度 相 应 降 低。e)新 移 植 小 苗 的 覆 盖 厚 度 宜 薄,且 可 随 生 长 状 况 渐 增 覆 盖 厚 度。5.2.3.3 覆 盖 时 间通 常 全 年 可 进 行 覆 盖,并 可 以 根 据 以 下 情 况 调 整 覆 盖 时 间:a)新 种 植 植 物 后 可 直 接 覆 盖;b)已 种 植 较 长 时 间 的 植 物,每 年 春 末 为 最 佳 覆 盖 季 节;c)保 持 土 壤 湿 润 的 覆 盖,应 在 雨 后 或 浇 透 水 之 后 铺 放 覆 盖 物;d)防 治 杂 草 的 覆 盖,应 先 将 原 有 的 杂 草 清 除 干 净 后 再 铺 放 覆 盖 物;e)冬 季 植 物 根 系 保 护 的 覆 盖,应 在 初 冬 土 壤 刚 刚 上 冻 但 气 温 还 未 到 最 冷 的 时 节 铺 放覆 盖 物,同 时 要 采 取 措 施 防 止 害 虫 在 覆 盖 物 中 越 冬;早 春 时 如 需 加 快 土 壤 回 暖,应 该 将 覆 盖 物 及 时 清 除。5.2.3.4 覆 盖 范 围a)严 禁 和 建 筑 物 基 础 直 接 接 触,离 开 建 筑 物 基 础 距 离 1 5 c m 3 0 c m,其 中 木 质 结 构 建筑 距 离 应 控 制 在 2 m 以 上。b)裸 地、步 道、小 径 等 非 植 物 种 植 区 或 植 物 稀 少 地 区 可 全 覆 盖 或 根 据 需 要 覆 盖。c)乔 木 及 大 灌 木:覆 盖 层 应 离 树 干 5 c m 7.5 c m,透 水 通 气 差 时 距 离 为 1 5 c m 3 0 c m;新 栽 树 木 在 其 1 倍 3 倍 树 穴 直 径 距 离 的 环 状 区 域 作 为 覆 盖 区;成 型 树 木 覆 盖 范围 以 树 木 垂 直 投 影 区 域 为 宜。d)中、小 灌 木 或 多 年 生 花 卉:可 全 覆 盖 或 根 据 需 要 覆 盖,但 覆 盖 厚 度 不 宜 过 厚,在覆 盖 过 程 根 据 需 要 进 行 必 要 翻 动 或 去 除 等 措 施 避 免 湿 度 过 大 或 氧 气 耗 损。D B 3 3 0 1/T 0 2 7 5 2 0 1 895.3 食 用 菌 栽 培 基 质5.3.1 主 料 选 择食 用 菌 栽 培 基 质 主 料 应 符 合 N Y 5 0 9 9 中 有 关 规 定。5.3.2 辅 料 选 择食 用 菌 栽 培 基 质 辅 料 应 符 合 N Y 5 0 9 9 中 有 关 规 定。5.3.3 培 养 料 制 备5.3.3.1 培 养 料 可 根 据 生 产 用 菌 种 的 实 际 需 求,设 计 合 理 的 配 方 进 行 配 制。食 用 菌 栽 培 基质 常 用 化 学 添 加 剂 种 类、功 效、用 量 和 使 用 方 法 需 满 足 N Y/T 2 3 7 5 中 附 录 B 的 要 求。5.3.3.2 为 防 止 栽 培 过 程 中 杂 菌 滋 生 和 虫 害 发 生,应 严 格 按 照 科 学 合 理 的 生 产 工 艺 进 行,如 高 温 高 压 灭 菌、常 压 灭 菌、前 后 发 酵、覆 土 消 毒 等,彻 底 杀 灭 培 养 料 的 中 杂 菌 和 害 虫(卵)。各 种 原 辅 材 料 的 加 工、分 装 和 灭 菌 应 及 时 完 成。木 腐 菌 熟 料 栽 培 用 原 料 可 采 用 高 温 高 压 或高 温 常 压 方 式 进 行 灭 菌。5.3.4 基 质 处 理食 用 菌 的 栽 培 基 质,经 灭 菌 处 理 的,灭 菌 后 的 基 质 需 达 到 无 菌 状 态;栽 培 基 质 不 得 加入 农 药。D B 3 3 0 1/T 0 2 7 5 2 0 1 81 0A A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绿 化 植 物 废 弃 物 堆 肥 产 物 技 术 指 标项 目 指 标颜 色 棕 色、褐 色、黑 色外 观 疏 松 透 气、具 有 良 好 吸 水 性 的 絮 状 或 者 小 颗 粒气 味 无 臭 味 或 者 无 难 闻 气 味粒 径(m m)1 5(9 0%)孔 隙 度(%)6 0 8 0杂 物(%)5发 芽 指 数(%)8 0含 水 量(%)4 0p H 值 5.5-8.3E C 值(m S c m-1)一 般 植 物 0.1 5-1.2,耐 盐 植 物 4T 值 0.6 0有 机 质(以 干 基 计)(%)3 5总 养 分(N+P2O5+K2O)(以 干 基 计)(%)2.0重 金 属应 符 合 L Y/T 1 9 7 0 的 4.4.2 中 表 3 关 于“重 金 属 指标 和 限 值”D B 3 3 0 1/T 0 2 7 5 2 0 1 81 1B B附 录 B(规 范 性 附 录)覆 盖 物 的 技 术 指 标控 制 项 目 指 标1 粒 径(c m)最 大 2,也 可 不 作 要 求2 厚 度(c m)最 大 0.13 水 分(%)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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