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 C S 0 3.2 2 0.9 9A 1 6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1/T 0 1 8 6 2 0 1 8城 市 公 共 自 行 车 服 务 点 设 置 管 理 规 范2 0 1 8-0 6-2 0 发 布 2 0 1 8-0 7-2 0 实 施杭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3 3 0 1/T 0 1 8 6 2 0 1 8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 T 1.1-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杭 州 市 城 市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公 用 事 业 监 管 中 心、中 国 计 量 大 学、滨 江 区 住 房 和 城 市 建 设 局、杭 州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管 委 会、萧 山 区 交 通 运 输 局、余 杭 区 交 通 运 输 局、富 阳 区 交 通 运 输 局、杭 州 市 公 安 局交 通 警 察 局、杭 州 市 公 共 自 行 车 交 通 服 务 发 展 有 限 公 司、杭 州 金 通 公 共 自 行 车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浙 江杭 环 计 量 研 究 有 限 公 司。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陈 伯 荣、苏 凌、翁 列 恩、胡 税 喜、姚 惠 丽、牟 彬 辉、唐 骥、徐 俊、胡 宗 福、曾伟 强、金 东、陈 飞 达、冯 晓 娜、俞 鹏 飞、刘 鑫 鸿、周 军、唐 建 军、袁 青、俞 峥 嵘、张 利 强、胡 雪 琪、池宏 峰。D B 3 3 0 1/T 0 1 8 6 2 0 1 81城 市 公 共 自 行 车 服 务 点 设 置 管 理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公 共 自 行 车 服 务 点 设 置 有 关 选 点、建 设、验 收、检 测、评 价 等 内 容。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杭 州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公 共 自 行 车 行 政 主 管 部 门(以 下 简 称“主 管 部 门”)组 织 实 施 的 公共 自 行 车 服 务 点 设 置 工 作。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3 5 6 5-2 0 0 5 自 行 车 安 全 要 求C J J 3 7-2 0 1 2 城 市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规 范D B 3 3/T 8 9 8-2 0 1 3 城 市 公 共 自 行 车 管 理 服 务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3.1公 共 自 行 车无 偿 或 有 偿 为 公 众 提 供 自 行 车 出 行 服 务 的 城 市 公 共 设 施。3.2服 务 点提 供 自 行 车 租 还、查 询 等 基 本 服 务,进 行 车 辆 维 护、保 养 和 调 配 作 业,同 时 也 可 提 供 车 辆 充 气、充电 和 公 交 卡 等 充 值 增 值 服 务 的 场 所。3.3服 务 点 设 置为 满 足 公 共 自 行 车 运 营 和 管 理 需 要,组 织 开 展 的 选 点、建 设、验 收、检 测、评 价 等 系 列 工 作。3.4服 务 设 施自 行 车 棚、管 理 亭、控 制 柜、锁 止 器、闸 机 等 构 建 物、设 备 及 其 附 属 设 施。3.5闸 机通 过 感 应 装 置 实 现 自 行 车 租 还 的 启 闭 设 施。3.6下 架 区在 服 务 点 周 边 施 划 出 的 用 于 自 行 车 临 时 存 放 的 场 地。3.7D B 3 3 0 1/T 0 1 8 6 2 0 1 82扩 建在 现 有 服 务 点 基 础 上 增 设 锁 止 器 或 其 他 服 务 设 施。3.8配 建在 新 建 建 筑 用 地 范 围 内 设 置 公 共 自 行 车 服 务 点。3.9迁 建(复 建)因 规 划 或 建 设 需 要 拆 除 原 有 公 共 自 行 车 服 务 点,并 在 另 一 地 点(同 一 地 点)进 行 建 设。3.1 0拆 除因 规 划 或 建 设 需 要 拆 掉 原 有 公 共 自 行 车 服 务 点,不 再 复 建。3.1 1验 收对 完 成 建 设 的 服 务 点 进 行 检 验、认 可 或 接 收。3.1 2移 交承 建 单 位 将 通 过 验 收 的 服 务 点 转 移 给 建 设 单 位 或 运 营 单 位。4 基 本 规 定4.1 安 全 性 原 则服 务 点 设 置 应 符 合 建 筑、消 防、交 通、电 力、市 政、燃 气、供 排 水 等 安 全 要 求,服 务 设 施 应 符 合 国家 现 行 安 全 标 准。4.2 适 应 性 原 则服 务 点 设 置 应 符 合 城 市 规 划 要 求,综 合 考 虑 城 市 道 路、绿 植 绿 地、商 业 环 境、人 文 地 理、市 容 市 貌等 因 素,合 理 布 置。4.3 便 利 性 原 则服 务 点 设 置 应 方 便 公 众 出 行,接 驳 商 业 居 住、文 化 教 育、旅 游 集 散、车 站 码 头 等 区 域,形 成 网 格 化架 构。4.4 比 例 性 原 则服 务 点 设 置 密 度 与 规 模 应 综 合 考 虑 区 域 人 口 数 量、道 路 通 行 流 量、公 共 交 通 覆 盖 等 因 素。5 选 点5.1 选 点 流 程选 点 流 程 包 括 制 定 计 划、预 选 方 案、现 场 踏 勘、组 织 会 审、对 外 公 示 和 确 认 批 准 等 程 序(见 图 1)。制定计划 预选方案 现场踏勘 组织会审 对外公示 确认批准D B 3 3 0 1/T 0 1 8 6 2 0 1 83图 1 选 点 流 程 图5.2 制 定 计 划5.2.1 主 管 部 门 应 制 定 项 目 建 设 计 划,包 括:a)市 级 主 管 部 门 应 根 据 公 共 自 行 车 发 展 规 划 和 年 度 公 共 自 行 车 项 目 建 设 任 务 制 定 区、县(市)年度 建 设 计 划;b)区、县(市)主 管 部 门 应 根 据 年 度 建 设 计 划 确 定 年 度 公 共 自 行 车 服 务 点 分 布 区 域、建 设 数 量 和自 行 车 投 放 规 模。5.2.2 制 定 年 度 建 设 计 划 宜 与 城 市 基 本 建 设 相 结 合,包 括:a)与 新 建、整 治 道 路 和 河 道 改 造 等 城 市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同 步;b)与 新 建、改 造 地 块 公 建 配 套 项 目 建 设 同 步;c)与 景 区 环 境 保 护 和 建 设 同 步;d)与 公 交 线 路 优 化 和 轨 道 交 通 等 建 设 同 步;e)与 外 围 停 车 场 建 设 同 步。5.3 预 选 方 案5.3.1 主 管 部 门 应 结 合 道 路 改 善、公 共 自 行 车 服 务 点 运 营 情 况 和 相 关 意 见 建 议 确 定 年 度 拟 建 服 务 点 预选 方 案。5.3.2 预 选 方 案 应 包 括 服 务 点 建 设 理 由、区 域 分 布、场 地 信 息、通 电 通 网 情 况、建 设 规 模、其 他 相 关部 门 意 见 等 内 容。5.3.3 站 点 式 服 务 点 锁 止 器 配 置 宜 达 到 以 下 规 模(见 表 1)。表 1 站 点 式 服 务 点 配 置 规 模 表序号 服务点类型 主要特征 锁止器配置总规模(可分组设置)1 公交点轨道交通站点每个出入口 2 1 个公交首末站点、B R T 站点、公交枢纽站点 3 2 个水上巴士站点 2 1 个2 大型公建点重要商业区,大专院校 4 2 个医疗卫生,文体中心,行政办公 3 2 个3 风景旅游点风景区,旅游集散点 3 2 个公园 2 1 个4 居住点大型居住区(3 0 0 0 户以上)4 2 个中型居住区(1 5 0 0-3 0 0 0 户)3 2 个小型居住区(1 5 0 0 户以下)2 1 个5 小型公建点 一般商业和公建区 2 1 个6 金融邮电点 银行、证券、邮政、电信点 2 1 个D B 3 3 0 1/T 0 1 8 6 2 0 1 845.3.4 场 地 式 服 务 点 闸 机 配 置 宜 达 到 以 下 规 模(见 表 2):表 2 场 地 式 服 务 点 配 置 规 模 表序号 服务点类型 主要特征 配置规模1 8 通道式(4 进 4 出)场地面积 3 0 0 平方米以上设 置 8 台 闸机,停 放 6 0 0 辆以上自行车2 6 通道式(3 进 3 出)场地面积 2 0 0 3 0 0 平方米以上设 置 6 台 闸机,停 放 4 0 0 辆以上自行车3 4 通道式(2 进 2 出)场地面积 1 0 0-2 0 0 平方米设 置 4 台 闸机,停 放 2 0 0 辆以上自行车4 2 通道式(1 进 1 出)场地面积 5 0-1 0 0 平方米设 置 2 台 闸机,停 放 1 0 0 辆以上自行车5.3.5 拟 设 置 服 务 点 主 要 信 息 来 源 有:a)设 点 小 组 建 议;a)运 营 单 位 建 议;b)政 府 部 门 建 议;c)社 会 组 织(单 位)、市 民 建 议;d)人 大 代 表、政 协 委 员 建 议;e)舆 情 反 映。5.4 现 场 踏 勘5.4.1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预 选 方 案 牵 头 服 务 点 现 场 踏 勘。5.4.2 踏 勘 成 员 可 由 规 划、建 设、交 警、绿 化、街 道(社 区)、运 营 单 位 等 相 关 部 门 人 员 组 成。5.4.3 拟 建 服 务 点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a)有 可 利 用 的 城 市 道 路、公 建 配 套 场 地 或 绿 地;b)有 一 定 安 全 距 离(见 表 3);c)道 路 坡 度 2.5%以 下;d)同 侧 服 务 点 间 距 不 少 于 1 3 0 米;e)具 备 通 电、通 网 等 条 件;f)不 影 响 供 水、排 水、电 力、通 讯、燃 气 等 地 下 管 线;g)不 影 响 各 类 线 杆、标 牌 等 设 施 正 常 使 用;h)不 占 压 盲 道、窨 井 等 设 施。表 3 服 务 点 设 置 安 全 间 距序号 设置边界 参照对象 安全间距1 服务点投影边线或外沿 距城市道路叉口直线与曲线侧石交点处 3 0 米D B 3 3 0 1/T 0 1 8 6 2 0 1 85轮廓线 2 距消防通道中心线 1 5 米3 距桥梁相邻侧或涵洞洞口外立面 5 0 米4 距盲道 0.2 5 米5 距人行通道 1 米6 距古树名木中心线 3 0 米5.5 组 织 会 审5.5.1 踏 勘 成 员 对 踏 勘 情 况 提 出 会 审 意 见。5.5.2 会 审 意 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预 选 场 地 情 况;b)主 要 影 响 因 素;c)相 关 改 进 措 施;d)服 务 点 配 置;e)建 设 规 模;f)经 费 保 障。5.5.3 改 进 措 施 主 要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调 整 建 设 规 模;b)调 整 服 务 点 设 施 配 置;c)改 造 市 政 道 路、盲 道、各 类 管 线 等 设 施;d)调 整 绿 化 用 地;e)迁 移、拆 除 原 有 服 务 点。5.5.4 服 务 点 配 置 可 以 有 以 下 组 合:a)站 点 式 服 务 点1)自 行 车 棚、管 理 亭、控 制 柜、锁 止 器、自 行 车;2)管 理 亭、控 制 柜、锁 止 器、自 行 车;3)控 制 柜、锁 止 器、自 行 车。c)场 地 式 服 务 点1)控 制 柜、闸 机、自 行 车 棚、围 挡、自 行 车;2)控 制 柜、闸 机、自 行 车 棚、自 行 车;3)控 制 柜、闸 机、自 行 车。5.5.5 服 务 点 可 以 增 设 以 下 服 务 装 置:a)充 电 装 置;b)自 行 车 充 气 装 置;c)饮 用 水 装 置;d)无 线 通 讯 装 置。5.6 对 外 公 示5.6.1 主 管 部 门 或 建 设 单 位 可 通 过 现 场 张 贴、媒 体 发 布 等 方 式 对 拟 建 服 务 点 情 况 进 行 公 示。5.6.2 公 示 期 不 少 于 5 个 工 作 日。5.6.3 公 示 收 集 的 意 见 应 进 行 登 记、分 析 并 处 理。D B 3 3 0 1/T 0 1 8 6 2 0 1 865.7 确 认 批 准5.7.1 主 管 部 门 应 在 公 示 期 届 满 后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对 拟 建 服 务 点 进 行 确 认。5.7.2 建 设 单 位 应 在 确 认 批 准 后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主 管 部 门 办 理 服 务 点 建 设 批 准 或 备 案 手 续。5.7.3 申 请 迁 建(复 建)、拆 除 原 有 服 务 点 应 报 原 建 设 单 位 和 主 管 部 门 同 意。5.7.4 主 管 部 门 应 在 接 到 迁 建(复 建)、拆 除 服 务 点 申 请 后 的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做 出 批 复 意 见。6 建 设6.1 建 设 流 程建 设 流 程 包 括 制 定 方 案、工 程 招 标 和 开 工 建 设 等 程 序(见 图 2)。图 2 建 设 流 程 图6.2 制 定 方 案6.2.1 建 设 单 位 应 根 据 确 认 批 准 服 务 点 文 件 制 定 建 设 方 案。6.2.2 制 定 项 目 招 投 标 方 案。6.2.3 落 实 项 目 施 工 监 理 方 案。6.3 工 程 招 标6.3.1 建 设 单 位 应 根 据 批 文 编 制 招 标 文 件、招 标 清 单。6.3.2 落 实 招 标 代 理 机 构,发 布 招 标 文 件。6.3.3 按 招 标 文 件 要 求 组 织 招 投 标 工 作。6.3.4 与 中 标 单 位 签 订 建 设 合 同。6.3.5 中 标 单 位 完 成 工 作 衔 接,落 实 施 工 计 划。6.4 开 工 建 设6.4.1 一 般 要 求6.4.1.1 建 设 单 位 开 工 前 应 做 到:a)办 妥 有 关 占 道、挖 掘、夜 间 施 工 等 许 可 手 续;b)对 施 工、监 理 单 位 提 出 安 全 生 产、文 明 施 工 管 理 规 定 并 抓 好 落 实。6.4.1.2 施 工 单 位 应 做 到:a)制 定 文 明 施 工 方 案;b)在 现 场 设 置 施 工 围 挡 和 施 工 告 示 牌;c)在 施 工 范 围 内 堆 放 建 筑 材 料 或 者 废 弃 物;d)办 妥 工 程 渣 土 处 置 手 续;e)对 工 程 周 边 建(构)筑 物 和 各 类 管 线、设 施 采 取 保 护 措 施;f)落 实 防 止 扬 尘、工 地 保 洁 措 施。6.4.2 新 建制定方案 工程招标 开工建设D B 3 3 0 1/T 0 1 8 6 2 0 1 876.4.2.1 按 年 度 建 设 方 案 确 定 的 点 位、配 置 和 规 模 要 求 建 设。6.4.2.2 具 备 通 电、通 网 等 条 件。6.4.2.3 办 妥 燃 气、供 水 等 管 线 监 护 手 续。6.4.3 扩 建6.4.3.1 应 重 新 评 估 拟 扩 建 点 周 边 空 间 和 交 通 等 情 况。6.4.3.2 应 按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配 置 和 规 模 进 行 扩 建。6.4.3.3 条 件 允 许 下 可 增 设 车 棚、广 告 牌。6.4.3.4 应 减 少 对 现 有 服 务 点 设 施 使 用 的 影 响。6.4.4 配 建6.4.4.1 应 在 规 划 用 地 红 线 范 围 内 落 实 服 务 点 及 自 行 车 下 架 区 场 地。6.4.4.2 满 足 对 外 开 放 使 用 条 件。6.4.4.3 配 建 费 用 由 提 供 场 地 的 建 设 单 位 负 责。6.4.4.4 运 营 维 护 费 用 由 运 营 和 建 设 单 位 协 商 确 定。6.4.5 迁 建(复 建)6.4.5.1 原 则 上 迁 建 点 距 原 服 务 点 不 大 于 1 0 0 米。6.4.5.2 迁 建(复 建)费 用 由 申 请 单 位 承 担。6.4.5.3 申 请 单 位 应 在 迁 建(复 建)前 1 5 天 通 知 建 设、运 营 单 位 或 主 管 部 门。6.4.5.4 申 请 单 位 应 与 建 设、运 营 或 管 理 单 位 协 商 做 好 原 设 施 设 备 的 保 管 和 维 护。6.4.6 拆 除6.4.6.1 应 就 原 服 务 点 设 施 设 备 的 保 管、再 利 用 等 问 题 与 运 营 或 管 理 单 位 进 行 协 商。6.4.6.2 应 就 原 服 务 点 占 用 场 地 的 修 复 及 费 用 问 题 与 管 理 或 运 营 单 位 协 商 确 定。7 验 收7.1 验 收 流 程验 收 流 程 包 括 组 织 验 收、出 具 报 告 和 办 理 移 交 等 程 序(见 图 3)。图 3 验 收 流 程 图7.2 组 织 验 收7.2.1 承 建 单 位 应 在 项 目 工 程 完 工 时 向 建 设 单 位 提 出 验 收 申 请。7.2.2 建 设 单 位 应 在 收 到 验 收 申 请 1 0 个 工 作 日 内 组 织 验 收。7.2.3 验 收 成 员 由 建 设、承 建、设 计、运 营、监 理 等 单 位 成 员 组 成。7.2.4 建 设 单 位 可 邀 请 相 关 专 业 人 员 共 同 参 与 验 收,对 设 备 设 施 进 行 实 地 验 收,对 验 收 资 料 进 行 审 查。7.3 出 具 报 告组织验收 出具报告 办理移交D B 3 3 0 1/T 0 1 8 6 2 0 1 887.3.1 验 收 成 员 应 对 验 收 情 况 进 行 综 合 评 议,形 成 验 收 报 告。7.3.2 建 设 单 位 与 承 建 单 位 在 验 收 报 告 上 签 字 确 认。7.4 办 理 移 交7.4.1 承 建 单 位 应 在 服 务 点 通 过 验 收 后 7 个 工 作 日 内 将 相 关 验 收 资 料 移 交 给 建 设 单 位。7.4.2 建 设 单 位 应 对 移 交 资 料 进 行 全 面 核 实。7.4.3 建 设 单 位 接 收 移 交 资 料 时 应 签 字 确 认。7.4.4 应 建 立 移 交 档 案。8 检 测8.1 检 测 流 程检 测 流 程 包 括 委 托 检 测、组 织 检 测 和 出 具 报 告 等 程 序(见 图 4)。图 4 检 测 流 程 图8.2 委 托 检 测8.2.1 主 管 部 门 或 运 营 单 位 应 委 托 具 有 一 定 资 质 的 第 三 方 检 测 机 构 对 服 务 点 服 务 设 施 进 行 检 查,对 投放 前 和 使 用 中 自 行 车 进 行 检 验。8.2.2 主 管 部 门、运 营 单 位 应 与 被 委 托 检 测 机 构 签 订 委 托 协 议,明 确 检 测 事 项、权 利 义 务 及 违 约 责 任等 内 容。8.2.3 检 测 机 构 应 根 据 委 托 合 同 约 定 内 容,制 定 相 应 的 检 测 制 度 和 检 测 方 案。8.2.4 检 测 机 构 应 具 备 以 下 条 件:a)应 通 过 C M A 计 量 认 证;b)具 有 C N A S 实 验 室 认 可 的 有 关 自 行 车 安 全 项 目 检 测 实 验 室;c)具 有 自 行 车 安 全 检 测 资 格 的 检 测 人 员;d)具 有 与 所 开 展 检 测 项 目 相 适 应 的 检 测 条 件 和 检 测 设 备;e)具 有 与 所 开 展 检 测 项 目 相 适 应 的 技 术 文 件、质 量 管 理 制 度 和 计 量 管 理 制 度。8.2.5 检 测 机 构 应 建 立 检 测 信 息 数 据 库。8.3 组 织 检 测8.3.1 检 查8.3.1.1 受 委 托 检 测 机 构 应 不 定 期 组 织 检 查,每 月 检 查 次 数 不 少 于 2 次。8.3.1.2 检 查 范 围 为 公 共 自 行 车 服 务 点 配 套 的 服 务 设 施。8.3.1.3 检 查 方 式 为 随 机 抽 查,但 每 年 应 覆 盖 所 有 服 务 点。其 中:a)每 月 抽 查 的 服 务 点 不 低 于 服 务 点 总 量 的 1 0%;b)每 月 抽 查 的 锁 止 器 不 少 于 总 量 的 1 0%,抽 查 自 行 车 不 少 于 投 放 量 的 1 0%。8.3.2 检 验委托检测 组织检测 出具报告D B 3 3 0 1/T 0 1 8 6 2 0 1 898.3.2.1 受 委 托 检 验 机 构 应 定 期 对 自 行 车 组 织 检 验。8.3.2.2 检 测 范 围 为 已 投 入 使 用 的 和 即 将 批 量 投 入 使 用 的 自 行 车。8.3.2.3 新 车 批 量 投 放 使 用 前 应 进 行 1 次 抽 样 检 验。8.3.2.4 已 经 投 入 使 用 的 车 辆 应 每 半 年 进 行 1 次 抽 样 检 验。8.3.2.5 检 验 方 式 为 随 机 抽 查。8.3.2.6 新 车 抽 查 比 例 为 即 将 投 放 自 行 车 批 次 总 量 的 1%,已 使 用 自 行 车 为 已 投 放 总 量 的 3%。8.4 出 具 报 告8.4.1 检 测 机 构 应 做 好 原 始 数 据 的 采 集、记 录、统 计 和 分 析。8.4.2 应 按 约 定 的 检 测 项 目 和 指 标 数 据 编 制 检 测 报 告。8.4.3 检 测 报 告 应 真 实、客 观、及 时。8.4.4 应 针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检 查 或 检 验 建 议。8.4.5 应 以 检 测 机 构 的 名 义 定 期 将 检 测 报 告 报 送 相 关 主 管 部 门。9 评 价9.1 评 价 流 程评 价 流 程 包 括 建 立 制 度、组 织 评 价 和 形 成 报 告 等 程 序(见 图 5)。图 5 评 价 流 程 图9.2 建 立 制 度9.2.1 主 管 部 门 应 牵 头 建 立 市、区、县(市)绩 效 管 理 评 价 机 制 和 评 价 制 度。9.2.2 建 设 单 位 和 运 营 单 位 应 按 职 责 建 立 内 部 绩 效 评 价 制 度。9.3 组 织 评 价9.3.1 主 管 部 门、建 设 单 位 和 运 营 单 位 应 按 附 录 A 和 附 录 B 的 要 求 组 织 评 价。9.3.2 评 价 工 作 每 年 不 少 于 1 次。9.3.3 可 委 托 第 三 方 机 构 实 施 评 价。9.4 形 成 报 告9.4.1 评 价 应 形 成 评 价 报 告。9.4.2 评 价 报 告 应 包 括 评 价 成 绩、存 在 问 题 及 整 改 措 施 等 内 容。9.4.3 评 价 报 告 应 报 送 上 级 主 管 部 门。建立制度 组织评价 形成报告D B 3 3 0 1/T 0 1 8 6 2 0 1 81 0A A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检 测 项 目 表类别 范围 项目要求 备注检查车棚A 类1.框架结构、顶棚完好无损;2.紧固件完整无缺;3.地面平整未严重开裂。1.A 类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即判为不合格。2.B 类项目中有二项不符 合,即 判 为 不 合 格(同 时 发 现 二 次 以 上整 车 使 用 年 限 超 过 5年的,该项为不合格)。B 类1 外观无严重锈蚀、脱漆;2.紧固件未松动;3.广告牌无破损;4.照明正常;5.探头完好。管理亭A 类1.结构、顶棚完好无损;2.紧固件完整无缺;3.门窗紧闭、锁具完好;4.消防设施齐全;5.查询机、充电器、充气泵等设施功能正常。B 类1 外观无严重脱漆;2.紧固件未松动;3.广告牌无破损;4.照明正常;5.探头完好。控制柜A 类1.结构完好无损;2.紧固件完整无缺;3.门紧闭、锁具完好;4.查询机等设施功能正常。B 类1 外观无严重脱漆;2.紧固件未松动;3.广告牌无破损;4.探头完好。锁止器(闸机)A 类 1.基础不松动;2.读卡正常;3.卡位完好;4.启闭正常。B 类 1.提示音正常;2.螺丝不缺失;3.外观无严重损伤、脱漆。自行车A 类1、零配件齐全;2.刹车有效;3.胎压正常;4.车架、钢圈未变形;5 传动件正常。B 类 1 外观无严重锈蚀、脱漆;2.紧固件未松动;3.骑行无异响。检验 自行车A 类 满足 G B 3 5 6 5-2 0 0 5 零部件及整车要求。B 类 整车使用年限不超过 5 年。D B 3 3 0 1/T 0 1 8 6 2 0 1 81 1B B附 录 B(规 范 性 附 录)评 价 指 标 表序号 指标名称 指标说明 计算公式1目标完成率以上级部门下达的年度目标建设任务为依据,在单位时间内(年、半年、季度、月度)任务完成情况。任务完成数/目标数2有责投诉率各级部门或市民对服务点合理性、安全性等方面提出的批评或有责投诉。有责投诉数/投诉受理数3及时开工率 在规定或计划时间内实际开工建设的项目。按时开工数/开工建设数4文明施工达标率悬挂安全警示标志、企业标志;现场有围挡;材料堆放整齐;垃圾清运及时;无安全隐患,不发生责任事故。达标工地数/施工工地数5按时完工率 在规定或计划时间内完工的建设项目。按时完工数/开工建设数6验收合格率 已完工并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数/完工项目数7投入使用率 验收合格并实际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投入使用数/验收合格数8检测合格率 服务点检查和自行车检验合格情况。检 查 合 格 率*7 0%+检 验 合 格 率*3 0%其 中:合 格 率=抽 样 合 格 数/抽 样总数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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