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村公交场、站设置标准DB3304/T 014-2018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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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4浙 江 省 嘉 兴 市 地 方 标 准DB 3 3 0 4/T 0 1 4 2 0 1 8镇 村 公 交 场、站 设 置 规 范2 0 1 8-0 5-1 0 发 布 2 0 1 8-0 6-1 0 实 施嘉 兴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ICS 01.080.01A 22D B 3 3 0 4/T 0 1 4 2 0 1 8I前 言本 标 准 依 据 G B/T 1.1-2 0 0 9 的 规 则 进 行 编 写。本 标 准 由 浙 江 省 嘉 兴 市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局 提 出本 标 准 由 嘉 兴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归 口。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浙 江 省 嘉 兴 市 道 路 运 输 管 理 局、嘉 兴 市 规 划 设 计 研 究 院 有 限 公 司、浙 江 省 标准 化 研 究 院。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孙 继 峰、徐 伟、赵 磊、陈 驰、徐 钊、刘 翔、褚 一 伟、覃 雅 芳。D B 3 3 0 4/T 0 1 4 2 0 1 81镇 村 公 交 场、站 设 置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镇 村 公 交 场、站 设 置 的 总 要 求 及 公 交 车 站、停 车 场 的 设 置 要 求 和 建 设 要 求。本 标 准 适 用 于 新 建、扩 建 和 改 建 的 镇 村 公 交 场、站 的 规 划 和 设 计。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T 5 8 4 5.3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标 志 第 3 部 分:公 共 汽 电 车 站 牌 和 路 牌G B/T 1 5 5 6 6.4 公 共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设 置 原 则 与 要 求 第 4 部 分:公 共 交 通 车 站G B/T 1 8 4 8 7.3 电 动 车 辆 传 导 充 电 系 统 电 动 车 辆 交 流/直 流 充 电 机(站)G B 5 0 0 6 7 汽 车 库、修 车 库、停 车 场 设 计 防 火 规 范C J J/T 1 5 城 市 道 路 公 共 交 通 站、场、厂 工 程 设 计 规 范C J J 4 5 城 市 道 路 照 明 设 计 标 准3 术 语 与 定 义下 列 术 语 与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标 准。3.1镇 村 公 交连 接 城 区 与 乡 镇、乡 镇 与 行 政 村 之 间,具 有 公 交 基 本 特 征 的 公 共 服 务。3.2首 末 站镇 村 公 交 覆 盖 区 域 内 1 条 公 交 线 路 始 发 或 到 达 的 站 点。3.3枢 纽 站镇 村 公 交 覆 盖 区 域 内 2 条 及 2 条 以 上 公 交 线 路 始 发 或 到 达 的 站 点。3.4中 途 站除 起 点 站、终 点 站 外,延 公 共 交 通 线 路 设 置 的 车 站。D B 3 3 0 4/T 0 1 4 2 0 1 824 总 要 求4.1 镇 村 公 交 场、站 应 纳 入 县(市、区)总 体 规 划 和 综 合 交 通 规 划,宜 与 新 建 小 区、道 路 同 步 规 划、同 步 设 计、同 步 施 工、同 步 使 用。4.2 应 节 约 资 源 和 用 地,宜 以 立 体 布 置 为 主。选 址 应 尽 量 靠 近 现 有 公 共 设 施,如 公 共 厕 所。改 建、扩建 过 程 中 应 因 地 制 宜,充 分 利 用 现 有 设 施。4.3 应 与 城 市 公 共 交 通 衔 接;镇 村 公 交 站 点 与 村 民 委 员 会 或 人 口 比 较 集 中 的 村 居 点 的 距 离 应 在 1 0 0 0 m内。4.4 公 交 场 站 信 息 导 向 系 统 应 符 合 G B/T 1 5 5 6 6.4 的 要 求。4.5 在 场、站 内 建 充 电 设 施 时,应 符 合 G B/T 1 8 4 8 7.3 的 规 定。4.6 配 置 照 明 设 施 的,应 符 合 C J J 4 5 的 规 定。4.7 场 站 设 施 应 达 到 抗 震、消 防、防 雨、防 风、防 雷、防 盗 的 要 求。5 车 站5.1 首 末 站5.1.1 规 模首 末 站 的 规 模 应 根 据 线 路 所 配 营 运 车 辆 的 车 型、总 数 确 定。每 辆 标 准 车 首 末 站 用 地 面 积 应 按 1 0 0 1 2 0 m 计 算。其 中:回 车 道、行 车 道、候 车 亭 用 地 应 按 每 辆 标 准 车 2 0 m 计 算。若 建 有 休 息 室 或 停车 坪,休 息 室 应 按 每 辆 标 准 车 2 m 3 m 计 算;停 车 坪 用 地 不 应 小 于 每 辆 标 准 车 5 8 m 计 算。用 地 狭 长或 高 低 错 落 等 情 况 下,首 末 站 用 地 面 积 应 乘 以 1.5 倍 以 上 的 用 地 系 数。5.1.2 设 置 要 求应 根 据 综 合 交 通 体 系 的 道 路 网 系 统 和 用 地 布 局,选 择 在 紧 靠 客 流 集 散 点 和 道 路 客 流 主 要 方 向 的 同侧。宜 设 置 在 道 路 使 用 面 积 较 富 裕 而 人 口 又 比 较 集 中 的 村 居 点 或 村 委 会 附 近。5.1.3 建 设 内 容5.1.3.1 首 末 站 功 能 主 要 是 首 站 和 末 站 发 车、客 流 集 散、公 交 车 回 车。偏 远 地 方 的 首 末 站 根 据 首、末班 车 发 车 需 要,还 应 有 车 辆 停 放 的 功 能。5.1.3.2 根 据 功 能 要 求 应 建 设 站 台、候 车 亭、站 牌、无 障 碍 设 施、回 车 道、消 防 设 施 及 绿 化,远 离 停车 场、保 养 场 或 有 较 大 早 班 客 运 需 求 的 首 末 站 可 根 据 需 要 设 置 供 夜 间 停 车 的 停 车 坪、司 机 休 息 室 和 卫 生间,有 条 件 的 首 末 站 宜 设 置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位。5.1.3.3 设 置 交 通 导 流 标 志 标 线、交 通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与 防 护 设 施 等。5.1.4 建 设 要 求5.1.4.1 应 按 最 大 运 营 车 辆 的 回 转 轨 迹 设 置 回 车 道,回 车 道 宽 度 不 应 小 于 7 m,长 度 根 据 实 际 需 要 设 定。5.1.4.2 设 置 停 车 坪 的 首 末 站,应 有 明 显 的 车 位 标 志、行 驶 方 向 标 志 及 其 它 营 运 标 志。停 车 坪 的 坡 度宜 为 0.3%0.5%。5.1.4.3 可 只 设 一 个 出 入 口,出 入 口 应 能 目 测 到 站 内 或 站 外 的 车 辆 和 行 人。有 条 件 的 首 末 站 宜 将 入 口和 出 口 分 隔 开。5.1.4.4 候 车 亭 宜 设 置 在 靠 近 出 入 口 的 位 置,方 便 乘 客 上 车 并 避 免 干 扰 车 辆 正 常 运 行。候 车 亭 的 设 计应 符 合 C J J/T 1 5 的 要 求。D B 3 3 0 4/T 0 1 4 2 0 1 835.1.4.5 站 台 长 度、宽 度、高 度 应 符 合 C J J/T 1 5 的 要 求。5.1.4.6 首 末 站 应 在 明 显 位 置 设 置 站 牌 标 识 和 发 车 显 示 装 置。站 牌 设 计 应 按 G B/T 5 8 4 5.3 的 规 定 执 行,并 符 合 C J J/T 1 5 的 要 求。5.1.4.7 首 末 站 停 车 区 的 道 路 宜 采 用 混 凝 土 路 面 结 构,当 采 用 沥 青 混 凝 土 路 面 结 构 时,应 作 抗 车 辙 增强 处 理。候 车 区 宜 设 置 提 示 盲 道 和 缘 石 坡 道 等 无 障 碍 设 施。5.1.4.8 当 首 末 站 配 置 有 司 机 休 息 室、卫 生 间 等 设 施 时,必 要 的 生 活 保 障 设 施 应 配 套 齐 全,如:水、电 的 连 通 等。5.2 中 途 站5.2.1 类 型分 为 候 车 亭 站、港 湾 式 停 靠 站。5.2.2 设 置 要 求5.2.2.1 中 途 站 应 设 置 在 公 共 交 通 线 路 沿 途 所 经 过 的 客 流 集 散 点 上(如 自 然 村、工 厂、学 校、商 业 网点 等),并 宜 与 其 他 交 通 方 式 衔 接。5.2.2.2 设 置 站 点 的 路 段 应 满 足 公 交 车 辆 运 行 安 全 要 求,使 公 交 车 辆 可 以 按 技 术 要 求 完 成 进 站 停 车-上 下 客-离 站 驶 出 的 过 程,同 时 尽 可 能 不 影 响 其 他 交 通 工 具 在 道 路 的 通 行。5.2.2.3 站 点 不 宜 设 置 在 桥 梁、涵 洞、临 水 临 崖 的 路 段。5.2.2.4 同 一 站 点 的 上 下 行 车 站,应 错 位 设 置,应 在 车 辆 前 进 方 向 迎 面 错 开 3 0 m。5.2.2.5 站 点 原 则 上 应 过 路 口 设 置。交 叉 口 站 点 设 置 应 在 距 交 叉 口 下 游 5 0 m 以 外 的 地 方,其 中 一 级 公路 宜 设 在 1 6 0 m 以 外,二 级 公 路 宜 设 置 在 1 1 0 m 以 外。5.2.2.6 几 条 公 交 线 路 重 复 经 过 同 一 路 段 时,其 中 途 站 宜 合 并 设 置。具 备 条 件 的 车 站 应 增 加 车 辆 停 靠通 道。5.2.2.7 站 距 为 8 0 0 m 1 2 0 0 m,城 市 化 水 平 较 高 的 乡 镇 区 域 路 段,可 参 照 市 区 公 交 站 距 5 0 0 m 8 0 0m。5.2.3 建 设 内 容中 途 站 应 设 置 站 牌、站 台、停 车 区、候 车 区,有 条 件 的 可 增 设 候 车 亭 等 设 施 或 建 成 港 湾 式 候 车 亭 站。在 二 级 以 上 公 路、道 路 中 央 有 施 划 双 实 线 或 设 置 中 央 隔 离 栏(带)的 公 路 设 置 的 中 途 站 应 采 用 港 湾 式 停靠 站。5.2.4 建 设 要 求5.2.4.1 停 车 区、候 车 区 应 符 合 本 标 准 5.1.4.7 的 要 求。5.2.4.2 候 车 亭、站 台、站 牌 的 设 计 应 按 本 标 准 5.1.4.4 5.1.4.6 的 规 定 执 行。5.2.4.3 中 途 站 宜 设 置 停 靠 区,停 靠 区 的 长 度 可 按 所 停 主 要 车 辆 类 型 确 定。通 过 该 站 的 车 型 在 两 种 以上 时,应 按 最 大 一 种 车 型 的 车 长 加 安 全 间 距 计 算 停 靠 区 的 长 度。停 靠 区 的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3.2 5 m。5.2.4.4 港 湾 式 停 靠 站 沿 路 缘 向 人 行 道 侧 呈 的 凹 进 不 宜 小 于 3.2 5 m。5.3 枢 纽 站5.3.1 类 型D B 3 3 0 4/T 0 1 4 2 0 1 84镇 区 建 成 区 人 流 聚 集、便 于 衔 接 的 区 域 应 设 置 枢 纽 站,承 担 镇 域 内 公 交 线 路 的 衔 接 功 能。枢 纽 站 可按 到 达 和 始 发 线 路 条 数 分 类,2 条 4 条 线 为 小 型 枢 纽 站,5 条 7 条 线 为 中 型 枢 纽 站,8 条 线 以 上 为 大 型枢 纽 站。5.3.2 设 置 要 求5.3.2.1 多 条 公 交 线 路 共 用 首 末 站 时 应 设 置 枢 纽 站。枢 纽 站 应 设 置 在 城 区 与 镇 区 连 线 的 延 伸 线 上。5.3.2.2 枢 纽 站 宜 靠 近 停 车 场、乡 镇 客 运 站 等。5.3.2.3 枢 纽 站 的 设 计 应 人 车 分 流、方 便 换 乘。5.3.3 建 设 内 容5.3.3.1 枢 纽 站 的 设 施 要 求 见 表 1。表 1 枢 纽 站 设 施设 施配 置大型枢纽站 中、小型枢纽站信息设施公共信息牌 站 牌 区域地图、公交线路图 公交时刻表 便利设施无障碍设施 候车亭 站 台 座 椅 人行通道 非机动车存放 机动车停车换乘 安全环保候车廊 照 明 监 控 消 防 绿 化 运营管理站场管理室 线路调度室 智能监控室 司机休息室 卫生间 D B 3 3 0 4/T 0 1 4 2 0 1 85表 1 枢 纽 站 设 施(续)设 施配 置大型枢纽站 中、小型枢纽站运营管理清洁用具杂务间 停车坪 回车道 小修和低保 注:“”表示应有的设施,“”表示可选择的设施。5.3.3.2 枢 纽 站 应 设 置 有 修 车 地 沟、工 具 间 等 小 修 和 低 保 所 需 设 施。采 用 纯 电 动 公 交 车 的,应 设 置 或预 留 充 电 桩 等 设 施 用 地。5.3.3.3 设 置 交 通 导 流 标 志 标 线、交 通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与 防 护 设 施 等。5.3.3.4 可 结 合 候 车 廊 及 站 内 用 房 设 置 零 售 超 市 等 便 民 设 施。5.3.4 建 设 要 求5.3.4.1 枢 纽 站 进 出 车 道 应 分 离,车 辆 宜 右 进 右 出。站 内 宜 按 停 车 区、小 修 区、发 车 区 等 功 能 分 区 设置,分 区 之 间 应 有 明 显 的 标 识 和 安 全 通 道,回 车 道 宽 度 不 宜 小 于 9 m。5.3.4.2 发 车 区 不 宜 少 于 4 个 发 车 位,站 台、站 牌、候 车 亭 的 设 计 应 按 本 标 准 5.1.4.4 5.1.4.6 的 规定 执 行。5.3.4.3 枢 纽 站 应 设 置 适 量 的 停 车 坪,其 规 模 应 根 据 用 地 条 件 确 定,应 按 照 5.1.1 的 要 求 计 算。宜 增加 设 置 与 换 乘 基 本 匹 配 的 小 汽 车 和 非 机 动 车 停 车 设 施 用 地。5.3.4.4 办 公 用 地 应 根 据 枢 纽 站 规 模 确 定。小 型 枢 纽 站 不 宜 小 于 4 5 m;中 型 枢 纽 站 不 宜 小 于 9 0 m;大 型 枢 纽 站 和 综 合 枢 纽 站 不 宜 小 于 1 2 0 m。5.3.4.5 绿 化 用 地 应 结 合 绿 化 建 设 进 行 生 态 化 设 计,面 积 不 宜 少 于 总 用 地 面 积 的 2 0%。5.3.4.6 当 枢 纽 站 配 置 有 场 站 管 理 室、线 路 调 度 室、智 能 监 控 室、司 机 休 息 室、卫 生 间、餐 饮 间、清洁 用 具 杂 务 间 或 小 修 和 低 保 等 设 施 时,必 要 的 生 活 保 障 设 施 应 配 套 齐 全,如:水、电 的 连 通 等。6 停 车 场6.1 功 能具 有 车 辆 停 放、小 修、车 辆 清 洗 和 运 营 管 理 等 功 能。6.2 规 模 与 选 址6.2.1 停 车 场 的 规 模 按 照 停 放 车 辆 的 总 数 来 确 定,停 车 场 用 地 面 积 应 根 据 公 交 车 辆 在 停 放 饱 和 的 情 况下,每 辆 车 仍 可 自 由 出 入 而 不 受 周 边 所 停 车 辆 的 影 响 确 定。停 车 场 用 地 面 积 宜 按 每 辆 标 准 车 1 5 0 m 计算。首 末 站 与 停 车 场 合 建 的,其 综 合 利 用 面 积 宜 按 每 辆 标 准 车 2 0 0 m 计 算。6.2.2 停 车 场 用 地 应 安 排 在 水、电 供 应 齐 备 的 地 区,可 与 公 交 枢 纽 站、首 末 站 联 合 建 设。6.3 设 置 要 求6.3.1 应 在 镇 域 内 设 置 1 个 中 心 停 车 场 以 及 若 干 个 小 型 夜 间 停 车 场,停 车 场 宜 分 散 布 局。D B 3 3 0 4/T 0 1 4 2 0 1 866.3.2 中 心 停 车 场 宜 设 置 1 个 修 车 地 沟,以 及 工 具 间 等 小 修 和 低 保 所 需 设 施。6.3.3 靠 近 办 公、生 活、医 院、学 校、休 闲 区 域 的 停 车 场,应 结 合 实 际 用 地 形 态 和 吸 声 隔 声 减 噪 设 施布 置 绿 化 带。6.3.4 停 车 场 内 应 有 良 好 的 场 区 环 境 和 安 全 视 距。6.4 建 设 内 容6.4.1 停 车 场 应 具 备 为 线 路 运 营 车 辆 下 线 后 提 供 合 理 的 停 放 空 间、场 地 和 必 要 设 施 等 主 要 功 能。停 车场 设 施 应 符 合 表 2 的 规 定。表 2 停 车 场 设 施设 施配 置中心停车场 夜间停车场停车设施停车坪(库)洗车台(间)场区道路 运营管理设施调 度 车队管理 行政办公 低保车库及附属工间 库房 配电室 劳保后勤库 生活服务设施单身宿舍 医务室 卫生间 安全环保设施照 明 监 控 消 防 绿 化 注:“”表示应有的设施,“”表示可选择的设施。6.4.2 设 置 交 通 导 流 标 志 标 线、交 通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与 防 护 设 施 等。停 车 场 的 进 出 口 处 应 安 装 限 速、引导、警 告、禁 行 和 单 行 等 交 通 标 志。6.4.3 可 根 据 需 要 预 留 充 电 桩 和 充 换 电 站 的 设 施 用 地。6.5 建 设 要 求6.5.1 防 火 要 求 应 符 合 G B 5 0 0 6 7 的 规 定。D B 3 3 0 4/T 0 1 4 2 0 1 876.5.2 停 车 场 内 宜 建 室 内 洗 车 间 或 室 外 洗 车 台,洗 车 间 或 洗 车 台 的 用 地 面 积 宜 为 停 车 场 用 地 面 积 的1%1.5%,也 可 单 独 计 算。6.5.3 生 活 用 建 筑 中 应 配 置 职 工 生 活 服 务 设 施。6.5.4 停 车 场 应 采 用 水 泥 混 凝 土 路 面,特 殊 情 况 可 采 用 沥 青 路 面。6.5.5 通 道 式 修 车 地 沟 的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2 倍 车 长;独 立 式 修 车 地 沟 的 长 度 不 应 小 于 1 辆 车 长。修 车 地沟 净 宽 不 应 小 于 0.8 5 m,有 效 深 度 不 应 小 于 1 m。地 沟 内 墙 应 镶 嵌 瓷 砖 等 光 洁 的 饰 面 材 料,墙 内 应 设 有照 明 灯 具 洞 口 和 低 压 安 全 灯 电 源。6.5.6 进 出 口 的 建 设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停 车 场 的 进 出 口 宜 设 置 在 停 车 坪 一 侧。停 车 场 内 的 交 通 路 线 应 采 用 与 进 出 口 行 驶 方 向 一 致 的 单 向 行 驶 路 线。车 辆 进 出 口 和 人 员 进 出 口 应 分 开。人 员 进 出 口 可 设 置 在 车 辆 进 出 口 的 一 侧 或 两 侧,其 使 用 宽 度应 大 于 1.6 m。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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