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规范DB51/T 2657-2019.pdf

返回 相关 举报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规范DB51/T 2657-2019.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规范DB51/T 2657-2019.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规范DB51/T 2657-2019.pdf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规范DB51/T 2657-2019.pdf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规范DB51/T 2657-2019.pdf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亲,该文档总共1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I C S 0 1.1 2 0A 0 0DB51四 川 省 地 方 标 准D B 5 1/T 2 6 5 7 2 0 1 9政 府 信 息 主 动 公 开 工 作 规 范2 0 1 9-1 2-3 0 发 布 2 0 2 0-0 2-0 1 实 施四 川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1/T 2 6 5 7 2 0 1 9I目 次前 言.I I1 范 围.12 信 息 发 布.13 政 策 解 读.14 回 应 关 切.35 公 众 参 与.4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政 府(办 公 厅/室)公 文 公 开 属 性 认 定 审 核 表.6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政 府 部 门 公 文 公 开 属 性 认 定 审 核 表.7附 录 C(资 料 性 附 录)政 府 信 息 发 布 审 核 表.8D B 5 1/T 2 6 5 7 2 0 1 9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 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提 出、归 口 解 释。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四 川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胥 云、冯 俊 锋、包 建 明、冯 雪、叶 茂、陈 健、侯 超 华、廖 原、刘 小 庆。D B 5 1/T 2 6 5 7 2 0 1 91政 府 信 息 主 动 公 开 工 作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政 府 信 息 主 动 公 开 工 作 中 信 息 发 布、政 策 解 读、回 应 关 切 和 公 众 参 与 的 要 求。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四 川 省 各 行 政 机 关(包 括 各 级 行 政 机 关,行 政 机 关 设 立 的 依 照 法 律、法 规 对 外 以 自 己名 义 履 行 行 政 管 理 职 能 的 派 出 机 构、内 设 机 构,以 及 法 律、法 规 授 权 的 具 有 管 理 公 共 事 务 职 能 的 组 织)。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居 民 委 员 会、村 民 委 员 会)可 参 照 执 行。2 信 息 发 布2.1 原 则坚 持“先 审 查、后 发 布”和“谁 制 作、谁 审 查、谁 负 责”的 原 则。2.2 审 查2.2.1 应 依 法 依 规 对 政 府 信 息 属 性 进 行 认 定,拟 发 布 政 府 信 息 的 公 开 属 性 为“主 动 公 开”。2.2.2 应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发 布 内 容 审 核 制 度,明 确 审 查 职 责,严 格 审 核 文 字、图 片、音 频、视 频 等 内 容。2.2.3 拟 发 布 的 政 府 信 息 应 符 合 互 联 网 信 息 服 务 管 理 办 法 的 规 定,同 时 应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底 线、社会 主 义 制 度 底 线、国 家 利 益 底 线、公 民 合 法 权 益 底 线、社 会 公 共 秩 序 底 线、道 德 风 尚 底 线 和 信 息 真 实 性底 线。2.2.4 公 文 起 草 单 位 向 政 府(办 公 厅/室)报 送 代 拟 稿 时,参 照 填 写 政 府(办 公 厅/室)公 文 公 开 属性 认 定 审 核 表(格 式 参 考 附 录 A);政 府 部 门 拟 制 发 文 稿 时,参 照 填 写 政 府 部 门 公 文 公 开 属 性 认 定审 核 表(格 式 参 考 附 录 B)。审 核 表 及 相 关 依 据 材 料 随 同 拟 公 开 政 府 信 息 一 并 存 档,登 记 建 档 备 查。2.3 发 布2.3.1 对 拟 发 布 的 政 府 信 息,制 作 单 位 可 参 照 填 写 政 府 信 息 发 布 审 核 表(格 式 参 考 附 录 C),登记 建 档 备 查。2.3.2 应 明 确 信 息 编 辑 环 节 的 责 任,做 好 信 息 内 容 接 收、筛 选、加 工 等,对 时 效 性 要 求 高 的 信 息 确 保随 时 编 辑、发 布。2.3.3 两 个 以 上 行 政 机 关 共 同 制 作 的 政 府 信 息,由 牵 头 制 作 的 行 政 机 关 负 责 公 开。2.4 动 态 更 新2.4.1 应 及 时 维 护 和 更 新 本 行 政 机 关 已 主 动 公 开 的 政 府 信 息,确 保 信 息 的 准 确 性 和 有 效 性。2.4.2 主 动 公 开 的 政 府 信 息,应 按 照 本 行 政 机 关 编 制 的 政 府 信 息 主 动 公 开 基 本 目 录 发 布,确 保 目 录 与实 际 发 布 内 容 互 为 一 致。3 政 策 解 读3.1 原 则D B 5 1/T 2 6 5 7 2 0 1 92坚 持“应 解 读、尽 解 读”和“谁 起 草、谁 解 读”的 原 则。3.2 解 读 范 围解 读 范 围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重 要 政 策 文 件:1)行 政 规 范 性 文 件;2)涉 及 经 济 社 会 发 展 大 局 或 关 系 群 众 切 身 利 益 的 政 策 文 件;3)其 他 涉 及 面 广、社 会 关 注 度 高、专 业 性 强、需 要 社 会 公 众 广 泛 知 晓 的 政 策 文 件。b)重 大 会 议 精 神:1)政 府 全 体 会 议;2)政 府 常 务 会 议;3)其 他 与 群 众 利 益 密 切 相 关 的 会 议。3.3 解 读 主 体3.3.1 一 般 为 政 策 文 件 起 草 单 位 或 会 议 承 办 单 位。3.3.2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是 解 读 的“第 一 责 任 人”。3.4 解 读 方 案3.4.1 需 解 读 的 文 件 或 会 议 精 神,应 在 起 草 文 件 或 会 议 方 案 时 同 步 制 定 送 审 解 读 方 案。3.4.2 解 读 方 案 应 与 文 件 送 审 稿 或 会 议 方 案 同 步 送 审、逐 级 审 签。3.4.3 解 读 方 案 主 要 包 括 解 读 工 作 的 组 织,解 读 提 纲、形 式、发 布 时 间 和 发 布 渠 道 等,并 附 解 读 材 料。3.4.4 规 范 性 文 件 的 解 读 材 料,宜 征 求 本 级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或 本 单 位 法 制 部 门 意 见。3.4.5 解 读 材 料 原 则 上 与 文 件 或 会 议 信 息 同 步 公 开,最 迟 不 超 过 1 0 个 工 作 日。3.5 解 读 要 求3.5.1 解 读 应 准 确 传 达 文 件 或 会 议 的 主 要 精 神,语 言 深 入 浅 出、通 俗 易 懂、平 实 生 动,把 与 群 众 切 身利 益 相 关 的 事 情 讲 清 楚、讲 透 彻,提 升 解 读 效 果,让 群 众 更 好 地 理 解 和 支 持 政 府 工 作。3.5.2 政 策 文 件 解 读 应 结 合 社 会 热 点 和 群 众 关 注 点,重 点 对 政 策 出 台 的 背 景 和 依 据、主 要 内 容、目 标任 务、推 进 措 施、新 旧 政 策 差 异 等 进 行 详 细 介 绍,引 用 专 用 名 词 和 专 业 术 语 的 应 作 出 解 释 说 明,帮 助 公众 准 确 理 解 把 握 政 策 精 神,避 免 误 解 误 读。3.5.3 会 议 精 神 解 读 应 重 点 对 会 议 召 开 的 背 景、目 的、主 要 内 容、议 定 事 项、下 一 步 工 作 措 施 等 进 行详 细 介 绍,增 进 群 众 对 政 府 工 作 的 了 解。3.5.4 民 族 地 区 结 合 当 地 实 际,运 用 民 族 语 言 对 重 要 政 策 文 件、重 大 会 议 精 神 进 行 解 读。3.6 解 读 方 式 和 形 式3.6.1 根 据 文 件 或 会 议 的 重 要 程 度、影 响 范 围 等,选 择 合 适 的 方 式 进 行 解 读,解 读 方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新 闻 发 布 会(通 气 会、吹 风 会 等);b)新 闻 稿 件;c)评 论 员 文 章;d)在 线 访 谈。3.6.2 根 据 受 众 特 点,采 取 灵 活 多 样、生 动 活 泼 的 形 式 进 行 解 读,解 读 形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图 片;b)图 表;D B 5 1/T 2 6 5 7 2 0 1 93c)图 解;d)漫 画;e)音 频;f)视 频。3.7 第 三 方 解 读可 由 熟 悉 相 关 领 域 情 况 的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专 家 学 者、评 论 员 和 新 闻 媒 体 等 第 三 方 力 量 解 读,提高 政 策 解 读 的 权 威 性、专 业 性、针 对 性 和 贴 近 性。4 回 应 关 切4.1 原 则坚 持 主 动 引 导、解 疑 惑 释、有 效 回 应 的 原 则。4.2 工 作 机 制应 建 立 健 全 本 行 政 机 关 政 务 舆 情 收 集、会 商、研 判、回 应、评 估 机 制,构 建 与 宣 传、网 信、公 安、通 信 管 理 等 部 门 的 信 息 共 享、快 速 反 应 和 协 调 联 动 机 制。4.3 收 集4.3.1 应 安 排 专 人 进 行 网 络 日 常 巡 查,通 过 网 站、论 坛、“两 微 一 端”等 渠 道 收 集 涉 及 本 地 区 本 部 门的 政 务 舆 情 信 息。4.3.2 政 务 舆 情 信 息 收 集 的 重 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涉 及 经 济 社 会 发 展、民 生 改 善、社 会 稳 定、改 革 创 新 的 政 策 措 施 的;b)涉 及 与 群 众 利 益 密 切 相 关、容 易 引 起 社 会 关 注 的 政 策 文 件 的;c)涉 及 自 然 灾 害、食 品 安 全、公 共 安 全、义 务 教 育、金 融 风 险 等 重 大 突 发 事 件 且 容 易 引 发 群 体 性事 件 的;d)涉 及 公 平 正 义、民 生 民 本 等 经 济 社 会 热 点 以 及 市 场 主 体 和 群 众 办 事 创 业 的 堵 点 痛 点 等 容 易 引 发重 大 突 发 舆 情 事 件 的;e)严 重 冲 击 社 会 道 德 底 线 的;f)可 能 影 响 政 府 形 象 和 公 信 力 的。4.4 研 判 评 估4.4.1 对 舆 情 事 件 进 行 梳 理,主 要 包 括 舆 情 事 件 爆 发 背 景、境 内 外 舆 情 态 势 分 析、舆 论 观 点 整 理 等 方面,对 后 续 传 播 趋 势 及 可 能 造 成 的 后 果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判 断,制 定 应 急 处 置 方 案。4.4.2 出 台 重 要 改 革 措 施 以 及 涉 及 公 众 切 身 利 益、容 易 引 起 社 会 关 注 的 政 策 文 件 时,牵 头 起 草 部 门 应做 好 舆 情 风 险 评 估。4.5 处 置应 区 分 不 同 情 况,对 政 务 舆 情 进 行 分 类 处 置。4.6 报 告在 舆 情 处 置 的 同 时,及 时 向 上 级 报 告 基 本 事 实,其 他 需 进 行 详 细 调 查 的 事 实 或 结 论 持 续 跟 进 报 告。D B 5 1/T 2 6 5 7 2 0 1 944.7 回 应4.7.1 原 则坚 持“属 地 管 理、分 级 负 责、谁 主 管 谁 负 责”的 原 则。4.7.2 回 应 责 任4.7.2.1 涉 事 责 任 部 门 是 第 一 责 任 主 体。4.7.2.2 对 涉 及 省 政 府 重 大 政 策、重 要 工 作 部 署 的 政 务 舆 情,省 级 相 关 部 门 是 回 应 主 体;涉 及 各 市、县 的 政 务 舆 情,属 地 涉 事 责 任 部 门 是 回 应 主 体;涉 及 多 个 市(州)的 政 务 舆 情,上 级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是 回应 主 体。政 府 办 公 厅(室)做 好 组 织 协 调 工 作。4.7.3 回 应 时 限对 涉 及 特 别 重 大、重 大 突 发 事 件 的 政 务 舆 情,应 快 速 反 应,最 迟 在 5 小 时 内 发 布 权 威 信 息,在 2 4 小时 内 举 行 新 闻 发 布 会,并 根 据 工 作 进 展 情 况,持 续 发 布 权 威 信 息,有 关 省 级 部 门 和 市(州)、县(市、区)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带 头 主 动 回 应。4.7.4 回 应 渠 道 和 方 式一 般 通 过 政 府 网 站、政 务 新 媒 体 等 回 应,根 据 舆 情 影 响 程 度 和 范 围,还 可 采 取 召 开 新 闻 发 布 会、接受 媒 体 专 访 等 方 式 回 应。4.7.5 回 应 要 求4.7.5.1 应 实 事 求 是,针 对 群 众 关 心 的 焦 点 和 关 键 问 题 进 行 回 应,耐 心 解 释 说 明,加 强 引 导,及 时 化解 矛 盾。4.7.5.2 应 把 握 好 尺 度 和 分 寸,防 止 引 发 次 生 舆 情。4.7.5.3 对 建 设 性 意 见 建 议,吸 收 采 纳 情 况 应 对 外 公 开。对 群 众 反 映 的 实 际 困 难,研 究 解 决 的 情 况 应对 外 公 布。对 群 众 反 映 的 重 大 问 题,调 查 处 置 情 况 应 及 时 发 布。对 公 众 不 了 解 情 况、存 在 模 糊 认 识 的,应 主 动 发 布 权 威 信 息,澄 清 事 实。对 错 误 看 法,应 及 时 发 布 信 息 进 行 引 导 和 纠 正。对 虚 假 和 不 实 信 息,在 及 时 回 应 的 同 时,将 涉 嫌 违 法 的 有 关 情 况 和 线 索 移 交 公 安 机 关、网 络 监 管 部 门 依 法 依 规 进 行 查 处。4.8 持 续 监 测应 持 续 监 测 网 络 舆 情 走 势,采 取 有 效 措 施,防 止 舆 情 回 温 或 引 发 次 生 舆 情。5 公 众 参 与5.1 公 众 参 与 形 式公 众 可 参 与 政 府 组 织 的 有 关 会 议 和 活 动,参 与 形 式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重 大 行 政 决 策 网 上 征 求 意 见;b)公 众 列 席 政 府 会 议;c)政 府 开 放 日;d)在 线 互 动。5.2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网 上 征 求 意 见D B 5 1/T 2 6 5 7 2 0 1 955.2.1 除 依 法 应 当 保 密 的 外,涉 及 社 会 公 众 利 益 调 整、需 要 公 众 广 泛 知 晓 或 者 参 与 的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应实 行 预 公 开,包 括 但 不 限 于:a)重 点 计 划 规 划;b)重 要 改 革 方 案;c)重 大 政 策 措 施;d)重 大 民 生 事 项;e)重 大 建 设 项 目。5.2.2 应 将 收 到 的 公 众 意 见 建 议 采 纳 情 况 予 以 公 开,并 就 未 采 纳 意 见 说 明 理 由。5.3 公 众 列 席 政 府 会 议5.3.1 除 依 法 应 当 保 密 的 外,政 府 常 务 会 议、政 府 全 体 会 议、政 府 专 题 会 议 中 涉 及 以 下 内 容 的 议 题,可 邀 请 公 众 代 表 列 席:a)涉 及 社 会 公 众 利 益 调 整、需 要 公 众 广 泛 知 晓 或 者 参 与 的 重 大 行 政 决 策;b)涉 及 住 房、教 育、环 保、社 保、就 业、医 疗、卫 生、文 化、资 源 开 发 等 事 项;c)涉 及 社 会 综 合 治 理 相 关 事 项。5.3.2 公 众 代 表 应 与 列 席 会 议 议 题 相 关。5.3.3 公 众 代 表 应 遵 守 会 议 或 活 动 有 关 纪 律 要 求,有 权 发 表 与 议 题 相 关 的 个 人 意 见,但 不 参 与 会 议 表决。5.4 政 府 开 放 日5.4.1 政 府 可 适 时 组 织 群 众 代 表 参 观 行 政 机 关 办 公 区、审 批 服 务 窗 口、规 划 展 示 场 馆、在 建 工 程 项 目等 场 所,了 解 机 关 运 行、政 务 服 务、项 目 进 展、城 市 建 设 等 情 况。5.4.2 对 群 众 代 表 提 出 的 改 进 政 务 服 务 质 量、推 进 重 大 项 目 建 设、加 强 和 创 新 基 层 社 会 治 理 等 方 面 的意 见 建 议,活 动 组 织 单 位 要 认 真 听 取,收 集 整 理,达 到 密 切 联 系 群 众、提 升 整 体 工 作 水 平 的 目 的。5.4.3 对 群 众 反 映 的 问 题,应 研 究 整 改 或 转 交 相 关 部 门,并 及 时 反 馈 整 改 情 况。5.5 在 线 互 动可 邀 请 公 众 与 相 关 部 门 负 责 人 进 行 在 线 交 流 互 动。D B 5 1/T 2 6 5 7 2 0 1 96A A附 录 A(资 料 性 附 录)政 府(办 公 厅/室)公 文 公 开 属 性 认 定 审 核 表政 府(办 公 厅/室)公 文 公 开 属 性 认 定 审 核 表 见 表 A.1。表 A.1 X X X 人 民 政 府(办 公 厅/室)公 文 公 开 属 性 认 定 审 核 表报文单位 报文文号拟发公文标题是否建议提请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是 否公文属性建议 主动公开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是 否本单位是否已进行公开前审查:是 否是否开展政策解读:是 否是否部分删减后公开:是 否 依申请公开 理由:不予公开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危及“三安全一稳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过程性信息 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 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起草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字或单位签章:年 月 日政府办公厅(室)发文主办处(科)室意见 同意起草单位意见 不同意起草单位意见,建议改为:主要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注 1:“三安全一稳定”指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注 2:拟开展政策解读的,需随文报送解读方案及解读材料。注 3:删减后公开的,应附删减后版本。注 4:确定 为不予 公开和 依申请 公开的,需随 文报送 确定依 据。依 法确定 为国家 秘密的,改填 国家 秘密确 定审批表,不再填写本表。注 5:联合行文的,需各部门(单位)共同签署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D B 5 1/T 2 6 5 7 2 0 1 97B B附 录 B(资 料 性 附 录)政 府 部 门 公 文 公 开 属 性 认 定 审 核 表政 府 部 门 公 文 公 开 属 性 认 定 审 核 表 见 表 B.1。表 B.1 X X X 单 位 公 文 公 开 属 性 认 定 审 核 表报文部门 报文文号拟发公文标题公文属性建议 主动公开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是 否本部门是否已进行公开前审查:是 否是否开展政策解读:是 否是否部分删减后公开:是 否 依申请公开 理由:不予公开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危及“三安全一稳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过程性信息 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 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起草部门意见负责人签字或单位签章:年 月 日单位负责人意见 同意起草部门意见 不同意起草部门意见,建议改为:主要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注 1:“三安全一稳定”指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注 2:拟开展政策解读的,需随文报送解读方案及解读材料。注 3:删减后公开的,应附删减后版本。注 4:确定 为不予 公开和 依申请 公开的,需随 文报送 确定依 据。依 法确定 为国家 秘密的,改填 国家 秘密确 定审批表,不再填写本表。D B 5 1/T 2 6 5 7 2 0 1 98C C附 录 C(资 料 性 附 录)政 府 信 息 发 布 审 核 表政 府 信 息 发 布 审 核 表 见 表 C.1。表 C.1 政 府 信 息 发 布 审 核 表D 单 位 名 称:提请公开的部门名称 日期 年 月 日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已进行公开前审查:是 否 是否部分删减后公开:是 否提请公开的部门负责人意见部门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单位负责人意见单位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E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D B 5 1/T 2 6 5 7 2 0 1 8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copyright@ 2017-2022 报告吧 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7002310号 |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宁B2-20200018  | 宁公网安备64010602000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