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I C S 0 3.0 8 0.3 0A 1 6DB3301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地 方 标 准D B 3 3 0 1/T 0 2 2 5 2 0 1 8政 府 投 资 建 设 公 共 停 车 场(库)管 理 服 务 规范2 0 1 8-0 6-2 0 发 布 2 0 1 8-0 7-2 0 实 施杭 州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发 布D B 3 3 0 1/T 0 2 2 5 2 0 1 8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 2 0 0 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杭 州 市 城 市 管 理 委 员 会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杭 州 市 道 路 停 车 收 费 监 管 中 心、杭 州 规 矩 企 业 管 理 咨 询 有 限 公 司。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 员:梁 旭、严 向 军、叶 文 文、沐 守 宽、金 建 锋、周 友 杰、鲍 瑞 军、张 燕、江 燕 雯、徐 亚 成、吴 振 华、俞 炜 挺、周 蓓、黄 永 祥、姜 鸣、崔 海 妍、鲍 晓 燕。D B 3 3 0 1/T 0 2 2 5 2 0 1 81政 府 投 资 建 设 公 共 停 车 场(库)管 理 服 务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公 共 停 车 场(库)的 术 语 和 定 义、基 本 要 求、运 营 服 务、设 备 设 施 的 维护 保 养、应 急 措 施、考 核、退 出。本 标 准 适 用 上 城 区、下 城 区、江 干 区、拱 墅 区、西 湖 区、西 湖 风 景 名 胜 区、高 新 开 发 区(滨 江)、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范 围 内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公 共 停 车 场(库)的 管 理 工 作。萧 山 区、大 江 东 产 业 集 聚 区、余 杭区、富 阳 区、临 安 区 可 参 照 执 行。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5 7 6 8.1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第 1 部 分:总 则G B 5 7 6 8.2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第 2 部 分:道 路 交 通 标 志G B 5 7 6 8.3 道 路 交 通 标 志 和 标 线 第 3 部 分:道 路 交 通 标 线G B/T 1 0 0 0 1 标 志 用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G B 1 3 4 9 5 消 防 安 全 标 志G B 1 5 6 3 0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设 置 要 求G B/T 2 6 5 5 9 机 械 式 停 车 设 备 分 类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本 标 准。3.1政 府 投 资 建 设 公 共 停 车 场(库)市、区 财 政 共 同 投 资 新 建、扩 建、改 建 的 公 共 停 车 场(库)。以 下 简 称 公 共 停 车 场(库)3.2三 统 一按 规 定 统 一 收 费 管 理、统 一 人 员 管 理、统 一 收 支 管 理。3.3监 管 单 位经 市、区 两 级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授 权,对 运 营 单 位 的 日 常 运 营、设 备 设 施 的 维 护 保 养、收 费 等活 动 监 督 和 考 核 的 单 位。3.4接 管 单 位辖 区 内 道 路 停 车 管 理 机 构。3.5D B 3 3 0 1/T 0 2 2 5 2 0 1 82运 营 单 位负 责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公 共 停 车 场(库)移 交 后 的 日 常 运 营 主 体 单 位。4 基 本 要 求4.1 人 员4.1.1 监 管 单 位 人 员 现 场 工 作 时 应 佩 戴 监 管 工 作 证。4.1.2 运 营 单 位 收 费 人 员 着 装 统 一,佩 证 章 上 岗,严 禁 穿 拖 鞋 上 岗。4.1.3 运 营 单 位 收 费 人 员 应 使 用 文 明 礼 貌 用 语。4.1.4 运 营 单 位 特 殊 岗 位 工 作 人 员(电 焊 工、电 工、机 械 式 停 车 设 备 操 作 人 员 等)需 持 证 上 岗。4.1.5 运 营 单 位 的 工 作 人 员 需 体 检 合 格 后 上 岗,定 期 组 织 体 检,对 患 有 心、肺、脑 血 管 性 疾 病、肺 结核、中 枢 神 经 系 统 疾 病 及 其 他 不 适 合 作 业 环 境 的 工 作 人 员 应 及 时 调 岗。4.1.6 工 作 时 间 不 得 进 行 与 工 作 无 关 的 任 何 活 动。4.2 监 管 人 员 工 作 设 备4.2.1 监 管 单 位 人 员 现 场 工 作 时 应 启 用 现 场 影 音 摄 录 设 备。4.2.2 监 管 单 位 人 员 现 场 工 作 时 应 配 备 智 能 移 动 终 端 并 安 装 巡 查 监 管 软 件。4.3 标 识 标 志4.3.1 运 营 单 位 应 在 公 共 停 车 场(库)入 口 处 明 显 位 置 设 置 统 一 的 停 车 场 标 志、公 示 牌,标 志、公 示牌 内 容 应 依 据 市 政 府 令 2 7 3 号 第 二 十 五 条 执 行。4.3.2 公 示 牌 应 符 合 杭 州 市 市 容 管 理 相 关 要 求 并 在 取 得 合 法 资 格 后 设 置。4.3.3 公 共 停 车 场(库)内 部 公 共 标 识 标 志 应 符 合 G B/T 1 0 0 0 1 相 关 要 求。4.3.4 公 共 停 车 场(库)内 部 出 入 口 指 示、泊 位 大 小 等 交 通 标 示 标 识 应 符 合 G B 5 7 6 8 及 交 通 管 理 行 政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4.3.5 应 标 示 醒 目 的 残 疾 人 车 位。4.3.6 新 能 源 车 停 放 车 位 专 用 标 识 应 依 据 杭 政 办 函 2 0 1 6 6 0 号、杭 建 科 发 2 0 1 7 7 0 号 及 杭 建 地 空 发 2 0 1 5 2 9 4 号 的 要 求 执 行。4.4 消 防4.4.1 消 防 安 全 标 志 应 符 合 G B 1 3 4 9 5 及 G B 1 5 6 3 0 的 相 关 要 求。4.4.2 消 防 通 道 及 其 它 消 防 设 施 应 符 合 消 防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5 运 营 服 务5.1 启 用 前 备 案5.1.1 公 共 停 车 场(库)在 启 用 前 1 5 日,运 营 单 位 应 持 下 列 材 料 向 所 在 地 的 交 通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案:土 地 使 用 证 明 材 料;交 通 组 织 图,包 括 出 入 口、标 志 标 线、停 车 泊 位 设 置 等 内 容;相 应 的 停 车 场 管 理 制 度;交 通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D B 3 3 0 1/T 0 2 2 5 2 0 1 835.1.2 运 营 单 位 应 按 交 通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出 的 备 案 意 见 改 进 设 置 状 况。5.2 收 费5.2.1 公 共 停 车 场(库)的 运 营 单 位 应 当 依 法 办 理 工 商、质 检、税 务 登 记,并 按 政 府 价 格 主 管 部 门 规定 的 收 费 标 准 收 取 停 车 费,鼓 励 顾 客 使 用 非 现 金 支 付 的 方 式,使 用 统 一 的 税 务 发 票。5.2.2 运 营 单 位 收 费 人 员 应 执 行“五 个 不 准”规 定:不 准 预 收 费;不 准 乱 收 费;不 准 停 车 未 收 费;不 准 拒 绝 杭 州 市 民 卡、支 付 宝、银 联 等 多 种 第 三 方 支 付 方 式。5.3 信 息 化5.3.1 公 共 停 车 场(库)的 本 地 收 费 管 理 系 统 通 过 接 入 停 车 专 网,与 监 管 单 位 停 车 监 管 系 统 进 行 对 接,实 现 停 车 信 息 上 传、下 载、对 账、统 一 支 付 等 功 能。5.3.2 公 共 停 车 场(库)本 地 收 费 管 理 系 统 应 上 传 以 下 信 息 数 据:车 辆 进 出 信 息(进 出 时 间、停 车 时 长、车 牌 信 息、停 车 场 信 息、进 出 口 信 息、收 费 人 员 信 息、照 片 信 息 等);缴 费 信 息(应 缴 金 额、实 缴 金 额、缴 费 时 间、缴 费 详 情 等);泊 位 空 闲 信 息(停 车 场 信 息、总 泊 位 数、剩 余 泊 位 数 等);收 费 员 考 勤 信 息(收 费 员 信 息、停 车 场 信 息、上 下 班 时 间 等);系 统 心 跳(定 时 发 送 心 跳 信 息)。5.3.3 公 共 停 车 场(库)本 地 收 费 管 理 系 统 应 提 供 以 下 信 息 数 据 的 下 载:包 月 车 辆(包 月 车 辆 信 息、有 效 时 间 等);特 殊 车 辆(特 殊 车 辆 信 息、有 效 时 间 等);市 民 卡 黑 名 单(杭 州 市 市 民 卡 黑 卡 清 单);系 统 参 数(如 市 民 卡 支 持 卡 类 型、打 折 参 数、心 跳 频 率 等)。5.3.4 公 共 停 车 场(库)本 地 收 费 管 理 系 统 每 日 与 停 车 监 管 系 统 进 行 账 目 比 对,实 现 对 账 功 能。5.3.5 公 共 停 车 场(库)本 地 收 费 管 理 系 统 通 过 接 入 停 车 监 管 系 统 的 统 一 支 付 功 能,实 现 杭 州 市 民 卡、支 付 宝、银 联 等 多 种 第 三 方 支 付 方 式。5.4 远 程 监 控应 在 公 共 停 车 场(库)建 立 全 方 位(3 6 0 度)、2 4 小 时 的 数 字 监 控 设 施 并 接 入 监 管 单 位 信 息 化 系 统。5.5 日 常 运 营5.5.1 运 营 单 位 需 确 保 公 共 停 车 场(库)2 4 小 时 运 营。5.5.2 公 共 停 车 场(库)管 理 人 员 日 常 工 作:正 确 引 导 车 辆 出 入 停 车 场(库),保 证 通 道 的 通 畅;正 确 引 导 车 辆 进 入 停 车 位,保 障 车 辆 停 放 有 序;泊 位 停 满 后,疏 导 欲 进 入 停 车 场 的 车 辆,并 做 好 解 释 和 劝 导 工 作;提 醒 停 车 人 关 好 车 窗、锁 好 车 门、带 好 财 物;车 辆 预 驶 离 停 车 场(库)时,管 理 人 员 应 及 时 到 位 引 导,提 示 停 车 人 出 场 路 线;做 好 停 车 场(库)内 的 环 卫 保 洁;填 写 交 接 班 记 录。D B 3 3 0 1/T 0 2 2 5 2 0 1 845.5.3 适 宜 时,可 购 置 能 减 少 公 共 停 车 场(库)风 险 的 保 险 产 品。5.5.4 运 营 单 位 应 依 据 市 委 办 发 2 0 0 8 1 5 8 号 管 理 规 定 执 行“三 统 一”。5.5.5 运 营 单 位 应 建 立 自 查 机 制,明 确 自 查 的 项 目、方 法、频 次 等。5.5.6 监 管 单 位 应 建 立 外 部 巡 查 机 制,明 确 巡 查 的 项 目、方 法、频 次 等。5.5.7 公 共 停 车 场(库)管 理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负 责 新 能 源 公 用 充 电 桩 的 运 营 管 理 等 相 关 活 动,并 依 据 杭建 科 发 2 0 1 7 7 0 号 管 理 规 定 执 行。5.5.8 公 共 停 车 场(库)管 理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应 确 保 非 残 疾 人 车 辆 不 得 占 用 残 疾 人 车 位。5.6 机 械 式 停 车 设 备 日 常 管 理5.6.1 公 共 停 车 场(库)内 使 用 机 械 停 车 设 备 的,应 具 有 立 体 机 械 车 库 特 种 设 备 年 检 合 格 标 志,并 按照 机 械 设 备 操 作 要 求 规 范 操 作,操 作 人 员 应 持 证 上 岗。5.6.2 车 辆 的 长 度、宽 度、高 度、重 量 应 符 合 G B/T 2 6 5 5 9 的 相 关 要 求,凡 超 长、超 宽、超 高、超 重 车辆 不 得 入 库。5.6.3 引 导 或 指 挥 车 辆 进 库 前 先 请 乘 车 人 员 下 车。5.6.4 车 辆 停 妥 后,应 做 到:发 动 机 熄 火;拉 好 手 刹;叠 好 后 视 镜;宠 物 不 得 留 在 车 上;关 好 门 窗。5.6.5 启 动 车 库 前 应 认 真 检 查 车 库 内 安 全 情 况:车 库 内 是 否 有 滞 留 人 员;上 升 和 下 降 位 处 有 无 异 常 情 况 和 阻 挡 物;左 右 移 动 车 位 两 端 有 无 影 响 移 动 欲 行 的 阻 挡 物。5.6.6 在 确 认 库 内 安 全 情 况 下,启 动 车 库 运 行。5.6.7 在 车 库 运 行 过 程 中,注 意 观 察 车 库 运 行 情 况,出 现 异 常 情 况 时 应 立 即 采 取 紧 急 制 动 措 施,并 及时 联 系 厂 家 处 理。5.6.8 闲 杂 人 员 不 得 进 入。5.7 突 发 事 件 的 处 置5.7.1 发 现 车 辆 在 停 车 区 域 内 有 损 坏 或 被 盗 等 情 况,立 即 报 告 上 级 主 管 部 门,并 及 时 通 知 车 主。如 车辆 确 实 在 停 车 区 域 内 损 坏 或 被 盗,应 配 合 车 主 向 当 地 公 安 机 关 报 案。5.7.2 在 停 车 区 域 内 发 生 交 通 事 故,保 护 好 现 场,报 告 上 级 主 管 部 门,并 及 时 通 知 车 主。必 要 时,应配 合 车 主 向 公 安 交 警 部 门 报 案,由 公 安 交 警 部 门 对 事 故 进 行 核 实、处 理 后 放 行。5.7.3 因 酗 酒 或 寻 衅 肇 事 而 引 发 的 相 关 问 题,应 及 时 报 告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或 报 警,对 造 成 事 故 的,应 配合 相 关 部 门 的 调 查。5.7.4 发 现 车 辆 漏 油、未 上 锁、物 品 遗 留 在 停 车 区 域 内 等 情 况 应 第 一 时 间 通 知 车 主,同 时 做 好 相 关 记录,特 殊 情 况 应 第 一 时 间 报 告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处 理。5.7.5 发 现 车 辆 携 带 易 燃、易 爆、剧 毒、腐 蚀 性 等 危 险 品 或 车 主 在 停 车 区 域 内 加 油、修 车、洗 车 等 行为,应 第 一 时 间 阻 止,必 要 时 应 第 一 时 间 报 相 关 部 门 进 行 快 速 有 效 处 置。5.7.6 在 适 宜 时,运 营 单 位 应 配 备 有 效 报 警 系 统。6 设 备 设 施 的 维 护 与 保 养D B 3 3 0 1/T 0 2 2 5 2 0 1 856.1 设 备 设 施 的 维 护 与 保 养 通 用 要 求6.1.1 在 移 交 接 管 时,应 明 确 公 共 停 车 场(库)及 相 关 设 备 设 施 的 维 保 事 项、期 限 及 责 任,移 交 内 容及 具 体 要 求 应 按 附 录 A 执 行。6.1.2 公 共 停 车 场(库)的 运 营 单 位 应 按 公 共 停 车 场(库)设 施 的 交 付 标 准 进 行 保 养,对 停 车 设 施 及附 属 设 备 定 期 检 查,及 时 维 护,并 建 立 健 全 的 设 施 档 案 管 理 制 度。6.1.3 维 护 保 养 的 范 围 应 包 括 高 架 路 桥 下、立 体 停 车 楼、地 下、地 面 等 公 共 停 车 场(库)内 的 设 备 设施。6.1.4 维 护 保 养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监 控 设 施、道 闸 收 费 系 统、标 识 标 志、消 防 等 通 用 的 设 备 设 施。6.1.5 监 管 单 位 每 月 至 少 一 次 现 场 抽 查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公 共 停 车 场(库)运 营 情 况,并 建 立 政 府 投 资建 设 公 共 停 车 场(库)现 场 抽 查 记 录(详 见 附 录 B)。6.2 机 械 式 立 体 停 车 设 备 及 其 他 设 备 设 施 维 护 与 保 养 特 定 要 求6.2.1 机 械 式 立 体 停 车 设 备 的 维 护 与 保 养6.2.1.1 机 械 式 立 体 停 车 设 备 应 委 托 具 有 资 质 的 第 三 方 专 业 机 构 进 行 定 期 的 维 护 保 养。6.2.1.2 维 护 保 养 的 内 容 应 包 括 机 械 立 体 停 车 设 备 的 电 气 系 统、驱 动 系 统、钢 结 构、导 轨 系 统、安 全装 置 等。6.2.1.3 第 三 方 机 构 应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维 护 保 养 手 册、保 养 起 止 时 间、应 急 预 案、维 护 保 养 计 划 并建 立 相 关 维 护 保 养 记 录。6.2.1.4 第 三 方 机 构 应 定 期 对 运 营 单 位 的 机 械 停 车 设 备 管 理 人 员 进 行 专 业 的 日 常 操 作、安 全 及 维 护 保养 培 训。6.2.1.5 运 营 单 位 应 建 立 符 合 特 种 设 备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备 案、年 检、报 废 等 要 求 的 管 理 机 制。6.2.2 其 他 设 备 设 施 的 维 护 与 保 养6.2.2.1 运 营 单 位 应 结 合 实 际 情 况 制 定 维 护 保 养 手 册、保 养 起 止 时 间、应 急 预 案、维 护 保 养 计 划 并 建立 相 关 维 护 保 养 记 录。6.2.2.2 运 营 单 位 应 建 立 其 他 设 备(如 电 梯 等)符 合 特 种 设 备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备 案、年 检、报 废 等 要求 的 管 理 机 制。7 应 急 措 施7.1 防 暑 降 温7.1.1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发 放 高 温 补 贴 和 防 暑 降 温 物 品。7.1.2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公 共 停 车 场(库)内 配 备 应 急 小 药 箱 等 急 救 设 施。7.2 防 汛 防 台7.2.1 应 建 立 防 汛 防 台 应 急 处 理 机 制,制 定 应 急 预 案。7.2.2 应 准 备 充 足 的 防 汛 防 台 物 资,地 下 车 库 应 配 备 挡 水 板 及 强 排 水 泵。7.3 防 冻 防 雪7.3.1 应 建 立 防 冻 防 雪 应 急 处 理 机 制,制 定 应 急 预 案。7.3.2 应 准 备 充 足 的 防 冻 防 雪 物 资。D B 3 3 0 1/T 0 2 2 5 2 0 1 867.4 其 他 类(如 断 电 等)7.4.1 应 建 立 其 他 类(如 断 电 等)应 急 处 理 机 制,制 定 应 急 预 案。7.4.2 应 准 备 备 用 发 电 机、应 急 灯 等 应 急 设 备,以 预 防 突 然 断 电 等 其 他 类 突 发 事 件。8 考 核8.1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负 责 对 运 营 单 位 的 考 核。8.2 应 建 立 覆 盖 服 务 投 诉、规 范 管 理、现 场 检 查、停 车 设 施 等 方 面 的 考 核 制 度。8.3 考 核 结 果 纳 入 各 城 区 城 管 工 作 考 核 目 标。8.4 监 管 单 位 应 定 期 安 排 监 管 人 员 到 现 场 核 查 收 费 情 况。8.5 在 适 宜 时,建 立 暗 访 或 神 秘 顾 客 机 制 核 查 收 费 情 况。9 退 出9.1 应 建 立 退 出 机 制。9.2 出 现 以 下 情 况 时 可 启 动 退 出 机 制:考 核 不 合 格 的 运 营 单 位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未 达 到 整 改 要 求;运 营 单 位 在 日 常 运 营 中 出 现 重 大 安 全 事 故;其 他 重 大 事 项。9.3 运 营 单 位 退 出 后 三 年 内 不 得 重 新 进 入 公 共 停 车 场(库)的 运 营。D B 3 3 0 1/T 0 2 2 5 2 0 1 87A A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移 交 内 容 及 具 体 要 求A.1 移 交 职 责A.1.1 监 管 单 位 根 据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要 求 负 责 指 导、协 调 和 监 督 公 共 停 车 场(库)项 目 接 管工 作,会 同 属 地 区 政 府(管 委 会)督 促 接 管 单 位 及 时 接 管 公 共 停 车 场(库),以 及 运 营 管 理 和 设 施 养 护管 理 等 工 作。A.1.2 建 设 单 位 负 责 公 共 停 车 场(库)项 目 竣 工 验 收、建 设 遗 留 问 题 整 改、项 目 移 交 等 工 作。A.1.3 接 管 单 位 负 责 参 与 公 共 停 车 场(库)项 目 竣 工 验 收,跟 踪 检 查 建 设 单 位 问 题 整 改 落 实 情 况,并做 好 项 目 接 管 等 工 作。A.2 移 交 内 容包 括 公 共 停 车 场(库)主 体 工 程 和 其 附 属 设 施(配 套 绿 化、市 容 环 卫 设 施、收 费 设 备 及 操 作 系 统、照 明、消 防、监 控 等 设 施)等 内 容。A.3 移 交 过 程A.3.1 接 管 单 位 界 定A.3.1.1 建 设 单 位 在 项 目 立 项 后,提 供 界 定 所 需 的 资 料,到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项 目 接 管 单 位 的界 定。A.3.1.2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受 理 界 定 申 请 时,按 照 属 地 管 理 的 原 则,在 杭 州 市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公共 停 车 场(库)项 目 接 收 单 位 界 定 表(详 见 附 录 C)中 界 定 项 目 的 接 管 单 位。A.3.2 接 管 单 位 提 前 介 入A.3.2.1 初 步 设 计 审 查建 设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初 步 设 计 审 查 时,邀 请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接 管 单 位 参 加,公 共 停 车场(库)收 费 管 理 信 息 需 接 入 杭 州 市 道 路 停 车 收 费 管 理 服 务 系 统,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接 管 单 位 按照 实 际 管 理 需 求,提 出 收 费 信 息 系 统、网 络 链 接 配 置 等 相 关 要 求,根 据 管 理 实 际 要 求,由 建 设 管 理 行 政主 管 部 门 结 合 其 他 职 能 部 门 意 见 统 筹 后 明 确,在 初 步 设 计 批 复 中 予 以 体 现。A.3.2.2 施 工 图 交 底建 设 单 位 邀 请 接 管 单 位 参 加 施 工 图 审 查 和 施 工 图 交 底,与 会 单 位 应 以 工 程 初 步 设 计 批 复 为 依 据,结合 停 车 场(库)运 营、维 护 等 的 实 际 提 出 意 见 和 建 议。A.3.2.3 建 设 施 工 协 调建 设 单 位 在 项 目 实 施 过 程 中,对 涉 及 使 用 功 能 的 重 大 设 计 变 更 或 甩 项 的 事 项,应 征 求 接 管 单 位 意 见后,报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后 实 施。D B 3 3 0 1/T 0 2 2 5 2 0 1 88A.3.3 项 目 竣 工 验 收A.3.3.1 预 验 收A.3.3.1.1 施 工 单 位 完 成 项 目 批 复 的 全 部 内 容 和 自 查 整 改 后,组 织 预 验 收,并 邀 请 接 管 单 位 参 加。A.3.3.1.2 接 管 单 位 在 预 验 收 时,对 项 目 使 用 功 能 是 否 达 到 设 计 批 复 及 施 工 图 要 求 进 行 仔 细、全 面 的 实地 查 验 和 资 料 审 查;并 将 查 实 的 问 题 7 个 工 作 日 内 以 杭 州 市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公 共 停 车 场(库)项 目 预 验收 整 改 消 项 告 知 书(详 见 附 录 D)形 式 告 知 建 设 单 位。A.3.3.1.3 建 设 单 位 应 及 时 组 织 施 工 单 位 对 查 实 的 问 题 进 行 整 改,同 时 将 整 改 消 项 情 况,在 组 织 竣 工 验收 前 以 杭 州 市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公 共 停 车 场(库)项 目 预 验 收 整 改 消 项 单(详 见 附 录 E)形 式 反 馈 接 管单 位,接 管 单 位 现 场 检 查 后 确 认 盖 章。A.3.3.2 竣 工 验 收A.3.3.2.1 建 设 项 目 通 过 消 防、质 量、公 安、交 警 等 相 关 部 门 专 项 验 收 后,由 建 设 单 位 等 责 任 主 体,按照 建 设 规 定 程 序 依 法 组 织 竣 工 验 收,邀 请 接 管 单 位 参 加,并 结 合 与 会 单 位 意 见 形 成 会 议 纪 要 或 以 相 关 单项 验 收 合 格 证 作 为 验 收 凭 证。A.3.3.2.2 建 设 单 位 承 诺 在 期 限 内 完 成 尚 存 问 题 整 改 的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即 可 办 理 移 交 接 管 手 续。A.3.4 项 目 移 交 接 管A.3.4.1 移 交 接 管A.3.4.1.1 建 设 单 位 提 供 管 理 移 交 接 管 所 需 的 资 料,以 及 实 际 设 施 量 清 单,填 写 杭 州 市 政 府 投 资 建 设公 共 停 车 场(库)建 设 项 目 交 接 表(详 见 附 录 F)到 接 管 单 位 办 理 移 交 手 续。A.3.4.1.2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合 格,各 接 管 单 位 必 须 予 以 接 收,签 署 杭 州 市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公 共 停 车 场(库)建 设 项 目 交 接 表 和 杭 州 市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公 共 停 车 场(库)建 设 项 目 遗 留 问 题 整 改 承 诺 书(详 见 附录 G),并 在 7 个 工 作 日 内 报 市 道 路 停 车 收 费 监 管 中 心 备 案。A.3.4.1.3 项 目 质 量 保 修、回 访 期 从 通 过 竣 工 验 收 合 格 之 日 起 开 始 计 算,期 限 按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管 理 条例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执 行。A.3.4.2 问 题 整 改A.3.4.2.1 项 目 移 交 接 管 后,建 设 单 位 对 存 在 的 建 设 遗 留 问 题,必 须 按 照 建 设 遗 留 问 题 整 改 承 诺 书 的内 容 和 要 求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整 改。A.3.4.2.2 接 管 单 位 应 建 立 负 面 清 单,列 出 问 题。在 问 题 未 得 到 充 分 解 决 时,不 予 接 受。通 常 负 面 清单 内 容 如 下:公 共、配 套 混 合 式 停 车 场(库)强 制 隔 离 设 施 不 到 位;公 共、配 套 混 合 式 停 车 场(库),在 公 共 停 车 场 范 围 内 独 立 的 出 入 口 数 量 设 计 不 符 合 相 关 要 求标 准;缺 少 独 立 消 控 室 的;监 控 没 有 做 到 全 覆 盖,或 3 6 0 无 死 角;公 共、配 套 混 合 式 公 共 停 车 场 库 的 水、电 不 能 单 独 过 户 的;停 车 场(库)收 费 信 息 系 统 未 接 入 监 管 单 位 的 信 息 化 系 统 的(或 未 能 预 留 接 口 的);停 车 场(库)出 入 口 建 造 在 其 他 单 位 或 小 区 内 的,涉 及 到 二 次 收 费 问 题 的;人 行 出 入 口 建 造 在 其 他 单 位 或 小 区 内,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的;交 警、规 划、消 防 等 职 能 部 门 专 项 验 收 手 续 未 完 成 的;D B 3 3 0 1/T 0 2 2 5 2 0 1 89 建 设 单 位 未 按 照 验 收 整 改 要 求 落 实 整 改 的;工 程 项 目 移 交 接 管 所 需 资 料 不 全 的;停 车 场 库 改 变 出 入 口 方 位,导 致 进 出 不 畅 的;如 停 车 场 与 学 校 或 者 其 他 场 所 为 共 有 的 停 车 场,出 入 口 为 同 一 个 的;停 车 场 库 与 外 界 没 有 硬 隔 离,只 是 围 栏 有 翻 越 可 能 性 的;场 库 未 有 独 立 的 水 电 的。A.3.4.2.3 接 管 单 位 应 积 极 配 合 建 设 单 位 做 好 建 设 遗 留 问 题 整 改,并 跟 踪 问 题 整 改 进 度;对 建 设 单 位整 改 不 力 或 未 能 限 期 整 改 到 位 的,书 面 发 函 给 建 设 单 位,同 时 抄 送 辖 区 政 府、建 设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A.3.4.2.4 整 改 完 成 后,建 设 单 位 书 面 通 知 接 管 单 位,双 方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复 查 确 认。A.3.4.2.5 遗 留 问 题 的 质 量 保 修 期 自 整 改 完 成 确 认 之 日 起 计。A.3.4.3 质 量 回 访A.3.4.3.1 在 项 目 质 量 保 修、回 访 期 内,建 设 单 位 和 接 管 单 位 应 及 时 沟 通 协 调 解 决 因 工 程 质 量 引 起 的,影 响 使 用 功 能 的 问 题 和 整 改 等 情 况。A.3.4.3.2 在 项 目 质 量 保 修、回 访 期 满 后,建 设 单 位 应 完 成 相 关 问 题 的 整 改 工 作,填 写 杭 州 市 政 府 投资 建 设 公 共 停 车 场(库)质 量 回 访 表(详 见 附 录 H)征 求 接 管 单 位 意 见;各 接 管 单 位 根 据 质 量 保 修、回 访 情 况 在 杭 州 市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公 共 停 车 场(库)质 量 回 访 表 中 签 署 意 见,并 向 市 道 路 停 车 收 费 监管 中 心 备 案。A.3.5 项 目 设 施 量 确 认公 共 停 车 场(库)办 理 移 交 接 管 后,由 监 管 单 位 对 新 增 的 设 施 量 进 行 确 认,报 城 市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门、财 政 管 理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备 案。D B 3 3 0 1/T 0 2 2 5 2 0 1 81 0B B附 录 B(规 范 性 附 录)政 府 投 资 建 设 公 共 停 车 场(库)现 场 抽 查 记 录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要求 抽查结果 备注被抽查单位:抽查人:抽查日期:D B 3 3 0 1/T 0 2 2 5 2 0 1 81 1C C附 录 C(规 范 性 附 录)杭 州 市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公 共 停 车 场(库)项 目 接 收 单 位 界 定 表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第 号项目名称项目性质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位置建设单位 申请时间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项目联系人 联系电话界定内容设施类型 接管单位界定意见本 项 目 接 管单 位 已 界 定,请 建 设单 位 及 时 与 接 管 单 位做 好 对 接,各 有 关 单 位应 积 极 配合做好项目实施和完工的相关工作经办 界定时间抄送:(接管单位)D B 3 3 0 1/T 0 2 2 5 2 0 1 81 2D D附 录 D(规 范 性 附 录)杭 州 市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公 共 停 车 场(库)项 目 预 验 收 整 改 消 项 告 知 书预验收时间:2 0 年 月 日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建设单位联系人/电话检查内容需整改消 项内 容上述情况请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完成后通知复查。备 注经办部门填发时间 二 年 月 日(盖章)D B 3 3 0 1/T 0 2 2 5 2 0 1 81 3E E附 录 E(规 范 性 附 录)杭 州 市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公 共 停 车 场(库)项 目 预 验 收 整 改 消 项 单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建设单位联系人/电话检查内容验 收存 在的问题消项意见确认盖章建设单位 接管单位经办人:年 月 日 经办人:年 月 日D B 3 3 0 1/T 0 2 2 5 2 0 1 81 4F F附 录 F(规 范 性 附 录)杭 州 市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公 共 停 车 场(库)建 设 项 目 交 接 表项目名称项目位置项目规模交接时间交接资料明细待完善项目(设施)情况建设单位意见(盖章)年 月 日接管单位意见(盖章)年 月 日备 注D B 3 3 0 1/T 0 2 2 5 2 0 1 81 5G G附 录 G(规 范 性 附 录)杭 州 市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公 共 停 车 场(库)建 设 项 目 遗 留 问 题 整 改 承 诺 书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时间:建设遗留问题:整改承诺:建设单位(盖章):经办人:日期:D B 3 3 0 1/T 0 2 2 5 2 0 1 81 6H H附 录 H(规 范 性 附 录)杭 州 市 政 府 投 资 建 设 公 共 停 车 场(库)质 量 回 访 表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交接时间 回访时间回访内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意见:经办:时间:年 月 日建设单位意见:经办:时间:年 月 日接管单位意见:经办:时间:年 月 日备注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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