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轨道交通车辆火灾自动报警和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程DB21/T 2755—20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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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1/T 2755 2019 代替 DB21/T 2755 2017 城市轨道 交通车辆 火灾自动 报警 和细水雾 灭火系统 技术规 程 Technical Regulations of Automatic Fire Alarm&Water Mist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 for Urban Rail Transit Vehicle 2019-12-20 发布 2020-01-20 实施 DB ICS 13.220.10 C 84 辽 宁 省 地 方 标 准 辽 宁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DB21/T 2755 2019 目 次 前 言.I 1 范围.1 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件.1 3 术 语 和 定义.1 4 一般 要求.1 4.1 环 境条 件.2 4.2 外 观要 求.2 4.3 质 量要 求.2 4.4 防 火要 求.2 4.5 关 于产 品中 禁用 和 限用材 料的 要求.2 5 火灾自动 报 警 系 统.2 5.1 一 般规 定.2 5.2 系 统设 备的 选择.3 5.3 系 统的 设计 要求.3 5.4 系 统的 安装 和调 试.3 6 细水雾灭火系统.5 6.1 一 般规 定.5 6.2 系 统设 计要 求及 水 力计算.5 6.3 系 统部 件选 择及 要 求.6 6.4 系 统的 安装 和调 试.6 7 验收.8 7.1 一般 规定.8 7.2 验 收 内 容.8 7.3 验 收 评 定.8 8 维 护 管 理.8 附录A(规 范性 附录)火灾自 动报 警 和 细水 雾灭 火 系统 试验.9 A.1 火灾自 动报警 系统 测试.9 A.2 细水雾 灭火系 统测试.9 A.3 测 试 试 验 设 备.9 A.4 火灾 场景 设计.11 A.5 测试 试验.12 A.6 试 验 的 安 全 防 护.13 DB21/T 2755 2019 前 言 本规程 是按 照GB/T 1.1-2009 给出 的规 则起 草。本规程 代替DB21/T 2755-2017 城市 轨道 交通 车辆 火 灾自动 报警 和细 水雾 灭火 系统技 术规 程;本 规程与DB21/T 2755-2017 相 比,主 要修 改如 下:在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 中 增加ISO/TS 22163 铁 路质量 管理 体系(RQMS)。在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 中增加GB 19298 食 品安 全国家 标准 包 装饮 用水。在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 中增加EN 45545 铁 路应 用 铁 路车 辆防 火保 护。在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 中增加TSG R0006 气瓶 安 全技术 监察 规程。在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 中增加TB/T 3139 机车 车 辆内装 材料 及室 内空 气有 害物质 限量。在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 中增加GB/T 26785 细水 雾灭火 系统 及部 件通 用技 术条件。在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 中 删除TJ/JW 001C 机车 车载安 全防 护系 统(6A 系 统)机车 防火 监控 子系统技术 条件。在2 规 范性 引用 文件 中GB 5099 钢 制无 缝气 瓶 修改为GB/T 5099 钢 制 无缝气 瓶。修改3.2,“响应 时间”修改 为“灭火 响应 时间”。新增3.3,城市 轨道 交 通车辆 火灾 自动 报警 系统 术语定 义。修改4.2.5,“各 部件”改为“各 系统 部件 安装 定位及 防护 应使 其不 会受 到机械 的、化学 的或 其它损伤,对 其易 受腐 蚀和 机械损 伤,以及 受环 境湿 度、温 度 影 响较 大的 部件 应进行 防护”。新增4.3,质量 要求 符 合ISO/TS 22163 标准。新增4.4,防火 性能 要求 符合EN 45545 标准,试 验及证 明。新增4.5,环保 要求 符 合TB/T 3139 标 准,试验 及 证明。修改5.1.2,火 灾自 动 报警系 统“符 合TJ/JW 001C 中相 关规 定”修改 为“响 应时间 应不 大于45s,应具有 声光 报警 和数 据信 息传输 功能”。修改5.2.2,客 室增 加“点型 感温 火灾 探测 器 或 点型红 外火 焰探 测器”。修改5.3.1,增 加“火 灾自动 报警 系统 发生 误报 时,应 具备 人为 干预 进行 复位的 功能。”修改5.3.8,原标准 改 为“火灾 探测 器的 设置 数 量 应根 据保 护面 积确 定,必要时 可通 过模 拟保 护对象火 灾场 景等 方式 对火 灾探测 器的 设置 情况 进行 验证”。删除5.4.1.1,系统 安 装应由 城市 轨道 交通 车辆 生产厂 家承 担,产品 制造 单位协 助完 成。修改5.4.6,修 改火 灾 探测响 应时 间45s(原 标准60s),修改5 处。修改5.4.6.1.1,“通 过喷雾 试验 或使 用手 动烟 雾发生 器试 验”修改 为“通过热 烟发 生装 置,依据附录A.5 试验”。修改5.4.6.3.1,“空 气采集 孔释 放烟 雾”改为“任意 空气 采集 孔释 放烟 雾”。修改6.1.2,增 加灭 火 剂应符 合GB 19298 的 规定。新增6.1.3,细 水雾 灭 火系统 应按 照需 要防 护的 防火区 域设 置水 罐容 量,并 有冗 余,同时 符合6.2.7 的要 求。新增6.1.4,细 水雾 灭 火系统 及部 件应 符合GB/T 26785 的相 关规 定。删除6.2.2,细 水雾 灭 火系统 应在 最先 探测 到火 灾的客 室进 行释 放,具 有 扑救或 抑制 客室 内的 初期火灾 功能。DB21/T 2755 2019 修改 原6.2.3,增加“手动启 动宜 有防 误操 作功 能”。修改 原6.2.8,将细 水 雾释放 时间 由“4 min以上”修 改为“应 考虑 两相 邻 车站间 车辆 运行 时间,且不低 于8min”。修改 原6.2.9,将“客 室内最 远端 喷头 入口 处压 力应不 小于0.80MPa”修 改 为“客 室内 喷头 入口处设计 工作 压力 应不 小于0.80MPa 且不 大于1.20MPa”。新增6.2.11,细 水雾 灭火系 统应 保证 在车 辆供 电系统 处于 应急 状态 下可 正常启 动。新增6.3.1.3,盛装 氮 气的钢 制无 缝气 瓶检 验周 期应符 合TSG R0006 的要 求,每5 年检 验1次。修改6.3.3.2.3,增 加“且喷 头与 通风 口距 离符 合车辆 设计 相关 要求”。删除6.4.1.1,系统 安 装应由 城市 轨道 交通 车辆 生产厂 家承 担,产品 制造 单位协 助完 成。修 改原6.4.1.2,原标 准改为“细 水雾灭 火系 统 应按照 批准 的安 装、调 试 工艺规 程文 件执 行,工艺规程 文件 应明 确规 定调 试时注 意事 项、安装、检 查方式、调 试顺 序、调试 方法等”。修 改附 录A 中 A.1.2 性能目 标:客室、司 机室 和电控 柜内 的火 灾自 动报 警系统 必须 在烟 雾开 始释放之 后的45s(原标 准60s)之内 发出 火灾 报警 信号。本规程 由 辽 宁省 应急 管理 厅 提出 并 归 口。本规程 主要 起草 单位:沈 阳二一 三电 子科 技有 限公 司、辽 宁省 消防 救援 总队、应急 管理 部沈 阳消 防研究所、中 车大 连机 车车 辆有限 公司、沈 阳地 铁集 团有限 公司。本规程 主要 起 草 人:马辛、马伟 明、严晓 光、郑春生、李 明罡、柴 崑皓、李 丹丹、王余 胜、苗迦 熙、武伟、徐亮、梅 志斌、郑 伟、吴 晓晶、王 云帆、李 宁宁、李立 明、郭涛、杨 延龙。本规程 所代 替标 准的 历次 版本发 布情 况为:DB21/T 2755-2017。标准发 布实 施后,任 何单 位和个 人如 有问 题和 意见 建议,均可 以通 过来 电和 来函等 方式 进行 反馈,我们将 及时 答复 并认 真处 理,根 据实 际情 况依 法进 行评估 及复 审。归口管 理部 门:辽宁 省应 急 管理 厅,地址:沈 阳市 皇姑区 北陵 大街45-1 号,电话:024-28510876 标准起 草单 位:1.沈阳 二一 三 电 子科 技有 限公司,地址:沈阳 经济 技 术开发 区十 三号 街12 甲3 号,电 话:024-88323213 2.辽宁 省消 防救 援总 队,地址:辽宁 省沈 阳市 皇姑 区松花 江街8号,电 话:024-86934216 3.应急 管理 部沈 阳消 防研 究所,地址:沈 阳市 皇姑 区蒲河 街七 号,电话:024-31535776 4.中车 大连 机车 车辆 有限 公司,地址:辽 宁省 大连 市沙河 口区 中长 街51 号,电话:0411-84198254 5.沈阳 地铁 集团 有限 公司,地址:沈 阳市 沈河 区东 滨河路28-3 号,电话:024 22662266 DB21/T 2755 2019 1 城 市轨道 交通车辆 火灾自 动 报警和 细水雾 灭火系统 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 规程 规定 了 城 市轨 道交 通车辆 火灾 自动 报警 和细 水雾灭 火系 统 的 术语 和 定 义、一般 要求、火灾 自动报警 系统、细 水雾 灭火 系统、验收 和维 护管 理。本 规程 适用 于 城 市轨 道交 通车辆 上火灾 自动 报 警系 统 和细 水雾 灭火 系 统。2 规范 性引 用文 件 下 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用 是必 不可 少的。凡 是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仅 注日期 的版 本适 用于 本文 件。凡是不 注日 期的 引用 文件,其最 新版 本(包括 所有 的修改 单)适用 于本 文件。GB 150.1 压力 容器 第1 部 分:通 用要 求 GB 150.2 压力 容器 第2 部分:材料 GB 150.3 压力 容器 第3 部 分:设 计 GB 150.4 压力 容器 第4 部 分:制 造、检验 和验 收 GB/T 5099 钢制 无缝 气瓶 GB/T 21563 轨 道交 通 机 车车辆 设备 冲 击和 振动 试 验 GB/T 25119 轨 道交 通 机 车车辆 电子 装置 GB 50898 细水 雾灭 火系 统 技术规 范 GA 1149 细 水雾 灭火 装置 EN 45545 铁路 应用 铁路 车辆防 火保 护 ISO/TS 22163 铁路 质量 管 理体系(RQMS)GB 19298 食品 安全 国家 标 准 包 装饮 用水 TSG R0006 气瓶 安全 技 术 监察规 程 TB/T 3139 机车 车辆 内装 材料及 室内 空气 有害 物质 限量 GB/T 26785 细 水雾 灭火 系 统及部 件通 用技 术条 件 3 术语 和定 义 下列术 语和 定义 适用 于本 规程。3.1 灭火 系 统启 动 细水雾 设备 总阀 被打 开称 之为灭火 系 统启 动。3.2 灭火 响 应时 间 从 灭火 系统 启动 至 最 远端 喷头形成 细 水雾 的时 间。3.3 城市轨 道交 通车 辆火灾 自动 报警 系统 通过安 装于 电气 柜、司 机 室、客室 等区 域内 的火 灾 探测器 实时 探测 该区 域内 的火警 信息(例如 烟雾、温度等),并通 过输 入/输 出(I/O)或通 信接 口将 其 信息汇 总至 火灾 报警 控制 器,并 可由 火灾 报警 控制器通过 网络 通信 或硬 线的 方式将 报警 等信 息传 输到 其他系 统的 系统。4 一般 要求 DB21/T 2755 2019 2 4.1 环境 条件 4.1.1 通常 使用 条件 4.1.1.1 海拔-120m 1400m 4.1.1.2 环 境温 度-40+40 4.1.1.3 相 对湿 度 最湿月 月平 均湿 度不 大于95%(该 月平 均温 度为25)。4.1.2 特殊 使用 条件 当使用 条件 与4.1.1 有差 别 时,各 系统 及部 件 应 采取 适 宜的措施 保 证其 性能 并 在 试验室 或 城 市轨 道交通车辆 上进 行试 验验 证。4.2 外观 要求 4.2.1 各系统 部 件应 无 加 工缺陷 或机 械损 伤,防腐 涂层、镀层 应完 整、均匀,符合 相关 标准 要求。4.2.2 贮水 容器 的外 表 面 应标注“水”或“HO”,贮 气瓶外 表面 标注 所贮 存气体 的名称“氮气”或“N”,字体应 明显、清 晰。4.2.3 每个 手动 操作 部件 均应以 文字 或图 形符 号表 明操作 方法,在 各个 阀门 装置明 显部 位应 永久 性标 出介质流 动方 向。4.2.4 铭牌 应牢 固地 设置 在 系统 明显 部位,铭 牌标 识内容 应符 合规 定。4.2.5 各系 统部 件安 装定 位及防 护应 使其 不会 受到 机械的、化 学的 或其 它损 伤,对 其易 受腐 蚀和 机械 损伤,以及 受环 境湿 度、温 度 影响 较大 的部 件应 进行 防护,安 装牢 固,连接 可 靠,便于 操作、检 查和 维 修。各部件 连接 形式 应符 合标准 规定。4.3 质 量要 求 城市轨 道交 通车 辆火 灾自 动报警 和细 水雾 灭火 系统 产品 的 设计、制 造、使用、验收与 维护 符合ISO/TS 22163 标准 要求。4.4 防 火要 求 4.4.1 防火 性能 要求 各系统 及部 件的 设计 及选 用材料 的防 火要 求,应符合EN45545 或等 同标 准、或 用户要 求标 书规 定标 准的相关 要求。4.4.2 试验 及证 明 设计制 造过 程中 所 用 非金 属材料 的防 火性 能必 须经 有资质 的试 验机 构认 证,包括材 料、部件 的防 火试验等,并 提供 其证 明。4.5 环 保要 求 4.5.1 产品 中禁 用和 限用 材料的 要求 各系统 及部 件使 用的 材料 应符合TB/T 3139 和/或国 内、出 口目 的国 最新 发布 的有关 禁用 和限 用材 料相关标 准、法律 法规 的要求。4.5.2 试验 及证 明 设计制 造过 程中 所用 材料 的环保 性能 必须 经有 资质 的试验 机构 认证 并提 供其 证明。5 火灾 自动 报警 系统 5.1 一 般规 定 DB21/T 2755 2019 3 5.1.1 城市 轨道 交通 车辆 的司机 室、电控 柜和 客室 应 设置 火灾 自动 报警 系统。5.1.2 火灾 自动 报警 响应 时间应 不大 于45s,应具 有 声光报 警和 数据 信息 传 输 功能。5.2 火 灾自 动报 警 系 统设 备的选 择 5.2.1 司机 室 和 电控 柜 宜 采用点 型感 烟火灾 探 测器,也可 根据 需求 司机 室内 增加点 型感 温火 灾探 测器、电控柜 内增加 线 型感 温火 灾探测 器。5.2.2 客室 宜采用 吸 气式 感烟火 灾探 测器、点 型感 温火灾 探测 器 或 点型 红外 火焰探 测器。5.2.3 火灾 报警 控制 器 宜 设置在 列车 两端 的司 机室 内。5.3 火 灾自 动报 警 系 统的 设计要 求 5.3.1 火灾 自动 报警 系统 应具有 对城 市轨 道交 通车 辆 司机 室、电控 柜 和 客室 进行火 灾探 测 和 报警 功能。火灾自 动报 警系 统发 生误 报时,应具 备人 为干 预进 行复位 的功 能。5.3.2 火灾 自动 报警 系统 通讯 应 采用 环形 结构,应 具备对 自身 的工 作状 态和 故障状 态进 行自 检的 功能。5.3.3 火灾 自动 报警 系统 应使用 城市 轨道 交通 车辆 车载电 源,车载 电源 应满 足不间 断供 电的 需求。5.3.4 电气 系统 应有 良好 的绝缘 保护。导 电回 路对 地的绝 缘电 阻 应 不小 于 20 M。5.3.5 根据 城市 轨道 交通 车辆 的 运行 和停 放环 境,火灾自 动报 警系 统 应 能够 承受高 温、低温、低温 停 放等环境 要求。5.3.6 火灾 自动 报警 系统 在GB/T 21563 规 定的1 类 B 级 冲击、振 动条 件下,应 能 正常 使用、无 损坏。5.3.7 火灾 自动 报警 系统 的电磁 兼容 性 应 符合 GB/T 25119 中12.2.6、12.2.7、12.2.8 的规定。5.3.8 火灾 探测 器的 设置 数量应 根据 保护 面积 确定,必要 时可 通过 模拟 保护 对象火 灾场 景等 方式 对火 灾探测器 的设 置情 况进 行验 证。5.4 火 灾自 动报 警 系 统的 安装 和 调试 5.4.1 基本 规定 火灾自 动报 警 系 统应 按照 经批准 的设 计文 件和 安装 工艺规 程进 行安 装,不得 随意变 更,确需 变更 设计时,应由 原设 计单 位或 由原设 计单 位授 权的 安装 单位负 责更 改。5.4.2 安装 前准 备 5.4.2.1 安装前,操作人员 应 熟悉 安 装工 艺规 程、设 计 文件等 技术 资料。5.4.2.2 火 灾自 动报 警 系 统 及 其 主 要 部 件 的 安 装 使 用 说 明 等 资 料 齐 全。5.4.2.3 火 灾自 动报 警 系 统 设 备、材 料 及配件 等 规 格 型 号 符 合 设 计 要 求,应 对 设 备、材 料 及 配 件 进 行 现 场检查,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5.4.2.4 现 场 的 水、电、气 及 试 验 设 备 满 足 安 装 调 试 要 求。5.4.2.5 敷 设 电 缆 线 时 应 使 用 不 燃 保 护 套 管,穿 过 车 辆 梁 架 孔 时 应 使 用 过 线 圈 进 行 保 护。5.4.3 设备 和材 料进 场检 验 5.4.3.1 设 备、材 料 及 配 件 进 入 安 装 现 场 应 有 清 单、使 用 说 明 书、质 量 合 格 证 明 文 件,火灾探测器要有 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5.4.3.2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统 的 火灾探测器应 是 通 过 国 家 强制性产品认 证(认 可)的 产 品,产 品 名 称、型 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 法:核对 检验 报告 与产品。5.4.3.3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中非国家强制认证(认可)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 法:核对 检验 报告 与产品。5.4.3.4 火 灾 自 动 报 警 系 统 设备 及配 件表 面应 无明 显划痕、毛 刺等 机械 损伤,紧固 部位 应无 松动。检查数 量:全数 检查。DB21/T 2755 2019 4 检验方 法:观察 检查。5.4.3.5 火 灾自 动报 警系 统 设备 及配 件 的 规格、型 号应符 合设 计要 求。检查数 量:全数 检查。检验方 法:核对 相关 资料。5.4.4 布线 5.4.4.1 火灾 自动报 警系 统 应单独 布线,系统内 不 同电压等 级、不 同电流 类 别的线路,不应 布在同 一 管内。检查数 量:全数 检查。检验方 法:观察 检查。5.4.4.2 导 线在 管内,不 应有接 头或 扭结。导 线的 接头,应在 接线 箱内 焊接 或用端 子连 接。检查数 量:全数 检查。检验方 法:观察 检查。5.4.4.3 敷 设在 多尘 或潮 湿 部位 管路 的管 口和 管子 连接处,均 应作 密封 处理。检查数 量:全数 检查。检验方 法:观察 检查。5.4.4.4 火 灾自 动报 警系 统 导线 敷设 后,应 用500V 兆欧表 测量 每个 回路 导线 对地的 绝缘 电阻,且绝 缘 电阻值应 不小 于 20M。检查数 量:全数 检查。检验方 法:兆欧 表测 量。5.4.4.5 同一 项目中 的导 线,应根 据不同 用途选 择 不同颜色 加以区 分,相 同 用途的导 线颜色 应一致。电源线正 极应 为红 色,负极 应为蓝 色或 黑色。检查数 量:全数 检查。检验方 法:观察 检查。5.4.5 设备 安装 5.4.5.1 探测 器的安 装位 置、线型 感温火 灾探测 器 和管路采 样式吸 气感烟 火 灾探测器 的采样 管的敷 设 应符合设 计要 求。点型 感烟、感温 火灾 探测 器的 安装,宜居 中 或 根据 实际 情况 水平安 装。检查数 量:全数 检查。检验方 法:对照 设计 文件、尺量、观 察检 查。5.4.5.2 火 灾报 警控 制器、探测 器及 采样 管路 等应 安装牢 固,不应 倾斜。检查数 量:全数 检查。检验方 法:观察 检查。5.4.5.3 引 入控 制器 的电 缆或导 线,应符 合下 列要 求:a)配 线应 整齐,不 宜 交叉,并应 固定 牢靠;b)电 缆芯 线和 所配 导 线的端 部,均应 标明 编号,并与 图样 一致,字 迹应 清晰且 不易 退色;c)导 线应 绑扎 成束;d)电 缆芯 和导 线,应 留有不 小 于 200mm 的 余量;e)导 线穿 管后,应 将 管口封 堵。检 查数 量:全数 检查。检验方 法:尺量、观 察检 查。5.4.5.4 控 制器 的接 地应 牢固,并有 明显 的永 久性 标志。检查数 量:全数 检查。检验方 法:观察 检查。5.4.5.5 探 测器 底座 的连 接导线,应 留有 不小 于150mm 的 余量,且 在其 端部 应有明 显的 永久 性标 志。检查数 量:全数 检查。检验方 法:尺量、观 察检 查。DB21/T 2755 2019 5 5.4.5.6 探 测器 底座 的穿 线孔 应 封堵,安 装完 毕的 探测器 底座 应采 取保 护措 施。检查数 量:全数 检查。检验方 法:观察 检查。5.4.5.7 探 测器 在即 将调 试时方 可安 装,在 调 试前 应妥善 保管 并应 采取 防尘、防潮、防 腐蚀 措施。检查数 量:全数 检查。检验方 法:观察 检查。5.4.5.8 输入/输出 模块 应 集中安装 在金属 箱内,应 独立支撑 或固定,安装 牢 固,并应采 取防潮、防腐 蚀等措施。输入/输出 模块 的 连接导 线,应留 有不 小 于150mm 的余 量,其端 部应 有明显 标志。检查数 量:全数 检查。检验方 法:观察 检查。5.4.6 火灾 自动 报警 系统 的调试 5.4.6.1 司机 室火 灾探 测 功能调 试 5.4.6.1.1 通过 热烟 发生 装置,依据 附 录 A.5 试验,在 45s 内 火灾 探测 器应 鸣响。5.4.6.1.2 装有 点型 感温 火灾探 测器 时进行5.4.6.1.1 项 试 验,加热 热力 试验 装置,在45s内 火灾 探测 器应鸣响。5.4.6.1.3 检查 所有 火灾 探测器 均鸣 响、探测 器指 示灯闪 烁以 及火 灾报 警控 制器 中 的探 测器 编码 显示 正确。5.4.6.1.4 检查 探测 器的 功能故 障。从传 感器 插座 中将传 感器 逆时 针旋 下。火灾报 警控 制器 中显 示传 感器故障 和线 路故 障。系统 应显示 正确 的传 感器 位置。在核 实故 障信 息显 示正 确后,应将 传感 器顺 时针 旋入插座 中,直至 听到 插销 锁紧声 响,火灾 报警 控制 器 恢复 正确 显示 状态。5.4.6.2 电 控柜 火灾 探测 功能调 试 5.4.6.2.1 通过 喷雾 试验 或使用 手动 烟雾 发生 器试 验,在 45s 内火灾 探 测器 应鸣响。5.4.6.2.2 装有 线型 感温 火灾探 测器 时进 行5.4.6.1.1 项试 验,加热 热力 试验 装置,在45s内 火灾 探测 器应鸣响。5.4.6.2.3 检查 所有 火灾 探测器 均鸣 响、探测 器指 示灯闪 烁以 及火 灾报 警控 制器中 的探 测器 编码 显示 正确。5.4.6.2.4 检查 探测 器的 功能故 障。从传 感器 插座 中将传 感器 逆时 针旋 下。火灾报 警控 制器 中显 示传 感器故障 和线 路故 障。系统 应显示 正确 的传 感器 位置。在核 实故 障信 息显 示正 确后,应将 传感 器顺 时针 旋入插座 中,直 至 听到 插销 锁紧声 响,火灾 报警 控制 器恢复 正确 显示 状态。5.4.6.3 客 室火 灾探 测功 能调试 5.4.6.3.1 使用 手动 烟雾 发生器 向吸 气式 感烟 火灾 探测器 任意 空气 采集 孔释放 烟雾,在 45s 内火灾探测器上的 指 示灯 应 亮灯,探 测器发出 警报信 号。此 时,检查 火 灾报警 控制器 应 显示正确 的 探测 器 信息。在调试时,须向所 有空气 采 集孔释放 烟雾以 检查管 道 系统是否 完好。在触发 警 报后,火 灾报警 控制器 中 探测器的 报警 信息 将持 续响 应,直至 对 报警 信息 进行 复位,但在 火情 存在 的情 况下,系统 应无 法复 位。5.4.6.3.2 检查是 否能够 分析并显 示 空气 采 样故障。封堵一 半以上 客室内火 灾探测器 空气采 集孔,根据设定的延 迟时间 等待故 障 警报(空 气采集 系统中 的 指示灯持 续亮灯)。然 后,检查火 灾报警 控制器 中的信息,系 统中须 显示正 确 的 火灾探 测器位 置。火 灾 报警控制 器中火灾 探测 器 的故障信 息将持 续响应,直至在火 灾报 警控 制器 中恢 复正确 显示 状态。6 细水 雾灭 火系 统 6.1 一 般规 定 6.1.1 细水 雾灭 火系统 的 选 择 与设 计,应 综 合考虑 城市轨 道交 通车 辆 的 火 灾危 险 特性、设 计防 火目 标、防 护区 的特 征与 系 统 工况 条件 和喷 头特 性等 因 素。6.1.2 细水 雾灭火 系统 应 选 用 对人 体 无 毒、无副 作 用 的 纯 净水 作为 灭 火 剂,并 在 规定 的 环境 温度 条件 下能 够正 常 使用。细 水 雾 灭 火 系统 的灭 火剂 应符合 GB 19298 的规定。DB21/T 2755 2019 6 6.1.3 细水 雾灭 火系 统应 按照需 要防 护的 防火 区域 设置水 罐容 量,并 有 冗余,同时 符合6.2.7的 要求。6.1.4 细水 雾灭 火系 统及 部件应 符合GB/T 26785 的 相关规 定。6.2 细 水雾 灭火 系统 设计 要求及 水力 计算 6.2.1 细水 雾灭 火系 统 应 由贮水 容器、贮 气 瓶、减 压阀、气水 混合 阀、喷头、分区 控制 阀、细水 雾释 放按钮和 相应 管路 等组 成。6.2.2 细水雾 灭火系统 应 同时具有 自动启 动和手 动 启动两种 启动方 式,手 动 启动宜有 防误操 作功能,设置其 它 控 制方 式 时 应给 出说 明。6.2.3 细水 雾启动 按钮 宜 设置在 司机 室内,用 来启 动细水 雾灭 火系 统。6.2.4 根据 城市 轨道 交通 车辆 的 运行 和停 放环 境,细水雾 灭火 系统 应能 够承 受高温、低 温、低温 停放 环境要求。6.2.5 细水 雾灭火 系 统在GB/T 21563 中规 定的1 类 B 级 冲击、振 动条 件下,应能 正常 使用、无 损 坏。6.2.6 细水 雾灭 火系统 的 管路应 采用 不锈 钢管 及管 接头、耐高 压软 管及 接头,管路 及 连 接方 式应 满足 城市轨道 交通 车辆 长期 运行 的要求。6.2.7 细水 雾灭火 系 统持 续喷放 时间 应考虑 两 相邻 车站间 车辆 运行 时间,且 不低于8min。6.2.8 细水雾灭火系 统 正 常 工 作 时,客 室 内 喷 头 入 口 处 设计 工作 压力 应 不小 于0.80MPa且 不 大于1.2MPa。6.2.9 细水雾灭火系 统 试 验 用 标 准 火 源 符 合 附 表A.5中的相关规定。6.2.10 细 水 雾 灭 火 系 统 的 水 力 计 算 按 照GB 50898 标 准 中 第3.4 章 第 部 分 水 力 计 算 进 行 计算。6.2.11 细 水 雾 灭 火 系 统 应 保 证 在 车 辆 供 电 系 统 处 于 应急状态下可正 常 启 动。6.3 细 水雾 灭火 系统 部件 选择及 要求 6.3.1 贮气 瓶 6.3.1.1 贮气 瓶 应采 用由 获得国 家 相 关部 门颁 发制 造许可 证及 批准 的相 应类 别和范 围的 单位 制造 的产品。6.3.1.2 贮 气容 器的 设计、制造、检 验应 符合GB/T 5099 的 要求。6.3.1.3 盛 装氮 气的 钢制 无缝气 瓶检 验周 期应 符合TSG R0006 的 要求,每5年检验1次。6.3.2 贮水 容器 6.3.2.1 贮 水容器 应采 用 由获得 国家 相关 部门 颁发 制造许 可证 及批 准的 相应 类别和 范围 的单 位制 造的 产品。6.3.2.2 贮水 容 器的 设计、制造、检 验应 符合GB 150.1 150.4 标准 相关 规定。6.3.3 喷头 6.3.3.1 喷头 性能 6.3.3.1.1 性能 应满 足GA 1149 标 准中6.14.26 条款 要 求,雾 滴直 径DV0.50应 小于200m、DV0.99应 小于400m。6.3.3.1.2 喷头 的流 量系 数、耐盐 雾腐 蚀性 能、耐 应力腐 蚀性 能、耐 二氧 化 硫/二 氧化 碳腐 蚀性 能、耐 硫化氢腐 蚀性 能 应 符合 GA 1149 标准 6.14 项中 开式 细 水雾喷 头相 关规 定。6.3.3.2 喷头布 置 6.3.3.2.1 细水 雾的 喷头 布置在 客室 内,同一 列 城 市轨道 交通 车辆 内应 采用 相同的 喷头。6.3.3.2.2 每节 车辆 客室 内部喷 头安 装数 量 应 根据 保护面 积确 定,并应 不少 于8个。6.3.3.2.3 喷头 的安 装高 度根据 城市 轨道 交通 车辆 客室高 度而 定。喷头 下方 不应有 遮挡,且 喷头 与通 风口距离 应符合 车 辆设 计 相 关要求。6.4 细 水雾 灭火 系统 安装 和调试 6.4.1 基本 规定 6.4.1.1 细 水雾 灭火 系统 应按照 经批 准的 设计 文件 和安装 工艺 规程 进行 安装,不得 随意 变更,确 需变 更DB21/T 2755 2019 7 设计时,应 由原 设计 单位 或由原 设计 单位 授权 的安 装单位 负责 更改。6.4.1.2 压 力容 器安 装 后 应满足 控制 系统 对压 力 实 时监测 的要 求。6.4.2 安装 前准 备 6.4.2.1 安 装 前,操 作 人 员 应 熟悉安 装工 艺规 程、设 计 文件 等 技术 资料;6.4.2.2 细 水雾 灭火系统 的 设 备、材 料 及 配 件 进 入 安 装 现 场 应 有 清 单、安 装 使 用 说 明、质 量 合 格 证 明 文 件,贮气瓶要有资质的质 检 机 构 的 检验报告;6.4.2.3 细 水雾 灭火 系 统 组 件、管 件 及 其 设 备、材 料 等 规 格 型 号 符 合 设 计 要 求,应 对 设 备、材 料 及 配 件 对照清单及相应检验报告等进行现场全数检 查,检 查 不 合 格 者 不 得 使 用;6.4.2.4 现 场 的 水、电、气 及 试 验 设 备 满 足 安 装 调 试 要 求。6.4.3 安装 6.4.3.1 细水雾 驱动 装 置及 贮 水容器、贮 气 瓶、气 水混 合阀、分区 控制 阀门 等部 件 的 安装 应 符 合 设 计 要求,安装 结 实牢 固。检查数 量:全数 检查 检查方 法:对照 图样 尺量 和观察 检查 6.4.3.2 管路和 管 件 的安 装 应 符合 下列 规 定:a)管路安 装 前 应保 证各 管 路 内 部清洁,不 得 留 有杂 质 或 其他异 物;b)管路穿 过车 架梁、地 板 处 应使 用 金 属 套管;c)管路的 固 定 应牢 固、可靠。检查数 量:全数 检查 检查方 法:观察 检查 6.4.3.3 管路安 装 完 毕后 应 按 下列 规定 进 行气 密性 试 验:a)试验介 质 采 用压 缩 空 气;b)试验压 力应 不 小于 系 统工 作 压 力;c)试验合 格 后,所有 管接 头 需标记 迟缓 线,填写 试 验 记 录。检查数 量:全数 检查 检查方 法:试验 设备 检查 6.4.3.4 喷头的 安 装 应符 合 下 列规 定:a)应在管路气 密性 试验 合格 后进行;b)喷头安 装 的 高 度、间 距 应 符合设 计要 求;c)安装应 牢 固、美 观。检查数 量:全数 检查 检查方 法:尺量、观 察检 查 6.4.4 细水 雾灭 火 系 统调 试 6.4.4.1 一 般规 定 6.4.4.1.1 细水 雾灭 火系 统应按 照批 准的 安装、调 试工艺 规程 文件 执行,工 艺规程 文件 应明 确规 定调 试时注意 事项、安 装、检查 方式、调试 顺序、调 试方 法等。6.4.4.1.2 调试 人 员应 根 据 工 艺 规程 按程 序 进 行 系 统 调试。6.4.4.1.3 细水 雾灭 火系统 调 试应 包 括 细 水雾 灭火 系统的 试验,其 试验结 果 应 符合下 列规 定:a)细水雾 灭火系 统 启动装 置 和 驱动 装置 工 作 正 常;b)细水雾 灭火系 统 的 响 应 时间应符 合设 计要 求;c)贮水容器、贮气 瓶、水 雾 管 路、气路管路和 喷头 安装牢 固 无 晃动 和机 械性 损坏;d)试验 时细 水雾 应 能从 每 个 喷头 喷出。6.4.4.2 细 水雾 灭火 系统 功能调 试 6.4.4.2.1 细水 雾灭火 系统 应与 火灾 自动 报警 系统 联合调 试。DB21/T 2755 2019 8 6.4.4.2.2 每组 火灾 自动 报警系 统 的 探测 器探 测到 模拟火 灾信 号后,细 水雾 灭火系统 应能 启 动,检查 阀门开启 的数 量和 位置 是否 正确,细水 雾释 放的 位置 是否 正 确,压力 开关 的反 馈信号 是否 正常,反 馈信 号无漏报、错 报,各项 功能 应符合 设计 要求。6.4.4.2.3 细水 雾灭火 系 统启动 响应 时间 测试,应 符合产 品设 计要 求。6.4.4.2.4 细水 雾灭 火 系统 调 试合 格后,应 按设 计要 求 装入 纯净 水、更 换 贮 气 瓶 等,将 系统 恢复 至正 常状态。7 验收 7.1 一 般规 定 7.1.1 城市 轨道 交通 车辆 火灾自 动报 警和 细水 雾灭 火系统 的验 收应 按相 关管 理程序 要求 实施。7.1.2 验收 应按 照资 料审 查、现 场抽 样检 查及 功能 测试、综合 评定 的程 序进 行。7.1.3 验收 应在 各 相 关资 料审查 合格 后,进行 现场 抽样检 查及 功能 测试。现 场抽样 检查 及功 能测 试应 按照附录A 火灾 自动 报警 和 细水雾 灭火 系统 试验 进 行测试,并 如实 记录 结果。7.2 验 收内 容 7.2.1 验收 内容 包括 资料 审查、现场 抽样 检查 及功 能测试。7.2.2 应审 查的 资料 包括:a)系统设 计 图、使 用说 明书 或 操 作 手 册;b)系统符 合市 场准 入要 求 的 有效证 明文 件和 产 品 出厂 合格证;c)调试合格 记录。7.2.3 现场 抽样 检查 及功 能测试 内容 包括:a)对城市 轨道 交通 车辆 火灾 自动报 警系 统 和 细水 雾灭火 系统 的设 备、管路 等进 行现场 抽样 查看;b)通过专 用或 通用 仪器 设备 对涉及 距离、宽 度、长度、面积 等可 测量 的指 标进 行现场 抽样 测量;c)对其它涉 及消防 安全的 项目 进行抽查、测试。7.3 验 收评 定 7.3.1 一般 原则 现场抽 样检 查及 功能 测试 应按单 项评 定的 程序 进行。7.3.2 单项 验收 检查 评定 单项评 定检 查内 容包 括:a)火灾探 测自 动报 警系 统;b)细水雾灭 火系统;7.3.3 综合 评定 系统验 收的 综合 评定 结论 为合格 和不 合格。轨 道交 通车辆 火灾 探测 和细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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