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规范DB5301/T 48—20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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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I C S 1 3.0 3 0.1 0Z 6 8DB5301昆 明 市 地 方 标 准D B 5 3 0 1/T 4 8 2 0 2 0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泥 处 理 处 置 规 范2 0 2 0-0 7-0 1 发 布 2 0 2 0-0 8-0 1 实 施昆 明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发 布D B 5 3 0 1/T 4 8 2 0 2 0I目 次前 言.I I I1 范 围.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13 术 语 和 定 义.14 一 般 要 求.25 污 泥 出 厂.35.1 源 头 减 量.35.2 委 托 处 理 处 置.35.3 泥 质 检 测.36 污 泥 贮 存.36.1 贮 存 设 施.36.2 贮 存 限 量.47 污 泥 运 输.47.1 资 质.47.2 工 具.47.3 时 间 路 线.47.4 污 泥 外 运.47.5 过 程 管 理.48 污 泥 计 量 和 检 查.48.1 计 量.48.2 检 查.59 污 泥 处 理.59.1 基 本 要 求.59.2 处 置 方 式 及 工 艺.59.3 处 理 工 艺 及 要 求.59.4 管 理.61 0 污 泥 处 置.61 0.1 基 本 要 求.61 0.2 土 地 利 用.61 0.3 建 材 利 用.61 0.4 填 埋 处 置.71 0.5 管 理.71 1 信 息 管 理.7D B 5 3 0 1/T 4 8 2 0 2 0I I1 1.1 资 料 管 理.71 1.2 信 息 管 理.7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泥 处 理 处 置 转 移 联 单.8D B 5 3 0 1/T 4 8 2 0 2 0I I I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 B/T 1.1-2 0 0 9 标 准 化 工 作 导 则 第 1 部 分:标 准 的 结 构 和 编 写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本 标 准 由 昆 明 市 滇 池 管 理 局 提 出 并 归 口。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单 位:昆 明 市 生 态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院、昆 明 市 城 市 排 水 管 理 处、昆 明 市 滇 池 水 务 股 份有 限 公 司。本 标 准 主 要 起 草 人:吴 雪、何 伟、何 佳、何 咏、支 国 强、王 珂、杨 艳、毕 定 龙、张 英、郭 昉、张 平、朱 启 凤、雷 洪。D B 5 3 0 1/T 4 8 2 0 2 01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泥 处 理 处 置 规 范1 范 围本 标 准 对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泥 处 理 处 置 的 一 般 要 求、出 厂、贮 存、运 输、计 量 和 检 查、处 理、处 置,以 及 信 息 管 理 等 作 出 了 规 定。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对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泥 处 理 处 置 工 作 全 过 程 的 管 理。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 列 文 件 对 于 本 文 件 的 应 用 是 必 不 可 少 的。凡 是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仅 所 注 日 期 的 版 本 适 用 于 本 文件。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其 最 新 版 本(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适 用 于 本 文 件。G B 1 4 5 5 4 恶 臭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G B 1 5 6 1 8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农 用 地 土 壤 污 染 风 险 管 控 标 准(试 行)G B 1 8 5 9 9-2 0 0 1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贮 存、处 置 场 污 染 控 制 标 准G B/T 2 3 4 8 4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泥 处 置 分 类G B/T 2 3 4 8 5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泥 处 置 混 合 填 埋 用 泥 质G B 2 4 1 8 8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泥 泥 质G B/T 2 4 6 0 2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泥 处 置 单 独 焚 烧 用 泥 质G B/T 2 5 0 3 1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泥 处 置 制 砖 用 泥 质G B 3 6 6 0 0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建 设 用 地 土 壤 污 染 风 险 管 控 标 准(试 行)G B/T 5 0 1 2 5 给 水 排 水 工 程 基 本 术 语 标 准C J/T 3 1 4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泥 处 置 水 泥 熟 料 生 产 用 泥 质C J/T 3 4 0 绿 化 种 植 土 壤C J/T 5 1 0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泥 处 理 稳 定 标 准D B 5 3 0 1/T 4 1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泥 处 置 土 地 利 用 技 术 规 范D B 5 3 0 1/T 4 7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泥 处 理 处 置 环 境 监 测 技 术 规 范3 术 语 和 定 义G B/T 2 3 4 8 4 及 G B/T 5 0 1 2 5 界 定 的 以 及 下 列 术 语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为 了 便 于 使 用,以 下 重 复 列 出 了G B/T 2 3 4 8 4 及 G B/T 5 0 1 2 5 中 的 某 些 术 语 和 定 义。3.1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泥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在 污 水 净 化 处 理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含 水 率 不 同 的 半 固 态 或 固 态 物 质,不 包 括 栅 渣、浮 渣和 沉 砂 池 砂 砾。G B/T 2 3 4 8 4-2 0 0 9,定 义 2.3 3.2污 泥 减 量 化D B 5 3 0 1/T 4 8 2 0 2 02使 污 泥 体 积 减 小 或 污 泥 质 量 减 少 的 过 程。G B/T 5 0 1 2 5-2 0 1 0,定 义 3.2.1 3 9 3.3污 泥 贮 存将 污 泥 临 时 置 于 特 定 设 施 或 者 场 所 中 的 活 动。3.4污 泥 处 理对 污 泥 进 行 稳 定 化、减 量 化 和 无 害 化 处 理 的 过 程,一 般 包 括 浓 缩(调 理)、脱 水、厌 氧 消 化、好 氧消 化、石 灰 稳 定、堆 肥、干 化 和 焚 烧 等。G B/T 2 3 4 8 4-2 0 0 9,定 义 2.4 3.5污 泥 处 置污 泥 处 理 后 的 消 纳 过 程,一 般 包 括 土 地 利 用、填 埋、建 筑 材 料 利 用 等。注:改写G B/T 2 3 4 8 4-2 0 0 9,定义2.5。3.6污 泥 稳 定 化使 污 泥 得 到 稳 定 不 易 腐 败,以 利 污 泥 进 一 步 处 理 和 利 用 的 过 程。G B/T 5 0 1 2 5-2 0 1 0,定 义 3.2.1 4 0 3.7污 泥 无 害 化使 污 泥 中 病 原 菌 和 寄 生 虫 卵 数 量 减 少 的 过 程。G B/T 5 0 1 2 5-2 0 1 0,定 义 3.2.1 4 1 4 一 般 要 求4.1 污 泥 处 理 处 置 坚 持“安 全 环 保、循 环 利 用、节 能 降 耗、因 地 制 宜、稳 妥 可 靠”的 原 则,以 推 进 污泥 减 量 化、稳 定 化、无 害 化 为 目 标。4.2 污 泥 处 理 处 置 单 位 应 依 法 编 制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选 择 的 处 理 处 置 工 艺 设 备 和 生 产 工 艺 符 合 相 关要 求,并 配 备 符 合 环 境 保 护 和 卫 生 要 求 的 污 泥 贮 存、处 理 处 置 设 施 或 者 设 备,污 染 防 治 能 力 应 满 足 生 产需 要。4.3 实 施 排 污 许 可 重 点 管 理 的 污 泥 处 理 处 置 项 目,应 按 照 排 污 许 可 证 规 定 安 装 自 动 监 测 设 备,并 使 监控 装 置 处 于 正 常 运 行 状 态。4.4 污 泥 处 理 处 置 单 位 应 遵 循 下 列 要 求:a)建 立 保 证 污 泥 安 全 处 置 的 规 章 制 度,包 括 但 不 限 于:1)安 全 操 作 规 程;2)台 账 和 转 移 联 单 管 理 制 度;3)污 染 防 治 措 施;4)突 发 环 境 事 件 应 急 预 案。b)按 照 设 计 能 力 和 处 理 处 置 工 艺 接 收、处 理 处 置 污 泥;c)按 照 D B 5 3 0 1/T 4 7 对 项 目 开 展 监 测。4.5 从 业 人 员 应 经 培 训 后 上 岗,且 应 不 定 期 对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关 键 岗 位 人 员 进 行 相 关 法 律 和 专 业 技 术、安 全 防 护 及 紧 急 处 理 等 知 识 培 训。D B 5 3 0 1/T 4 8 2 0 2 034.6 污 泥 产 生、运 输、处 理 和 处 置 实 行 同 样 式 三 联 单 管 理,第 一 联 为 污 泥 产 生 单 位 留 存,第 二 联 为 污泥 运 输 单 位 留 存,第 三 联 为 污 泥 接 收 单 位 留 存。联 单 式 样 详 见 附 录 A,印 制 时 应 明 确 标 注 每 一 联 的 用 途。5 污 泥 出 厂5.1 源 头 减 量5.1.1 新 建、改 扩 建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宜 选 用 可 从 源 头 上 达 到 污 泥 减 量 化 和 稳 定 化 的 污 水 处 理 工 艺 和设 备;在 可 保 证 污 泥 减 量 化 和 稳 定 化 的 前 提 下,尽 可 能 选 用 生 物 处 理 工 艺。5.1.2 出 厂 污 泥 含 水 率 应 8 0%,宜 通 过 技 术 改 造 或 措 施,使 含 水 率 满 足 后 续 处 理 处 置 的 需 求。5.1.3 污 泥 产 生 单 位 应 当 采 取 措 施,避 免 生 活 垃 圾、金 属 工 具 制 品、栅 渣、浮 渣 和 沉 砂 等 异 物 进 入 污泥,出 厂 污 泥 的 泥 质 应 符 合 G B 2 4 1 8 8 的 相 关 要 求。5.2 委 托 处 理 处 置5.2.1 污 泥 需 委 托 处 理 处 置 的,应 送 往 符 合 4.4 要 求 的 处 理 处 置 单 位 集 中 处 置。5.2.2 跨 地 级 市 以 上 行 政 区 域 转 移 污 泥 的,产 生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污 泥 转 移 计 划,并 上 报 污 泥 转 出 地 和 接受 地 污 泥 主 管 部 门 备 案,内 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a)转 移 数 量;b)转 移 时 间;c)运 输 路 线;d)泥 质 监 测 报 告;e)接 受 单 位 基 本 情 况;f)接 受 单 位 处 理 处 置 方 案。5.3 泥 质 检 测5.3.1 污 泥 产 生 单 位 应 按 G B 2 4 1 8 8 对 污 泥 泥 质 进 行 检 测,检 测 完 成 后,应 及 时 向 污 泥 处 理 处 置 单 位 提供 检 测 报 告,并 上 报 行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需 检 测 的 成 分 及 频 次 如 下:a)含 水 率 每 日 检 测 一 次;b)p H、有 机 份 每 周 检 测 一 次;c)矿 物 油、挥 发 酚 每 月 检 测 一 次;d)总 镉、总 汞、总 铅、总 铬、总 砷、总 镍、总 锌、总 铜 等 重 金 属 指 标 每 季 度 检 测 一 次;e)在 厂 内 进 行 稳 定 化 处 理 的,除 上 述 成 分 外,还 应 每 月 检 测 一 次 粪 大 肠 菌 群、蠕 虫 卵 死 亡 率 等 卫生 学 指 标。5.3.2 当 污 泥 泥 质 超 过 处 理 处 置 方 式 规 定 的 限 值 时,产 生 单 位 应 连 续 三 天 对 泥 质 相 应 指 标 进 行 检 测:a)连 续 三 天 泥 质 检 测 均 无 超 标 时,污 泥 可 继 续 沿 用 原 处 理 处 置 途 径;b)检 测 过 程 中 发 现 泥 质 超 标 时,应 立 即 向 行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告,并 启 动 应 急 预 案。6 污 泥 贮 存6.1 贮 存 设 施污 泥 产 生 单 位 和 处 理 单 位 都 应 设 置 贮 存 能 力 不 低 于 3 d 额 定 产 生 量 的 贮 存 设 施(本 文 件 所 指 的 贮 存设 施 均 包 括 贮 存 场 所)。污 泥 贮 存 设 施 应 符 合 G B 1 8 5 9 9-2 0 0 1 中 类 一 般 工 业 固 体 废 物 的 贮 存 要 求。D B 5 3 0 1/T 4 8 2 0 2 04污 泥 产 生 单 位 以 临 时 贮 存 为 目 的 将 污 泥 运 出 厂 界 的,临 时 贮 存 设 施 应 符 合 G B 1 8 5 9 9 中 类 一 般 工 业固 体 废 物 的 贮 存 要 求。贮 存 设 施 建 设 应 考 虑 易 腐 有 机 物 的 恶 臭、甲 烷、硫 化 氢、病 原 微 生 物 等 对 环 境 的 影 响。6.2 贮 存 限 量产 生 单 位,贮 存 设 施 贮 存 量 8 0%时,应 启 动 应 急 预 案。处 理 单 位,贮 存 设 施 贮 存 量 8 0%时,应 及 时 通 知 污 泥 产 生 单 位 采 取 相 应 措 施。7 污 泥 运 输7.1 资 质从 事 污 泥 运 输 的 单 位 应 取 得 国 家 规 定 的 资 质。7.2 工 具7.2.1 运 输 污 泥 应 使 用 具 有 防 水、防 渗 漏、防 遗 撒 等 功 能 的 专 用 运 输 车 辆,车 辆 宜 挂 设“污 泥 运 输”标 识。7.2.2 当 污 泥 含 水 率 低 于 6 0%时,可 选 择 渣 土 运 输 工 具。7.2.3 运 输 车 辆 应 安 装 卫 星 定 位 系 统。7.3 时 间 路 线运 输 时 间 应 避 开 交 通 高 峰 期,运 输 路 线 及 车 辆 停 放 应 避 开 人 群 密 集 区。7.4 污 泥 外 运承 运 单 位 应 按 照 8.1 的 规 定 逐 车 过 磅 计 重,并 规 范 填 写 附 录 A 给 出 的 转 移 联 单。7.5 过 程 管 理7.5.1 运 输 单 位 应 对 运 输 过 程 进 行 全 过 程 监 控 和 管 理,不 应 有 下 列 行 为:a)非 特 殊 情 况 的 停 靠 和 中 转;b)擅 自 倾 倒、堆 放、丢 弃、遗 撒 污 泥。7.5.2 专 用 车 辆 应 在 污 泥 产 生 单 位、处 理 处 置 场 所 清 洁 后 出 场,并 妥 善 处 理 清 洁 产 生 的 污 染 物。7.5.3 非 不 可 抗 拒 原 因,运 输 污 泥 应 在 正 常 行 驶 路 线 所 需 合 理 时 间 内 抵 达 贮 存 或 处 理 处 置 场 所。遇 特殊 情 况,应 及 时 向 污 泥 产 生 单 位 和 处 理 单 位 做 出 报 告。8 污 泥 计 量 和 检 查8.1 计 量污 泥 处 理 和 处 置 单 位 均 应 配 备 经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校 准 合 格 的 计 量 称 重 设 施,污 泥 计 量 采 用 二 次 计量 方 式,两 次 计 量 月 均 净 重 偏 差 应 1.5%,计 量 方 式 如 下:a)运 输 车 辆 进 入 污 泥 产 生 单 位 时,应 先 计 量 车 辆 皮 重,完 成 污 泥 装 载 后 返 回 过 磅 点 再 计 量 车 辆 总重;b)运 输 车 辆 到 达 处 理 处 置 单 位 后,应 先 计 量 总 重,卸 车 后 再 次 计 量 空 车 皮 重。D B 5 3 0 1/T 4 8 2 0 2 058.2 检 查污 泥 产 生 单 位 宜 对 污 泥 运 输 车 辆 装 运 情 况 不 定 期 进 行 检 查,可 派 员 跟 车 到 污 泥 处 理 处 置 单 位 查 看 如下 情 况:a)计 量 设 备 的 合 格 情 况;b)计 量 台 账 的 管 理 情 况。9 污 泥 处 理9.1 基 本 要 求经 处 理 后 的 污 泥 应 满 足 污 泥 处 置 的 要 求。在 污 泥 浓 缩、调 理 和 脱 水 等 常 规 处 理 工 艺 基 础 上,根 据 污泥 处 置 不 同 方 式 对 应 的 泥 质 标 准,从 全 生 命 周 期 充 分 考 虑 各 种 工 艺 路 线 的 环 境 经 济 效 益,选 择 适 宜 的 污泥 处 理 工 艺。9.2 处 置 方 式 及 工 艺9.2.1 不 同 处 置 方 式 适 宜 的 处 理 工 艺 可 参 考 表 1。表 1 不 同 处 置 方 式 适 宜 的 处 理 工 艺处置方式 处理工艺土地利用 厌氧消化、好氧发酵建材利用 热干化、焚烧填埋处置 厌氧消化、好氧发酵、石灰稳定、焚烧9.2.2 污 泥 处 理 过 程 应 配 套 除 臭 装 置,臭 气 排 放 应 符 合 G B 1 4 5 5 4 的 规 定。9.3 处 理 工 艺 及 要 求9.3.1 厌 氧 消 化污 泥 厌 氧 消 化 工 艺 产 生 的 沼 气 应 综 合 利 用;污 泥 消 化 上 清 液 中 含 有 的 氮、磷,可 作 为 液 态 肥。稳 定 性 控 制 指 标 应 符 合 C J/T 5 1 0 要 求。9.3.2 好 氧 消 化稳 定 性 控 制 指 标 应 符 合 C J/T 5 1 0 要 求。9.3.3 好 氧 发 酵好 氧 发 酵 工 艺 可 利 用 剪 枝、落 叶 等 园 林 废 弃 物 和 砻 糠、谷 壳、秸 杆 等 农 业 废 弃 及 锯 末、木 屑、中 药残 渣 等 作 为 高 温 好 氧 发 酵 添 加 的 辅 料。稳 定 性 控 制 指 标 应 符 合 C J/T 5 1 0 要 求。9.3.4 石 灰 稳 定污 泥 拟 用 于 生 产 水 泥 熟 料、路 基 建 材 或 填 埋 时,可 采 用 生 石 灰 进 行 稳 定 化 处 理。稳 定 性 控 制 指 标 应 符 合 C J/T 5 1 0 要 求。9.3.5 热 干 化D B 5 3 0 1/T 4 8 2 0 2 06采 用 污 泥 热 干 化 工 艺 应 与 利 用 余 热 相 结 合,可 利 用 污 泥 厌 氧 消 化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沼 气 热 能、垃 圾 和 污泥 焚 烧 余 热、发 电 厂 余 热 或 其 他 余 热 作 为 污 泥 干 化 处 理 的 热 源,不 宜 采 用 优 质 一 次 能 源 作 为 主 要 干 化 热源。应 对 处 理 过 程 中 可 能 产 生 的 爆 炸、火 灾 等 事 故,采 取 必 要 预 防 措 施。9.3.6 焚 烧9.3.6.1 焚 烧 处 理 前 宜 将 厌 氧 消 化 等 作 为 前 置 工 艺,进 入 污 泥 焚 烧 单 元 的 污 泥 应 先 干 化 降 低 入 炉 水 分;焚 烧 入 厂 泥 质 应 满 足 G B/T 2 4 6 0 2 的 规 定。9.3.6.2 焚 烧 宜 选 用 下 列 方 式:a)与 垃 圾 焚 烧 厂 合 并 建 设;b)采 用 干 化、焚 烧 的 联 用 方 式;c)低 质 燃 料 在 火 力 发 电 厂 焚 烧 炉、水 泥 窑 或 砖 窑 中 混 合 焚 烧。9.3.6.3 污 泥 焚 烧 产 生 的 炉 渣 与 除 尘 设 备 收 集 的 飞 灰 应 分 别 收 集、储 存 和 运 输。飞 灰 经 鉴 别 属 于 危 险废 物 的,应 按 危 险 废 物 处 理 的 规 定 进 行 处 置。9.4 管 理9.4.1 对 用 于 不 同 处 置 途 径 的 出 厂 泥 质,应 按 照 相 关 标 准 给 出 的 要 求 进 行 检 验,并 向 处 置 单 位 出 具 检测 报 告。9.4.2 应 按 照 8.1 的 规 定,对 进 出 处 理 单 位 的 污 泥 逐 车 过 磅 计 重,并 规 范 填 写 转 移 联 单,信 息 缺 失 的接 收 单 位 可 拒 收。1 0 污 泥 处 置1 0.1 基 本 要 求1 0.1.1 应 综 合 考 虑 污 泥 泥 质 特 征 及 未 来 的 变 化、辖 区 的 土 地 资 源 及 环 境 背 景 状 况、可 利 用 的 社 会 资 源状 况、经 济 社 会 发 展 水 平 等 因 素,因 地 制 宜 地 确 定 污 泥 处 置 方 式。1 0.1.2 污 泥 处 置 方 式 优 先 选 择 土 地 利 用 和 建 材 利 用,有 条 件 的 可 以 焚 烧 处 置,污 泥 填 埋 仅 作 为 应 急 补充 途 径。1 0.2 土 地 利 用1 0.2.1 土 地 改 良(含 矿 山 修 复)、园 林 绿 化、林 地 利 用、农 用 等,均 应 执 行 D B 5 3 0 1/T 4 1 给 出 的 规定,用 于 矿 山 采 空 区 填 埋 的,应 符 合 1 0.4 的 规 定。1 0.2.2 土 地 利 用 前,处 置 单 位 应 制 定 土 地 利 用 实 施 方 案,并 按 D B 5 3 0 1/T 4 7 对 施 用 场 地 的 土 壤 重 金属、土 壤 肥 力 和 地 下 水 本 底 值 进 行 检 测,施 用 场 地 土 壤 环 境 质 量 应 满 足 下 列 要 求:a)用 于 农 用 地 的,施 用 前 土 壤 重 金 属 含 量 不 超 过 G B 1 5 6 1 8 给 出 的 风 险 筛 选 值;b)用 于 建 设 用 地 的,施 用 前 土 壤 重 金 属 含 量 不 超 过 G B 3 6 6 0 0 给 出 的 风 险 筛 选 值;c)其 他 用 地 类 型,施 用 前 土 壤 重 金 属 含 量 不 超 过 C J/T 3 4 0 规 定 值 的 8 0%。1 0.2.3 土 地 利 用 后,处 置 单 位 应 委 托 具 有 相 关 资 质 的 第 三 方 机 构 按 D B 5 3 0 1/T 4 7 对 实 施 土 地 利 用 地块 的 土 壤、地 下 水 等 进 行 跟 踪 监 测,同 时 还 应 对 植 物 生 长 量 和 植 物 长 势 进 行 评 价。持 续 监 测 时 间 不 低 于1 0 年,评 价 结 果 作 为 是 否 继 续 施 用 的 依 据。1 0.3 建 材 利 用D B 5 3 0 1/T 4 8 2 0 2 071 0.3.1 用 于 水 泥 窑 协 同 焚 烧 制 水 泥 时,泥 质 应 符 合 C J/T 3 1 4 的 规 定。1 0.3.2 用 于 制 砖 时,泥 质 应 符 合 G B/T 2 5 0 3 1 的 规 定。1 0.3.3 泥 质 满 足 轻 质 建 筑 辅 料 制 作 工 艺 要 求 时,宜 用 于 制 作 陶 粒 等 材 料。1 0.4 填 埋 处 置泥 质 应 满 足 G B/T 2 3 4 8 5 的 规 定。1 0.5 管 理接 收 污 泥 时,应 按 照 8.1 的 规 定 逐 车 过 磅 计 重,并 规 范 填 写 附 录 A 给 出 的 转 移 联 单,信 息 缺 失 的 接 收单 位 可 以 拒 收。1 1 信 息 管 理1 1.1 资 料 管 理1 1.1.1 台 账 资 料1 1.1.1.1 污 泥 产 生 单 位 应 建 立 管 理 台 账,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 0 年,台 账 资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 内 容:a)污 泥 出 厂 量;b)出 厂 污 泥 含 水 率 等 泥 质 情 况;c)污 泥 去 向。1 1.1.1.2 污 泥 处 理 和 处 置 单 位 均 应 建 立 管 理 台 账,保 存 期 不 少 于 1 0 年,台 账 资 料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以 下内 容:a)污 泥 来 源;b)污 泥 入 厂 量;c)入 厂 污 泥 含 水 率 等 泥 质 情 况;d)处 理 处 置 工 艺;e)处 理 处 置 后 的 污 泥 或 污 泥 产 物 的 质 量、去 向。1 1.1.2 转 移 联 单污 泥 产 生 单 位、污 泥 运 输、处 理 和 处 置 单 位 均 应 将 转 移 联 单 按 编 号 顺 序 汇 编 归 档,宜 每 月 一 册 装 订归 档,保 存 期 不 少 于 5 年。1 1.1.3 监 控 资 料污 泥 产 生 单 位、污 泥 处 理 和 处 置 单 位 均 应 保 存 污 泥 转 入、转 出 的 过 磅 监 控 资 料,保 存 期 不 少 于 5 年,应 包 括 以 下 内 容:a)车 辆 计 量 过 磅 情 况;b)车 辆 出 入 情 况。1 1.2 信 息 管 理1 1.2.1 已 建 立 信 息 平 台 的,应 将 相 关 信 息 录 入 平 台 进 行 管 理,有 条 件 可 将 纸 质 材 料 转 化 为 电 子 文 档,并 进 行 灾 备;否 则 应 同 时 保 存 纸 质 资 料。1 1.2.2 尚 未 建 立 信 息 平 台 的,应 严 格 按 照 1 1.1 的 规 定 保 存 资 料,并 逐 步 实 现 电 子 转 移 联 单 制 度。D B 5 3 0 1/T 4 8 2 0 2 08附 录 A(规 范 性 附 录)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泥 处 理 处 置 转 移 联 单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泥 处 理 处 置 转 移 联 单 见 表 A.1。表 A.1 城 镇 污 水 处 理 厂 污 泥 处 理 处 置 转 移 联 单编号:以下由产生单位和运输单位经办人共同填写:产生单位名称:联系电话:运输单位:联系电话:运输车辆牌照号:运输线路:转运数量:毛重:吨 皮重:吨净重:吨 含水率:启运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产生单位经办人签字:运输单位经办人签字:产生单位签章 运输单位签章 第x联x单位联以下由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经办人共同填写:接收单位名称:联系电话:接收数量:毛重:吨 皮重:吨净重:吨 含水率:运抵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接收单位经办人签字:来车牌照号:接收单位签章 运输单位经驾驶员签字:备注注:1.该联单所填写内容必须准确、真实,不得随意涂改。2.启运时间、抵运时间的填写格式必须为二十四小时制。3.转运数量、接收数量的填写必须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注:联单应一式三份,第一联污泥产生单位留存,第二污泥运输单位留存,第三联污泥接收单位留存。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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